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2025)
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成交公告
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115-NJLX-C2025-0004
二、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南京垠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913201150707038441
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润湖大道188号
91.27(均分制)
2365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
施工工期:45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蓝全福、孙爱春、殷东亮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计算】、造价咨询服务费【按苏价服〔2014〕383号文标准计算,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算】,金额为2858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
单位地址:江宁区东山镇上元大街319号
联系人:孙主任
联系电话:136751988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南京陵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568号max科技园9栋B座
联系人:宣工
联系电话:151904939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宣工
电话:15190493904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JSZC-320115-NJLX-C2025-0004采购文件.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115-NJLX-C2025-0004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南京陵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二〇二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三章评分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招标项目编号:JSZC-320115-NJLX-C2025-0004)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4月22日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115-NJLX-C2025-0004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84.69万元最高限价:384.69万元,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采购需求: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45天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并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模板,原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服务。(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评标办法与标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1)企业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以及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加盖电子公章)。(2)项目负责人资质:具有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以及有效期内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加盖电子公章)。(3)供应商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劳动合同、近半年(2024年9月至2025年02月)供应商为其连续缴纳的社保缴纳凭证(高校设计院或军队的事业编制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组织或编制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员编制核准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4)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若未提供承诺书,视为列入,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njggzy.nanjing.gov.cn/njweb/exposenew.html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5)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若未提供承诺书,则视为不达标,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s://entq.jsszfhcxjstzhfwpt.com:12443/ms/admin/#/open/dthc-list发布的信息为准)。(6)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电子公章,格式自拟)。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方式:供应商登陆“江苏政府采购网”,在网站首页点击“苏采云”→使用CA数字证书“CA锁”登录系统(新用户需进行“平台用户注册”)→“项目参与”进行登记,在“可参与项目”中选择“我要参与”,参与成功后到“已参与项目”界面中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注:“CA数字证书”的办理材料以及供应商操作手册详见:http://jsxcmm.com/help/gys.html。“苏采云”系统的网址:http://jszfcg.jsczt.cn/jszc/login。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2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网上开标大厅五、开启时间:2025年4月2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网上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勘察现场及答疑:采购文件发售结束后,采购人将组织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答疑。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供应商可按采购文件中提供的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主动联系代理机构获取采购人组织的统一踏勘时间。如供应商主动放弃现场踏勘,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拒绝下列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活动;(2)凡为磋商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如本项目接受)且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3、信用承诺制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叁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4、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登录页“新CA办理指南”。供应商按《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5、本次采购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和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上发布,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如未及时关注导致投标有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联系人:孙主任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南京陵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568号max科技园9栋B座联系人:宣工联系方式:15190493904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宣工联系方式:15190493904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1采购人名 称: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联系人:孙主任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南京陵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568号max科技园9栋B座联系人:宣工联系方式:151904939043现场考察1、采购文件发售结束后,采购人将组织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答疑。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供应商可按采购文件中提供的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主动联系代理机构获取采购人组织的统一踏勘时间。如供应商主动放弃现场踏勘,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投标人授权代表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包含法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参加集中踏勘现场。3、签到开始时间:2025年4月18日09:00,签到截至时间:2025年4月18日09:30;集合地点: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西门。联系人:宣工,15190493904。4开标前答疑会见公告5联合体投标不接受6进口产品投标不接受7分包不允许8合同履行期限45日历天9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0投标保证金不需要1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12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1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要求无要求14确定中标单位1、从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排名第1名的为中标人。2、评标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由招标人组织决定中标人。15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询问时间:2025年4月18日17:00前形式:以书面形式送至采购代理机构。16服务费服务费:以项目的中标价为收费基数,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按苏价服(2004)383号文标准计算;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无论是否将该费用在报价中列明,均视为已含在总价中。17其他中标以后中标供应商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贰副。18 图纸下载请各供应商自行登陆邮箱,收件箱中下载图纸及清单,账号:qdzbxz@163.com;密码:x51195786!。一、总则1、适用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2、定义2.1“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竞争,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2.3“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3、政策功能3.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2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按照财库〔2014〕68号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3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按照财库〔2017〕141号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3.4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的品目清单执行。(2)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3)采购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审时给予加分(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为准)。