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药品配送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5)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01包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5AT186051601357(招标文件编号:25AT186051601357)
二、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99号生命科技园内现代物流中心
中标(成交)金额:149.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为民、汪荣军、施正环、黄颖、殷光权(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5136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94.60分;
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应当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预留的电子邮箱(qli@ahbidding.com),联系电话:0551-63736299。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96号        
联系方式:宣老师/沈老师,0551-636027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创业大道与蜀鑫路西南角)            
联系方式:李庆/顾春燕0551-63736299/18655196512/0551-637367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庆/顾春燕
电 话:  0551-63736299/18655196512/0551-6373677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

品目
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采购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行政区域
合肥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10日 17:23

评审专家名单
徐为民、汪荣军、施正环、黄颖、殷光权(采购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
¥149.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庆/顾春燕

项目联系电话
0551-63736299/18655196512/0551-63736775

采购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合肥市金寨路9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宣老师/沈老师,0551-63602706

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创业大道与蜀鑫路西南角)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李庆/顾春燕0551-63736299/18655196512/0551-63736775

附件:

附件1
电子招标文件 (1).pdf

附件2
附件-01包.pdf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服务类招标文件11安天利信ANTIANUXIN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项目编号:25AT186051601357采购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第四章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安天智采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注意事项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安天智采电子交易系统(www.xinecai.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4月8日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5AT186051601357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预算金额:200.000000万元最高限价(如有):200.000000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本项目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01包最高限价149.00万元/年,02包最高限价51.00万元/年。药品清单详见附件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续签。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26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安天智采电子交易系统(www.xinecai.com)方式:网上获取。具体操作参见安天智采操作手册,安天智采服务热线:400-050-9988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5年4月8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安天智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开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落实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2.申请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本次采购项目符合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投标供应商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按招标文件约定提出询问或质疑。4.两个包次兼投兼中。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址:合肥市金寨路96号联系方式:宣老师/沈老师,0551-6360270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创业大道与蜀鑫路西南角)联系方式:李庆/顾春燕0551-63736299/18655196512/0551-6373677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庆/顾春燕电话:0551-63736299/18655196512/0551-63736775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一、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详见招标公告1.1.3采购代理机构详见招标公告1.1.4采购项目名称详见招标公告1.1.5包别划分详见招标公告1.1.6采购预算详见招标公告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具体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1.3.2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续签。上述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1.3.3交货期接采购人通知后,普通药品3个工作日内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急救药品2个小时内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上述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1.3.4付款方式按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采购人凭入库单和销售发票30日内向供应商付款,如遇特殊情况,在前述付款期限的基础上,可相应顺延。如政府有政策要求的,按政府政策执行。上述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1.3.5药品有效期所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同时拒收剩余有效期六个月(含)的药品,除非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少于六个月时可无条件退货。上述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1.4.1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详见招标公告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2体投标详见招标公告1.4.3投标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第1.4.3条款1.10.1投标供应商提出疑问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1.10.2答疑发出的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投标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无需确认。投标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自负。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2.1投标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形式:以电子邮件形式(邮箱地址:qli@ahbidding.com)。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或答疑,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2.2.3投标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投标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投标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自负。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同澄清发出形式的规定2.3.2投标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同确认收到澄清的规定2.4.1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和形式时间: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式:见本章第9.2款规定3.1.1构成投标文件评标办法及采购需求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1.1的其他资料评标办法及采购需求中规定的相关材料。