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楼维修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25)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DCG-20252003(招标文件编号:DDCG-20252003)
二、项目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盛路175号1层
中标(成交)金额:165.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包含学海楼一楼走廊、大厅、部分房间及二楼整层装饰改造、强弱电改造、给排水改造、外墙装饰改造及室外改造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35日历天,开工日期以采购人的通知为准
徐金安
二级建造师、鄂24207080827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红芹、冯晨光、宋中华(采购人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工程类标准的80%计取。(不足4000按4000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64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联系方式:姜老师、027-678859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才茂街万科金域华府商业中心B座7楼            
联系方式:魏峥、吴利艳、199721160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峥、吴利艳
电 话:  1997211602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

品目
工程/装修工程

采购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行政区域
武汉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02日 19:5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红芹、冯晨光、宋中华(采购人评委)

总成交金额
¥165.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魏峥、吴利艳

项目联系电话
19972116027

采购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采购单位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姜老师、027-67885905

代理机构名称
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才茂街万科金域华府商业中心B座7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魏峥、吴利艳、19972116027

附件:

附件1
新工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
ddcg-20252003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定稿3.21.pdf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编号:DDCG-2025200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项目名称:学院)维修改造工程采购内容: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采购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5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申请人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五、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三、编写评审报告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价格部分(一)响应函(二)响应函附录(三)分项报价表商务部分(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三)类似业绩一览表(四)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说明表(五)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六)其他声明(七)其他证明文件(八)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技术部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络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4月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DDCG-202520032.项目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192万元5.最高限价:1918891.57元,其中暂列金100000.00元(含增值税)6.采购需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包含学海楼一楼走廊、大厅、部分房间及二楼整层装饰改造、强弱电改造、给排水改造、外墙装饰改造及室外改造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7.合同履行期眼:工期:35日历天。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政府采购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行业:建筑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财库﹝2020﹞46号文附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函。(3)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股东及出资信息”查询是否存在: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8日,每天上午9:30至12:0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络方式:将报名资料发送至1842456613@qq.com售价:¥300元,本公告包含的磋商文件售价总和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南望山校区东区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112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4月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南望山校区东区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112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须提交的资料: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扫描件)或委托代理人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扫描件)、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发送至1842456613@qq.com。为方便供应商报名,请事先电话联系采购代理联系人,联系电话:19972116027。2.参加磋商的要求:届时请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响应文件出席磋商会议。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站(http://cggl.cug.edu.cn/)上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联系方式:姜老师、027-6788590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才茂街万科金域华府商业中心B座7楼联系人:魏峥、吴利艳联系方式:1997211602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魏峥、吴利艳电话:19972116027技术联系人:许老师电话:027-6788077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应以本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1采购人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联系人:姜老师联系方式:027-67885905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才茂街万科金域华府商业中心B座7楼联系人:魏峥、吴利艳联系方式:19972116027邮箱:1842456613@qq.com2.4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6.2供应商提交疑问截止时间2025年3月29日10时00分6.3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7.1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踏勘联系人:/;备注:/。10.4多包采购☑不适用□适用:供应商可同时对本次采购包中的/个包进行磋商。采购人按下列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按包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最多只允许成交个包。如果同一供应商在个包中均排序第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为:□按照包顺序,供应商在前面包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后,所投其他包将不再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包最高限价从大到小的顺序,供应商在最高限价大的包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后,磋商其他包将不再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磋商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12.1备选方案□接受备选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13.1(联合体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接受联合体,联合体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下磋商。14.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供应商是法人的,供应商应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或承诺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一段时间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前一段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专用收据、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均可;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1资格证明文件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商务部分(五)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商务部分(六)其他声明)(7)符合第一章磋商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具体以第四章为准。