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电力工程设计 电力设计 电力工程设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2025)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MCYP-2025-007-2(招标文件编号:MCYP-2025-007-2)
二、项目名称: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广联惠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8层815
中标(成交)金额:17.35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广联惠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施工阶段全部设计工作和服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设计周期30日历天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梁琳、管聪荣、刘晓平、陈艳丽、林春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及市场价格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        
联系方式:王川、608606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门城永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平安路1号            
联系方式:韩工、60863865-82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工
电 话:  60863865-821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

品目
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

采购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门头沟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02日 13:44

评审专家名单
梁琳、管聪荣、刘晓平、陈艳丽、林春梅

总中标金额
¥17.35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韩工

项目联系电话
60863865-8212

采购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王川、60860699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门城永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平安路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韩工、60863865-8212

附件:

附件1
2.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发布版.docx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项目名称: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项目编号/包号:MCYP-2025-007-2采购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北京门城永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资格审查2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5第五章采购需求34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3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86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MCYP-2025-007-22.项目名称: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3.项目预算金额:17.4878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7.4878万元。4.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17.48781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施工阶段全部设计工作和服务。5.合同履行期限:设计周期30日历天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为合法登记注册并存续的从事工程设计的法人实体;(2)投标人应具备应具有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4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平安路1号212室3.方式:现场领取。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3月3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平安路1号212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凡对本次项目提出询问,请与我公司联系(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9]18号);(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4)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5)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6)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7)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政策(财库[2007]119号、财库[2008]248号)。(1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1143号)3、领取文件需携带如下材料:(1)有效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电力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4、递交文件需携带如下材料:(1)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需单独提交以下资料供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查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2)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文件1份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文档(U盘)(2)投标文件副本可由其正本复制(复印),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电子文档应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联系方式:王川、6086069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门城永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平安路1号联系方式:韩工、60863865-821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韩工电话:60863865-821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其他未列明行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保证金)保证金金额:/01包:___________;… 包:___________。保证金收受人信息:___________。11.8.5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2.1响应有效期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4.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1份。17.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 / 分钟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3.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 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 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 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送达或电话联系项目联系人后电子邮件送达。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 经营部 ;联系电话:010-60863865-8212;通讯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1号1幢219室。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计取;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单位一次性缴清。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1.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12.2.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13.3.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21.1.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21.1.11.1.1.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21.1.12.2.2.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21.1.13.3.3.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2.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23.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23.3.31.1.1.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23.3.32.2.2.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23.3.33.3.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23.3.34.4.4.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23.3.35.5.5.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23.3.36.6.6.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24.4.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25.5.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26.6.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31.1.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32.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34.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4正版软件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46.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61.1.