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中标结果公示(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吴中区林场)2025)



一、项目编号:JSZC-320506-SZRQ-C2025-0009

二、项目名称: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价

1
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913205057424907314
苏州市高新区兴贤路611号1号厂房
90.67(均分制)
94.98%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或服务期限按实结算后合同总金额上限达到成交总价,以金额上限及合同期限先到者为准。(具体以采购方通知为准)。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怀青、张璇、蒯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根据苏财购告【2017】23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成交服务费。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按照采购预算100万元以内1.5%、100~500万元以1.1%、500~1000万元以0.8%,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支付成交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本项目代理服务费:18294.5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
单位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穹灵路308号
联系人:甘敏洁
联系电话:(0512)662408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南湖路71号天贸大厦西楼9楼
联系人:潘凌、陆文强、卞玥霏
联系电话:(0512)672763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凌、陆文强、卞玥霏
电话:(0512)67276332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包1(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JSZC-320506-SZRQ-C2025-0009采购文件.doc

企业报价折扣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单位名称)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6人,营业收入为44615.198454万元,资产总额为25156.60590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4月08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单位名称)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6人,营业收入为44615.198454万元,资产总额为25156.60590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4月08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第十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我公司从业人员为86人,属于小型企业。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请使用官方江苏智慧人社APP扫描验证参保单位全称: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现参保地:虎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24907314查询时间:202403-202503共3页,第1页单位参保险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总人数868686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年月缴费月数1童孝良******************202403-202503132程梦晗******************202403-202503133秦香香******************202403-202503134吴同德******************202403-202503135李兵******************202403-202503136谢愈******************202403-202503137季丽娜******************202403=202503138朱宏******************202403-202503139袁亮******************202403-2025031310王徐燕******************202404-2025031211马文君******************202403-2025031312王伟颀******************202403-2025031313陈洪道******************202403-2025031314邵寅******************202403-2025031315徐俊******************202502-202503216叶苏青******************202403-2025031317李勇******************202403-2025031318杨玲玲******************202403=2025031319陆俊琪******************202403-2025031320沈敏洁******************202403-2025031321陈卫国******************202403-2025031322石星星******************202403-2025031323何倩倩******************202403-2025031324王鼎******************202403-2025031325沈佳伟******************202403-2025031326周金明******************202403-2025031327范霞******************202403-2025031328陆全兴******************202403-2025031329吴飞******************2024032025031330王艳伟******************202403-2025031331张洪春******************2024030025031332夏冠翔******************2024032501333沈志清******************202403F20250313N共3页,第2页34马清倩******************202403-2025031335谢莹******************202403-2025031336潘华成******************202403-2025031337刘爱香******************202403-2025031338宣宏******************202403-2025031339王国强******************202403-2025031340封有根******************202403-2025031341归香全******************202403-2025031342朱珏芳******************202403-2025031343秦开峰******************202403-2025031344徐开拓******************202411-202503545俞锋灵******************202403-2025031346高德宽******************202501-202503347刘剑******************202501-202503348吴云冬******************202403-2025031349朱宇涛******************202403-2025031350尤桂英******************202403-2025031351戴丽裕******************202403-2025031352杨伟民******************202403-2025031353周明******************202403-2025031354李祖金******************202403-2025031355冯华伟******************202403-2025031356张月******************202403-2025031357柴业伟******************202403一2025031358府俊城******************202403-2025031359殷国强******************202501-202503360贺家波******************202403-2025031361严利萍******************202501-202503362董晓中******************202403-2025031363李春******************202403-2025031364荀俊杰******************202403-2025031365孙阿梅******************202503-202503166吴梅林******************202403-2025031367吴南锡******************202412-202503468吴南锡******************202403-202405369夏明明******************202501-202503370蔡海珍******************202403-2025031371谢皆起******************202403-2025031372闻青华******************202403-2025031373陶云******************202411-202503574李恒******************202403-2025031375范灿******************202403-2025031376许春元******************202403-2025031377夏婷婷******************202403-2025031378范子安******************202403-2025031379杨正达******************202403-2025031380陶冶******************202403-2025031381王开云******************202404-2025031282徐桥平******************202501-n00503383高健******************202403-G2501384王哲豪******************20240320250313共3页,第3页85朱敏******************202403-2025031386冯乾******************202403-2025031387尤春方******************202412-202503488尤春方******************202403-2024042说明:1.本权益单涉及单位及参保职工个人信息,单位应妥善保管。2.本权益单为打印时参保情况。4.本权益单记录单出具后有效期内(6个月),如需核对真伪,请使用江苏智慧人社APP,扫描右上方二维码进行验证(可多次验证)。T印时间:2025年3月13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n\n\n第一\n\n\n\n苏州市吴中区政府采购\n竞争性磋商文件\n\n\n\n采购编号:JSZC-320506-SZRQ-C2025-0009\n项目名称: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 \n采 购 人: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n采购代理机构: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采购类别:服务类\n\n\n\n\n前附表\n 条款号\n 内容规定\n\n 1\n 采购内容: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 \n\n 2\n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四十五天(日历天)\n\n 3\n 磋商保证金: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购【2020】52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无须支付保证金\n\n 4\n 磋商响应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n\n 5\n 截止时间:2025年4月8日14:30(北京时间)\n磋商时间:2025年4月8日14:30(北京时间)\n磋商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n本项目为不见面磋商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 CA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n\n 6\n 成交服务费:根据苏财购告【2017】23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成交服务费。