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14.2其它资格证明文件☑不提交□提交具体为:/。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无16磋商保证金无17.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18.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U盘)壹份(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内容一致,采用PDF格式,要求签署盖章的地方应有签署盖章;u盘不得设置密码)19.4样品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无。20.1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四、响应文件提交》23.1磋商小组人数磋商小组由采购用户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3.1磋商小组人数户单位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23.2评审专家的产生☑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活动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用户单位按不低于专家人数1:2的比例推荐专家后抽取。26.4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本项目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6.4款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本项目适用供应商须知第26.4款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27.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本项目每个包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8.4成交通知书领取时间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1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29.1履约保证金☑不提交□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30.1质疑期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1.1质疑回复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3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本项目不适用)□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依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八、政府采购政策,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将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优惠措施资金支付期限优惠措施:/预付款比例优惠措施:/其他优惠措施:/所属行业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4.1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依据财库[2019]19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4.2采购环保产品政策依据财库[2019]18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5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由采购人支付。(2)支付标准:经与采购人协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按照工程类标准费率的80%计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不足人民币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5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转款账号:户名: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帐号:015011000125864开户银行:汉口银行黄鹤楼支行行号:89015436其他补充内容1.供应商出示下述相应材料凭证之一进校(从学校东一门进,东二门出)。如因严格进出人员管控需要,只登记身份信息,不记录单位和电话。(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且载明了参与学校项目名称和授权人员信息;(2)响应文件:封装的响应文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且载明了参与学校项目名称和开标时间(入校时间与开标时间为同一天);(3)其它证明:有随行人员的,须另行出示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且载明了参与学校项目名称和随行人员信息。2.“供应商盖章”是指:盖标明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公章,不得用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代替。“签章”是指:手写签字,也可使用个人印章、签名章。其他补充事项(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2年7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磋商供应商”是指:(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3.工程、货物及服务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3.3“服务”是指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4.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构成5.1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采购需求(4)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5)合同草案(6)响应文件的格式(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6.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2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提交疑问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现场踏勘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是否组织踏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7.3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8.语言和计量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本次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本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8.2除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的构成9.1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10.响应文件的编制10.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0.3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10.4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磋商报价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以人民币计价。注:根据财库〔2014〕214号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此处最后报价即为项目最终报价。11.2供应商报价原则:供应商在报价时应与供应商须知及采购人需求及合同条款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同时应按采购文件确定的格式报价。报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1.3供应商应根据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采购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的价格经确认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性而予以拒绝。11.7本项目以人民币结算。11.8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的报价,且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其在评审会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将有权终止与其磋商。12.备选方案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3.联合体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1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证明文件应包括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14.2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3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4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14.5供应商不得存在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17.响应文件有效期17.1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7.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7.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18.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1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响应函、响应函附录、优惠声明(如有)。