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照明日常维护 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 照明日常维护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1212155606-00183226
二、项目名称: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
68279575.00元
上海市区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上海市其它区吴中路37号
85.32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
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
对中心城区道路、浦东、青浦、松江、嘉定、金山、奉贤、崇明7个区内市管公路和市管城市快速路道路照明设施(含高杆灯),市管街坊灯及移交市管的地道、跨江桥隧等照明设置开展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
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及相关标准履行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服务职责,相关考核及考评合格,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1个月
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及相关标准履行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服务职责,相关考核及考评合格,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玮,高春,袁超,朱安颖,张凤新,宁小瑾,吴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85.32。上海市区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标文件内容针对性强,总体养护方案完整,设施现状和维护管理重点难点的分析合理,信息化管理方案和科技创新有特色,安全文明措施和应急预案具体可行,项目配置的基地面积和车辆数量均满足要求,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
地 址:徐家汇路579号5楼
联系方式:021-530180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359680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顾文林
电 话:35968025
附件信息:
final_e31a5d5839524806bcaf6c26a8c5452c21100000000429631zxqysmh.pdf
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pdf
十二、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的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采购项且,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市区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0人,营业收入为15501.47万元,资产总额为37193.2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市区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期:2025年1月23日27项目编号:310000000241212155606-00183226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1页共78页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技术需求第2页共78页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1-23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41212155606-00183226项目名称: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70127500元。最高限价:70127500.00元采购需求:对中心城区道路、浦东、青浦、松江、嘉定、金山、奉贤、崇明7个区内市管公路和市管城市快速路道路照明设施(含高杆灯),市管街坊灯及移交市管的地道、跨江桥隧等照明设置开展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1个月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承修类五级及以上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第3页共78页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1-0310:00至2025-01-10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5-01-231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地址:黄浦区徐家汇路579号5楼联系方式:021-5301809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方式:359680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顾文林电话:35968025第4页共78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市管道路照明日常维护项目编号:310000000241212155606-00183226项目地址:中心城区道路照明设施,浦东、青浦、松江、嘉定、金山、奉贤、崇明7个区内市管公路和市管城市快速路道路照明设施(含高杆灯),市管街坊灯及移交市管的地道、跨江桥隧等。项目内容:对中心城区道路、浦东、青浦、松江、嘉定、金山、奉贤、崇明7个区内市管公路和市管城市快速路道路照明设施(含高杆灯),市管街坊灯及移交市管的地道、跨江桥隧等照明设置开展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70127500元人民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二、招标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地址:黄浦区徐家汇路579号5楼联系人:袁超电话:021-53018093传真: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人:顾文林电话:35968025传真:35968054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等规定,本第5页共78页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承修类五级及以上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现场考察:不组织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收取,为合同金额的10%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第6页共78页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第7页共78页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第8页共78页(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第9页共78页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105,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第10页共78页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人身事故的,单次有责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单次有责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5%;单次有责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0%。(3)承包人如存在转包行为,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承包人100000元/起作为违约金,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4)承包人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50000元违约金。如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但理由不够充分、发包人不予批准的,承包人不得更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须向发包人缴纳5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按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拒不更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未实际到场,或由他人员冒充签署相关文件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20000元违约金。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须向发包人缴纳30000元违约金。(5)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调换或撤离。承包人擅自调换其他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扣除20000元作为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其他管理人员未实际到场,或由他人员冒充签署相关文件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10000元违约金。承包人承诺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出现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导致出现信访、投诉事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超过2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6)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承诺配备车辆和专业设备,并将配备情况报监理人审核、监管。若中标后一个月内未配备齐全的,每缺一部车辆,发包人扣除承包人100000元为违约金。(7)承包人所采购的养护用材料与设施设备不得低于原设施配置的标准要求,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在设施上使用与现有同类设施规格型号不一致的材料,也不得擅自在设施上试验或试用新材料、设备或工艺。一经发现应立即恢复原状,并向发包人缴纳20000元的违约金。第69页共78页(8)承包人将应急物资、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每发现一次,扣除20000元作为违约金,并在监督检查考核中进行扣分。(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事件(如经本市同一官方媒体持续报道两次及以上,或三家及以上官方媒体同时报道的事件),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50000元作为违约金。(10)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与投标报价文件不一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税率差额扣除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11)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不属于本合同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已列明的违约情形,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承包人1000-50000元不等作为违约金。(12)承包人因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经统计后在支付每期日常养护经费时予以扣减。(13)若承包人在养护服务期限满的年度考核中不合格,则发包人有权追偿,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4)发包人委托养护监理对承包人进行考核。考核得分由发包人按月计算,80分(含)以上为合格,进行季度和年度汇总。根据考核结果,该季度每月考核评分均为80分(含)以上,全额支付日常养护经费;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月份,每降低1分,扣除当月日常养护费用的2%。(15)在日常养护考核中,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6)承包人在重大活动保障中出现重大责任差错的,发包人可根据差错严重程度扣除最高不超过5%的当月日常养护费用。(17)设施运行方面:设施故障持续一个巡检周期以上未修复的,每盏灯扣1000元,一个电源箱下多个设施的扣10000元,重要区域内的设施加倍;紧急工单未及时处理的,涉及每盏灯扣1000元,一个电源箱下多个设施的扣10000元;招标人、养护监理或其他第三方发现照明设施账实不符的,每盏灯扣1000元,一个电源箱下多个设施的扣10000元;三个月内设施未覆盖到位(未进行二维码扫码),每个码扣500元;(18)承包人累计违约金额达合同价10%时,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第70页共78页13争议解决13.