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 数字化学习资源应用支持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开放大学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000000250114160645-00199667

采购项目名称:
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466434376XP

公告标题:
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0114160645-00199667二、项目名称: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
1599800.00元
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国顺路288号
89.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
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
本项目主要围绕老年人日常数字生活应用主题,结合“银发e学堂”智慧学习场景需要,持续开发适老化、分级式数字化学习资源,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1)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2)数字化学习资源应用支持服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并在2025年12月31日前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涉及本项目的作业标准、规范等按照最新版本执行。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金玲,胡文俊,孟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下浮10%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781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方案最为规范、完整,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比较透彻,公司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团队人员充足,资质齐全,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较多,售后服务承诺、质保均有可靠的响应。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开放大学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288号
联系方式:021-256530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
联系方式:021-55231987-8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希夷、倪姣、刘岱宗
电 话:021-55231987-8022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57.0K
采购文件附件:

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pdf555.4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4-11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16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开放大学的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10人,营业收入为13283.8万元,资产总额为13707.5万元(注),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月3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文件所提供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采购文件附件表格《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规定为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3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1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340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341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42项目编号:310000000250114160645-00199667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开放大学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288号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的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4-1009: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50114160645-00199667项目名称: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预算编号:0025-0000911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600,000.00元(国库资金:1,600,000.00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元):包1-1,60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数量:1预算金额(元):1,600,000.00简要规则描述:本项目主要围绕老年人日常数字生活应用主题,结合“银发e学堂”智慧学习场景需要,持续开发适老化、分级式数字化学习资源,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并在2025年12月31日前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超过本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报价不予接受;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3-28至2025-04-07,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4-1009:30:00(北京时间)地点:www.zfcg.sh.gov.cn(以此为准)、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04-1009:30:00(北京时间)地点:www.zfcg.sh.gov.cn(以此为准)、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响应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响应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响应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便携式计算机(自备无线网络)。(2)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3)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注:请规范佩戴口罩。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开放大学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288号联系方式:021-2565304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联系方式:021-55231987-802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希夷、倪姣、刘岱宗电话:021-55231987-8022第一部分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项目编号:310000000250114160645-00199667预算编号:0025-00009111预算金额:1,600,000.00元最高限价:1,600,000.00元不接受一切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金额的投标报价。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2采购人:上海开放大学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288号联系人:李老师联系方式:021-25653049邮政编码:2004383采购代理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采购代理联系人:陈希夷、倪姣、刘岱宗采购代理电话:021-55231987-8022邮政编码:2004334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5响应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联系人:陈希夷、倪姣、刘岱宗;电话:021-55231987-8022],对磋商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磋商文件的每一响应供应商。6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2000元整支付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或网上汇款等非现金形式代收款方: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账号:310015449000597300036注: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缴纳磋商保证金,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SQ25-0177保证金。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保证金的缴纳登记。7纸质文件仅供备用:正本数量:壹套、副本数量:叁套8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4-1009:30:00(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提交地点:www.zfcg.sh.gov.cn(以此为准)、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开启时间:2025-04-1009:30:00(北京时间)开启地点:www.zfcg.sh.gov.cn(以此为准)、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磋商时间:2025-04-1009:30:0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www.zfcg.sh.gov.cn(以此为准)、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9磋商有效期:90天★磋商有效期不足90天的响应视作无效响应10其他评标考虑因素:详见评标办法11本项目为依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请响应供应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请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通过投标客户端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如响应供应商未能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的,投标将不予受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客服电话:9576312本项目为依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纸质响应文件仅供备用。若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招投标平台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如不一致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13采购代理服务费:(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出的代理服务费小于5000元/个项目时,按最低5000元/参照收费标准浮动率(±%)计价格【2002】1980号下浮10%计价格【2002】1980号个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供应商和甲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A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相关服务。2.定义2.1“采购人”(买方)系指上海开放大学。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2.3“响应供应商”(卖方)系指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4“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服务的义务、技术协助、培训服务以及其他类似义务。3.合格的响应供应商3.1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合格响应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4.磋商费用4.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B磋商文件说明5.磋商文件的构成5.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本项目所需提供的相关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前附表(2)响应供应商须知(含磋商评审标准)(3)合同条款(4)磋商文件格式(5)采购需求5.2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公用设施等情况,响应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磋商文件的澄清6.1响应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与采购代理联系,对磋商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磋商文件的每一响应供应商。如有需要,采购代理将安排召开答疑会采购代理联系(联系人:陈希夷、倪姣、刘岱宗;电话:021-55231987-8022;传真:021-55135217;邮箱:sqzhaobiao@sina.com)。