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劳务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


一、项目编号:JTZB(2025)-051
二、项目名称: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报价
评审总得分

1
新疆国华蓝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五家渠市17区格里芬堡花园小区2幢2003B号房
投标报价:2516919.53(元)
-
92.02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
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
劳务服务采购项目,具体详见采购文件要求。
劳务服务采购项目,具体详见采购文件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并按照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范围全部内容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东,杨春华,王勇实,刘婷,江瑶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1)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服务类采购费率1.50%; (2)中标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服务类采购费率1.0%,按此标准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713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某单位
地 址:新疆第六师
联系方式:177997285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38号聚天大厦7楼
联系方式:186990827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瑞鑫
电 话:18699082720

附件信息:

终-招标文件-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pdf673.4K

中小企业声明函152.7K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文件(服务)项目编号:JTZB(2025)-051项目名称: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某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3月21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采购文件.............................................-2-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递交方式和开标地点........-2-五、公告期限.................................................-2-六、其他补充事宜.............................................-2-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二、供应商须知..............................................-11-第三章采购需求...............................................-37-第四章资格审查...............................................-51-一、资格审查程序............................................-51-二、资格审查要求............................................-51-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53-一、评标方法................................................-53-二、评标程序................................................-53-三、评标其他要求............................................-58-四、评标标准................................................-59-第六章合同草案...............................................-63-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4-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76-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77-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80-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83-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85-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98-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99-投标文件报价文件...........................................-100-一、开标一览表.............................................-101-二、分项报价表.............................................-10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103-一、投标函.................................................-104-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106-三、授权委托书.............................................-107-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108-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109-六、商务响应偏离表.........................................-110-七、业绩证明文件...........................................-111-八、拟派项目团队...........................................-112-九、技术响应偏离表.........................................-113-十、技术方案...............................................-114-十一、其他文件.............................................-115-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兵团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ccgp-bingtuan.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TZB(2025)-0512.项目名称: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3.采购人式:公开招标4.项目预算金额:2560000.00元5.最高限价:2546839.48元6.采购需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具体详见采购文件要求。7.合同服务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其他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投标无效。-1-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3月22日至2025年03月2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3.方式:投标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递交方式和开标地点1.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4月1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2.递交方式: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菜单中选择项目进行上传。3.开标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接: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自行进行申领。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2-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某单位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联系方式:李先生1779972855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38号聚天大厦7楼联系方式:1869908272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瑞鑫、周锐电话:18699082720-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采购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适用范围项目编号:JTZB(2025)-051项目名称: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4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供应商限制情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无限制情形的承诺函。9.1现场考察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9.5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12采购文件的询问、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接受供应商疑问或澄清要求(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周瑞鑫;联系电话:18699082720;提交方式:线下提交或电话联系。注:澄清、修改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必须根据最新的澄清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否则将影响投标文件的完整性。14.8投标报价本项目预算金额:2560000.00元;最高限价:2546839.48元;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4.8投标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注:投标报价应是本采购文件所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奖金、加班费、交通、安全、管理费用、工装、培训、餐补、税费、利润等,及合同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所应承担的所有风险、责任和各项费用也包含在内)。15.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日。17.1投标保证金1.金额:□免收□预算金额的%。☑定额收取:人民币3万元整(大写:叁万元整)。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行号:103881000084;银行账号:30000801040002108;4.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3.电汇及转账需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电子保函操作详见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信用融资平台操作手册。23.1演示不进行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人,演示现场提供/。24开标1.开标时间:2025年04月1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2.开标地点:兵团政采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4开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采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上传到指定位置。