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中标结果公示(新疆医科大学2025)
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0724-2531XJ260181
二、项目名称: 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5号
报价:2565000(元)
88.88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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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
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
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详见磋商文件。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
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详见磋商文件。
满足国家、地方以及行业设计标准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郭俊,王雪涛,何莉(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财库[2018]2号文件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下浮50%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37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医科大学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
联系方式:0991-21101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B栋35楼3504室
联系方式:0991-4664267、130799869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鑫、阿米娜·托汗、陈亮
电 话:0991-4664267、13079986963
附件信息:
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磋商文件-(定稿)2025-1-9.doc725.5K
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0724-2531XJ260181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采购人:新疆医科大学联系人:新疆医科大学电话:0991-2110165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周鑫、阿米娜·托汗、陈亮电话:0991-4664267、13079986963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B-3504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3一、项目基本情况:3二、申请人资格要求:3三、获取采购文件:4四、响应文件的提交:4五、响应文件开启4六、公告期限4七、其他补充事宜:4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7第一章供应商须知7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写17第三章响应文件的编写18第四章响应文件的递交21第五章评标22第六章授予合同35第七章其他36第八章质疑的提出及处理36第三部分商务及技术规范42第四部分合同模板4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8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2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89(一)投标函91(二)法定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2(三)报价一览表(首次)94(四)磋商保证金提交证明95(五)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96(六)商务技术条款偏离表114(七)项目技术方案115(八)其他的资料119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月21日16: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1.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0724-2531XJ2601812、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元):2700000.005、最高限价(元):2700000.006、采购需求:标项序号标项名称预算金额(元)简要规格描述备注1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2700000.00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详见磋商文件。/7、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并签字方案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8、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1.2.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行业资质)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甲级及以上资质。3.2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须在本单位注册)。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3.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17日,每天上午00:00至13:30,下午13:30至23:59(北京时间,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3、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售价(元):01.4.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1月21日16时00分。2、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1.5.五、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5年1月21日16时00分。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1.6.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7.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5、供应商在投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解密与加密响应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7、本项目进行两轮或多轮报价,必须使用“点聚签章服务”,请确保报价时已启动该服务。请潜在供应商必须使用具有音频及视频功能的电脑,因本项目是两轮或多轮报价,请供应商务必全程守候,电话保持畅通状态,以便及时沟通,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8.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医科大学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联系方式:0991-211016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B栋3504室联系方式:0991-466426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鑫、阿米娜·托汗、陈亮电话:0991-4664267、13079986963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1.9.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第一章1.1款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第一章1.2款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待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一章1.3款采购内容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详见第三部分 商务及技术规范。第一章1.4款资金来源预算资金第一章1.5款项目地点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一章1.6款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并签字方案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第一章2.1款采购人名 称:新疆医科大学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联系方式:0991-2110165第一章2.2款代理机构名 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B栋3504室项目联系人:周鑫、阿米娜·托汗、陈亮联系电话:0991-4664267 13079986963第一章3.1款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时,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扫描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扫描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时,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时,若供应商成立超过一年需提供2021年、2022年、2023年度任意一年的财务状况报表或经第三方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成立不足一年(含一年)需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需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时,供应商出具承诺函,承诺满足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时,供应商出具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6)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时,供应商出具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时,供应商出具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10)特定资格要求:10.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行业资质)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甲级及以上资质。10.2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须在本单位注册)。(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第一章5.1款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第一章6.1款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前往踏勘 组织: 踏勘时间踏勘集合地点:踏勘要求:第三章16.3款最高投标限价2700000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第三章17.1款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第三章18.1款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金额:27000元;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网银、保函等形式。接收投标保证金帐户信息:开户单位名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账号:991903098610801附注:(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注:1、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确保到帐,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第三章18.2款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三章18.3款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19.4款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供应商需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上传加密投标文件一份即可,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第四章20.1款响应文件形式及加密响应文件形式:电子响应文件包括“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2、“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用于供应商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第四章21.1款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开始后,待采购组织机构发出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解密响应文件。a.供应商未能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谈判无效。b.供应商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后,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第四章23.1款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五章24款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新疆政采云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第五章26款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第五章30款评标及定标(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响应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各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初步评审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2)通过初步评审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商务、技术等满足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有效供应商,且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本项目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为3名;(3)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通过了审查,乃至已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或存在虚假资料的,仍可废除其成交资格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4)磋商轮数和最后报价的其他要求:1、磋商轮数:二次或二次以上;2、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做最后报价(含修正的响应文件,如有)。