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响应函、响应函附录、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18.2正本需打印且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8.3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方可生效。18.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9.2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另外单独提供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响应函、响应函附录及报价优惠声明(如有)的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须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响应函”字样。19.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19.4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0.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20.1截止时间是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迟交的响应文件21.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2.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22.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磋商程序23.磋商小组23.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4.磋商代表24.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采购人代表或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25.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5.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26.磋商26.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磋商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6.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本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本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26.3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6.4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5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26.6磋商小组审核完最后报价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6.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7.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27.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六、成交与签订合同28.确定成交供应商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8.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签订合同29.1本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9.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9.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质疑和投诉30.质疑30.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0.2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5)提出质疑的日期;(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1.质疑回复31.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1.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采购人(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6)质疑答复日期。32.投诉3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2.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八、政府采购政策33.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1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项目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3.2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确定项目是否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或其中的项目包段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应在磋商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部分的比例;中标单位如将采购合同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的,应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分包给中小企业部分的比例。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必须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内容。33.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3.5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6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划型标准如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3.7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33.8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3.9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3.10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34.1依据财库[2019]19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4.2依据财库[2019]18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九、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35.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其他补充内容3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造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海楼(卓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最高限价:1918891.57元,其中暂列金100000.00元(含增值税)。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海楼一楼走廊、大厅、部分房间及二楼整层装饰改造、强弱电改造、给排水改造、外墙装饰改造及室外改造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工程建设标准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或行业的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1.1按设计文件(包括图纸)的技术要求执行;1.2按现行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执行;1.3按现行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操作规范及验收规范执行;1.4按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执行;1.5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施工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及规程,并且所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应为合同签订之日为止的最新版本。四、项目技术要求(一)施工范围及其它说明:1.项目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供应商应自行踏勘现场,以便获得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3.成交供应商负责完成验收前的每项工作,直至通过验收。(二)响应文件编制依据:1.磋商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2.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三)施工工艺要求:严格按照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工艺要求施工。(四)报价说明响应报价须按照附件工程量清单填写,不得改变其格式顺序及已提供的内容。1.响应报价应包括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的所有工程施工(含临时工程、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等)、检验检测(含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有检验、检测要求的工程系统和部分特殊工程项目)与工程验收、移交前的维护和修补缺陷等合同所规定的一切费用,其中也包括供应商的利润和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地**府规定向承包人征收的各种税款和费用及施工外部协调费用,也应包括在供应商要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中。2.按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等,计算单价、合价及各种费用。3.各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和市场变化等可能影响工程的因素做出正确的评估,并体现到响应报价中,风险自担。4.工程量清单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等磋商文件结合起来理解、解释和使用。