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7采购需求标准47.71.1.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投标费用51.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评审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1章采购邀请第2章供应商须知第3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章采购需求第5章合同草案条款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6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招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招标语言81.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82.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招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投标文件构成91.1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92.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21.1.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2.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供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应商自愿超额缴纳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1.2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首次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1.4供应商除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首次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11.5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7.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7.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1.8.1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11.8.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8.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8.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31.1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标准格式附后);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132.2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其响应无效。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4投标文件的提交141.1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采购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盖章处均为本单位公章,其他印章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无效)。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4.2所有投标文件必须装入密封的信封,并在封口上加盖供应商的公章。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应分别封装,并在每一信封或包装的封面上写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项目单位名称;开标地点及时间;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地址。1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6.2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6开标16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162.2本项目开标使用现场开标。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提交,未按时间递交,视为投标无效。163.3开标过程将使用开标地点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或确认开标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8.4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8.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9资格审查19.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5签订合同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继续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4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7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8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9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10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1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24.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41.1.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___■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42.2.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3.3.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4.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45.5.24.46.6.6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47.7.7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48.8.8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5.51.1.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52.2.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5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54.4.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5.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56.6.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57.7.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25.58.8.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21.1.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2.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32.23.3.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32.24.4.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51.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以上规定处理。)52.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53.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5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55.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6报告违法行为61.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2、评标标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商务部分(10分)10类似项目经验供应商近五年(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相关类似业绩(须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提供2个有效业绩,得10分;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5分;不提供,得0分。技术部分(80分)30对项目的理解项目理解、项目总体规划思路和设计:根据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所包括的设计工作范围和任务描述、对项目建设条件的理解进行评分。对本项目建设内容的理解程度深入,能够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设计理念符合项目要求,体系结构完整、清晰,得30分;对本项目建设内容的理解程度较深入,能够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设计理念基本符合项目要求,体系结构较完整、清晰,得20分;对本项目建设内容的理解程度一般,不能够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理念部分满足项目要求,体系结构完整性一般,得10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10项目团队配置人员组成合理,专业配置齐全,专业能力强得10分人员组成较合理,专业配置较齐全,专业能力较强得7分人员组成欠合理,专业配置不齐全,专业能力一般得3分人员组成专业配备较差,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得0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30设计成果的主要内容完全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内容充分详实,符合规范、采购人要求的,得30分;部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内容深度一般,基本满足规范和采购人要求的,得20分;少部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内容深度较浅,不满足规范和采购人要求的,得10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5质量保障方案提供的方案详细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有很强的针对性,完全符合项目特点及要求,得5分;提供的方案较详细完整,合理可行,有较强的针对性,较符合项目特点及要求,得 3分;提供的方案常规、通用,没有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5进度保障方案提供的方案详细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有很强的针对性,完全符合项目特点及要求,得5分;提供的方案较详细完整,合理可行,有较强的针对性,较符合项目特点及要求,得3分;提供的方案常规、通用,没有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价格(10分)10报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在合理区间内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分值。