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 数据工作报告编制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000000250319194611-00224089

采购项目名称:
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至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20684092208M

公告标题:
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19194611-00224089二、项目名称: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
300000.00元
上海奥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高光路215弄99号5号楼211室
93.17

2
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
748500.00元
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徐民路308号6号楼11层
94.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2
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
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
详见磋商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付成果资料及完成审查验收
详见磋商文件

1
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
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
一是采用2025年4个季度卫片影像数据,每季度对全市新增河湖图斑数据进行解译,统计分析全市河道变化情况,再通过外业调查,核实相应时段变化状况,完善新增河湖变化图斑信息,形成每季度的新增河湖面积监测报告;二是利用2025年度卫片,结合采购方已有的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数据,针对上海域外农场范围内的河湖水体变化进行监测、复核及数据整理,最终形成上海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成果报告
详见磋商文件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交付成果资料及完成审查验收
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光明,李国兵,徐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一)采购金额在50万以下的项目,代理服务费为8000元;(二)采购金额在50万(含)至100万的项目,代理服务费为10000元;(三)采购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费标准,并按下浮30%的比例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8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包1上海青锡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奥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磋商文件对招标文件均有积极响应,投标报价在限价内的合理价格。其中上海奥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方案内容较完整,对项目的难点、特点分析较详实,人员专业性较强,设备投入较齐备,服务时效性较好,同类项目分服务经验最丰富(共计5个),报价为在限价内的最低报价,推荐上海奥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单位。 包2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磋商文件对招标文件均有积极响应,投标报价在限价内的合理价格。其中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方案内容较完整,对项目的难点、特点分析较详实,人员专业性较强,设备投入较齐备,服务时效性较好,同类项目分服务经验最丰富(共计9个),报价为限价内的最低报价,推荐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单 
 包件一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8000元;包件二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000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南苏州路333号23、24楼        
联系方式:021-632185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至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天地软件园28栋402室        
联系方式:175213590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代良武 
电         话:17521359045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460.0K

包2中小企业声明函353.1K
采购文件附件:

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pdf1.7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4-10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中小/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的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一包件1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一包件1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奥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2394.83万元,资产总额为1152.7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公章)上海奥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7日24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单位名称)的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项目包件2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河湖面积监测一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项目包件2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规定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27人,营业收入为21244.25万元,资产总额为26327.7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适导航羊江A供应商: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分公章山日期:2025年4月3日40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41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搜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nt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徽型企业。公司(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2(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43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44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包件1预算编号:0025-00014163包件2预算编号:0025-00000299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19194611-00224089(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X-ZB2025-0045)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至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目录目录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部分项目需求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评标办法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八部分附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2编号包件1编号:0025-00014163包件2编号:0025-00000299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19194611-00224089(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X-ZB2025-0045)3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壹仟元整(RMB1051000元);本项目设2个包件,其中:包件1: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预算金额:301000.00元;包件2: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预算金额:750000.00元;★凡包件的投标报价超过包件预算金额的,该包件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4招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5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6采购人名称: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33号联系人:徐芳联系电话:021-632185847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至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普陀区中江路879号28号402联系人:代良武联系电话:175213590458报价货币响应文件的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9★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本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故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本项目仅且只接受投标供应商报名一个包件。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供应商投标多个包件,仅接受认定投标的多个包件中限价最高的响应文件有效(如果不同包件最高限价相同,仅接受认定投标的多个包件中包件序号最靠前的包件),继续参与商务及技术评审;其余包件响应无效文件无效。