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驿站运营管理 民生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奉贤区社区服务中心2025)



一、 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奉贤区社区服务中心
二、 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运营管理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310120000241226157474-20183656
四、 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
五、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12-27
七、 定标日期:2025-01-22
八、 中标结果:
1、中标(成交)信息项目内容:2025年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运营管理项目中标人名称:上海健能公益发展中心最终得分:92.79分中标人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5楼中标(成交)金额:¥179,642.00元。2、主要标的信息1)服务名称/范围/要求/标准:2025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服务项目(第一批重招)(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2)服务时间: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3、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周新建、宋春辉、曹秀兰、朱庆章、张英4、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约定,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由中标单位支付。代理费4000元。5、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6、中标人为民办非企业。
九、 其他事项:
推荐理由: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为本项目第一中标人。在此,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人表示衷心的感谢!本公告有效期一个工作日。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有效期截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联系人:王侃倩,联系电话:021-55231986*8007,传真:021-55135217)提出。
十、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侃倩
联系电话:55231986-8007
传真:
地址:国霞路458弄2号11楼
2、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奉贤区社区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英
联系电话:57421581
传真: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西路213号
3、监督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SQ24-0825-1 2025年奉贤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服务项目(第一批重招)公开招标发售稿.pdf (460.8 KB)

项目编号:SQ24-0825-12025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服务项目(第一批重招)招标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奉贤区社区服务中心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目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一章招标公告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二、项目概况三、获取招标文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四、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方式:五、投标截止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七、联系方式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2025年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运营管理项目一、项目背景二、项目标的三、采购人责任四、说明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的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投标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投标文件的递交...................................................................................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开标.......................................................................................................错误!未定义书签。六、评标.......................................................................................................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定标.......................................................................................................错误!未定义书签。八、授予合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评分指标说明一、评分方法和评分指标二、投标人排名方法三、推荐要求第五章采购合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二、开标一览表三、投标人一览表四、项目实施与管理方案书五、应附附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2025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服务项目(第一批重招)项目编号:SQ24-0825-1采购内容:2025年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运营管理项目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王侃倩、卜晓冬采购代理机构电话:(021)55231986-8007、(021)55231987-8026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1)55135217E-mail:sqzhaobiao@sina.com邮政编码:2004333本次招标共1个包件,投标人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4正本数量:壹套副本数量:肆套投标人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以U盘或光盘形式递交。包含一份可编辑的WORD版及有签字盖章的PDF版。注:概不退还),密封在正本内。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6投标截止/开标时间:2025年1月20日下午13:30整投标文件送达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恕不接受。7投标人开标时需携带材料:投标文件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8投标有效期:90天9其他评标考虑因素:详见评分方法和评分指标10咨询服务费:中标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咨询服务费标准:4000元;支付时间:为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5个工作日)内。咨询服务费的交纳凭10证(已缴纳招标咨询服务费通知)将作为采购单位向中标方支付第一笔合同款的依据。注:咨询服务费即为采购需求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注意事项(接前附表):投标人注意事项(接前附表):1装订方式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预防换页作弊情况的发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协议),装订方式应为无线胶黏订或塑料线烫订,须编印好目录及页码,不得使用可拆卸重装的塑料(夹具)、金属(订书钉)或其他器具装订。评标总得分=评标委员会打分+投标报价分。2项目无特殊原因,不召开答疑会。3询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代理询问沟通。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4若招标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5若招标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奉贤区社区服务中心委托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为2025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服务项目(第一批重招)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4)投标人近3年(2021年12月至今)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7)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投标人采购(但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投标,若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为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025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服务项目(第一批重招)2.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SQ24-0825-1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2025年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运营管理,其他详见招标文件。不接受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做无效报价处理。包号采购编号包件名称实施地点最高限价(元)实施周期12024-W0001330272025年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运营管理项目奉贤区南桥镇180,000.00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2024-W0001330272025年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运营管理项目奉贤区南桥镇180,000.0031日4.交付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5.