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技术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2025)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竞争性磋商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410292025CCS00006
二、项目名称: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山西蓝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平阳路119号1幢23层(入驻山西创业管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商务秘书-0261号)
总报价:1754600(元)
70.26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指定的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
及时采集,运输,保存,分析,出具技术服务报告。
签订合同后至2025年12月31日。
以技术服务报告为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武勇超(第1包采购人代表),丁志强,吴杰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
地 址:乡宁县迎旭东大街11号
联系方式:0357-68888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乡宁县迎旭西街20号
联系方式:0357-68666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洁
电 话:0357-6866608
附件信息: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doc1.2M
中小企业声明函121.9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
行政区域
山西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2月17日 16:03
评审专家名单
武勇超(第1包采购人代表),丁志强,吴杰梅
总中标金额
¥175.46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洁
项目联系电话
0357-6866608
采购单位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
乡宁县迎旭东大街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57-6888815
代理机构名称
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乡宁县迎旭西街2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57-6866608
*资格审查部分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单位名称)的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1410292025CCS00006(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山西蓝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6(人数)人,营业收入为40.76(小写)万元,资产总额为200.79(小写)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2025年2月17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10292025CCS00006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二五年二月第1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1.1.一、项目概况: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下述项目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组织磋商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3.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410292025CCS000062、项目名称: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176万元5、最高限价:176万元6、采购需求:本项目共一包包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1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项17、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至2025年12月31日。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4.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1.5.四、获取磋商文件:1、获取时间:2025年2月7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2月12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地点: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3、获取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4、文件售价:免费1.6.五、响应文件提交:1、提交时间:2025年2月17日上午9点30分前(北京时间)2、电子响应文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需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1.7.六、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5年2月17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2、开启地点:山西政采云平台线上开启。1.8.七、公告期限: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9.八、其他补充事宜:1、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商务、服务、技术参数、资质要求及评分标准等相关事项请与采购单位联系,采购单位负责解释答疑。2、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1.10.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11.1、采购人信息名称: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地址:乡宁县迎旭东大街11号联系方式:0357-68888151.1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乡宁县迎旭西街20号联系方式:0357-68666051.1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武勇超电话:13994033030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系指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2.3“供应商”是指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磋商文件》和保证金的各供应商。2.4“评审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组建并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要求;(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除单一来源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投标保证金及相关费用4.1供应商在报价前须按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本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2)响应文件开始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汇款须从供应商基本户汇出);收款单位: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03103010300000065056;开户行号:402178300258;(3)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方式、规定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4)供应商打款必须备注清楚项目编号、包号和公司开户行号,如因未注明导致无法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责任自负。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只向公司基本户转账退还保证金,不退现金,不向个人账户转款)。4.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报价。4.5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参与和准备报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5.现场勘察5.1如磋商文件对现场勘察有要求,所有已登记备案并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需到现场勘察;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报价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6.政府采购政策(如涉及的话)6.1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所投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6.2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1)凡涉及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所投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将给予加分。(2)所投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将给予加分。(3)所投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的,必须如实制作节能产品明细表;所投货物中有环境标志产品的,必须如实制作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6.3、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6.4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所投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6.