无需递交纸质文件。25.3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限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20分钟。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开标现场若发现默认解密时长不足,由采购人决定是否延长解密时长。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28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0-1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兵团政采云平台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29.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较优的一方为中标人。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评审后,以评标最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相同的,报价较低的一方为中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指标较优的一方为中标人。29.3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1家。30.1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3.1履约保证金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10%□定额收取:人民币/万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收取账号: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获取相关信息并缴纳履约保证金。4.退还时间: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结束后,若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期内没有违约行为,由中标供应商提出申请,采购人履行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33.1履约保证金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34.5中标后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35.1质疑1.递交方式:(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事项。(2)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按照财政部94号令要求)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接收部门: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联系电话:18699082720。4.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38号聚天大厦7楼。38.1采购代理服务费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中标人支付2.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1)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服务类采购费率1.50%;(2)中标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服务类采购费率1.0%,按此标准执行。3.收取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汇入。4.收取方式:转账;(1)收款单位: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3)银行账号:30000801040003411。42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1、政府采购政策(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2)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5)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兵财库【2023】29号)。(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2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次“采购标的”为: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填写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2.5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所属行业参照后附《工标项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信部联企业〔2011〕3001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号》注:未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的,在资格评审环节将不予认定,且不允许在评标环节予以澄清和补正。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1)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人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兵财库〔2022〕31号)为进一步推进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解决兵团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详情查看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0&articleId=v6Y7G2/3vAO2foqoB5tPtA==&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front.3.5ea1f8907a1111eeadf13353b39b56c9。(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访问“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中标人签署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后,登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投标报价说明:(1)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确定是否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进行答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若已要求,供应商应按答疑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收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5号前为上月服务费用结算日,每笔款项支付前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增值税发票,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金额审核,审核无异后将该费用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如遇节假日顺延。注:如遇财政或轧账原因(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采购人轧账期)或其他实现书面约定的特殊情况导致采购人延迟付款,不属于采购人违约,中标供应商需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拖欠。3.(1)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要将纸质版投标文件交至代理机构处存档。如方便可以采取当面递交的方式,也可采用邮寄的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代理机构。(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应将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用折叠的办法整理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分别对齐,采用胶装(文件材料包括供应商所递交的所有资料,如投标文件、图纸等),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备注:1.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2.构成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负责解释。-10-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基本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采购文件。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2.5服务包含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供应商(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2.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2.6.2以招标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2.6.3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7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1-4.2“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4.2.2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合同总金额的比例。4.2.6联合体中标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招标的全部相关规定。4.2.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5.费用承担5.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6.保密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6.2供应商自领取采购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投标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7.语言文字7.1招标投标过程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13-10.电子投标说明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10.2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10.3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10.4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5如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投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投标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招标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14-在供应商自行承担。(二)采购文件11.采购文件的组成11.1本采购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9款、第12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六章合同草案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12.采购文件的询问、澄清或者修改12.