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中标结果公示(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
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张家口支队2024年度装备集中采购项目(照明保障、防护类)B包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编号:ZJKZD2024056)
二、项目名称: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张家口支队2024年度装备集中采购项目(照明保障、防护类)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满京华艺峦大厦1座6楼
中标(成交)金额:53.969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B;移动照明灯组A(机动式);便携式升降照明灯(电池式);月球灯;激光手电筒;手提式强光照明灯A;无人机系留箱及照明系统;集成充电柜(大);集成充电柜(小);帐篷灯;移动电站;闪光警示锥
尚为;勤仕达
SZSW2300;SK6501;SK6602;SK6921;SZSW2170A;SZSW2540;SK8210;SZSW2990A;SZSW2990B;SZSW2622;SZSW2650A;SZSW2760
1批
53969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海涛、杨坤、许利军、武仁杰、贾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80%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47628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32号
联系方式:汪先生189032362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张家口正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茶榆路3号金山百汇商务楼1单元904
联系方式:宫骏峰0313-20131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宫骏峰
电 话: 0313-201319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张家口支队2024年度装备集中采购项目(照明保障、防护类)
品目
货物/设备/电气设备/照明设备/其他照明设备
采购单位
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区域
河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2月19日 09:17
评审专家名单
陈海涛、杨坤、许利军、武仁杰、贾滨
总中标金额
¥53.969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宫骏峰
项目联系电话
0313-2013190
采购单位
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3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汪先生18903236235
代理机构名称
张家口正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茶榆路3号金山百汇商务楼1单元90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宫骏峰0313-2013190
附件:
附件1
承诺函.jpg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附件3
招标文件B包二次.pdf
项目编号:ZJKZD2024056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张家口支队2024年度装备集中采购项目(照明保障、防护类)B包二次公开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张家口正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编制日期:2025年1月目录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第二章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四章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第五章合同草案(仅供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张家口支队2024年度装备集中采购项目(照明保障、防护类)B包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公开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并于2025年2月17日9:00时(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JKZD2024056项目名称: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张家口支队2024年度装备集中采购项目(照明保障、防护类)B包二次总预算金额:B包(照明保障类):660400元。最高限价:B包(照明保障类):660400元采购需求:详见“第二章二、采购需求内容及技术规格、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内全部完成供货。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10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60%。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投标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2.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6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方式:自行下载。售价:招标文件售价0元。本招标项目不采用其他形式的招标资料发送。本项目采取电子方式报名,拟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报名,并自行接收招标文件,最晚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未进行注册登记及网上报名的,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4.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2月17日09时00分4.2开标时间:2025年2月17日09:00整,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无需到开标现场进行开标,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单位,视为无效投标,后果自行承担。4.3开标地点: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6.1、本招标项目不采用其他形式的招标资料发送。本项目采取电子方式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及时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完成市场主体注册,并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电子报名,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下载公开招标文件文件并投标。在线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前,供应商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CA为响应文件加密。