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中标结果公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2025)



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ZZZ2025-QA0005(招标文件编号:SZZZ2025-QA0005)
二、项目名称: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华恒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2号楼二层2-B1号
中标(成交)金额:94.68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华恒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详见招投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五、曾昭德、李刚、张旭平、邓棋敏、张展铭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约定为人民币14202.00元,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4202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评标结果得分情况:

供应商名称
评标总得分

北京华恒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71.00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号2楼        
联系方式:黄志勇,0755-843943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姚工,0755-83026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工
电 话:  0755-8302669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

品目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软件运维服务

采购单位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

行政区域
深圳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2月21日 15:22

评审专家名单
五、曾昭德、李刚、张旭平、邓棋敏、张展铭

总中标金额
¥94.6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姚工

项目联系电话
0755-83026699

采购单位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号2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黄志勇,0755-84394343

代理机构名称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姚工,0755-83026699

附件:

附件1
SZZZ2025-QA0005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
【招标文件】SZZZ2025-QA0005-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定稿).pdf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货物类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ZZZ2025-QA0005二〇二五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项目需求第三章投标文件初审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一、评标方法二、评标标准备注:1、资质证书有效期2、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第五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六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文件的编写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和评标六、授予合同七、质疑处理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说明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指引表第八章合同条款第九章附件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74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2月1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ZZZ2025-QA0005项目名称: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人民币951,200.00元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单位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备注1智能运维平台套11.搭建深圳海关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实现10个运维平台的信息对接,整合分析各运维平台的数据,准确判断故障位置,掌握业务动态。实现应用日志分析,汇聚预警。利用好自动化手段实现巡检、漏扫、部署、运维自动化,提升工作质量;2.完成智能运维平台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3.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无交货期:自合同签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质保期:1年(自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果是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还须同时提供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体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及上级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项目不接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也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出现以上情形,该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均按无效投标处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投标人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投标人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由投标人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或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jsy.gov.cn/sydwfrxxcx/)或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网站查询投标人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7)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由投标人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1月18日至2025年2月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3.方式:现场获取或线上获取(1)现场获取:投标人按以上时间和地点现场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提供加盖公章的《购买标书登记表》),逾期不予受理;(2)线上获取:投标人通过邮件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报名时间以我司邮箱收件时间为准(我司邮箱:qtszzzzb@163.com),逾期不予受理。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加盖公章的《购买标书登记表》(下载地址:www.szzzt.com首页“下载中心”);②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4.售价:人民币600元,采购文件售后不退。购买采购文件账号信息如下:银行账号:03003729353开户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天安支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5年2月1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1)深圳海关门户网(http://shenzhen.customs.gov.cn);(2)深圳市中正招标网(www.szzzt.com);相关公告在以上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4.本项目投标人可以通过快递方式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邮寄至我司,送达时间以我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快递箱封面需用A4纸清晰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寄错地址、逾期送达、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邮寄过程中出现包装密封破损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情形的责任与后果。