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答疑文件下载”栏目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答疑会安排另行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采购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提出询问的时间要求”之后就采购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1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2.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发给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15-时间。12.4“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12.5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采购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2.6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平台内进行披露,请供应商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因登记有误、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供应商未及时获取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有关的招标活动继续有效地进行。当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三)投标文件13.投标文件的组成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13.2供应商应提交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投标方案。14.投标报价14.1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4.2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遗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14.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的全部费-16-用和按本合同相关责任和义务等须承担的全部费用、保障相关工作内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4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4.5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分项报价表规定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以及其他事项。供应商应根据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采购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中。14.6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7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其投标无效。14.8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并且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以确保采购人的支付不会超过预算,有效控制成本。14.9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投标文件中显著处注明。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14.10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4.11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5.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17-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15.3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予以退还。16.投标文件的编制16.1投标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6.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投标文件。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采购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16.4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本采购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16.5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时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6.6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按无效投标处理。-18-16.7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6.8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6.9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16.9.1电子投标文件需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投标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16.9.2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四)投标17.投标保证金17.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7.2提交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7.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支付原件扫描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19-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17.6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7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17.8.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其投标的;17.8.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7.8.3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7.8.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7.8.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17.8.6存在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17.8.7供应商其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17.9如开标时供应商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标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投标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投标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投标有效期,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或者“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直达链接(电子保函):-20-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ite-PC-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3fe0d0a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18.投标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投标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投标文件加密异常,在开标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标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标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标时无法进行解密。18.4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无需提供电子投标文件U盘。19.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19.2供应商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投标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投标高峰时间,错峰进行电子投标。供应商递交全部的投标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标程序时使用。19.5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1-20.拒收20.1超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供应商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中标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投标样品;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五)开标24.开标会议24.1开标会按“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所有供应商准时参加开标会。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参与不见面开标。24.2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不见面远程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进入“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使用CA密钥完成远程解密、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24.3开标过程将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确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22-出疑义或确认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5.开标程序25.1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5.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5.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会纪律;(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3)发起投标文件解密。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系统中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4)解密完成后,系统自动显示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5)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供应商应在线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署确认;(6)开标会结束。26.开标疑义及回避情形26.1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标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6.2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六)资格审查27.