5.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任何计算错误,采购人将按下述原则予以调整。①如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为准。②当数量与单价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调整单价。③当数量与单价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调整合价。④当各子目合价之和大于总价时以总价为准。⑤当各子目合价之和小于总价时以各子目合价为准,修正总价。6.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报价应包含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实施的全部相关工程内容,由供应商综合考虑、自行报价。五、项目商务要求1.工程质量等级目标:合格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合格3.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合格4.工期:35日历天。5.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或行业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6.质保期:防水工程5年,装饰装修工程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范围。7.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六、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初步审查标准1.1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审程序。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审程序。1.3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2.评定方法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分细则;(2)商务部分:见评分细则;(3)磋商报价:见评分细则。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分细则。2.2.3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分细则;(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分细则;(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分细则。3.评定结果3.1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定。3.2完成评定后,磋商小组须在评审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其它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监督管理部门批准。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审优劣顺序排列。二、评审程序(一)资格性审查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申请人资格要求”第1款的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供应商应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公章的声明函或承诺函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一段时间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前一段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专用收据、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均可;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商务部分(五)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商务部分(六)其他声明“申请人资格要求”第2款的规定本政府采购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行业:工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财库﹝2020﹞46号文附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申请人资格要求”第3款的规定供应商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应有效资质和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函。提供相应有效资质证书和承诺函。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评标当天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打印存档,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页面截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评标当日代理机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股东及出资信息”查询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备注:(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进入下一项评审。(二)符合性审查、审核内容供应商名称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满足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所有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的其它条款;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注:(1)磋商小组分别对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2)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进入下一项评审。三、编写评审报告(一)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二)评审报告的签署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五章合同条款注:以下合同格式为参考格式,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合同编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合同书发包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承包人:签订日期:发包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甲方)承包人:,(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发包人校内磋商文件和承包人响应文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鲁磨路388号1.3承包范围:1.4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以预验收(或称专业验收)竣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5.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合格施工现场;1.5.3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文明施工合格工地。1.6合同价款:1.6.1本工程合同价款(小写)¥: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包含暂列金¥:元(含税)。1.6.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1.6.3结算时,综合单价按施工单位响应文件报价文件(清标后)的单项子目报价认定。且总价税后优惠下浮(磋商二次报价下浮率)。1.7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合同条款(4)磋商文件、图纸及磋商答疑(5)响应文件及附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控制价或工程预算书(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合同履行中,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有效签证、工程洽商等与工程结算有关文件或资料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条发包人工作2.1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2份,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场所,做到三通一平,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为发包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协同办理验收、变更、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手续。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第三条承包人工作3.1指派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与响应文件项目经理一致),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3.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3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4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则工期顺延。4.2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4.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批准后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国家制订的施工以及验收规范和发包方磋商文件与设计要求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双方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发包人在磋商与响应文件中有关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选择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5.3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承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如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的,则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即自行验收,发包人不予承认,此事项如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失费用和贻误工期的责任。