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中标结果公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2025)



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KMZC2025-C2-00398-KMCS-0014

二、项目名称: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
供应商名称:牵头供应商:云南睿才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联合体:云南睿才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汇都国际二期D栋2216号
成交金额(万元):139.076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9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标段名称: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

名称: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

施工范围: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总体1842.74平米综合服务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装、消防设施、水电改造完善及新增447.12平米用房的硬装、软装等内容

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完成设计,设计达到招标人要求并通过民政局审核确定后才履行施工合同内容,如设计达不到要求,则合同终止。施工工期90天。

项目经理:李盛钢

执业证书信息:云253201920216964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叶秀,杨阳(第1标段(包)采购人代表),纪雪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本次代理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向成交单位收取
金额:1.60639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西路山水润城龙泉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0871-650218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世博路16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层
联系方式:18987128561、158252553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邹蓉、李曼溪
电 话:18987128561、1582525535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

品目

采购单位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行政区域
昆明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08日 14:02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叶秀,杨阳(第1标段(包)采购人代表),纪雪梅

总成交金额
¥139.076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邹蓉、李曼溪

项目联系电话
18987128561、15825255353

采购单位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西路山水润城龙泉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5021811

代理机构名称
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昆明市世博路16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987128561、15825255353

附件:

附件1
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发售稿00 - 副本.doc

备案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KMZC2025-C2-00398-KMCS-0014(KCGC-2025-09396)
采购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4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0第二章 磋商须知

16(一) 总则

19(二)竞争性磋商

21第三章 评审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生产合同

29第五章 采购需求

135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36一、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136(一)竞争性磋商函

137(二)营业执照

137(三)财务会计制度

137(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37(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37(六)无重大违法记录

137(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7(八)资质条件

137(九)安全生产许可证

138(十)项目经理简历表

139(十一)相关承诺

140(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1(十三)授权委托书

142(十四)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143(十五)廉政承诺书

143(十六)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44二、商务部分格式

144(一)磋商报价一览表

145(二)磋商报价说明

146(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147(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47(五)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

148三、 技术部分格式

148(一)总体设计思路

148(二)施工技术方案

148(三)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148(四)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48(五)施工主要工序

149(六)施工机械

150(七)项目管理机构

150(八)供应商认为还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MZC2025-C2-00398-KMCS-0014(KCGC-2025-09396)
项目名称: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140

最高限价(万元):140

采购需求:项目位于龙泉街道北京路延长线上坝社区万科金域水岸小区16栋1-2层(3层为万科自持物业,规划为生鲜超市),建筑紧邻小区并通过地下车库、后门与小区相连,房屋性质为龙泉街道公建配套社区用房,现处于精装修状态。总体面积1842.74平米(社区用房1395.62平米+卫生用房447.12平米),设置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服务用房等功能区域,为老年群体提供包含但不限于日间照料、上门照料、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康复保健、膳食供应、精神文化、教育咨询、委托代办、居家安全、家庭支持等服务。
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总体1842.74平米综合服务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装、消防设施、水电改造完善及新增447.12平米用房的硬装、软装等内容:

设计部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项目位置情况,原有设施的情况,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若需要)、施工图设计(若需要则通过采购人会审)等全部设计内容,完成设计全套成果资料制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设计后期的跟踪服务,具体工程范围以合同签订为准(上述工作内容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

施工部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采购人审核通过的设计成果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项目全部施工内容,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规范及其它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完成设计,设计达到招标人要求并通过民政局审核确定后才履行施工合同内容,如设计达不到要求,则合同终止。施工工期90天。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牵头人必须是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一方,并满足以下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一并提交采购人。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5)两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报名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b.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2023年1月1日至今任一月度或季度或年度的企业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成立时间提供);非企业类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现行会计制度下的相应格式的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因国家保密规定不方便提供财务状况信息资料的,提供相关保密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说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若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成立时间提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响应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成立不满三年包含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f.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1)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a.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提供)

b.设计资质: 须具备以下①②③任意一项设计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设计单位须提供)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提供)
(3)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提供)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5)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3-27 06:00 至2025-4-3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4-7 14: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4-7 14: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其他:1.竞争性磋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已具备采购条件,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的委托,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2.标包划分:本项目只设1个合同包;

3.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完成设计,设计达到招标人要求并通过民政局审核确定后才履行施工合同内容,如设计达不到要求,则合同终止。施工工期90天。
4.项目实施地点:万科金域水岸盘龙区龙泉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设计标准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建设标准符合各级对街道级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规范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6.代理机构开户名称: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城市开发支行 账号:2502021509024808446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西路山水润城龙泉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陈静0871-650218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昆明市世博路16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层