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10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本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故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1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s://home.zfcg.sh.gov.cn/)12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时间、地址时间:2025年03月25日至2025年04月01日。下载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s://home.zfcg.sh.gov.cn/)13现场踏勘/14询问与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仅接收派人送达、邮寄送达质疑函原件、传真方式);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质疑函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格式编写。联系部门:招标部联系电话:021-52689780*8013通讯地址:上海普陀区中江路879号28号402室15招标答疑会时间、地点如有,另行通知16领取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地点如有,另行通知1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少于90日历日18投标保证金无19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4月07日下午13点30分地点:本次采购采用网上报价形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20磋商时间、地点磋商时间:2025年04月07日下午13点30分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现场:上海普陀区中江路879号28号402室)2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1)投标承诺函(响应文件格式一);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响应文件格式二)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文件格式三);4)磋商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四);5)报价明细表(响应文件格式五);6)资格证明文件(响应文件格式六);7)中小/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响应文件格式七);8)服务本项目的人员安排表(响应文件格式八);9)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情况表(响应文件格式九);10)类似业绩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十);11)服务方案、服务措施及制度标准等(响应文件格式十一);12)服务承诺(响应文件格式十二);13)商务/技术偏离表(响应文件格式十三);1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响应文件格式十四);22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及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进行投标,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格式请详见本文件的第七部分。23响应文件份数本项目为电子招标,供应商应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正确上传电子响应文件。24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25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响应将被1)未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递交响应文件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有)。25拒收1)未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递交响应文件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有)。26签署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要求供应商进行签章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字体以加大、加粗、标“●”表示),供应商应在其上传的响应文件中满足规定,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27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8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是否29核心产品☑服务采购(不适用)□单一产品采购(不适用)非单一产品采购,核心产品为:/30磋商需要携带的资料1、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对电子招标的要求自行完成调试)出席磋商仪式。(如有条件,供应商可自备无线网络)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被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1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32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3名33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34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由招标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标准及办理方式如下:1.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交纳,具体交纳标准为:(一)采购金额在50万以下的项目,代理服务费为8000元;(二)采购金额在50万(含)至100万的项目,代理服务费为10000元;(三)采购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费标准,并按下浮30%的比例计算。3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36其它如遇技术问题,如页面出现错误或无法进行操作,请立即致电95763。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4月07日下午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19194611-00224089(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X-ZB2025-0045)项目名称:河湖面积监测-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预算编号:0025-00014163、0025-00000299预算金额(元):1051000.00最高限价(元):包1-301000.00元,包2-750000.00元采购需求:标项一包名称: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数量:1预算金额(元):301000.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一是采用2025年4个季度卫片影像数据,每季度对全市新增河湖图斑数据进行解译,统计分析全市河道变化情况,再通过外业调查,核实相应时段变化状况,完善新增河湖变化图斑信息,形成每季度的新增河湖面积监测报告;二是利用2025年度卫片,结合采购方已有的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数据,针对上海域外农场范围内的河湖水体变化进行监测、复核及数据整理,最终形成上海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成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标项二包名称: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数量:1预算金额(元):750000.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以2024年河湖报告确定的水体空间数据为本底,叠合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行政许可涉及的填埋(新开)河湖相关信息、已认定为违法填埋的河湖相关信息以及各区报送的河湖变化信息进行分区更新,必要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RTK打点及面积测量,提升数据准确度。形成的全市初步数据成果按各街镇行政区划边界进行切分,经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初步复核后下发至各区进行校核。以各区完成校核反馈的数据为依据,经补充完善、数据接边及拓扑一致性检查后,形成2025年全市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数据成果,并编制项目成果报告、工作报告和《2025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付成果资料及完成审查验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本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故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本项目仅且只接受投标供应商报名一个包件。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供应商投标多个包件,仅接受认定投标的多个包件中限价最高的响应文件有效(如果不同包件最高限价相同,仅接受认定投标的多个包件中包件序号最靠前的包件),继续参与商务及技术评审;其余包件响应无效文件无效。4)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5-03-25至2025-04-0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4月0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响应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或上海普陀区中江路879号28号402室磋商时间:2025年04月0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北京时间)磋商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或上海普陀区中江路879号28号402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电子招标,供应商应自行下载政府采购网上最新招投标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并按相关规定操作,如因技术操作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磋商、评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33号联系方式:021-6321858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至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普陀区中江路879号28号402室联系方式:1752135904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代工电话:1752135904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4参与采购响应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采购响应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采购人在磋商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内容。