3、每轮报价均为固定总价方式报价。第五章30款推荐的成交人数量 1 人。第六章34款履约担保(1)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数额:合同总价的10%;(3)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或电汇;(4)保函的提供形式:原件彩色扫描件(5)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第七章36.1款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1.1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36.1.2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签订正式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第二次付款:施工图完工通过审核盖章取图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第三次付款:工程全部竣工完成验收盖章后支付全部尾款。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36.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中小企业者,应在响应文件中按财库〔2020〕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评标时将给予此类企业进行价格 10%的优惠,用优惠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类型标准如下:(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温馨提示:(1)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产品生产商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36.1.4特别提示: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备注:投标人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 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 视 频 中 自 助 查 询 , 网 址 为 :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 投标人”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36.1.5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必须完成签到,(本项目解密时长为:30 分钟,签名时长为:10 分钟); 开标时间后 30 分钟内 (用“项目采购 - 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签到或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解密与加密响应文件须为同一个 CA。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备注:投标人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 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 视 频 中 自 助 查 询 , 网 址 为 :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 投标人”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必须完成签到,(本项目解密时长为:30 分钟,签名时长为:10 分钟); 开标时间后 30 分钟内 (用“项目采购 - 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签到或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解密与加密响应文件须为同一个 CA。36.1.6注:如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有不一致处,则以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为准。36.1.7一、代理服务费1、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财库[2018]2号文件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下浮50%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支付。2、中标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和款项。3、具体费用详见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第六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二、付款方式1、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第二条,将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就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根据财库[2018]2号文件从其约定的要求,经各方一致同意,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支付,采购人不承担付款义务。2、中标人于中标公示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三、责任认定1、中标人应如实向招标代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中标人的付款金额以前款约定的协议金额为限;因中标人不能向招标代理公司按时付款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与采购人无关,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承担责任或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向其全额追偿。2、协议履行过程中,招标代理公司不得以中标人未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招标代理费用为由,拒绝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在协议履行期间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争议均由招标代理公司与中标人自行解决,与采购人无关。四、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依据: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10.3.3。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招标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资金来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项目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设计周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下述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为:2.1“采购人”“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2.5“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6“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7“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偏离2.8.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2.8.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加下划线、“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投标被否决”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关键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着重提醒各供应商注意,并认真查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竞争性磋商文件而造成的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2.9特别说明2.9.1供应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所拥有。2.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9.3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任何责任。3.供应商资格3.1供应商资格: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投标费用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5.联合体形式5.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5.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6.现场勘察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6.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6.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7.采购进口产品7.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8.政府采购政策的支持8.1落实的政策如下:(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给予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8.2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8.3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当认真阅读财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8.1-8.2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10.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写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9.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商务及技术规范第四部分合同模板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9.2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中文书写。9.3供应商被视为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各种情况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情况。9.4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1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标前会议10.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可在磋商截止期5日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人要求澄清。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供应商。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或补充11.1在磋商截止期5日前的任何时间,采购人可主动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或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11.2为使供应商在准备投标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有权决定推迟磋商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的供应商。11.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和补充文件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并且比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供应商具有优先的约束力。1.11.第三章响应文件的编写12.要求1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条款、格式、表示、条件和规范等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份数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3.响应文件语言和度量单位13.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人就招标、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须以中文书写。供应商可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主。13.2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14.响应文件的组成14.1响应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报价一览表(首次)(4)磋商保证金提交证明(5)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6)商务技术条款偏离表(7)项目技术方案(8)其他的资料响应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如有不足,请自行补充提供。14.2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否则将导致投标被否决。