第5章采购需求1.项目名称: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2.建设地点: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3.工程概况: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在北京“23.7”特大暴雨洪涝灾害中,南辛房村现状村庄居民点沿沟两侧民房收到洪水淹没和泥石流冲沟,受损非常严重,综合村庄受灾情况及潜在地质灾害影响,对本次部分受灾居民点实施局部置换安置。4.规模:新引ZC-YJY22-8.7/15kV-3×300mm2电缆长度为133米,新引ZC-YJY22-0.6/1kV-4×240mm2电缆长度为1149米,新引ZC-YJY22-0.6/1kV-4×120mm2电缆长度为840米,新引ZC-YJY22-0.6/1kV-4×35mm2电缆长度为6282米,新装地箱22台,新装电缆分支箱26台,新架JKLYJ/QN-10kV-240mm2导线1800米,新架JKLYJ/QN-10kV-95mm2导线1206米,新立φ190×15mM级混凝土杆12基,新立φ270×15mM级混凝土杆18基,新建12φ150+2φ150热浸塑钢管86米,新建直线井1座,新建三通井2座,新敷设全介质自承式光缆1409米,新敷设48芯非金属阻燃光缆132米,新建400kVA柱变6座。5.投资金额暂估:845万元二、项目建设条件1.气候条件:门头沟区属中纬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湿润,冬季寒冷干燥。西部山区与东部平原气候呈明显差异。年平均气温东部平原11.7℃,西部斋堂一带10.2℃。极端最高气温东部40.2℃,西部37.6℃。极端最低气温西部-22.9℃,东部-19.5℃。春季60天,夏季76天,秋季60天,冬季169天,冬季漫长是境内气候的一大特征。春秋季节,境内风、霜频繁,年平均风速为2.7米/秒,8级以上大风21次,年平均无霜期200天左右,江水河村一带无霜期仅100天。日照时数较多,年平均日照2470小时。降水量自东向西逐渐减少,受中纬度大气环流的不稳定和季风影响,降水量年际变化大,最多为970.1毫米,最少为377.4毫米,年平均降水量约600毫米。2.地形地貌:门头沟区地处华北平原向蒙古高原过渡的山地地带。全区以山地为主,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西部山区是北京西山的核心部分,山形挺拔高峻、险峰叠嶂。境内有北京市最高峰东灵山,海拔2303米;境内次高峰百花山,海拔1991米。三、设计内容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外电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施工阶段全部设计工作和服务。四、设计原则、要求及标准1.箱变、电缆、导线等材料,均需符合国标及北京市电力公司标准要求。2.各项技术指标满足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3.电力管线土建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主体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主体结构的防水等级为二级、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五、主要依据1.设计依据GB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168-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DL/T5221-2016《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99-2016《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220-2021《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Q/GDW156-2006《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6版)》《北京市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6版)》京电发展[2010]35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公司《配电网架空线路典型设计》等十三项企业标准的通知”京电发展〔2012〕202号“关于印发《北京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的通知”京电运检〔2014〕39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配电网建设改造原则》的通知”京电运检〔2014〕56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配电自动化建设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电网通信技术原则》GB50010-2010(2015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5001-202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30-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2-2009《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064-201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11032-2010《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GB17467-2010《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DB11/T1894-2021《10kV及以下配电网设施配置技术规范》《配电网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配电网设备选型和检测技术规范》《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及设计规程规定京电运检[2016]68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智能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煤改电”建设改造技术细则》”的通知《京电运检〔2017〕111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原则等3项技术标准的通知京电科信(2015)16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配电通信网运行管理规定》。GB/T7424.1-2003《光缆第一部分:总规范》。Q/GDW1807-2012终端通信接入网工程典型设计规范。Q/GDW373-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Q/GDW553.1-2010基于以太网的无源光网络(EPON)系统第一部分:技术条件。Q/GDW0214031-2014041-2010《配电自动化技术原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Q/GDW377-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Q/GDW380.2-2009电力用户信息采集系统管理规范第二部分:通信信道建设管理规范。六、设计成果的编制要求所有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切实满足国家关于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七、设计周期:本项目设计周期:30日历天。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设计。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建400kVA柱变6座,新架设JKLYJ/QN-240mm2导线1800米,新假设JKLYJ/QN-95mm2导线1206米,新敷设ZC-YJY22-8.7/15kV-3×300mm2电缆133米;新建12φ150+2φ150热浸塑钢管86米;新敷设架空光缆132米,新敷设管道光缆1409米,新做室外一体化通信箱10套;新敷设ZC-YJY22-0.6/1kV-4×240mm2电缆1149米,新敷设ZC-YJY22-0.6/1kV-4×120mm2电缆840米,新敷设ZC-YJY22-0.6/1kV-4×35mm2电缆6282米,新建地箱22台,新建电缆分支箱26台。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5.工程投资估算:842万元。6.工程进度安排:详见附件5:设计进度表。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设计。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配合服务。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竣工验收;协助施工招标的技术文件编制,参加业主组织的招标文件论证或审核会;配合建设单位办理与项目设计相关的各项审批手续;开展与项目设计相关的各项检查验收和技术论证活动等。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初步设计费:/元;(2)施工图设计费(含施工现场服务费):/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发包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设计人:(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60860699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绿化、照明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道路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等;如各规范及标准中对同一事项规范要求不一致的,以专业标准较高的为准。。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川;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60860699;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永久。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设计管理。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2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14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1)设计人应与发包人紧密配合,与政府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充分理解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其职权而可能做出的各种要求、指示、决定。由于设计人没有及时、充分了解或理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其职权而做出的要求而导致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发包人不承担额外费用,相应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2)每次发包人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设计汇报时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参加汇报会,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PPT汇报文件、文本文件、展板、工作模型),并能准确的表达出设计意图和设计内容,费用由设计人承担。(3)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不得以文件及资料不完整、不详实为理由免除自己的责任。(4)设计人要提前调查项目周边的水电接驳点,并提供可实施的接驳方案。(5)设计人在设计之前,应对现场障碍物进行详细调查,对于暂无法迁改的障碍物要提前进行保护方案的设计,保护方案应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施工图一起下发。