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在采购需求部分具体落实。(3)供应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或者承接的服务,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4)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联合体中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微企业,且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5%的折扣。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6.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7.通知7.1对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进行。8.磋商文件的组成8.1磋商文件由下述六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磋商邀请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磋商原则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合同原则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8.2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8.3开标后评审小组将对报价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情况、重大税收失信主体名单记录情况、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结果存在问题的将留存证据并对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8.4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报价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8.5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8.6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9.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9.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不足5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响应文件一般要求10.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0.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0.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0.4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响应文件组成及编排顺序*资格审查部分(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2)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及专业技术能力:A、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承诺证明材料符合要求、有效、完整);(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A、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承诺证明材料符合要求、有效、完整);(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A、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承诺证明材料符合要求、有效、完整);(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A、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承诺证明材料符合要求、有效、完整);(6)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A、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须承诺证明材料符合要求、有效、完整);B、提供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C、磋商响应声明(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D、供应商保证金汇款凭据(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商务资信:A、供应商案例业绩(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B、供应商信誉(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C、服务保障材料;(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D、政策因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技术部分项目服务技术评价相关材料。*投标报价部分A、竞争性磋商第一次报价表(见‘响应文件格式’)。11.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11.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正文使用仿宋体四号字,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提交(响应文件中扫描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11.4为方便评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11.5响应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个自然日。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拒绝。12.报价12.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12.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12.3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货物、产品、服务、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磋商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1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1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13.3响应文件中所须盖章签字部分均应当采用CA电子签章。13.4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3.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15.响应截止时间15.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16.磋商程序16.1磋商根据下列程序进行:(1)资格审查;(2)符合审核;(3)澄清;(4)磋商;(5)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17.资格审查17.1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部分相关证明资料;17.2按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并加*项目未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18.符合性审核18.1审查标准:评审小组要审核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2)重大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响应文件及服务方案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符合性审查内容:商务资信部分A、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中带*部分不全或无效的;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C、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协议的;D、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E、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技术部分A、响应文件服务技术参数符合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价格部分A、报价部分未超过采购项目预算。(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4)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评审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5)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19.澄清1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0.磋商20.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0.2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规定条款,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磋商小组。20.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0.4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1.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1.1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2.磋商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2.2磋商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在评审期间出现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采购人将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进行采购活动。