5.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5.5凡属管线系统试压、闭水、隐蔽工程均要有记录,并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安装结束后,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备、管道或管件受到破坏。5.6承包人组织工程验收实行二级验收制,即:预验收和竣工验收。5.6.1预验收制: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1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在验收文件签署“质量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为止。5.6.2竣工验收为工程质量最后验收:即由设计、监理、建设方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在验收文件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为止。5.7竣工时间确定:以预验收时间为准;预验收不合格时,竣工时间以最终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自竣工验收至交付使用前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8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竣工图和符合结算审核要求的完整的工程送审资料贰套。(正本为原件、副本为复印件),同时提交电子光盘或U盘一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校园规划与基建处资料室存档要求)。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6.2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照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总额工程价款。6.2.1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按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30%支付承包人工程预付款;6.2.2承包人可按月申报进度款,提供形象工程预算书,经发包人审批后按实际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最高不超过的合同价的70%(扣除暂列金),预付款在支付第一笔进度款时抵扣。6.2.3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况发生时,有权暂停签证或付款,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失或明显违约行为时,经通知改善未改善或迟延改善时。(2)工程总进度较预定总进度落后10%以上,或有不能如期完工之趋势。(3)承包人对其分包人或材料尚未付款,或劳动工资未能按时付清时致本工程有纠纷或潜在纠纷时。(4)工程进行中,有应负责赔偿之事由发生,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解决前。6.2.4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至承包人结算送审金额的70%,且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70%,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可后,按审定金额结算。6.2.5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最终确定结算价的1.5%,承包人将1.5%的审定结算款(质保金)按学校财务规定汇至学校指定账户后,发包人按最终审定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6.2.6承包人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上述付款节点分多次或一次申请工程款支付。6.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结算有关资料;6.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投标综合单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6.4.1综合单价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1)发包人组织清标的,按清标修正的综合单价结算。对于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包人组织清标,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组价不合理、明显高估冒算、重复及高于定额水平的综合单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总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调整,双方同意将双方认可的修正综合单价作为合同价款结算依据;承包人接受清标调整结果,并将清标调整明细表作为合同的重要附件。(2)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若有新增项目适合6.5.4情况的则直接按该条款执行。(3)清单中未实施的项目,按工程变更程序在结算价款中予以调整。(4)清单中的暂列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内容结算。(5)发包人对设备、材料暂定价进行变更,重新办理价格签证的。6.4.2除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其它任何情况(市场行情变动,外界地方因素的干扰等其它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响应文件中自主报价的综合单价和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本项目措施费(施工技术和组织措施费)为包干使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一切可能导致工程措施费变化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措施费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含增减变更部分及措施费清单的工程量增减变化等)。由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可签订增减措施费的补充协议,经设计单位、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部门协商后对发生的新增或扣减措施费进行调整,并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承包人投标时充分考虑其风险因素,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6.4.3人工单价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在施工期间,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须强制执行的政策法规,承包人可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向发包人提起价格签证,得到发包人审批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6.5调整合同价款方法6.5.1本工程所发生的工程变更或工程洽商、现场签证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6.5.2凡属于对原设计的变更,无论投标报价中对原设计的这部分是否计入或计算是否正确,均须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方式,重新计算该部分的原施工图工程量和变更后的施工图工程量,两次差值即为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即为变更价款。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竣工结算的依据,结算时,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核实量误差在±5%(含5%)以内,工程量不予调整(设计变更除外)。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核实量误差超过±5%(不含5%)的,则只允许调整超过±5%(不含5%)部分的工程量。6.5.3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依据监理工程师实际审签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是依据监理工程师实际审签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对应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单价按本条款第6.5.4条确定。6.5.4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乙方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响应文件综合单价组价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7-2013)《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8)、《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8)、《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文〔2018〕27号);《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9);财税〔2019〕93号文《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响应文件综合单价组价方式进行组价,其中费率(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计取原则按响应文件确定的费率执行,人材机含量下浮方式及价差调整按投标报价执行,经发包人方审计确认后作为该分项的综合单价,并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下浮后作为最终的结算综合单价。下浮比例=[(磋商控制价-响应文件报价)/(磋商控制价-暂列金)]*100%=。其中材料可以按照武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投标当月(武汉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价)造价信息确认计取;《工程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材料价格(含运杂费、采保费),经发包人确认,按投标文件综合单价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6.6设备款及暂定暂列部分6.6.1暂估价、暂列项材料设备的选型选样、验收定价等工作应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6.6.2根据相关规定,暂估价项目另行按程序采用认质认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共同实施相关工作,具体程序按发包人要求执行。暂估价部分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具体如下:(1)暂定主材价价差可计取税金。(2)暂定税后包干价部分价差部分不计取规费及税金。