2.2“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以及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3“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承担的各类专业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开发、产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检测、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专业劳务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2.4“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采购人”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2.6“供应商”系指根据规定可以下载磋商文件、并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7“成交人”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8“买方”系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货物/服务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9“卖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2.10“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特定条件是指对供应商的财务要求、业绩要求、诚信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3.2《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已签订的联合协议书,明确主供应商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采购项目中响应。3.3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2)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存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磋商。3.4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4.响应费用4.1无论响应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组成5.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内容、采购响应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公告;(3)供应商须知;(4)服务需求;(5)合同条款;(6)评审办法;(7)格式附件。5.2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在地点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响应有可能被拒绝或评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磋商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网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5天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对在网上响应截止期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将以召开答疑会或者以网上下载的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人将通知所有可以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参加答疑会或者在网上下载。7.磋商文件的修改7.1在响应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7.2磋商文件的修改、澄清将在电子平台上进行发布,供应商应主动在电子平台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3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网上响应截止日期。响应文件的编写8.编写要求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操作指南,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响应相关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以使其响应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8.2供应商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安装“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响应文件录入、报价、响应文件加密等内容的操作。9.报价的语言及计量单位9.1响应文件、报价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简体中文书写。9.2除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的组成10.1响应文件应包括本文件前附表规定内容及网上投标系统中规定内容。11.响应文件格式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报价表以及相关报价内容。12.报价12.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所附格式填写报价单价和报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2.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开标。报价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报价明细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网上的报价内容均以网上报价系统开标时的报价记录内容为准。12.3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12.4供应商应在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对本项目报价内容的单价和总价。12.4.1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评标时不予核减。12.4.2总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其他有效供应商中该项缺漏内容的最高报价计入其评标总价。12.4.3若缺漏磋商文件内容的供应商最终成交,缺漏项仍然为供应商的合同范围,并且不得增加合同价。但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达到一定比例或缺漏某些关键内容的,磋商小组有权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12.5投标报价12.5.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服务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管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各阶段的研讨费及专家评审费、各管理、税费及利润等。12.5.2报价依据:(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施工工期、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12.5.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2.5.4除《服务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12.5.5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12.5.6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3.报价货币:响应文件的报价采用前附表所述货币进行报价。14.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14.1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及网上报价系统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报价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1.1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开发等项目实施能力;14.1.2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磋商文件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服务要求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开发、供货、安装、调试、保修(应提供使用售后服务承诺)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的义务。15.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5.1供应商必须依据磋商文件中采购项目要求及要求,提交证明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5.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6.磋商保证金16.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磋商保证金。16.2本次磋商保证金额:详见前附表16.3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6.4磋商保证金应以采购代理机构同意接受方式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递交,采购代理机构须确认供应商所支付磋商保证金确已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委托)帐户,供应商系非现金方式支付磋商保证金的,请供应商在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日前1天(双休及节假日除外)支付,并与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委托)收受磋商保证金款项的第三方确认磋商保证金确已如数到账。16.5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未收到供应商磋商保证金,进而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参加报价事宜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6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响应有效期一致。16.7供应商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磋商保证金信息,上传保证金凭证,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录入信息对磋商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磋商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16.8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按供应商须知29.4款予以无息退还。