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 车辆保险服务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车辆保险中标结果公示(来安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25)
来安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征集公告
项目概况
来安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招标项目的潜在响应供应商登录“徽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5年3月27日08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征集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JXY202503050371
项目名称:来安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
预算金额:0元。
最高限价:65%;
采购需求:拟选定3家车辆保险服务商为来安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服务供应商。来安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以在入围供应商中自行选择车辆保险服务供应商进行车辆保险,征集人不承诺任何数量的保险业务。
框架协议期限:2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4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本项目为框架协议采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若中小企业对此有质疑,可按以下渠道递交质疑:以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有有效的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本项目属于保险行业,允许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参加投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投标需提供市级或市级及以上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投标授权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信誉要求:响应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响应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响应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响应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响应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响应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响应供应商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款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
备注:第4、5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
征集文件
时间: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27日
地点:“徽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徽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0元
四、提交
征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3月27日08点00分(北京时间)(自征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供应商提交征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请登录“徽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是否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征集公告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名称:来安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来安县新安镇来安大道
联系方式:刘子秀、199550201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来安县双创产业园B座7楼
联系方式:王静、183650599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子秀、王静
电 话:19955020169、18365059969
附件信息:
来安县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3.7.pdf335.9K
来安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电子招标投标)项目编号:KJXY202503050371征集文件征集人:来安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盖单位章)采购代理机构: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二〇二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征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质量优先法)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文本第六章征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征集公告项目概况来安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招标项目的潜在响应供应商登录“徽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5年3月27日08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征集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KJXY202503050371项目名称:来安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预算金额:0元。最高限价:65%;采购需求:拟选定3家车辆保险服务商为来安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服务供应商。来安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以在入围供应商中自行选择车辆保险服务供应商进行车辆保险,征集人不承诺任何数量的保险业务。框架协议期限:2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4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本项目为框架协议采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若中小企业对此有质疑,可按以下渠道递交质疑:以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有有效的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本项目属于保险行业,允许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参加投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投标需提供市级或市级及以上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投标授权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信誉要求:响应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①响应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②响应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③响应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④响应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⑤响应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5.响应供应商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款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备注:第4、5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三、获取征集文件时间: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27日地点:“徽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徽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提交征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5年3月27日08点00分(北京时间)(自征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供应商提交征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请登录“徽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是否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征集公告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征集人信息名称:来安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来安县新安镇来安大道联系方式:刘子秀、1995502016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来安县双创产业园B座7楼联系方式:王静、1836505996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子秀、王静电话:19955020169、18365059969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一、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项目名称来安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1.1项目编号KJXY2025030503711.1服务期框架协议期限:2年;1.1服务地点滁州市来安县境内1.2征集人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刘子秀电话:199550201691.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项目联系人:王静电话:183650599691.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4采购预算0元。1.5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投标报价最高限价:65%2.1采购内容拟选定3家车辆保险服务商为来安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服务供应商。来安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以在入围供应商中自行选择车辆保险服务供应商进行车辆保险,详见《采购需求》。3.1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包4.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6评审方法□价格优先法☑质量优先法7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详见第一章“征集公告”9.1踏勘现场不组织,响应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联合体投标详见第一章“征集公告”11.6合同分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12.1招标代理费代理服务费金额:按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滁公管〔2022〕5号,以及补充文件滁公管综〔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代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标准;代理费:15000元。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入围供应商。15.4征集人澄清的方式以更正公告形式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21.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征集文件要求的征集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22投标保证金不收取23.1征集响应文件数量加密电子征集响应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响应供应商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征集响应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征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单位章;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入围供应商领取入围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23.2签字或盖章要求电子征集响应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电子签章),征集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部位,指电子签章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均可。