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养护服务 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1017137683-00184644
二、项目名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
2108967.00元
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上海市其它区钦州路635号
91.5
2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
263998.00元
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上海市其它区钦州路635号
90.1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
包1:本项目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校本部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物业或第三方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包2:本项目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梅陇校区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物业或第三方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相关标准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相关考核及考评合格,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各包件: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期限三年,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相关标准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相关考核及考评合格,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2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
包1:本项目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校本部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物业或第三方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包2:本项目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梅陇校区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物业或第三方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相关标准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相关考核及考评合格,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各包件: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期限三年,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相关标准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相关考核及考评合格,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亦为,黄顺,蒋玉春,瞿琳瑾,李晓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包1: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91.5 包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90.17。包1包2的中标理由: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较多类似业绩,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人员配置符合并超出要求,机械设备配置全面。技术文件较为深入完整,有针对性,总体能够较好地满足本养护项目的需求。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地 址:虹漕南路200号
联系方式:021-228802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021-359680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吕磊
电 话:021-35968039
附件信息:
final_566409bb817448fcafaba8ca7d5cd85f21100000000030001zxqysmh.pdf
final_566409bb817448fcafaba8ca7d5cd85f21100000000030002zxqysmh.pdf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2月14日 09:39
评审专家名单
王亦为,黄顺,蒋玉春,瞿琳瑾,李晓阁
总中标金额
¥237.3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吕磊
项目联系电话
021-35968039
采购单位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采购单位地址
虹漕南路20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1-22880232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1-35968039
九、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包件一)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包件一),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62人,营业收入为28885.73万元,资产总额为34155.5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北展有肉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D企业名章)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元3国2025年2月5日12/208九、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虫共上海市委党校的虫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包件二)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包件二),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62人,营业收入为28885.73万元,资产总额为34155.5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2月5日12/197项目编号:310000000241017137683-00184644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技术需求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2-05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41017137683-00184644项目名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383500元,其中第1包采购预算为2115000元,第2包采购预算为268500元。最高限价:包1:2115000.00元;包2:268500.00元;采购需求:包1:本项目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校本部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物业或第三方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包2:本项目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梅陇校区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物业或第三方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合同履行期限:各包件: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期限三年,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1-0709:00至2025-01-14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5-02-0509: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地址:上海市虹漕南路200号联系方式:021-2288023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方式:359680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吕磊电话:021-3596803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25年度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编号:310000000241017137683-00184644项目地址:包1: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123号、200号;包2: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501号;项目内容:包1:本项目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校本部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物业或第三方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包2:本项目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梅陇校区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物业或第三方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383500元人民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物业管理二、招标人采购人名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地址:上海市虹漕南路200号联系人:赵龙电话:021-22880232传真: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人:吕磊电话:021-35968039传真:021-35968056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现场考察:不组织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105,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招标需求;(5)评标方法与程序;(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绿化养护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主要要素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2.1.1.养护范围及面积:______。2.1.2养护内容:(1)植物养护:______。(2)植物保护:______。(3)设施维护:______。(4)水体保养:______。(5)安保保洁:______。(6)应急处置:______。(7)社会服务:______。(8)其他内容:______。绿化及设施养护工作量清单详见附件(如有)。2.1.3养护工作量的确认:乙方进场后,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告知乙方,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2.1.4乙方超出约定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养护工作,甲方不予计量。2.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2.3服务期限:2.3.1各包件: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期限三年,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2.3.2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方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在合同服务内容不变的条件下,甲方与乙方就下一年度服务价格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在服务内容、要求不变的情况下,第二和第三年度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招标时所确定的第一年度合同价格。如乙方年度考核未通过,或者第二和第三年度因服务内容、人工成本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格变动较大、价格变动幅度超过招标时所确定的第一年度合同总金额10%的,则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4服务地点:包1: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123号、200号;包2: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501号;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第62页共71页2.6其它: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本合同书;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四、管理服务的质量标准、权利瑕疵担保、检查与考核4.1养护质量(1)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标准》(DG/TJ08-19-2023)、《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屋顶绿化技术规程》(DB31/T493)、《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高架桥绿化技术规程》(DB31/T1151)、《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DB31/T682)、《园林绿化栽植土质量标准》(DG/TJ08-231-2021)、《植物铭牌设置规范》(DB31/T1233-2020)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标准如被修订,则以修订后的最新标准为准。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______。(2)双方对养护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或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4.2养护考核(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养护,并为甲方的检查和考核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费用。(2)检查和考核的时间双方约定如下:______。(3)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质量不达标的,乙方应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或第三方承担。质量不达标责任无法明确或无法追究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对养护质量考核的具体要求,可作为合同的附件。4.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4.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第63页共71页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5、服务费的支付5.1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除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部分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结算外,与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要求与标准完成本绿化养护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2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绿化养护服务费按半年支付。