新疆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新疆农业大学2025)



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金采招字[2024]XJJZC-166                  
二、项目名称: 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中新国森(成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8层801号
报价:188000(元)
92.0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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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
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
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为我校博士研究生公寓楼,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6000㎡。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大厅、管理人员值班室、学生宿舍(2人间,配独立卫浴、盥洗室)、公共洗衣房、开水房、设备间及楼梯间、电梯间、配电室等功能用房及室内外配套部分。(备注:此处建筑面积及楼层数均为暂定数据,具体可建规模以政府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具体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阶段图纸设计深度及政府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设计
70个日历日
应符合现行规范、规定及技术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龙,高雷(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张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固定价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农业大学
地 址:农大东路311号
联系方式:186099135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A栋6层
联系方式:176999416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牛晓娟、金枭宇、施霞、肖甜甜
电 话:17699941693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最终版.doc706.5K

中小企业声明函72.3K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中新国森(成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中新国森(成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参加新疆农业大学(单位名称)的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中新国森(成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9人,营业收入为343.16万元,资产总额为1558.4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中新国森(成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月16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时需提供本声明函,并完整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内容,否则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项目编号:金采招字[2024]XJJZC-166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盖章):新疆农业大学法定代表人(盖章):联系人:高老师电话:18609913592详细地址:农大东路311号———————————————————————————————————————————————————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文件编制人:牛晓娟文件审核人:刘力槟电话:0991-4508367,17699941693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A栋6层2025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商务部分3第一章磋商公告3第二章磋商须知8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29第四章合同34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00第二部分技术部分123第六章项目需求1231.1.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1章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月17日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金采招字[2024]XJJZC-166项目名称: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60000.00最高限价(元):360000.00采购需求:标项名称: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数量:1概算金额(元):360000.00单位:批简要规格描述: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为我校博士研究生公寓楼,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6000㎡。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大厅、管理人员值班室、学生宿舍(2人间,配独立卫浴、盥洗室)、公共洗衣房、开水房、设备间及楼梯间、电梯间、配电室等功能用房及室内外配套部分。(备注:此处建筑面积及楼层数均为暂定数据,具体可建规模以政府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具体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服务期限:70个日历日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中一条要求即可):要求①:[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3)凡拟参加本次磋商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磋商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在线申请获取磋商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磋商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磋商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月17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1月17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采购当日,供应商无需到达采购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开标评标菜单中选择进入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3.供应商在完成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遇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5.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中,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解密与加密投标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特别提示: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农业大学地址:农大东路311号联系方式:1860991359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A栋6层联系方式:0991-4508367、17699941693、1529905550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牛晓娟、金枭宇、施霞、肖甜甜电话:0991-4508367、15299055508、17699941693第2章磋商须知1.1.1.1.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具体内容和要求1采购项目新疆农业大学7#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项目1项目编号金采招字[2024]XJJZC-1661采购预算360000.00元1公告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2采购人名称:新疆农业大学地址:农大东路311号电话:18609913592联系人:高老师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A栋6层电话:0991-4508367、15299055508、17699941693联系人:牛晓娟、金枭宇4供应商产生方法公告□供应商库抽取□专家和采购人推荐5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中一条要求即可):要求①: [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3)凡拟参加本次磋商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磋商活动;6项目现场勘察不组织□组织7联合体不接受□接受注:本项目不得分包、不得转包8澄清或者修改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9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1月17日11时00分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10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1月17日11时00分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11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提供11磋商保证金要求提供。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7200元(柒仟贰佰元整)磋商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提交方式: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提交。账户信息:开户单位名称: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行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行号:104881005062银行帐号:107601654453联系人:杜香电话:0991-4508736磋商保证金以到账信息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在途时间,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11磋商保证金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或采购项目简称及用途(磋商保证金)。12磋商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日历日)13响应文件份数£采用见面开标响应文件包括:☑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需要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到指定位置。无需递交纸质文件。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磋商当日,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完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签到、开标过程中远程解密、提疑澄清、开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供应商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响应文件的“CA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响应文件将被退回;解密时长:30分钟。二次报价(最终报价)时长:30分钟。(二次报价必须填报,未填报二次报价将造成废标,供应商自行承担未填报二次报价所导致的一切后果。)3. 参与“不见面”开标的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各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使用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4.供应商(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由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5.各供应商(供应商)在项目开标、评标(审)期间应随时保持在线状态,及时查阅消息,并根据消息提醒进行响应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随时通过交易系统接受评标(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6.开标、评标过程中,供应商(供应商)参与远程音视频交互(以下简称“交互”)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并保持签到的通讯畅通。供应商端口操作人员均被视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14信用查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截止时间□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15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期限:70个日历日服务地点:新疆农业大学。16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20%;施工图绘制完毕通过设计审查后,累计支付至总价的70%;主体验收通过后支付至总价的90%;竣工验收后结清。17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18采购代理服务费1、代理报酬支付方式: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3、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取费标准下浮30%。1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供应商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质疑,须按以下要求提出:①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应留意政采云平台采购项目通知。②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内容。③联系部门: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④联系电话:0991-4508367、15299055508、1769994169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20报价说明本项目采取二次报价: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须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文件要求提交第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其第一次报价,且该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都将被拒绝)。二次报价必须填报,未填报二次报价将造成废标,供应商自行承担未填报二次报价所导致的一切后果。