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按照采购预算100万元以内1.5%、100~500万元以1.1%、500~1000万元以0.8%,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支付成交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本项目代理服务费:18294.50。\n账户名: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账 号:1102020209000937813\n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n\n 7\n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政府采购监管电话:0512-65283947。\n\n\n\n总目录\n第一章 磋商公告\n第二章 磋商须知\n第三章 采购内容\n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n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n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n\n\n\n\n\n- 1 -\n\n\n- 2 -\n第一章 磋商公告\n项目概况\n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中自行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4月8日14: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n\n一、项目基本情况\n项目编号:JSZC-320506-SZRQ-C2025-0009\n项目名称: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 \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n预算金额:壹佰贰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1299500.00)\n注:/\n最高限价:/\n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n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所管辖1.26184万亩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森林抚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可燃物清理等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工作。\n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或服务期限按实结算后合同总金额上限达到成交总价,以金额上限及合同期限先到者为准。(具体以采购方通知为准)。\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n(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三、获取采购文件\n1、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7日\n2、地点:苏采云系统中自行下载\n3、报名方式:\n(1)CA证书办理\n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n(2)参与采购活动\n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n(3)电子投标准备\n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成功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n(4)补充通知(如有):成功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同时在“苏采云”系统中下载更正(补充)资料,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可能无法解密投标(响应)文件,由此所造成的响应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n考虑到熟悉“苏采云”系统、办理CA证书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提早准备以免耽误招标采购活动。\n4、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n注册咨询:18261002950;\n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n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n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8261002950;QQ:3048755361、1315179389、895706745。\n四、响应文件提交\n1、截止时间:2025年4月8日14:30(北京时间)\n2、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响应文件网上递交,不需要现场参加采购活动,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n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n五、开启\n时间:2025年4月8日14:30(北京时间)\n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网址:http://jszfcg.jsczt.cn/),响应文件网上递交,不需要现场参加采购活动。\n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在平台首页点击“开标大厅”,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点击项目,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本项目为不见面磋商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启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n六、公告期限\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n七、其他补充事宜\n1、本次采购的有关信息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江苏政府采购网、苏州政府采购网,敬请留意!\n2、苏州市吴中区财政政府采购监管电话:0512-65283947。\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n1.采购人信息\n名 称: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n联系人:甘敏洁\n联系电话:(0512)66240869\n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穹灵路308号\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n名 称: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南湖路71号天贸大厦西9楼\n联系方式:(0512)67276332\n3.项目联系方式\n项目联系人:潘凌、陆文强、卞玥霏\n电   话:(0512)67276332\n\n\n\n\n第二章 磋商须知\nA 说明和释义\n1.说明\n1.1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采购活动。\n1.2本次采购活动及因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n1.3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2.词语释义\n2.1采购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n2.2供应商: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n2.3响应:供应商根据采购单位发布的磋商采购文件,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规定参与磋商的行为。\n2.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n2.5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n2.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n2.7货物:系指乙方按采购文件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n2.8服务:系指本次采购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n2.9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n2.10天:日历天。\n2.11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n2.12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n2.13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n2.14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n2.15实质响应: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n2.16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n2.17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B 供应商\n3.合格磋商供应商的条件\n3.1合格磋商供应商的一般条件\n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n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n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税务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n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n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3.1.7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n3.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n无;\n4.供应商代表\n4.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磋商采购活动并签署磋商响应文件的人,如果磋商供应商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格式)。\n5.磋商费用\n5.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n6.