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发包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3.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14天内将仲裁意向书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是在仲裁结束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执行。13.3.8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3.3.9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第71页共78页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附件1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3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4:废旧道路照明设施收运、仓储工作实施细则附件5:道路照明设施外力破坏事故处置管理制度(施行)第72页共78页附件1廉政责任书格式廉政责任书发包人: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承包人:项目名称:为了落实市委、市府“建一流工程、出一流思想,育一流人才”的指示精神,为了确保市管道路照明设施养护安全、优质、按时完成,教育干部职工在养护管理中加强廉洁自律,提高反贪防腐能力,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一、双方的责任1.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双方应当向对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规定。1.5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双方的廉政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6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告知对方单位领导;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第73页共78页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发包人还可以对承包人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如果造成有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扣减20万元以下运维款作为惩戒。五、其他约定5.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在项目实施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5.2承包人应当按时出席发包人召集的有关廉政建设会议,及时对发包人有关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作出响应。5.3本责任书作为养护项目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养护项目委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六、责任书有效期本协议书作为双方养护合同的附件,在养护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养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养护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公章):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承包人(公章):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第74页共78页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发包人: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承包人:项目名称: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经协商,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二、双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三、发包人在养护项目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养护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四、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五、承包人负责养护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养护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签约制度;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其相关文件应当报发包人备案。六、养护进场前,承包人应当认真勘查现场,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养护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养护现场条件编制养护组织设计和方案,制定和落实各项的养护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养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养护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进行作业。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时,应当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七、承包人指派负责本养护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施工中有关的安全工作,预防事故发生。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承包人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培训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培训机构教育,并按规定备案。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九.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行负责。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统一的工作套装等劳动防护用品。十.承包人进行现场养护时必须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设立作业控制区,确保施工安全。对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十一.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养护责任区、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第75页共78页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立即停止养护作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准继续作业。十二.承包人在养护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十三、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按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要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四、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十五、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养护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生产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六、凡养护施工范围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十七、本协议书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八、本协议书作为双方养护合同的附件,在养护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养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养护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公章):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承包人(公章):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3治安、消防责任协议书格式治安、消防责任协议书第76页共78页发包人: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承包人:项目名称:为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1、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为,项目负责人为,治安消防负责人为,上述人员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发包人指定负责联系有关事宜。2、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须向承包人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3、承包人应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4、承包人应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5、承包人应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承包人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发包人安排暂住处住宿。6、承包人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7、承包人进场后,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发包人有关规定、要求。8、发包人应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包人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9、发包人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10、承包人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仟元;发现承包人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10倍在养护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养护经费支付时扣除伍仟元;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11、承包人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还应做到:(1)必须做到内部达到四无(即:无火灾、无打架、无偷窃、无赌博)。(2)必须加强值班巡逻制度,做到无迟到、无漏岗、无缺席。(3)认真做好办公室、财务室、仓库、更衣室、浴室、宿舍等部位的防范工作。(4)承包人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落实整改,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按照“三不放过”(即找出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的原则严肃处理。12、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13、一旦承包人住所和养护现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第77页共78页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4、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15、本协议书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16、本协议书作为双方养护合同的附件,在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养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养护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公章):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承包人(公章):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第78页共7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照明日常维护 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 照明日常维护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