3.5进口产品政策(1)除采购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3.6绿色采购(1)采购产品中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要求的,应按照《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文件执行。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有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对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供应商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2)采购产品中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应按照《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3〕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等文件执行。采购文件中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采购人均以《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提出的指标、标准为准。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服务。(3)采购产品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采购产品中涉及通用类货物、家具的,供应商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采购人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4)采购产品中涉及数据库、操作系统、通用服务器、工作站、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的,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得违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需求标准》(详见财库〔2023〕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文件)。采购人可以对《需求标准》中的指标提出更高要求,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需求标准》以外的指标。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上述产品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3.7创新产品采购(1)优先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首台套等《目录》内的创新产品。创新产品自进入《目录》起2年内视同具备相应销售业绩。3.8网络产品、市场准入类产品采购(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的公告》要求,所投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代理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服务费:以项目的中标价为收费基数,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按苏价服(2004)383号文标准计算;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无论是否将该费用在报价中列明,均视为已含在总价中。二、响应文件编制5.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5.2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不一致,以“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6.1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6.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7、响应文件的组成7.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7.2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磋商申请及声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3)★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4)★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第二条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6)★《磋商报价表》;(7)★《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7.3响应性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提供的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项目实施方案;(2)★《技术条款偏离表》;(3)★《分项报价表》;(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7.4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7.5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7.6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按采购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7.7采购文件的修改7.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7.2采购文件的修改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8、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提供)8.1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代理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8.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主动与响应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联系办理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8.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3)经查实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等。三、响应文件递交9、响应文件签署与递交9.1响应文件格式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供应商应对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技术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9.2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按照磋商公告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9.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因素可能对磋商产生的影响,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的,做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应对CA证书妥善保管,如被他人盗用投标,因此带来的结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4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电子响应文件。10、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10.1响应文件的撤回10.1.1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10.1.2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10.2响应文件的修改10.2.1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10.2.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10.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四、磋商11、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1.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11.2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1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响应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响应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11.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11.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2、开标12.1代理公司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苏采云系统公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12.2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12.3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公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3、磋商13.1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13.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13.3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14、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14.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14.2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磋商评审,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14.3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15、评审过程中的澄清15.1项目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15.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要求函》并加盖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15.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补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响应文件的审查16.1响应文件审查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6.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6.1.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6.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具体原因,评审结束后将不再接受有关询问。16.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文件。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组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16.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形16.3.1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16.3.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6.3.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16.3.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包括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16.3.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16.3.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或者打“★”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且包括改变清单设备配置、清单子目数量、单位及清单报价漏项、缺失等)。16.3.7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16.3.