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且经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批准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4.1征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网上递交征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3月27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注:以响应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征集响应文件为准,逾期提交的,征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解密程序开始后60分钟内(以本项目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2.解密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08时00分至2025年3月27日09时00分。25.1是否退还征集响应文件否26.1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第一章“征集公告”26.3开标程序开标顺序:解密电子征集响应文件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27.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征集人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评委由征集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9.1.1评审办法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价格优先法☑质量优先法29.1.2告知入围结果的形式供应商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看29.1.3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数量及原则提交响应文件和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少于或等于3家时,本次采购废标。提交响应文件和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少于4家时,设置淘汰比例为20%(向上取整,例如:4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符合性审查,按20%淘汰比例应该淘汰0.8家,向上取整后淘汰1家),根据综合得分由低到高进行淘汰。当按上述淘汰比例淘汰后,剩余有效供应商数量多于或等于3家的,根据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推荐入围供应商数量为3家。如出现得分并列时,按照响应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淘汰供应商,如得分与响应报价均相同的,则由评审小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淘汰供应商。21.1.4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直接选定:(1)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21.1.4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29.2入围通知书形式:数据电文。33.1履约担保不收取38.2响应供应商对征集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及方式1.供应商质疑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2.接受质疑的方式: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报等)向征集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同时发送一份与书面质疑内容一致的质疑电子版至征集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邮箱(联系代理机构);为保证质疑的及时处理,请质疑人在发出质疑后及时与征集人或代理机构电话确认;3.在线质疑回复: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徽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对质疑人进行质疑回复,请质疑人及时登录徽采云电子交易系统查看;4.接受征集文件质疑的截止时间: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5.响应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6.各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务必登陆徽采云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是否有更正公告,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网上公布的更正公告视同通知了所有供应商,为征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7.征集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详见征集公告38.6征集人答复在线质疑的时间及方式收到在线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在线作出答复并以更正公告予以公告。付款方式、时间、条件由各单位据实向服务商支付车辆保险费用。征集文件获取方式和时间征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获取时间:征集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征集文件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同义词语征集文件第六章征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等章节中“招标人”、“供应商”,等同于“征集人”、“响应供应商”。清退机制1、清退规则:供应商不得出现以下情况,如有发生,予以立即清退。(1)违反工作纪律要求;无故不服从招标人安排的任务(2)将征集人委托的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供应商及其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有恶意串通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造成损失或给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重要材料丢失的;(5)多次出现响应时间不及时、到场时间不及时导致无法开展工作的;(6)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开展活动的;(7)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所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征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供应商的所有委托业务。触犯法律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8)征集人依据征集文件约定的考核办法等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清退。(9)入围后实施过程,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服务人员名单更换人员超过80%且出现补充人员不满足要求无法达到服务的予以清退。(10)入围后实施过程中,两次及以上出现采购人选定服务供应商后,清退机制供应商无法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情况的予以清退。(11)外出工作,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对采购人造成影响的情况的予以清退。(12)供应商在工作期间,出现行贿、受贿行为,对公司法人、公司追究法律责任且列入征集人黑名单,未来3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征集人招标的项目投标。补充机制1.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2.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其他补充说明11、框架协议有效期:2年。2、框架协议采购类型:本项目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采购的方式,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其他补充说明2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特别提示1.响应供应商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征集文件,否则无法上传征集响应文件。注:响应供应商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征集文件。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响应供应商登录“徽采云”投标客户端递交。3.如果过程中出现征集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征集响应文件。6.响应供应商单方面出现其他响应供应商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9.评标时查询征集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征集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响应供应商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10.电子加密征集响应文件上传到系统后,需要投标企业到开标截止时间后解锁,不存在商务报价等投标信息通过系统泄密的风险;投标截止时间前,已上传的征集响应文件也可以撤回修改。集中到开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加密征集响应文件,可能出现由于投标企业制作电子征集响应文件不熟练、网络拥堵等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且无法及时解决,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三、相关要求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附件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一)三万元以上罚款;(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附件3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有融资需求,可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到下列金融机构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能够办理此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和银行。一、安徽省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线上办理)https://jinrong.anhui.zcygov.cn/luban/finance?utm=site.site-PC-4718.573-pc-websitegroup-image-front.1.d423b4f085ec11ee9e8fc783eb61c575百度“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首页下拉可见“金融服务模块”二、可提供线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部分金融机构来安县1.金融机构名称: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黎明路78号联系人及电话:孙帅18712050229附件4部分电子保函、政采贷办理途径供应商如有开具电子保函、办理政采贷业务的需求,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能够办理此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和银行):一、“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电子保函业务“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https://jinrong.anhui.zcygov.cn/luban/finance?utm=site.site-PC-4718.573-pc-websitegroup-image-front.1.d423b4f085ec11ee9e8fc783eb61c575或搜索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首页下拉进入金融服务模块)提供全线上电子保函服务业务,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通过线上完成保函申请、出函、下载,采购人可通过线上核验理赔,操作手册详见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徽采学院-金融服务有关内容。二、政采贷(一)安徽省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政采贷业务“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https://jinrong.anhui.zcygov.cn/luban/finance?utm=site.site-PC-4718.573-pc-websitegroup-image-front.1.d423b4f085ec11ee9e8fc783eb61c575或搜索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首页下拉进入金融服务模块)。(二)部分可提供线下政采贷的金融机构区域合作银行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来安县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黎明路78号孙帅18712050229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征集文件的确认我单位对来安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的征集文件进行确认。征集人:来安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刘子秀联系电话:19955020169(盖单位章)2024年9月采购代理机构: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王静电话:18365059969(盖单位章)2024年9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 车辆保险服务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车辆保险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