3.2.1投标报价包括的内容投标报价包括提供服务的一切成本和费用、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以及采购合同中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和一般纳税人税率均可3.2.5最高限价详见招标公告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采购人在“项目采购需求”中所提供的各种货物的数量是计划采购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3.1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不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金额:01包2.9万元,02包0.9万元开户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网络随机生成。银行账号:网络随机生成。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注意:1.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电子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请不要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2.如采用电子保函,请参考http://baohan.xinecai.com.com:8092/#/User/Login,电子保函生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4.1投标保证金成后电子件须发送至指定邮箱(qli@ahbidding.com)进行核验,同时保函复制件应附在投标文件中。3.投标供应商保证金汇款账号获取方式:投标供应商通过安天智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xinecai.com/)对应项目的缴费按钮取得相应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保证金缴纳说明单》上会有具体的汇款账号及截止时间,具体操作详见我单位门户网站内的“安天智采投标人操作手册”。(多标段项目,各标段账号均不同)4.保证金必须在各项目(标段)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账。5.因投标供应商操作引起的保证金未及时到账或系统验证匹配失败的,其后果自负。6.温馨提醒:以下情形可能造成保证金未及时到账或被系统验证匹配失败:(1)保证金付款金额不得少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中的金额(以系统显示为准),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失败。(2)保证金的有效金额以收款人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在途资金无效,视为未按时缴纳。(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尽量提前缴纳)(3)为确保保证金的及时到账,建议使用电汇加急或网银加急方式进行汇款(人民银行系统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若周一为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的,请在上周五确保资金到账)。各投标供应商在汇付保证金时,请在汇款单的备注或者附言中填写标段编号和项目名称。(4)账号根据不同项目(多标段项目,各标段账号均不同)由系统随机生成,此汇款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缴纳保证金。(5)投标供应商已获取或未获取汇款账号,而往其他企业的汇款账号进行转账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行为。7.联合体参与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8.若投标供应商不提交保证金,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9.投标供应商递交保证金账户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10.投标供应商须将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制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3.5.3近年类似项目的要求按第四章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规定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并满足以下条件:3.7.4(1)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其他具体要求: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应为投标供应商证书证件的原件扫描件3.7.4(2)关于数字证书的办理投标供应商须用通过安天智采办理的移动认证证书(或介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若使用介质数字证书的,建议使用企业法人主锁。如未办移动认证证书(或介质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移动认证办理联系电话:400-0878-198转1,移动认证办理须知详见安天智采平台“移动认证上线通知”https://www.xinecai.com/ydrz.html;办理介质数字证书的,参见CA办理须知https://www.xinecai.com/quesinfo/20.html。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详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安天智采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有关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说明。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注:投标供应商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4.2.2上传投标文件方式和地址安天智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登陆安天智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点击进入递交投标文件,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5.1开标时间和地详见招标公告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5.1点详见招标公告5.2.1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以安天智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2.3是否接受提交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视为其撤回投标。☑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并由投标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成功但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解密异常时,可以在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其导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对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校验。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经平台校验通过的视为解密成功,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校验失败或未递交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5.2.4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与地点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创业大道与蜀鑫路西南角),李女士,18655196512备注: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应采用“U盘”或“光盘”形式并单独密封,封套上应加盖骑缝章。投标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规定递交的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收。5.2.5开标程序开标程序:☑方式1(同时开评商务标和技术标)□方式2(先开评技术标后开评商务标)其他约定: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该由采购人代表及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人数:5人及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6.3.2的人数1-3名7.1.2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方式: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3.2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下述标准的80%收取,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代理机构。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以下账户缴纳代理服务费:开户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行合肥高新区支行帐号:5519043085105017.4.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7个工作日内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合同履约结束后,经供应商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审核并扣除依合同约定发生的款项(如有)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注:(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成交金额(万元)货物类服务类100以下1.5%1.5%100--5001.1%0.8%500--10000.8%0.45%1000--50000.5%0.25%5000--100000.25%0.1%10000--1000000.05%0.05%100000以上0.01%0.01%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0000以上0.01%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2)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3)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4)保函期限需与合同期限保持一致。11.1.1是否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没有□有,具体要求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指:。