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院建设中标结果公示(波密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



公告内容:

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5393
二、项目名称:波密县易贡乡通加村幸福院建设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藏波密县加日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40424MA6TDL459B)
供应商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
成交价:2293870.45元(含税价)
四、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
波密县易贡乡通加村幸福院建设项目

施工范围
新建幸福院 309.56 ㎡、室外附属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具体施工内容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

 施工工期
 3个月。(冬季工期顺延)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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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证书信息
/

五、评审专家名单:杨宇,刘全,衡雪枝。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由成交人支付,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协商按成交价的1.30%收取,代理费金额为2982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成交单位:西藏波密县加日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82.00分。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波密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林芝市波密县
联系人:王冰冰
联系电话:152890942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林芝市幸福小区C3区5栋2单元602室
联系人:熊先生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先生 
电 话:19389002506
十、磋商文件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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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波密县易贡乡通加村幸福院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25393采购人:波密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代理机构: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伍年叁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四章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它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工程量清单及要求(实质性条款)第七章评审办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波密县易贡乡通加村幸福院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波密县易贡乡通加村幸福院建设项目潜在投标人应在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网址https://ggzy.xizang.gov.cn/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3月28日15时40分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GZFCG2025-25393项目名称:波密县易贡乡通加村幸福院建设项目预算金额:22954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玖万伍仟肆佰元整)最高限价:22954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玖万伍仟肆佰元整)工程概况:新建幸福院309.56㎡、室外附属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具体施工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合同履行期限:3个月。(冬季工期顺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3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2.4《******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2.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6《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3.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是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西藏农牧民施工资质。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3月18日00时00分至2025年03月24日00时00分获取地点:投标单位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本公司账号,完善企业基本资料后,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关注报名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文件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3月28日15时4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4开标室。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网址https://ggzy.xizang.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招标公告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2、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交。3、根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可以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系统的使用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218.206.180.154:18088/)——服务中心的《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操作视频》。4、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需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系统中,开标现场由供应商代表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ggzy.xizang.gov.cn/open-web-zc/login)用供应商CA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在开标不见面大厅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注:开标现场自发起解密开始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视为响应无效)。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波密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林芝市波密县联系人:王冰冰联系电话:1528909425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林芝市幸福小区C3区5栋2单元602室联系人:熊先生电话:193890025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熊先生电话:1938900250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采购人波密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代理机构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项目名称波密县易贡乡通加村幸福院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25393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采购控制价:22954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玖万伍仟肆佰元整)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响应为无效。工期及质量要求 (实质性要求)工期:3个月。(冬季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波密县易贡乡通加村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下载标书时间2025年 03月 18日00 时 00 分至 2025年03月24 日00时 00 分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3月28日15 点40分整。(北京时间)1答疑会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若有必要召开,将以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通知所有下载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1踏勘现场√不组织。 注:1、采购人将项目所在地的地址和项目所包含的范围告知各供应商,供应商自行对现场及服务内容进行考察,不得在成交后以现场情况不熟悉向采购人提出变更要求,磋商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在现场考察过程中,供应商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3、现场考察期交通、食宿由供应商自行安排、费用自理,安全问题自行负责。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投标单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请于2025年03月24日18时00分以前提出问题并通过上传电子文件形式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书面形式提交至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熊先生,联系电话:19389002527。逾期未提出则不受理,并视为投标单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均无异议。1成交履约成交供应商不允许转包。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1磋商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00元)(按系统要求进行在线上提交,线上系统允许的机构出具的保单保函)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单保函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签字盖章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2响应文件份数根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的通知》 相关要求,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须到现场进行开标,成交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正本1份;副本3份;2响应文件的上传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至系统中、并在招投标现场开标用企业CA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需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系统中,开标现场由供应商代表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ggzy.xizang.gov.cn/open-web-zc/login)用供应商CA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开标现场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注:开标现场自发起解密开始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视为响应无效)。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截止时间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3月28日15时40分整。(北京时间)2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5年03月28日15时40分整。(北京时间)磋商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ggzy.xizang.gov.cn/open-web-zc/login)2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协商按成交价的1.3%收取。2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资金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波密县易贡乡通加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建筑业2备注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磋商文件不符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如本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2其他1、供应商放弃投标的,须在磋商截止日3天前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不予接受且无效。累积三次无故不参加投标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企业黑名单记录,在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无故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超过控制价的,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处以该项目控制价百分之一的处罚金。