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评审咨询服务 封闭式中标结果公示(乌鲁木齐市财政局2025)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封闭式入围结果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1、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2025-XBZC-03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名 称: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18号江西大厦九楼
项目联系人:王静
项目联系方式:0991-5823555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1、入围结果:入围结果信息附件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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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最低入围分值:92.2分
五、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标项1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熊思渝,孙晓梅,张慧莉,于丽娜,梁淑珍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征集文件要求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附件信息:
以此文件为准2025-XBZC-0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2025年3月3日11时开标.docx191.2K
中小企业声明函97.1K
中小企业声明函288.6K
序号标项名称总价(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工程类:50(%),非工程类:60(%)新疆驰远天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40号汇源酒店14楼9165010274865565602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工程类:50(%),非工程类:60(%)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5B楼20层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号商铺916501007898528168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工程类:50(%),非工程类:60(%)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新世纪小区1栋22层22-D1、D2、D3、D49165000077346578244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工程类:50(%),非工程类:60(%)大华中天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26号院1号楼16层160391650100748695383T5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工程类:50(%),非工程类:60(%)新疆得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70号联合办公楼1栋22层2208室9165010279578611426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工程类:50(%),非工程类:60(%)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19层19019165010274222261491/1标项1:序号入围供应商名称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1新疆驰远天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驰远天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项目评审:响应6家50%2大华中天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大华中天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项目评审:工程类项目预算、结算评审,资产购置及服务类等项目预算评审。具备从事过与本项目类似工作经验,依照相关依据出具专业意见或成果文件。工程类项目评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关工作文件;能够在不同时段承担同一个项目预算及结算评审工作。6家50%3新疆得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得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项目评审:响应6家50%4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项目评审:响应6家50%5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项目评审:完全响应6家50%6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项目评审:完全响应征集文件要求6家50%2/2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征集文件项目编号:2025-XBZC-03征集人: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招标代理机构: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征集公告1第二部分采购需求5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0第四部分评标办法25第五部分框架协议(格式)32第六部分采购合同(格式)48第七部分征集响应文件格式50第一部分征集公告项目概况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5年3月3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征集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5-XBZC-03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300,000.00采购内容:项目评审(6家)工程类项目预算、结算评审,资产购置及服务类等项目预算评审。合同履行期限:2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条件、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项目负责人需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或相关高级职称证书。三、获取征集文件时间:2025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所要获取征集文件的项目,申请获取征集文件。售价:0四、提交征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3月3日11:00(北京时间)响应地点:http://www.zcygov.cn/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开标时间:2025年3月3日11: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远程参加开标活动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注:本次采购方式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凡参加本项目须自行购买与政采云平台完成对接的CA设备,如需购买新疆CA数字证书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也可以到其全疆各服务机构现场办理。如已有兵团或公共资源使用的新疆CA数字证书,也可与新疆CA联系,申请增加电子证书即可,无需重复申领。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征集文件,提前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CA驱动程序后,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4.供应商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和驱动程序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客户端和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5.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备注: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3)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7.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其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8.其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七、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1.采购人信息名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联系人:许世介联系方式:0991-281819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伊宁路318号江西大厦九楼联系方式:0991-582355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工联系方式:0991-5823555第二部分采购需求一、总体要求本项目采购的项目评审是服务于财政预算管理,协助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项目、政府投资等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核与事前绩效评估评价,项目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项目审核。要求供应商熟悉财政监督政策,具备服务财政支出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项目事前绩效评价等技术能力。二、项目概况序号入围供应商个数标项名称简要描述服务要求16项目评审工程类项目预算、结算评审,资产购置及服务类等项目预算评审。具备从事过与本项目类似工作经验,依照相关依据出具专业意见或成果文件。工程类项目评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关工作文件;能够在不同时段承担同一个项目预算及结算评审工作。服务相关要求:1.供应商对以上服务项目需分别具有相应业务资质及主营范围。2.供应商应具备固定专职技术人员、设备等,其拟指派评审人员需在本机构有三年及以上相关业务工作经历。3.单项项目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内容包括对项目基本情况资料审查,现场勘察,三方对账,出具单个项目工作底稿及评审报告或评价意见书、整理评审资料,按单个项目提交业务档案等服务。三、工作时限要求供应商应具备以下限时办结的能力:1.供应商须在本地具有快速响应服务能力,自接到采购委托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按要求到达指定项目现场开展工作。2.项目评审、审核限时办结制度: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合同后,应严格遵守项目评审时限要求,合理安排人员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并向采购人提交合同规定的成果文件及电子文档,且提交的成果文件必须完成其内部审核程序。3.因客观原因,需提前完成评审工作的项目,评审时限按项目委托时议定的时限执行。具体时限要求如下:(1)项目评审审核时限要求序号项目送审金额(万元)时限要求阶段性 (工作日)工作内容 500以下(含500)500-1000(含1000)1000-3000(含3000)3000-10000(含10000)10000以上1供应商签收项目资料对送审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审核并提交书面意见给采购人111112供应商审核项目送审资料、现场勘验、三方对账,完成项目初审并提交书面审核结果给采购人471115203供应商按照采购人对初审结果的复核意见进行修改111124供应商提交项目审核意见,收集、汇总、装订项目资料11122四、服务标准1.供应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按现行的财政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质量控制规定开展工作。2.供应商对成果文件应实行内部“三级复核”制度。应依照相关依据发表专业意见出具成果文件,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各类评审报告编制标准:评审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依据充分;评审结论定性客观、定量准确、依据充分;核增核减原因定性准确、条理清晰,披露评审问题有理有据、分析透彻;提出评审建议措施具体、针对性强。4.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因供应商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采购人不支付该项目的评审费用,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5.