16.9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16.10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6.10.1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16.10.2成交人未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17.响应有效期17.1本项目响应有效期详见前附表。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及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进行签章。18.2响应文件不得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18.3本项目为电子平台采购,不接受以书面或电报、电话、传真、快递等非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网络操作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递交19.响应文件的录入、响应项制作及响应文件加密及纸质版响应文件密封。19.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19.2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19.3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标书进行上传,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投标(响应)未完成。19.4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时必须密封(每份书面文件采用非活页方式,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等字样),在密封后文件的外包装上注明“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等字样,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响应文件恕不退还)。20.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所有响应文件须按电子平台规定时间上传、解密响应文件。20.2网上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响应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报价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报价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0.3出现第7.3款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响应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21.迟交的响应文件21.1在网上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相应文件递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2.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回其响应。22.2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响应文件。磋商会23.磋商会23.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持网上回执、响应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23.2供应商须在电子平台规定的时间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招投标系统,供应商应按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完成签到、解密、最终报价和承诺、结果确认签章等磋商流程。24.磋商小组2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总人数的2/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24.2磋商期间,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25.磋商会流程25.1磋商顺序按系统随机抽取顺序进行。25.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供应商逐个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要求提供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等(如为多次报价时还包括竞标报价)。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5.3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的内容,供应商除当场答复外,还应对磋商中所涉及的澄清、达成的修改或报价资料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磋商小组,否则以上资料视为无效报价。25.4磋商的结果以书面为准,应答文件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或盖公章,经供应商和磋商小组确认后,替代响应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如成交,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5.5在得到磋商小组的认可后,供应商可以修改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细微偏离,但这些补正不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25.6磋商小组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如有漏报、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须按如下原则进行调整:(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金额及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2)响应文件中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4)报价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5)如有计算错误,磋商小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按对其最不利原则调整。25.7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响应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2)供应商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未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递交响应文件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如有);25.8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响应文件未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签字、盖章要求的;(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有效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有缺漏的;(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后,未在修改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4)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以及商务条款要求的;(5)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有效期的响应文件;(6)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7)不接受本须知25.6规定调整响应文件中漏报、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的;(8)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5.9澄清: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磋商小组有权否决其报价。25.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有权否决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或取消采购活动:(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含网上招投标系统供应商解密阶段,解密成功的单位少于三家的(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两家的,含网上招投标系统供应商解密阶段,解密成功的单位少于两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采购任务取消的;(4)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5)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响应文件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6.评标原则及方法26.1对所有供应商的报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6.2评标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6.3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办法”。定标27.定标准则27.1合同将授予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供应商。27.2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响应最终成交。28.资格最终审查28.1采购人将审查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财务、技术、开发等项目实施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28.2如果确定该供应商无条件圆满履行合同,采购人将对第二成交候选人资格做出类似的审查,直至确定成交人。29.成交通知29.1采购人将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成交结果公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出《成交通知书》、《评标结果通知》。《成交通知书》、《评标结果通知》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9.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采购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依据。29.3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无息退还成交人的报价磋商保证金。29.4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未成交的供应商无息退还其报价磋商保证金。30.签订合同30.1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30.