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号2楼联系方式:刘先生0755-84394179采购人监督投诉电话:0755-84398457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联系方式:姚工,0755-830266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姚工联系电话:0755-83026699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1月17日第二章项目需求特别说明1、本章项目需求中所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等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项目需求中要求的标准。2、项目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截图等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3、投标人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颁发证书、出具报告的机构须是合法设立的机构,且具有颁发相应证书或者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4、对于定制类产品,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分项价格表”中明确注明“定制”,否则该产品技术参数按负偏离处理。5、加注▲的条款为重要条款要求,如不满足将按照第四章“评标标准”进行扣分。6、加注★的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一、采购范围(一)项目概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分中心)一直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快速、稳定的通关信息化服务,随着电子口岸专网的信息系统规模不断扩大,现有以人力为主导的运维体系出现了较多的难题,对通关信息化服务的稳定运行产生一定的冲击。现有运维工作自动化能力较弱,存在大量重复的运维操作,各类繁琐的操作通过运维人员手动组合开展,大大消耗人员的时间精力,增加人为错误的风险。其次各种运维平台数据孤立,缺少有效灵活的整合和共享机制,不仅导致人员排查耗时耗力,还影响故障处理的时效性,一定程度制约运维效率的提升。此外,数据分中心缺少对应用日志的统一收集分析功能,海量日志无法提炼运用,对系统异常、故障恢复的时间产生影响,相关情况已难以满足高效、稳定、安全的通关信息化服务要求。在此背景下,数据分中心计划按照总署智慧海关建设方案关于运维体系的整体规划,从“智能运行监控”、“智能技术支持”、“运行监控可视化”和“技术支持辅助处理”四大建设内容建设智能运维平台,将运行监控告警信息和人工处置故障的知识与经验相结合,提升当前异常故障自主发现率与处置时效,实现故障自动化处置,打造智能化自动化的运维环境。(二)项目内容拟采购一套智能运维平台,运维平台实现10个运维平台的信息对接,整合分析各运维平台的数据,准确判断故障位置,掌握业务动态。实现应用日志分析,汇聚预警。利用好自动化手段实现巡检、漏扫、部署、运维自动化,提升工作质量。(三)货物总清单序号项目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元)备注1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1项951,200.00拒绝进口(四)货物清单明细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元)备注1智能运维平台1套951,200.00拒绝进口注: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其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将导致投标无效。(1)如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均为制造商的合法代理商)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所投产品为相同品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在此种情况下,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报价相对最低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及报价均相同的由技术部分评分相对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以上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候选中标供应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意见。(3)备注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接受进口”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二、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实现集中管理,强化故障主动发现,监控管理功能将完全覆盖现有信息化资产设备,准确告警通知,减少故障恢复时间。增加深圳海关移动应用服务、航空物流平台、特殊监管区域系统、对企信息化服务的应用监控,丰富程序异常的排查手段,方便精确定位程序问题,解决现阶段运维过程中用户端出现的登录异常、数据异常、排查时间较长等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二)功能要求系统功能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标注▲的为重要参数项)1运维平台对接与信息汇聚(1)对接各大现有运维平台平台兼容性:智能运维平台能够接受现有的各大运维平台推送的数据。API集成:通过标准化的API接口,实现与以下现有运维平台的对接,确保数据和信息的顺畅传递。机房智能巡检机器人牧云主机安全防护系统带外管理系统数据库运维系统动态应用防护系统基础设施监控系统Rpa机器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系统应用性能监控系统基础监控平台1.支持接收来自各大运维平台的数据推送,确保与现有系统无缝集成。2.支持多种数据源的接入。3.提供API功能接口,平台实现与各类运维平台的高效对接。(2)信息的集中汇聚多源数据采集:从各个运维平台收集数据,包括监控数据、日志数据、运维单数据、安全事件数据等,实现多源数据的统一汇聚。▲1.数据采集方面,提供全自主研发、非开源产品二次开发的自研探针。2.实现对监控数据、脚本输出、日志数据等内容的统一收集,使用专用语法对日志数据进行解析,自动根据消息中的索引字段动态识别,在存储数据库中创建日志索引。支持不少于1000台机器或各类设备的同时采集,采集间隔不大于30秒。支持对于脚本数据按照统一的格式将数据进行处理。能够满足实时查看需求,对一周以内的数据进行实时查询,延迟不超过5秒。对大量数据进行综合收集和归档,入库延迟不高于5秒,数据采样间隔不大(2)信息的集中汇聚多源数据采集:从各个运维平台收集数据,包括监控数据、日志数据、运维单数据、安全事件数据等,实现多源数据的统一汇聚。于30秒,且采集间隔可配置。2日志管理和分析(1)平台搭建建立统一的日志平台,对各类应用日志文件进行采集和统一存储,对所收集的日志信息统一格式存储,具备高可用性和扩展性,能够适应大规模日志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处理需求。系统支持海量日志数据的高效存储,确保日志数据的持久化和安全性。系统可以提供解析后的日志对接规范,方便外部系统进行日志收集、查询等。▲1.实现对监控数据、脚本输出、日志数据等内容的统一收集,使用专用语法对日志数据进行解析,自动根据消息中的索引字段动态识别,在存储数据库中创建日志索引。(2)日志采集与解析应支持对数据分中心所有应用日志的统一采集和解析,采集过程保证日志传输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采集到的日志数据进行格式化处理,采用统一的日志格式和结构,便于后续的存储和分析。相关日志采集规则支持自由配置,配置信息包括:日志地址、日志文件类型、采集周期、保留时间、关键字采集、采集节点配置等。1.支持不少于1000台机器或各类设备的同时采集,采集间隔不大于30秒。2.支持对于脚本数据按照json的格式将数据进行处理。(3)日志搜索与展示系统应能够对解析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与图形化展示。还应提供快速检索和查询功能,对于所采集到的各类日志信息,按照所设置的时间范围、系统范围,进行条件查询、关键字查询、模糊查询等。对于已解析后日志的搜索结果,系统能通过运维平台提供的可视化功能,实时展示各类运维数据的变化情况,如:app系统日志,出现访问数据库异常日志多少次,访问总署接口异常多少次,异常日志中各情况占比,形成相关的数据统计图。1.提供强大的搜索引擎,支持条件查询、关键字查询和模糊查询,支持根据设定的时间范围和系统范围快速查找日志信息。2.支持实时查看需求,对一周以内的数据进行实时查询延迟不超过5秒。入库延迟不高于5秒,数据采样间隔不大于30秒,且采集间隔可配置。支持采集文件的配置以标准的json为数据格式,通过配置正则表达式提取不同格式的数据信息。▲3.支持对解析后的日志通过直观的图形化界面展示结果,通过运维平台的可视化功能,系统实时展示各类运维数据的变化情况。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的(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智能运维平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北京华恒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9人,营业收入为666.79万元,资产总额为1064.3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成/企业名称(公章):北京华恒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2月12日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733内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口岸专网智能运维平台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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