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 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000000241129152888-00182054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8736242627B
公告标题: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的中标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1129152888-00182054二、项目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
1648000.00元
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徐民路308号6号楼11层
84.9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
提供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提供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受不可抗力影响,若本项目招标完成时间晚于2025年1月1日,则2025年1月1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本项目将根据上年度合同约定继续由上年度中标方运维,该段时间内产生的费用由本年度中标方按相关条款向上年度中标方支付)。
提供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方立勇,陶伟根,虞志辰,张贵荣,张爱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收取,详见附件:招标文件。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17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需求理解较深入,运行维护内容、维护方案以及对数据平台检查、污染事故、成果资料方案等方面阐述较清晰、可行,综合得分最高。
故推荐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
地 址:三江路55号
联系方式:021-2401198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联系方式:021-62340833、623408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洁、陈媛媛
电 话:021-62340833、62340828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86.4K
采购文件附件: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pdf587.7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2-21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单位名称)的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27人,营业收入为21244.25万元,资产总额为26327.78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虫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结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2月10日注:若中标/成交,本声明函作为中标/成交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33请如实填写。如供应商不符合中小企业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若中标,本声明函作为中标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434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口收入50A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35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项目编号:310000000241129152888-00182054(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招案2025-0055)预算编号:0025-00001569招标文件招标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1月目录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六部分格式附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2编号项目编号:310000000241129152888-00182054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招案2025-0055预算编号:0025-00001569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本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165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型标准: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1.履约保证金:第一次付款前,中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交一笔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到期日期应在合同验收日期之后(至少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后的1个月以上)。招标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日历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跨年支付项目:(1)若中标金额小于或等于1402500元,则合同签订后90日历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2025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合同金额的30%(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2)若中标金额大于(1402500)元,则合同签订后90日历日内支付(981750)元,2025年9月30日之前支付(420750)元,剩余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且下年度预算批复后60日历日内支付(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4.本项目为提前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财政实际批复为准。如财政实际批复金额低于成交金额,则成交金额以财政实际批复为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5.如遇特殊情况,招标方可要求本项目中标方适当延长服务时间并予以通知,延长服务期间产生的服务费,由下年度服务提供方按实际延长的工作量,在延长服务期结束后90日内向本项目中标方支付,支付金额=(下年度合同总额/下年度总工作量)×实际延长工作量,具体收、付款及开票等事宜由本日常运维类项目建议加入此条款项目中标方与下年度服务提供方协商执行。同时,如存在上年度服务工作延长情况的,本项目中标方有义务在延长服务期结束后90日内根据实际延5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长的工作量,及时、足额向上年度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关费用。注:若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本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条款将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6招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招标采购。7招标方式公开招标8招标人单位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55号邮编:200235联系人:黄老师联系方式:021-240119829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邮编:200063联系人:陈洁、陈媛媛电话:021-62340833、62340828传真:021-62446678邮箱:chenjie@cwcc.net.cn、chenyuanyuan@cwcc.net.cn10包件□适用■不适用有关包件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本项目11招标内容选取一家供应商,提供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12是否采购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13服务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受不可抗力影响,若本项目招标完成时间晚于2025年1月1日,则2025年1月1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本项目将根据上年度合同约定继续由上年度中标方运维,该段时间内产生的费用由本年度中标方按相关条款向上年度中标方支付)。14服务地点上海市范围内(招标人指定地点)。15报价货币投标文件的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16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6投标人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至投标截止时间查询,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6)本项目中标人不得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2025年“水质自动站数据复审及实样比对”为同一人。17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18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供应商不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详见本前附表第19款)。否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详见本前附表第19款)。