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保服务 特种保安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2025)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SYZB20250003(招标文件编号:SYZB20250003)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宗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3118号
中标(成交)金额:47.7936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宗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全年确保局机关一楼受理大厅及办公楼安全,协助招标人做好来信来访事件处理。同时负责办公楼内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如防汛防台期间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大规模集访、闹访、缠访等紧急情况下人员的调动等)工作,(局机关工作时间为09:00-17:30)(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项目一次采购三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合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 31日。(如中标方并非现有服务供应商,中标方必须承诺,入驻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按中标服务费金额按实计算支付给现有服务供应商,超时加班、双休日、国定假日按国家规定计算)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蔡宏宇、缪丹靓、向志杰、谢明华、吴叶俊(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中标服务费,计取标准如下:招标代理费计费标准参照[2002]1980号文计取不下浮,由中标单位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7169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项目编号:310000000241127151632-00180241 )
1、推荐理由:有较多类似业绩,项目负责人和团队人员配置完全达到采购需求,服务方案全面,针对性强,需求分析全面深入,培训考核机制健全,服务承诺明确,应急预案全面可行,经综合评分,上海宗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得分第一名。
2、中标人的评审总得分:95.6
3、公告有效期1个工作日。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有效期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 联 系 人:杨依莎 电 话:15026820261)提出疑问。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胶州路768号        
联系方式:吴老师 021-525671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            
联系方式:杨依莎、韩贞 15026820261、188182524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依莎、韩贞
电 话:  15026820261、1881825243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社会服务/安全服务/特种保安服务

采购单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2月12日 18:42

评审专家名单
蔡宏宇、缪丹靓、向志杰、谢明华、吴叶俊(采购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
¥47.7936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依莎、韩贞

项目联系电话
15026820261、18818252438

采购单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市胶州路76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吴老师 021-52567193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杨依莎、韩贞 15026820261、18818252438

附件:

附件1
2025.1.5 线下-发售稿-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pdf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海宗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pdf

投标文件上海宗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凡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一律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单位名称)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宗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52人,营业收入为55320.550392万元,资产总额为27099.686043万元,属于虫型企业(虫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宗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月27日第157页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预算编号:0025-00000541项目编号:SYZB20250003招标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二○二五年一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项目需求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格式附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委托,对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概况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月27日09: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YZB20250003项目名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预算金额:48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总预算金额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预算编号:0025-00000541最高限价:48万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需求:全年确保局机关一楼受理大厅及办公楼安全,协助招标人做好来信来访事件处理。同时负责办公楼内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如防汛防台期间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大规模集访、闹访、缠访等紧急情况下人员的调动等)工作,(局机关工作时间为09:00-17:30)(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项目一次采购三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合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中标方并非现有服务供应商,中标方必须承诺,入驻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按中标服务费金额按实计算支付给现有服务供应商,超时加班、双休日、国定假日按国家规定计算)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节能政策、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投标人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外省市保安公司需在上海市公安局备案)。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3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方式:现场现金购买售价:600.00元/本四、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月27日09: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五、开启截止时间:2025年1月27日09: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供应商请于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3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委派授权代表持以下资格证明文件至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参加报名,报名同时请随带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注:投标供应商的合格与否,将由评审小组决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上海市胶州路768号联系人:吴老师电话:021-52567193采购代理单位: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联系人:杨依莎、韩贞电话:15026820261、18818252438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保服务项目2编号SYZB20250003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编号:0025-00000541人民币48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总预算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4招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招标采购。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采购人单位名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上海市胶州路768号联系人:吴老师电话:021-525671937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联系人:杨依莎、韩贞电话:15026820261、18818252438邮箱:332824620@qq.com8招标内容全年确保局机关一楼受理大厅及办公楼安全,协助招标人做好来信来访事件处理。同时负责办公楼内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如防汛防台期间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大规模集访、闹访、缠访等紧急情况下人员的调动等)工作,(局机关工作时间为09:00-17:30)(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10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项目一次采购三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合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中标方并非现有服务供10合同履行期限应商,中标方必须承诺,入驻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按中标服务费金额按实计算支付给现有服务供应商,超时加班、双休日、国定假日按国家规定计算)11交付地点招标人单位所在地或指定位置12报价货币投标文件的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13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节能政策、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投标人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外省市保安公司需在上海市公安局备案)。1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5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海政府采购网16报名时间时间: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3日,每天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三天16报名时间及以上法定节假日除外)17疑问提出截止时间时间:2025年1月14日下午16:00之前(北京时间)邮箱:332824620@qq.com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18领取补充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投标人)19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20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1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1月27日09: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22开标会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1月27日09: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23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1.投标书;2.开标一览表;3.报价明细表;4.商务及技术偏离表;5.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6.项目时间进度计划表;7.项目人员配置表;8.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9.承诺书;10.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13中小企业声明函(凡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一律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有请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14-1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第七部分政府采购主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4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特保服务 特种保安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