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27.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7.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资格审查”的规定进行。27.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27.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七)评标28.评标委员会28.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23-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28.2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技术复杂;(3)社会影响较大。28.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28.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8.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28.6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28.7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9.评标29.1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评标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1.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24-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9.1.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9.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9.3评标委员会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9.4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29.5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29.6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29.6.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标时,应采取应急措施。(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29.6.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标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29.7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9.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该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25-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八)中标30.确定中标人30.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中标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中标结果公告3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1.2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31.3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32.中标通知32.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3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九)签订合同33.履约保证金3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6-34.签订合同3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4.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4.3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十)质疑和投诉35.质疑3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7-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5.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36.质疑答复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28-(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7.投诉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38.收取方式和标准38.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二)无效投标和废标39.无效投标39.1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其投标无效。-29-40.废标40.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的,应予以废标。(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4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1.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41.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41.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30-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投标须按本采购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42.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4在服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既有中小企业承接,也有大型企业承接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1-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招标公告”。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32-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如涉及)。43.5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投标无效。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44.正版软件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33-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46.采购需求标准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34-〔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5-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五)其他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9.适用法律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0.解释权50.1本采购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36-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一)采购标的: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二)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为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包括涉及劳务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含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医保(含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残保金、意外伤害险、税费、劳务服务管理费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1、劳务服务人员,共44人,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工人数及岗位,但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10%,且每月调整不超过一次。采购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调整的岗位、人数及原因),并确保调整后的用工人数和岗位安排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最后以双方书面确认盖章的文件为准。中标供应商必须对所有劳务服务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三个月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2、因工作需要,部分岗位采购人需进行单独政审,政审的具体标准和流程如下:(1)政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等:(2)政审流程:由采购人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政审过程的透明度和一致性。政审不合格人员不予接受。如劳务服务人员未能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政审不合格,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若未能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需确保所有劳务服务人员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如劳务服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或培训不合格,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每人次扣合同总价的5%,并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若劳务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出现犯罪记录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人每次人民币3000元计算。3、合同期内具体待遇情况参照采购人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不得低于相关部门出台的费用标准,主要由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37-构成(含单位社保及管理费),采购人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定期做适当调整。采购人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用工人数及岗位:(1)业务需求变化:(2)组织架构调整:(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4)其他合理原因。中标供应商只向采购人收取劳务服务管理费,其它一切费用代收代付。4、鉴于采购人行业特性,劳务服务人员工作时间根据采购人工作实际进行灵活安排。采购人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用工人数及岗位:(1)业务需求变化:(2)组织架构调整;(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4)其他合理原因。采购人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调整的工作时间及原因),并确保调整后的安排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二、商务要求(一)合同服务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服务人员到场期限:合同签订后的1个日历日内所有人员须全部到场。