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到,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不能打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6.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6.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6.4、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6.5、招标代理服务费经双方约定,按照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费率的8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6.6、所属行业:工业6.7、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行“双盲”评审。6.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留份额(10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6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6.9、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6.10、本项目支持“政采贷”,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成交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32号联系人:汪先生联系方式:189032362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张家口正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茶榆路3号金山百汇商务楼1单元904联系人:宫骏峰联系方式:0313-2013190第二章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一、招标项目内容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张家口支队2024年度装备集中采购项目(照明保障、防护类)B包二次(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总预算金额:B包(照明保障类):660400元。最高限价:B包(照明保障类):660400元二、采购需求内容及技术规格、要求1、B包:照明保障类序号名称装备参数单位数量1★手提式强光照明灯B1、符合GB30734-2014《消防员照明灯具》标准;配置2种光源,主灯为白光可以作为远距离照明,辅灯为黄光暖色可以作为烟雾穿透使用。具备聚光、泛光及聚泛光强弱可调节功能;2、照明功率≥15W;3、配备跨带方便携带;具备电量显示功能;4、重量≤1.5kg;尺寸长≤200mm;5、工作时长强光≥10h,工作光≥14h;6、外壳材质:合金和钢化玻璃或优于;7、防爆等级:≥ExdiaIICT6Gb;8、防护等级:≥IP68;9、10米处照度≥100lx,40米处≥6lx;10、工作温度:-20℃~+50℃或优于;11、供货时提供所投产品的具有CMA检验认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有效的检验报告。和防爆合格证。个1302移动照明灯组A(机动式)1、LED光源,总功率≥1kw,灯头具有散热功能;2、移动底盘开架式,装有万向轮和定向轮,万向轮应有刹车装置;3、可通过遥控器或控制面板手动控制升降杆的升降及灯头的开关;4、50m半径内照度≥200lx;5、灯头角度调节包括可水平向下照明;6、电源可接市电,及发电机;7、配备汽油静音发电机,兼有手启动和电启动两种方式,发电机输出电压:220V和380v,和相应的输出接口,发电机功率:≥2kW;8、发电机加满油连续照明时间≥5h;9、遥控距离:≥50m,最大升降高度:≥5m,抗风,防护等级≥IP65(灯头);10、采用免维护气泵;11、供货时提供所投产品的具有CMA检验认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有效的检验报告。部53便携式升降照明灯(电池式)1、符合GB26755-2011《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标准;2、LED光源,总功率≥150w;3、具备聚光(强弱调节)、泛光等功能;4、具备电量显示功能;充电时间≤5h;5、灯头可360度角度调节,升降高度:≥2m;6、工作时长,强光≥4h,工作光≥8h;部23便携式升降照明灯(电池式)7、防护等级≥IP66,防爆;8、重量≤16kg;9、工作温度至少满足-25℃~+60℃,需含在检测报告中;10、配备手提、肩挎带等,方便携带;11、供货时提供所投产品的具有CMA检验认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有效的检验报告。部24月球灯1、360°投射方向,无照明死角,光照度均匀,防炫目,抗疲劳;2、光源:金卤灯,额定功率≥1000W;3、光通量≥100000lm;4、升起高度≥4m;5、升降时间:升降高度不大于5米(上升/下降)≤60S、升降高度大于5米(上升/下降)≤120S;6、采用汽油静音发电机;7、一次加满油发电机发电连续工作时间≥10h;8、重量≤130kg;9、可采用发电机以及市电供电,发电机功率≥2kw;10、灯组可以手动和遥控启动和控制,遥控距离不小于50m;11、灯组整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12、移动底盘配备有万向轮和定向轮,万向轮装有刹车装置;13、供货时提供所投产品的具有CMA检验认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有效的检验报告。套25激光手电筒1、LED光源功率≥10w;2、带有工作光和激光笔功能,可用于现场指挥使用;3、激光笔照射距离1000米处清晰可见;3、激光模式:≥20h;4、重量:≤800g尺寸长≤35cm;5、防水设计≥IP66。套56手提式强光照明灯A1、LED光源功率≥50W,用于强光搜索,机身具备散热功能;2、具备强光、工作光切换;3、工作时长:强光不少于3h;工作光不少于8h;4、重量≤2.3kg;5、防护等级:防水设计≥IP65;;6、携带方式:手提式、肩挎式。套57无人机系留箱及照明系统系统包括照明模块和系留电源箱模块1.照明模块1.1、照明灯组采用高效节能的LED光源。1.2、照明模块光源总额定功率:1000W;光通量≥110000lm。1.3、照明灯具有过热保护,能够满足长时间运行。1.4、防护等级IP65。2.系留电源箱2.1、额定功率:≥3.5KW;2.2、系留电源箱重量≤17kg;2.3、供电方式:AC220V/50Hz输入,可支持市电供电或发电机供电方式供电;2.4、人机与系留电源箱间电源线:可单人组装作业,飞行系留高度:≥50m。具有智能收放线、手动收线、一键收线等功能,同时电源线能够满足长时间满功率运行要求;2.5、漏电自动保护:系留电源箱具有输出漏电自动保护开关,故障排除后可恢复断电保护功能:外部供电电源异常中断时,飞行器可正常安全降落;2.6、报警功能:支持电压保护功能,超电压输入时故障声光报警。套18集成充电柜(大)1、功率≥5KW,电压AC220V;50HZ;2、多层集成式充电平台设计,层数≥4层,每层应集成有2孔、3个28集成充电柜(大)孔、USB充电插口;3、每层可充电定时,并独立控制;4、具有温控、烟雾探测、气溶胶灭火和过载、漏电等断电自动保护功能;5、可定制远程监管和控制功能;6、排风扇:通电自动排气;7、尺寸:高≤2100mm。个29集成充电柜(小)1、功率≥3.5KW,电压AC220V;50HZ;2、多层集成式充电平台设计,层数≥3层,每层应集成有2孔、3孔、USB充电插口;3、每层可充电定时,并独立控制;4、具有温控、烟雾探测、气溶胶灭火和过载、漏电等断电自动保护功能;5、可定制远程监管和控制功能;6、排风扇:通电自动排气;7、尺寸:高≤1300mm。个110帐篷灯1、采用LED光源,由3组以上灯头组成。2、照明灯具:≥12Wx3,可根据需要扩展增配灯具。配备电源适配器。3、适用电压:AC220V,50Hz;宽伏适用:AC90V~260V。4、光通量:≥1100lm,无眩光。5、使用环境至少满足:-20℃~50℃。6、净重:≤5kg。7、防护等级≥IP66。8、安全:灯具采用安全电压工作,不会让人有触电危险。9、配备挂钩,便于悬挂固定,配备手提箱。套511移动电站1、内置一体化充电器,支持交流快充、太阳能充电、车充等方式。2、工作时间:负载1000W工作时间>1h。3、输出:输出接口:≥3个五孔插座、≥4个USB输出口、DC输出≥2个,交流、直流常用输出参数区分输出口,便于高效使用。4、移动电站交流输出电压:AC输出接口:220V,50Hz不少于3个。交流输出与直流输出可分别控制开关。5、电池寿命≥3000次充放电;锂电池额定能量≥1000Wh。