21政府采购支持及行业划分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的规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划分)22特别声明“《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一致,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3其他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多次/反复质疑。1.1.1.2.磋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定义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1.4“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1.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采购项目预算2.1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3.1凡拟参加本次磋商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磋商活动;3.2其他说明:(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3.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3.4.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4.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划分)6.项目现场勘察6.1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2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6.3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6.4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二、磋商文件7.磋商文件的组成7.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技术部分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7.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政采云平台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政采云发布的澄清或修改通知并下载,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政采云平台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答疑接受时间”后就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8.4为使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可适当推迟响应文件截止期,并通过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公告方式通知所有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8.5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政采云发布的澄清或修改通知并下载,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偏离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9.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三、响应文件10.一般要求10.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0.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0.3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0.4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0.5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电子形式。10.6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时,应按照统一的“响应文件制作工具”和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和投标技术规格、参数及相关要求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10.7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编制响应文件。10.8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10.9电子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10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响应文件应在规定区域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CA印章。电子响应文件若无CA电子签章,则视为无效文件。10.11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响应声明》、《响应报价表》、《明细报价表》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10.12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单位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11.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11.1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1.1.1商务部分(1)磋商响应声明(2)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3)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4)磋商保证金(5)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6)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8)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9)中小企业声明函(10)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优惠明细表(11)监狱企业声明函(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8-12)项供应商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供应商如未提供此声明函,投标会被拒绝;如未如实声明,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1.1.2技术部分(1)技术响应与偏离表(2)项目方案(3)技术方案(4)设计方案(5)合理化建议(6)其它资料11.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1.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11.4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2.报价12.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2.2供应商必须按响应报价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12.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保证金13.1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3.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磋商响应有效期14.1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响应文件应在规定区域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CA印章。电子响应文件若无CA电子签章,则视为无效文件。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电子响应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响应文件,电子评标系统将无法接受,采购单位不予受理。17.响应文件的递交17.1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17.2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8.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18.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19.磋商小组19.1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0.资格审查及初步审查2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中一条要求即可):要求①:[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4)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5)凡拟参加本次磋商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磋商活动;(6)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0.2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加盖供应商章、法定代表人章处未加盖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3)服务要求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4)服务期限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5)磋商响应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6)供应商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7)报价高于项目最高限价;(8)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或要求;(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21.澄清2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各供应商在项目开标、评标(审)期间应随时保持在线状态,及时查阅消息,并根据消息提醒进行响应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随时通过交易系统接受评标(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22.磋商22.1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2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2.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22.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轮次原则上为两轮,具体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22.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2.8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3.最后报价23.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3.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最终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须提供最终报价组成明细(分项报价表)24.最后报价评审24.1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24.2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权值×10025.综合评审2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5.2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25.3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6.提出成交供应商26.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26.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7.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大程度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即综合得分最高为成交供应商。27.3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28.磋商终止2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重新评审29.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0.保密30.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1.禁止行为31.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32.成交信息的公布32.1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32.2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32.3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33.成交通知3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4.履约保证金34.1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4.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5.签订合同35.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5.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5.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5.4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六、其他规定36.采购代理服务费36.1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7.询问、质疑、投诉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7.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37.4质疑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37.5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多次/反复质疑。37.6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3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中标后未按照谈判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39.其他规定39.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0.未尽事宜40.1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1.文件解释权41.1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七、质疑处理4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4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42.