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16.3.9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16.3.10报价低于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16.3.11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16.3.1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公章。16.3.13与磋商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6.3.14与磋商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6.3.15与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6.3.16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6.3.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6.3.18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以及磋商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3.19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6.3.20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16.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6.5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16.6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与招标代理及磋商小组联系。17、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7.1磋商程序17.1.1磋商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电子公章。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公章。17.1.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加盖电子公章。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苏采云系统中向其发出《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7.1.3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加盖电子公章的《退出磋商函》。17.2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7.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本磋商文件所述综合评分法,是指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分对供应商进行排序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独立对每份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分。17.2.2评审标准17.2.2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7.2.2.2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17.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3)在苏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5)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6)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7)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五、成交18、确定成交供应商18.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和数量见磋商文件第三章。18.2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1)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第二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8.3代理机构将在“南京市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8.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18.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18.4.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18.4.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18.4.4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未被磋商小组发现。18.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8.4.6将合同标的转包。19、成交通知书19.1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可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登录苏采云系统下载。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19.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六、授予合同20、签订合同20.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0.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0.3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20.4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七、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21、询问21.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提出询问,采购代理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2、质疑2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南京陵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2.2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不予受理:(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磋商时间;(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5)质疑文件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22.3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提交响应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22.4采购代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23、投诉2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24、诚实信用24.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24.2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24.3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24.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24.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评审纪律,扰乱磋商、评审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第三章评分标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将全部评委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2位。评标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本项目选取1家中标候选人。序号评分因素评审标准分值1价格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一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70注:为避免供应商非理性报价、防范恶意低价谋取成交影响项目实施,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在认为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差额的原因、具体可落实环节和理由等。供应商不能按磋商小组要求书面说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磋商响应文件判定为无效响应。702企业业绩企业业绩:2022年2月1日(含)以来供应商承担过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分3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时间为准)。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兼得。中标后需提供原件核查,若提供不了则按弄虚作假处理。33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业绩:2022年2月1日(含)以来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分9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时间为准)。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兼得。中标后需提供原件核查,若提供不了则按弄虚作假处理。94项目组成员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组成员应包括:(1)技术负责人(非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具备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相关证书得1分/人,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加1分/人,共计12分(证书类型不得重复,证书不得兼任)注:①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同一人不得重复计分,缺一不得分。②以上人员均须提供近三月(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投标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高校设计院或军队等事业编制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组织或编制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员编制核准证明材料。③中标后需提供原件核查,若提供不了则按弄虚作假处理。165认证证书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2分。2说明:1.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2.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3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3.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3.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与小微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2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4.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与小微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6.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规定(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2)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3)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4)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对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为准)。7、以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8、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扫描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2、建设单位: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3、招标代理单位:南京陵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项目地点: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5、项目内容:南京市江宁实验小学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6、工期:45日历天。