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道路建设中标结果公示(鄯善县达浪坎乡人民政府2025)
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XJXYJS2025ZB18-SG
二、项目名称: 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柯柯亚南路左侧石材园区管委会南200米处
报价:2002500(元)
92.81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
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
新建沥青道路3.93公里,宽4.5米。(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签订后 120日历日
王世荣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新26599146214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交安B(21)G003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努斯来提·买买提,罗玉鹏(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张永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核发时至核发后3天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成交服务费。其计算标准和方法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工程类按照,100万元以内1.00%,100万元~200.3511万元以内0.70%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7017.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鄯善县达浪坎乡人民政府
地 址:鄯善县达朗坎乡
联系方式:0995-84118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商务综合楼807室
联系方式:186995227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米娜娃尔
电 话:18699522728
附件信息:
鄯善县达朗坎道路项目5(2) 最终版.docx378.8K
中小企业声明函582.2K
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8-SG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采购人: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磋商须知7第三章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30第四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2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5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07第七章补充条款13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3月17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8-SG采购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122200最高限价(元):2003511采购需求:标项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2122200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新建沥青道路3.93公里,宽4.5米。(详见工程量清单)备注: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20日历日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3月05日至2025年03月12日止,每日上午10:00~13:30,时,下午15:30~19: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系统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栏目。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所要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3月17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03月17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3.供应商在完成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遇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5.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中,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解密与加密投标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特别提示: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2%~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4%作为其价格分。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地址:鄯善县达浪坎乡乔亚村联系方式:0995-84118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商务综合楼807室联系人:米娜娃尔联系方式:18699522728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的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8-SG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4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磋商文件更正内容: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1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时间2025年03月17日11:00(北京时间)2025年03月18日11:00(北京时间)2招标公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3月17日 11:00(北京时间)202年03月18日11:00(北京时间)3招标公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03月17日 11:00(北京时间)202年03月18日11:00(北京时间)4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21条磋商保证金2025年03月17日11:00(北京时间)2025年03月18日 11:00(北京时间)5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24条磋商时间、地点等要求2025年03 月17日11:00 分(北京时间)2025 年 03月18日11:00 分(北京时间)6工程量清单表【标表2】清单第100章总则数量清单第100章总则数量1(详见更正后工程量清单)更正日期:2025年03月12日三、其他补充事宜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地址:鄯善县达浪坎乡乔亚村联系方式:0995-84118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商务综合楼807室联系方式:1869952272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米娜娃尔电话:18699522728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招标人采购人: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鄯善县达浪坎乡乔亚村联系人:罗玉鹏联系电话:181099518622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商务综合楼807室联系人:米娜娃尔联系电话:186995227283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8-SG4项目实施地点鄯善县达朗坎乡5资金来源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6落实情况已落实 7工期合同签订后 120日历日8质量要求及保修期质量要求:合格保修期:1年9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4.本项目的基本资格要求:(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为正、反面);(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供应商无需提供);(4)公司依法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依法缴纳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税收良好记录证明;(5)在“信用中国”网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企业投标商,拒绝参与该项目投标;(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为准);(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8)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以上所有资料必须加盖公章10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指 2022 年至今11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指 2022 年至今12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13预算金额2122200元14控制价人民币:2003511元(大写:贰佰万叁仟伍佰壹拾壹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控制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16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17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电子标的方式开标,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政 采 云 平 台 https://www.zcygov.cn/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 到对应项目的的指定位置。18投标文件递交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 在 线 递 交 , 通 过 政 采 云 平 台https://www.zcygov.cn/登录后,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对应项目的的指定位置。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 30 分 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19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踏勘联系人及方式:2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无2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数额: 40000 大写:(肆万元整)保证金缴纳形式: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形式缴纳或电子保函。支付方式: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款缴纳,转出账户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不予受理。投标保证金于 2025 年 03 月 18 日 11时 00 分(北京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之前汇至招标文件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 号: 4028 8300 0203账 号:8380 1001 2010 1057 92160(电汇时请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招标编号及项目名称)联系电话:18699522728各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内注明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确认到账,投标 单位需自行评估因异地、跨行、公休日等因素造成的投标保证金到 账延迟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若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投标 保证金,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评审。政采云电子保函须知电子保函应由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平台出具;电子保函的有效期 不得少于本项目投标有效期;政采云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形式,可按照以下形式进行在线申请,电子保函申请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finance/letter/product/detail? id=30&source=41),如遇问题可拨打客服电话:95763;将保函制作到电子响应文件即可。退投标保证金程序:1.需对开收据,提供本公司基本账户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行号。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供应商未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退还保证金收据,如印章不清晰无法辨认、项目名称错误,字迹模糊不 清无法辨认、日期错误、金额大小写错误等,除外;造成逾期退还保证金的,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2响应文件有效期90 天23电子投标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 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 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 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 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 政务通 ”APP 自行申领。如需咨询, 请联系新疆 CA 服务热线0991-2819290;3.