(6)在施工图下发时,设计人应提供需深化设计的详细清单,在施工单位或专业厂家深化设计过程中,应提供技术指导并对深化过程进行总体把控,确保深化效果和质量满足设计要求。(7)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可读取、修改、存储的电子文件(包含但不限于CAD图)。(8)由于设计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和文件质量不合格(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或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条件下设计人均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无偿给予补充或修改至设计资料和文件达到质量合格;若设计人自身无力补充或修改,需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时,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全部费用。(9)设计人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全过程服务,发包人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随叫随到,并提出解决方案。(10)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设计人应全力配合,且发包人无需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11)设计人到施工现场巡视应遵守发包人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约定,非因发包人过错引起的设计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2)项目施工期间,设计人应做好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应甲方要求如确有必要按施工的不同阶段委派常驻现场设计代表。(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设计人应予支持,且发包人不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14)设计人应与发包人紧密配合,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在进度要求紧、设计周期短的情况下,设计人不得提出额外的设计费用补偿。(15)如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合同项下发包人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审查的,设计人应主动配合接受结果查究。(16)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在进行设计前对限额设计的要求,应将工程造价控制在经济、合理的范围之内。设计人应遵守发包人的工程造价控制要求,利用价值工程的原理进行多方案比较、材料设备选型。设计人应努力做到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在任何情况下,如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有任何设计部分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均有权向设计人提出并要求设计人予以解决,设计人对此应予以充分理解和积极配合。同时设计人应及时将有关设计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发包人将安排专业人员在设计的不同阶段,对项目预算控制提出专业意见,并在设计人开展相应设计工作前及时将意见反馈给设计人。设计人应与上述专业人员协调合作,对其有关造价、成本控制的意见给以充分考虑,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设计,满足发包人要求。(17)设计人需遵守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及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如因设计原因,政府对该项目扣分或处罚,则发包人同步对设计人进行考核(扣分或扣款)。(18)根据政府审查意见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如因设计人原因不符合要求,设计人应当无条件对设计文件进行无偿修改,直至发包人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同时设计人仍有义务按原约定工期完成设计工作,设计工期不顺延。(19)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部门审批有关手续、提供图纸及技术解答等,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特别强调: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方案稳定后,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方案范围。如因非设计人原因需调整设计方案时,设计人应在知晓需调整方案设计事项后3日内告知发包人需进行设计方案变更,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设计人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变更仍按上述要求进行限额设计。设计人需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深化施工图设计,依据设计人提供的施工图图纸而计算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经发改部门批复的概算。如因设计人原因,施工图预算超出设计人自身承担的设计部分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应对施工图进行调整和修改,以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范围内。如果设计人不进行调整和修改或调整修改后仍未达到限额设计要求,超出部分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设计人设计费,且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合同价格的30%。有关限额设计的设计人具体义务及要求如下:1)设计人应提出完整、详实且科学合理的限额设计计划以及详细限额设计动态工作目标,并报发包人确认;设计人有义务对其所提出的限额设计计划、目标按照发包人的管理要求进行调整;2)服从发包人对于本项目投资管理、造价控制的各项要求,此外还应全面考虑本项目全过程、全要素造价管理各项要求;3)设计人不得因限额设计工作而影响本项目发包人项目管理工作以及工程实施;4)设计人应建立、健全限额设计工作制度,同时安排具有技术、经济等综合能力的专门人员协调开展限额设计工作,并将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实行限额设计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建立责任体系;5)设计人应确保建立内部关于限额设计工作的监管、评价机制以及成果审核机制。按需组织召开限额设计相关的技术经济论证会议或工作例会。确保采取科学合理的限额设计工作方法,应用相关限额设计保障措施;6)设计人在开展限额设计的同时要确保全面兼顾发包人有关本项目各项管理工作以及工程实施过程,确保工程顺利实施;7)设计人应着重针对限额设计中有关重点难点向发包人汇报,并自行组织论证,提出卓有成效的解决办法或应对措施,且不得对工程实施造成影响;8)当发包人对功能需求进行调整,或对设计内容提出调整意见时,设计人应全面考量限额设计可行性,总体优化设计成果,平衡调剂使用资金限额,调整限额设计目标,确保不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此外,还须及时提出限额设计成果。确保发包人要求得以实现,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9)设计人所实施的限额设计工作应考虑工程管理以及后期实施可能产生的风险,限额设计工作的限额过程应为此留有余地,努力确保工程结算金额不突破限额设计目标;10)设计人对其自行分包内容、施工单位深化设计内容,或由发包人委托设计的并纳入其承包管理的内容,同样应贯彻限额设计原则,提出或传递限额设计要求,监督限额设计过程,确保其所承包管理的各项设计成果均不突破限额设计目标;11)限额设计应遵循本项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并保障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在项目上的执行过程,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投资管控的要求,限额设计目标均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12)设计人应对其设计错项、缺漏项负责,不得因自身失误未经允许调整限额设计目标;13)设计人所开展的限额设计工作应有利于工程管理与实施,不得因任何理由对工程管理、实施带来不便或形成阻碍;14)在限额设计执行过程中,设计人有必要深入了解工程内容、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情况,结合市场产品商务水平因素如同类材料、设备的市场高、中、低档次价格影响因素等开展设计工作;15)施工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标准与要求章节中的有关内容,应以设计成果为依据编制,且不应超出成果文件所描述的范畴或存在不一致情形。从计价体系上看,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标准与要求内容应一并纳入限额设计管理范畴以及投标报价范围,不能将其与设计成果分离,更不能单独游离于限额管理和计价体系之外。设计人应对上述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确认。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1)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2)负责本项目设计工作的全面组织实施。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实施方案和设计计划的审批、各阶段设计成果的审定以及通知、审批、同意、批复、证明、决定、函件及其他通信联络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事宜。(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设计人承诺:项目负责人在以上授权范围内行使的一切行为均代表设计人,设计人将承担授权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设计人应支付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设计人应支付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支付给设计人的任何费用中扣除上述费用。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10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设计人应支付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设计人应支付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支付给设计人的任何费用中扣除上述费用。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设计人应在设计工作开始前2天,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设计人应支付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设计人应支付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支付给设计人的任何费用中扣除上述费用。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另行约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另行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详见附件3及附件5。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计划后7日内。