二、付款方式(1)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保修金除外);所有变更签证,结算时统一支付;(3)余款(含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付清(无息)。三、工程量清单(见附件)4、其他1、采购文件中的参考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列出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供应商可以采用不低于参考的产品档次参与竞争,但是所有技术和功能不得低于采购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以保证整体功能的实现,并在方案中加以合理的阐述说明,否则将可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承包人不得做出恶意低价竞标政府采购项目无意诚信履约,只是利用政府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以报出不合理低价为手段,以占据低价优势或牟取中标为条件,以损害发包人利益和破坏正常采购秩序为代价的行为。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能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对供应商成交后放弃、拒签合同、违法转包分包,不按照承诺的品牌、型号、规格供货,不按照承诺的施工方案或质量施工,擅自改变工程量要求采购人增加款项等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将同时向江宁区财政局报告。由江宁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总说明一、工程概况1、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2、现场及交通运输情况:各投标人需踏勘现场综合考虑。二、工程招标范围1、工程招标范围:教研楼、养浩楼与教师进修楼外墙面油漆出新、屋面防水新做、门窗更换;外墙新建玻璃雨篷;室外新建车棚;新增电力电缆;新增雨水管道、智能化系统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1、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设计答疑。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3、苏建价(2014)448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2009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5、《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6、苏建函价〔2019〕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7、苏建函价〔2024〕8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19号文》。9、材料价格执行2025年1月南京市、江宁区发布的信息指导价和市场价格。10、江苏省、南京市相关规定及计价文件。四、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经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如下(一)、外立面、屋面等工程1、本工程中所涉及拆除的晾衣架、彩钢瓦简易棚、干挂大理石、钢结构雨棚、门窗、雨棚等金属构件残值归施工单位,投标人综合考虑拆除、打包、搬运下楼以及装车费外运处理等费用进行报价; 2、屋面清理包含垃圾、土石块、花盆等所有物品清理、打包、搬运下楼、装运处理;3、应设计回复:女儿墙防水面层铺设网格布一道,20mm厚水泥砂浆抹面;4、应设计要求真石漆需考虑网格布一道,腻子、底漆及面积按2遍考虑计入;5、外墙空调护栏施工不方便时可拆除,存放完好,工程完工后需恢复,利旧;6、拆除垃圾外运运距投标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考虑,结算不做调整;7、土方、垃圾弃置费投标人综合考虑道路保洁、弃置费及所有政策性收费,结算不做调整;8、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按商品砼考虑,砂浆按预拌砂浆考虑; 9、成品保护投标人自行考虑到报价中,结算不做调整; 10、拆除垃圾打包费、下楼费以及材料上楼费考虑到垂直运输费里,投标单位综合考虑报价; 11、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尽事宜按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12、未有特殊要求的,详见图纸。(二)、室外工程:1、本工程中所涉及拆除自行车棚等金属构件残值归施工单位,投标人综合考虑拆除、打包、装车费外运处理等费用进行报价;2、本工程车棚应设计回复不考虑刷防火涂料,未计入;3、应建设单位要求围墙、台阶拆建只考虑原拆除车棚处砌筑台阶,其余保持原样本次不计入;4、应建设单位要求养浩楼与教研楼三角地带定制雕塑本次不考虑,不计入;5、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按商品砼考虑,砂浆按预拌砂浆考虑6、成品保护投标人自行考虑到报价中,结算不做调整; 7、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尽事宜按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8、未有特殊要求的,详见图纸。(三)、受电工程1、开挖土方外运运距投标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考虑,结算不做调整;2、土方弃置费投标人综合考虑道路保洁、弃置费及所有政策性收费,结算不做调整;3、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按商品砼考虑,砂浆按预拌砂浆考虑;4、管沟开挖路面恢复同沥青路面做法一致;5、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尽事宜按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6、未有特殊要求的,详见图纸。(四)、雨污分流工程1、开挖土方外运运距投标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考虑,结算不做调整;2、土方弃置费投标人综合考虑道路保洁、弃置费及所有政策性收费,结算不做调整;3、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按商品砼考虑,砂浆按预拌砂浆考虑;4、管沟开挖路面恢复同沥青路面做法一致;5、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尽事宜按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6、未有特殊要求的,详见图纸。(五)、室外地坪、道路工程1、应建设单位要求西广场沥青面层以及沟盖板更换本次不考虑计入;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尽事宜按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3、未有特殊要求的,详见图纸。(六)、安装工程1、教研楼智能化系统,室外进线、安防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本次预算未考虑;2、两栋楼本次按图纸计入两个总配电箱;3、车棚电气系统,配电箱进线本次清单暂估50米/根计入,结算按实调整;4、成品保护投标人自行考虑到报价中,结算不做调整; 5、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尽事宜按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6、未有特殊要求的,详见图纸。(七)、取费1、本工程总价措施费计取为:安全文明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临时设施费、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2、本工程无预留金。五、主要材料推荐品牌表序号材料名称指 定 品 牌一装 修1钢材南钢马钢沙钢2水泥天宝海螺中联3内墙乳胶漆立邦(中档系列)三棵树(中档系列)多乐士(中档系列)4真石漆立邦(中档系列)三棵树(中档系列)多乐士(中档系列)5内墙瓷砖新中源萨米克大将军6地砖新中源萨米克大将军7钢化玻璃福耀信义玻璃南玻8防水材料东方雨虹远大洪雨(北京)金雨伞9套装木门兔宝宝美心梦天10铝合金型材(断桥隔热)忠旺伟昌凤铝11中空玻璃加工厂家新宁耀信义南玻二安 装1配电箱、开关施耐得艾斯凯西门子2金属线槽中原通川亚星华明3电线、电缆远东江南上上4开关、插座公牛施耐得三雄极光5交换机、路由器锐捷H3C三旺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1、投标人必须充分勘察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材料运输及堆场、机械进退场时移位所必须的临时道路、场地硬化费用。2、投标人应先到需施工的现场勘查以充分了解其施工环境,工地位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及工期的情况,招标人对于现有的施工环境及条件将不增加任何投入,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价内。3、请投标人需查勘现场,对于现场是否满足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场地的搭设要求,请投标人在报价中充分考虑本项目施工的特殊性,结算时不得增加与此有关的费用。4、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府性要求和变化综合考虑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中考、高考、雾霾天气、节日或活动等行政性通知、围挡、扬尘控制、防洪防汛防灾、环境整治、公共安全治理等引起的停工损失和费用增加等,计入投标报价进行包干,无论是否列项计入,一旦中标,招标人概不调整此类费用。5、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全时,应结合设计图纸,并应当综合考虑施工规范、地方规章等的要求,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清单特征中未描述的,但13计价中注明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在报价是应充分考虑“工程内容”而产生的费用,列入相应报价中。6、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7、其它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格式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单位:供货单位: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含税);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注册编号:;身份证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如发生冲突以以上顺序为主要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承包人不得做出恶意低价竞标政府采购项目无意诚信履约,只是利用政府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以报出不合理低价为手段,以占据低价优势或牟取中标为条件,以损害发包人利益和破坏正常采购秩序为代价的行为。对于承包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发包人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发包人处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施工图纸;(9)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10)投标文件(不含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相关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本项目招标投标时已按省住建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件规定执行,本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有关工程建设类的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专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所阐明的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考核指标国家、行业、专业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产生不一致时,以较为严格者为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施工图纸;(9)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10)投标文件(不含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相关文件。以此为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发包人的解释和澄清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开工前提供6套施工图纸,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保密,不可向第三人提供本项目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所涉及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根据各专业图纸的增加和变更,及时做好图纸的汇总和更新。