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投标供应商提供拟投产品在规定认证机构范围内的节字标志认证证书,方予以认定其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11.1.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根据《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在规定的认证机构范围内,投标供应商提供拟投产品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方予以认定其所投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11.2.1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否11.2.2对中小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及《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有关规定:(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2的价格扣除标准(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不适用)(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不适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釆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注:本项目将对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产品(工程或服务)品名及生产厂家,随评审结果一并公布。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不良记录。11.2.3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是☑否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4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其他未列明行业认定企业类型标准。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2.1原则规定与定义(1)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对应条款的补充、细化,投标供应商阅读时应与正文部分一并阅读,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处,应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2)“”符号表示本招标文件选定的内容;“□”符号表示本招标文件未选定的内容;空格中的“/”表示没有具体内容。投标供应商投标时请按“符号”选定的内容和要求参加投标。(3)与合同履行有关条款中注明的“甲方”、“买方”、“委托方”,在招标投标阶段按“采购人”理解;注明的“乙方”、“卖方”、“受托方”,按“投标供应商”理解。12.2知识产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中标货物(服务)、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履行合同义务后,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诺函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相关内容)。12.3特别提醒(1)本项目评审时将查询投标文件的生成投标文件的硬件信息,如不同投标文件的硬件信息异常一致,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2.3特别提醒免责。(3)投标供应商在“安天智采”电子系统中填写诸如“开标记录”等内容后应仔细核对其与投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当“安天智采”电子系统中填写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中内容不一致时,以系统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为准。需明确的其他条款评标办法的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本项目的监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招标文件的解释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社保证明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述形式之一(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3)经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4)参与投标的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①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单位人员);②医保证明材料。(5)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6)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二、投标供应商须知注:如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本部分对同一内容的规定不一致,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政府采购条件,现以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1.1.2采购人: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标段(包别)划分: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采购预算: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服务期限、交货期、付款方式和药品有效期1.3.1采购需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服务期限: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交货期: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付款方式: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5药品有效期: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4.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招标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投标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4)由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投标,或者接受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本采购项目提供咨询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7)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8)被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有效期内的;(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具体按财政部财办库〔2015〕295号文件规定;(10)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为准);(11)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12)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为准);(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一成员不得存在以上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现场勘察1.9.1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勘察的,采购人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供应商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现场勘察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勘察现场。1.9.2投标供应商现场勘察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勘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现场勘察中介绍的现场情况和周边相关的环境情况,仅作为投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1.10投标供应商提出疑问1.10.1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1.10.2采购人应当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投标供应商须知(4)采购需求;(5)资格审查与评标办法;(6)合同条款及格式;(7)投标文件格式;(8)安天智采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注意事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招标文件的质疑2.4.1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4.2采购人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提出的,采购人可不予受理。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2.4.3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标及技术标。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投标保证金。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的内容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报价,并按给定格式填写投标报价表格。3.2.2投标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或者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的投标将按无效处理,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备选方案的除外。3.2.4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之和。