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贵港市港北区水利局2025)
一、项目编号:GGZC2025-C3-020009-GXXP
二、项目名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报价:945300(元)
广西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6号金凯苑C2栋17-1号商铺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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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容国朝(第1分标采购人代表)(自行抽取),梁洁芳(自行抽取),曾德龙(自行抽取)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约定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466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84.67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港市港北区水利局
地 址:贵港市港北区兴贵路133号
联系方式:0775-42055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08号(荷城世家)77幢12号商铺(荷城世家北面商铺中段)
联系方式:0775-45567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戈伟梅
电 话:0775-4556706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803.5K
定稿-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pdf652.3K
1、中小企业声明函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广西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广西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名称)贵港市港北区水利局的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标段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广西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947万元,资产总额为184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电子公章):广西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22日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5-C3-020009-GXXP采购人委托单位:贵港市港北区水利局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第四章合同书格式(参考)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5-C3-020009-GXXP)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项目概况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5-C3-020009-GXXP)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4月22日上午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GGZC2025-C3-020009-GXXP项目名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总金额(元):946600.00采购需求:标项一标项名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数量:1项预算金额(元):946600.00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广西贵港市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一项。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最高限价(如有):/合同履约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备注:/。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能力。3.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1名: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并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无在监项目。3.3其他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大专以上(含大专),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员2名,大专以上(含大专),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服务、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方式:由潜在供应商在贵港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j.gxgg.gov.cn)“供应商注册入口”完成账号注册后,登录桂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模块自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在桂采云注册的供应商可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前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进行注册。原2024年2月18日前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的临时供应商需在桂采云平台重新注册登记。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95763。注: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22日上午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进行在线投标响应。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4月22日上午9点00分后(北京时间);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实行在线解密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j.gxgg.gov.cn/(贵港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贵港)http://ggzy.jgswj.gxzf.gov.cn/ggggzy/。意向公开地址:http://zfcg.czj.gxgg.gov.cn/site/detail?parentId=132178&articleId=szpKMcEl81YM97VCJExcBw==&utm=site.site-PC-41537.1180-pc-wsg-beihai-categoryPage-front.10.e1dbe950152e11f0b19f8bf898bc884e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文)的文件精神,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投标人必须是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不能参加投标。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6)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3、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1)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参与投标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平台客服电话95763。(2)各供应商通过新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需下载使用新版客户端,新版客户端下载路径:广西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原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的临时供应商需在新平台启用后重新注册登记。新平台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流程一致,首次登录新平台账号密码与政采云账号密码一致,新旧平台数据相互独立,后续修改新平台密码不会影响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密码。(3)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7日左右,投标人只需办理其中一家CA数字证书及签章,建议各投标人抓紧时间办理、申请与绑定CA(见广西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CA证书申请操作指南)。(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投标人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5)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后果自负。(6)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7)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后,广西政府采购云(电子标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各供应商须在开标开始后30分钟内对上传广西政府采购云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解密完成或解密时限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启投标文件;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未完成解密的,系统默认其自动放弃。(8)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交易,供应商如有需要,可以参与现场开标(所需在线投标响应及解密开启设备自带)。(9)在供应商提交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后,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且无法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异常处理”端口处理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由于非供应商原因导致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时,供应商可授权采购代理机构解密电子备份电子响应文件,需出示授权委托书、出示无法解密的原因材料并加盖公章,且电话告知代理机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向项目归属监督部门备案后,采购代理机构解密电子备份电子响应文件。造成最终无法“异常处理”解密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递交:①现场递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有效证明材料)按要求密封并提交至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厅【贵港市港北区金城商业步行街与金田路交叉口东南150米水利大厦】(具体交易厅详见电子屏幕)开标室。电子备份电子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②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至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邮箱ggxinpan@163.com。4、评审说明: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评标。5、监督部门: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综合股联系电话:0775-4258699,4258673。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名称:贵港市港北区水利局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兴贵路133号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775-42055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08号(荷城世家)77幢12号商铺(荷城世家北面商铺中段)联系方式:戈伟梅0775-4556706项目联系人:戈伟梅电话:0775-4556706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10日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容11.1项目名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5-C3-020009-GXXP23.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14磋商报价:供应商须就《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全部的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41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在线上传递交一份。(2)“备份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一份(如有需要)516.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22日上午9点00分磋商前准备:1、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开评标。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桂采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如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将桂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平台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616.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天。718磋商保证金(人民币):无。821.4磋商时间:2025年4月22日上午9点00分截标后磋商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磋商。注:供应商必须派授权代表远程参与磋商活动,并保证其授权代表电话畅通、网络在线。在代理机构电话通知磋商结果前必须确保授权代理始终在岗,磋商过程中的澄清及报价等工作将以网络形式进行。如因为供应商的通信或网络原821.4因造成的磋商失误,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21.8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详细见第五章)10备注: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a.