磋商采购文件\n6.1磋商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上传)全部资料,或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响应有可能被拒绝。\n7.采购文件的修改\n7.1在递交(上传)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商提问的澄清,均可对采购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改。\n7.2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网上公告形式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每一磋商供应商。更正公告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有约束力。\n7.3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公告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江苏政府采购网、苏州政府采购网最后发布的文件为准。\n7.4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同时在“苏采云”系统中下载更正(补充)资料,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可能无法解密投标(响应)文件,由此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n8.采购文件提疑\n8.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n8.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请将合法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材料(即《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n8.3本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n8.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n8.4.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n8.4.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n8.4.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n8.4.4事实依据;\n8.4.5必要的法律依据;\n8.4.6提出质疑的日期。\n8.4.7供应商《投标供应商确认函》。\n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n8.4.8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n质疑联系人:陆文强\n联系电话:(0512)67276332\n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南湖路71号天贸大厦西9楼\n9.提示与要求\n9.1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上传)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n9.2无论是否递交(上传)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都应将采购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n10.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n10.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n10.2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响应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响应文件可能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采购单位概不负责。\n11、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格式见第六章)\n11.1开标一览表(按系统内统一格式);\n11.2资格性审查文件:\n11.2.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n11.2.2磋商响应单位基本情况表;\n11.2.3磋商响应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n11.2.4磋商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n11.2.5磋商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有);\n11.2.6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n(3)响应单位证明其满足合格投标人条件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以及响应单位所具备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税务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n11.2.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n11.2.8《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11.3符合性审查文件:\n11.3.1磋商响应函;\n11.3.2报价分项表;\n11.3.3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n11.3.4服务方案;\n11.3.5采购需求中所涉及到的或响应单位认为需加以说明或证明的其他材料、证明(如有);\n11.4综合评审文件:\n评分标准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方案、相关制度及其他材料、证明等。\n注:磋商供应商必须上传上述“11.1-11.3.4”款规定的资料,否则,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n注:(1)以上11.2部分为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作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n(2)以上11.3部分为符合性审查须提供的资料,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n(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必须与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目录一一对应,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相应模块。\n(4)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n(5)磋商过程中如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及时通过《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留存的手机号与供应商联系。请供应商确保该手机号磋商当日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6)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磋商文件提出的全部服务内容与要求,须在偏离表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n(7)如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信息一致,视为不同投标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无效。\n12.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n12.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对全部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次项目的人工、管理、通信、利润、税金、代理服务费,其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以及差旅费等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如有)。磋商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磋商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磋商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n12.2磋商供应商应对采购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但如果采购文件要求分标段响应的,则供应商可以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也可以投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n12.3 一项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n12.4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n13.保证金\n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购【2020】52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无须支付保证金。\n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n14.1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上传)截止之日起45天内,磋商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拒绝。\n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将被拒绝。\n15.截止时间\n15.1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上传)截止时间前上传系统。\n15.2采购单位推迟磋商截止时间时,应以网上公告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n15.3在递交(上传)截止时间以后递交(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n16.磋商程序\n16.1响应文件开启(解密)\n16.1.2线上参加(观看)开标(开启)会方式:登录“苏采云”系统,点击“开标大厅”,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n16.1.3响应文件开启时,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等待开标流程进入“解锁环境”,点击“点击立即解密”进行标书解密,解锁完成后及时关注开标大厅,等待后续多次报价、答疑澄清等提示,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16.1.4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n16.2磋商小组\n16.2.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磋商小组由相关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n16.2.2磋商小组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n(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n(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n(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n16.2.3磋商小组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n16.2.4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n16.2.