7.磋商文件的修改7.1在采购代理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2为使响应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磋商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采购代理可酌情推迟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评判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磋商文件的每一响应供应商。7.3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供应商有约束力。7.4当后发的修改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修改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以后发的修改文件为准。7.5请在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响应文件的纸质稿件应为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的响应文件的打印件。一旦响应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7.磋商文件的修改7.1在采购代理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6为使响应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磋商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采购代理可酌情推迟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评判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磋商文件的每一响应供应商。7.7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供应商有约束力。7.8当后发的修改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修改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以后发的修改文件为准。7.9请在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响应文件的纸质稿件应为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的响应文件的打印件。一旦响应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8.现场考察8.1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所有响应供应商应按《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考察活动。响应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考察的,响应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现场考察,响应供应商需要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应为响应供应商现场考察提供一定方便,响应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的安排。8.2响应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8.3采购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8.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响应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响应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C响应文件的编写9.要求9.1响应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文件可能被拒绝。10.磋商语言及计量单位10.1响应文件及响应供应商和采购代理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10.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磋商书2)磋商报价表3)分项报价表4)资格条件响应表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6)评审内容对照表7)需求理解8)服务方案9)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10)售后服务11)项目服务人员情况12)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附合同)13)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1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中小企业声明函16)声明函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质证书等与本次采购内容相关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情况等1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9)其他相关资料(磋商文件未要求,响应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20)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承诺12.磋商书12.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书》。12.2磋商文件中未提供《磋商书》的,为无效响应。13.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13.1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14.响应文件格式14.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5.磋商报价15.1响应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价格表上写明标的物的单价及所报总价。如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响应供应商对每种标的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磋商小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5.2响应供应商按要求填写报价供磋商小组评判方便,但不限制买方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16.磋商响应货币16.1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17.响应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7.1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响应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具体详见采购文件要求。18.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8.1响应供应商提交证明其提供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8.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提供:服务方案的详细描述。19.磋商保证金19.1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19.2响应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人民币32000元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保证金汇款时备注项目编号SQ25-0177。)代收款方: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账号:3100154490005973000319.3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响应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9.4磋商保证金可以下列方式提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或网上汇款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有效期满前,因票据即将到期,采购代理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力。)19.5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保证金的缴纳登记。若未按要求执行,所有风险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19.6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无息退还。(注:供应商不及时来退磋商保证金(或经催促,依然不及时退)的,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支付任何利息。)19.7成交的响应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经银行扣除手续费,予以无息退还。19.8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报价及相关承诺的;(2)如果成交方未能做到:a.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b.按本须知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20.磋商有效期20.1响应文件从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90天。特殊采购项目在“技术规格及要求””部分另行规定。磋商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0.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之前要求响应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响应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响应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磋商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1.1响应供应商应准备纸质文件壹份正本和叁份副本(供备用),在每壹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响应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21.2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1.3磋商文件中凡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响应供应商的公章。响应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响应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响应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响应供应商自负。21.4其中对《磋商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响应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21.4电报、电话、传真、邮寄形式的响应概不接受。D响应文件的递交22.响应文件电子招投标平台上传22.1响应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磋商响应内容,并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加密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响应的有关事项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及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22.2磋商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响应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22.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磋商响应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响应供应商响应磋商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磋商响应失败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2.4响应供应商将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信封密封保护自身信息不外泄,并请标明项目编号、磋商标的物名称及正本和副本。纸质响应文仅供备用,一旦纸质响应文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22.5每一密封信封上请注明“于之前(指采购邀请中规定的磋商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22.6如纸质磋商响应文件由专人送交,响应供应商请将磋商响应文件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采购邀请注明的地址送至指定地点。22.7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23.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3.1供应商必须在《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提交。23.2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响应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和响应供应商受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及签到解密24.1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将拒绝接收。并拒绝接受其纸质响应文件,拒绝供应商参与磋商。24.2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显示签到页面,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响应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响应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操作。