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完成开工前的申请报告以及所要求的各类报表,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与材料计划;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计划进度、甲供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乙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检验试验报告,各类统计表和应急预案;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采购材料清单进度计划、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报表或材料;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1)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与材料计划和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计划进度、统计表和应急预案为开工前7日内;(2)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购材料清单进度计划,以及下月进度计划为每月25日;(3)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申请、报告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或引起工程价款调整的事件发生之日起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4)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报表根据发包人的具体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上述文件书面资料不少于一式三份,如提供的份数无法满足需求,承包人需无偿另行提供,承包人需一并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14天。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另外保存四套完整图纸用于做竣工备案资料。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书面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发包人项目部或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承包人项目部或承包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监理项目部或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进入施工场地交通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允许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如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规划红线内为场内交通,规划红线外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已勘察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提供。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不予调整。若合同变更、终止、解除,本条款依然有效。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4)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偏差超过15%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可进行调整,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后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主持工程验收;(5)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6)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以上事项除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外还需加盖发包人公章。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负责提供电源接口(或已按图纸明确),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自行设置分电源箱,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的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装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线路购置费等所需费用,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列示,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结算时,发包人将按照施工同期供电部门的价格和中标人的实际用电量扣回电费(含线路损耗)。当总电表计量值与各分表的累计值不一致时,以总表数值为准,各分表使用人应当按分表计量值的比例分担该差额部分。同时施工中发包人不考虑正常施工条件下,因用电原因(如需自发电或电容量不够)而给乙方的任何额外补偿。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关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2)发包人负责提供总水源接口(已按图纸明确),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由本工程承包人单独装表计量。从水源接口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购置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结算时,发包人将按照施工同期供水部门的价格和承包人的实际用水数量扣回用水费用(含线路损耗)。当总水表计量值与各分水表的累计值不一致时,以总表数值为准,各分表使用人应当按分表计量值的比例分担该差额部分。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关于自来水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所有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3)施工场地与规划红线内公共道路以承包人投标前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承包人已充分考虑该因素,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进场施工。(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委托并会同承包人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范围内及周边文物和树木的安全,同时应及时向监理和发包人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决策,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责任或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其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相关保护工作不到位或形成隐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发包人将委托有经验的承包商对上述文物及树木进行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向承包人索赔;造成重大破坏的,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因承包人责任或因处理不及时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相关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报告、施工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质量试验资料、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施工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备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竣工图等,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AutoCAD计算软件绘制的反映各类变更和工程实际状况的竣工图4份,光盘2份。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套(含原件壹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电子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件(盖章、签字)和电子件。(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发包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纠纷。2)需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3)关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决议、指令的执行:①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部分,承包人应将其视为指令执行,如对决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会议纪要24小时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除非该设计变更属结构性重大变动,同时也符合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否则所有设计变更均不得作为延长工期的理由。4)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备查施工图纸,充分理解设计意图。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相关规范以及明显不合理之处。否则,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并如实进行结算申报,不得高估冒算。若承包人申报的结算经最终审计,核减额超过申报额一定限额,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未如实进行结算申报,承办人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核减额×(10%~15%)+审计费,该违约金直接在审定价中扣除。A、当核减额超过申报额10%,不到15%(不含15%)时,违约金=核减额×10%+发包人支付的所有审计费。B、当核减额超过申报额15%(含)以上时,违约金=核减额×15%+发包人支付的所有审计费。6)关于检测、检验、试验:①所有材料和设备(不含新结构、新材料),按规范及政府职能部门要求进行常规、非常规检验试验费(不含对构件“如:幕墙、预制桩、门窗”做破坏性试验的第三方试验费用)以及承包人配合或实施检测、检验、试验的成本,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定检测单位,此项费用已综合在签约合同价中。如检测、检验、试验结果为不合格,则承包人须进行整改,直至结果合格。整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再次复检的费用以及因整改导致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②甲供材的进场质量须由承包人进行把关,如遇因质量不合格材料的使用而引起的返工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③工程各分部分项一次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除承担返工费用外,还需承担后续检测费用以及因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相关费用。7)关于周边环境关系的协调:①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承包人若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②承包人在施工及维修期间应注意从各方面维护自身及工程现场形象,如果有被媒体曝光或者被其它第三方投诉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媒体),承包人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承包人有被媒体曝光或被投诉的,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媒体曝光或投诉一次,违约金不低于20000元人民币,若媒体曝光或投诉给发包人造成损害的,每次违约金不低于40000元人民币,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当补足。8)发包人单独发包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对专业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协调内容包括承包人必须负责管理整个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界面管理、提供轴线和标高和竣工验收以及资料汇编管理等。承包人对专业工程承包人的配合服务内容包括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中的配合与服务、施工和生活用水电接口、现有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的使用等。①总承包服务费:a.