23.重新评审23.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4.保密及串通行为24.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2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25.成交通知书2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6.询问、质疑、投诉26.1询问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26.2质疑(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3)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①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②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③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6.3投诉(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乡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提起投诉。(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④事实依据;⑤法律依据;⑥提起投诉的日期。(3)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②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③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4)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5)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6)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①捏造事实;②提供虚假材料;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7)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详见山西政府采购网)。27.签订合同27.1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性要求成交供应商按不超过合同10%缴纳履约保证金。27.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以按照推荐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7.3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27.4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27.5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第三部分磋商原则一、磋商原则评审小组在评审时,依据各项商务、技术、服务因素对供应商报价进行综合评价。二、磋商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1、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2、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3、与资格、符合性审核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磋商;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5、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三、综合评分标准(见下表)评分标准一、商务部分(0—25分)1、案例业绩:(0-3分)案例业绩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及项目结算凭据(发票或银行划拨单)扫描件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三个年度内签署的类似项目合同案例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高3分。 2、供应商信誉:(0-3分)依据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三个年度内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3分。3、服务保障(0-15分)A、依据供应商服务团队(人员名册、联系方式、人员资质、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B、依据供应商服务机构(营业场地、服务电话、服务设施等)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C、依据供应商承诺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咨询服务、问题解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4、政策因素(0-4分)A、节能产品(0-2分)货物(方案)中有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最高得2分,仅以提供的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打分依据。B、环境标志产品(0-2分)货物(方案)中有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最高得2分,仅以提供的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为打分依据。二、技术部分(0—60分)1、 项目整体技术方案评价(0-9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技术方案情况综合评审,最高得9分,未提供不得分。2、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评价(0-9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情况综合评审,最高得9分,未提供不得分。3、 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进行评价(0-9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配备项目服务需要的系列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9分。4、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评价(0-9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情况综合评审,最高得9分。5、保密和内控制度(0-9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保密制度、内控制度承诺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9分,不承诺不得分。6、任何一项主要需求或性能描述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或虚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投标被拒绝,每一项主要需求或性能描述正偏离的加1分,共15分,没有不得分。三、价格分(0—15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 %×100 注:如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经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或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给予其报价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依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4部分采购需求项目名称: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项目”单位地址:乡宁县迎旭东大街11号固定电话:0357-6888815项目联系人:武勇超联系电话:13994033030预算价:176万元最高限价:176万元要求事项内容备注一、特定资质无二、政府采购政策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福利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三、采购需求(一)所需服务简要说明: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二)服务范围: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指定的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站点”点位变更技术服务。(三)服务要求:及时采集,运输,保存,分析,出具技术服务报告。(四)详细服务清单附后。四、履约要求(一)服务地点: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指定地点。(二)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至2025年12月31日。(三)服务标准:以技术服务报告为准。(四)付款方式:根据项目进度据实结算。五、其他要求(一)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三)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2.服务清单目录一、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1、服务明细2、拟选点位的选取原则二、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比对监测1、服务明细2、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3、采样口位置要求4、监测点位布设5、采样质控要求6、监测质量保证措施附件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点位变更项目技术服务明细清单附件二:质控记录表技术服务内容一、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1、服务明细(1)拟选点位勘查派遣至少4名工作人员(其中司机1名、专业勘察人员3名)到乡宁县在变更点位周边符合要求的区域进行现场勘查,为期30天。勘察期间需雇佣1辆车辆进行交通支撑。勘察过程应依据相关要求及标准,并结合初步监测的数据,提供初选的不同方位的监测点位,在结合采购方的需求最终确定4个拟选点位开始比对监测。(2)方案设计编制方案设计:根据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收集到气象及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依据采购方需求结合踏勘情况确定比对监测的整体方案及开始时间,协助需方完成向上级申报及审批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不断修正。