供应商提交成果误差不超过正负3%。采购人对供应商递交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以供应商盖章的定案表为准)进行复审,复审单项项目审定额结果误差超过总造价的3%(含3%)时,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不支付该单项项目的审核费用。6.供应商递交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经采购人、建设单位确认后,在后续工作过程中若由造价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方发现审核结果存在严重错误(如漏项、漏计单价、由于小数点等原因造成工程量或单价误差较大、各表格之间的对应数据不一致等问题),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不支付该单项项目的审核费用。7.因客观原因导致已审核的项目需要重新审核的,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并重新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成果,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供应商相关费用,供应商需充分考虑该因素进行响应。五、工作方式及服务人员组成(一)工作方式,供应商应指派一名固定的项目负责人员:1.非集中性评审:采购人对项目委托后,至少派一名工作人员进点开展评审工作,并根据项目金额确定的评审时限提交工作成果。2.集中性评审:采购人对项目批量委托后供应商须指派三名及以上评审人员进点开展评审工作,并在20日内提交工作成果。(二)服务人员组成及要求:1.项目负责人要求。供应商至少派一名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及相关单位进行有效沟通,随时向采购人汇报工作,跟进项目进度,确保审核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相关评审工作,能够就评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重大争议与纠纷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提交采购人要求的各项意见和审核报告。2.进点评审人员要求。①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至少派一名沟通能力强,熟悉政府评审工作流程,具备岗位匹配专业技术的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参与评审、技术探讨和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原则上评审人员在合同期内不予更换,如需更换,须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如不能按要求派驻评审人员,采购人有权不向其委托评审项目(响应文件中应提供派驻评审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资料)。②如果供应商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评审人员时,需提前3个月向采购人提出申请并得到采购人的同意。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实际投入的评审人员不足以满足任务需要或认为评审人员不称职时,可向供应商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评审人员的通知,供应商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符合采购人需求的评审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服务费标准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委托评审服务费将根据被委托的项目类别确定委托服务费,具体如下:1.工程类(包含维修改造、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单项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项目委托评审服务费计算标准以新疆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866号)所列示标准的基础上按5折确定付费金额。2.非工程类项目的预算评审服务费计算标准以新疆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866号)所列示标准的基础上按4折确定付费金额。七、其他1.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存储、保管和清理评审数据电子版和纸质版资料。不得将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外泄给不相关人员,包括供应商内部不相关人员,不得泄露采购人及所承接项目的任何商业机密,不得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对外公开评审结论。2.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各种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商业贿赂,坚决不搞人情评审,避免和杜绝吃拿卡要的不良行为。如因评审人员原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3.供应商自觉遵守回避原则:供应商不得参与由本单位设计、咨询、编制预算、结算等项目的评审、评价、审核相关业务;不得参与所评审项目的咨询、设计等相关业务;不得参与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建设单位的项目评审工作。有以上情况的,供应商应当主动向采购人书面报告并进行回避。若有违反前述规定行为,一经发现,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协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且不能参与后续年度采购事项。3.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购人各类评审项目的委托。供应商接到项目通知后应按时响应并安排人员对接资料接收等相关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相关评审服务,并在接收资料后按时递交成果文件。4.严格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评审时限及评审工作要求完成评审任务并整理装订项目资料提交归档。5.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工作转交或分包给第三方完成。6.评审人员在项目评审中,应该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保证评审质量。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与细化补充,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中内容为准。序号内 容说明及要求1征集人乌鲁木齐市财政局2采购人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许世介0991-2818190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伊宁路318号江西大厦九楼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工 0991-58235554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5项目实施地点乌鲁木齐市6服务范围项目评审工程类项目预算、结算评审,资产购置及服务类等项目预算评审。7服务要求详见第二部分服务采购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2年合同一年一签9资金来源财政拨款10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从开标之日算起)11付款方式后期签订合同中约定12提交征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时间:2025年3月3日11点 00分(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远程参加开标活动13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3月3日11点 00分(北京时间)供应商开标地点: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远程参加开标活动现场开标地点: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伊宁路318号江西大厦九楼)14投标保证金按每家投标单位5000.00元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将投标保证金交到保证金收款账户(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的,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并注明“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开户名称: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账号:0000020010110046725088行号:313881000301开户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友好南路支行(汇款时,请输入开户银行全称,以避免出现汇款不成功)15签字盖章供应商必须按照征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签字位置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使用CA锁电子签名或者亲笔签字后整页扫描上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16征集响应文件份数\\递交加密的电子征集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开标时须使用 CA秘钥进行文件解密工作。17兼投不兼中说明是否兼投不兼中:(是☑ 否 □)如供应商对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和乌鲁木齐市财政局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两个项目进行响应,只可以中标1个项目。兼投不兼中描述: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每个供应商最多只能被确定为上述两个项目中的1个项目的入围供应商。本项目按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和乌鲁木齐市财政局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的顺序进行评审,依次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同时对多包组响应的供应商,如供应商在前面包组已被评审为入围供应商,则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后面包组时,已经作为入围供应商的不再作为其他包组的入围供应商。18评标方法及标准质量优先法: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9评审报价详见第二部分服务采购需求20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入围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采用固定收费标准,本项目按照:5000元/入围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收款单位: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账号:0000020010110046725088行号:313881000301开户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友好南路支行2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评标时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22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6家。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23第二阶段成交供 应商确定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用顺序轮候方式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轮候顺序规则: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按得分排序授予采购合同,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以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政府采购网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单笔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五)公告期限。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汇总公告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和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总金额。