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5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最高限价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保持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否则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免受因投标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3.4.3投标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3.4.4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并支付代理服务费用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供应商还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4)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7)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等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近年类似项目表”应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不适用)3.6.1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按无效处理。3.6.2允许投标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扩展表格,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采购需求、交货期、质保期、技术与服务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付款方式、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3投标供应商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3.7.4(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请投标供应商在安天智采系统中下载安天智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资料下载”栏目--“安天智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册”,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手册。(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安天智采服务热线:400-050-9988)。(2)投标供应商须用通过安天智采办理的移动认证证书(或介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若使用介质数字证书的,建议使用企业法人主锁。如未办移动认证证书(或介质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移动认证办理联系电话:400-0878-198转1,移动认证办理须知详见安天智采平台“移动认证上线通知”(https://www.xinecai.com/ydrz.html)”;办理介质数字证书的,参见CA办理须知https://www.xinecai.com/quesinfo/20.html。(3)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需采用最新版安天智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体请在“安天智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资料下载页面(https://www.xinecai.com/download)下载,软件启动时也将进行提示(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投标供应商需注意更新(更新前务必将杀毒软件及安全卫士退出,否则会导致更新失败),以免造成标书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无效投标,责任自负。4.投标4.1投标文件的签章和加密4.1.1本项目要求提供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签章和加密应满足以下规定:(1)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处,投标供应商均应加盖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协议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本单位证明材料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供应商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供应商单位电子签章。(2)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系统将自动同时生成加密版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版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4.2.2投标文件的上传地址: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供应商所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投标截止时间以安天智采电子交易系统(https://www.xinecai.com)的系统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电子投标文件未完成上传的,投标将被拒绝。加密文件上传后投标供应商可进行模拟解密检验加密文件是否正常。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修改后重新上传4.3.2投标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4.1.1项的要求加盖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5.2.1开标时,各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前(以安天智采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5.2.2投标供应商需在开标前及时登录安天智采在线开标系统(使用介质数字证书用户请选择ie11及以上浏览器进行登录,如电脑未安装ie浏览器,可至安天智采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中下载(https://www.xinecai.com/download),登录前请确认是否安装安天智采驱动。登陆安天智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点击进入开标系统或者点击https://kb.xinecai.com/process/login链接进入)。为便于开标过程中突发情况下沟通联系,建议投标供应商进行签到。开标时,投标供应商必须使用安天智采办理的移动认证证书(或介质数字证书)按照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远程解密(加密证书需与解密证书一致,否则无法解密成功)。5.2.3是否接受提交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4递交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相关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5根据是否“先开评技术标后开评商务标”,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开标程序:(一)方式1(同时开评商务标和技术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名称;(3)解密标书;(4)唱标;(5)公布唱标信息;(6)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投标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确定中标人7.1.1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7.1.2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和期限符合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7.2中标结果质疑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提出。7.3中标通知7.3.1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2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其计取标准: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因中标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5.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7.5.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5.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8.废标、变更采购方式与终止招标8.1废标8.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多包的采购的,指调节后的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8.1.2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8.1.3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需要批准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批准。8.2重新招标与变更采购方式8.2.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8.2.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出现本章8.2.1项情形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人拟申请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8.3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采购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已经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9.询问与质疑9.1询问与质疑的提出9.1.1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有相关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9.1.2提出质疑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潜在投标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9.1.3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的工作秩序。9.2质疑材料的要求9.2.1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提起质疑的投标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制件。