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30.3成交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它31.报价注意事项31.1本磋商文件解释权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31.2若发现供应商有不良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并上报有关部门。31.3供应商应自行办理网上招投标系统所须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操作的学习(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培训平台”),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因系统操作、网络设备情况导致的任何问题或风险,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报价失败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根据《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一、项目概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河湖水面率管理的工作方案》(沪河长办〔2017〕45号)、《上海市河长制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河湖面积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河长办〔2023〕20号)文件要求,落实从严监管河湖水面率,定期开展全市河湖水面率监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上海域外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调整完善域外农场管理体制,加强域外农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对上海域外农场内河湖水体情况进行复核,掌握域外农场河湖水体基础数据,为系统开展域外农场水环境提升打下基础。本项目以2024年河湖报告成果数据为基础,对各相关单位反馈的河湖面积变化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更新,对全市的河湖面积变化进行监测;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对全市河湖面积新增变化及域外农场范围内河湖水体进行监测,掌握全市范围内河湖面积新增变增量、化情况和域外农场河湖水体基础数据。二、项目内容包件一: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一)采购内容一是采用2025年4个季度卫片影像数据,每季度对全市新增河湖图斑数据进行解译,统计分析全市河道变化情况,再通过外业调查,核实相应时段变化状况,完善新增河湖变化图斑信息,形成每季度的新增河湖面积监测报告;二是利用2025年度卫片,结合采购方已有的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数据,针对上海域外农场范围内的河湖水体变化进行监测、复核及数据整理,最终形成上海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成果报告。(二)项目要求1、基础条件(项目实施的现状)数据现状:本项目是基于卫星遥感影像数据进行解译监测工作,数据来源于水利管理事务中心每季度获取的4次卫片影像数据。同时2025年将采集1次域外农场区域内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2、前期工作(前期调研准备情况)1)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要求、政策文件等。2)协调卫星遥感影像数据采集3)收集行业内专业服务标准、要求和费用等数据,制定合理的实施流程和技术路线。3、方案主要内容1)新增河湖面积监测:采用全年4季度卫片影像数据,每季度对全市新增的河湖图斑数据进行解译,统计分析每条市管河道变化情况,再通过外业调查,核实相应时段变化状况,完善新增河湖图斑信息,形成每季度的新增河湖面积监测报告。2)域外农场河道水系复核工作:全年采集1次域外农场区域内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并对内部河道水系长度、名称、河湖面积、水面率等信息进行测算,形成年度水系解译复核工作报告。4、管理保障措施项目前期合理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任务及时间节点,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家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课题组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专家组定期就项目内容、推进进度、试验方案等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向上海市水务局相关部门汇编成果,并接受上海市水务局相关部门的检查,全力保障项目按期优质完成。项目负责人严格把控,项目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使用办法,合理使用预算。5、项目计划进度本项目实施计划周期为2025年1月-2025年12月底。根据要求,新增河湖面积监测共4期,分别在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解译出与上一季度相比的河湖面积新增的图斑。域外农场河道水系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2025年完成一次水系解译复核工作。(三)成果要求1.按全市、各水利控制片、各区、各镇行政区划范围切分并对界河进行专题处理后的新增河湖面积变化情况和相关电子数据(包括空间矢量图层及属性管理信息),并按季度编制2025年度河湖面积变化监测报告。2.提交域外农场河湖水体电子数据(包括空间矢量图层及属性管理信息),并编制上海域外农场河湖水体监测成果报告(成果报告应包含江苏农场和皖南农场各等级河湖水体变化情况和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总体情况)。(四)项目期限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交付成果资料及完成审查验收。(五)付款方式序号支付条件支付比例(%)1合同签订并收到付款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40%2提交初步成果,收到付款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40%3交付成果资料并完成审查验收,收到付款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20%包件二: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一)采购内容以2024年河湖报告确定的水体空间数据为本底,叠合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行政许可涉及的填埋(新开)河湖相关信息、已认定为违法填埋的河湖相关信息以及各区报送的河湖变化信息进行分区更新,必要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RTK打点及面积测量,提升数据准确度。形成的全市初步数据成果按各街镇行政区划边界进行切分,经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初步复核后,下发至各区进行校核。以各区完成校核反馈的数据为依据,经补充完善、数据接边及拓扑一致性检查后,形成2025年全市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数据成果,并编制项目成果报告、工作报告和《2025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二)项目要求1、基础条件(项目实施的现状)目前2024年河湖报告已正式印发,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数据基础。2、前期工作(前期调研准备情况)1)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要求、政策文件等。2)协调相关部门3)收集行业内专业服务标准、要求和费用等数据,制定合理的实施流程和技术路线。3、方案主要内容3.1水体变化数据处理以2024年河湖报告确定的水体空间数据为本底,叠合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填堵河道行政许可涉及的填埋(新开)河道相关信息、已认定为违法填埋的河道相关信息、各区报送河湖变化信息,进行分区更新,形成全市初步数据成果,提取变化数据集。3.2现场面积测量对于材料不充分的水体区域,安排人员进行现场RTK打点及面积测量,提升数据准确度。3.3初步监测成果“一下一上”校核,严控数据质量(1)数据按街镇切分初步监测成果数据需要按各街镇行政区划边界进行切分,形成变化水体的一图一表,两年度对比截图等初步成果,按全市各区乡镇进行切分、下发,便于各区进行校核。(2)初步成果“一下一上”校核初步成果经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初步复核后下发给各区各街镇水务管理部门进行校核,并按校核要求填报对应表格,补充说明相关情况,完善新开河湖名称、管理等级等管理属性。3.4河湖水系基础数据更新(1)信息反馈修改:以各区完成校核反馈的数据为依据,补充、修改、完成2025年河湖变化监测数据成果,包括各管理等级河湖构面和河道中心线的空间拓扑处理及属性数据完善。(2)数据接边:对各区成果按全市、各水利片等进行拼接。属性相同的线状要素、面状要素进行要素融合,保证持空间位置的融合、确保空间拓扑关系正确。(3)拓扑一致性检查:由于河湖数据是分区处理,所以合成全市数据时需进行面状要素和线状要素层内拓扑检查。3.5统计和分析按照全市、各区、各街镇行政区划范围、水利控制片等切分、统计河湖、其它河湖(含变化部分和最新的河湖水系现状两部分)数量、长度、面积、水面率。3.6河湖报告编制、制作及发布依据监测成果,编制、制作以下报告:(1)成果报告和工作报告;(2)《2025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三)成果要求1.按全市、各水利控制片、各区、各镇行政区划范围切分并对界河进行专题处理后的水体变化情况电子数据,包括空间矢量图层及属性管理信息。ARCGIS通用地理信息系统格式(.gdb或.mdb)及转化成CAD格式及EXCEL电子表格。2.按照全市、各区、各街镇行政区划范围、水利控制片等切分,提交河湖、其它河湖(含变化部分和最新的河湖水系现状两部分)数量、长度、面积、水面率的统计分析情况。3.编制“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项目成果报告、工作报告和《2025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四)项目期限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付成果资料及完成审查验收。(五)付款方式序号支付条件支付比例(%)1合同签订并收到付款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40%2提交初步成果,收到付款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40%3交付成果资料并完成审查验收,收到付款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20%第五部分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实际采购合同以采购云平台中最终生成的合同为准)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中心-自定义编辑]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3]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5],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3]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3]包件一: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甲方就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项目,经竞争性磋商确定委托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双方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和要求:(一)服务内容:1、采用2025年4个季度卫片影像数据,每季度对全市新增河湖图斑数据进行解译,统计分析全市河道变化情况,再通过外业调查,核实相应时段变化状况,完善新增河湖变化图斑信息,形成每季度的新增河湖面积监测报告;2、利用2025年度卫片,结合采购方已有的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数据,针对上海域外农场范围内的河湖水体变化进行监测、复核及数据整理,最终形成上海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成果报告。