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b.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1履约保证金:无12合同验收要求按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13本项目无预付款。注:在保证履约与采购质量的前提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可适当提高预付比例。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14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合同。磋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项目名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5-C3-020009-GXXP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服务类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项目”系指投标人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2.7“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带“★”的条款。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3.供应商的资格3.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2供应商须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全部责任与义务。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联合体竞标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5.转包与分包5.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5.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6.竞标费用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7.特别说明7.1其他说明:(广西财政厅会同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文件规定)(仅限货物类招标项目)(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7.2服务类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不执行本须知正文第7.1条的规定。7.3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与投标)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7.5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7.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7.7、根据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设定供应商准入的歧视性规定、设定苛刻的采购时限要求的条款;②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③就同一采购项目向特定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其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④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报价、方案等有关信息泄露给特定供应商;⑤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或向投标利害关系人在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未公开前)、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⑥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约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采购人额外补偿的;⑦在评标时,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⑧其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行为。7.7根据广西财政厅会同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7.8根据广西财政厅会同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7.9根据广西财政厅会同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文件规定,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二、竞争性磋商文件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磋商须知及前附表(3)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4)合同书(参考格式)(5)评标办法及评审标准(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9.供应商的询问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2供应商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实时关注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如因供应商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致竞标无效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11.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准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11.1.1电子响应文件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11.1.2磋商响应文件启用顺序和效力:磋商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通过项目所属监督部门备案同意后,在“异常处理”端口上传的电子备份谈判响应文件作为依据,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被识别为不一致的,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磋商供应商按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的,以在线解密的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11.2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本公司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11.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更改、补充、答疑等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1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更改、补充、答疑等内容及附件进行编制。11.5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磋商小组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分为商务及资格文件和技术文件两个部分组成。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详细编制磋商响应文件。11.6.1资格审查文件(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确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格式)(除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外的见格式,必须按照采购文件格式填写,否则做响应无效处理,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必须提供);注:a.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文)的文件精神,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供应商必须是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大型企业不能参加投标。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为小微企业,则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b.如为监狱企业,则提供监狱企业须提供最新一期《XX省监狱企业产品目录》或其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有效的加载社会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扫描件(如三证合一的则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提供)(3)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必须提供)(4)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必须提供)(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相关证书扫描件;(必须提供)(7)《贵港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必须提供,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注:根据《贵港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贵财采[2020]16号)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度,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贵港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方面的失信记录)(8)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9)磋商人股东及出资信息表(必须提供,详见磋商文件格式)。(10)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必须提供,格式后附)(11)无在监项目承诺书(必须提供,格式自拟)11.6.2报价文件(1)磋商书;(必须提供,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磋商报价表;(必须提供,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1.6.3商务文件(1)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必须提供,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编写)。11.6.4技术文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2)监理大纲(必须提供,格式自拟);(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4)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汇总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5)企业信誉(应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格式自拟);(6)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文件。(如有请提供)。★特别说明:(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位置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6.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各种扫描件,须加盖磋商供应商CA签章,否则其磋商无效。11.6.4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证明等材料,磋商供应商必须全部提供,缺一不可,否则磋商无效。11.6.5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的部分,可以签字或加盖印鉴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格式上传,或已经办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电子章的,也可以直接签电子章。无签字(签章)或加盖印鉴或未加盖电子章的视为磋商无效。11.6.6响应文件中所有落款填写的日期均须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否则,视为磋商无效。11.6.7投标人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所有资料、扫描件、证件、承诺等资料须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在规定的时间有效期内,否则,视为磋商无效。12.计量单位12.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3.竞标的风险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四、报价要求14.1对不同文字文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除上述原因以外,如果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并在磋商时被接受,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14.2报价:14.2.1.磋商报价:(1)磋商报价:供应商须就《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全部的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2)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项目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14.2.2.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14.2.3.磋商报价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费用价格,采用包干制,磋商报价应含监理、劳务、管理、利润、税金、售后服务费用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一切费用。14.2.4供应商应在磋商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除上述原因以外,如果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并在磋商时被接受,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五、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份数、封装和递交1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份数和封装15.