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 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及相关服务中标结果公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2025)



一、项目编号:1408992025CCS00016
二、项目名称: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45号学府壹号院独立商业6-1002号
投标报价:782000(元)
88.33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
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
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及相关服务等
满足采购人要求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勘察标准规范要求
勘察周期:25日历天
满足采购人要求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勘察标准规范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荆姣,张继(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杨静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协议约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3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铺安街金城大厦
联系方式:0359-22221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沐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运城市铺安街天泰文化苑北区D幢三单元2101室
联系方式:0359-22261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359-2226128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再次.doc814.7K

中小企业声明函207.3K

山西沐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代理机构:山西沐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3第三章磋商供应商须知9第四章合同条款19第五章采购需求44第六章评审办法46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52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3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408992025CCS000162.项目名称: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790000元5.最高限价:790000元6.采购内容: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及相关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7.勘察周期:25日历天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拟派勘察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不得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3月7日00时00分00秒至3月13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2.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3.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售价(元):不收取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5年3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请登录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请供应商在招标开启解密后自行解密。2、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理供应商入驻。3、潜在供应商对招标公告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质疑,并将质疑函递交给代理机构。4、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七、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铺安街金城大厦项目联系人:马先生项目联系方式:0359-22221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沐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铺安街天泰文化苑北区D幢三单元2101室项目联系人:王女士项目联系方式:0359-2226128/15364842299电子邮箱:muhongsx@163.com2.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具体内容规定1采购项目名称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采购人名 称: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铺安街金城大厦项目联系人:马先生项目联系方式:0359-22221164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山西沐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运城市铺安街天泰文化苑北区D幢三单元2101室项目联系人:王女士项目联系方式:0359-2226128/15364842299邮 箱:muhongsx@163.com 5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790000元(最终结算价不超过相关部门评审价)6勘察周期25日历天7质量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勘察标准规范要求。8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拟派勘察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不得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 10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3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11备选方案不接受12投标保证金1.交纳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账户汇款、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截止时间:2025年3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投标保证金:7900元。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1408992025CCS000164.支付账户信息开户名:山西沐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东城支行行号:104181006342账号:1430135291685.以汇款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采用银行汇款和支票,应当明确收款账号,投标文件中需附汇票存根或银行转账通知扫描件及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证明。6.采用非电汇形式缴纳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前将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扫描件发送至山西沐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件标题格式为:项目名称+公司名称。7.电汇形式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账户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银行手续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响应文件份数及制作要求电子响应文件一份。注:各供应商开标现场自行准备电脑用于开标解密,本次项目开标解密时长为30分钟,超时导致解密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供应商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章和加密,并在开标时使用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操作。开标过程中,因供应商个人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通过投标客户端编制完响应文件后,使用企业 CA 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生成加密后的响应文件,在开标时再行解密。(加密、解密必须使用同一CA数字证书)。3、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4、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如:上传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要把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形成独立PDF格式文档,在模块处完成上传。5、请在投标系统“商务技术模块”上传完整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所有内容。如果供应商没有按规定上传,将可能导致投标被否决。6、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7、如果供应商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无效。14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磋商供应商名称:磋商供应商地址:磋商供应商联系人:磋商供应商联系电话:15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16响应文件有效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17履约保证金无18招标代理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62%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7300元整。19资格审核资料及要求见资格性审查表。注:资格材料扫描件均要求清晰可见,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不清晰致使评审专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0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5、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7、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2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取的措施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须出具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④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须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⑥残疾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产品必须为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且投标产品为“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6、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投标产品为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2其他要求响应文件电子版的解密: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无需到现场开标,供应商需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供应商账户对所提交的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操作,超过规定的解密时间将无法解密、将失去投标资格。本项目的磋商函及最终报价要求将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发出。3.第三章磋商供应商须知3.1.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技术服务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2.2“磋商供应商”系指通过报名并向采购单位提交响应文件。2.3“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2.4“响应文件”系指磋商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响应文件。2.5“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其他类似的义务。2.6“货物”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技术服务的供应商。