以暂估价形式入本合同签约价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按不同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投标费率计取,承包人投标时已将总承包管理与施工配合服务费以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基数计人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扣除(投标报价中)此款,承包人按此费率以专业工程造价(不含主要的大型设备费)为基数向专业工程承包人直接收取。专业工程造价以实际结算审定价款(不含主要的大型设备费,甲供材,如电梯等)为准。b.发包人单独发包并纳入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工程造价的2%计取,工程结算时费率不变,专业工程造价以实际结算审定价款(不含主要的大型设备费,甲供材,如电梯等)为准。总包合同价中不包含此项费用,由总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直接收取。②专业工程承包人与总承包人的施工协调与配合的内容:/③总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主持承包人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检验、竣工交付、结算等方面工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如有夜间施工的情况,项目经理必须全程在施工现场。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一经发现,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500元,并要求在一周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如未履行,每延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发现1次处违约金1000元/天,可从工程款中扣抵,超过10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承包人每延迟一天退场,须承担5000元违约金;超过15天未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强制退场,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工程设备、甲供材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做好己完工程量和现场设备、材料的统计和登记工作。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万元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经发包人确认变更的,每变更1次处违约金5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逾期更换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七天内若承包人不完成退场,发包人有权清场。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每人每拖延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书面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书面书面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每人每天处违约金1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每人每天处违约金1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但未经发包人书面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分包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将拟定的分包人以及分包合同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书面同意;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退场,同时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发包人的实际损失高于此违约金的,承包人还需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经发包人准许的分包,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项目和承包人一样负有连带责任。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有监督权。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明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责任。(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在工程交付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保护,费用另行商定。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釆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的监理,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现场协调。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对工程分包人的资质、能力判别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书面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或设计变更,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或修正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需事先向发包人报告;(5)征得发包人书面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6)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监督。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报告发包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的检查、监督权;(8)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索赔或工程延期的签认权;(9)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的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查权与否决权;(10)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施工现场人员;(11)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分包单位的确定、施工中或图纸中的建议、设计变更、签证、工期延期、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会导致造价变化的一切事宜。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相关办公、生活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分部分项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材料设备等的检查、检验、验收。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对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以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至少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实行文明施工管理,并随时接受行政监督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总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2)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第三方人身财产安全。发包人和承包人需携带标示或胸牌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带领下方能出入现场,否则一律不得随意出入。(3)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按规范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工程施工时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应急措施必须跟上,对于不重视安全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赔偿费用。(4)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器具、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满足合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的检修、维护须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机具损坏而导致停工,承包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还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审查认可后实施。(6)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方案经过论证方可实施。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中不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1)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满足现场施工管理的需要,达到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承包人承诺,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防火管理制度,对火灾易发区域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职工食堂卫生安全和饮水设施的安全可靠,按照现行规范执行确保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必须杜绝一切事故,承包人负责承担因措施不力、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责任。(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承担施工安全保卫的责任,禁止无关的外单位施工车辆、人员出入工地,施工现场的照明由承包人负责解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现场发生偷盗等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负责处理有关施工扰民与民扰问题。因场地管理不善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政府第287号令关于《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江宁政办发(2007)157号文规定的标准实行文明施工管理。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受到区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1)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可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2)应与周边居民和相邻标段的各承包人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自觉做到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符合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或监理的统一协调。(3)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交通、市容、城建城管、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需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需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提供必要的配合。(4)环境保护税(原工程排污费):签约合同价中已按0.1%计入,结算时,按南京市环保、税务部门实际规定调整,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5)施工现场清洁文明的要求:A、承包人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遵守市容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B、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承包人的所有雇员和代表都应穿戴整齐,行为文明。要佩带由承包人提供的工作证,工作证上应标明姓名、职务、身份及编号,在现场期间应一直佩带在胸前。承包人的所有机械及设备都应醒目地标注承包人的名称。C、生活区与施工区分开。承包人必须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职工宿舍卫生和食堂的饮食卫生。临时搭建须经业主批准,且应整齐美观。临时设施使用彩钢板搭设、现场办公设施使用彩钢夹芯板搭设(发包人提供的现有用房除外);道路及场地满足标化现场硬化要求;围挡必须满足市容部门要求。D、承包人须设置水冲式厕所,并做好厕所保洁工作。