供应商在完成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后,可通过账号 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 户端时,建议使用 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 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遇 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95763 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 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 相关驱动、网络故障、 加密 CA 与解密 CA 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 ” 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5.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 360 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 ” 功能中,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定为 30 分钟内,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后 30 分钟内用“项目采购- 开标评标 ”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 解密与加密投标文件须使用同一个 CA。注:供应商生成的后缀格式为.bfbs 的备份标书是无法查看的,主要是为了在开标解密时异常处理使用。凡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解密投标文件(且没递交备份文件至采购代理机构),致使供应商无法参与评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24磋商时间、地点等要求磋商时间:2025 年 03 月 18 日 11:00 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其他要求:无25磋商小组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 3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专家 2 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6磋商轮数和最后报价的其他要求1、磋商轮数:二次;2、二次磋商结束后,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做最后报价;3、最后报价的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27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28中标候选人人数3 名29成交结果公示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30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款的30%启动资金,工程进度达到85%支付55%工程进度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5%项目尾款,其中3%的项目款以银行保函的形式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申请支付。31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核发时至核发后3天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成交服务费。其计算标准和方法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工程类按照,100万元以内1.00%,100万元~200.3511万元以内0.70%收取。32行业属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33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成交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包括: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与提交政采云平台的投标文件内容一 致) 。如果邮寄,邮费自付。成交供应商提供二次磋商报价的详细工程量清单报价(正本壹份,副本贰份)。34中小微型等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执行;(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幅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做价格扣除;(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供应商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将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须对其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若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5监督部门鄯善县财政局36招标答疑提出口头询问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递交至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否则采购人不作任何解释。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编写)提出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质疑接收人:米娜娃尔;联系方式:18699522728。注:①、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②、供应商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疑问,视为对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合同文本等所有内容无异议,开标后不得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注:1.本表内容与磋商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2.本表中“ ”标示选择使用该项,“ □ ”标示不选择使用该项。3.注: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人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投标须知1、总则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的工程概况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2、招标范围1.2.1、本工程招标范围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投标人除非接到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补充》,否则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工程招标范围。1.2.2、本工程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3、工程资金1.3.1、本工程的资金来源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3.2、本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3.3、本工程的部分资金用于合同范围内合格下的支付。1.4、招标方式及备案1.4.1、本工程招标方式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5、合格投标人1.5.1、投标人资格要求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5.2、本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1.5.3、招标人有权要求各投标人提供更为完整、更详细的投标人资料。1.6、投标费用1.6.1、投标人应承担其1.5.3本工程联合体说明按附表第12项规定执行。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做任何补偿。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组成2.1.1、磋商文件由本文件及由招标人按磋商文件有关规定发出的磋商文件补充构成。2.1.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会纪要等书面材料在本招标工程中均称磋商文件补充。2.1.3、磋商文件补充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如果磋商文件补充内容与在此磋商文件补充发出之前的磋商文件等书面材料中相关内容相冲突,请投标人执行磋商文件补充的相关内容,先前发出的磋商文件等书面材料中相关内容自动废止。2.1.4、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和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尤其应注意有“废标”、“拒绝评审”或字体下方加下划线或字体加粗、加黑字体字样的条款,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2、磋商文件澄清2.2.1、投标人收到磋商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于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磋商文件补充形式予以解答并及时送至所有投标人,否则招标人不作任何解释。2.3、磋商文件修改2.3.1、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磋商文件补充形式修改磋商文件。2.3.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磋商文件补充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应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补充中写明。2.5、招标控制价2.5.1、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5.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2.5.3、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5.4、招标控制价应依据新交综2012年212号文《新疆公路养护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编制。2.5.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3、投标报价3.1、本工程投标计价方式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3.2、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3.3、投标人应当根据计价依据新交综2012年212号文《新疆公路养护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4、除非招标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3.5、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细目在实施时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细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价格之中。3.6、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3.7、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填报价格。3.8、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9、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包括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如果工程预算中错漏项则被认为分摊到了其他项目中。3.10、措施项目费的内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其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采用以“项”为单位的方式报价;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1、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3.11.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3.11.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和更改。3.11.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3.11.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3.12、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3、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4、投标保证金4.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4.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4.2.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4.2.2、投标人不接受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4.2.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2.4、投标人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4.3、退还投标保证金4.3.1、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3.2、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企业退还保证金时,还需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5、招标答疑会及现场踏勘5.1、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提出疑问,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2、投标人将自行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3、招标答疑会上所产生的问题和答复,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内将招标文件补充形式送至所有投标人。6、响应文件的组成(1)磋商申请及附录(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3)资格证明文件(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4)商务响应文件(5)技术响应文件(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保函证明材料6.1、投标文件递交6.1.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将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上传政采云平台。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整个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评审。6.1.2、招标人事先约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6.2、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6.2.