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临高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5)
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HNYG2025-112-0310
(招标文件编号:
HNYG2025-112-0310
)
二、项目名称:
2025
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海南立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二横路
16-1
博立大厦
702
房
中标(成交)金额:
828702.46
(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海南立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
详见附件
90日历天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发
、
季佳臣
、
毛武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标准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
0.
096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
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临高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临高县民政局儿童福利和养老服务室
联系方式:
庞先生(
0898-28262266
)
2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海南远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西路
82
号安华领秀城
B
塔
1101
联系方式:卢工(
0898-66270960
)
3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卢工
电话:
0898-66270960
最终报价
(招标版)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2025-4-1
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NYG2025-112-0310采购人:临高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代理机构:海南远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4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图纸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第七章磋商程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电子邮箱:vigan888@163.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NYG2025-112-03102、项目名称: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招标控制价:832858.48元,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视为无效报价5、采购需求:5.1建设地点:海南省临高县5.2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新建花岗石地面、嵌草砖场地、丙烯酸走道、白色礼台以及成品定制等,详见施工图纸。5.3招标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具体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资金来源:政府投资7、质量要求:合格8、合同履行期限(工期):90日历天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10、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11、所属行业:建筑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发展及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扶持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承诺书并加盖公章);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6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证书复印件、未在建承诺函和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凭证加盖公章);3.7具备《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并打印信息平台生成的诚信档案手册(加盖公章);3.8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需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4月02日至2025年04月09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请于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vigan888@163.com(邮箱报名)3、方式:邮箱报名,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含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5)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4、售价:500.00元/份(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4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2、地点: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2号国机海南大厦5楼东区开标室3五、开启1、时间:2025年04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2号国机海南大厦5楼东区开标室3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公告发布媒介:《海南省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临高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临高县民政局儿童福利和养老服务室联系方式:庞先生(0898-2826226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海南远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西路82号安华领秀城B塔1101联系方式:卢工(0898-6627096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卢工电话:0898-6627096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服务、工程报价活动。2、名词解释2.1采购人:临高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2采购代理机构:海南远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3供应商:已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合格的货物、服务、工程3.1“货物”系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所投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的合格货物,并能够按照货物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3.2“服务”系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卖方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与升级、培训、验收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3.3“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4、合格的供应商4.1凡有能力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响应服务的均为合格的供应商。4.2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具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规定的条件。补充说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运营商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其分支机构可参与投标。4.3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4.4供应商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的不得参与磋商报价。4.5信用记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公布的信用记录为准。4.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7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联合体投标5.1联合投标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至少有一方完全满足申请人资格要求的特定条件。5.2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以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规定为准。6、磋商费用和解释权6.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6.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二、竞争性磋商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7.l竞争性磋商文件由六部分组成,包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图纸(另附)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第七章磋商程序注:请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7.2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7.3供应商必须详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供应商若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所造成的负面后果由供应商负责。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8.1供应商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同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来源)分发给所有购买了同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未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即视为接受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8.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更正或补充9.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通知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同等约束作用。9.2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采购代理机构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为准。9.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了同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三、响应文件10、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11、报价11.1本次采购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全部货物、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用、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11.2供应商应按报价一览表的要求报价,不能提供有选择的报价。11.3成交候选人的报价如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采购人有权拒绝而选择下一个成交候选人。12、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13、投标有效期13.l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的90日历天,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报价,磋商保证金将尽快无息退还。同意这一要求的供应商,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须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受投标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4、响应文件的数量、签署及形式14.1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14.2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执行,每份响应文件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响应文件自制部分必须打印。