9.2.2质疑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5)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的;(6)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7)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8)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9.3质疑处理9.3.1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9.3.2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9.3.4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9.3.5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供应商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9.3.6投标供应商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1)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10.纪律和监督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0.2对投标供应商的纪律要求投标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1.政府采购政策11.1节能与环保11.1.1本项目是否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11.1.2如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出现投标供应商有效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则所投产品为节能或环保产品优先。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出现投标供应商总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所投产品为节能或环保产品优先。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11.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2.1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非中小企业承接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2.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11.2.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一.总则1.本技术规格所提出的要求是对本次招标货物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涉及所有技术细节,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规范的全部条款。投标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除了满足本技术规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国国家、行业、地方或货物制造商所在国的有关标准、规范(尤其是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2.本技术规格中提及的工艺、材料、货物的标准及参考品牌或型号(如有)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强制性。投标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用替代工艺、材料、货物的标准及品牌或型号,但这种替代须实质上满足、等同或优于本技术规格的要求,否则其投标无效。3.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技术规格中所列的具体参数或参数范围,均理解为采购人可接受的最低要求。二、服务要求:1.供应商须按药品采购人的目录供应药品,不得根据自己的利益等随意替换。2.供应商所供药品的规格、产地等,若要变更均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采购人认可。3.供应商须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的仓储及配送车辆,并有完善的温度记录及交接记录制度。4.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没有药品质量安全严重责任事故方面的违法、处罚记录,后期如发现中标供应商具有相应情形,采购人有权取消相关供应商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5.供应商所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同时拒收剩余有效期六个月(含)的药品,除非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少于六个月时可无条件退货。6.如果临床遇到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时,同一批药品由中标供应商无条件负责处理。7.供应商须具备信息化、自动化管理的能力,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相应服务。8.能按照采购人的需求供应药品,普通药品3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急救药品能2小时内配送到位,确保采购人临床用药安全、及时。9.标包内品种报价以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品种优先。10.如中标供应商的标包内出现其他供应商独家代理品种,导致自己无法配送的,则允许该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采购人核查且同意后,将该独家代理品种调整至具有独家代理权的供应商配送,此情形可免于对该中标供应商的处罚。11.若供应商无法及时供应某种药品(非独家代理品种),可由供应商申请更换该药品同质量层次的其他厂家药品,供应商须提供无法供货的证明材料及同质量层次其他厂家药品的价格依据,药品规格不予改变,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供货,若采购人不同意不得更换,采购人可自行采购,同时按照合同第15条供应商履约考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12.如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有配合采购人对药品供应链进行相关管理的义务。三、供货管理:1.药品结算价格为投标报价单价。2.药品报价依据(1)优先以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采购限价(招标公告发布当日)为最高药品投标报价单价;(2)所投报价:如该药品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没有公布采购限价(招标公告发布当日)的,参照安徽省三级医院同品规药品采购价为最高药品投标报价单价;如无安徽省三级医院同品规药品供货的,须在报价表中的报价依据项进行说明,按供应商进货价格加5%配送费作为配送价格,须提供进货发票作为依据;中标后采购人有权对其报价进行核查,如发现有违背以上要求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第15条供应商履约考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3)药品投标报价单价不得高于《新增药品配送服务报价清单》内标注的最高限价(如有);(4)政府集中采购品种、国家单独谈判品种、省级谈判品种、区域或省级联盟等政策性品种以政府采购价格为投标报价单价。3.药品调价条件和要求(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调整价格:①政策性价格调整以政府政策性文件为依据,②市场价格调整或厂家价格调整等非政策性调整参考安徽省三级医院价格调整。(2)新增“联动降价”(即厂家自主降价)药品,结算价格按“联动降价”价格执行。(3)无论何种原因药品降价,药品供应商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并配合采购人及时做好降价处理工作。(4)供应商须对销售到采购人的药品价格的合法、合规性负责。若因价格问题导致患者有效投诉或政府检查处罚等不利因素发生的,则由药品供应商负责全部责任。(5)合同执行期内,标包内品种的价格如与新政策不符,则按新政策执行。(6)调价需提供相应材料类型(依据调价要求提供对应材料,并加盖中标供应商公章):①政策性调价相关材料;②已销售的三级医院发票复印件及公司销售去向台账复印件(票据日期须在我院采购计划发出日期前);③厂家调价函及中标供应商调价说明等;④公司进货发票复印件和清单等;(7)合同总价不随价格调整改变。4.应急采购合同执行期间,若中标供应商在收到计划后不能按采购人要求及时供应合同内品种(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甚至造成临床断货,采购人将启动标外应急采购,具体处罚执行合同第15条供应商履约考核规定。5.“两票制”要求供应商在供货时应符合《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37号)要求和规定。四、《新增药品配送服务报价清单》:详见附件。*报价要求与说明:1.标包目录内所有药品必须报价,漏报、错报、报价为0、超过所列单价最高限价或漏项(指投标人响应项目,备注除外)的,均视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标处理;采购人提供的信息不得更改;供应商应对目录中所报单价的合法、合规性负责。2.投标报价即为最终结算价格。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价不计入投标合计总价。4.供应商须承诺在采购人需要时提供投标报价依据资料(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5.政府集中采购品种、国家单独谈判品种、省级谈判品种、区域或省级联盟等政策性品种,以政府采购价格为结算价格。6.本标包内品种以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有价格的品种优先报价。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有价格或无价格的品种均不得高于我院最高限价(如有)。7.年预估用量只作招标参考,不作采购依据,具体用量以实际情况为准;8.评标价为投标合计总价;9.投标报价依据参照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新增药品配送服务采购需求”中“药品报价依据”进行填写;10.如极个别品种因包装不同等原因导致无法报价,允许按相同规格的其他包装报价,但投标报价单价须按清单规格包装进行换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11.供应商所报价格,中标后,若发现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等情况,按合同第15条供应商履约考核相关条款处罚。12.投标文件内同时提供excel.版本清单,上传附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一节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办法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小组,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审查标准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2.