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5.2本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可参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参照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将被视为未提供;本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请各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并在相应位置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印鉴),否则将被视为未提供。15.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或加盖印鉴的部分,可以签字或加盖印鉴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格式上传,或已经办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电子章的,也可以直接签电子章。无签字(签章)或加盖印鉴或未加盖电子章的视为磋商无效。15.4电子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和公章一致,否则其电子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5.5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供应商的责任。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负责。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或加盖印鉴。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节“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磋商文件,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6.1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前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1)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16.2有效期: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天内有效。17.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7.1磋商供应商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或根据公告规定的情形将“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公告或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址或邮箱,凡逾期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17.2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与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以前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磋商截止期。17.3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以后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17.4、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17.4.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响应文件》。17.4.2在磋商有效期内,磋商供应商不能撤回(撤消)磋商响应文件。18.保证金金额: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无。19.网上开标、电子评标: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登录“桂采云”平台,在指定时间内将电子响应文件通过CA加密后上传完成投标。开标实行网上不见面开标。到达开标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桂采云”平台开始网上开标,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指定解密时间内各自远程登录“桂采云”平台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全部解密完成或解密时间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唱标及评标程序,供应商可在个人电脑上查看到唱标信息,并等待专家评委评审,评审结束后系统中将显示评标结果。六、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20.磋商小组组建20.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1.评审程序21.1采购代理机构结束解密后,磋商小组接收所有的响应文件开始评审。21.2磋商小组评审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对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供应商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1.3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在政采云在线评标系统向供应商发起在线询标澄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1.4磋商在磋商正式开始前由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确认,认可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内容。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对已通过资格性审核的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审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在评审后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磋商要点。磋商小组依据磋商要点,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主要内容及程序:1.就本项目报价进行磋商;2.就本项目的服务承诺进行磋商;3.就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进行磋商并对其作出相关承诺。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留存。21.5最后报价21.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除本须知21.5.3、21.5.4规定的情形外)。21.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21.5.3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1.5.4根据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5.5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1.5.6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1.5.7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21.5.8低于成本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1.6最后报价及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如为本须知21.5.3、21.5.4规定的情形,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由采购单位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21.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本须知21.5.3、21.5.4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1.8本采购项目的评审依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用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七、成交2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2.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将成交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公布,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22.2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本公司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2.3质疑供应商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本公司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本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联系部门及电话为: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0775-4550123八、签订合同23.1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2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协议。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根据磋商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后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参加对该项目重新组织开展的采购活动。23.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其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2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九、适用法律24.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十、其他事项25.其他事项25.1代理服务费按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进行计算,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收取,由成交人支付。招标代理成交服务费金额具体费用为:人民币玖仟肆佰元陆拾陆元整(¥9466.00元)。25.2.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解释权属本公司。25.3.有关事宜所有与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有关的函件请按下列通讯地址联系: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537100通讯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08号(荷城世家)77幢12号商铺(荷城世家北面商铺中段)电话:0775-455012326.回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7.询问、质疑和投诉2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7.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计算时间如下:(一)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即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下载文件的,以实际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27.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明确的请求、必要的证明材料,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三章服务采购需求一览表项目名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5-C3-020009-GXXP建设地点: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规模:本工程治理河段为独流江河背至香炉岭河段,起点为金碑水库溢洪道下游200米处,终点为香炉岭村南侧1200米处,总治理河长20.04公里(轴线号K0+000~K20+043),新建护岸总长20.95公里,其中新建左岸护岸长度为11.13公里(桩号Z0+000~Z20+541),新建右岸护岸长度为9.82公里(桩号Y0+000~Y20+331)。本工程共布置35处排水涵管、56处下河步级,修复渠道238米。核定本工程等别为V等,护岸等建筑物按5级设计。项目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5915.29万元监理费预算金额:94.66万元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广西贵港市独流江整流域治理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一项。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质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理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合同签订并具备开工实施条件后(监理单位进场、且开展监理工作),支付监理合同价的30%;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并移交完整的监理资料(需委托人验收合格)支付至监理合同总金额的9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监理合同总金额的100%。监理费用款项的支付,由乙方提交支付申请之日起,甲方于30天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资料手续,待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进行支付。第四章合同书格式(参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委托人:监理人: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建设规模:本工程治理河段为独流江河背至香炉岭河段,起点为金碑水库溢洪道下游200米处,终点为香炉岭村南侧1200米处,总治理河长20.04公里(轴线号K0+000~K20+043),新建护岸总长20.95公里,其中新建左岸护岸长度为11.13公里(桩号Z0+000~Z20+541),新建右岸护岸长度为9.82公里(桩号Y0+000~Y20+331)。本工程共布置35处排水涵管、56处下河步级,修复渠道238米。核定本工程等别为V等,护岸等建筑物按5级设计。项目总投资约5915.29万元。4.项目地点:贵港市5.施工监理范围(1)本项目的施工阶段全过程的监理;施工合同范围和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2)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工期的工程建设投资控制。(3)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管理。(4)组织工程阶段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协助办理工程结算。