联系方式:邹蓉(18987128561)、李曼溪(158252553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邹蓉、李曼溪

电 话:18987128561、15825255353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注意事项
为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中编制电子采购文件,现就供应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子采购文件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 CA 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 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外省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 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供应商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电子采购文件澄清与答疑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询问列表”提出,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三、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
(一)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要求见《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二)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一)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四、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
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前,需在网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具体要求:
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电子签章、加密及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五、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六、电子开标及投标(响应)文件解密
(一)若供应商熟悉“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投标程序,不到现场参加投标的,应提前在自有场地配置有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电脑)功能的相应设备及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采购活动。
(二)到现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建议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携带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CA)、具有摄像头及话筒的笔记本电脑至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地点参与投标。

(三)采购人宣布开启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后,供应商登陆“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使用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七、技术支持
系统操作问题:请致电政采云,4008817190(客服热线);
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
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电子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供应商下载“政采云投标客户端”,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并生成加密的响应文件。
2、“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提供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功能。供应商对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加密。如果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开标时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响应文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

3、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zcygov.com)上传至对应的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投标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
“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驱动下载网址:
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ca-front.3ddc8fbb.0.0.91c 6cff0db1311ec8cfbc9f613d30204

技术支持
系统操作问题:请致电政采云,4008817190(客服热线);
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
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西路山水润城龙泉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陈静0871-65021811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昆明市世博路16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层

联系方式:邹蓉(18987128561)、李曼溪(15825255353)

3
项目名称
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5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6
采购需求
项目位于龙泉街道北京路延长线上坝社区万科金域水岸小区16栋1-2层(3层为万科自持物业,规划为生鲜超市),建筑紧邻小区并通过地下车库、后门与小区相连,房屋性质为龙泉街道公建配套社区用房,现处于精装修状态。总体面积1842.74平米(社区用房1395.62平米+卫生用房447.12平米),设置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服务用房等功能区域,为老年群体提供包含但不限于日间照料、上门照料、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康复保健、膳食供应、精神文化、教育咨询、委托代办、居家安全、家庭支持等服务。

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总体1842.74平米综合服务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装、消防设施、水电改造完善及新增447.12平米用房的硬装、软装等内容:

设计部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项目位置情况,原有设施的情况,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若需要)、施工图设计(若需要则通过采购人会审)等全部设计内容,完成设计全套成果资料制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设计后期的跟踪服务,具体工程范围以合同签订为准(上述工作内容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

施工部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采购人审核通过的设计成果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项目全部施工内容,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规范及其它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7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完成设计,设计达到招标人要求并通过民政局审核确定后才履行施工合同内容,如设计达不到要求,则合同终止。施工工期90天。

8
项目实施地点
万科金域水岸盘龙区龙泉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9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设计标准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建设标准符合各级对街道级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规范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0
采购预算
140万元;

11
标包划分
本项目只设1个合同包;

12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b.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2023年1月1日至今任一月度或季度或年度的企业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成立时间提供);非企业类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现行会计制度下的相应格式的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因国家保密规定不方便提供财务状况信息资料的,提供相关保密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说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若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成立时间提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响应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成立不满三年包含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f.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1)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a.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提供)

b.设计资质: 须具备以下①②③任意一项设计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设计单位须提供)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提供)

(3)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提供)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5)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

1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

14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

15
采购人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和方法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并以书面形式向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送。

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后,当日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6
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17
偏离
允许。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件上,作出正偏离的承诺(如合同履行期限提前、质量标准提高、处罚额度增大等)。

18
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前。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送至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世博路16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座1单元12层);同时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询问列表”向采购单位提交,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1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
截止时间:2025-4-7 14:00(北京时间)

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20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当天确认。

21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当天确认。

22
踏勘现场
不组织。

23
计价方式
本项目设计部分不再单独报价,磋商申请人填报磋商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此部分费用,不再单独支付设计费。

磋商报价采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磋商申请人自行填报下浮率,否则作否决磋商处理(即磋商申请人可填报的有效报价为下浮0.1%,下浮0.2%,下浮0.3%,以此类推,则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做否决磋商申请人处理)。

本项目设置结算限价,设计及施工所有费用结算总限价为140万元(设计施工结算限价暂估138万,暂列金2万元,由甲方视项目开展情况自行列支)。

24
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60日历天,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25
磋商保证金
是否需要递交磋商保证金:否