2、对不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疑且提出质疑内容经核实属于虚假的,影响采购周期和效率,将列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不良企业黑名单记录,在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3、工程概况:新建幸福院309.56㎡、室外附属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具体施工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4、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出现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如遇到技术问题,请及时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联系。2、总则招标内容为:本项目不组织踏勘,各投标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图纸进行熟悉、学习,把工程量清单认真核对,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与现场有缺项、漏项或工程量清单不准确的,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或逾期提交都视为认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如成交后出现缺项、漏项、工程量与现场图纸实际不符等问题,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叙述的相关项目采购。2.有关定义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人是波密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竞争性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3“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2.4“供应商”系指下载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承担的维修工程量,以及土建、绿化、水电安装及附属工程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3.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3.1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磋商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2)向采购代理机构下载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4)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本工程严禁转包,如发现转包行为,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投标人将承担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三、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竞争性磋商项目所需的工程及工程伴随服务的资质、技术、报价等要求、竞争性磋商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第四章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章竞争性磋商项目及要求(工程量清单等);第七章磋商办法;第八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最后发出的为准。6.2供应商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磋商文件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将以电子方式予以解答,解答内容将送达所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6.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7.答疑会7.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若有必要召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下载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四、响应文件投标方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8.响应文件的语言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9.计量单位9.1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0.磋商货币10.1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的磋商均以人民币报价。11.知识产权11.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2.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2.1报价部分本次磋商实行二次报价。(1)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开标一览表(附件)和投标报价表(附件),如果拟提供的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每个工程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2)投标报价应按下列要求填写:1.工程的总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工程本身发生的定额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他直接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等)、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财务费用等)、税金及其他费用;2.供应商的报价均为完成整个项目的总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签字确认,供应商的最终确认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是固定不变的;所有投标报价总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超过招标控制价或不按规定报价的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方不得将一个标段内所列进行分割投标。12.2技术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技术部分包括: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文件通知以及“藏建招[2019]36号”文件通知,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按以上通知进行投标报价和计取税金。);2.项目经理(建造师)简历表;3.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4.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5.投标人近三年承建工程情况表;6.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近三年承建同类工程情况表;7.投标人近三年获奖励情况表;8.投标人近三年受处罚情况表;9.投标人近三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表;10.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至少包括总体概述、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11.其他认为需要附的资料。12.3商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磋商报价表及开标一览表;(2)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4)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8)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要求的承诺书;(9)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10)供应商2023年的财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近期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负债表等材料);(1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2)证明供应商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13)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4)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注: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以最新证明材料为准。13.投标工程项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3.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13.2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材料和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材料为招标内容一致,并须提供:工程注意事项及有关房屋建筑工程规定的内容。14.磋商保证金14.1供应商磋商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14.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拒绝。14.3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14.4未进入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退还时请返还采购合同(原件)1份到本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具体事宜请联系招标代理公司。14.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恶意串通的;(5)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5.磋商有效期15.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磋商,将被拒绝。15.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6.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16.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准备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6.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鲜章。16.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磋商。16.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胶装成册并逐页编码。16.5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16.6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17.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17.2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完好。17.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袋上注明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及“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开标一览表”及“响应文件”字样。17.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将可能被拒绝。18.响应文件的递交18.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18.2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18.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方应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8.4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至系统中、并在招投标现场开标用企业CA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18.5本项目根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不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成交后由成交单位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五、磋商办法19.磋商流程1.主持人宣布:竞争性磋商会议开始。2.宣读参加报名的供应商名单。3.介绍磋商小组成员组成情况。4.采购人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5.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6.宣读磋商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7.供应商抽签排序。8.磋商小组按顺序分别与各供应商磋商。9.磋商小组确定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最后报价。10.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11.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成交人名单,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12.1响应文件不满足下列情况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详见第七章评审办法。12.2磋商方式为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通过资格和符合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2.3磋商顺序按供应商现场抽签的先后顺序进行磋商。12.4磋商小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里所规定的要求审查响应文件。12.5响应文件报价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4)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磋商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磋商将被拒绝。12.6供应商的磋商代表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12.7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响应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2.8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无息)。