(3)经发包人二次招标确定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不含暂定税后包干价),采保费率按采购价格的2%计取。(4)经发包人二次招标确定的专业暂估工程及暂定税后包干价,承包人应进行总包管理和协调并提供配合事宜,总承包服务费率按暂估工程结算总价(不含设备费)的2%计取。若经发包证实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配合服务的,工程结算时承包人不得收取总承包服务费。(5)由发包人确定的签价手续及价格不参与下浮。6.6.3暂列包干价部分采用现场签证据实结算,与磋商答疑和响应文件一致,价差部分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若实施过程中所办理的价格签证已经包含了税金,则不再另计税金。6.6.4承包人办理施工手续时应该依照合同金额缴纳规费,后期暂列项目若是由发包人另行招标(或分包)第三方,承包人可计取分包项目总包服务的配合费和这部分代缴的规费,总包服务费根据暂定项目需要配合的程度计取配合费率约定/%,规费可根据承包人实际缴纳数额证明资料换算其暂列项应承担的代缴规费。二项费用均由第三方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在分包的磋商文件和合同中应对这两项费用的计取基数及费率进行约定,并保证第三方将这二项费用足额支付给承包人(或由发包人从第三方工程款扣除)。6.6.5暂列金额(预留金)、暂列项目由发包人支配,可根据工程进度和学校相关规定,另行按程序采购,承包人可计取相应总包服务费,不计取其他费用;若仍由承包人实施,则按实际施工中的现场签证据实结算,计价依据按合同相应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6.7由于在磋商文件中已要求,承包人对清单和图纸中存在特征描述不清等问题在磋商答疑时提出疑问,若未提出,则视同承包人认可一切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故竣工结算时对原采购内容范围内特征描述不清的子项均不予调整。6.8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响应文件中已经作为竞争性费用的,在清标中按原响应文件正确计算上述费用,其增加金额直接调减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根据前后二者调整金额的比值作为其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优惠率,对原投标的综合单价(包括清标后修正单价)按计算后的相同优惠率对综合单价进行下浮,施工中变更签证也按优惠后的新综合单价执行。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其它所有材料运输、上下力费、保管费等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承担,不另行单独计算费用。7.2需发包人签证价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办理认质认价程序,征得发包人对质量、价格的签证认可。发包人将根据厂家及市场询价结果签证材料价格,签证材料价格不再考虑承包人在材料上的利润,除非签证价格低于市场价,否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7.3承包人需要更改材料品牌或规定型号、材质参数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7.4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甲供或甲控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7.5发包人要求材料、设备封样的,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封样后,方可使用。7.6对于本项目中主要建筑装饰及安装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品牌进行采购及施工,该部分材料、设备的采购直至施工验收全过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非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得自行选用超出发包人所提供的厂家品牌之外的任何材料、设备品牌,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以验收,并有权对该部分材料款不予以支付(发包人审批同意的除外)。7.7承包人因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合同和磋商文件的约定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按合同总价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负责更换符合合同和磋商文件约定的材料且返工使工程质量合格,如因工程质量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7.8暂估价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及发包人相关规定,另行按程序采用认质认价或其它方式确定,承包人应组织、配合发包人实施相关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相关办法组织材料工作。工程所需材料的品牌认定、认质认样、进场验收等管理过程应按程序执行。7.8.1经发包人确定采用认质认价方式的,承包人应在材料使用前30天(需订制、订货或加工等的材料、设备使用前40天;特殊设备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前)向发包人提出认质认价申请,并提供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样品、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信息及相应价格;监理人(如有)、发包人经市场考察、询价,最终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如有)对采购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签认。7.8.2经发包人确定采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的,或经发包人许可后同意由承包人自行招标的,招标文件由承包人起草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签发。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签订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合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并将合同报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备案。具体程序按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为保证工程进度,承包人应严格按材料、工程设备购销合同及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相关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对于暂估材料,承包人应在货到验收后向供货商支付不低于70%的货款,并在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及进度款申请中如实填报该项款项信息。发包人有权敦促承包人按时支付,在两次敦促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依照本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将该款项在下一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未及时支付暂估项目货款而对工程项目进度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7.8.3未经发包人许可(签章),承包人不得擅自采购本工程任何暂估材料、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有权对该部分材料款不予以支付,且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7.8.4承包人拒不执行本条款,或故意拖延暂估价项目申报时间、购销/分包合同签订时间而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直接采购暂估价项目,并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包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7.9承包人所提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原厂制造产品(含零部件、配件、随机工具等),包装完整齐全,表面无划伤、无碰撞,无任何缺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及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并提供货物的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供货商或分包商的品牌销售资质件。有环保要求材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承包人应将所有物品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等有效资料(要求中文说明)交付发包人。所有货物、工程及服务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专利、税费等。7.10按发包人管理相关规定,需二次检测的材料设备应在监理(如有)的共同见证下按规范要求送检。7.11承包人因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合同和招标文件的约定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按合同总价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负责更换符合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材料且返工使工程质量合格,如因工程质量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8.2由于承包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后果责任。8.3如承包人不能确保本工程安全、文明承诺,按施工工程造价的4%进行罚款。8.4施工期间,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负全责。8.5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加强施工现场和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9.1本项目要求承包人严格遵守工期约定,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对于不能按期完成工程控制节点,承包人每耽误一天按合同价的0.3%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无故延误工期总共超过7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予以清场处理,并向承包人索赔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任何损失。9.2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必须照价赔偿。9.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予许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若擅自拆除而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9.