中标单位在完成半年的服务工作后,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对中标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时间段服务费。5.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六、履约保证金本合同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七、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义务7.1.1提供养护项目区域内的植物、非植物元素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范围或清单,供双方进行现场确认。7.1.2提供养护范围内的园林景观竣工图纸、以及养护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和地下设施资料,确认绿地内各市政专业管线、窨井及其他构筑物的权属。7.1.3提供养护所需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或由乙方配合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接驳点,接驳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7.1.4根据约定向乙方提供养护管理用房、场地及机械设备的,有权限定所提供标的物的用途,并保留对标的物的监督与回收权。7.1.5组织召开养护作业要求交底会。7.1.6在乙方开展养护工作时,协调乙方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养护范围内的游客)的关系。7.1.7在养护期间,甲方应及时将水电供应部门的停电、停水通知送交乙方,乙方应自行采取停电、停水期间的相应养护措施。7.1.8按照合同约定,检查、考核乙方的工作。7.1.9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7.1.10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______。7.2乙方的权利义务7.2.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制定养护期内相应的总体绿化养护管理方案,报请甲方同意,作为实施依据。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方案之日起______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第64页共71页7.2.2建立完善的养护责任制度,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招投标(政府采购)或甲方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养护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员等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7.2.3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7.2.4在养护过程中,须安排专人负责养护区域内的自查工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并记录台账,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7.2.5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统一着装、文明规范养护;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应设置养护铭牌,标明养护单位、养护范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7.2.6养护期间,乙方须确保养护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受养护措施的影响。7.2.7根据《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配合甲方确认绿地内各市政专业管线、窨井及其他构筑物的权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设施产权人和甲方,并采取相应应急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7.2.8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7.2.9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养护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乙方自行承担。7.2.10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甲方备案。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并及时将养护机械设备搬离养护场所。7.2.11根据相关规定,与甲方共同制定应急抢险工作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响应各类突发事件。7.2.12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放养护从业人员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7.2.13配合甲方做好垃圾分类、应急处置、投诉处理等工作。7.2.14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______。7.3养护方案及调整7.3.1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养护管理方案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甲方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7.3.2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乙方应遵从甲方要求,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第65页共71页7.3.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以及降低用工配备与等级。7.4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7.4.1一般要求(1)乙方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对其一线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在进行风险作业时须落实相应措施,并由安全员监督指导。(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养护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产生的费用。7.4.2安全防范(1)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维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予以修理或更换,相关费用如超过本合同正常养护费用的,由乙方提出,甲方落实专项费用。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乙方应提请甲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设置及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乙方承担植物保护工作的,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优先考虑生物防治等低公害防治方法。出现突发性检疫性病虫害的情况,甲方有义务协调专业防治机构与乙方共同制定防治方案并实施防治。养护过程中,乙方应关注绿化有害生物预警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治工作。7.4.3环境保护(1)合同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养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处置,植物养护产生的绿化废弃物由乙方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由______承担。污水、废水未处理达标前,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沟渠、雨水井等其它公共设施,以免造成污染。(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污染。(3)养护期间,在枯水季节,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清理水体淤泥,挖出的淤泥应作无害化处置。(4)养护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修整水体堤岸,防止坍塌,但不能擅自挖掘堤岸以扩大水面,也不能擅自改变堤岸形状、走向。(5)养护期间,发生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Ⅱ级响应(橙色预警)时,停止行道树修剪作业。第66页共71页7.4.4事故处理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事故按规定处置完毕后,按责任分别承担发生的费用。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维修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因乙方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7.5养护施工所需管理用房、场地、材料、器具设备7.5.1乙方自行准备的管理用房、场地、材料、器具设备(1)乙方应根据养护要求自行配置养护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养护所需材料、设备。乙方的配置清单如下:______。(2)乙方应保证其自行配备的管理用房、场地、材料、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因不达标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7.5.2甲方提供的养护用管理用房、场地、材料、设备(1)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下列管理用房、场地、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______。其中:限定用途为______,如超出限定用途,甲方有权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责任。(2)合同期内,甲方提供的标的物的使用权限为以下项:a.有偿使用,费用为______。b.无偿使用。(3)双方商定,甲方提供管理用房、场地、材料、设备的交接时间:______,地点:______,双方签收确认。(4)甲方提供的管理用房、场地、材料、设备,乙方签收后由乙方负责保养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运行、保养费用由______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八、守法及保密、廉洁条款8.1遵守法律8.1.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绿化养护服务单位需要获得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等,乙方需依法取得,并且在合同期间保证前述许可、证照的有效性,及相应的资质等级不降低。8.1.2乙方应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工资,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办理有关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依法缴纳相应税费。8.2保密责任8.2.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8.2.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及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视为双方已就相第67页共71页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8.2.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2.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2.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3廉政责任8.3.1甲乙双方在绿化养护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作为合同附件。8.3.2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3.3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3.4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9.1知识产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9.2所有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十、违约责任10.1除合同规定外,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服务职责而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第68页共71页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0.3因甲方原因,造成养护管理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养护管理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管理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甲方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在双方协定期限内达到甲方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乙方延迟履行超过30日的,或因乙方管理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10.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调整养护管理方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0.6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承包的本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4条承担违约责任。10.7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火灾、失窃等事件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10.8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9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对投标时及合同中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一、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69页共71页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2.1合同终止12.1.1违约终止合同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2.1.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2合同中止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3合同的补充、变更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第70页共71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十四、争议解决方式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五、其他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第71页共7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绿化养护服务 室外绿化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摆放等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