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42.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42.2.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42.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质疑函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42.4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代理机构质疑接收人为:牛晓娟、金枭宇,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A栋6层,电话:15299055508、17699941693。采购人质疑接收人:高老师,联系地址:农大东路311号,联系电话:18609913592。42.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42.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42.5.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42.5.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42.5.4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42.5.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42.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1.1.1.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1.1.1.1.(一)资格审查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须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执业许可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除身份证外其余证件须加盖公章)(2)须提供本单位上一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未出来时,可提供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如有)及其附注(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开标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则提供承诺书(自拟)原件。(3)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或证明文件。(4)1.须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六个月内任何一期的纳税记录或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如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则提供承诺书(自拟)原件。2.须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六个月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任意一个月即可),证明材料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回单等)(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如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则提供承诺书(自拟)原件。(5)须提供声明函原件。2供应商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一致,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不提供会被否决。3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中一条要求即可):要求①: [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4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须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5凡拟参加本次磋商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磋商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新疆税务局官网;查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资格审查阶段完成;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6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须提供缴纳保证金凭证或保函凭证。备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不进行评标。再次重申:供应商请认真阅读和理解上述内容,避免响应文件中有违背上述审查标准之一的情况发生而造成废标。1.1.1.2.(二)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加盖供应商章、法定代表人章处未加盖的;符合性审查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符合性审查3服务要求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审查4服务期限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审查5磋商响应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审查6供应商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符合性审查7报价高于项目最高限价;符合性审查8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符合性审查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或要求;符合性审查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注: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初步审查有一项未通过上述审查标准,磋商小组将认定整个响应文件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予以无效标,并且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竞标。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1.1.3.(三)评分标准评分办法满分分值报 价10分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价格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按废标处理对于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投标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2.评标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修正,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3.修正后投标报价:磋商小组以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为基础,对其进行修正,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依据(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10分商务部分25分企业业绩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至今)“承担过类似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1项得2分,最高得10分。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10分商务部分25分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2022年1月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1.5分,满分6分。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须反映出项目负责人,否则不得分。6分商务部分25分项目团队拟投入的项目团队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类证书或高级工程师或中级工程师职称的,每提供一名得1分,满分9分。(提供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学历证,证明材料)9分技术部分65分项目方案①设计理解;②设计思路;③概算控制;④建设条件分析(对项目周边自然条件、沿线现状、地基处理意见基本情况调查清楚);⑤档案管理方案;⑥管理制度;以上内容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进行详细说明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12分。有缺陷、漏项且可行性有问题的每项扣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分。12分技术部分65分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编制思路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总体编制思路,①能够满足本工程设计内容编制要求的;②能够深刻理解并应用新技术、新理念的。以上内容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进行详细说明的每项得3分,本项满6分。有缺陷、漏项且可行性有问题的每项扣1.5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分。6分技术部分65分设计范围、内容①根据现有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分析项目完整准确;②投标承诺范围和内容能够完整覆盖项目、满足招标人要求,能够自行补充完善。以上内容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进行详细说明的每项得3分,本项满6分。有缺陷、漏项且可行性有问题的每项扣1.5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分。6分技术部分65分设计依据及说明遵守、执行、引用及补充设计的规范规定的得1分,设计说明符合项目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分。2分技术部分65分工作目标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对本项目各阶段(①设计②后期施工及③验收阶段)分段目标明确,符合各个阶段需求,以上内容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进行详细说明的每项得1分,本项满3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分。3分技术部分65分设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设计风格总体协调、内容明确、符合项目需求;②设计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运用;③能充分体现环保性、节能性和可持续发展性;④设计图纸全面,内容详细;⑤估算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合理计算正确等),以上内容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进行详细说明的每项得4分,本项满20分。有缺陷、漏项且可行性有问题的每项扣2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分。20分技术部分65分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措施:①质量控制方案符合项目需求;②项目重点关键点突出,能够结合项目地域经济、地质等特点编制;③质量控制措施详细及重点、难点工序清晰完整,方案工程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方针;④贯彻与建设协调发展的思路方案等,以上内容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进行详细说明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8分。有缺陷、漏项且可行性有问题的每项扣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分。8分技术部分65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①重点、难点及细节部位、工序把握准确完整、清晰;②能够有效避免缺陷、达到实际使用功能及效果,施工细节考虑全面;③方案及各功能区块布局关系等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可操作性的程度及深度;以上内容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进行详细说明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6分。有缺陷、漏项且可行性有问题的每项扣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分。6分技术部分65分合理化建议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每项得1分,本项满分2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分。2分1.1.1.第四章合同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1.1.1.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1.1.1.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4.建筑功能:、、等。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1.1.1.1.2.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1.1.1.1.3.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1.1.1.1.4.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1.1.1.1.5.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1.1.1.1.6.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1.1.1.7.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1.1.1.1.8.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1.1.1.1.9.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1.1.10.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1.1.1.1.11.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1.1.1.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1.2.1.1.一般约定1.1.1.2.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2.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1.1.2.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1.2.1.4.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1.1.2.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1.1.2.1.6.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1.1.2.1.7.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2.1.8.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2.2.2.