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n16.3响应文件审查\n16.3.1由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响应无效。\n16.3.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n(1)查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n(2)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上的信用信息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n(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签名(章)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磋商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n(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存在此类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n(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n(二)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n(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n(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n(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及以上数额罚款(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n16.3.3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其中一名成员存在失信信息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息。\n16.3.4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n16.3.5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n16.4磋商\n16.4.1本项目采用线上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可通过查看【磋商响应】菜单中的待办信息,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n16.4.2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的,磋商供应商按顺序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n16.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n16.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具体变动内容并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苏采云”系统)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n16.4.5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未按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按响应无效处理。\n16.5澄清\n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n16.5.1本项目采用线上澄清。\n16.5.2线上澄清答复的方式: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更正的,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更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未加盖CA电子公章的澄清无效。\n16.5.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更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更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16.6最后报价\n16.6.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二次报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一次报价,否则为无效响应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审价格(各磋商供应商可提供最后报价总价或最后报价总价的明细报价;若未提供明细报价的则合同单价按最终报价与第一次报价总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n16.6.2本项目采用线上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分项报价表(如有),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线上报价失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提交最后报价须加盖CA电子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n16.6.3供应商应提前熟悉线上报价操作方法:若评审组长发起最后报价,不见面开标大厅会显示“立即报价”界面,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发生异常情况后,综合现场各种情况,代理机构也可使用其它应急方案并统一通知到所有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请供应商确保手机号开评标当日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16.6.4磋商小组认为某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线上开评标项目可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其提供),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16.6.5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16.6.6如磋商过程中出现本磋商文件未尽事宜,由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n17.项目的终止\n1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n17.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n1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n17.1.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n17.1.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n18.评审内容的保密\n18.1磋商开始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响应文件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磋商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n18.2在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磋商供应商对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成交资格。\n18.3在评审期间,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磋商供应商进行联系。\n19.成交单位的确认\n19.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按采购单位的委托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候选单位。\n19.2经磋商小组评审并确定成交单位后,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交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各参加磋商供应商如对公告结果有异议,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代理人签署。采购单位将在收到经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响应供应商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磋商供应商未在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磋商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代理人签署,采购单位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n19.3由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在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n20.合同授予标准\n20.1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磋商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n21.成交通知书\n21.1确定出成交单位后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前,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响应被接受。在成交通知书中给出成交单位的成交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n21.2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n21.3采购单位对未成交单位不承担解释未成交原因的义务。\n21.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未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另行提供用以接收《未成交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地址,未按时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提供信息有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n21.5各响应单位应在响应文件醒目位置注明电子邮箱号,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电子邮件地址,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n21.6成交单位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处理。\n21.7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采购文件和成交单位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n22.服务费 成交单位须按前附表的规定支付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付清。\n23.