如未能按时到场,每延迟一天,中标供应商应支付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三)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5号前为上月服务费用结算日,每笔款项支付前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增值税发票,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金额审核,审核无异后将该费用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如遇节假日顺延。注:如遇财政或轧账原因(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采购人轧账期)或其他实现书面约定的特殊情况导致采购人延迟付款,不属于采购人违约,中标供应商需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四)报价方式:服务期限内的劳务服务管理费不得超过100元/人/月,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报价。(五)合同有效期内若出现社保基数上调,采购人不再支付上调部分费用,此项费用由中标供应商全额承担,且中标供应商应在社保基数上调后的20个日历日内完成调整并支付相应费用。如供应商未能遵守此费用控制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出1000元/人/月计算,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时的5%。★三、技术要求-38-(一)项目服务要求1、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劳务服务,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实现与现有劳务服务岗位工作的无缝交接。具体岗位安排,由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并调整。2、供应商应与在采购人工作的劳务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条款或事项。供应商需确保所有劳务服务人员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需将所有劳务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作为合同附件。如劳务服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或培训不合格,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每人次扣合同总价的5%,并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3、供应商负责所有劳务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并提供为劳务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处理保险理赔、管理人事档案等方面的事务管理服务,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劳务人员考勤、考核、教育培训、奖惩等资料情况建立劳务人员人事信息档案,向采购人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该花名册应详细记载各劳务人员的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所、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婚姻状况等自然情况和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档案编号。4、劳务服务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负有赔偿供应商、第三方以及劳务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劳务人员的工资由供应商代为发放,同时负责劳务人员工资条的制作发放与签收。若因为供应商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或者,没有及时处理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等事宜,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此损失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单保函费等费用。供应商应确保劳务人员严格遵守采购人制定的以下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保密制度;3.考勤制度;4.行为规范制度。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每次将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发生超过3次(含3次)上述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供应商负责解决派遣到采购人工作的劳务人员的一切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工伤等一切与劳动争议有关的纠纷。若劳务服务人员在服务-39-期间出现犯罪记录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人每次人民币3000元计算。6、供应商须制订符合采购人实际需要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劳务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劳务服务人员不得私自将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等,具体清单由采购人提供)提供给采购人管辖区域内人员,且不得违反采购单位规章制度的的劳动纪律、工作安排或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情况(具体规章制度以采购人提供的书面文件为准)。上述情况每出现一次,中标供应商应承担30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发生超过3次(含3次)上述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额外违约金。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将根据服务质量考核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具体考核指标由采购人另行制定并通知中标供应商)。7、供应商对与派遣岗位相关的人力资源规划、绩效、薪酬、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及时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最新政策动态并知会采购人,积极配合采购人对新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供应商应确保派遣的劳务服务人员每月接受不少于1次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保密制度、考勤制度、行为规范等。培训记录需提交采购人备案,未按要求进行培训的每次将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8、在服务期内,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提出增加劳务人员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度或合同,可以减少或更换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如有人员变动,中标供应商须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采购人并及时对该岗位进行人员补充,不得造成空岗;采购人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用工人数及岗位:(1)业务需求变化;(2)组织架构调整;(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4)其他合理原因。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或补充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一天人民币1000元计算,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此外,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如仍未整改,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补充人员须满足岗前相关要求。9、中标供应商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劳务人员(含新老员工)的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社保办理、及个税等的代扣代缴工作,代办员工有关证件、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劳务人员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及-40-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或给采购人带来不利社会影响。10、中标供应商须为劳务人员缴纳工伤险及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非采购人原因造成的工伤、意外伤害、事故等由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报案电话后24小时内启动赔付程序,并在30日内完成赔付。若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赔付延误,中标供应商应按每次延误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如供应商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保险或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务人员出现的一切工伤、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以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中标供应商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11、岗位培训:中标供应商应对劳务人员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培训、岗前教育培训、保密教育、各岗位职责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培训频率为每月至少1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培训结束后,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采购人备案。如劳务人员考核不合格,供应商需安排其重新培训直至合格。若因培训不合格导致劳务人员无法胜任工作的,每人次扣合同总价的5%,并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具体培训内容和标准如下:(1)入职培训:涵盖单位简介、单位规章制度等内容,培训时间为2天。(2)岗前教育培训:涵盖岗位技能、操作流程、安全知识等内容,中标供应商应培训时间为5天。(3)保密教育:涵盖保密制度、保密意识等内容,培训时间为1天。(4)每月开展1次员工岗位培训教育工作及保密工作,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5)培训结束后,中标供应商应组织考核,确保劳务人员掌握培训内容。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直至合格为止。12、工伤保险责任:中标供应商应足额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如采购人已按时足额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但由于中标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足额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13、工伤保险事务办理:在接到采购人报案电话后24小时内,将安排专职人员对接协助办理工伤事故员工的住院治疗、工伤鉴定、工伤理赔等手续工作。14、(1)协助患病员工办理住院及医疗费用申领手续;(2)办理工亡员工-41-善后事务处理、理赔谈判等;(3)为员工出具相关证明:如收入证明、在职离职证明、转正定级证明、参保证明等;(4)接转员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并进行管理。15、中标供应商承担员工劳动纠纷处理(不承担因用工单位违法用工导致的劳动纠纷所发生的费用)。