发包人1.1.1.2.2.1.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1.1.1.2.2.3.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1.1.2.2.4.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1.1.1.2.2.5.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1.1.1.2.3.3.设计人1.1.1.2.3.1.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3.2.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1.2.3.3.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1.2.3.4.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1.1.1.2.3.5.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2.4.4.工程设计资料1.1.1.2.4.1.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1.1.1.2.4.2.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1.1.1.2.5.5.工程设计要求1.1.1.2.5.1.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1.1.1.2.5.2.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1.1.1.2.5.3.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1.1.1.2.5.4.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1.1.1.2.6.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1.1.1.2.6.1.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1.1.1.2.6.2.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1.1.1.2.6.3.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1.1.1.2.6.4.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1.1.1.2.6.5.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1.1.1.2.7.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1.1.1.2.7.1.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1.1.1.2.7.2.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1.1.1.2.7.3.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1.1.1.2.7.4.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1.1.1.2.7.5.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1.1.2.8.10.合同价款与支付1.1.1.2.8.1.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1.1.2.8.2.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1.1.2.8.3.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1.1.2.8.4.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1.1.2.8.5.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1.1.2.8.6.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1.2.9.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1.1.2.10.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1.1.2.11.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2.12.14.违约责任1.1.1.2.12.1.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1.1.2.12.2.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1.2.13.15.不可抗力1.1.1.2.13.1.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1.2.13.2.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1.1.2.13.3.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1.1.2.14.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1.2.15.17.争议解决1.1.1.2.15.1.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1.2.15.2.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1.2.15.3.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1.1.2.15.4.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1.2.15.5.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1.1.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1.3.1.1.一般约定1.1.1.3.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1.3.1.2.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1.3.1.3.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1.1.3.1.4.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1.1.1.3.1.5.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1.1.1.3.2.2.发包人1.1.1.3.2.1.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他义务:。1.1.1.3.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1.1.1.3.2.3.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1.1.1.3.3.3.设计人1.1.1.3.3.1.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1.1.1.3.3.2.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1.1.1.3.3.3.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1.1.1.3.3.4.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1.1.1.3.3.5.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1.1.1.3.4.5.工程设计要求1.1.1.3.4.1.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1.1.1.3.4.2.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1.1.1.3.5.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1.1.1.3.5.1.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1.1.3.5.2.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1.1.1.3.5.3.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1.1.1.3.6.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1.1.1.3.6.1.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1.1.1.3.7.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1.1.1.3.8.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1.1.3.9.10.合同价款与支付1.1.1.3.9.1.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1.1.3.9.2.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1.3.10.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1.1.3.11.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1.1.3.12.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1.3.13.14.违约责任1.1.1.3.13.1.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1.1.3.13.2.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1.1.1.3.14.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1.1.3.15.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1.1.1.3.16.17.争议解决1.1.1.3.16.1.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1.1.3.16.2.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1.1.1.3.17.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总图)的设计。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方案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3.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方案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方案开始3天前3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各1方案开始3天前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方案开始3天前5工程勘察报告2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7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8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9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10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11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12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13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件 天2初步设计文件 天3施工图设计文件 天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批准(或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其它:。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四、设计费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20%;施工图绘制完毕通过设计审查后,累计支付至总价的70%;主体验收通过后支付至总价的90%;竣工验收后结清。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以上合同模板为参考,具体以新疆农业大学提供合同文本为准)1.1.1.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一部分商务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附件1-3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委托磋商)二、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附件2-1报价一览表附件2-2分项价格表三、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四、磋商保证金五、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二)企业承担类似或相近业绩情况一览表(附件5-2)(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附件5-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附件5-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附件5-3-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附件5-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附件5-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件5-3-6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磋商文件要求由供应商查询信用记录的提供);六、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七、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八、中小企业声明函九、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优惠明细表十、监狱企业声明函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九至十一)项供应商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供应商如未提供此声明函,投标会被拒绝;如未如实声明,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部分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二、项目方案三、技术方案四、其它资料第一部分商务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磋商响应声明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____________)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我方承诺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磋商内容及服务能力。四、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五、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六、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附件1-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供)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____(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学生公寓楼设计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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