资格审查标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3.资格审查程序3.1资格审查3.1.1资格审查小组按照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各投标供应商依次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3.1.2投标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1)有弄虚作假、向资格审查小组行贿等违法行为;(2)不按照资格审查小组要求澄清、补正的。3.2投标文件澄清3.2.1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小组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2.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3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资格审查小组的要求。3.3资格审查结果3.3.1资格审查完成后,资格审查小组应该出具各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果的书面意见。3.3.2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程序。3.3.3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资格审查前附表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指标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要求是否通过投标文件格式及提交资料要求1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制件,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的全部内容。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格式、填写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特定资格要求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通过标准:投标供应商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采购人签字:评审时间:注: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供应商开标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复制件的,采购人可以视同其未提供。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由资格审查小组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审查小组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最终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资格审查过程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程序。第二节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符合性审查标准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备注3.1.1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函格式、填写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签署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按规定格式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投标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复制件即可。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给定格式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内容、字迹清晰可辨硬件信息符合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3条要求商务响应情况服务期限、交货期、付款方式、药品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需求符合第三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要求报价要求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新增药品配送服务报价清单》标包目录内所有药品必须报价,漏报、错报、报价为0、超过所列单价最高限价(如有)或漏项(指投标人响应项目,备注除外)的,均视为无效报价。相关承诺书供应商须承诺在采购人需要时提供投标报价依据资料格式自拟或参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未另行设定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采购人应承担的义务,未对投标供应商的义务予以削弱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2、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备注3.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术资信部分:70分投标报价:30分3.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符合价格扣除政策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计算、评分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3.2.3技术资信分1服务技术力量(8分)根据投标供应商具有服务于本项目的执业(中)药师人员数量进行评审,具有1-10名执业(中)药师得5分,在10人的基础上每增加1名加0.5分,本项满分8分。注:须提供上述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药品储备能力(3分)投标供应商为省级药品(医药)储备单位或国家级药品(医药)储备单位的得3分。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投标供应商实力(6分)1、具备储存条件温湿度监测系统得2分;2、具有电子监控系统得2分;3、药品具有条形码追溯系统得2分。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配送率(4分)根据投标供应商承诺的药品配送率进行评审:(1)药品配送率<90%不得分;(2)90%≤药品配送率<95%得1分;(3)95%≤药品配送率<100%得2分;(4)药品配送率=100%得4分。注:须提供相关承诺函等证明材料,如承诺后,在后期履约过程中未能满足,将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考核。5服务方案(30分)1、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药品供应方案进行评审:(1)供应方案详细全面,配送人员数量多,安排合理,重视配送人员的客户服务,配送及时准确到位,提供的伴随服务实际可行,得6分;(2)供应方案比较详细,配送人员数量比较多,安排比较合理,对配送人员服务要求比较高,提供的伴随服务比较实用,得3分;(3)供应方案一般,配送人员少,安排欠合理,对配送人员服务要求低,伴随服务一般,得1分;(4)未提供方案不得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特殊事件应急预案、解决急救紧缺药品措施进行评审:(1)对可能的特殊事件有应急预案,且考虑全面,制度完善;急救紧缺药品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得6分;(2)对可能的特殊事件有应急预案,考虑比较全面,制度比较完善;急救紧缺药品的解决方案比较切实可行,得3分;(3)对可能的特殊事件有应急预案,但考虑欠全面;急救紧缺药品的解决方案不太可行,得1分;(4)未提供不得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更换、退货产品承诺、配送管理(包含配送质量保证措施、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等进行评审:(1)提供更换、退货产品承诺,且响应快速;质量目标高、质量管理职责分配明确,管理制度及体系全面详细,得6分;(2)提供更换、退货产品承诺,响应速度比较快;质量目标比较高、质量管理职责分配比较明确,管理制度及体系比较全面详细,得3分;(3)提供更换、退货产品承诺,响应速度一般;质量目标低、质量管理职责分配欠明确,管理制度及体系不够全面,得1分;(4)未提供不得分。4、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二维码追溯、存储管理、盘存服务等进行评审:(1)具有完善的追溯体系并自建协同服务平台,确保药品全程可追溯和可验证。具有库存管理系统,可以实时监控库存情况,提供快速、准确的库存盘点功能,以及差异调整和处理的能力,有效避免库存不足或过剩,得6分;(2)具有追溯体系,能保证药品可追溯,能提供如健康管理、用药咨询等服务。库存管理系统可以监控库存情况,提供盘点功能等,得3分;(3)具有基本的可追溯及盘存服务的,得1分;(4)未提供不得分;5、根据供投标认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1)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包含企业管理及药品管理,有明确的管理方针和制度,并有对应的企业内部考核方案,药品质量保障方案等得6分;(2)质量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包含企业管理及药品管理,管理方针和制度有待明确,有对应的企业内部考核方案,药品质量保障方案,但方案仅具有一定的可实施性,有待完善得3分;(3)质量管理体系简略,有待建设得1分;(4)未提供不得分。6仓储实力(3分)根据投标供应商仓储实力(储存设施和管理系统,设备及功能等方面)进行评审:(1)仓储条件完备,设备齐全、功能完备,储存设施和管理系统先进,能够充分满足采购人需求,得3分;(2)仓储条件较为完备,设备比较齐全、功能比较完备,储存设施和管理系统比较先进,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得2分;(3)仓储条件一般,设备不足、功能欠完备,储存设施和管理系统落后,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得1分;(4)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仓储库相关图片等。7配送能力(6分)根据投标供应商的配送车辆进行评审:1、厢式货车配送车辆:达到5辆得1分,在5辆的基础上每增加1辆加1分,满分3分;2、冷链车配送车辆(非改装):达到2辆得1分,在2辆的基础上每增加1辆加1分,满分3分。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自有的,提供购买车辆合同(或购置发票)扫描件;租赁的,提供车辆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的扫描件;(2)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如为自有的:行驶证登记信息须在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如为租赁的,行驶证登记信息须在出租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名下)。8类似业绩(10分)投标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1分,满分10分。