26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27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28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
按照响应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

注:无需逐页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要加盖单位电子签章。

29
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
(1)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使用“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编制要求见附件《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30
响应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
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下同)前,需在网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具体要求:
登录“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电子签章、加密及上传,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31
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在政采云平台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32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33
电子开标及投标(响应)文件解密
(1)若供应商熟悉“政采云”相关投标程序,不到现场参加投标,应提前在自有场地配置可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电脑)的相应设备及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采云”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采购活动。
(2)到现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建议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携带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具有摄像头及话筒的笔记本电脑至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地点参与投标。
(3)采购人宣布开启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后,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开标大厅,使用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34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人数:3人或3人以上单数。

采购人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抽取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注:特殊情况经审批后确定。

35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否;

磋商小组按照最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

36
履约担保
无。

37
成交结果公示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候选人的情况以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网站上公示的方式通知供应商。

38
评定办法
综合评分法;

磋商小组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9.1
成交价:以成交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也不解释原因。

39.2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19款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采购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否决其投标。

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各潜在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39.3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供应商声明不存在被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的,在评审阶段,磋商小组应将否决其投标;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的成交资格。

39.4 知识产权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39.5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 “技术规范书”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甲方”和“乙方”、“招标人”和“投标人”等,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39.6 监督

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采购人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9.7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供应商应对所提交的业绩资料、信誉、证书、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有权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查询,一旦发现造假,采购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其不良行为,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

(一) 总则

1、项目说明

1.1采购范围: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项目地点: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标包划分: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质量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本项目磋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磋商方式选定成交人。

2、竞争性磋商费用

2.1本次代理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向成交单位收取,成交单位可以选择现金或转账的方式递交,代理服务费在发放成交通知书前由成交单位一次性缴清给本项目的代理机构。

2.2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磋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竞争性磋商报价

3.1本项目的磋商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

3.2 磋商报价为磋商申请人在磋商申请人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3本项目设计部分不再单独报价,磋商申请人填报磋商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此部分费用,不再单独支付设计费。磋商报价采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磋商申请人自行填报下浮率;否则作否决磋商处理(即磋商申请人可填报的有效报价为下浮0.1%,下浮0.2%,下浮0.3%,以此类推,则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做否决磋商处理)。

3.4磋商报价(下浮率)为磋商申请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应是磋商申请人完成本项目招标内容及合同条款所列工程范围、清单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磋商申请人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5磋商申请人一旦中标,其所报的下浮率为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中固定不变,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中标的综合单价下浮率。

3.6磋商报价(下浮率)还应综合考虑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税金、规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应充分考虑包括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各种因素。且磋商申请人需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文件、现行施工规范和标准,以及磋商申请人人对现场实际情况的踏勘和市场竞争因素,并结合企业实力自行确定。

3.7磋商申请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磋商申请人报价的其他要素。磋商申请人根据磋商申请人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磋商申请人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上述条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磋商申请人报价(下浮率)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任何有关费用。

3.8磋商申请人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项目全部基础资料,经现场踏勘、并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结合自身水平及实力,自行进行报价,一旦中标,所报磋商报价(下浮率)不做调整。

3.9各磋商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与工程相关的费用: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的实施及拆除、清运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的费用;场地施工道路铺设费;为确保工期、质量必须采用的各项技术措施费、赶工费;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其他措施发生的费用等;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所有与工程相关费用应考虑在磋商申请人报价(下浮率)内,今后不再调整。

3.10竣工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磋商报价(下浮率)不作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3.11磋商申请人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设计内容,充分考虑复杂设计因素,依据市场竞争原则,自行计算设计工作、编写设计及相关文件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任何设计缺陷责任;因非中标人原因产生的工程量增减按实结算。

3.12招标范围内的分项工程,磋商申请人须按规范考虑详细的可行的施工方案,并在磋商报价(下浮率)中考虑各项措施费用。施工中如出现按其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或无法实施而修改方案所增加的措施费,招标人不再另行计算。

3.13本项目涉及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并提供服务的,磋商申请人应综合考虑在磋商报价(下浮率)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3.14磋商报价(下浮率)包含了招标范围中工程量清单部分所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先进行设计工作,施工图纸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由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按中标的下浮率进行下浮,结算时按照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总价限价(若有)。若因特殊原因导致设计变更,需报请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接受施工过程造价管理;

3.15招标人指定造价单位按照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计价依据如下:

①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应充分考虑包括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各种因素,工程量清单依据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编制;

②依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20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文及其相关配套定额标准;

