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 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7000241104143211-17185652
采购项目名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晶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230660767493H
公告标题: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7000241104143211-17185652二、项目名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
1390000.00元
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6号7幢2层
87.6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
对10个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5个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编制调查报告
满足采购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5年12月31日
满足采购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郑奇,陈斐,孙国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1980号文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812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方案内容详细,拟投入的人员最多,项目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质量保证措施可行,仪器设备配置齐全,类似项目业绩最多,难点、重点分析清晰,综合得分最高。经磋商小组一致推荐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1、成交单位企业类型:小型(见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2、成交单位总得分:87.67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地 址:松江区荣乐东路2279号
联系方式:021-677728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晶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纪念路8号
联系方式:185215241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晨阳
电 话:18521524100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665.4K
采购文件附件: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pdf546.3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3-27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8.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如为联合体,则填写联合体各方名称)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如为联合体,则填写联合体各方名称)参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项目采购活动,服务的供应商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1703.346万元,资产总额799.211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1(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3月24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54项目编号:310117000241104143211-1718565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地址:松江区荣乐东路2279号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报价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项目需求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附件格式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上海晶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进行竞争性磋商。兹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一、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3.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注: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3.2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失信惩戒对象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服务”一栏内查询);3.3须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CMA和CNAS资质认定证书,其中CMA证书需包含《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表1中45项基本项目。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5本项目预算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仅接受中型、小型供应商参与磋商。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2.采购编号:1725-000002563.项目编号:310117000240930133544-171637374.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5年12月31日6.项目规模:拟通过磋商采购确定1家第三方供应商对10个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5个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编制调查报告,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要求为准7.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410000.00元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20〕46号附1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正本)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正本);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正本),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则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证明文件;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9.其他说明: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于行业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附件)中所述的其他为列明行业。10.最高投标限价:1410000.00元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5年12月31日12.项目联系人:赵晨阳13.电话:18521524100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接受三、磋商文件的获取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5-03-12~2025-03-19,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59,登录“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无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参加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其他说明:无四、文件递交截止/磋商会议的时间:1、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3月26日13时00分,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会议的时间:2025年3月26日13时00分。五、文件递交/磋商会议的地点1、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8号5号楼105B室(上海晶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8号5号楼105B室(上海晶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响应文件递交另需携带其他材料:1)届时请各供应商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会议。2)法定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八、其他事项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请投标方以电子邮件形式(扫描件加盖公章)发送至:JYZXZBB@163.com,并电话联系:18521524100;2、接收质疑的方式及联系方式: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九、联系方式采购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279号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21-67772876采购代理单位:上海晶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8号5号楼105B联系人:赵晨阳联系电话:18521524100第二部分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单位名称: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279号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21-677728762采购代理单位名称:上海晶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纪念路8号5号楼105B联系人:赵晨阳电话:18521524100邮箱:JYZXZBB@163.com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预算金额1410000.00元4最高投标限价1410000.00元5项目名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6项目概况拟通过磋商采购确定1家第三方供应商对10个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5个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编制调查报告,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要求为准7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5年12月31日8响应文件有效期90个日历日9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3.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注: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3.2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失信惩戒对象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9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服务”一栏内查询);3.3须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CMA和CNAS资质认定证书,其中CMA证书需包含《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表1中45项基本项目。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5本项目预算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仅接受中型、小型供应商参与磋商。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预备会(如有)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召开地点:另行通知11报价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方式如有疑问请于2025年3月20日12:00前将盖章原件扫描件电子文本发送至采购代理单位指定邮箱JYZXZBB@163.com)12补充文件发出的时间(如有)另行通知13保证金无14响应文件形式本项目为云平台线上投标项目,请在开标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无须打印纸质响应文件,以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为准15响应文件包装要求无16响应文件递交、磋商时间/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3月26日下午13:00地点: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8号5号楼105B室(上海晶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7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8中标服务费参照计价格1980号文计取,专家费另计按实计取,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并支付第三部分报价供应商须知一、采购综合说明1.1“委托单位”、“采购人”“招标单位”“业主”系指“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1.2“采购代理单位”系指上海晶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3“报价供应商”系指满足报名条件、参加报价竞争的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1.4“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报价供应商承担的相应服务和义务。1.5“买方”系指在合同的买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即:委托业主。1.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及服务的报价供应商,即:最终成交的报价供应商。1.7本项目采购内容: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项目需求1.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主要内容1.8.1竞争性磋商公告1.8.2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3报价供应商须知1.8.4项目需求1.8.5合同条款1.8.6附件1.9报价单位自行并认真参加现场踏勘活动,了解项目的一切情况。对本文件中任何文字或数字有疑问时,报价单位应按前附表报价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规定提出。1.10本磋商文件是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规范文件,是委托单位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1.11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落实: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1)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如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全部或部分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无效。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标供应商,给予其报价2%(工程项目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投标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20〕46号附1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正本)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正本),如未提供,对于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视为投标无效。(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二、响应文件组成报价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都应包括下述部分内容:(1)投标函、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商务、技术参数偏离表等;(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格供应商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后附)、政府采购承诺函(格式后附);(3)工作总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理解熟识度和目标理解准确度、节点分析及进度计划的合理性、方案和计划本身在可控性和可靠性现状的分析评估、整个计划的控制和操作和监督便捷性、成果文件数据内容准确性)(4)拟投入布点采样及检测评估相关仪器设备情况;(5)重难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6)拟派项目团队配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社保缴纳证明等);(7)服务质量保证措施;(8)近3年类似项目业绩情况;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了响应文件格式的投标方应按响应文件格式编制,未提供的由响应方自行设计格式三、报价要求3.1投标报价费用:投标报价费用包含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费用四、响应文件的编制、密封和递交4.1本项目为云平台线上投标项目,请在开标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无须打印纸质响应文件,以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为准五、磋商及评审5.1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依法由相关专家组成。5.2磋商程序5.2.1成立磋商评审小组;5.2.2磋商小组成员与各个报价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承诺内容,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2.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2.4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1.拟派往本项目的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年月日从事本专业时间为申请人服务时间执业注册职称在本项目拟任职务主要经历时间参加过的项目名称及规模该项目中任职报价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2.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如为联合体,则填写联合体各方名称)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如为联合体,则填写联合体各方名称)参加,采购活动,服务的供应商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有请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14、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15.政府采购承诺函我单位参加,采购招标,郑重承诺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不存在下列情形: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情形;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六、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报价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6.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17、技术文件(格式自拟)(1)项目总体实施方案(2)服务质量保证措施(3)拟投入布点采样及检测评估相关仪器设备情况(4)重难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18.响应方谈判最终报价表项目名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预算编号:1725-00000256供应商名称序号报价内容最终报价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响应方必须据实填写此表,应与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一致。承诺内容如下:1、2、3、4、5、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名):日期:注:《响应方谈判最终报价表》拟做最终报价,要随身携带此报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以备谈判时填写,作为最终报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 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