上述工作量明细如下表名称数量单位名称数量数量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拟选点位勘查服务拟选点位勘查车辆服务(含燃油、车辆保险)30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拟选点位勘查服务勘查服务30人/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拟选点位勘查服务提供相关勘察设备服务30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拟选点位勘查服务勘察人员支持保障服务30人/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拟选点位勘查服务可能使用的资料收集及购买1套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拟选点位方案设计服务数据分析服务20人/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拟选点位方案设计服务方案编写服务15人/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拟选点位方案设计服务整套方案打印装订服务1套2.13.1.2、拟选点位的选取原则(1)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拟变更点位需具备三通一平基本条件,并具有代表性、可比性、整体性、前瞻性、稳定性等重要属性。(2)根据就近搬迁原则,拟变更点位与原点位的直线距离应小于1000米。(3)拟变更点位与原点位应位于同一类功能区;二、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比对监测1.服务明细监测背景:为顺利完成点位变更工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的要求,择优选择4个拟选点位各布设一套自动监测设备同时进行对比监测,分别监测两季。监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温度、湿度、大气压)。监测频次:选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提供每一小时监测数据,每日24小时监测(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第6条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监测过程:在乡宁县4个拟选新建点位设置4套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同时开展比对监测27天,共监测两季。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相关技术要求,对4个拟选新建点位与原点位自动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质控校准:每6日对PM10、PM2.5采样流量进行校准,对SO2、NO2、CO、O3:监测仪器进行零点、跨度校准,更换采样滤膜。监测期间共需校准5次。空气自动监测服务明细名称数量单位监测时段(季)每日监测频次(次)监测天数(日)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监测服务风速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监测服务风向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监测服务气温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监测服务气压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监测服务湿度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SO2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NOx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CO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O3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PM10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PM2.5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名称数量单位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质控校准服务(含滤膜等耗材)5次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提供监测设备服务27天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监测人员支持保障服务27人/天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监测对比报告服务27份2.13.2.2、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0米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2)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高度差的两倍以上,或从采样口至障碍物顶部与地平线夹角应小于30度。(3)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4)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所在地质条件需长期稳定和足够坚实,所在地点应避免受山洪、雪崩、山林火灾和泥石流等局地灾害影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5)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和避雷设备,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6)应考虑监测点位设置在机关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时,保证通畅、便利的出入通道及条件,在出现突发状况时,可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2.13.3.3、采样口位置要求:(1)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20米范围内;(2)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监测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5米以上,无法按满足第(1)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20~30米范围内选取;(3)采样口周围至少50米范围内无明显固定污染源,为避免车辆尾气等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求确定: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道路日平均机动车流量(日平均车辆数)采样口与交通道路边缘之间最小距离(m)道路日平均机动车流量(日平均车辆数)PM10、PM2.5SO2、NO2、CO、O3≤300025103000–600030206000–15000453015000–400008060>400001501002.13.4.4、监测点位布设(1)监测项目:PM10、SO2、NO2、PM2.5、CO、O3六项。(2)布设点位:4个点位(3)监测频次:CO、O3、PM10、SO2、NO2、PM2.5六项参数采样时间为每天连续24小时不间断监测;每小时的有效监测时间不少于45min;每天的有效监测小时数不得小于20小时。(4)采样时间段:27天,若自动监测比对期间因各种原因某天某个点位监测数据不足,则监测时间向后顺延,以保证有效监测数据达27天。2.13.5.5、采样质控要求:(1)采样期间每6日进行校准,即监测期间最少进行4次校准,校准记录留存纸质材料,作为原始材料附于比对监测报告中,监测校准质控表格见(附件二)。(2)监测期间保证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气象要素记录留存。(3)每6日对PM10、PM2.5采样流量进行校准,并记录测量数据作为质控措施。(4)每6日对SO2、NO2、CO、O3:监测仪器进行零点、跨度校准,更换采样滤膜,并记录采样时仪器各项参数,留存纸质质控材料,质控表格见附件二。(5)采样期间开启流动车内空调,保证仪器的正常工作状态。(6)采样时间不得脱岗,随时关注仪器设备运行情况,采样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及时进行处理。(7)监测完成后对4个点位的数据进行统计筛选,最终数据确认以后利用监测数据编写比对监测报告。2.13.6.6、监测质量保证措施(1)本次监测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要求进行。(2)监测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3.附件一:乡宁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政府”点位变更项目技术服务明细清单名称数量单位名称数量数量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服务拟选点位勘查服务用拟选点位勘查车辆服务(含燃油、车辆保险)30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服务拟选点位勘查服务用勘查服务30人/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服务拟选点位勘查服务用提供相关勘察设备服务30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服务拟选点位勘查服务用勘察人员支持保障服务30人/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服务拟选点位勘查服务用可能使用的资料收集及购买1套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服务拟选点位方案设计服务数据分析服务20人/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服务拟选点位方案设计服务方案编写服务15人/天拟选点位勘查及制定相关方案服务拟选点位方案设计服务整套方案打印装订服务1套名称数量单位监测时段(季)每日监测频次(次)监测天数(日)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检测服务风速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检测服务风向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检测服务气温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检测服务气压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气象五参对比检测服务湿度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SO2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NOx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CO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O3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PM10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空气质量六参对比监测服务PM2.5比对监测服务4个22427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名称数量单位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质控校准服务(含滤膜等耗材)5次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提供监测设备服务27天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监测人员支持保障服务27人/天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比对监测服务其他服务监测对比报告服务27份4.