场地雨水和施工地下水排入发包人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所有的废水、污水排放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E、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等,承包人必须跟清管所签订协议,依据清管所的要求和规定清运垃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F、现场的临时设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在退场前7个工作日前自行拆除遗留的临时设施等并清理外运,在原地进行素土回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6)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负总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根据苏建价(2005)34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该费用)。标化增加费凭标化工地验收相关证明材料,按省住建厅(2018)24号公告的标准在竣工结算中调整(承包人获得超过合同约定标化等次的,增加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化等次执行)。承包人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不得以此费用不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支出为由而减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开工前七天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文明施工标化现场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意见书后7天。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意见书后7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计划开工前10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双方协商办理。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于开工一周前完成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施工组织计划;进行图纸审查及深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工程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拟定劳动力、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修建合同约定应有其修建的临时设施;修建合同约定应由其修建的道路等。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三方人员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数据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或者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等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计划调整,并合理调整人员和施工机械,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不调增费用。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三/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非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1/3总工期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书面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6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200mm以上;持续降雪24小时且降雪量30mm以上;(3)40℃(含)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4)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5)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或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6)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含)以上。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的1%。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需求确定。(1)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是优质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样品,报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将在承包人提供样品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出厂证明、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在使用前进行材料检测或复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可随时抽查。工程量清单中未确定品牌、规格及档次的材料必须经发包人、监理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2)对大宗承包人供材料,发包人应作为材料供应合同的鉴证方,来控制乙供材的质量、付款及进度。根据工程需要,为保证材料供应、工程顺利进展,发包人保留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部分材料货款,直接支付给相关材料供货方的权力。(3)对于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和配件等),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规格、平面尺寸等自行测算其加工损耗,材料的加工辅助材料费用、加工人工机械费用、采保费、包装费、运输费、上下力费等均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4)材料设备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5)发包人对材料有品牌要求的,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推荐品牌中选择一个或相当于此品牌同档次材料投入施工(如不是推荐品牌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后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所推荐的三个品牌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当发包人因乙供材的价格或质量或推荐品牌材料的档次发生争议时,发包人保留将乙供材改为甲供的权利。该部分材料按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价格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发包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进场,承包人应积极协助。材料、设备投入施工安装前,承包人应复查相关检验检测手续。如因不合格材料、设备投入现场施工安装,造成费用损失、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返工及工期损失。发包人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认可,并不代表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材料的责任。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估价10.3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当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时,可进行综合单价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也无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或者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经监理、发包人书面确认;(4)变更估价应按税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5)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确定后14天内,完成变更申报及签证手续,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监理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如超过14天仍未完成申报和签证手续,发包人有权拒签。具体价格调整的方法按本合同12.1.1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执行。10.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书7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书7日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5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6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发包人招标方式确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专业工程承包人。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提出实施价格随直接实施书面申请报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批准后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直接实施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直接实施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书面同意。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具体按本合同12.1.1条执行。(1)至本工程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投标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材料、设备按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日28天前)的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与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发布的《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指导价(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信息价)执行;人工、机械价格按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日28天前)的江苏省、南京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风险;非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2)变化幅度10%(含)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3)施工过程中因工艺要求需进行的场内排水、降水以及气候等因素给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的风险,投标前即有现场条件的不利因素风险和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4)承包人的增值税税务风险。5)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条款中明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政策性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①至本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投标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②环境保护税按南京市环保、税务部门实际规定调整。③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涨价或下降情况,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报告并备案。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若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格涨跌超出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时,调整办法为:A、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B、一、二类材料取定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C、主要材料价差的取定:a.