(二)服务要求:1、基础条件(项目实施的现状)数据现状:本项目是基于卫星遥感影像数据进行解译监测工作,数据来源于水利管理事务中心每季度获取的4次卫片影像数据。同时2025年将采集1次域外农场区域内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2、前期工作(前期调研准备情况):(1)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要求、政策文件等;(2)协调卫星遥感影像数据采集;(3)收集行业内专业服务标准、要求和费用等数据,制定合理的实施流程和技术路线。3、方案主要内容:(1)新增河湖面积监测:采用全年4季度卫片影像数据,每季度对全市新增的河湖图斑数据进行解译,统计分析每条市管河道变化情况,再通过外业调查,核实相应时段变化状况,完善新增河湖图斑信息,形成每季度的新增河湖面积监测报告;(2)域外农场河道水系复核工作:全年采集1次域外农场区域内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并对内部河道水系长度、名称、河湖面积、水面率等信息进行测算,形成年度水系解译复核工作报告。4、管理保障措施:(1)项目前期合理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任务及时间节点,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家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2)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课题组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专家组定期就项目内容、推进进度、试验方案等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向上海市水务局相关部门汇编成果,并接受上海市水务局相关部门的检查,全力保障项目按期优质完成;(4)项目负责人严格把控,项目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使用办法,合理使用预算。5、项目计划进度:(1)本合同服务项目实施计划周期为2025年1月-2025年12月底;(2)根据要求,新增河湖面积监测共4期,分别在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解译出与上一季度相比的河湖面积新增的图斑;(3)域外农场河道水系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2025年完成一次水系解译复核工作。(三)成果要求:1、按全市、各水利控制片、各区、各镇行政区划范围切分并对界河进行专题处理后的新增河湖面积变化情况和相关电子数据(包括空间矢量图层及属性管理信息),并按季度编制2025年度河湖面积变化监测报告;2、提交域外农场河湖水体电子数据(包括空间矢量图层及属性管理信息),并编制上海域外农场河湖水体监测成果报告(成果报告应包含江苏农场和皖南农场各等级河湖水体变化情况和域外农场河湖水体总体情况)。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二)本合同履行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33号23楼、24楼。(三)本合同履行方式:乙方向甲方交付报告文本20份,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三、协作事项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本合同服务,配合乙方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四、验收标准及方式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本合同约定要求,由甲方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五、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服务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二)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40%;2、乙方提交的初步成果通过甲方初步验收,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40%;3、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和资料通过验收,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余款。六、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0.2%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履行义务的,应按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四)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八、其他约定事项(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并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三)附:廉洁协议和保密协议2附件。[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联系人]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附件:1廉洁协议甲方: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鉴于:甲、乙双方已就《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为加强《服务合同》在履行期间的廉政建设,规范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一、廉洁规范甲、乙双方应当完整地向对方披露和介绍各自有关廉洁工作的内部规范要求,以及各自了解的适用于项目特点的行业规范。二、双方责任1、双方同意并保证,任何一方应当确保本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索要和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提供任何不正当利益。本协议所称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由任何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预付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及贵重物品等财物,以及在本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机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4)向对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相对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及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5)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相对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软硬件产品供应、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6)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相对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7)为对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8)与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共同成立公司,参股相对方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参与相对方或相对方关联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开市场流通的股票、有价证券等一般性投资除外),或以其他形式与相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开展合作业务,或为相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提供全职或兼职岗位(包括代理人、顾问)等。2、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3、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三、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经双方签章后与《服务合同》同时生效和终止。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2]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1]签约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附件:2保密协议甲方: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为保证双方已就《河湖数据工作报告编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数据、信息和资料的安全,依据《民法典》等相关保密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定义(一)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包括:1、《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秘密规定;2、《服务合同》在履行期间涉及的业务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口头、书面、电子文件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或者乙方以任何方式获得的,以及虽属于第三方但由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信息等,以及无论是否记载或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的信息;4、乙方因提供服务的原因进入甲方指定工作场所而接触到的信息和项目涉及的服务器或终端计算机或软件运行中获取的任何个人信息及数据、组织数据、行为数据等数据以及因项目产生的任何业务、技术、运营数据和其他性质的资料等虽未被标注“注意保密”或者“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但从其内容、性质等判断,具有保密属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计算机程序、数据表、网络关系列表、网络拓扑结构、技术参数和信息、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商业秘密、会议纪要、在幻灯片放映以及其他演讲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人员名册和个人信息、调查、报告、解释、预测、设计构思和规划、发展研讨、说明书、设计图、图表、范例、设备资料、价格资料、客户和供应商资料和信息、内部决策等;5、以任何方式反映出来的有关甲方及其主管部门、下属机构不宜向第三方透露或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6、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未批准公开的事项,如工作场所情况、单位运行机制、内部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与程序、发展规划、会议纪要等;7、双方为履行《服务合同》而形成的补充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9、乙方通过调研等方式获取的与《服务合同》相关数据、资料、信息等;10、为履行《服务合同》相关服务而形成的研究成果、结论性意见、项目报告等成果性信息;11、甲方和使用单位明示或默示要求乙方应予以保密的其他资料和信息;12、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二)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器、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信息系统内的所有系统配置、技术参数和业务数据、信息以及计算机系统或应用系统的漏洞信息虽不能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但同样属于保密信息。