24征集项目服务对象乌鲁木齐市财政局25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26入围服务费价格确定详见第二部分服务采购需求27其他不允许投标的情形(一)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二)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一、总则1.1定义1.1.1“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统称征集人。1.1.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凡满足本项目招标公告资格的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规定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任意情形之一:1.2.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1.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1.2.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征集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代理单位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4联合体投标1.4.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1.4.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4.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知识产权1.5.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5.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5.3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二、征集文件2.1征集文件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征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征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征集响应文件没有对征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2征集文件的澄清2.2.1任何要求澄清征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下载征集文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单位。代理单位收到澄清后将在2日内以澄清通知形式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予以答复,供应商须自行下载澄清通知,供应商未及时下载澄清通知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自负。注:所有书面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本代理机构概不受理。2.2.2供应商在规定时间未提交疑问的,视作默认对本次招标过程中征集文件或清单无疑问,对供应商超出规定时间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对其提出的问题可以不作解释。2.3征集文件的修改2.3.1在提交征集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15天,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征集文件进行修改。2.3.2征集文件的修改将以变更公告形式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2.3.3为使供应商在编写征集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征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代理单位可以酌情后延投标日期。2.3.4对征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须经过采购人确认后方可发放。当征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记录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因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征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三、征集响应文件3.1征集响应文件的编制依据3.1.1采购人提供的征集文件及有关资料;3.1.2相关的法律法规。3.2征集响应文件格式3.2.1征集响应文件应包括本征集文件“第七部分征集响应文件格式”中所列的内容。供应商应按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征集响应文件格式中所要求的资料,如其征集响应文件与其实际不符,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3.2.2编制征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各投标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征集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3投标报价3.3.1报价依据:本项目征集文件中技术要求。3.3.2投标货币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供应商应采用人民币报价。3.3.3报价方法:1)投标报价应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2)服务费应为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并包括且不限于在办公地点、交通、食宿、通讯、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费用,并包含所提供的高级职称人员、需聘请的专家及最低人数要求所带来的额外费用。3)服务费价格:服务费以中标单位实际承接任务数额据实结算,每个项目支付价格包括投标人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各种征(取)费、政策性调整因素,各种税金、投标人期望的利润、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以及完成全部项目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等。一旦中标,供应商除合同条款规定的调整价格因素外不能以任何理由追加酬金或提任何调整要求。投标报价中所发生的费用缺漏项以及由此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并且不免除投标人以缺漏项费用为理由的违约责任;4)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对本项目内容有新规定时执行上级规定,本项目自行终止。3.4征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3.4.1征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90天。3.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跟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征集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期限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3.5投标保证金(详见前附表)3.6征集响应文件的修正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征集文件要求的征集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6.1征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6.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6.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6.4对不同文字文本征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7征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3.7.1征集响应文件制作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响应,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需要使用CA锁,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zcy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携带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在线解密。5、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6、其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3.7.2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开评标项目,供应商须在征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征集响应文件(jmbs格式),并在文件领取开始时间至征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征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3.7.3征集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征集响应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征集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征集响应文件被拒绝的风险。3.7.4征集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将拒收。3.7.5供应商编辑电子征集响应文件时,根据征集文件要求用法人CA秘钥和企业CA秘钥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征集响应文件(jmbs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CA秘钥加密。3.7.6征集响应文件封面或扉页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必须按照征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签字位置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使用CA锁电子签名或者亲笔签字后整页扫描上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3.8.征集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及密封3.8.1供应商在征集响应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征集响应文件按供应商须知第3.7条规定解密递交。未按征集文件要求将加密递交的征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8.2不接受邮寄的征集响应文件。3.9征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3.9.1供应商在递交了征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征集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3.9.2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征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四、开标及评标4.1开标4.1.1代理单位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征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内,各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提前进入网上开标大厅,选择进入对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在线签到。4.1.2有重大偏离的征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4.1.3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主持人登录网上开标大厅,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选择本项目进行网上开标。2)各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需在征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内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征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截止后,根据主持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征集响应文件的解密。3)主持人在供应商全部解密征集响应文件成功后,导入全部投标响应文件,根据投标报价进行唱标环节。4)唱标环节结束后,供应商确认有无异议,若供应商有异议,可一一作出答复,所有供应商确认无异议后开标结束。