装订应采用左侧方式固定装订(注: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如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14.3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印章必须为企业公章,且与供应商名称完全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印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14.4响应文件正本中,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的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并逐页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按正本要求签署盖章或正本签署盖章后的复印件,其封面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由被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报价应由注册在本单位的一级或二级造价工程师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造价编制人员证书等应清晰,易分辨,否则后果自行承担),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采购人或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供应商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供应商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14.5磋商文件中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文件需在要求的固定位置签字或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盖章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4.6提供的电子版响应文件(未加密PDF文件格式)须与所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保持一致(响应文件正本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原件进行扫描或响应文件正本电子版文件签字并加盖电子公章),并将该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放于U盘里且将该U盘密封在“唱标信封”中(U盘上请标明供应商名称和项目编号)。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纸质响应文件:供应商投多包时要针对每个包单独做响应文件,独立密封。15.l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应备有一个“唱标信封”,并将下列内容单独密封入该信封,在截止时间前同响应文件一起提交。(1)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3)电子版的响应文件15.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以及唱标信封分别密封在三个密封专用袋(箱)中,并在密封专用袋(箱)上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字样,并在密封封口处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密封专用袋(箱)密封封皮上均应注明:致:海南远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请勿在开标时间之前启封”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15.3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规定书写标记和密封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响应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16、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6.l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地点。16.2若采购代理机构推迟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应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16.4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16.5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将不予退还。五、磋商、评审及签约17、磋商17.l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由其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17.2供应商应委派被授权代表参加采购活动,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被授权代表出席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未派被授权代表或不能证明其被授权代表身份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处理不承担责任,其投标将被拒绝。17.3磋商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17.4若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5根据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共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7.6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废标处理;达到三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1)按竞争性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签到;(2)宣布磋商纪律及监督代表等参加人员;(3)公布磋商供应商名称、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4)采购人对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明检查及验证;(5)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6)磋商小组与初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一对一磋商;(7)供应商根据每轮磋商要求,修改并递交其响应文件以响应磋商;(8)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评审;(9)磋商小组推荐成交顺序,提交评审报告,评审结束。17.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导致供应商本次磋商无效。(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提交的;(2)相关人员未按时进行磋商签到的;(3)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的有效证明资料的;(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5)磋商有效期不足的;(6)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及给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及盖章的;(7)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8)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供应商,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按磋商小组的要求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9)不按要求填写报价表、商务技术响应表等;(10)不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11)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属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串通行为的情形的;(13)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8、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该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19、关于政策性优惠19.1所投分包(如不分包则指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产品进入当期节能清单的,其评审价=报价*(1-2%);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此规定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9.2所投分包(如不分包则指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产品进入当期环保清单的,其评审价=报价*(1-1%);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此规定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9.3所投分包(如不分包则指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产品均为绿色产品的,均为绿色产品的,其评审价=报价*(1-4%);超过一半产品为绿色产品的,其评审价=报价*(1-3%);个别产品为绿色产品的,其评审价=报价*(1-2%)。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此规定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9.4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19.4.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的价格扣除。19.4.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在价格评标项中,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5%的加分。19.5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含联合体)的情况:19.5.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9.5.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9.5.3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9.5.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格式见财库〔2017〕141号)。(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同时所投产品为中小企业生产的才能享受政策性优惠)19.5.5具体评审价说明:(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价=报价*(1-10%),工程项目评审价=报价*(1-5%);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2)供应商为联合体报价,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价=报价*(1-2%),工程项目评审价=报价*(1-1%);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9.5.6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含联合体)的,必须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格式见财库〔2020〕46号),否则无效。如有虚假骗取政策性加分,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0、磋商和定标20.1磋商、评分办法见“第六章磋商程序”。20.2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办法推荐出3名为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向其授予合同。若排名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磋商小组出现评审错误、被他人质疑后证实确有其事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磋商,如此类推。20.3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21、质疑处理21.1供应商如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南远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格式详见海南省财政厅质疑函范本,未按照质疑函范本书写或未附相关证明材料的质疑均不受理)。匿名、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的质疑均不予受理。21.2质疑书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代理机构。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计算,受理日期则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以清晰扫描及时将质疑事项告知代理机构,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21.3质疑函接收信息联系部门:海南远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卢工(0898-66270960)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西路82号安华领秀城B塔11012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5)在质疑有效期内未就同一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的;(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21.5质疑函的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质疑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修改后重新提交。法定质疑期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或者重新提交的质疑仍不符合形式规定的,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质疑函未使用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进行编写的;(2)质疑函内容不全的。