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应积极配合设计人,应按设计人要求提供完成设计相关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如: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完整,行政管理部门对设计审批不及时,行政管理部门对设计进行较大调整造成设计人相关基础工作重新开始,设计工作在图审及相关专家论证期间突然调整方案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设计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相应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3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10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文本文件使用doc格式,图纸使用dwg格式,效果图使用jpg格式,中文字体应从微软FONTS字库中选择。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5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具体时间安排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由设计人承担专家费。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无,且无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至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3设计人工作人员在现场服务过程中,发包人只提供安全帽,其他安全措施和保险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大陆工作期间的各种保险等。9.4作为发包人的施工图设计公司,设计人必须参与设计项目各阶段的竣工预验收及验收。9.5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应出席汇报会议和协调会议,以汇报设计理念及解答设计疑问等。9.6设计人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并紧密合作。9.7根据现场施工反馈问题,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48小时内提供设计变更。9.8其他与本项目设计相关的配合工作。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中的设计人责任义务及应承担的风险,均包含在单价范围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3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工程的设计。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署名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且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同合同通用条款。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除合同约定外,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设计人同意给予30日的缓冲期,自逾期之日起第31日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逾期支付天数(不含30日的缓冲期)}。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合同价格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此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文件交付延误,每逾期交付一天,设计人应减收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一。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设计人完成设计人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依据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设计人除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外,还应按签约合同价格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依据本款约定另行委托其他设计人的,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接受设计人逾期交付的设计文件或逾期履行的其他义务,并不免除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相关报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本阶段设计费5%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格的20%。若该违约金仍不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则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承担的损失赔偿不受本条约定的上限的限制。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以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为准。若因设计人错误出现的错、漏、碰、缺项,因设计文件不合格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受本条约定的上限的限制,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行政处罚、人员伤亡、律师聘请、取证诉讼等)。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此外,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4.2.5设计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设计人的责任导致工程量变化所增加的投资(由于设计人的责任导致的设计变更、设计失误、设计丢项等),超过批准设计概算的5%-10%,设计人按合同价格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超过批准设计概算的10%以上,设计人按合同价格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0日历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合同解除后30个日历天内,但因设计人违约的除外。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18.1设计人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时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需对变更原因进行分析,并出具相应的变更费用估算文件。因图纸错误导致的设计变更总金额超对应工程合同价格的3%时,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超额部分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18.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该信函已送达,接收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18.3设计人应保证自身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资质与能力,且保证其向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设计人因侵犯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导致第三方向发包人要求赔偿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对发包人的处罚、索赔及其它权利要求)。18.4由于设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瑕疵导致工程质量隐患和/或造成发包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和损失,无论上述情况发生和/或发现于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履行期满后,设计人均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5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及材料设备采购工作,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分别提交工程招标各标段的工程说明、施工图和施工技术工艺要求、工程质量要求,提交拟采购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工艺和质量要求,并应按发包人要求指派合适的人员参加招标文件论证会议、标前会或工程情况介绍会,就有关工程技术问题进行解答。1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全部损失,设计人应按规范进行设计,因未按规范设计造成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全部损失。18.7项目负责人及其代表,在发包人调度项目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其代表至少有一人须到场,无故三次不到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18.8在设计方案过程中存在需增加论证评估等环节的或将增加大量资金的技术的,应先提前征得发包人同意。18.9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变更洽商,设计人不得自行同意使用方等其他方提出的任何变更、增项内容。18.10因项目需要调整概算,设计人需负责上报调整概算相关工作,不额外收取费用。18.11设计人需对各专业深化图纸进行确认。18.12成果交付18.12.1纸制文件交付18.12.1.1纸质文件需按照发包人要求送递至指定地点,包括并不限于发包人办公室、项目现场办公室或第三方设计或审图单位办公室等。18.12.1.2纸质文件需装订成册,每册需由独立封页表示每册内容。18.12.2电子文件交付18.12.2.1各个阶段的正式文件及政府报审文件的电子版的载体必须是光盘,光盘上需标识存储文件内容及刻录日期。18.12.2.2图纸文件必须是DWG格式,且应是AUTOCAD2004可以开启的版本,计算书必须是XLS格式。18.12.2.3各个阶段的正式文件及政府报审文件的电子版除标准文件格式外,尚需提供一套不可更改及便于查阅之文件格式,如PDF格式。18.12.2.4参考文件必须设于适合路径,相关图纸文件必须能自动引用。18.12.2.5电子文件的目录设定必须清晰,文件名应能清楚表示文件内容且与文件内容相吻和。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1.设计范围: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力工程设计。2.设计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方案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本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含估算);(2)配合发包人进行各主管部门的报审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各主管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2.施工图设计阶段(1)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2)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3.施工配合阶段设计人应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等工作。四、设计成果要求本工程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法定要求,并满足下一阶段设计对前一阶段设计的深度需求。五、设计服务1.设计人应为发包人提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异地重建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电力工程设计 电力设计 电力工程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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