甲方的服务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应用系统的功能、交易量、交易特征、配置、参数、业务数据,以及甲方(包括本协议中的乙方)的合作信息、合同,以及基于所有合作交流、委托协议、技术合同、合作协议所形成或开发出来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运行、程序维护所取得或形成的任何数据、资料、中间成果等),均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甲方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属、管理责任等依照上海市有关规定确定。任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和隐私(无论是否在前文有所表述),在任何情况下,均属于保密信息。本条1、2款的所有信息合称为“保密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乙方应对保密信息采取妥善保存,采取有效安全保密措施,履行的保密义务,防止保密信息泄露。前款所指的保密措施以及相关的保密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乙方相关方(如下属子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个人或公众)以任何方式告知、披露、公开或提供全部或者部分保密信息或者允许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2、乙方仅可为项目或者与合作项目有关协议的目的而使用第一条所述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不得私自窃取、复制、留存保密信息。3、如果因乙方的过错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出现保密信息丢失、被盗、被泄露或使用,乙方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在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后立即向甲方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和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第三条保密信息的返还及销毁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协议终止或者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后,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均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将所有其获得的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画、说明书、照片、设计、计划书以及其他文件)及其储存于任何介质中任何形式的副本、复制件、翻译件等归还甲方,或者根据甲方的要求以不可恢复方式予以销毁或删除,并确保乙方及乙方相关方不再持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复制品、翻译件等。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及乙方相关方销毁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应同时确保保密信息从服务器或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删除或抹掉,同时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应向甲方出具销毁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销毁证明文件中应具体说明哪些书面资料、硬件或电子文档等载体已被销毁。第四条保密期限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就保密信息所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悉保密信息之日起持续有效,且无论本协议或者《服务合同》以何种事由终止或者解除,该等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乙方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第五条违约责任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为《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与《服务合同》同时生效和终止。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2]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1]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2]签约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包2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中心-自定义编辑]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包件二: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甲方就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项目,经竞争性磋商确定委托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双方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和要求(一)服务内容:以2024年河湖报告确定的水体空间数据为本底,叠合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行政许可涉及的填埋(新开)河湖相关信息、已认定为违法填埋的河湖相关信息以及各区报送的河湖变化信息进行分区更新,必要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RTK打点及面积测量,提升数据准确度。形成的全市初步数据成果按各街镇行政区划边界进行切分,经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初步复核后下发至各区进行校核。以各区完成校核反馈的数据为依据,经补充完善、数据接边及拓扑一致性检查后,形成2025年全市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数据成果,并编制项目成果报告、工作报告和《2025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二)服务要求:1、基础条件(项目实施的现状):目前2024年河湖报告已正式印发,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数据基础。2、前期工作(前期调研准备情况):(1)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要求、政策文件等;(2)协调相关部门;(3)收集行业内专业服务标准、要求和费用等数据,制定合理的实施流程和技术路线。3、方案主要内容:(1)水体变化数据处理:以2024年河湖报告确定的水体空间数据为本底,叠合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填堵河道行政许可涉及的填埋(新开)河道相关信息、已认定为违法填埋的河道相关信息、各区报送河湖变化信息,进行分区更新,形成全市初步数据成果,提取变化数据集;(2)现场面积测量:对于材料不充分的水体区域,安排人员进行现场RTK打点及面积测量,提升数据准确度;(3)初步监测成果“一下一上”校核,严控数据质量:1)数据按街镇切分:初步监测成果数据需要按各街镇行政区划边界进行切分,形成变化水体的一图一表,两年度对比截图等初步成果,按全市各区乡镇进行切分、下发,便于各区进行校核;2)初步成果“一下一上”校核:初步成果经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初步复核后下发给各区各街镇水务管理部门进行校核,并按校核要求填报对应表格,补充说明相关情况,完善新开河湖名称、管理等级等管理属性。(4)河湖水系基础数据更新:1)信息反馈修改:以各区完成校核反馈的数据为依据,补充、修改、完成2025年河湖变化监测数据成果,包括各管理等级河湖构面和河道中心线的空间拓扑处理及属性数据完善;2)数据接边:对各区成果按全市、各水利片等进行拼接。属性相同的线状要素、面状要素进行要素融合,保证持空间位置的融合、确保空间拓扑关系正确;3)拓扑一致性检查:由于河湖数据是分区处理,所以合成全市数据时需进行面状要素和线状要素层内拓扑检查。(5)统计和分析:按照全市、各区、各街镇行政区划范围、水利控制片等切分、统计河湖、其它河湖(含变化部分和最新的河湖水系现状两部分)数量、长度、面积、水面率。(6)河湖报告编制、制作及发布:依据监测成果,编制、制作以下报告:1)成果报告和工作报告;2)《2025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三)成果要求:1、按全市、各水利控制片、各区、各镇行政区划范围切分并对界河进行专题处理后的水体变化情况电子数据,包括空间矢量图层及属性管理信息。ARCGIS通用地理信息系统格式(.gdb或.mdb)及转化成CAD格式及EXCEL电子表格;2、按照全市、各区、各街镇行政区划范围、水利控制片等切分,提交河湖、其它河湖(含变化部分和最新的河湖水系现状两部分)数量、长度、面积、水面率的统计分析情况;3、编制“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项目成果报告、工作报告和《2025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二)本合同履行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33号23楼、24楼。(三)本合同履行方式:乙方向甲方交付《2025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文本1500份,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本及工作底图。三、协作事项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本合同咨询服务,配合乙方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四、验收标准及方式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要求,由甲方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五、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本合同服务费用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服务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二)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40%;2、乙方提交的初步成果通过甲方初步验收,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40%;3、乙方提交项目成果和资料通过验收,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余款。