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6.2.2、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同样应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盖章和递交。6.2.3、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6.3、投标文件澄清6.3.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非改变实质性内容的部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澄清,但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将不予接受。6.4、投标文件格式6.4.1、投标文件格式见第五章。6.4.2、投标人应使用本招标文件后面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自行编制和填补,如果本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编制。7、竞争性磋商程序7.1磋商小组的组成7.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面负责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审、磋商、打分等全部评审工作。磋商小组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磋商方法7.2.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分为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7.2.1项目评审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7.3响应文件的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7.3.1资格性检查(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资格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2)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检查时,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已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资格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逐项对照上述资格性检查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件和资格证明文件供磋商小组核查,否则评委将不予采信。(4)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必要时可按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核实,或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澄清,查询及澄清结果将作为审查的依据。(5)通过全部资格性检查条件合格的供应商才能通过资格检查,其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个检查阶段。7.3.2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7.4违法违规行为7.4.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文件处理:(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8)响应文件报价具有唯一性,未超过采购项目预算;(9)使用伪造、变造的行政许可证件;(10)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1)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12)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7.5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7.5.1响应文件的修正及澄清(1)磋商小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提交最终报价时,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7.5.2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或反对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7.5.3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7.5.4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7.5.5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7.6磋商7.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7.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7.6.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7.6.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7.6.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7.5.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7.6.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7.6.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7.6.9采购结果确认(1)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依据对各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7.7.公示或公告7.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授予合同8.1签订合同8.1.1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根据成交结果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签订合同。8.1.2采购人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8.1.3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9、质疑和投诉9.1质疑9.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如果供应商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质疑人法人签章和单位公章;(3)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4)明确的请求和必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资格预审的,则必须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盖章;(6)提起质疑的日期。特注:未按上述程序规定的必备内容进行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9.1.2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9.1.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9.1.4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9.2投诉9.2.1质疑人如对被质疑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回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管辖内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2.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诉人应是参与项目的供应商;(2)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内;(5)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处理的;(6)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9.2.3供应商投诉时,应当当面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2)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3)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9.2.4投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9.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予受理。10、项目验收10.1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10.2验收标准: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11、适用法律11.1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12、磋商文件的解释权12.1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有。13、其他注意事项1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3.2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3.3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13.4参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13.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三章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一、工程概况:新建沥青道路3.93公里,宽4.5米(详见工程量清单)二、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二)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120日历日(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款的30%启动资金,工程进度达到85%支付55%工程进度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5%项目尾款,其中3%的项目款以银行保函的形式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申请支付。(四)质量要求:1、质保期限:一年。2、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五)适用规范、标准和规程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六)安全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三、工程量清单(另附工程量清单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磋商小组1.1本次磋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与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先商务技术条件后价格的磋商,磋商小组可视实际情况确定磋商轮次,并提交评审报告及推荐中标供应商。1.3磋商小组名单在磋商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评审程序3.1确定磋商次序按照供应商签到的先后顺序作为磋商的先后顺序。3.2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3.3资格、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资格、符合性审查是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资格及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评审细则详见“附表一:资格审查表、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对资格、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由磋商小组现场告知有关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3.4磋商3.4.1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集中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形成磋商纪要。磋商的内容主要是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修正、补充、确认等。供应商磋商结束后,填写《磋商纪要》,在该文件上注明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磋商纪要》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3.4.2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的:(1)书面通知变更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由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磋商磋商小组集中与接受磋商文件变更的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形成磋商纪要。磋商的内容主要是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修正、补充、确认等。不接受磋商文件变更的供应商,视为自动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3)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含报价)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指磋商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磋商纪要》,在该文件上注明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并提交)。最终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纪要》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若供应商未按《磋商纪要》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响应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3.5公布最终报价除非在磋商中磋商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磋商报价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内容现场公布。