21.6代理机构应于收到质疑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应当受理并向质疑人发出质疑签收单。收到质疑函原件并向质疑人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质疑函在质疑有效期内需要修改、补充的,以提交修改或补充的质疑函原件并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作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22、成交通知22.1定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定标结果通知所有的供应商,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22.2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成交通知书已收到,并同意接受(若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则无需回复)。22.3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3、签订合同23.l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成交合同,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3.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24、知识产权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六、其他25、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文件相关规定收取。26、其他26.1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26.2成交单位须在中标后三日内提供最后报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附件: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一)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工程类别(工程合同价:万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小计市政工程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111111☆6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1亿元112211☆8工程合同价>1亿元11332111备注:1.造价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3.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但应取得资料员岗位证书4.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并按1.5亿、2.5亿、4亿、6.5亿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5.小计为项目班子关岗位人员配备数量,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6.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7.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8.施工项目部其他岗位人员由投标单位自主配备,兼职人员应具有兼任岗位的岗位资格证书。9.岗位资格证书应当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工程类别(规模标准㎡)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小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111111☆610000㎡<建筑面积≤30000㎡111211☆730000㎡<建筑面积≤50000㎡112211☆8建筑面积>50000㎡11332111备注: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职责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3.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但应取得资料员岗位证书。4.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并按5万、10万、15万、25万、40万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5.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和单栋高度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并按5万、10万、15万、25万、40万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6.小计为项目班子关岗位人员配备数量,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7.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8.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9.施工项目部其他岗位人员由投标单位自主配备,兼职人员应具有兼任岗位的岗位资格证书。10.岗位资格证书应当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三)专业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工程类别(工程合同价:万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小计市政工程工程合同价≤1200万元11111☆51200万元<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11121☆6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112217备注:1.3000万元以上工程,每增加2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并按5000万、8000万、1.3亿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2.小计为项目班子关岗位人员配备数量,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兼任的岗位用☆表示,兼职人员应具有兼任岗位的岗位资格证书。3.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4.对于复杂的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5.施工项目部其他岗位人员由投标单位自主配备。6.岗位资格证书应当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7.绿化种植工程专业招标时,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过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第三章工程量清单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一、采购人:临高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地点:海南省临高县;3、情况说明:新建花岗石地面、嵌草砖场地、丙烯酸走道、白色礼台以及成品定制等。三、編制范围1、本招标编制范围为海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四、编制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及海南省的建设方针、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原则。2、严格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定额及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相关文件的原则。3、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五、编制依据1、《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预算书和预算审核书、设计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国家及地方行业颁发的相关计费标准。六、编制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1、收集业务资料,熟悉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2、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之工程量和适用定额,计算综合价,并取费计算,初步确定工程造价;3、撰写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成果文件初稿;4、内部三级复核;5、征求委托方意见,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6、进行编制结果的信息化处理,出具工程控制价报告。七、编制结果2025年临高县婚姻登记处附属配套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832858.48元,大写捌拾叁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肆角捌分。具体详见报告附件。八、报告附件1、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5、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及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6、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九、咨询建议1、做好施工管理,保证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2、本清单控制价编制结果可供建设单位进行资金筹措、投资控制、招标限价参考,建议不作为工程结算或者合同包干价使用;3、遇有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时,及时做好报批和签证工作,为后续结算和造价控制做好基础工作。注:工程量清单另附第四章图纸(另附)第五章合同条款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总承包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批复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7.发包人对以上承包内容保留有最终的确认权和解释权。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三、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并验收合格。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并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工程设计费签约合同价为:中标人工程设计费分项报价,即人民币(大写):(,元);下浮率为:(2)工程施工费签约合同价为:中标人工程施工费分项报价,即人民币(大写):(,元)。下浮率为:(3)暂列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签约合同价为暂定合同金额,为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内容范围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包括对前期设计成果的优化)、施工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费用以及相关税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通过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审核,最终确认的合同价以预算审核价格乘以下浮率,并以此价格签订补充协议。2.合同价格形式:(1)工程设计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2)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3.合同结算价:(1)工程设计费合同结算价中标人的中标价为设计费结算金额:(2)工程施工费合同结算价(施工结算金额:按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准);五、项目负责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项目负责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承包人(联合体成员)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六、合同文件构成以专用合同1.5条约定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上述排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总承包,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以及效能评估期内的相关服务工作。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订立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订立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接到甲方通知3天内进场。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各执份。发包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通讯地址承包人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通讯地址开户银行账户全称账号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通讯地址开户银行账户全称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发包人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办理许可和批准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支付合同价款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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