5)开标结束,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转入评标阶段。6)招标代理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4.2评标详见征集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4.3征集响应文件的澄清4.3.1评标委员会有权请供应商就征集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书面说明和澄清。4.3.2供应商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4.3.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征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征集响应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4.3.4征集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征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4.4废标条件4.4.1未按照征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4.4.2征集响应文件未按征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4.4.3不具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4.4报价超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4.4.5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4.4.6无法人身份证明书的或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4.4.7征集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全、扫描件不清晰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4.8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征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征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4.4.9征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4.4.10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征集响应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4.4.11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不满足征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4.4.12未按照征集文件格式制作征集响应文件的;4.4.13征集响应文件中所附证件或证明材料无效不能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的;4.4.14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或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4.4.15征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4.4.16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4.5.1不同供应商的征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5.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5.3不同供应商的征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5.4不同供应商的征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5.5不同供应商的征集响应文件互相混装4.5.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4.6其它4.6.1评标委员会有权选择和拒绝供应商中标。评标委员会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4.6.2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规定的活动,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五、框架协议有效期框架协议有效期2年。本项目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采购的方式,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六、入围结果通知6.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入围结果,在公告入围结果的同时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入围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七、保密向中标人授予合同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向提交征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与这些程序无关的人员泄漏与评标和合同授予有关的信息。八、框架协议书8.1签订框架协议自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入围供应商须按征集文件规定和其征集响应文件的承诺与采购人订立书面框架协议。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8.2拒签框架协议8.2.1除非框架协议与征集文件有重大背离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如中标人放弃中标、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框架协议、不按照征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则按违约处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项目重新组织采购的,弃标供应商不得参加。8.2.2如采购人无充分理由而不与中标人签订框架协议,采购人违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8.3供应商法律责任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成交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成交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四)不履行框架协议义务或者履行框架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九、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9.1招标产品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9.2强制采购招标货物中含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采购的产品是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年第18号)内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相应产品上需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注:供应商投标货物含有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未注明产品型号规格的,应提供认证证书附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9.3优先采购招标货物中含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对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入围供应商供货时应充分理解该文件。9.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9.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自拟),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9.6监狱企业(格式)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的证明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需要在投标时提供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资料。本征集文件中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均指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十、质疑与投诉10.1本征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编制。10.2供应商认为征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地址详见征集公告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地址。10.3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10.4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时应当提供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质疑材料包括:1、质疑书原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原件;5、相关举证资料。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附网上下载文件时间截图)(四)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0.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不予受理:10.5.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10.5.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10.5.3质疑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10.5.4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10.5.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10.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0.7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10.8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关规定,在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基础上,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征集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九条规定情形中的专家及采购人评委应当回避不能担任评委。三、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质量优先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征集响应文件满足征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3.1评审程序3.1.1资格评审(资格后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详见资格审查表)3.1.2初步评审符合性检查。依据征集文件的规定,从征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征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3.1.3澄清有关问题。对征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征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征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征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征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征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征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对不同文字文本征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征集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或者对报价修正不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3.1.4比较与评价。