16、中标供应商应具备并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17、中标供应商应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高风险岗位的劳务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并办理员工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等相应保险赔付手续,意外伤害险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未能履行上述保险义务,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次未履行义务的劳务员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次人民币3000元,并有权解除合同。(二)劳务服务人员要求1、岗位清单:序号岗位人数应发工资标准(人/元/月)实发工资最低参考标准(人/元/月)备注1管理人员15494.693200.002打饭勤杂25288.693000.003保洁员125288.693000.004绿化25288.693000.005水电维修工26833.694500.006维修工(外)26318.694000.007驾驶员15803.693500.008保安45185.692900.009主厨114033.069500.0010大厨311222.687500.0011面点师211222.687500.0012勤杂工37576.555000.0013面点师助手28305.925500.0014配菜师傅28305.925500.0015外围水暖工15288.693000.0016洗碗工(内)46318.694000.00小计44注:(1)上表内应发工资标准包含劳务服务人员应发工资、社保(含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医保(含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残保金、意外伤害险、劳务服务管理费、工装、税费等与本项目相关所有费用;社保等缴费基数须符合相应岗位工资水平;如有人员变动,岗位工资不予重复支付。(2)中标供应商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后须保障所有劳务服务人员社保等正常续缴,不得出现断档情况。2、岗位工作内容及要求(1)岗位名称:管理员岗位要求: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听从指挥、礼貌待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与团结协作精神,有较强的沟通及口头表达能力。男女不限、年龄18-59周岁,初中以上学历。岗位职责:为确保采购人有效便捷的工作安排,管理员除本职保洁工作外,需负责协调劳务服务人员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进度和效率;1)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2)负责监督并登记所有劳务服务人员日常考勤情况,配合采购人随时抽查;3)对保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保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4)负责保洁工具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工具的完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保洁工作的安全进行,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43-故的发生;5)负责库房管理及日常巡查,所有出入库的物品需据实登记并整理归档定期上报采购人;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按照采购人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其他相关的工作任务。(2)岗位名称:打饭勤杂岗位要求: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听从指挥、礼貌待人,爱岗敬业与团结协作精神,男女不限、年龄18-59周岁。岗位职责:1)餐具清洗:负责清洗、消毒各类餐具、厨具,确保无污渍、无油渍、无异味,符合卫生标准;2)定期对厨具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厨具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3)保持洗碗区域的整洁和卫生,及时清理垃圾,确保环境干净、无异味;4)严格遵守餐饮行业卫生标准和规定,确保餐具和厨具的卫生安全;5)配合其他工作:在需要时,协助其他岗位完成相关工作,如搬运餐具、整理仓库等。(3)岗位名称:保洁员岗位要求: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听从指挥、礼貌待人,爱岗敬业与团结协作精神,至少提供2名男性保洁人员、年龄18-59周岁。岗位职责:1)负责营区、公共区域、楼内外的卫生清洁工作。需做到楼内:墙面干净,无污迹;地面无垃圾和水迹;楼梯无垃圾;扶手栏杆无污迹、灰尘。电梯内干净整洁;2)营区内公共区域:门窗等表面干净,金属件无积尘;路面无积水、油污、垃圾;绿化带定期清洁,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增加清洁次数;标识、标牌定期清洁,干净无积尘;3)合理设定垃圾收集、清运路线、时间,错开人流高峰;及时消杀,避免蚊蝇滋生,无异味;4)冬季除雪:路面上冰雪必须遵循“即下即清,雪停路净”的清雪方针,-44-在停雪后2小时内彻底清除干净,清扫完的道路路面要求达到无积雪、无冰块,严禁将冰雪倒入窖井或推至门口。5)停车场需配备两名男性保洁人员。主要负责停车场及洗车房卫生。需做到地面无积水、积尘、油迹和垃圾;照明灯、消防设施表面无灰尘以及冬季停车场清雪工作。(4)岗位名称:绿化岗位要求: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听从指挥、礼貌待人,爱岗敬业与团结协作精神,男女不限、年龄18-59周岁。岗位职责:主要负责维护和改善营区内绿化环境,包括种植、修剪、浇水和保护植物;1)根据绿化计划,种植各种树木、花卉和草坪,确保绿化区域的植被覆盖;2)定期修剪树枝、草坪等,保持植物的整洁美观;3)对植物进行施肥、浇水、除草等日常养护工作,确保植物健康生长;4)清理绿化区域内的垃圾、落叶等杂物,保持环境整洁;5)定期清理排水沟、花坛等,防止积水和病虫害滋生;6)定期检查植物的生长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病虫害问题;7)使用合适的农药、生物防治等方法,有效控制病虫害的扩散;8)检查和维护绿化区域内的设施,如灌溉系统、花坛;9)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确保绿化区域的安全和美观。(5)岗位名称:水电维修工岗位要求: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不断学习和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能够保守工作机密,保护采购人隐私。具有电工证,限男性、年龄18-59周岁。岗位职责:1)负责定期检查院内的水电设施,包括水管、电线、供暖设备、照明设备、插座、开关等,确保其正常运行;-45-2)对水电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水电设施出现故障;3)在出现故障时,迅速定位问题并进行维修,确保水电暖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4)根据需要,对院内的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以提高设施的性能和效率;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6)积极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维修技能和综合素质;7)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协助采购人处理水电设施相关的问题,与其他维修工共同完成综合性维修任务等;8)定期提交水电设施的检查报告,确保采购人能够及时了解设施的运行状况;9)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确保设施尽快恢复正常使用。(6)岗位名称:维修工(外)岗位要求: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不断学习和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能够保守工作机密,保护采购人隐私。具有电工证,限男性、年龄18-59周岁。岗位职责:1)负责定期检查营区内的水、电、暖设施设备,包括水管、电线、供暖设施、照明设备、插座、开关等,确保其正常运行;2)对水电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水电设施出现故障;3)检查门窗、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及时报告并处理任何安全隐患;4)在出现故障时,迅速定位问题并进行维修,确保水电暖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5)根据需要,对营区内的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以提高设施的性能-46-和效率;6)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7)积极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维修技能和综合素质;8)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协助采购人处理水电暖设施相关的问题,与其他维修工共同完成综合性维修任务等。(7)岗位名称:驾驶员岗位要求: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听从指挥、礼貌待人,爱岗敬业与团结协作精神,能够保守工作机密,保护采购人隐私。须持有A1驾照,具有5年以上客车驾龄,限男性、年龄25-55周岁。岗位职责:1)驾驶员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2)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3)定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4)在行车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时刻关注路况和周围环境,确保行车安全;5)保持车内卫生,定期清洁车辆,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6)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7)定期检查车辆油、水、轮胎等关键部件,确保行车安全;8)及时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异常情况,协助单位处理相关事宜。(8)岗位名称:保安岗位要求: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听从指挥、礼貌待人,爱岗敬业与团结协作精神,能够保守工作机密,保护采购人隐私。限男性、年龄18-59周岁。岗位职责:1)负责全面监控营区内的安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停车场、周边区域等;2)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报告并处理任何故障或异常情况;3)监控并记录所有进出采购人单位的人员和车辆,确保安全无虞;4)定期对营区内和周边区域进行巡逻,以确保安全无虞;-47-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某单位)的(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第六师某单位2025年度劳务服务采购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新疆国华蓝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5人,营业收入为371万元,资产总额为200_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2025年3月30日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1(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5-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6-附件3: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7-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8-(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9-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微型10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劳务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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