6、移动电站使用内置充电器充电时间:≤3h。7、支持蓝牙和WiFi功能连接,支持APP连接、设置与控制。8、移动电站具有过压、欠压、低温、过温、过载、过流保护功能。9、工作温度,-20℃~50℃稳定工作无异常。10、供货时提供检测报告及在有效期的CCC强制性报告,检测报告体现冲击、温度循环等试验下的移动电站稳定性工作情况。个112闪光警示锥1、采用高亮反光材料,红/蓝LED两种闪光警示模式;2、发光模式:爆闪/慢闪;3、持续工作时间:≥20h;4、充电时长:≤5h;5、锥形结构,可伸缩折叠,方便收纳携带;6、防护等级≥IP65。个20注;1.本项目标★的为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投标供应商须知3.3处理;2.技术要求中引用的所有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涉及专有品牌型号的技术参数均为“参照或相当于”,并非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3.以上所有技术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投标无效;三、商务条款1、投标报价:1.1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每包预算的投标无效。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本次采购的货物本身价、投标包含的配套服务报价、服务所涉及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相关货物及货物安装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中标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费用以及有安装调试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1.2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全部送货到位且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未按要求安装完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1.3供货地点:送货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1.4资金结算:签订供货合同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中标人完成供货及验收合格后,财政审批拨付款项后,经采购人审计结算结束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1.5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日前向采购人缴纳合同价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自验收合格后,经采购人确定无质量问题,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1.6质保及免费维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技术参数要求除外)。1.7供货要求:供货时提供所投产品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完整有效的检验报告,检验内容至少包括参数内所含数据,且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1.8售后服务:1.8.1提供的所有货物及零配件应当是正厂出品、配套且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1.8.2所提供的货物开箱后,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应当以使用方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1.8.3售后服务响应要求:在免费售后服务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需求方提出后,中标方应在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相关的维修、更换等服务。1.8.4应急处置:投标供应商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内各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应急事件的发生,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及处置。1.9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1.10履约验收:1.10.1所用的主材、辅料和配件的品种、质量、等级、型号、规格等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对本次招标提出质疑的投标单位,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项目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张家口正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茶榆路3号金山百汇商务楼1单元904联系方式:宫骏峰0313-2013190联系部门: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32号联系方式:汪先生18903236235附件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2017-1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投标供应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格式;投标供应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采购人名称: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我单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四)款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特此承诺。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胡兴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签字):2025年2月17日注:本承诺函将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单位名称)的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张家口支队2024年度装备集中采购项目(照明保障、防护类)B包二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手提式强光照明灯B、激光手电筒、集成充电柜(大)、集成充电柜(小)、移动电站、闪光警示锥(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22人,营业收入为115498.14万元,资产总额为119390.19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移动照明灯组A(机动式)、便携式升降照明灯(电池式)、月球灯、手提式强光照明灯A、无人机系留箱及照明系统、帐篷灯(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惠州市勤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1253.36万元,资产总额为2364.2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胡兴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签字):日期:2025年2月17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填写说明: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