3.2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3.3供应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无效。4.竞争性磋商费用:无论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5.法律适用: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及由本次竞争性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6.磋商文件的约束力6.1磋商供应商一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响应文件,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且对本磋商文件的内容无异议。6.2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单位,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单位解释为准。6.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解释。2、磋商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技术服务、竞争性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7.1磋商文件组成包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第三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评审办法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7.2磋商供应商被视为(或有义务)充分熟悉本竞争性磋商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共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7.3磋商供应商必须详阅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及表达格式。磋商供应商若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8.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若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合方式予以澄清或在平台发布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在平台发布,视作已发给所有供应商,各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及时登录平台下载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2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平台发布更正或补充文件,磋商供应商应及时查看,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3更正或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有约束力。当磋商文件与更正或补充文件相互矛盾的,以采购人最后发出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为准。3、响应文件的编写9.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10.1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10.2磋商供应商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译文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供应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上述规定提供中文文本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10.3除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10.4本磋商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部分、价格部分、商务及技术部分。11.2若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12.磋商报价12.1供应商报价包括采购范围内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及采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磋商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一旦成交,合同签订后价格将不得变动。12.2供应商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应提供总价。12.3第一次报价仅供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参考比较,成交价以最终报价为准。13.磋商的货币:本次磋商采购按人民币元进行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磋商保证金:见须知附表15.竞争性磋商有效期15.1竞争性磋商有效期以第二章中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竞争性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征得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竞争性磋商,同意这一要求的磋商供应商,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有限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形式16.1电子响应文件应按本磋商文件有关要求编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章和加密,并在开标时使用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操作。无法解密所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当电子响应文件和纸质版响应文件有差异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16.2每一份响应文件均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磋商供应商全称盖章处盖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16.3响应文件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6.4电子版响应文件请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进行制作。纸质版响应文件应采用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散装、线装或活页装订夹条等方式。4、响应文件的递交17.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7.1响应文件需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进行制作。18.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8.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详见须知表。18.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详见须知表。19.迟交的响应文件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磋商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其进行撤回,但必须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撤回的书面通知,该书面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20.2无论成交结果如何(因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采购失败的情况除外),收到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3.2.五、竞争性磋商及报价21.竞争性磋商及报价21.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及报价。监督部门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21.2磋商供应商应派授权委托人参加竞争性磋商及报价。22.磋商小组22.1采购人从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3人以上单数)。该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推荐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22.2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22.3磋商小组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采购文件确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意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成交候选人确定后,磋商小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因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或价格计算错误依法重新评审的除外。应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23.响应文件的澄清23.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磋商供应商应派授权委托人和技术人员按磋商小组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质询。并非每个磋商供应商都将被质询。23.2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其某些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将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由其授权委托代表签章。磋商供应商的澄清材料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23.3磋商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2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4.特别注意事项24.1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可取消其磋商资格(1)未按磋商文件或磋商小组规定时间派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3)相互串通磋商供应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供应商);A、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供应商事宜;C、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D、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供应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G、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H、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I、电子响应文件记录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出现任一相同情况,包含不同供应商在不同批次投标活动中信息相同情况;J、响应文件的制作、记录上传IP地址,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IP地址等信息出现任一相同情况。(4)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24.2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1)勘察周期不明确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最后报价有选择性地;(3)磋商供应商最后报价表中提供的技术服务中存在缺(漏)项的;(4)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5)被磋商小组认定存在重大负偏离的;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磋商供应商的响应范围、勘察周期、技术要求等方面明显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5.1坚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磋商供应商。25.2按照同一评审程序及方法、标准评审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评审办法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25.3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第五章中公布的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进行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6.