3.6最终方案评审3.6.1综合评分法评审步骤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先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商务及价格的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详细评审。资格审查表(详见附表一)符合性审查表(详见附表二)价格评审表(详见附表三)商务评审表(详见附表四)技术评审表(详见附表五)3.6.2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技术、商务、价格部分分值分配如下:评分项目技术评分商务价格评分合计权重52%18%30%100%分值52 分18分30 分100分具体打分标准如下:(1)技术、商务评分磋商小组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评议比较,详细对比其技术、商务方案等各种因素方面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技术、商务评审表的相应项各自记名打分。(2)技术商务得分统计将所有磋商小组的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得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0.01)。将所有磋商小组的商务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商务得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0.01)。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相加乘于对应权重得出商务技术得分。(3)价格核准和评分A.价格的核准磋商小组先对入围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复核,审查其是否有计算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后的最后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B.政策价格扣除1.中型和小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a)根据财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货物、服务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特别提示:(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b)《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4]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a)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1.的(a)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b)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c)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a)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1.的(a)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b)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A.价格评分磋商小组对入围的供应商的最后价格进行修正及价格扣除得出评审价。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价格最低的有效最后报价(指修正后的价格,下同)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精确到0.01)。4.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将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向所有未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附表一:资格审查表采购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8-SG日期:2025年月日序号评审内容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为正、反面);2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文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供应商无需提供);5公司依法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依法缴纳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税收良好记录证明;6在“信用中国”网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企业投标商,拒绝参与该项目投标;(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为准)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9中小企业声明函。注:结论栏中填写“通过”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不通过”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采购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8-SG日期:2025年月日序号评审内容供应商1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署及盖章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2磋商报价(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是否固定唯一价且是否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3磋商响应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4磋商文件中投标总价单中是否由投标单位签字并盖专用章;5响应文件是否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且无负偏离的;6响应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响应文件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结论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写“是 ”或“否”);注:1.每一项符合要求的打“√”,对不符合要求的打“×”,并在结论栏中简要说明原因。出现一个“×”的结论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2、结论栏中填写“是”表示该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否”表示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汇总结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附表三:价格响应性评审表采购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8-SG日期:2025年月日有效投标人序号及简称评审分项价格得分(30分)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基准价=取通过资格、符合性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修正及价格扣除后的所有投标人中最低的投标价格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部分权重×100注:1.根据财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发〔2022〕6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则不享受此价格优惠。附表四:商务评审表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采购编号:XJXYJS2025ZB18-SG日期:2025年月日评分项评分因素分值(分)评审内容商务部分(18分)业绩6根据供应商2022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的工程类似项 目业绩进行评审,每提供一个项目业绩得2 分,最高得6分。注: 须同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名称页、金额页、盖章页)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企业管理 体系认证3投标人具有以下证书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每一个得 1 分: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3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GB/T45001- 2020/ISO45001:2018)。本小项最高得 3分。人员配置(项目负责人除外)6具有公路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每人得1分,公路类工程师初级职称每人得0.5分。本项最高得6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及2024年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在投标人名下交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经理业绩3项目经理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经理的,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3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附表五:技术评审表采购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鄯善县达朗坎乡拜什塔木村沥青道路建设项目采购编号:XJXYJS2025ZB18-SG日期:2025年月日评分项评分因素分值评审内容技术部分(52分)施工组织设计10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但不限于①具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设备、②施工条件、③劳动力计划、④施工总布置、⑤确保工程质量、⑥工期、⑦安全措施得力、⑧具有合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⑨工程保证措施、⑩相应设备计划、得10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满分10分,每缺一项内容减1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阐述不清晰,存在偏差或过于简略)的减0.5分,减完为止。未提供方案得0分。施工方案12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应包含但不限于①施工决策;②施工准备;③施工现场;④工程质检等内容。施工方案完整全面、科学规律、针对性强,能充分满足工程需求、确保工程质量要求,得12分;每缺一项内容减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阐述不清晰,存在偏差或过于简略)的减1分,减完为止。未提供方案得0分。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6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①对涉及重点内容突出、②工程项目的质保体系健全、③工程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得6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满分6分,每缺一项内容减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阐述不清晰,存在偏差或过于简略)的减1分,减完为止。未提供方案得0分。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6投标人提供的劳动力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①满足工程需求、②劳动计划方案科学、可行性高、实施方案可靠、③劳动力计划全面、得6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满分6分,每缺一项内容减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阐述不清晰,存在偏差或过于简略)的减1分,减完为止。未提供方案得0分。施工进度计划6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①劳动力需用量计划②材料需用量计划③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等内容。进度计划完整全面、细节把控到位,在空间和时间上做合理的统筹安排且符合施工的科学规律,能充分满足工程需求、确保工程质量要求,得6分;每缺一项内容减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阐述不清晰,存在偏差或过于简略)的减1分,减完为止。未提供方案得0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6编制质量保证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①质量目标;②质保体系;③质保制度等内容。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完整全面、科学规律、针对性强,能充分满足工程需求,确保工程质量要求,得6分;每缺一项内容减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阐述不清晰,存在偏差或过于简略)的减1分,减完为止。未提供方案得0分。后期服务6编制服务承诺,应包含但不限于①维修响应时间②维修技术实力③质保期外维修承诺等内容。供应商应具有完备的维修保障机制,保修期及维修承诺合理,充分考虑采购人的利益,得6分;每缺一项内容减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阐述不清晰,存在偏差或过于简略)的减1分,减完为止。未提供方案得0分。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章通用合同条款一、适用条件1.合同适用条件1.1本合同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1.2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审查批准,列入建设计划,资金落实到位,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2.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3.适用法律及规范3.1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服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3.2适用标准、规范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适用本合同。发包人及承包人应注意标准、规范及规程的变更,在招投标及项目实施期内出现应采用有效版本的标准、规范及规程,不发生由此引起的费用变更。4.图纸和技术资料4.1合同协议书签定之后,发包人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相关技术资料)两份,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4.2发包人有权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二、双方一般义务和责任5.