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5质量如未达到合格,发包人对承包人按照工程结算造价的3%予以处罚,且承包人必须返修至合格,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责任。9.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无故停工累计达七日(含七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并应当无条件于两日内退场,双方于承包人退场后结算。9.7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发包人通知其期限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9.8对承包人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及环保要求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发包人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承包人的索赔追偿权利。9.9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9.10承包人维修过的部位所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9.11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所受到的损失的(包括发包人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所受到的损失。9.12承包人将公司施工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借给他人使用,导致本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赔偿。第十条结算资料要求10.1承包人在发包人批准竣工报告后28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文件,经学校校园规划与基建处、审计处内外审核,若内、外审减率在8%以内的,其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内、外审减率达到8%及以上者,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时,由承包人承担的审核费用必须先汇至发包人委托的审计事务所的指定账号后,发包人按最终审定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审减率=(内审减额+外审减额)/承包人送审金额*100%审核费=(内审减额+外审减额)*8%审核费用最低付费标准为500元。10.2关于审计率计算式中送审额的约定:本项目送审金额是指合同内增减变动部分和合同外增加部分,不包括合同内工程量、综合单价均未发生变化或变化范围内不作调整的清单项。10.3在发包人批准竣工报告后28天内,承包人需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若承包人存在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时,需以书面形式说明,并报经发包人认可,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时间相应顺延;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或承包人书面报告的原因及情况发包人不认可,或承包人超出发包人认可的顺延时间,不提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供不全者,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含2%)。承包人所报的结算资料应准确、真实、合法、完整,无漏报。如有多算、重复套算在结算中予以扣减,如有少算、漏报在结算中不予补报,其少算、漏报费用视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惠。10.4现场签证10.4.1现场签证前提条件是指设计文件或磋商文件中没有涉及到的,而发包人要求和工程施工中又必须要实施的内容;在结算资料中,签证范围应符合签证的前提条件,其签证内容需明确、签字手续需齐全(即符合内部管理制度),否则将视为无效签证,结算审核中不予认可。变更签证必须是过程管理,承包人必须在发生签证变更的一周内报送符合要求的签证资料,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送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限定的时间内报送,所有签证不得补办,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变更签证,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主张结算权利。验收后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施工内容仍可按合同签证办理。甲乙双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造价签证应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参与办理,并在签证中明确工程数量、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或具体数额。10.4.2设计变更签证要附录变更示意图和变更预算;材料价格签证(涉及缺项材料、暂定主材价、暂定包干价)要附录签价依据或组价明细;10.4.3变更签证、价格签证等需手续齐全。每份签证资料一式3份,即甲乙双方及监理各一份,签证资料须序号,不允许重号。结算中须提供原始签证。10.5结算书编制要求承包人送发包人审核结算书封面格式按《关于工程结算内容和格式的审计意见书》中地(汉)审字〔2012〕11号文件要求执行。结算书内容主要由以下二部分内容组成:合同价金额(提供响应文件商务标);设计变更签证结算金额:①合同内变更调减金额之和;②合同内变更调增金额之和;③合同外变更增加金额之和。结算送审内容主要按以下六部分内容进行提交:①结算资料,内容包括校内磋商文件、答疑,合同文件,开竣工报告,询价单等。②响应文件、清标报告,其中响应文件附商务标即可。③结算书④工程量计算式⑤施工图纸、竣工图纸⑥隐蔽验收资料、变更单、签证单、价格签证等过程中涉及到造价的有关资料。以上①、②、③、④、⑤、⑥一份原件。具体格式及附件内容可参见发包人提供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内容施工,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等一切费用承包人负责。结算时,承包人应提供该工程所缴纳水电费凭证。12.2现场项目班子的任命和更换12.2.1承包人派驻到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按照响应文件中《项目经理诚信的承诺函》相关条款执行。项目经理必须是承包人单位聘请的正式职工,并具备合法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收到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从施工现场腾退。若承包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时,更换人员的数量不能超过响应文件中项目组成员数量的1/3,且资历和资质不能低于原人员的资历和资质,并应提前7天报送到发包人,由发包人视现场管理情况审批,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保留重新采购的权利。12.2.2项目组中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场,未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2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项目组的其他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1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12.2.3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总天数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总天数不少于22个工作日。项目经理每月考勤及履职情况,由发包人现场管理员或监理工程师按月考核,对未达到要求的项目经理,由发包人现场代表除按20000元/周的罚款,并向承包人下达违约扣款通知书(扣款通知书须编号,一式四份,承包人、监理各一方,发包人两份),连续两月不达标,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对承包人退出清场。12.2.4工程结算资料的编制人员(或造价员)、参加发包人审计处组织审前会人员、内外审结算对账工作人员均应同投标资料中的造价员信息一致。若不一致者视同违约,需支付5000.00元违约金;造价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造价资格认证证书、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司章),若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除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外,应更换符合条件的造价员。12.2.5对上述承包人不能正常履职违约情况除扣除违约金外,还将列入发包人招标办公室建立的“不诚信供货商单位名单”,在施工期间若对12.2.3违约情况约占施工工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扣除处违约金外,也将列入发包人的“不诚信供货商单位名单”。12.2.6承包人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代表按月,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12.3合同风险范围:工程所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非发包人定价材料价格变化、政府发布的最新价格指导文件等,承包人投标时已考虑风险因素,竣工结算时不做调整。12.4承包人承担施工全过程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12.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开工前办理完毕,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6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12.6.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本合同采用银行履约保函)12.6.2本履约担保约定如下:履约担保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的/%。履约担保在预付款支付期内,由中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供,如中标人不按此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则视为放弃中标。12.6.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作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12.6.4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建筑安装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之日后60天内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12.6.5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者其他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12.7工程质量保修及保修金的返还方式:严格执行国务院第29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质量保修内容。