履约保证金:无\n24.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n\n第三章 采购内容\n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的委托,就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项目(2025年度)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n一、采购编号:JSZC-320506-SZRQ-C2025-0009\n二、采购内容: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所管辖1.26184万亩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森林抚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可燃物清理等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工作。\n三、具体服务内容:\n1、森林抚育\n2、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七子山、天平山、寒山岭、穹窿山等管辖区域内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环境清理提升、绿化造林、播种草花等)\n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辖区域内葛藤清理、松材线虫病枯死树清理、加拿大一枝黄花清理等\n4、七子山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可燃物清理:七子山林区复绿、可燃物清理、防火通道维护、环境整治等\n5、灵天线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可燃物清理:灵天线林区复绿、可燃物清理、防火通道维护、环境整治等\n6、穹窿山等林区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可燃物清理:穹窿山等林区复绿、可燃物清理、防火通道维护、环境整治等\n四、服务标准与要求:\n1、对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吴中林场)下辖林区内指定区域(一般为防火通道两侧、蓄水池周边、公墓散坟周边等林下可燃物富集或林火高危区域)定期(一般同一区域一年开展两次)开展林下可燃物进行集中清理,开辟一定范围的可燃物隔离区域,降低该区域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尤其针对墓葬群集中区域及人员流动频繁等重点区域范围内杂草灌木、枯枝落叶、病树枯木、一枝黄花、垃圾废弃物等可燃物、易燃物进行集中清理。\n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森林、林木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为原则,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开展巡查、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等工作,发现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森林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时上报甲方,并配合甲方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确保森林生态安全。\n3、抚育方式和技术要求\n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森林抚育工作。\n(一)抚育间伐\na.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nb.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nc.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8.1—8.5条规定。\nd.卫生伐:主要对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ne.抚育强度:抚育作业后,人工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5,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n(二)修枝\n 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n(三)割灌\n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作业时,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n(四)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n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n(五)简易作业道修建\n根据抚育作业需求,修建简易的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密度、布局和技术要求参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规定执行。\n4、绿化造林要求\n绿化造林过程中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种子、苗木均不来源于疫区,做好作业小班、地段的林地清理,创造有利于保留木、新植树苗的生长环境。当年苗木成活率达到100%。\n五、其他要求:\n1、乙方必须承诺为本项目投入核载8T及以上水车一辆、核载1.5T及以上清运卡车一辆、割灌机五台、绿篱机五台、背带式吹风机一台、油锯两把、汽油泵三台、2.5寸汽水泵三台及依维格一辆。乙方按照服务内容要求将相关车辆、工具设备、安全设施等配备到位,满足日常管护服务及应急服务需求。\n2、作业过程中做好护林防火与施工安全工作。作业过程中无违规操作现象,无安全事故。\n3、人员配备要求:\n1)、需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高级工职称),负责与甲方对接工作内容,安排工作等。资料员1名,负责日常资料整理等工作。项目经理与资料员不参与合同金额结算。\n2)、服务面积1.26184万亩生态公益林,根据往年工作实际情况,3月-12月每月平均约需工作25日,每月约需550工,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调整。\n其中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技术男工不少于5人,主要从事枯死树清理(使用油锯)、修枝、苗木种植指导、树木移栽指导、开车等专业技术工作;技术女工不少于3人,主要从事生物防火隔离带抚育、草花播种、灌木种植指导、除虫指导等专业技术工作;普通男工不少于6人,主要协助技术工人从事修枝、割灌、苗木种植、移栽、浇水、施肥、除草、打药、林地整理等普通工作;普通女工不少于4人,主要协助技术工人从事生物防火隔离带抚育、草花播种、灌木种植、浇水、施肥、除草、打药、林地整理等普通工作。\n4、 进驻人员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确认\n六、磋商有关说明:\n1、响应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货物或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遵循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并提供详细说明。\n2、响应文件应如实进行实质性响应,量化指标必须列明具体数值,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响应单位在其响应文件中对于采购文件已提供以及未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情况均须进行完整的阐述和说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有被拒绝的可能。\n3、响应单位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须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的参数虚假或对谈判采购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办法处理。\n4、采购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全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响应单位提供的所有磋商响应内容都应符合已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部颁、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等效或更优的其他国家的权威性标准和规范的有关条文。如果这些标准内容有矛盾时,应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n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或服务期限按实结算后合同总金额上限达到成交总价,以金额上限及合同期限先到者为准。(具体以采购方通知为准)。 \n7、验收标准: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并由采购方验收通过。\n七、综合说明及其它要求:\n1、响应价格包括完成本次项目的人工、管理、通信、利润、税金、代理服务费,其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以及差旅费等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如有)。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n2、供应商必须说明其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内容与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n3、磋商说明:\n(1)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n(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磋商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n(3)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不能成交;\n(4)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不能成交;\n(5)在系统中出现供应商“机器码一致”情形的视为无效响应。\n八、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规定:\n1、关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要求:\n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上述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n2、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n2.1本次采购中,响应单位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n2.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n2.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n3、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n3.1在本次采购中,响应单位如为监狱企业,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n3.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九、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正常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10号)文件规定:\n1、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n1.1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n1.2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n1.3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n1.