按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征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等其他因素的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1.5确定入围供应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评审因素第2项和第3项之和评分高低排序。按照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入围供应商,以此类推。若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到行贿犯罪记录则不再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入围供应商。3.2评标细则3.2.1本项目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里设最高限价,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的,其报价无效。3.2.2有效报价指通过了资格后审及初步评审,并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的除外。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供应商应自行考虑自身报价情况提前准备证明材料,以备递交评标委员会),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2.3评分标准及因素序号项 目分值内 容指标数据来源1企业能力(15分)10分以投标供应商的业绩为评分依据。投标供应商供应商提供 2022年1月1日至今项目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 2 分,最高得 10 分(同一项目续签合同不累计得分)。 注: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日期应在征集文件要求的时限内,合同应当清晰、完整且有效,并加盖公章。合同须表明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有效判断的不得分。 5分2022年1月1日至今,须提供业主盖章的服务评价意见函,同一采购人同一年度评价意见函只认定一份,业主评价为满意或优的,每项得1分,满分5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供应商2履约能力指标(35分)10分以投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为评分依据。投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与本项目类似业绩的,每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注:供应商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可以是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审核备案表或合同等证明材料,且能体现业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7分以投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职称为评分依据。投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7分。 注:供应商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评分项目规则不得分。5分以投标供应商实施项目的高级职称人员为评分依据。投标供应商为本采购项目配备的满足条件的工作人员,1.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具有注册师资格(包括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且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每1人得1分,最高得3分。2.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具有注册师资格(包括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格的每1人得1分,最多得2分。注: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专职人员注册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评分项目规则不得分。5分以投标供应商实施项目的中级职称人员为评分依据。投标供应商除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师资格(包括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外配备满足采购需求的工作人员,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的每1人得1分,最多得5分。注:供应商需提供评审(评价)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评分项目规则不得分。8分以投标供应商人员配备为评分依据。投标供应商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拟安排的评审人员数量、人员配置情况、任务安排(责任分工)的明晰程度、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排名第一的得8分,其余依次递减 1 分,最低得 0 分。注:供应商指派评审(评价)人员在本项目实施阶段应常驻乌鲁木齐,具有工程评审或项目评价与评估经验等,并持有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职称。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上相关人员注册证书,且证书注册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一致。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评分项目规则不得分。如配备的专职人员数量一样,即名次并列。3信誉承诺指标(20分)10分以投标供应商服务能力为评分依据。评审委员会(1)项目团队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得2分;注:须提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承诺中标后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承诺书,不提供不得分。(2)承诺在报告编制各个阶段,服务团队随时响应进驻,确保人员安排到位,工作按期开展,顺利推进,得4分。(3)承诺提供 7*24 小时响应服务。一般业务需求和问题当日反馈解决,重大问题,三日内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得4分。10分以投标供应商保密措施承诺为评分依据。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所有经手数据未经允许,不得外泄,不得违规存放,若无故造成数据外泄,所有后果自行承担。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相应保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签订项目保密协议,报表数据等相关保密管理办法,数据泄密惩处措施等。每提供一条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得 2 分,满分10分;响应文件中未作针对性描述的得 0 分。4技术指标(30分)10分以投标供应商项目服务方案为评分依据。评审委员会根据征集人要求提供各项工作完善、科学、可行的服务方案,①能保证工作到位,满足要求的审核方案;②实施计划进度;③工作质量及目标实现措施方案;④时间保证措施可行性方案;⑤内部管理制度;⑥具体实施工作方案;⑦监督制度;⑧突发紧急情况时的应急解决方案保证措施,进行评价。方案完整具体详尽的得10分,每有一处不足扣1.25分,扣完为止。方案内容模糊不清、不完整、逻辑性差、不符合实际的,每有一条扣 1分,扣完为止。10分以投标供应商项目实施各阶段的进度安排为评分依据。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实施阶段的进度安排,包括①前期准备阶段、②布置培训阶段、③数据审核阶段、④上报财政汇审阶段等关键节点的时间,内容全面完整,得10分;缺项或描述不清晰一项扣 2.5 分,扣完为止。内容模糊不清、不完整、逻辑性差、不符合实际的,每有一条扣 2分,扣完为止。10分以投标供应商应急保障方案为评分依据。评审委员会针对本项目编制应急保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应急保障计划、②数据丢失、③突发紧急工作安排等问题进行及时响应。方案内容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10分;内容每缺失一项扣3.3分,扣完为止;方案内容模糊不清、不完整、逻辑性差、不符合实际的,每有一条扣 2.5分,扣完为止。其他或未提供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的,不得分。合计100分 备注:评分得数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缺项得0分。资格审查表序号项目内容评审标准通过(√)不通过(×)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且在有效期内:通过否则:不通过2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条件、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6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7是否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8结论说明:①以上资料在征集响应文件中单独另附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对所提交证件的清晰度、真实性、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否则承担投标无效的后果。②以上各项必须全部通过,方可通过资格审查。③以上有一项未通过审查即未通过资格审查,按无效标处理并在备注中写明原因。④如果有关证件如正处于年检、补办、换发之中,投标人须具有该证件颁发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资料(同时征集响应文件中须附有其相关资料证件),该证明应准确表明证件目前所处状态及有效性,否则视为该项审查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表序号项目内容评审标准(通过“√”)(不通过“×”)1供应商名称与相关证件名称一致(名称变更的,出具齐全的变更手续证明)。2服务质量合格3合同履行期限2年4投标有效期符合征集文件要求。5征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情况符合征集文件要求。6征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七部分“征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7征集响应文件其他要求符合征集文件中对征集响应文件的其他要求8报价是否按要求报价,超出采购人接受范围第五部分框架协议(格式)框架协议(本协议仅供参考,以后期签订为准)甲方(征集人):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乙方(入围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按照征集文件约定的事项以及协议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承诺,协议甲乙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第一条项目基本信息1.1.项目名称:1.2.项目编号:1.3.采购需求:详见附件1.4.框架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协议的执行期限。第二条框架协议信息1.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1.1.1服务内容:1.2.2服务标准:(1)供应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按现行的财政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质量控制规定开展工作。(2)供应商对成果文件应实行复核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级复核”。应依照相关依据发表专业意见出具成果文件,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各类评审报告编制标准:评审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依据充分,评审结论定性客观、定量准确、依据充分,核增核减原因定性准确、条理清晰,披露评审问题有理有据、分析透彻,提出评审建议措施具体、针对性强。(4)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因供应商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时,采购人不支付该项目的评审费用,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5)供应商提交成果误差不超过正负3%。采购人对供应商递交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以供应商盖章的定案表为准)进行复审,复审单项项目审定额结果误差超过总造价的3%(含3%)时,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不支付该单项项目的审核费用。(6)供应商递交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经采购人、建设单位确认后,在招标时若由造价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方发现审核结果存在严重错误(如漏项、漏计单价、由于小数点等原因造成工程量或单价误差较大或各表格之间的对应数据不一致且金额相差大等),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不支付该单项项目的审核费用。