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2年(防水部分5年),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接到报修电话通知24小时内派人维修,否则,发包人自行派人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保修期满前两个月经校园规划与基建处、使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厘清责任并整改。保修期满,校园规划与基建处联合资产接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质保金领取凭证必须经校园规划与基建处、使用单位或资产接管部门共同签章有效。由于该工程包含防水施工,保修期满贰年可先返还70%土建质保金;防水保修期满伍年后返还剩余30%防水质保金。发包人将保修金全数返还承包人后,承包人仍须按建安工程规定以及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12.8施工质量控制12.8.1承包人应依据施工现场情况、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发包人与监理人审核。12.8.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施工现场出现不按规范程序施工或未按图施工导致较大质量事故,造成返工,发包人将提出书面警告,承包人与监理人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2.8.3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并在试验完成后7天之内将试验检测报告提交给发包人。若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则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2.8.4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并在通知承包人进行抽样送检试验后7天之内将试验检测报告提交给发包人。12.8.5对工程项目的检验、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提出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并于质量验收当天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质量验收单与工序验收单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12.8.6承包人组织竣工预验收。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竣工预验收工作,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将预验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在正式验收前3天落实。12.8.7承包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于竣工验收前3天提交质量自评报告。12.8.8承包人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监理例会。12.8.9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达到以上工作要求,则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1000~5000元/次罚款。12.9进度控制12.9.1承包人在中标之后3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委托人施工管理的节点控制。并于监理进场后的3天之内提交给监理人与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12.9.2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在施工进场7天内提交年度资金计划表。每季度第一次监理例会提交季度资金计划表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每个月第一次监理例会提交月度资金计划表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资金控制计划表执行。12.9.3发包人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承包人执行。承包人若无法按时完成进度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严禁节点工期一再拖延,每拖延一天,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12.9.4承包人应提交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周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法按时完成年、季、月、周进度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严禁周进度工期一再拖延,每拖延一天,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并要求监理人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以确保按时完成控制节点要求。并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周、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在每周监理例会提前2天提交上周进度控制报告,在每月第一次监理例会提前2天提交上月进度控制报告,在每季第一次监理例会提前2天提交上季进度控制报告,在每年第一次监理例会提前2天提交上年进度控制报告。12.9.5承包人应制定考勤表并随身携带,方便发包人随时抽查。12.9.6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达到以上工作要求,则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500~2000元/次罚款。12.10安全控制12.10.1承包人应在进场7天之内提交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和安全保证体系,并在第一次监理例会之前3天将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审核。12.10.2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乙方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12.10.3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乙方人员、甲方人员、监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2.10.4承包人应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若发包人现场发现承包人存在有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则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并要求监理人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12.10.5承包人应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在发生事故之后的1天之内,承包人要提出合理可靠的事故处理方案。并提交给发包人审核。12.10.6承包人应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若在施工期间,使用单位提出有任何物品遗失,或设备有缺失或损坏者,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并要求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赔偿使用单位的一切损失。并要求监理人督促承包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的保护工作的整改。12.10.7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达到以上工作要求,则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1000~5000元/次罚款。12.11资金控制12.11.1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工程款申请表,监理人应在3天之内将工程付款审核表上报发包人审查,若有不真实、不准确内容,则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整改至合格后再次上交。12.11.2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其他付款申请表,监理人应在3天之内将其他付款审核表上报发包人审查,若有不真实、不准确内容,则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整改至合格后再次上交。12.11.3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达到以上工作要求,则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500~2000元/次罚款。12.12承包人必须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代支的民工工资。如因拖欠工资而造成民工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和其他后果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给发包人造成了较严重的信誉损伤或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12.13所有的罚款从工程费中扣除。工程费不足时,委托人有权追究承包人一切损失与赔偿。12.14除本合同已约定条款外,关于甲乙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四)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说明表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偏离说明证明材料对应页码商务要求123…技术要求123…供应商承诺:1.我单位已根据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和技术要求逐条响应,若因未逐条响应或投标响应“简单”复制采购需求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满足采购需求等原因导致被判无效投响应或扣分情况,我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2.除本表列出的偏差外,我单位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如存在偏离而不作出标明的将作虚假应标处理,取消其成交资格。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签字):日期:年_____月_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学海楼维修改造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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