12.10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2.1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方案优劣顺序排列。六、成交13.定标原则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4.定标程序14.1磋商小组将磋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14.2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14.3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4.4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14.5采购单位不解释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磋商资料。15.成交通知书1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磋商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5.4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七、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16.签订合同16.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6.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6.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17.采购人增加合同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8.履行合同18.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18.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19.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八.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0.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20.2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进行,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潜在供应商应保持在开标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21.3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磋商截止日5天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2.4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将变更时间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公告。潜在供应商应保持在开标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九、磋商纪律要求23.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单位、磋商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磋商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十、支付服务费24.支付方式24.1以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的合同为准。25.履约保证金(一)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投标保证金不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成交人直接递交给采购人。(二)发生以下情况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成交方在签署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所规定任意一项的。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格式仅供参考)项目名称:XXXXXXXX项目项目编号:响应文件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日期:年月日一、磋商报价表及开标一览表磋商报价表(采购人):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磋商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1、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总价,按磋商文件、需求内容要求的条件承包上述项目。2、我方自愿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工程及服务,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方同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元(大写:)的磋商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磋商保证金:(1)如果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2)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3)在磋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4)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5、我方承诺,磋商有效期为磋商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投标报价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大写:施工工期3个月(冬季工期顺延)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单位:(公章)注: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采购人):本授权声明:(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项目(项目编号)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特此声明。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三、承诺函:(采购人)本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郑重承诺: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我公司承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四、我公司承诺没有失信行为记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诚信档案。五、我公司承诺符合磋商公告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要求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西藏农牧民施工资质。六、我公司承诺不存在2家以上的供应商中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四、商务响应表(以资格审查为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响应/偏离说明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投标人基本情况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2.近年财务状况表备注:在此附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一年,提供近期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负债表等材料)。3.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六、技术部分需要附的其他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文件通知以及“藏建招[2019]36号”文件通知,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按以上通知进行投标报价和计取税金。);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3、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4、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5、投标人近三年承建工程情况表;6、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近三年承建同类工程情况表;7、投标人近三年获奖励情况表;8、投标人近三年受处罚情况表;9、投标人近三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表;10、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认为需要附的资料。(相关格式附后,投标人应按格式编制,部分格式可自拟。)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图纸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至少包括总体概述、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装订要求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 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 数用 途备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岗位名称姓 名年 龄性 别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附3:承诺书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______日期:______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采购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用提供以上声明函。单位名称(盖章):______日期:______九、关于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承诺函本单位郑重承诺,根据国家相关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如在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我公司特此承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均在国家规定的相关强制采购范围要求内。并承诺在交货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本单位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10、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致: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中我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十一、企业助廉守法承诺书企业公司名称(盖章)企业公司法人注册地址承诺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承诺内容 本人代表企业(公司、个人)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做出以下郑重承诺: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公司、个人)有关连接从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行为规范、廉洁从业;2、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赠送礼金礼品,不利用各种关系谋求不正当利益;3、如违反承诺,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处罚,同意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列入“黑名单”。承 诺 人 签 字:承诺人身份证号:承 诺 时 间:公司名称:(签章)备注:此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否则作废标处理。十二、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名称)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说明:其中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第四章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3年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人员)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4年任意一个月社保和完税证明)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不允许转包;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投标人无违法记录并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在以上三大网站任何一个网站出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出现过行政处罚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和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9.资质条件: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西藏农牧民施工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1)缴纳本次磋商要求的磋商保证金;(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它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它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提供“三证合一”执照的可不提供。)。2)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成立时间至磋商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须提供近期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3)2024年任意一个月社保和完税证明;(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复印件);(4)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西藏农牧民施工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复印件)。