(7)因客观原因导致已审核的项目需要重新审核的,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并重新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成果,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供应商相关费用,供应商需充分考虑该因素进行响应。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3.适用框架协议的征集人:乌鲁木齐市财局4.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第三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1.采购人在入围供应商中通过(3)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1)直接选定,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2)二次竞价二次竞价规则:协议方乙方以第一阶段的响应报价(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依照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入围产品(服务)、采购合同等事项,根据采购人明确的竞价需求,参与二次竞价,以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二次竞价截止时间:/二次竞价需求:/(3)顺序轮候顺序轮候规则:以入围供应商从高到低排名依次进行合同授予,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仅能获得一次合同授予的机会。顺序轮候期:/第四条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3)1.本项目无预付款。在完成项目评审、评价、审核等工作后,供应商按年度填写《项目委托评审费支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送采购人审核签认,由采购人直接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双方账户信息如下:甲方名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户名:开户行:账号: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名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户名:开户行:账号: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10日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3)2.费率其他约定当成交供应商承接的项目评审存在特殊情况,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确定费率后,另行在采购合同中约定。(3)3.履约保证金:无。第五条采购合同文本详见第六章采购合同(格式)。第6条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1.入围供应商的清退乙方在签订本框架协议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将取消其入围资格;乙方在签订本框架协议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将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成交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成交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授予的;(4)不履行框架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6)入围供应商的组织机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造成不能履行框架协议或合同的。2.入围供应商的补充甲方不启动补充征集程序。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将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采购人按照本项目征集文件采购需求及本框架协议约定的事项从入围供应商中选定成交供应商。2.甲方负责管理乙方的服务活动,使其符合采购价格不高于响应报价的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3.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征集文件以及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等文件对乙方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收集并公开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如发现乙方违反征集文件或本协议或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承诺,甲方有权暂停或解除乙方的框架协议。4.甲方有权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清退或补充等相关事宜。5.如征集文件有要求需要在框架协议中另行确定的事项,甲方有权按征集文件要求执行。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按质、按量、按计划与合同协议约定完成本项目,并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与项目有关人员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虚作假增加评审金额的,经查实按违约责任处理。7.根据项目进度,甲方有权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乙方按修改意见完成服务工作。8.乙方配备的项目投入人员应得到甲方的认可;对派遣到甲方的评审人员(包括主审、协审人员)进行管理、考核、检查与奖惩。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工作人员。10.按框架协议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产品和服务费用。11.如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知识产权归属的,产权归属为甲方。12.处理方式: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遵守采购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选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获得成交供应商资格。2.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征集文件中要求的标准。3.乙方应保证依据征集文件要求及响应承诺,向采购人提供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产品、以及与之配套的耗材、配件。4.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的评价及反馈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5.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否则,乙方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责任的权利。6.乙方应按照征集文件评审办法要求提供需要核查的原件,如原件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不一致或虚假的或未提供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入围资格,另行确定入围供应商。7.严格履行合同文件(含征集文件、响应文件等)约定和承诺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保证甲方项目的相关工作质量和进度。8.必须严格实施乙方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人力资源配置。在必须补充或更换人员时,必须补充或更换优于或等同于响应文件所承诺资质的评审人员(包括主审、协审人员),并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在第二阶段签订合同时需要调整人员,调整的人员应当是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人员,且签订合同前须提供人员名单送甲方审核。9.乙方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须与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合同存续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要求或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必须保证在岗工作时间和重要活动在岗,如有变化,须取得甲方同意。10.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报告、资料、文件等内容及服务成果后,甲方即对上述内容享有充分、完整和排他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报告、资料、文件等内容及服务成果。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11.乙方评审人员(包括主审、协审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如乙方因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乙方应履行回避义务。乙方以及乙方评审人员(包括主审、协审人员)如存在可能影响本合同所安排项目评审公正性的情形,应主动告知甲方,并终止本合同或更换存在利益关联的评审人员。如果乙方与所评审项目(或该项目的送审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应主动告知甲方并终止本合同;如果所安排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项目(或该项目的送审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应主动告知甲方并更换评审人员。13.有义务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在审核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甲方。14.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可能委托项目的指派及分配,并了解本项目签订框架协议后仅代表取得入围乌鲁木齐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资格,不等同于可确保直接承接相应数量的项目评审工作并获得相应项目的服务费用。第九条违约责任1.若因乙方原因而未能履行框架协议或未达到框架协议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书面督促乙方履行框架协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进行整改;如乙方在上述时间未答复,或无故拖延履行框架协议,或经整改后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服务框架协议,且无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框架协议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付出的所有服务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服务框架协议,且无需支付框架协议解除后的框架协议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付出的所有服务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咨询合同,且无需支付框架协议解除后的框架协议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付出的所有咨询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5.乙方出现1次损坏审核资料的,给予警告一次;出现2次损坏审核资料或1次丢失审核资料,终止框架协议,并按情节轻重究其责任。6.乙方未按本框架协议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服务成果费用金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框架协议,则框架协议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三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因服务成果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标准对服务成果质量进行验收。服务成果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成果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本框架协议继续履行。第十二条其他1.本协议原则上由双方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具体项目具体事宜需在采购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采购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3.