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相关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信息详见评分标准。\n十、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小组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1、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n1.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诚信苏州(www.szcredit.gov.cn)的网站输入供应商全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审小组。\n1.2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n(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n(二)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n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n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n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信用记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n1.3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n十一、行业属性: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n十二、凡涉及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江苏政府采购网、苏州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文件为准。\n第4章 \n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n一、评审方法\n1、本次磋商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n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综合实力、业绩、技术、信誉、服务、对磋商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数值等。\n3、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得分(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然后汇总,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报价得分通过计算直接取得;报价得分加评委算术平均得分,为供应商的总得分。\n4、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办法:\n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疫情期间对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相关事项明确如下:\n如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n本次采购中,响应单位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n本次采购中,响应单位如为监狱企业,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n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证明确定企业性质,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报价给予相应比例的扣除,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工程项目为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注:\n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n②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n③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相关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n二、评分标准\n(一)价格基准分(10分)\n第一步:磋商报价低于或等于财政预算价格的,为有效磋商报价。超财政预算的磋商报价文件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n第二步:在所有有效磋商报价中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10分,其他磋商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n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10%×100\n(二)管护技术方案(60分)\n1、响应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10分;\n说明:包括组织架构、内部养护检查考核制度、自查自纠制度、奖惩措施、养护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措施等。内容详细、有针对性的得10分;内容相对充实,有一定合理性的得6分;基本满足要求的可得2分。\n2、人员管理方案,最高10分;\n说明:包括专业工种人员的配备以及劳动力安排、各工种的日常工作、项目经理管理措施、人员技术培训方案及安全教育。内容详细、有针对性的得10分;内容相对充实,有一定合理性的得6分;基本满足要求的得2分。\n3、设备设施作业管理维护方案,最高10分;\n说明:方案内容中至少包含设备配置、设备作业管理方案及设备后期维护保养方案等内容。内容详细、有针对性的得10分;内容相对充实,有一定合理性的得6分;基本满足要求的可得2分。\n4、管护技术方案,最高10分;\n说明:包括养护计划、各种植物的养护措施、设施维护、病虫害防治、树木修剪、抗旱排涝、安全作业、可燃物清理等。内容详细、有针对性的得10分;内容相对充实,有一定合理性的得6分;基本满足要求的可得2分。\n5、管护应急方案,最高10分;\n说明:包括抗台防汛等恶劣天气的应急措施、各类迎检保障及应急抢险方案等。内容详细、有针对性的得10分;内容相对充实,有一定合理性的得6分;基本满足要求的可得2分。\n6、响应单位进退场交接方案措施比较,最高10分;\n方案内容完整,针对性适用性强的,得10分;方案内容完整,针对性适用性较强的,得6分;方案内容完整,针对性适用性一般的,得2分。\n(三)企业投入本项目组人员要求(9分)\n1、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配置要求\n(1)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得2分;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得1分;\n(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否则此项不得分。)\n 注:“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植物(含植保、森保等)等专业。\n2、投入本项目的资料员、安全员配置要求\n(1)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级以上职称的,得2分;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的,得1分;\n(2)具备资料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得1分;\n(3)安全员有安全员证书且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2分。\n注:“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植物(含植保、森保等)等专业。\n3、投入本项目的管护工人比较\n(1) 具有高级绿化工证书的,每一人得1分;具有中级绿化工证书的,每一人得0.5分。本项限评两人,最高得2分。\n【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n(四)响应单位业绩比较(12分)\n1、响应单位2021年2月以后类似业绩(12分):每提供一份合同得3分,最高为12分。\n注:<1>响应文件中提供完整合同复印件、任意一期的发票复印件;未提供以上有效资料的该项不得分。\n(五)响应单位绿化机械设备情况比较(6分)\n1、投入本项目作业车辆情况比较(6分):在满足采购文件基础要求上新增车辆,包括水车、清运卡车、养护人员接送车辆。每增加一辆得3分,最高得6分。每种车辆限评一辆。\n(六)响应单位其他实力比较(3分)\n1、响应单位认证比较(3分):投标人具有ISO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有一个得1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该证书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上查询的页面截图。\n\n备注: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响应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均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并做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该项得分的条件。\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第5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n根据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编号 号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项目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n一、合同内容:\n1、乙方在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关)所管辖1.26184万亩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森林抚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可燃物清理等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工作。\n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n(1)成交通知书;\n(2)乙方的响应文件;\n(3)乙方在采购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n(4)采购文件及其附件;\n(5)合同附件;\n以上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n二、价格及结算:\n1、合同价格:结算金额按单价清单中单价*乙方报价*实际发生量。合同最终价格不得超过年采购概预算(¥1299500.00)。\n注:清单未涉及项目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单价*乙方报价*实际发生量结算 \n2、费用结算:按月度结算,月度结束后根据双方确定工作量结算服务费用,响应单位需提供相应金额发票,凭合法有效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实际支付金额及时间以吴中区财政拨付为准。