(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投标人无违法记录并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在以上三大网站任何一个网站出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出现过行政处罚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和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供采购人备查(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1)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6章竞争性磋商工程量清单及要求(实质性条款)招标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全部内容,投标单位应自行核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是否存在漏项、少量等情况,如存在漏项、少量等情况,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西藏太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或逾期提交都视为认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中标后将不予追加任何工程量及工程款项。工程量清单另外单独提供第七章评审办法一、总则1.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1.2评审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3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1.5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评审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1.6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1.7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发现磋商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审,并向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1.8本磋商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本评审办法为准,本评审办法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二、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三、评审细则及标准3.1磋商小组只对通过资格审查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审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3.2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响应文件的规范性等。3.3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依据响应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3.4响应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资格后审的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三)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3.5除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供应商或者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一)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或无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的。(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四)响应报价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采购工程、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及服务项目的除外);3.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磋商价法的,磋商结果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磋商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可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磋商小组不得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之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3.7出具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磋商采购单位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响应日期和地点;(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三)磋商方法和标准;(四)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五)磋商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六)磋商小组授标建议;(七)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中签字确认,对磋商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磋商结果。3.8磋商争议处理规则。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审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反映。磋商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9.1在磋商过程中,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9.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磋商时不予承认的响应文件内容事项;(二)响应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三)响应文件未提供的材料。3.9.4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对不同语言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注:磋商小组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4.0低于成本价响应处理。在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4.1磋商采购单位现场复核磋商结果。4.1.1磋商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磋商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磋商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磋商:(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磋商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磋商,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磋商采购单位认为磋商小组磋商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4.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磋商:(一)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磋商现场的;(二)磋商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三)磋商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四)磋商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五)磋商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4.2综合评分明细表4.2.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磋商小组自由裁量权为原则。4.2.2综合评分明细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性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西藏农牧民施工队不用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西藏农牧民施工资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4年任意一个月社保和完税证明财务状况2023年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公司成立不足1年,则提供近期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信誉提供有效信用查询结果告知函;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网”等渠道查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相关信用记录,并提供查询截图及信用报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签署、盖章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工 期3个月。(冬季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符合磋商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提交形式等。投标价格低于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控制价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术部分: 50分商务部分: 20分投标报价:30分(其中:报价得分30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根据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 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技术部分(50分)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0分)施工组织设计(50分)方案包括:总体概述;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措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部提供得50分;以上有一项缺项或不能满足的扣5分,有一项内容阐述不明、与本项目不完全符合扣3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商务部分(20分)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20分)业绩(10分)企业业绩:提供房屋建筑工程业绩一个得10,最高10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需提供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主要人员(10分)主要人员: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员、机械员、安全员、质量员、劳务员;提供以上人员得10分。人员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备注:所配人员不得兼任,兼任重复按1人计算。不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少一人扣2分。四、废标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1)磋商报价低于成本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五、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5.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5.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5.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5.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发现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5.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5.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6.1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或者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6.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6.3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6.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响应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6.5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第八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签的的合同为准)一、合同条款前附表事项内容付款方式及期限(具体以双方合同签订为准)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⑴工程付款:第一批付款,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第二批付款,工程完成70%的总工程量,由甲方和监理统一组织验收合格后,并出具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签字认可,拨付工程的40%;第三批付款,工程完成100%的总工程量,由甲方和监理统一组织验收合格后,并出具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签字认可,拨付工程的25%;。⑵最终付款:余下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余款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2)报价表及其附录(如果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幸福院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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