注:(1)同一合同甲方仅计取一次得分;类似业绩是指投标供应商具有药品配送服务业绩。(2)以上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须另附业主盖章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3.2.3(3)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得分(30分)投标报价得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优惠折扣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3.2.3(3)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得分(30分)投标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注:对获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优惠政策的投标供应商,按照优惠后的投标报价计算评标价及评标基准价;政府采购的评标价格优惠不重复享受。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综合总得分相同者,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总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照以下办法,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2.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3.评审标准3.1符合性审查标准3.1.1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分值构成与详细评审标准3.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2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3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4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供应商评审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供应商得分,其中投标报价得分按规定进行计算。4.评标程序资格审查完成后,合格投标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先做准备工作,再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进行详细评审。4.1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程情况:(1)听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目的、采购范围、项目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和主要商务条款;(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4)核对评标工作资料;(5)使用电子评标方式的,还应当熟悉电子评标系统使用方法。4.2符合性审查4.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4.2.2投标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先开技术标并评审完毕后再开商务标时,技术标中出现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中的重要内容的;(3)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4)投标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附加实质性条件的;(5)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4.2.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中标后,按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按同比例修正各单价。4.2.4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多处算术错误或漏项的,使得投标报价校核无法进行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4.3详细评审4.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4.2款规定的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各投标供应商综合评审得分。4.3.2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和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4.3.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4.3.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3.5投标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1)参数、规格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2)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3)投标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4.4投标文件的澄清4.4.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4.2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4.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5评标结果4.5.1除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4.5.2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投标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5.其他5.1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供应商负全责。评标委员会一律不负责进行核查确认。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或者由其他投标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发现投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提请有关监督部门另行立案调查,评标工作正常进行;有关监督部门调查确认弄虚作假情况属实的,如果该投标供应商已被确定为中标人的,由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从其他中标侯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5.2投标供应商提供业绩、荣誉证书、各种资质、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材料等文件及资料复制件均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如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则初审项目视为不通过;评分项目相应项不予计分。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第一部分合同书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地址:联系电话: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内容包括:<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或根据药品需求表所能给予医院的统扣率报告;<2>中标通知书和药品需求表品种一览表;<3>药品购销合同和采购品种一览表(同药品需求一览表);<4>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优惠条款、增值服务等内容)。(2)“合同价”,是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也可解释为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实际供应价。(3)“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供应商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供应商应承担的其它义务。(4)“采购人”是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5)“供应商”是指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提供药品服务的经营企业。2.产地“产地”,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交付药品的产地应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药品采购计划规定的产地相一致。3.规格(1)交付药品的规格应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药品采购计划规定的规格相一致。(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4.药品有效期所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同时拒收剩余有效期六个月(含)的药品,除非甲方同意。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少于六个月时可无条件退货。5.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6.包装(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同批次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7.付款甲乙双方约定按每个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甲方凭入库单和销售发票30日内乙方付款,如遇特殊情况,在前述付款期限的基础上,可相应顺延。如政府有政策要求的,按政府政策执行。备注:一次性付清,每批药品结算总额前,乙方须根据每批药品总额开具100%全额有效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8.价格8.1药品结算价格为投标报价单价8.2药品报价依据(1)以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采购限价(招标公告发布当日)为最高药品投标报价单价;(2)所投报价如该药品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没有公布采购限价(招标公告发布当日)的,参照安徽省三级医院同品规药品采购价为最高药品投标报价单价,如无安徽省三级医院同品规药品供货的,须在报价表中的报价依据项进行说明,按乙方进货价格加5%配送费作为配送价格,须提供进货发票作为依据。中标后甲方有权对其报价进行核查,如有违背以上要求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3)药品投标报价单价不得高于《新增药品配送服务报价清单》内标注的最高限价(如有);(4)政府集中采购品种,国家单独谈判品种、省级谈判品种、区域或省级联盟等政策性品种以政府采购价格为投标报价单价。