附件二:质控记录表二氧化硫(SO2)分析仪运行状况记录表所属城市: 站点名称: 仪器型号: 校准日期仪器编号: 使用满量程(PPB)标气瓶编号 标气瓶浓度(PPM) 标气瓶压力(MPa)标气瓶浓度(PPM)标气瓶浓度(PPM)校准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标准浓度显示值标定值校准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标准浓度响应浓度响应浓度零点 满量程的80% 零点漂移(PPB) 跨度漂移(%) 检 查 项 目正常范围检查值异常时处理记录采样压力7~15 PSIA(聚光), 室采样流量(样气流量)580~720 sccm(聚光) 参考PMT信号1.5~4.096 v(聚光) 紫外灯光强1.5~4.096 v(聚光) 斜率0.85~1.15(聚光) 截距-20~50 ppb(聚光) 高压电源400~900 V(聚光) 反应室温度50±5℃(聚光) 备注:氮氧化物(NOX)分析仪运行状况记录表所属城市: 站点名称: 仪器型号:校准日期仪器编号: 使用满量程(PPB)标气瓶编号 标气瓶浓度(PPM)标气瓶压力(MPa)标气瓶浓度(PPM)标气瓶浓度(PPM)校准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标准浓度NOX/NO标定值校准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标准浓度响应浓度响应浓度零点 满量程的80% 零点漂移(PPB) 跨度漂移(%) 检 查 项 目正常范围检查值异常时处理记录采样流量350~650sccm(聚光) 臭氧流量72~88scc(聚光) 参考PMT信号1.5~4.096v(聚光) 高压电源450~900v(聚光) 反应室温度50±1℃(聚光) 转化炉温度305~350℃(聚光) 反应室压力0~6psia(聚光) 采样压力 0~15psia(聚光) NOX斜率(Slope)0.85~1.15(聚光) NOX截距(Offset)-20~50ppb(聚光) NO斜率(Slope)0.85~1.15(聚光) NO截距(Offset)-20~50ppb(聚光),备注: 臭氧(O3)分析仪运行状况记录表所属城市: 站点名称: 仪器型号:校准日期仪器编号: 使用满量程(PPB)传递标准型号 传递时间及有效期传递标准编号传递时间及有效期校准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标准浓度显示值标定值校准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标准浓度响应浓度响应浓度零点 满量程的80% 零点漂移(PPB) 跨度漂移(%) 检 查 项 目正常范围检查值异常时处理记录测量信号1.5~4.096v(聚光), 参比信号1.5~4.096v(聚光), 样气压力7~15℃(聚光) 采样流量720~880SCCM(聚光) 斜率(Slope)0.85~1.15(聚光) 截距(Offset)-20~50ppb(聚光) 备注: 一氧化碳(CO)分析仪运行状况记录表所属城市: 站点名称: 仪器型号:校准日期仪器编号: 使用满量程(PPM) 标气瓶编号标气瓶浓度(PPM) 标气瓶压力(MPa)标气瓶浓度(PPM)标气瓶浓度(PPM)校准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标准浓度显示值标定值校准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标准浓度响应浓度响应浓度零点 满量程的80% 零点漂移(PPM) 跨度漂移(%) 检 查 项 目正常范围检查值异常时处理记录测量信号1~4v(聚光) 参比信号1~4v(聚光) 测量信号1.1~1.3(聚光) 采样压力 7~15PSIA(聚光) 采样流量720~880SCCM(聚光) 样品温度15~55℃(聚光) 光室温度47~49℃(聚光) 相关轮温度 66~70℃(聚光) 斜率(Slope/coef)0.85~1.15(聚光) 截距(Offset/bkg)-200~500(聚光) 备注: 颗粒物PM10自动监测分析仪运行状况记录表所属城市:站点名称:仪器型号(PM10) 仪器编号 检查时间检 查 项 目正常范围检查值是否正常异常时处理记录流量(Main Flow)15.87~17.54 L/min采样管温度(Air.Temp)≤50℃ 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压力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纸带使用量及处置情况备注 颗粒物PM2.5自动监测分析仪运行状况记录表所属城市:站点名称:仪器型号(PM2.5) 仪器编号 检查时间检 查 项 目正常范围检查值是否正常异常时处理记录流量(Main Flow)15.87~17.54 L/min 采样管温度(Air.Temp)≤50℃ 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压力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纸带使用量及处置情况备注 第五部分合同原则乡宁县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坚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合同。1、合同文件年—月—日对-------(采购单位)的------项目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文件内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二、合同总金额及付款信息:总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三、服务清单附后四、服务承诺书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1、合同履行期限,如乙方无法按期开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合同总额的10%为最低标准赔偿损失。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付款1、验收:乙方服务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乙方出具发票,甲方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甲方持政府采购验收单及发票办理付款手续。2、付款。如无按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合同总额的10%为最低标准赔偿损失。七、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1、本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2、本合同签订以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如任何一方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八、争议1、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九、其它: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以附件的形式加以补充,但附件的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附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注:本磋商文件提供的合同仅为范本,采购方和成交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等的前提下具体商定详细条款。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一、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4.评审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二、响应文件中部分格式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数)人,营业收入为(小写)万元,资产总额为(小写)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数)人,营业收入为(小写)万元,资产总额为(小写)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注: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磋商响应声明(格式)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日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3、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报价一览表。4、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投标报价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时,投标将被拒绝。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9、如果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成交。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13、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14、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所有有关本投标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竞争性磋商第一次报价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时间:总报价(元)大写:总报价(元)小写:备注:附价格构成明细清单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注:除可填报项目外,不得自行增减变更报价表实质性内容,对本报价表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从而导致该响应被拒绝。(格式)(正/副)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变更技术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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