发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5.1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并应承担由于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5.2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本项目的施工手续。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保证按时开工。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及施工用地,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及施工用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5.3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的,发包人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监理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5.5发包人应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及资料(包括变更设计),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除应允许承包人延长相应工期外,还应补偿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补偿额由监理人在现场核查后计算其数额,报发包人批准后支付。5.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金额见合同条款数据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承包人无再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5.7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审定的中期支付报告后14天内拨付工程进度款。在中期支付中应扣除预付款,预付款的扣回按合同条款17.3款执行。监理人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的时限为14天。5.8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交工验收报告后在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14天内组织交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履约担保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交工后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见合同条款数据表。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退返履约担保。6.承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6.1承包人在执行本工程合同全过程中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同时应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承担由于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6.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合同文件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6.3承包人应仔细核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对于存在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6.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履约担保前一直有效。6.5承包人应设立针对该项目的独立银行账户,所有要求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6.6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6.7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令,及时进场施工,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承包内容。6.8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进入现场的职工,应能胜任其本职工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进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按时到达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试验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6.9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和规范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并对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不合格的材料及机械设备不得运入现场。6.10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或工人。雇用员工应订立劳务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规定,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务人员的工资。6.1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检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监控,完备检验手段,对现场施工的可靠性、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6.12批准的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所有事项应视为合同条款所要求的,若有争议,以监理人发出的指令为准。6.13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移交前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正式移交时不受到损坏。6.14承包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离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未完成缺陷责任而留置的人员、设备、材料除外。6.15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其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府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每一名农民工或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要求、劳动报酬(包括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在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后,农民工方可进场。承包人临时或短期聘用农民工的,应当签订短期临时合同。(3)承包人项目部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施工人员进出场情况和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建立工资结算与支付等管理台账,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4)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足额支付人工费用,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分包人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承包人汇总核定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后,承包人将核定的分包人工资支付表提交银行,由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代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凭证。(5)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金额、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承包项目开工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新人社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形式: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动用此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金额在履约保证金及履约担保中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承包人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交工证书签发后两个月内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生,发包人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6)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维权信息公示明示。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承包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举报投诉的,持发包人审核确认意见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7)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农民工解决我区农村劳动力了过剩、增加农民收入有关问题的指示精神,承包人应严格按《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62号)、《关于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农民工有关意见的通知》(新交综[2003]42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新交工程〔2017〕16号)等相关规定,在施工中选用除技术工以外的普工时要使用项目沿线或附近的农民工,且数量不得低于普工总数的90%;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6.1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6.1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6.18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19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凡是与已建铁路、公路、堤防、通讯及电力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营运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存在软土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或计入在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利,影响铁路、公路、通讯及电力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营运、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承包人在进场前及进场施工后,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饮食禁忌等情况,并尊重当地居民的各种习俗,在施工队伍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否则,因承包人的员工破坏当地风俗习惯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7.进度计划7.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两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的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7.2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应在每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3天内。7.3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中要有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保证措施。8.开工和延误8.1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计划等;(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8.2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连续降大雨3天以上或特大洪水;连续7天8级以上的大风;或出现其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4)提供图纸延误;(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6)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7)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8.3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延期的申请,并提交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监理人在收到最后详细资料后7天内调查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应视为承包人延期请求已获得发包人批准。8.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但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9.工期提前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发包人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10.暂停施工及复工10.1承包人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包括:(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10.