磋商过程保密26.1磋商是竞争性磋商的重要环节,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将遵照评标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响应文件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磋商供应商或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26.2磋商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26.3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对磋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3.3.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签约27.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27.1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磋商文件中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28.成交通知2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9.履约保证金:无30.签订合同30.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备案后将合同报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30.2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0.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0.4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31.询问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2.质疑程序及处理32.1若磋商供应商认为其未获公平评审或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计算。(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32.2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质疑供应商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三)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四)质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五)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供应商必须提供正常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六)充足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涉及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七)质疑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八)提起质疑的日期。32.3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并须在质疑书上署名。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32.4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2.5提交质疑书时,供应商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供应商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32.6质疑书提交方式。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通过电子平台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32.7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磋商供应商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管理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2.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符合条件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32.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3.3.1.14.第四章合同条款说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勘察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费用清单、勘察纲要,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勘察纲要:指勘察人在响应文件中的勘察纲要。1.1.1.8勘察费用清单:指勘察人响应文件中的勘察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1.1.2.2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勘察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人开始勘察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日期。1.1.4.3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3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勘察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人义务4.1勘察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勘察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勘察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6其他义务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勘察人不得将其勘察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勘察人不得将勘察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分包工作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费用由勘察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并由勘察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勘察人员的管理4.6.1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4.6.3勘察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勘察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勘察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勘察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勘察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4.8.4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勘察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工作。5.勘察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2勘察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依据。5.3勘察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勘察作业要求5.4.1测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2)勘察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5.4.2勘探(1)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2)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3)勘察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5.4.3取样(1)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暴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5.4.4试验(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2)勘察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3)勘察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5.5勘察设备要求5.5.1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5.5.2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5.5.3勘察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6.1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5.6.4勘察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5.6.5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5.7安全作业要求5.7.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7.2勘察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5.7.3勘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7.4勘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5.7.5勘察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7.6勘察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7.7由于勘察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勘察人负责赔偿。5.8环境保护要求5.8.1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8.2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8.3勘察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5.9事故处理要求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5.9.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5.10勘察文件要求5.10.1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10.2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6.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6.1开始勘察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3.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3.2勘察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4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5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6完成勘察6.6.1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文件。6.6.2勘察文件是工程勘察的最终成果和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7提前完成勘察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费用;增加勘察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服务期限。6.7.3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勘察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人有权暂停勘察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勘察人原因暂停勘察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承担:(1)勘察人违约;(2)勘察人擅自暂停勘察;(3)合同约定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的,暂停期间勘察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勘察文件8.1勘察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文件。