(关于项目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可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但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适用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具体实施要求按苏财购【2020】52号: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的相关规定。)\n3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或服务期限按实结算后合同总金额上限达到成交总价,以金额上限及合同期限先到者为准。(具体以采购方通知为准)。\n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n(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n1、检查乙方支付员工工资情况。\n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人员配备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n3、有权对乙方派往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严重不达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人员。\n4、有权要求乙方使用符合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工具、物品及消耗材料等,对所使用的品种、品牌有知情权和建议权。\n5、对乙方在开办时投入配置的设备、设施、工具以及相关用品的数量、质量及使用状况有监督权利。\n7、对乙方服务质量应及时监督检查,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纠正,从而达到行业质量标准。\n8、有权要求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服务费用。如因乙方服务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服务失误,有权终止合同。\n9、甲方有为乙方提供便利的义务,以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n10、乙方从事合同范围以外的服务,属于有偿特约和其它服务,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签好签证单,乙方凭此单向甲方结算费用。\n11、对乙方按甲方要求摆放的物品、设施等,甲方不得私自变更、损害、毁坏,如有变更、损害、毁坏,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原物或按原价负责赔偿。\n12、乙方的服务、管理被甲方认可,在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甲方将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乙方发书面通知。\n13、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n14、乙方失职造成甲方损失的,按损失物市场价赔付给甲方。\n15、法规政策规定的甲方应有的其它权利和义务。\n(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n1、拟订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n2、拟订员工工资分配及其它劳动所得。\n4、接受主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和甲方的检查监督。\n5、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的规定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n6、有权要求甲方人员遵守有关服务制度。\n7、乙方收到甲方进驻现场通知后,要积极做好准备,准时进驻现场。确保服务质量,达到甲方满意。\n8、非合同范围内的项目服务工作(如:有偿特约服务)由乙方从现有人员中调配或从公司总部另调人员完成,并保证各项工作质量(其产生的费用另外结算)。\n9、对甲方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n10、建立本项目服务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n11、及时向甲方提交各类重大和突发事件处理的报告。\n12、向甲方提交年季月度工作总结和计划报告。\n13、因乙方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而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导致甲方和任何第三方出现人员财产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n14、乙方应加强对其员工的职业安全保障,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其员工购买保险,及时支付员工的薪酬。其员工发生任何工伤、意外伤害、纠纷时,乙方应自行妥善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有关责任。\n15、有权对安全、消防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如盗窃、火灾等),并及时报告甲方主管部门和领导。\n16、乙方人员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戴本公司胸卡,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负有对甲方各项信息的保密义务。\n17、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按行业的服务工作标准进行检查。\n18、乙方派出一名主管负责人负责日常服务工作质量检查和服务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n19、乙方使用的设备及相关办公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n20、法规政策规定的乙方应有的其它权利和义务。\n四、违约责任:\n(一)乙方的违约责任\n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不能完成合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和赔偿,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n2、乙方(1个月(含)以上)不能按照合同规定配备足够人员的。\n3、乙方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乙方员工的生病、事故、伤残、死亡和劳务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n4、乙方原因导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n5、其它违约情况。\n五、合同生效及其它\n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系统备案。\n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向采购方提交二份备存。\n六、合同的解除和转让\n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n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n(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n(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n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n4、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n七、其它\n1、乙方应负责乙方员工的生病、事故、伤残和劳务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n2、本合同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一方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八、附则\n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份。\n2、未尽事宜\n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n\n\n\n\n\n\n\n第6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n说明:\n对本章所有的格式,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n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n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n\n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 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授权代表(即代理人),参加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采购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人在本次磋商活动过程、合同签订及处理有关事宜所作出的全部意思表示(包括签署的全部文件),我司均予以承认并由我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n如我司需撤销该代理人授权或更换代理人的,必须另行向贵方提交相应正式书面文件,并经贵方确认送达后方可实施。代理人撤销授权或更换完成之前所作的各项意思表示不受撤销或更换的影响,我司仍予以承认。\n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委托书作出之日起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n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 \n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 。 \n\n供应商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备注:供应商如有授权委托,必须提供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否则响应无效;\n供应商无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否则响应无效。\n\n2、磋商响应函\n磋商响应函\n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我们收到贵公司 号磋商邀请,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次磋商活动。\n1、我们愿意按照采购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包括完成本次项目的人工、管理、通信、利润、税金、代理服务费,其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以及差旅费等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如有)。\n2、如果我们磋商商务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n3、我们愿意提供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n4、我们认为你们有权决定成交人者,还认为你们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有的磋商供应商。\n5、我们愿意遵守磋商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收费标准。\n6、如果我们成交,我们愿意在签订合同时按前附表规定的支付成交服务费。\n7、综合说明:\n(1)伴随服务及配合措施;\n(2)要求采购单位提供的配合;\n(3)其它说明。