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或失误引起的停工,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补偿,相应工期顺延;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28天内,监理人仍未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经暂停的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果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作如下选择:(1)如果暂停施工仅涉及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可将该部分工程从本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人;(2)如果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合同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0.4复工(1)暂停施工后,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1.工程竣(交)工11.1工程完工,通过交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并已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了竣工图表和竣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人申请交工验收,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7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包人在交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办理合同工程移交管养工作。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11.2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3套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与施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在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义务后,应由监理人根据合同规定核查缺陷责任修复完成后填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1天之内发出。11.3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4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5施工期运行11.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1.1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1.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21.2款约定进行修复。11.6试运行11.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四、质量与检验12.工程质量与检验12.1承包人应保证其实施的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交通运输部及新疆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和新疆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制定相关质量保证措施;(3)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4)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5)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6)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7)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8)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以及监理人的指令;(9)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监理人可委托独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10)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免工程越冬施工。如必须越冬,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报价中要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单独支付。12.3监理人根据检查或检验结果可以拒收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并通知承包人说明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规定;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其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4监理人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1)责成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检验或中期付款,如果监理人认为工程的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3)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任何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人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监理人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6小时内,监理人或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监理人事后应予以认可;(2)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或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监理人在同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如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五、施工安全、治安保卫与环境保护13.施工安全、治安保卫13.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3.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及机械设备的安全。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该:(1)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的规定执行;(2)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3)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的运输、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并应配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6)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13.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破坏或为了现场附近过往人群的安全、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方,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或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3.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3.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13.6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3.7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3.8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4.环境保护1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并切实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为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罩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并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2)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灰土拌合、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转和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拌合设备应有较好密封或有防尘设备。—施工道路、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稳定灰土拌合站应经常进行洒水处理。—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除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护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1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设置取土场和弃土场,做好施工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14.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4.5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5.事故处理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人,同时应迅速报告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遵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六、合同价款支付16.合同价款支付16.1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价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16.2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按监理人审定的《工程进度中期支付报表》的工程数量及相关的支付额报发包人,发包人据以支付工程进度款。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社会风险及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外,工程总支付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不包括暂列金额)。17.预付款17.1承包人在合同文件载明的人员、主要设备进场后,可得到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17.4材料预付款按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预付款比例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计算。其余附加条件为:(1)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2)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3)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预付款。18.计量与支付18.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经监理人现场核实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确定其价款,监理人签字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限计量支付,并执行以下原则:102-1竣工文件:按交通运输部及新疆交通运输厅规定的竣工文件和施工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出3套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装订尺寸及方法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后支付此项费用的90%,剩余部分在缺陷责任期满、应补齐的资料补齐后支付。102-2施工环保费: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植被、当地水源、灌溉渠道,污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沥青混合料拌合场必须设置在离居民区、学校、医院300m以外的下风处;将扬尘、噪音控制在最低水平。工程开工后,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环保措施满意,支付此项费用的30%,工程交工验收时没有被投诉,支付剩余的70%。如被罚款费用自负。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承包人根据需求和需要修建的社会交通便道和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临时道路(包括原有道路)应加强养护、降低扬尘。临时道路修建后经监理人签认后支付此项费用的80%,交工后拆除恢复原地貌,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103-2临时工程用地:承包人根据现场考察和施工组织计划确定临时工程用地及费用。该项费用包含承包人生产、生活用地,施工中取土场、料场用地,临时工程及附属工作临时用地。经监理人签认后支付此项费用的80%,交工后拆除恢复原地貌后,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103-3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开工报告批准的临时供电设施安装后支付此项费用的80%,交工后拆除所安装设备及系统恢复到工程实施前的状态,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103-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护与拆除:开工报告批准的临时电信设施安装后支付此项费用的80%,交工后拆除所安装设备及系统恢复到工程实施前的状态,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103-5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供水与排污设施实施经监理人签认后支付此项费用的90%,交工后拆除其全部临时排污设施恢复到工程实施前的状态,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10%。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驻地建设完成、开工报告批准、工地试验室制备齐全后支付此项费用的90%,按照合同或协议将驻地移走、清除、恢复原貌后,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10%。105-1安全生产费:施工安全设施费用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达到安全合格标准后,以总额的90%按月(合同工期)平均分次支付。交工验收后经监理人同意后支付剩余的10%。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8.