14.3供应商可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范本格式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如提供的范本格式有不完善之处,请自行补充完善。15.供应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须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15.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文件,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条款而被拒绝。15.3供应商确保所提供服务,其质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标准,使用的原辅材料要符合质量要求,拟投入的设备完好率足以胜任本项目的工作。15.4供应商须提交证明拟供货物(或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5.5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环保及节能标准等。15.6对照采购人的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逐条确定,指出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如有偏离,须填报偏离表(见附件)。15.7供应商应当提交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业绩证明文件的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全,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投标报价16.1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其提供的所有服务及其完成本项目相关工作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总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报价。供应商漏报的单价或单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均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其他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16.2其报价须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及设计周期内固定不变。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报价。16.3为了防止本次招标的投标报价过高,超出采购人为本次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采购人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复为本次招标项目的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即采购预算),如果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如果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最高投标限价,采购人有权重新组织招标。16.4投标报价货币单位:人民币。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或同意上述要求,但要求与答复均须是书面文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采购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18.磋商保证金18.1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18.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18.3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18.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18.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响应文件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19.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19.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19.4所有已进入评审程序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退还响应单位递交的响应文件。1.12.第四章响应文件的递交20.响应性文件的密封与标记(电子标不适用)20.1响应文件的密封: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0.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由此造成的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20.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导致丢失或损坏投标包装体内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不负责任。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1.1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响应文件以密封形式递交至指定的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1.2出现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磋商截止时间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2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本章8.磋商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被没收。22.3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2.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1.13.第五章评标24.评审小组24.1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依法组建本次招标的评审小组,负责本次招标的评审、评标等活动。评审小组负责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24.2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4.3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4.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24.5评标中因评审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小组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标。原评审小组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4.6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24.6.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24.6.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4.6.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24.6.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24.6.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24.6.6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4.7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4.8评审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7.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审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5)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25.评审过程的保密性2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25.2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授标建议等内容、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评审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违者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的资格。25.3投标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及不符合本次招标的有关规定的活动,将被取消其中标资格。26.评审依据及评标办法26.1评审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26.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6.3评审程序:成立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错误性修正→详细评审(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报价得分(二次报价)计算)→推荐成交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的评审。27.初步评审27.1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上述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确认的,则其投标无效。27.2采购方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投标报价或优惠方案。27.3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2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7.5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7.6评审小组应当审查每一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27.7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采购方的评审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27.8评审小组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本次评审办法规定数量而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将作流标处理。初步评审的标准详见附表1。28.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8.1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a.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8.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28.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投标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确认的,则其投标无效。29.详细评审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29.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9.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9.4根据综合评分法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递交书面评审报告。29.5评审和定标一般应当在开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金额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等特殊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在开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定标的,采购人应当提前3天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6评审因素及标准(详见评分细则)评审因素: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1)商务技术部分90分;(2)投标报价部分10分。计算各项分值时,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二位。29.7报价29.7.1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待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7.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进行计算。29.7.3供应商的标报价得分计算说明: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本项目的价格权值为1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9.7.4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9.8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投标报价部分得分。详细评审的标准详见附表2。附表1:初步评审序号审查项审查内容评审意见序号审查项审查内容是否1资格审查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时,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扫描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扫描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1资格审查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时,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1资格审查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时,若供应商成立超过一年需提供2021年、2022年、2023年度任意一年的财务状况报表或经第三方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成立不足一年(含一年)需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需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1资格审查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时,供应商出具承诺函,承诺满足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1资格审查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时,供应商出具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1资格审查6)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1资格审查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时,供应商出具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1资格审查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1资格审查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时,供应商出具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1资格审查10)特定资格要求:10.