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规范说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20)、《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DBJ53/T-59-2020)等相关配套定额标准;

④经审定的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确定方式为:按照同期的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价格指导》中的对应单价执行;昆明市《价格指导》中没有对应单价时,材料价格参照同期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执行;如《价格信息》中也没有对应单价的,材料价格参考市场价格询价确定(最终以有权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主要材料满足行业相关技术或质量标准。

3.16结算时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并经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及招标人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因设计变更、原工程量清单漏项等原因而导致的新增工程项目,且在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中标单价套用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磋商申请人应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力进行合理报价,结算时按实结算。

3.17磋商申请人应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及磋商申请人报价的合理性(合理性为磋商申请人所做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安全性、经济性及磋商申请人报价的全面性)负责,任何不合理方案造成的修改,进而造成的成本增加,中标价(下浮率)不予调整。

3.18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现有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已完成品、半成品造成损毁的,应无偿进行修复或承担损失。

3.19磋商申请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20本次磋商允许二次报价,供应商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二次报价。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4.1响应文件包括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5.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5.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
5.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6.1 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9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 的规定前递交响应文件。

6.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二)竞争性磋商
8、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

8.1采购人在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

9、竞争性磋商程序

9.1若供应商熟悉“政采云”相关投标程序,不到现场参加投标,应提前在自有场地配置可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电脑)的相应设备及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采云”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采购活动。

9.2采购人宣布开启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后,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开标大厅,使用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0.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10.2在磋商须知第19项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以后逾期送达的;
10.3不符合磋商须知第29项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的;
11、磋商小组组建

1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而成。

1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3、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详见第三章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14、履约担保

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2、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原件扫描件(彩色)(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财务会计制度
1、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2023年1月1日至今任一月度或季度或年度的企业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成立时间提供);非企业类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现行会计制度下的相应格式的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因国家保密规定不方便提供财务状况信息资料的,提供相关保密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说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2、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彩色)。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2、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原件扫描件(彩色)。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若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成立时间提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2、附相关证明原件扫描件(彩色)。

无重大违法记录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响应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成立不满三年包含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2、附相关书面声明原件扫描件(彩色)。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2、附相关书面声明原件扫描件(彩色)。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2、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如为大型企业做否决处理,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

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a.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提供)

b.设计资质: 须具备以下①②③任意一项设计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设计单位须提供)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及以上资质;
2、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彩色)。

安全生产许可证
1、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提供)

2、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彩色)。

项目经理
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提供)

2、附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彩色)。

信用状况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2、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后提交磋商小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进行查询)

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
2、附相关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彩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1)若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若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时,须提供: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按规定格式填写。

廉政承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供即可)
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要求填写

2.1.2
符合性评审标准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磋商函签字电子签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有单位电子签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质量承诺
响应文件有质量承诺且质量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报价
若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按否决投标处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满分100分)
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F1+F2

其中:F1、F2分别为磋商报价和技术部分2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磋商报价F1:30分。

技术部分F2:70分。

2.2.2
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即二次报价)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

2.2.3(1)
磋商报价F1评审标准
磋商报价评分计算公式
F1=(磋商基准价/供应商的最终磋商报价即二次报价)×30
所有有效二次报价以预算金额乘以(1-下浮率)计算出二次报价的金额进行评审

(1)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且施工技术方案合理、能指导施工、并对本项目施工重点难点分析,施工措施具体,施工部署全面且没有漏项的得15分;

(2)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施工技术方案符合项目要求、能指导施工、并对本项目施工重点难点分析,施工措施不具体,施工部署不全面或有缺项的得8分;

(3)无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10分)
(1)质量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阐述的得10分;

(2)质量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达到要求但存在一些问题的得5分;

(3)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5分)
(1)响应文件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得5分

(2)响应文件中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但不具体、不完整的得3分;

(3)没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该项评审不得分。

后续服务承诺评分

(满分5分)
(1)后续服务承诺阐述明细、合理、全面,后续服务有保障,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得5分;

(2)后续服务承诺有阐述、安排合理但不全面,有主要方法但不适用于本项目的得3分;

(3)后续服务承诺无阐述、安排和主要方法的不得分。

施工机械审查评分(满分5分)
(1) 投入的施工机械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搭配适当的得5分。

(2) 投入的施工机械基本能满足施工要求,但搭配不当的得3分;

(3) 投入的施工主要机械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不得分。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审查评分

(满分10分)
(1)供应商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针对工程实际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得10分;

(2)供应商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专业配置不齐全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5分;