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18.3月支付:(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量报表》格式填写月结账单一式6份;(2)监理人在收到月结账单后7天内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其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发包人审批;(3)发包人应在收到该中期支付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发包人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未付款额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18.4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交工结算单,并附上详细文件,表明:(1)按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完成的合同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2)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18.5在缺陷责任期满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后结账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明文件,供监理人考虑,表明:(1)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值;(2)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支付的任何其他的款项。18.6在提交最后结账单的同时,承包人应给发包人一份书面清账书并抄送监理人,确认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额作为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在最后结账单收到7天内,监理人应该签发一份最后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并抄送承包人,说明:(1)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2)在对发包人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予以确认后,发包人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差额;(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审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8.7履约担保(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2)在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履约担保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履约担保返还承包人。(3)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履约担保余额,并有权根据第21.4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七、试验和检验19.试验和检验19.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现场材料试验(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9.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承包人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19.4进场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经监理人认可。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立即搬运出施工场地,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八、工程变更20.工程数量及价格的变更20.1发包人或监理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规定对本合同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包括:(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但被取消的工程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6)完成本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0.2价格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不会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由于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20.3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0.4没有监理人指令,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指令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令后,应按变更指令进行变更工作。20.5变更工程的价格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计为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原则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依据交通运输部或新疆交通运输厅的相关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编制编制单价,按商定或确定原则变更工作的单价。20.6暂列金额只能按监理人的批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20.7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进入决算。20.8变更类型及程序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施行。九、缺陷责任21.缺陷责任及修复21.1缺陷责任期从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1.2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在有关部门参加下,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达到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合格的程度。要求承包人:(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承包人承担。21.3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和复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不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由监理人同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2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自该项工程或设备修复之日算起。21.5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1.6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21.7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1.8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履约担保。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2.违约22.1发包人违约22.1.1下列情况属发包人违约:(1)按合同约定,未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人签发的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额,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无理阻碍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的所需批准,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人,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2.1.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承包人违约22.2.1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2)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其他人;(3)未按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的内容配备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期提交施工组织计划;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备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在监理人通知或指令发出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5)无正当理由延期开工或因进度滞后,在接到监理人加快进度通知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6)未达到规定质量目标的;(7)出现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8)发生野蛮施工,造成环保事件或损坏原有建筑物的;(9)因通行便道维护不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10)拖欠劳务工资、设备、材料款,造成恶劣影响的;(11)违反分包、转包规定的;(1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的;(13)违反其他合同规定履约义务的。22.2.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2.2.3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约定办理。23.索赔2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并向监理人提交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造成工期延误和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申请索赔:(1)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或监理人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人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3)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4)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按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账目进行审查核实,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的索赔款额,并按规定列入中期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人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期限和要求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24.1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人作出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价格发生的纠纷,纠纷中的问题,首先应根据本条款规定书面提交给监理人解决,并抄送另一方。监理人在收到此提交文件后42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24.2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人的裁定有异议,或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提交文件后42天内,没有发出自己裁定通知,则双方可采取下列程序解决争议:(1)双方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争议评审解决;(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24.3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使监理人的裁定付诸实施,除非监理人对裁定作出新的更改。十一、其他25.转让与分包2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25.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25.3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25.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25.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5.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25.7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6.保险26.1承包人应为承包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6.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26.3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26.4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6.5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报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26.6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27.不利物质条件27.1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27.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28.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8.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8.2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8.3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8.4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8.5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约定,由监理人按商定确定。29.