8.1.2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应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8.2.1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8.3.1勘察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勘察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勘察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9.1.4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勘察文件错误责任9.2.1勘察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费用增加和(或)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勘察责任主体9.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4勘察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勘察保险事故后,勘察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人自行补偿。10.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10.1设计期间配合10.1.1设计配合指勘察人配合设计人,在设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作。10.1.2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10.2施工期间配合10.2.1施工配合指勘察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2.3勘察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4)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勘察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定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人重新提交。勘察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勘察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勘察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人违约:(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中文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语言文字。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联络1.7.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______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0知识产权1.10.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0.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0.3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发包人义务2.5提供勘察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监理人监理人的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的职责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监理工程师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勘察人义务4.3分包和不得分包4.3.2关于分包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5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勘察要求5.3勘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6.1开始勘察6.1.1开始勘察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5完成勘察6.5.1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勘察文件的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8.勘察文件8.1勘察文件的接收8.1.3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________________8.2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8.2.1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2双方约定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勘察责任与保险9.4勘察责任保险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1.3合同价格应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_________________或预付款的金额: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抵扣方式:_________________12.4费用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争议的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人”)对该项目勘察投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勘察费用清单;(7)勘察纲要;(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项目负责人:。5.勘察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勘察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工作。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8.勘察人计划开始勘察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为准。勘察服务期限为天。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勘察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勘察人名称,以下称“勘察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勘察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勘察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勘察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勘察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注:经双方协商,可采用其他合同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790000元(最终结算价不超过相关部门评审价)3.采购内容: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及相关服务等。二、商务要求:1.勘察周期:25日历天;2.建设内容及规模:对运城市河东街及与人民路相交路段地下排水管网进行改造,对管道工程所在路段路面拆除并进行恢复。改造D1000雨水管网1040米,铺设D600一D2000雨水管网以及方涵形式的管道5806米,方涵断面尺寸为1.0米x1.0米、2.4米x1.7米,建造雨水检查井144座;改造D800污水管网5514米,建造污水检查井162座。具体如下:河东街西起凤凰路,东至学苑路,全长约3170米;人民路北起高家垣巷,南至红旗街,全长约745米。改造内容包括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道路恢复工程、照明工程和其他附属工程。3.质量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勘察标准规范要求;4.验收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勘察标准规范要求及响应文件的承诺。5.付款方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三、技术要求:(一)地质勘察要求河东街(凤凰路-学苑路)勘探范围西起凤凰路,东至学苑路,道路长度约3170米。(1)凤凰路-解放路段:雨水位于道路中心线北侧约2~3m位置,管径2.4*1.7m,污水位于道路中心线南侧约2~3m位置,管径DN1200,在雨污水管道中间位置布置一排孔;(2)解放路西-阜巷段:雨污水管道位于非机动车道下,雨水管径2.4*1.7m,污水管径DN1200,注意避开人防结构;要求沿两侧非机动车道各布置一排孔;(3)阜巷-学苑路:雨污水管道双侧布置,位于道路两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下,要求沿两侧非机动车道各布置一排孔。雨水管径DN800~DN2000,污水管径DN600~DN800。常规孔距要求为50m,遇土质不良或地下障碍物等情况下,要求加密勘探孔。本次设计管道埋深1.5~10m,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标高以下不少于3m。要求探明沟槽范围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如湿陷性黄土等进行重点探查,并提出合理的沟槽开挖围护建议。如有地裂缝应查明地裂缝的性质、位置、走向、深度及范围,并提供管道穿越地裂缝的基础加固或管道加固措施或建议。(二)测量要求河东街:1.测清工程范围内的现状雨污水管道(包括纵向给地块接入用的支管)的具体位置、标高、走向。测清雨水出水口(如有)的具体位置、标高。2.测清本工程与相交道路交叉口200m范围内的现状雨污水管道(包括纵向给地块接入用的支管)的具体位置、标高、走向。测清雨水出水口(如有)的具体位置、标高。3.测清现状雨水口的位置。4.测清现状地面的标高,建议30m一个散点。5.测出道路沿线两侧法国梧桐树的位置。6.过街天桥,测量位置、标注梁底标高;下穿地道,测量进出口位置。人民路:范围(红旗街~高家垣路),南起红旗街,北至高家垣路,全长745米。要求同河东街;(三)物探要求河东街:探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市政管线的位置,埋深,类型,大小以及走向并进行清晰的标注。(四)成果要求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有关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测量、物探均需提供完整的报告。5.第六章评审办法1、评审程序:1.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2.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3.资格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若竞争性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是否已提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6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7竞争性磋商声明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若为法人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若为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10资质证书供应商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11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资格证书拟派勘察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12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具备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4诚信投标承诺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文件5.签署是否正确、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等名称一致2响应文件签字盖章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采购文件规定3勘察周期勘察周期符合或优于采购文件规定4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有效期5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唯一且低于(含等于)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6其他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6.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招标文件处理,不再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当场告知供应商:(1)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的;(2)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3)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委托的授权人的签字,或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或授权期限不符合要求的;(4)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6)不满足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的;7.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供应商磋商的具体内容。8.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各供应商磋商顺序按签到顺序或抽签顺序进行磋商。9.