8.3药品调价条件和要求(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调整价格:①政策性价格调整、②市场价格调整或厂家价格调整等非政策性调价参考安徽省三级医院价格调整。(2)新增“联动降价”(即厂家自主降价)药品,结算价格按“联动降价”价格执行。(3)无论何种原因药品降价,乙方须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做好降价处理工作。(4)乙方须对销售到甲方的药品价格的合法、合规性负责。若因价格问题导致患者有效投诉或政府检查处罚等不利因素发生的,则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5)合同执行期内,标包内品种的价格如与新政策不符,则按新政策执行。(6)调价需提供相应材料类型(依据调价要求提供对应材料,并加盖乙方公章):①政策性调价相关材料;②已销售的三级医院发票复印件及公司销售去向台账复印件(票据日期须在我院采购计划发出日期前);③厂家调价函及乙方调价说明等;④公司进货发票复印件和清单等;(7)合同总价不随价格调整改变。9.应急采购合同执行期间,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合同内品种(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甚至造成临床断货,甲方将启动标外应急采购,具体处罚执行本合同第15条乙方履约考核规定。10.“两票制”要求乙方在供货时应符合《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37号)要求和规定。11.配送(1)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药物供应。配送企业按照出具的承诺书,保证不论采购数量、品规、远近,急救药品2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3个工作日内送达。(2)乙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供应甲方计划采购品种,造成临床药品短缺的,甲方有权启动标外应急采购。(3)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乙方拒绝或推迟配送药品。如遇特殊情况(如药品停产或因药品质量问题停止销售等)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乙方需书面说明原因并在10个日历日内与甲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完成配送计划。12.伴随服务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以上伴随服务均由乙方免费提供。13.质量保证及验收(1)乙方必须保证供货质量及渠道的合法性,其所供药品的票据合法、正规,并接受药监部门的审查。如果票据不正规、药品渠道不规范,甲方将就地封存药品,并通知药监部门处理。(2)乙方所供药品的规格、数量、产地及价格需按合同约定提供,进口药品需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本批次药品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其它药品需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3)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4)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药品目录)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5)甲方如果发现所供药品不符合特殊运输要求、外观不洁、破损、霉变,可以拒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同一次供药,对于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剂型、同一厂家生产的药品,乙方应提供同一批号的药品,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要求,需提前与甲方协商解决,否则甲方可以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7)药品一次采购数量达整件(箱、盒、瓶)时,乙方应提供未拆封的整件药品,不足整件部分取其相应的大包装,特殊情况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否则甲方可以拒收。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与本批次药品批号完全一致的装箱单和质量检查报告书。14.乙方承诺(1)确保甲方临床用药安全、及时。(2)所供药品全部符合“两票制”。(3)药品配送率%。(4)对应标包三个月内按品种实际发生数量开具有效票据。(5)如出现产品质量、缺货、断货、服务不及时等现象,给甲方造成不便或损失,除按本合同第15条约定罚款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严重者可追究乙方法律责任。(6)服从甲方药事管理委员会管理与监督。(7)确保中标后过渡期甲方药品的及时、正常、平稳供应。15.乙方履约考核(1)为防止极个别企业,在通过恶意竞争取得配送权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发生,乙方须缴纳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配送合同。①向甲方、医务人员提供“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的;②配送假药的,或配送劣药的;③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承诺责任和义务的。(3)在一个配送周期年度内,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合同内品种(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甚至造成临床断货,甲方将启动标外应急采购,并对乙方施行处罚。违约金=品种数*1000元*次数,违约金由乙方开具负票,在一个付款周期货款中扣除,否则不予货款转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4)在一个配送周期年度内,若乙方所报价格,甲方发现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等情况,乙方须立即纠正,并退回产生的差额,同时甲方将对乙方施行处罚,违约金=差额*30%,违约金由乙方开具负票,在货款中扣除,否则不予货款转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在一个配送周期年度内,若因价格问题导致患者有效投诉或政府检查发现问题,乙方须立即纠正,即使没有发生经济纠纷,甲方也将对乙方施行处罚,违约金=品种数*1000元;若产生经济纠纷或政府罚款,则违约金=品种数*1000元+经济纠纷总额(如有)+政府罚款总额(如有),均由乙方开具负票,在货款中扣除,否则不予货款转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5)在一个配送周期年度内,乙方发生违规和违反有关约定的行为,不履行相关伴随服务或承诺事项等,在沟通无果后,发生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3%履约保证金,发生第二次甲方有权扣除6%履约保证金,发生第三次甲方有权扣除12%履约保证金,以此类推。违反重要承诺事项的,甲方直接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6)在一个配送周期年度内,若合同内某品种因独家代理,乙方无代理权无法供货,乙方需提供说明材料,甲方对情况进行核查。若属实,对乙方不施行处罚。16.甲方的履行义务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价款。17.不可抗力(1)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和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9.违约终止合同(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①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②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③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将终止的部分或全部转至其他供应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0.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三)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本声明函将随评审结果一并公告)1、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2、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公司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公司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我单位已就上述行为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上述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合同签订后,贵方可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及招标人的调查处理。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应责任。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8日日期:2025年4月8日14,十二、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我单位同意中标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主要中标标的信息并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主要中标标的信息均真实有效。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所提供的主要中标标的信息均真实有效。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增药品配送服务服务范围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服务要求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服务时间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服务标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8日备注:1.表中所列内容为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主要中标标的信息;2.中标人提供的以上承诺情况(含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将按约定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告。3.本页《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由投标供应商准确填写。36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增药品配送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