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响应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响应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响应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解密程序发生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25.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5.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及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25.2响应供应商在提交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后可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代理机构须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正式授权的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25.3响应供应商对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请按第18和19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或“撤销磋商”字样。25.4磋商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磋商响应文件。25.5响应供应商不得在磋商时间起至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负责将承担响应法律责任。E评判26.磋商小组组成26.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磋商小组会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27.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27.1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27.2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27.3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响应均无效。除前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响应供应商须知》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27.4磋商小组判断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磋商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27.5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27.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拒绝响应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7.7采购人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27.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不满三家;2)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28.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28.1为了有助于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向响应供应商质疑,请响应供应商澄清其磋商内容。响应供应商有责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28.2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印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书面送达。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印章并附身份证明。29.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及磋商程序29.1磋商小组将对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29.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9.3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4在磋商过程中,经采购人确认后,磋商小组有权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印章或者加供应商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印章并附身份证明。29.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0.评审程序30.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30.2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见“评审办法”),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磋商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0.3评审时除考虑报价和技术服务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响应文件中所报价格组成及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管理、财务能力及商业信誉;其他特殊要求因素。31.评审原则及方法31.1对所有响应供应商的响应磋商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31.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31.3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磋商评审办法对每个响应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磋商小组按照每个供应商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成交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磋商评审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3人评委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次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若出现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成交资格,则按推荐后续供应商顺序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按采购人要求重新组织采购确定。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响应供应商的报价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响应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评审细则序号评审内容评审因素分值类型评分标准1报价分报价分0-10客观分(1)首先确定评标基准价:经磋商小组甄别确认,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价格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10分。(2)确定其他报价分:计算公式为报价得分=基准价/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10%×100。分值计算保留二位小数点。2需求理解重点难点理解0-6主观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的完整性、针对性、分析深度。3服务方案资源需求调研0-6主观分资源需求调研的全面性、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4主题资源大纲设计0-6主观分主题资源大纲设计的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5基础数字化学习资源的设计及制作0-6主观分基础数字化学习资源的设计及制作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针对性。6虚拟仿真类资源的设计及制作0-6主观分虚拟仿真类资源的设计及制作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针对性。7配套学习手册的设计制作及配送0-6主观分配套学习手册的设计制作及配送方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及时性。8数字化资源导览片设计制作0-6主观分数字化资源导览片设计制作的完整性、规范性、针对性。9AI赋能银发e学堂教育教学0-6主观分AI赋能银发e学堂教育教学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安全性、针对性。10CDN服务0-6主观分CDN服务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稳定性、安全性、针对性。11进度计划0-6主观分进度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12售后服务售后服务0-6主观分售后服务的完整性、针对性、及时性。13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项目管理组织架构0-4主观分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其运作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14管理制度0-4主观分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完备性。15项目服务项目服务0-6主观分项目团队中项目服务人员的相关专业能15人员人员0-6主观分力的完备性、类似从业经历情况的丰富程度、配置的合理性充沛性。16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0-10客观分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向前倒推3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审。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磋商小组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响应供应商须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须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有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分为10分,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附:1.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有效小数。2.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32.保密32.1有关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响应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判工作无关人员。32.2响应供应商不得干扰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响应磋商。F授予合同33.合同授予的准则33.1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响应供应商。33.2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34.资格最终审查34.1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供应商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3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力35.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36.成交通知36.1成交(未成交)通知书将与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6.2采购代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未成交通知书》。36.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7.签订合同37.1中选供应商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38.采购代理服务费38.1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收费标准浮动率(±%)计价格【2002】1980号下浮10%(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出的代理服务费小于5000元/个项目时,按最低5000元/个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供应商和甲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38.2咨询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付款方式。七、其他39.询问与质疑39.1响应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响应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联系部门: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55231987、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39.