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未作出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0.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视同退出磋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将不再进行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评分。2、评审方法及标准:1.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根据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价格、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将评审总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推荐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2.评审标准:评定内容及标准满分一、商务部分(15分)15分1、类似项目案例(15分)(1)供应商近五年(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具有一项类似工程勘察业绩得3分,满分9分。(2)项目负责人近五年(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具有一项类似工程勘察业绩得3分,满分6分。 业绩以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服务事项(内容)页复印件作为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15分二、技术部分(70分) 70分1、项目组成人员(10分)(1)职称资格(6分)项目组成人员每具有一名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得2分,每具有一名工程师职称人员得1分,最高6分。(2)注册资格(4分)项目组成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每具有一名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最高4分。项目组成人员同时具有职称资格及注册资格的,不得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应附项目组成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否则不予计分。10分2、服务方案(40分) 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勘察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勘察方案依据、②勘察工作量合理性(考虑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工程特点等条件)、③勘察方法手段、④外业施工方法、⑤原位测试手段、⑥室内试验项目和方法、⑦拟投入的仪器设备、⑧施工组织安排、⑨成果验收方案、⑩成果提交后的后期服务承诺。 以上10项共计40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4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存在不适用于本项目的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只有简单标题或内容、无实质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40分3、质量保证体系、控制措施、风险管理、保密管理及廉洁管理(20分)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①质量保证体系、②质量控制措施、③风险管理、④保密管理、⑤廉洁管理等进行评价。 以上5项共计20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4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缺陷是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存在不适用于本项目的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只有简单标题或内容、无实质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20分三、价格部分(15分)15分(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2)其他价格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100%,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注:(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已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调整。15分备注:1.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地编入响应文件。2.供应商务必注意:与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规定有关的投标资料、证书、证件等,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完整载明,否则不予认可。3.评审因素缺项或存在错误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评审因素可记零分。4.计算每个磋商供应商价格部分得分以磋商小组共同认定的得分为其最终得分。5.计算每个磋商供应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得分以磋商小组共同认定的得分为其最终得分。6.计算每个磋商供应商技术部分得分时以磋商小组各成员的算术平均为其得分,分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6.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XX年XX月XX日目录一、资格审查部分*1、若为法人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若为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2、竞争性磋商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3、营业执照;*4、资质证书;*5、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资格证书*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7、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8、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9、诚信投标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10、中小企业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二、报价部分*1、第一轮报价表(见‘响应文件格式’);三、商务、技术部分:*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见‘响应文件格式’);2、供应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见‘响应文件格式’);3、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见‘响应文件格式’);4、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5、技术方案;6、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见‘响应文件格式’)(如有)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供应商名称:.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磋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竞争性磋商声明函(格式)致:(采购人)贵单位的项目(项目编号:)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果有的话)收悉,我们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竞争性磋商:1.我们郑重承诺:我们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我们接受磋商文件的所有的条款和规定。3.我们同意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的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起计算的六十天,在此期间,本磋商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中标,本磋商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4.我们同意提供要求的有关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所有资料,并声明所提交的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5.我们理解,你们无义务必须接受竞争性磋商最低的报价,并有权拒绝所有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同时也理解你们不承担我们本次磋商费用。磋商供应商名称(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特别提示:以上内容不得改动,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致:(采购人)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6)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磋商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的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响应文件承诺履约,如有违反,同意接受采购单位违约处罚;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磋商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单位名称)的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第一轮报价表(格式)项目名称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勘察周期质量承诺项目负责人备注磋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 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 话企业资质证书类型: 等级: 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 等级: 证书号:统一代码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磋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供应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业主单位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服务内容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业主单位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服务内容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格式)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监狱企业证明资料(如有)附: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逐页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10、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单位名称)的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运城市河东街地下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5人,营业收入为12426.340071万元,资产总额为9972.52154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3月17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注册登录使用须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含个体工商户)我去专题找服务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企业名称: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108715908282Y注册资本:1518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成立日期1999年07月30日行业工程设计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108715908282Y注册资本:1518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成立日期1999年07月30日行业工程设计活动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暂无享受扶持政策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 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及相关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