(5)相应的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6)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属于监理单位工作范围的内容。(7)负责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工作。6、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7.工程造价:约万元。8.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9.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注册号:,。10.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理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11.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12.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13.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2025年月至年月(监理工期为个月),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14.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15.本合同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16.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监理人:,(盖单位公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政编号:,邮政编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政编号:邮政编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2025年月日2025年28月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6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无。4.3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4监理文件要求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普通增值税发票。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若未能够按照监理工期实施项目完成(以通过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为准,因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每拖延一天扣500元,上限为签订合同价的5%。(6)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3合同协议书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1.4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4.1监理文件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水利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4.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工程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监理工作所需规范标准由监理人自行提供。1.5转让关于转让的约定:不允许转让。1.6知识产权1.6.1是否约定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2.委托人义务2.1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的设施、设备:无。2.2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为监理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有关设计资料等)。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的时限:开工前7天。3.2决定或答复3.2.1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14天。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5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满足下列要求:(1)进场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执业资格及层次结构等必须与投标文件中人力资源配置相吻合,满足工程进展和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和简历。(2)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安排和工程需要经委托人同意后派出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进场。监理人开工10日前,向委托人报送监理人员进场计划,每月末向委托人报送下月人员进场计划。人员进场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同意。(3)在监理服务期限内,要保持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总监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2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5天。(4)监理机构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8天内将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发包人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权限需要变更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5)监理人自备的设备、物品①检测设备及交通车辆由监理人自备,交通车辆应满足现场管理需要。如监理人为其监理机构配置的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发包人将视情况代为购置或租赁,费用从监理费中扣回。②办公自动化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应购置的计算机、空调、照相机,以及打字、复印、工程摄像等办公设备和设施,由监理方自行安排,费用包含在监理费投标报价中。③监理人应提交自备设备物品清单及进场时间安排。(6)监理人应爱护和妥善保管发包人提供的设施,由于监理人使用和保管不当发生重大损坏、损失和重大事故时,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对于损坏的设施,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修理修复费用;对于造成报废和丢失的设施,监理人应予以赔偿。(7)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是:按照经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划分、委托人签认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及委托人认为工程现场需要。(8)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4.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无。4.3总监理工程师4.3.1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部主要监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监理人进行上述人员更换的,均需通过发包人批准,发包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低于原人员资格、能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更换,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还应承担监理服务酬金2%的违约金。4.3.2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职责的范围: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代替人、代替期限及授权范围,但不能替代总监的责任和权利。4.4监理人员的管理4.4.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组建监理机构,并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有关人员进驻现场,且进场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4.4.2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4.5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5.1监理人还应为其现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监理的工程范围: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的工程监理服务,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控制、管理及协调服务,为委托人实现建设目标参与总体筹划,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施工、工程费用进行全面监控,对项目建设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对参建各方进行工作协调,负责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工作,并为本工程的监理负全部责任。5.1.2监理的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完)工验收阶段的工作。5.1.3监理的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人要积极配合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报委托人审批后方可实施。5.2监理依据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依据外,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监理依据均以最新版本为准。5.3监理内容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内容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1)批准工程的分包;(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作出变更决定;(4)作出涉及造价调整的工作联系单决定;(5)作出估价决定;(6)批准暂列金额(备用金)的使用;(7)作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决定;(8)对承包人未能在监理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监理人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并在支付款中扣留这笔款项;(9)对不适合在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将其调离;(10)审批施工月、季度、年和总进度计划或投资计划;(11)批准为合同永久工程施工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及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即使没有委托人的事先批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并通知承包方和抄送委托方。5.4监理文件要求5.4.1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的约定:(1)监理文件分类包括合同文件、监理依据、监理资源、监理计划、监理指令、监理报告、监理记录、外部文件、施工准备、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监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贯标资料、电子文件。(2)监理文件编制要求①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②监理文件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③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3)监理文件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记和监理工作总结以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4)监理文件提交时间及份数:工程完工之后提交监理文件4份。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开始监理的条件: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开始。6.2监理周期延误(1)因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监理周期相应延长,监理报酬不予调整。6.3完成监理6.3.1提前完成监理,监理报酬是否调整:不调整。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保险监理人责任与保险:监理人需为其现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1)如监理范围发生变化,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监理周期相应延长;(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监理周期相应延长,监理报酬不予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不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9.1.2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报酬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包括以下组成部分: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上述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9.2预付款9.2.1预付款的额度:无预付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抵扣方式:不抵扣,转为进度付款。注:在保证履约与采购质量的前提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可适当提高预付比例。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在各支付周期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次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次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根据合同规定,本次应结算的其他款项;(4)本次应扣回的预付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整流域治理工程监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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