六、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0.2%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履行义务的,应按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四)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八、其他约定事项(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并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三)附:廉洁协议和保密协议2附件[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称_1],_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1],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1]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附件:1廉洁协议甲方: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鉴于:甲、乙双方已就《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为加强《服务合同》在履行期间的廉政建设,规范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一、廉洁规范甲、乙双方应当完整地向对方披露和介绍各自有关廉洁工作的内部规范要求,以及各自了解的适用于项目特点的行业规范。二、双方责任1、双方同意并保证,任何一方应当确保本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索要和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提供任何不正当利益。本协议所称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由任何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预付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及贵重物品等财物,以及在本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机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4)向对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相对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及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5)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相对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软硬件产品供应、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6)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相对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7)为对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8)与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共同成立公司,参股相对方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参与相对方或相对方关联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开市场流通的股票、有价证券等一般性投资除外),或以其他形式与相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开展合作业务,或为相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提供全职或兼职岗位(包括代理人、顾问)等。2、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3、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三、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与《服务合同》同时生效和终止。甲方: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2]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2]签约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附件:2保密协议甲方: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为保证双方已就《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及信息发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数据、信息和资料的安全,依据《民法典》《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保密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定义(一)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包括:1、《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秘密规定;2、《服务合同》在履行期间涉及的业务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口头、书面、电子文件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或者乙方以任何方式获得的,以及虽属于第三方但由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信息等,以及无论是否记载或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的信息;4、乙方因提供服务的原因进入甲方指定工作场所而接触到的信息和项目涉及的服务器或终端计算机或软件运行中获取的任何个人信息及数据、组织数据、行为数据等数据以及因项目产生的任何业务、技术、运营数据和其他性质的资料等虽未被标注“注意保密”或者“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但从其内容、性质等判断,具有保密属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计算机程序、数据表、网络关系列表、网络拓扑结构、技术参数和信息、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商业秘密、会议纪要、在幻灯片放映以及其他演讲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人员名册和个人信息、调查、报告、解释、预测、设计构思和规划、发展研讨、说明书、设计图、图表、范例、设备资料、价格资料、客户和供应商资料和信息、内部决策等;5、以任何方式反映出来的有关甲方及其主管部门、下属机构不宜向第三方透露或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6、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未批准公开的事项,如工作场所情况、单位运行机制、内部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与程序、发展规划、会议纪要等;7、双方为履行《服务合同》而形成的补充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9、乙方通过调研等方式获取的与《服务合同》相关数据、资料、信息等;10、为履行《服务合同》相关服务而形成的研究成果、结论性意见、项目报告等成果性信息;11、甲方和使用单位明示或默示要求乙方应予以保密的其他资料和信息;12、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二)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器、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信息系统内的所有系统配置、技术参数和业务数据、信息以及计算机系统或应用系统的漏洞信息虽不能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但同样属于保密信息。甲方的服务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应用系统的功能、交易量、交易特征、配置、参数、业务数据,以及甲方(包括本协议中的乙方)的合作信息、合同,以及基于所有合作交流、委托协议、技术合同、合作协议所形成或开发出来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运行、程序维护所取得或形成的任何数据、资料、中间成果等),均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甲方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属、管理责任等依照上海市有关规定确定。任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和隐私(无论是否在前文有所表述),在任何情况下,均属于保密信息。本条1、2款的所有信息合称为“保密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乙方应对保密信息采取妥善保存,采取有效安全保密措施,履行的保密义务,防止保密信息泄露。前款所指的保密措施以及相关的保密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乙方相关方(如下属子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个人或公众)以任何方式告知、披露、公开或提供全部或者部分保密信息或者允许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2、乙方仅可为项目或者与合作项目有关协议的目的而使用第一条所述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不得私自窃取、复制、留存保密信息。3、如果因乙方的过错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出现保密信息丢失、被盗、被泄露或使用,乙方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在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后立即向甲方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和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第三条保密信息的返还及销毁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协议终止或者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后,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均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将所有其获得的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画、说明书、照片、设计、计划书以及其他文件)及其储存于任何介质中任何形式的副本、已存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河湖面积变化指标监测 数据工作报告编制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