(3)对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说明的不得分。

总体设计思路评分(满分20分)
总体设计思路对项目①现状情况梳理清楚,②总体设计思路清晰,③对项目的特点、重点、难点分析符合项目,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④措施科学全面,能充分体现本项目特点;⑤设计方案切实可行,设计满足项目要求的得满分20分;
以上内容每缺失一项扣4分,有一项描述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2分,分数扣完为止。

一、磋商依据及方法

1.1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二次报价表》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2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3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磋商程序

2.1磋商会议程序

磋商小组首先对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步评审(包括资格评审标准、符合性评审标准)的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二次报价表》)→进入详细评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审→磋商小组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向采购人提交“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2.2磋商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3评审标准

2.3.1 初步评审标准

2.3.1.1 评审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具体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

2.3.2 详细评审标准的分值构成与评审标准

2.3.2.1 分值构成

(1)磋商报价: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

2.3.2.2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

2.3.2.3评审标准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初步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磋商报价和技术部分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磋商报价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

2.4初步评审

2.4.1 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2.4.2供应商有附件A“废标条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其磋商作否决投标处理。

2.4.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磋商作否决投标处理。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5详细评审

2.5.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1款、2.2.2款、2.2.3(1)款、2.2.3(2)款规定的标准及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2.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5.3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磋商作否决投标处理。

2.6评分要求和统计分数原则

2.6.1磋商小组首先对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分值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进行评分。

2.6.2各评委的评分应在磋商小组内进行公示,某个评委对某个磋商响应文件评分分值低于(高于)所有评委对该磋商响应文件评分分值的平均值10分以上(含10分)的,该评委须向磋商小组作出明确解释,理由不充分的该评委应对其评分作修正,若拒不修正的,该评委对此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分不得参与计算此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技术得分。

统计分数原则:计算各评委的算术平均分值为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7.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2.7.2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属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7.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2.8成交候选人推荐

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1款、2.2.2款、2.2.3(1)款、2.2.3(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最后得分相同时,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最后得分、最终报价、技术部分同时相同的,由磋商小组进行投票,以得票数多的优先推荐成交候选人。
附件A:废标条件

A0.总则

废标的全部条件应为本章评审标准所包含全部内容,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对评审的补充。

A1.废标条件

供应商或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 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A1.2 在初步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磋商不符合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签章的。

A1.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A1.5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磋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A1.6磋商小组初步评审时若发现供应商报价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

A1.7磋商小组初步评审时应认真审查各供应商磋商报价,若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且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分析不能说明清楚的,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供应商进行询标。询标毕后,供应商应对磋商小组所提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磋商;

A1.8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磋商资格:

(1)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3)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章与其他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的签章相同的;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A1.9磋商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申请将被拒绝。

A1.10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或磋商响应性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此合同为合同格式,成交后根据发包人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但不得改变本次招标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履行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合同仅作参考,最终以双方共同商定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合同编号:
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完成万科金域水岸综合服务中心二标段建设(二次)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所包含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整体移交(含资料)等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按照最终审批通过的实施内容为准。(包含但不限于:办理项目有关的申请、批复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最终通过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组织验收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一切事项)。
(1)设计范围内容: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设计工作并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合格设计图纸和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全套图纸、设备材料清册、概预算等)、施工图预算、试运行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以及提供工程各阶段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现场服务人员费用等。
(2)施工范围内容:根据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资料完成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直至工程验收、工程移交(含资料)、完成竣工图、竣工资料直至移交业主等涉及的全部施工工作内容,具体按照最终审批通过的实施内容为准。(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勘察和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地**府及相关手续办理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事项)。
(3)工程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所示范围及招标文件、答疑文件以及现场变更签证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设计工期:自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编制)和施工图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施工工期:45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验收合格,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
注:上述期限包括设计及施工准备期、雨季、节假日等,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由于发包人原因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工期顺延。
三、质量标准
设计部分:设计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且满足行业相关验收规范标准及部门运行验收规范标准,提交的设计成果资料通过部门的审批。
施工部分: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发包人及业主单位使用需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08)等国家、地方现行的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结算下浮率为:下浮 %,即:按经审计单位审定后的施工结算价下浮 % 作为最终结算价。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为暂估人民币(大写) ( 元)(最终结算价已经包含了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设计费、图审费、专家咨询费、工程费及税费等全部费用,不单独列取)。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5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昆明市盘龙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住 所:
账 号:
开户银行: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住 所:
账 号:
开户银行: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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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岸综合服务中心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昆明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