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9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本项目不适用)若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如下: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则不再给予价格10%的扣除。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19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本项目不适用)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0若供应商非中小企业,可视为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的情形1)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1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2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下载地址及标书费支付地点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5-01-13起至2025-01-20(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下载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23现场踏勘■不组织如需,供应商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集中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自行前往现场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若由于对现场条件不了解而造成中标后发生一切不良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24提问方式及截止时间书面提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系统中填写提问信息。收件人:陈洁邮箱:chenjie@cwcc.net.cn25招标答疑会时间、地点时间:如有,另行书面通知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26领取补充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投标人)27接收质疑的方式及联系方式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联系方式详见本表第9项28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29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递交地点:上海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递交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为确保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通过转账、汇款、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保证金支付,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汇款账号:户名: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专项帐户)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愚园路支行帐号:316418030016025771、注明:上述户名须完整填写,包含后面(专项帐户),其中帐户的“帐”字为“巾”字旁。错字、漏字将会导致汇款不成功而无法及时缴纳保证金。)2、★投标人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非投标人单位账户或现金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3、银行转账时“备注栏”需注明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及资金用途,例:“招案2025-***、投标保证金”。30投标截止时间2025-02-1309:30:003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提交地点:http://www.zfcg.sh.gov.cn/32开标会时间、地点开标会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会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3楼会议室。33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均应包括下列部分:1)投标书(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等证明书(附件2);3)授权委托书(附件3);4)开标一览表(附件4);5)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5);6)偏离表(附件6);7)货物/服务报告(附件7);8)资格证明文件(附件8)9)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9);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见附件10);11)廉洁投标承诺书;12)声明函;13)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34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书、法定代表人等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偏离表、货物/服务报告、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廉洁投标承诺书、声明函等(详见第六部分格式附件)。35投标文件份数建议提供投标文件副本叁份(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备查使用,不作为评审依据。3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37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2)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提交投标文件的。38中标服务费支付本项目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中标人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计取标准如下:[100万元×1.5%+(中标金额-100万元)*0.8%]*95%。39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本次招标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40其他(1)投标人必须在网上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40其他(2)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投标(响应)未完成。(3)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参与开标会的投标人进行信息查询,确认投标人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备注:文中“■”表示为选择项,“□”表示为未选择项。-7-第一部分招标公告-8-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哨兵站及摄像头运维预算金额(元)1650000预算资金是否跨年是预算编号0025-00001569资金来源年度财政预算采购类型服务是否直接单一来源采购否是否允许联合投标否是否允许分包否是否中小企业预留中小预留是否采购进口货物否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视中标情况而定其他个性化要求自行现场踏勘,投标时提供每站详细运维方案。提供类似项目经验证明、数据保密项目时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受不可抗力影响,若本项目招标完成时间晚于2025年1月1日,则2025年1月1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本项目将根据上年度合同约定继续由上年度中标方运维,该段时间内产生的费用由本年度中标方按相关条款向上年度中标方支付)。付款方式1.履约保证金:第一次付款前,中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交一笔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到期日期应在合同验收日期之后(至少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后的1个月以上)。招标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日历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跨年支付项目(以100万以上服务类项目为例):(1)若中标金额小于或等于1402500元,则合同签订后90日历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2025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合同金额的30%(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2)若中标金额大于(1402500)元,则合同签订后90日历日内支付(981750)元,2025年9月30日之前支付(420750)元,剩余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且下年度预算批复后60日历日内支付(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3.本项目为提前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财政实际批复为准。如财政实际批复金额低于成交金额,则成交金额以财政实际批复为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4.投标方需承诺同意:如遇特殊情况,招标方可要求本项目中标方适当延长服务时间并予以通知,延长服务期间产生的服务费,由下年度服务提供方按实际延长的工作量,在延长服务期结束后90日内向本项目中标方支付,支付金额=(下年度合同总额/下年度总工作量)×实际延长工作量,具体收、付款及开票等事宜由本日常运维类项目建议加入此条款项目中标方与下年度服务提供方协商执行。同时,如存在上年度服务工作延长情况的,本项目中标方有义务在延长服务期结束后90日内根据实际延长的工作量,及时、足额向上年度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关费用。