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行业资质)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甲级及以上资质。10.2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须在本单位注册)。(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序号审查项审查内容评审意见序号审查项审查内容是否2符合性审查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盖章或签字处,是否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2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2符合性审查一份响应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的报价。2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未超出最高投标限价。2符合性审查供应商设计周期符合磋商文件设计周期要求。2符合性审查投标有效期为响应截止日后的90天2符合性审查不满足商务及技术规范中实质性条款要求的2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符合性审查无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结 论说明:(1)响应文件最终合格与否,以所有评委的评审意见中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定论。(2)供应商请认真阅读和理解上述内容,避免响应文件中有违背上述审查标准之一的情况发生而造成投标被否决。附表2:(1)商务、技术部分评审(90分)序号 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分值1企业业绩1.供应商提供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前三年,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 注: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双方签字盖章页及合同签订日期等内容)。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如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残缺不全、模糊难辨或未提供的不得分。2.以上业绩中每有一个提供BIM建模技术应用的加2分,最多加6分。注:需提供建模模型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证明材料未能与业绩匹配或业绩证明材料残缺不全、模糊难辨或未提供的不予加分。152项目负责人相关业绩1.项目负责人业绩:提供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前三年,中标通知书发出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 注: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双方签字盖章页及合同签订日期等内容)。注:业绩证明材料须反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业绩不得复用,否则复用业绩本项不予计分。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63团队人员配置(项目负责人除外)各专业负责人设计资质:1.供应商需按照设计专业(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配置设计团队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的设计团队,满足得6分,否则得0分。2.专业人员中每有1人具备注册类证书或高级(含)以上职称的加2分,满分6分。需提供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124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针对采购人的项目设计方案,应包括:1.设计范围、设计依据、设计内容、设计工作目标;2. 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3. 设计质量、进度等保证措施;4. BIM技术在本项目的应用实施方案;以上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得 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有缺陷(缺陷是指:无法服务于实际需求、没有具体说明、内容与项目无关、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逻辑漏洞、内容缺失、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情况)的扣2分,扣完为止。125设计说明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针对采购人的项目设计说明,应包括:1.明确各个设计空间的功能布局;2.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3.工程造价经济4.项目实施期间现场设计方案以上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得 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有缺陷(缺陷是指:无法服务于实际需求、没有具体说明、内容与项目无关、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逻辑漏洞、内容缺失、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情况)的扣2分,扣完为止。126设计方案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项目需求且优质的设计方案,包含但不仅限于:1.总体构思(设计指导思想、设计理念、设计意图思想);2.方案设计阶段3.初步设计阶段4.施工图设计阶段5.施工配合阶段以上方案全部按要求提供且完全满足项目需求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得 1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有缺陷(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遗漏、不符合采购需求等)的扣2分,扣完为止。157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内容,提供各阶段设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和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方案设计阶段2.初步设计阶段3.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配合阶段以上内容全部按要求提供且项目重难点把握准确,分析到位、切合项目背景和目的,并且针对重难点提出的解决措施合理、有效可行的得 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有缺陷(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分析片面、缺乏专业性、内容遗漏、解决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不符合采购需求等)的扣2分,扣完为止。128后续服务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后续服务方案的优劣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团队人员的稳定性;2.项目实施期间配合服务的响应程度及时限3.常驻人员的方案 以上方案全部按要求提供且完全满足项目需求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得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有缺陷(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捏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遗漏、不符合采购需求等)的扣1分,扣完为止。6合计90分(2)投标报价部分(10分)序号评审项目评分标准分值1价格部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本项目的价格权重为10%。注:1.经济评审价=供应商最终报价2.在经济标评审阶段,经评审委员会认为无效的投标报价,经济部分得分按“0”计。3.价格得分保留小数点后第 2 位,第2 位以后四舍五入。4.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1030.定标原则30.1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供应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依次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并列,评审小组将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0.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30.3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1.14.第六章授予合同31.合同授予标准31.1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评标认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条件、报价合理、技术和商务条件都符合条件基础上对买方最为有利的供应商。31.2最低投标价不一定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31.3如果确定该供应商不能无条件圆满履行合同,采购人将对下一个可能中标的供应商资格做出类似的审查。32.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32.1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33.中标(成交)通知书33.1中标结果经公示结束,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3.2《中标(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4.履约担保34.1履约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2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34.3如成交候选人不能提供则取消其中标资格。35.签订合同35.1成交候选人在收到招标方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须及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约定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方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方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5.3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5.1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将标授予另一个候选中标人或重新招标。35.4不允许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交他人承担。特殊情况下,中标人必须与招标方协商后共同决定将合同标的中的部分由第三方承担供货和服务责任,但中标方必须对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向招标方负责,并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供货和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及相关约定。1.15.第七章其他3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第八章质疑的提出及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37.质疑的提出3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7.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7.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提出质疑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主观臆测。37.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7.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7.6质疑必须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的,将不予受理。质疑人应当保证所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须由相关部门调查、鉴定或者先行做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招标方。招标方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和义务。37.7证明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证明材料。37.8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38.受理和处理38.1《质疑函》必须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参与本次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招标方或采购单位。3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8.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8.4对于不符合上述37项所述的相关条款要求的质疑,招标方将不予受理。