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甲方名称(盖章):协议乙方(盖章):地址: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1廉洁诚信协议甲方: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乙方:为保障甲方与乙方在业务来往的合法权益,推进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诚信建设,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廉洁、诚信的原则,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作为框架协议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所指利害关系人是指评审项目有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作人员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诚信的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二)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第三条甲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利害关系人不得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财物;(二)利害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利害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利害关系人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五)利害关系人不得接受由乙方提供的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本人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当乙方提供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利害关系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或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第四条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不得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向利害关系人提供财物;(二)不得向利害关系人提供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得向利害关系人提供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得为利害关系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五)不得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利害关系人主动索取和要求本条(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乙方应拒绝,并有义务向甲方或监督检查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应保护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由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依据征集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严肃处理。乙方不廉洁、不诚信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有损甲方形象和声誉的,由乙方予以赔偿。第六条甲、乙双方的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廉洁诚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投诉和举报。甲、乙双方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单位相关人员询问情况,必要时可以请求对方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协助,对方应予积极配合。第七条本协议为采购合同附件,与采购合同一并签署。第八条本协议由甲方负责解释。第九条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及投诉渠道名称:地址:电话:邮箱: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附件2履约验收方案(最终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为准)1.履约验收工作参加人员1.1.1履约验收主体单位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机构1.2.2履约验收参加人员采购人代表、委托机构代表、成交供应商代表及采购人邀请的其他人员2.履约验收时间:20年月日3.履约验收地点:4.履约验收方式:采购人自行验收5.履约验收程序5.1.1成立验收小组5.2.2量化验收标准5.3.3组织验收5.4.4出具验收报告5.5.5验收结果公告5.6.6验收资料归档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整理好验收原始记录等资料后妥善保管,不得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6.履约验收内容对采购服务的人员选派及工作配合情况、评审时效、评审质量、评审报告编写及文本情况、急件项目加分、质量时效问题、廉政职业道德等进行验收。7.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标准:(1)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或服务资料等,并派遣坐班人员进行驻场服务。验收合格条件如下:服务技术参数与响应文件中响应表或证明材料一致,性能或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否则,以实际服务技术参数与响应文件响应表参数或证明材料比较,按如下情况处理:①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表或证明材料中满足或优于的技术参数,在验收时实际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视为供货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责任,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②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表或证明材料中优于的技术参数,在验收时实际仅满足并未优于技术参数要求的,视为供货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责任,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③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表或证明材料中不满足的技术参数,在验收时实际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以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验收。④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表或证明材料中满足的技术参数,在验收时实际优于技术参数的要求,以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验收。⑤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表或证明材料中优于的技术参数,在验收时实际也优于技术参数的要求,但没有达到响应表或证明材料中优于的程度,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按是否满足要求验收。⑥实际投入人员与响应拟投入人员不一致的,验收时不论实际是优于还是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采购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如影响服务的使用、质量、档次及采购人需求的,还可视为供货商违约,追究供应商责任,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2)技术资料、评审报告等资料齐全。(3)在服务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工作正常。(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及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5)服务在符合采购人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6)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征集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7)采购人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确认的,相关配合事项由成交供应商与其他有关单位协调。(8)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及响应文件响应的其他标准。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附件3保密协议甲方名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乙方名称:xxx公司为实现甲、乙双方公平合作,互利互惠的目的,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信息、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自愿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的所列条款。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泄密的界定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管理秘密等。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原理、技术方案、产品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2、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与有合作关系企业和客户名单、客户资料、合作意向、投资合同条款、营销网络和渠道、客户抵押物信息、成本价格、拍卖标的底价、收费标准、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资料、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3、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资产状况、工资薪酬资料、人事资料、理才投资客户资料、借款客户资料、业务投资资料(客户调查审查报告、会谈记录、公证书、合同、表格等)、业务标准规范和流程、业务培训资料、各类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管理制度等;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创造的与以上内容有关的资料,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属本协议规定保密范围内。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1.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所需具备的资料、信息。2.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过程、及人员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用于本方生产应用之外的其它商业用途。3.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防止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秘密。4.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甲方的任何资料信息;5.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甲方技术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牟取私利;6.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果这些数据未经甲方许可披露给他人,所造成对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愿意承担索赔责任。7.乙方承诺,无论任何原因,为甲方提供服务终止后,乙方保证退回甲方保存在乙方处的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如有)。8.乙方同意并承诺,恶意泄露其所有保密信息,一经查实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9.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合同和内控管理规定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10.若乙方所派工作人员有泄密行为,乙方负有法律责任。三、保密的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四、保密期限本协议涉及客户信息的保密期限为十五年,其它项保密期限自项目实施完毕之日算起为期五年。