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并立即将此发现通知监理人,并执行监理人关于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人工期受到拖延和(或)增加了费用,则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发现文物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违约赔偿30.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质监机构抽检连续2个分项工程不合格者,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分项工程补做或返工,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并赔偿每个分项工程10000元的违约金。30.2承包人未按规定工期完成本合同工程,拖期损失赔偿见合同条款数据表。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承包人即使采取措施也不能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包并没收履约保证金。30.3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文件约定时间进场,人员按200元/人·天,机械设备每天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台班基价两倍支付违约赔偿。30.4发生克扣、拖欠劳务工资、设备材料款,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在限期内不予支付时,发包人将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支付。30.5便道未按合同管养,影响社会车辆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在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发包人可另行实施,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30.6承包人违约转让或变相转让合同,发包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将其清除出场。30.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提出更换人员要求,承包人必须执行,且更换人员资格不低于所换人员资格,无论是否征得发包人同意,均按下述规定扣除其违约金:项目经理每人次扣除6万元,项目总工每人次扣除5万元,路基工程师、路面工程师、结构工程师、计量计划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每人次扣除3万元。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纠正其违约行为;更换率达到50%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评价。31.承包人需遵循的其他规定和要求31.1新疆公路工程现行通知、办法详见附件。31.2临时排水设施承包人在施工中,道路的临时排水设施要与路基的施工同步,所需费用报价中要充分考虑。如因承包人排水设施不当,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施工人员(包括雇用劳务人员)及周围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社会秩序,承包人应全面贯彻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涉及内容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其费用,所涉及的费用均包括在与之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之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31.4反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执行,并将廉政合同落到实处,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规定》(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规定》(7)《新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指南》(8)《新疆农村公路施工图设计外业勘察验收指南》(9)《关于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加强便道管理保障通行的通知》(新交监察〔2001〕5号文);(10)《新疆公路工程台背回填管理办法》;(11)《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路基下沉、路面破损、桥涵处跳车等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新交政法〔2001〕20号);(13)《关于提高新疆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压实度指标的通知》(新交质监〔2002〕2号);(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路面透层油和下封层质量控制施工机械配套指导意见》(新交质监〔2008〕22号);(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新交办〔2008〕80号);(1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新交工程〔2016〕28号);(17)《关于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农民工有关意见的通知》(新交综〔2003〕42号);(1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新交综〔2005〕42号);(19)《关于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农民工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交综〔2006〕139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新人社规〔2022〕3号)(21)《关于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交农路〔2016〕16号);(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4号)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交通运输厅现行通知、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报价因素的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予以考虑,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第二章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条款号信息或数据发包人: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地址:鄯善县达朗坎乡 邮政编码: 838200监理人:监理人名称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地址: 邮政编码:21. 1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监理人在行使变更前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6.2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8.4逾期交工违约金:0.1 %合同价元/天 (如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工,其 相应增加监理服务费和发包人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8.4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签约合同价5.6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款的30%启动资金,工程进度达到85%支付55%工程进度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5%项目尾款,其中3%的项目款以银行保函的形式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申请支付。17.5材料预付款比例: 水泥、钢材、沥青等主要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 %18.3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18.3(3)/18.7( 1)履约担保金额: / %结算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体系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以给予 / %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的优惠: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否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1份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1份11.2竣工资料的份数:原始资料 1 份,复印件 2 份, 电子文件 (光盘或 U 盘) 2 份11.5单位工程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如单位工程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规定如下: / 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6本工程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如本工程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1.5保修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24.2(3)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诉讼地点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7 . 17 .进度计划7. 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 内, 向监理人提交两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的施工计划, 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 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 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审查后 报发包人批准。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7.进度计划7.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天 内, 向监理人提交两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的施工计划, 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 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 理人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 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 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经批准的施工进 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7.27 .2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 月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应在每月的 25 日前 提交给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的期限: 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3 天 内。7 .2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 壹个月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在前一 个进度计划的10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 查。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3 天内。20.220 .2 价格调整20. 5 变更工程的价格增加或减少额,应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计为依据。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 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 目 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依据交通运输部或新疆交通运输 厅的相关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编制单价, 按商定或确定原则变更工作的单价。20 .2 价格调整20. 5 变更工程的价格增加或减少额,应 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计为依 据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变更引 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3) 变更工程的价格增加或减少额 , 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计为依据。如 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 价 ,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人认为适合的 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可按现 行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编制新的单价,新单价按下述规定下浮后作为结算价,第200章 路基土石方、300章路面下降20% ,第400- 700章下降15%。23. 123.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 项义务或发生错误,造成工期延误和承包人经 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申请 索赔:(1) 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 21 天之内, 向 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1 天内或监理 人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人一 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 的理由;(3) 在索赔事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沥青道路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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