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b.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c.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价格调整周期内同类材料总用量。d.材料价格的调整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调整。D、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组织市场调研的,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市场调研,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调研结果后3日内未回复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的调研结果。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单价和采购数量必须报经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入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书面同意,则不作调整。(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或者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A、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当工程变更使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或工程量清单项目偏差幅度超过15%时,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高。B、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类似项目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以及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类似项目投标报价时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及材料价格(无投标价的材料按施工时期的材料指导价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计算,作为结算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及跟踪审计人审核后确定。上述的“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C、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以及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合同基准日期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价格(材料指导价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套用定额或计价表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标准,由承包人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当L<5%时取L=5%)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D、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综合单价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以及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件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对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自行测算,按合同基准日期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价格(材料指导价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计算,套用定额或计价表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标准,由承包人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当L<5%时取L=5%)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E、新增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及跟踪审计人审核确定。(3)在施工过程中无论承包人所采用的施工措施是否与投标时一致,发包人不接受以方案不能实施等原因,提出变更调整措施费用的要求,发包人均认为其施工措施费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结算时该费用不再调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承包人须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后,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①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②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报价浮动率L折算成费率调整;③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按投标时囗径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未施工的项目,竣工价款结算时应予以扣除(包括措施费)。(5)关于暂定价材料的价格结算:如属甲供仍按暂定价格进行结算并按暂定价格扣回;如属乙供仅调整材料价差,其他费用一律不予调整。(6)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10%的范围时,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调整。(7)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人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双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按税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工程施工14天前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受益方未在工程施工14天前提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格的调整;收到合同价格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经确认。发生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承包人应及时申报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并申请计量,于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格。(9)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含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其中标化增加费,结算时按本合同6.1.6条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采用。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苏建价(2014)44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执行。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隐蔽工程工程量的计量与现场签收必须随隐蔽工程验收在覆盖、掩盖前进行。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报表和有关资料。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书面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保修金除外);所有变更签证,结算时统一支付;(3)余款(含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付清(无息)。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签约合同价金额;(2)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应扣除的甲供材料款和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4)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单位财务支付规定。(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发包人单位财务支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并汇总列入工程款各周期付款申请单。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通用条款13.2.2。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天内具备移交条件,并随时办理移交;代建、委建、共建以及保障房、安置房等工程以交付至实际业主为移交完毕。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按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实际费用适当分担。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保留强行清退场的权利,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范围收取100元/平方米·天的占用费。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不采用。(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无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无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不采用。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并将施工现场及临时占地范围内的所有场地清理干净,承包人每延迟一天退场,须承担5000元违约金;超过15天未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强制退场,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按照要求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审定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如有其它需要,另行协商。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承包人相关承诺(如有);(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4)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等;(5)开工、竣工报告;(6)工程影像资料;(7)施工水电费用等;(8)各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奖罚及相关资料;(9)竣工结算资料(含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翻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全部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8天(大中型工程56天)内复核(或委托审计)。发包人经复核,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复核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复核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遵守下列规定:1)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3)如承包人对审核结果不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书面同意见,却拒不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4)双方签署的竣工结算文件必须经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认可的方式审计,最终竣工结算价以审定价为准。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承包人对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备案办理完毕后,竣工结算经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认可的方式审计结束,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款(扣除全部甲供材料款和应扣的相关费用后)的97%;余款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用房消险及出新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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