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六部分采购合同(格式)(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评审服务合同合同编号:采购人(甲方)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成交供应商(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征集文件及框架协议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及服务范围1.项目名称编号:;2.服务内容:;3.服务期:;4.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5.协议价格:按框架协议规定执行。第二条签订本合同依据1.框架协议;2.采购征集文件;3.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4.入围通知书。第三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框架协议授予。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3.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合同。但补充内容不得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公章)年月日乙方(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本合同仅供参考,以后期签订合同为准!第七部分征集响应文件格式注:请供应商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格式、内容、顺序制作征集响应文件,编制目录并标注页码,否则影响对征集响应文件的评价。XXX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详细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供应商:(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征集人):本授权书声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投标及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有效期天,无转委托权。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时提供授权委托书2、委托代理人必须签字确认,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3、诚信投标承诺书本人受(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本企业参加(征集人)组织的项目的采购事宜,现代表本企业及本人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征集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四、不与征集人或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不向征集人或者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七、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八、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九、中标后,与征集人按照采购文件和入围供应商的征集响应文件订立合同,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十、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公司及投标授权代理人本人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4、投标函(征集人):我们收到贵方征集文件(项目编号:),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全权代表(投标单位名称)提交以下资料:1、加密的电子征集响应文件(jmbs),应在文件领取开始时间至征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采云平台”上传,开标时须使用CA秘钥进行文件解密工作。2、宣布愿意遵守下列条款:1)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征集文件及有关附件,同意按照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承接征集文件规定的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为:,服务质量:。2)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3)如果我们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履行征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4)我们愿意提供征集人在征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5)我们同意按征集文件规定,遵守有关招投标的各项规定。6)如果我方中标,同意按征集文件规定向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7)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天。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除可填报内容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5、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报价服务期备注注:投标人报价包含人员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说明:1、报价一览表除投标文件正副本中提供外,另须单独与项目明细报价表一起密封一份,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6、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表序号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职称注册证书专业拟担任本项目职务备注注:1、后附评审因素表中要求至少放的证件和投标单位有必要放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若评选入围,项目拟派工作人员不得更换,否则将取消入围资格。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7、服务要求及内容响应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征集文件》的要求《征集响应文件》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若无偏离,此处书写“承诺对服务要求及内容全部执行并同意合同条款”,加盖单位公章)备注:1、如对征集文件中服务要求及合同条款有偏差的,如实填写偏差内容及原因,注明偏离情况说明;8、类似业绩序号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万元)客户联系人及电话12345678注: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审核报告等业绩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9、供应商资格审查证明文件详见“资格审查表”要求序号项目内容评审标准通过(√)不通过(×)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且在有效期内:通过否则:不通过2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条件、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6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7是否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征集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通过8结论注:1、以上资料在征集响应文件中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防止电子文件不清晰而影响投标文件不合格的,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无效的后果。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致(征集人):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如采购人在本采购活动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退出本次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采购各方损失。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较大数额罚款”: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承诺函本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过程中特作以下承诺:1.我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我公司在本项目采购采购征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日期:年月日1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现场查询不得存在不良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按无效征集响应文件处理。13、服务方案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情况和评审要求提供技术方案,格式自拟。1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5、无其他关联企业同时投标声明函致(征集人):我单位声明与其他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一)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企业未参与投标;(二)我单位直接控股、存在管理管理的其他企业未参与投标;(三)我单位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其他单位并未与我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如征集人在本采购活动中,发现我单位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我单位将无条件退出本次采购活动,如中标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采购各方损失。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6、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①,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年月日9.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新疆驰远天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参加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的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属于商务服务(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新疆驰远天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96人,营业收入为4215.22万元,资产总额为4588.65万元①,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新疆驰远天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3月3日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十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大华中天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大华中天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联合体)参加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单位名称)的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评审咨询服务委托采购项目,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商务服务;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大华中天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1462.724121万元,资产总额为1734.254268万元①,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大华中天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3月02日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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