38.5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质疑人进一步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的,要求质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质疑人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38.6招标方或采购单位负责对质疑的回复工作,将质疑人的质疑材料提供给相关专家或评审小组,并将处理意见回复质疑人。38.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9.质疑无效的处理39.1质疑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不能证明质疑成立的,招标方可要求质疑人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补充材料仍不能证明质疑成立的,将不予受理。39.2对于质疑人在质疑期间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处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质疑。39.3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经评标专家审定后驳回的,列为无效质疑。39.4对于质疑中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按无效质疑处理,并列入不良记录供应商名单。39.5质疑人进行质疑后,招标方在法定时间内对质疑进行回复,质疑人认为回复不满意的,可向相关的采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40.其他40.1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由财政部制定。40.2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标项: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盖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标项。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三部分商务及技术规范一、项目概况1.第二教学楼:该项目位于新疆医科大学校内教学楼西侧,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地上3层,地下一层,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2.风雨操场:该项目位于新疆医科大学校内综合楼西侧,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地上2层,无地下室,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本项目设计范围包含项目土建主体建设、外装修、室内普通装修(不含展陈设计)和用地范围内的场地铺装、景观、室外管网等。人防设计等专业设计不在此次设计范围内。(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方案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配合消防、通风、机电、原土建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提供咨询意见;(5)配合发包人进行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3.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的报审图纸、施工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配合提供产品选型、建筑材料选择等技术咨询工作;(6)负责提供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负责协助发包人完成图纸审核。三、商务条款要求1.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并签字方案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2.工程施工地点:新疆医科大学雪雪莲山校区。3.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签订正式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第二次付款:施工图完工通过审核盖章取图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第三次付款:工程全部竣工完成验收盖章后支付全部尾款。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部分合同模板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一、工程概况6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7三、工程设计周期8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8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8六、合同文件构成9七、承诺9九、签订地点10十、补充协议10十一、合同生效10十二、合同份数1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1.一般约定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2语言文字151.3法律161.4技术标准16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1.6联络171.7严禁贿赂181.8保密182.发包人182.1发包人一般义务182.2发包人代表192.3发包人决定192.4支付合同价款202.5设计文件接收203.设计人203.1设计人一般义务203.2项目负责人213.3设计人人员223.4设计分包223.5联合体234.工程设计资料24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245.工程设计要求25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255.1.1对发包人的要求25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255.1.2对设计人的要求25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5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26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27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27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8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286.2工程设计开始29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296.4暂停设计30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31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2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32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32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33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3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510.合同价款与支付3610.1合同价款组成36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36(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36(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610.2合同价格形式3610.3定金或预付款3710.4进度款支付37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3810.6支付账户38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812.专业责任与保险3913.知识产权4014.违约责任4114.1发包人违约责任4114.2设计人违约责任4215.不可抗力4315.1不可抗力的确认4315.2不可抗力的通知43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4416.合同解除4417.争议解决4517.1和解45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47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81.一般约定481.8保密502.发包人503.设计人513.1设计人一般义务513.2项目负责人523.3设计人人员533.4设计分包533.5联合体545.工程设计要求54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45.2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5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55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55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56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610.合同价款与支付5713.知识产权5814.违约责任5917.争议解决61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6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新疆医科大学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第二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2.工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3.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第二教学楼面积平方米,风雨操场建筑面积平方米)。4.建筑功能:第二教学楼功能包含等;风雨操场功能包含等。5.投资估算:约万元人民币。6.建筑设计要求:建筑方案应结合整体规划布局,深入研究和处理大学及河马泉片区等周边景观建筑,同时结合该区域整体规划布局要求,处理好与建筑物自身之间的空间关系。建筑造型应充分考虑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整体风格,简洁、现代、主题明确、风格突出,同时与周边的建筑、环境、景观相呼应,与周边道路连接畅通,适应本地气候,具有地方特色,创造舒适宜人的外部环境。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本建设项目建筑主体设计、外装修、室内装修(不含展陈设计、人防设计和智能化设计等专项设计)和用地范围内的场地铺装、景观、室外管网。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4.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还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和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全部要求。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2.签约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本次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本项目超出招标文件中约定设计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的以实际工程施工中标价作为计费额,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室内设计调整系数为1.2;发包人付款时承包人应提供符合发包人财务做账需求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明确,除该本合同约定价格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主张其他任何费用或款项。3.数量调整:磋商总价的±10%(具体以磋商文件为准)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3.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如任何一方修改均为无效条款,该条款应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未约定以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为准。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新疆医科大学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1份、副本3份,设计人执正本1份、副本3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时间: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设计周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执行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及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答疑附件(6)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7)发包人要求;(8)技术标准;(9)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10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乌鲁木齐市;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传真);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不限期,直至对方依法公开。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他义务:保护设计人的文件资料图纸数据。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相关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采用国家及行业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国家和省标准图集。(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土建主体50年。(4)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后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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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设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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