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律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2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法律服务自行采购成交公告

订单号:FWJJ4200002500104575
本次成交金额:¥201,000.00
采购单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联系人:朱竹琴
联系电话:52104571
成交供应商: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成交日期:2025年03月21日
执行方式:竞价

成交标的:
采购品目:法律服务
采购需求:见附件
需求附件:项目采购需求20250303.docx
服务响应说明:基础代理费报价为5万元整,第1项基本诉求的风险代理费报价为15万元整,第2项基本诉求的风险代理费报价为1千元整,合计201000元整(大写:贰拾万零壹仟元整),含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项目采购需求》、后续合同和湖北二师要求处理。

项目采购需求1、项目综述(一)基本情况2003年10月31日,为筹措资金建设新校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湖北二师”)与湖北永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签订《协议书》,将白沙洲校区教育存量资产转让给永隆公司,永隆公司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分期付清全部转让款并承诺用现金补偿或异地还建的方式在2005年5月31日前搬迁湖北二师144户职工(不愿迁出者除外),并承担所需费用。2004年7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湖北二师白沙洲校区职工住宅还建地定为华工南二门对面,在2004年12月底前永隆公司向湖北二师白沙洲校区144户职工提供住宅还建设计方案,供职工参考,还建的房屋经协商推迟到2006年5月31日前交付使用。2018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2003年10月31日《协议书》中的教育资产直接过户到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名下。(二)案情描述2013年11月14日,永隆公司以湖北二师未履行土地房产办证手续为由提起诉讼。2013年12月6日,湖北二师被迫以交易协议无效提起反诉,2014年8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二师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19日,湖北二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8日进行了判决。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二、五项。确认湖北二师与湖北永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2003年10月31日《协议书》以及2004年7月7日《补充协议》、2008年12月30日《协议书》、2009年3月6日《关于2008年12月31日〈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有效,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省高院判决后,湖北二师于2019年6月2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该案再审工作。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湖北二师再审申请。一直以来,湖北二师通过沟通、发公函、律师函、双方洽谈、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等方式敦促永隆公司履行协议,解决住户还建安置问题,却始终未见永隆公司有实质性履约行为。2022年3月1日武汉国土资源与规划局洪山分局依据法院判决将交易资产已过户到武昌工学院名下,湖北二师白沙洲校区职工住宅还建安置问题更显突出,影响了住户稳定,制约了湖北二师事业发展。因永隆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协议,经协商无果,2023年4月18日,湖北二师以永隆公司、武昌工学院为被告,以144户职工为第三人提起了诉讼(以下简称该案),要求被告永隆公司以现金补偿的方式向144户职工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2923.65万元,向原告湖北二师支付资产转让尾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国有资产款项合计800多万元,等等。2023年5月29日,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案号(2023)鄂0111民初8455号)后,以主体资格问题为由不同意144户职工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未对144户职工安置补偿的请求进行实体审理。该案经过洪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二审案号(2024)鄂01民终8690号),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国有资产涉及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然而,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涉及的144户职工安置相关问题仍未解决。根据住户意见,经学校研究,2024年11月28日,我校与原代理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经深入研究和论证,我校拟对本案144户职工安置部分重新立案诉讼。在充分听取涉诉白沙洲校区职工的意见基础上,考虑到本案的诉讼难度及挑战性,拟重新采购法律服务代理机构,并以其中的2户职工为代表重新立案诉讼,为彻底解决白沙洲校区144户职工安置问题奠定基础。2、采购目的本项目采购目的为依照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系列协议,要求永隆公司履行144户职工住宅区水电社会化改造、排水系统优化、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美化等义务,追究永隆公司在144户职工还建安置义务中的违约责任,主张永隆公司基于协议约定对144户职工进行安置补偿作为替代履行并执行到位,以彻底解决白沙洲校区资产转让纠纷问题。3、主要技术要求(一)诉讼主体原告1为我校,原告2为2户(代表)职工,被告1为永隆公司,被告2为武昌工学院。(二)基本诉求1.判令被告1永隆公司履行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水电社会化改造、排水系统优化及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美化等义务;2.判令被告1永隆公司因违约赔偿原告2经济损失合计约759,600.00元人民币(=126.6建筑面积*当地还建新房均价与现住旧房差价估价约3000.00元/平方*2户。)(暂定,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由代理律师团队根据诉讼需要确定);3.判令被告2武昌工学院承担就以上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三)律师团队律师团队由至少3名执业律师组成,列明履历。其中,指派团队负责人1人,须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无犯罪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精通民法、商法、经济纠纷等方面法律法规。团队其他成员须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服务期间律师团队所有成员须全程参与,不可随意更换,如有更换需经采购人书面同意。4、主要商务要求(一)项目预算本项目总费用即律师代理费总预算为35万元人民币,由基础代理费5万元和风险代理费预算30万元组成。总费用报价最高限价为35万元,其中,基础代理费报价最高限价为5万元,第1项基本诉求的风险代理费最高限价为20万元,第2项基本诉求的风险代理费最高限价为10万元。(二)费用支付1.基础代理费基本代理费为5万元(含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基础代理费),在签订代理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2.风险代理费(1)关于第1项基本诉求的20万元风险代理费。支付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经过一审、二审:一审支持第1项基本诉求,一审判决后30日内支付5万元风险代理费;二审继续支持该诉请的,二审判决后30日内支付5万元风险代理费;执行完毕后30日内支付10万元风险代理费。②仅一审:一审判决支持第1项基本诉求且双方未就该诉请上诉的,一审判决后30日内支付5万元风险代理费;执行完毕后30日内支付15万元风险代理费。③通过调解或和解等方式结案的,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5万元风险代理费;执行完毕后30日内支付15万元风险代理费。(2)关于第2项基本诉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在执行完毕后30日内支付10万元风险代理费。(3)关于第3项、第4项基本诉求,不影响本案律师收费。(三)服务范围诉讼期间发生的所有有关争议,包括一审及可能发生的财产保全、二审、执行、再审及调解以及对方另行起诉与白沙洲校区职工安置关于职工的全程诉讼(如有,不得另行收费)以及职工小区后续遗留问题。校区协调办公室2025年3月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