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中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响应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9.3响应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响应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响应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9.4响应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响应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39.5响应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响应供应商须知》第39.3条和第39.4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响应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响应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书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55231987、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39.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响应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响应供应商和其他有关响应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39.7对响应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响应供应商,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联系部门: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55231987、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39.8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288号或采购人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5.5供应商需要完成各项工作需求,在数量和质量上应满足预期规划要求和对应数量,并提供质量评审相关材料。供应商按要求完成项目内容后,采购人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前供应商需提供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项目资料、知识成果,以验收材料形式汇总提交。当文档材料提交后,采购人可最终组织验收,完成验收工作。5.6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各个阶段产生的成果和文档资料,包括项目涉及的全部成果文档、管理文档等。交付物包括:(1)资源文件(视频,MP4格式);(2)资源封面图片;(3)资源信息表;(4)过程文件(合成最终视频文件用到的文案稿本、图片音像素材等,按文件夹压缩打包,zip或rar格式);(5)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交付物。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1)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采购人通知供应商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并交采购人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2)项目验收合格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通知供应商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并交采购人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九十天内有效。所有服务工作完成之后,甲方向乙方无息全款退还履约保证金。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四部分附件—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磋商书致:上海开放大学根据贵方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响应供应商,(响应供应商的名称),向贵方在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交响应文件1份。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磋商书2.磋商报价表3.分项报价表4.资格条件响应表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6.评审内容对照表7.需求理解8.服务方案9.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10.售后服务11.项目服务人员情况12.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附合同)13.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1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中小企业声明函16.声明函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质证书等与本次采购内容相关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情况等1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9.其他相关资料(磋商文件未要求,响应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20.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承诺由,(银行名称)出具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1)据此函,签字/印章代表宣布同意如下:(2)所附分项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标的物总价为即(大写)。(3)响应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4)响应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5)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6)其响应磋商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7)响应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采购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响应。(8)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单位地址:单位电话:,传真:,邮编:纳税识别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响应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电话:传真:邮编:纳税识别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响应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附件2磋商报价表(首轮)响应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包1响应总价(元)(大写)响应总价(总价、元)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附件3分项报价表响应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服务内容描述报价本项目总体报价:注:1、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附件4资格条件响应表响应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内容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响应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及页码备注法定基本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法定代表人授权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的情况下,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响应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2.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附件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响应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内容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响应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备注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签署等要求1.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书》、《磋商报价表》。2.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磋商有效期不少于90天。磋商报价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最终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3.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附件6评审内容对照表序号评审内容评审因素响应内容对应页码1第()页——第()页2第()页——第()页3第()页——第()页4第()页——第()页5第()页——第()页6第()页——第()页……第()页——第()页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附件7需求理解(格式由响应供应商自行设计提供,包含要素详见磋商评审办法中相关内容和采购需求)附件8服务方案(格式由响应供应商自行设计提供,包含要素详见磋商评审办法中相关内容和采购需求)附件9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格式由响应供应商自行设计提供,包含要素详见磋商评审办法中相关内容和采购需求)附件10售后服务(格式由响应供应商自行设计提供,包含要素详见磋商评审办法中相关内容和采购需求)附件11项目服务人员情况(1)项目服务人员总体情况表序号姓名职务(负责人、组员等)职称及资格证书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驻场服务(是/否)备注: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2)项目服务人员情况表(附相关证书、上岗证、相关培训经验证明等)1.一般情况姓名年龄技术职务职务本合同中拟任职务为申请人服务时间学历相关职业资格取得职业资格时间2.经历年份负责过的主要项目(类型)该项目中任职备注备注: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附件12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附合同)项目序号123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采购单位名称项目采购单位地址项目采购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合同价格采购日期服务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用户反映)备注: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项目数量,调整表单的列数。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附件13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响应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人数: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日期:附件1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单位(以下称“响应供应商”)任命:(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授权代表),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项目名称)的磋商工作中,以响应供应商的名义签署磋商书、进行磋商、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特签字/印章如下,以资证明。授权人签字/印章:(加盖公章)代理人签字:地点:时间:在此粘贴授权代表身份证注:请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附上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证,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在磋商当天带好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附件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万元(注),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文件所提供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采购文件附件表格《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规定为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6声明函我单位参加(项目名称)磋商,郑重声明承诺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未违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响应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响应。”及“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我方声明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声明!响应供应商名称和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质证书等与本次采购内容相关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情况等附件1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 数字化学习资源应用支持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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