交付日期: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6.采购预算金额:1800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80,000.00元)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和支持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的相关政策。8.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三、获取招标文件需要提交的资料: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鲜章的彩色扫描件;2.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彩色扫描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注: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不接受除公章以外的:比如投标专用章等)。如以上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将不予接受。四、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方式:本项目采用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请于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6日截止,上午8:30~11:00,下午13: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将需要提交的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qzhaobiao@sina.com,请在邮件信息中写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及所投包件号。邮件主题:SQ24-0825-1+单位名称+2025年民生服务项目(第一批重招);邮件内容:列明单位名称及项目联系人;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资料加盖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材料发送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提供汇款账号信息,供应商支付文件费用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及开票二维码(电子发票)。采购代理机构邮箱:sqzhaobiao@sina.com。招标文件售价为每本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五、投标截止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月20日下午13:30时止(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送达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恕不接受。2.开标时间:2025年1月20日下午13:30整(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奉贤区社区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西路213号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邮编:201400,邮编:200433联系人:张英,联系人:王侃倩电话:021-57421581,电话:021-55231986传真:021-57421296,传真:021-55135217采购人:上海市奉贤区社区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西路213号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邮编:201400邮编:200433联系人:张英联系人:王侃倩电话:021-57421581电话:021-55231986传真:021-57421296传真:021-55135217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2025年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运营管理项目一、项目背景1.社区背景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位所属的旺悦社区新悦居委,常住人口达到5千人。社区是人们的家庭生活与公共生活相重叠的领域,社区服务需要商业服务、民生服务、志愿服务等的有机组合。建设生活驿站,以“实现居民参与、社区互助、邻里守望、提升每一个居民的生活质量”为宗旨,以提升老百姓对社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归属感;有效利用生活驿站,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科学配置各类便民服务业态,生活驿站功能配置必须以区域居民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结合本地区居民的生活习惯、服务业发展基础、社区规划布局、居民优先需求等情况,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并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生活驿站新模式,推动社区服务实现显著提升。本项目通过邀请第三方运营机构,以委托运营的方式管理生活驿站,以生活驿站为服务据点,为周边居民提供生活服务、公益互助、健康养生、文教活动等活动,从居民的精神需求出发,培养周边居民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各年龄层居民精神需求可以得到满足。2.服务对象南桥镇旺悦社区居民,同时辐射周边地区。3.项目实施地点南桥镇悦丰新苑生活驿站4.项目周期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5.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180000元二、项目标的1.服务要求(1)驿站日常运营:完成驿站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保证每个功能室运作正常,每周运营不少于40小时,安排各个活动室的活动日程,定期对生活驿站以及驿站内的活动进行宣传,开展两次满意度调研,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群众服务需求目录。驿站设置常驻工作人员2人,其中负责人(助理社工师)1名,工作人员1名。(权重:75%)(2)兴趣课堂:定期开展兴趣课堂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知识讲座、兴趣活动以及暑期青少年活动。项目周期内开展活动不少于16次,每次活动时长不少于2小时,每次活动服务对象不少于30人,每次活动需要专家不少于1人、志愿者不少于2人。(权重:14%)(3)亲子活动:定期开展亲子早教活动(活动形式不限)。项目周期内开展活动不少于6次,每次活动时长不少于2小时,每次活动服务对象不少于20人,每次活动需要专家不少于1人、志愿者不少于2人。(权重:4%)(4)健康服务:定期为居民测量血压血糖等日常体质监测,并做好跟踪记录。项目周期内开展活动不少于22次,每次活动时长不少于2小时,每次活动服务对象不少于30人,每次活动需要专家不少于1人。(权重:4%)(5)便民服务:根据需求摸底情况设立社区志愿服务点,定期开展剪发、磨刀、维修雨伞、咨询等志愿服务。项目周期内开展不少于22次,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长不少于1小时,每次活动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30人,每次活动需要不少于4名志愿者参与。(权重:3%)2.组织实施和风险控制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项目目标的实施方案,在本项目开展前,投标人需提供项目的组织架构,各阶段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类活动要做好前期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突发风险应急预案,活动期间确保服务对象安全。对于每次提供的服务,事后要有意见反馈、评估和总结;对于每次活动,要做好备案,活动时间、内容和成效要作记录归档。3.从业经验与专业能力要求实施该项目的投标人应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至少有1名社工师参与。4.项目监管要求项目执行过程中投标方须接受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检查要求,并向招标人每季准时递交项目收入支出季报表,项目过半后须向招标人准时递交项目中期报告。5.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档案要求(1)总体要求项目完成后,由奉贤区民政局对项目承接方完成项目情况进行验收,项目承接方按要求提供项目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档案资料;若项目承接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档案资料不完整,视同未完成相应项目。证明材料和档案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服务对象档案,志愿者、实习生、外聘人员等相关人员完整名单,档案及名单必须包含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内容;二是若项目活动中参与人员身份或资质有特定要求的,须保存其身份或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做好调查问卷分析;四是项目日常活动应有记录及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主题活动或讲座、培训等应有参加人员(服务对象、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等)签到表、计划、通知、小结等材料,拍摄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应显示日期;五是与项目有关的成果或产出,如出版物、报告、会议日程、录像/录音带、光盘以及新闻报道等。同时,投标方须向招标人提供台账、项目决算表、项目总结报告等相关数据资料。(2)工作模版承接主体要按计划进度,实施完成项目任务。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记录项目受益情况及服务工作轨迹,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包括项目的情景展示、公益记录和会计帐簿等),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和成果总结等材料。为便于项目承接方直观理解提供证明材料、档案资料的重要性、必然性,制定了项目“会议”、“培训”、“主题活动”、“日常运营托管”四个常规活动材料档案工作模版,以便于项目承接方按此模版要求执行。①会议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方案、会议议程、参会人员签到表(包括参会人员亲笔签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资质;工作人员数量、职务、职称;会议使用物资必须注明数量、品牌、规格、型号,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31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样本)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本单位参与,(项目名称)的投标,本单位郑重声明,我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在参加本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声明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驿站运营管理 民生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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