\n单位:\n联系人:\n地址:\n邮政编码:\n联系电话:\n传真:\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n供应商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n日期:    年   月   日\n\n3、开标一览表(按系统内统一格式)\n\n4、报价分项表\n报价分项表\n 序号\n 品种\n 规格(cm)\n 单位 \n 数量\n 含税单价预算(元)\n 折后报价(单价)\n 备注\n\n \n \n 高度\n 胸径\n 干径\n 蓬径\n \n \n \n \n \n\n 一、常绿乔木类\n \n \n \n \n \n\n 1\n 紫楠\n 50-60\n \n \n \n 株\n 500.00 \n 12.00 \n \n \n\n 2\n 紫楠\n 170-180\n \n \n \n 株\n 100.00 \n 185.00 \n \n \n\n 二、落叶乔木类\n \n \n \n \n \n\n 3\n 无患子\n \n 4-5\n \n \n 株\n 100.00 \n 90.00 \n \n \n\n 4\n 乌桕\n \n 4-5\n \n \n 株\n 100.00 \n 85.00 \n \n \n\n 三、攀缘植物类(落叶蔓木)\n \n \n \n \n \n\n 5\n 蔷薇\n 80-100\n \n \n \n 株\n 2000.00 \n 4.00 \n \n 高度为蔓长\n\n 四、铺种草皮类\n \n \n \n \n \n\n 6\n 二月兰\n \n \n \n \n kg\n 5.00 \n 40.00 \n \n 籽播\n\n 7\n 混合花卉草籽\n \n \n \n \n kg\n 20.00 \n 50.00 \n \n 籽播\n\n 五、其它费用\n \n \n \n \n \n\n 8\n 技术男工\n \n \n \n \n 工\n 1400.00 \n 320.00 \n \n 1人每天工费\n\n 9\n 技术女工\n \n \n \n \n 工\n 800.00 \n 230.00 \n \n 1人每天工费\n\n 10\n 普通女工\n \n \n \n \n 工\n 1230.00 \n 120.00 \n \n 1人每天工费\n\n 11\n 普通男工\n \n \n \n \n 工\n 1530.00 \n 150.00 \n \n 1人每天工费\n\n 12\n 管护所需车辆\n \n \n \n \n 天\n 250.00 \n 900.00 \n \n 2辆/天,不限型号\n\n 13\n 有机肥\n \n \n \n \n 吨\n 8.00 \n 1000.00 \n \n \n\n 14\n 复合肥\n \n \n \n \n 吨\n 0.50 \n 5200.00 \n \n \n\n 15\n 除草剂\n \n \n \n \n ml\n 1000.00 \n 0.60 \n \n \n\n 16\n 除虫剂\n \n \n \n \n ml\n 5000.00 \n 0.60 \n \n \n\n\n\n\n供应商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n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n日期: 年 月 日\n\n\n注:响应单位报价需明确单价,最终结算金额按单价清单中含税单价预算*成交单位折扣后报价*实际发生量。\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5、人员配备一览表\n人员配备一览表\n 序号\n 岗位\n 姓名\n 性别\n 年龄\n 备注\n\n 1\n \n \n \n \n \n\n 2\n \n \n \n \n \n\n 3\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n \n\n\n供应商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n\n\n\n\n\n\n\n\n\n\n6、项目业绩一览表\n\n项目业绩一览表\n 序号\n 项目名称\n 项目时间\n 合同金额\n(人民币)\n 业主单位\n 备注\n\n 1\n \n \n \n \n \n\n 2\n \n \n \n \n \n\n 3\n \n \n \n \n \n\n 4\n \n \n \n \n \n\n 5\n \n \n \n \n \n\n 6\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n\n供应商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n\n\n\n\n\n\n7、采购需求偏离表\n项目编号:\n 序号\n 采购需求\n 响应内容\n 偏离/响应\n 说明\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n注:供应商的服务、技术、商务等与磋商文件规定有偏离的,应在此表中说明。未说明偏离的,将被认为响应磋商文件的规定。但该表不作为供应商对所投标服务、技术、商务等的详细描述和说明的替代。\n供应商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n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n\n\n\n\n\n\n\n\n\n\n\n\n\n8、服务方案\n服务方案\n 提示:\n1、投标人(响应单位)应针对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特点及区域的具体情况编写拟采取的服务方案。\n2、投标人(响应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本页不够可另加页附后。\n\n \n\n\n\n\n\n\n\n\n\n\n\n\n\n\n\n\n\n\n\n\n\n 单位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n\n\n\n9、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n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n :\n本公司愿就由贵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响应)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n \n供应商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n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n\n\n\n\n\n\n\n\n\n\n\n\n\n\n\n10、响应单位情况表\n响应单位情况表\n单位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n 法定代表人\n \n 成立日期\n \n\n 企业地址\n \n 注册资本\n 万元\n\n 经营范围\n \n\n 职工人数\n \n 其中: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n \n\n 资产总计\n 万元\n 净资产\n 万元\n\n 股东权益\n 万元\n 销售收入\n 年 万元\n\n 实现利润\n 年 万元\n\n 经营面积\n 平方米\n 其中:\n 自有面积 平方米\n承租面积 平方米\n\n 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n \n\n 单位优势及特长\n \n\n 近三年来完成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n \n\n 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n (包括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技监部门稽查情况和结果)\n\n 最近3年内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他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n (包括解决方式和结果)\n\n 最近3年内主要负责人有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的情意及说明\n \n\n 获得技术认证的工程师及简介\n \n\n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n \n\n\n\n\n\n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n\n苏州睿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n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n若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退出本项目,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n\n供应商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n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n\n\n\n\n\n\n\n\n\n\n\n\n\n12、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n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n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n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n\n \n 企业名称(盖章): \n 日 期: \n\n\n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n\n\n\n\n\n\n\n\n\n\n\n中小企业声明函\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n ……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n\n企业名称(盖章): \n日 期: \n\n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n\n\n\n\n\n\n\n\n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n\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 ___单位的____ 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n\n  单位名称(盖章):\n  日  期:\n\n\n\n\n\n\n\n\n\n\n\n\n\n\n\n\n\n\n\n14、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参考格式)\n\n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n我(单位/本人,以下统称我单位)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和采购编号)的投标(响应),并做出如下承诺:\n一、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如果发生以下行为,将在行为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贵方(或采购人)支付本采购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作为违约赔偿金(数量不确定的单价采购须约定具体金额)。\n1、自投标(响应)截止时间至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为止,撤销投标(响应);\n2、中标(成交)后不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n3、中标(成交)后不按本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n4、中标(成交)后不按本采购文件规定向贵方缴纳采购代理费。\n二、我单位知晓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承认本承诺书作为贵方(或采购人)要求我单位履行违约赔偿义务的依据作用。\n \n投标(响应)人:(盖公章)\n地址:     \n电话:                       \n传真:     \n电子邮件:                          \n邮编: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n日期:      \n(全文完)\n\n\n- 7 -\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