项目验收方式及标准验收主体:招标方验收时间:合同履约结束后60日历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方式:招标方组织专家会验收验收程序:招标方督促中标方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发起验收--中标方提供项目工作总结、提出验收申请--中心组织专家会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通过/修改后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标准:专家会验收通过验收内容:中标方需按要求完成本项目站点的运维,每月按时提交运维月报。项目结束1个月内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给招标方,招标方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站点日常运行与维护、仪器性能测试、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捕获率、数据有效率、比对合格率、运维技术档案提交等方面。违约责任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1.招标方、中标方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由于某一方的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失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方违约情节严重,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招标方的经济损失由中标方承担。如属双方过失,则根据各自过失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招标方、中标方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则由损失方自理。3.招标方、中标方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诉诸人民法院。项目背景为保障32个国考断面上下游水质哨兵站及视频监控正常运行,编制日常维护运行方案,对32个水质哨兵站及视频监控开展现场维护、对哨兵站仪器进行校准、运行比对等工作,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二、详细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1.工作内容编制日常维护运行方案,每站一方案。开展现场维护、仪器校准、运行比对等工作,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对视频监控采集的图像进行识别,发现异常及时报告。1.1维护站点上海市32个水质哨兵站,及128个视频监控,运维期为12个月,具体点位信息详见附表1。1.2监测指标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常规五参数(水温、溶解氧、pH、电导率、浊度)、悬浮物、氨氮、UVCOD。1.3运行维护内容水质自动监测站具体运营维护内容主要包括:(1)制定年度运行维护计划;包括日常维护及应急保障等。(2)开展定期检查,对系统和仪器进行定期检修、保养;保养检修须包括系统的全面清洗和检修、仪器管路清洗、主要备件的更换、仪器的性能测试检查等内容;-24-附件8-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公章)日期:注:本附表未提供或未盖章的,视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无效投标。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附件8-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特此声明。(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附件8-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日注:①本声明函未提供或未盖章的,视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作无效投标处理。②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附件9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结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若中标/成交,本声明函作为中标/成交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如供应商不符合中小企业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若中标,本声明函作为中标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72—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73—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74—附件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有请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若中标,本声明函作为中标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附:《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75—廉洁投标承诺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风气、净化环境监测市场环境、反不正当竞争,弘扬社会正气、自觉维护行业形象,恪守职业道德。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参与采购的情形,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三、我单位没有从招标人处离职或退休3年以内的人员担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之人、董事、监事,也没有聘用从招标人处离职或退休3年以内的人员,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采购方相关人员需回避的利害关系。四、不存在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相关人员发生不正当往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宴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相关人员,安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相关人员旅游、娱乐、消费,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提货券、微信红包等。五、不存在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相关人员套取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的项目关键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事项等。六、不存在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相关人员行贿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项目中标的行为。七、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中其他有关廉洁投标的情形。如发生以上任何与承诺不一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资格、终止合同等;并承诺于相关行为定性和处理后30日内,在中心要求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和格式等经中心提前审核同意),就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后果进行披露。承诺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76—承诺日期:投标保证金交纳及退还凭证(格式)(适用于银行转账)(招标人)、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我方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递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元)已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从我方账户转入你方账户。详见附件:银行出具的汇款单或转账凭证复印件。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因内容不全、错误、字迹潦草模糊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单位全称:开户银行(须具体到支行):开户账号:投标人名称(公章):年月日附:(附转帐或汇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注: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自投标人账户划出,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形式缴纳,并按要求粘贴凭证复印件以便项目结束后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手续。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且按本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标服务费”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足额中标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77—服务费开票资料说明函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本公司(投标人名称)在参加在贵公司举行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招标中如获中标,则开票类型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在对应的“□”打“√”,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以及我司的开票资料如下: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银行(具体到X银行X支行)电话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我公司未按该要求填写、未提供有效的开票资料、未确认开具发票类型或确认的发票类型有误。同意不予更换发票类型。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发票及中标通知书邮寄地址(如邮寄请填写,寄丢不补,不填自取):。投标人名称(公章):年月—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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