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 景观安防与监控工程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5125241127151805-15176598

采购项目名称:
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上咨协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2307590285514

公告标题:
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5125241127151805-15176598二、项目名称: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工程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3670865.36元
上海东郊市政绿化有限公司
唐丰路358号
90.8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详见招标文件
120日历天
张新燕
绿化林业中级工程师、证书编号:13C8Z0009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红梅,顾晓玲,王佳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标准收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6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标办法打分,推荐得分排名第一的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地      址:张江路576号        
联系方式:021-687733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上咨协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59号百联置业大厦13楼        
联系方式:510881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诚喆 
电         话:51088123         

       附件信息:

包1分包意向协议413.4K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5M
采购文件附件:

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工程.pdf1.0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4-23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东郊市政绿化有限公司

附表六:拟分包项目一览表序号拟分包内容拟分包金额或比例拟分包单位名称拟分包单位资质情况说明1.景观安防与监控工程27.5万元上海嘉彬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2.3.4.……注:1、附分包单位相关证书复印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的(项目名称)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上海东郊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人,营业收入为1324万元,资产总额为757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相应责任。上海东郊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盖章):2025年04月21日天期:2注: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供应商填写的所属行业应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声明函内容应填写完整,若有缺漏按无效响应处理。(第3条情况除外)5.如为联合体,此附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6.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成交公告将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5.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的(项目名称)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嘉彬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1246.6134万元,资产总额为1433.509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嘉彬计算机信息楼保大限公司息技日期:2025年04月1注: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供应商填写的所属行业应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声明函内容应填写完整,若有缺漏按无效响应处理。(第3条情况除外)5.如为联合体,此附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6.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成交公告将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JZCLJSXM2025Y1059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咨协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4月2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JZCLJSXM2025Y1059项目名称: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预算编号:1524-W12514440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900,000.00元最高限价(元):3,686,845.00元采购需求:口袋公园建设(建设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包名称: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3,900,000.00元简要规则描述:在张江镇52-04东侧地块实施口袋公园建设,面积约6152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绿化种植、新增景观小品以及其它配套附属设施等相关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项目施工图纸)。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要求:施工工期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本项目(否)联合体投标。不允许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采购活动);(4)其他资格要求: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拟派人员配备要求:人员配备要求(人)岗位、数量、资格要求5*园林项目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中级及以上园林绿化工(班组负责人)1人。说明:1)上述人员配备要求系最低配备要求;对于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供应商可根据项目情况,在以上人员配备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等人数;2)*岗位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项目,须具有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电子信息卡,且无在建项目记录;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园林专业是指:园林(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绿化林业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环境艺术、风景旅游等专业;(5)业绩要求:无;(6)其他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4月8日2025-04-08至2025年4月15日2025-04-15,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2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纸质响应文件: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59号(百联置业大厦)13楼(具体会议室详见当天指示)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4月2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59号(百联置业大厦)13楼(具体会议室详见当天指示)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已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链接:https://www.zfcg.sh.gov.cn/site/detail?parentId=137027&articleId=I30mwg2ATGrhXaqpkXPtZQ==&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5.05f183c0edcc11ef865fe5ee46dbd6cb。2.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本公司不提供上网网络(WIFI),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备用纸质响应文件前来参加磋商,另请自带无线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3.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576号联系方式:1381757037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上咨协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59号百联置业大厦13楼联系方式:5108812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葛诚喆电话:1391776679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576号联系人:顾晓玲电话:13817570375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上咨协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59号百联置业大厦13楼联系人:葛诚喆电话:13917766791电子邮件:605221226@QQ.COM1.1.4项目名称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1.1.5建设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1.6建设规模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7项目相关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上海灏一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勘察单位/监理单位/1.2.1建设资金来源财力资金1.2.2项目出资比例100%财力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工程范围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一年中苗木成活率100%,并且长势良好。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上咨协实工程顾问siccXieshiEngineeringConsultant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1.4.1(1)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施工的条件资质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4.1(2)项目负责人资格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4.1(3)业绩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4.1(4)其他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口接受,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1.9.1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口组织,集合时间:/集合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取得磋商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响应时一并考虑。供应商一旦成交,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不合理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并对踏勘现场后做出的判断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注: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2025年4月15日上午09:00时之前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号码:021-51088123),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http://www.zfcg.sh.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自行网上下载。1.11分包口不允许分包(合同非主体部分)允许分包(合同非主体部分):分包具体内容和金额:8分包内容分包金额(万元)资质要求景观安防与监控工程27.5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2.1.1(9)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无一份,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无■有,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686845元。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90日历天。■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本项目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万元磋商保证金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开户银行:账户:账号:注:请各供应商扫描以下二维码登记保证金缴纳信息,无须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换取收据。保证金信息二维码:/另外: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的缴纳登记,且应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系统上确认。3.1.3响应文件电子版3.2.1最高限价3.2.2报价3.4.1响应文件有效期3.5.1磋商保证金上咨协实工程顾问SiccXieshiEngineeringConsultant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3.6.2类似项目定义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年份要求:近三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供应商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年份要求:近三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供应商信誉的年份要求年份要求:近三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3.7.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本(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说明:若有多个标段,应按标段单独编制装订。口可编制在同一本响应文件中,但响应内容应按标段独立编制。共性内容可不重复,但应在各标段都适用的内容前标明“以下内容适用于标段*、标段*”。4.2.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4-2114:00:004.2.2磋商地点(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现场磋商: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59号百联置业大厦13楼会议室(具体会议室详见当天指示)口远程磋商,磋商平台:4.2.3是否退还纸质响应文件否口是5.1.1供应商代表磋商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5.1.2供应商出席磋商时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样品本工程无需提交主要材料样品。口本工程需要提交主要材料样品:(1)提交样品时间:/(2)提交样品地点:/(3)提交样品种类:/(4)提交样品包装要求:5.1.2供应商出席磋商时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样品(5)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供检测报告:/无需附检测报告。口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内容: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送达样品及检测报告(如要求),未按上述要求及时送达的样品不予接收,评审时对应的分值扣除。供应商应在本工程成交公告发布后第10至30天(日历天)内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将视作供应商放弃样品处置权,无主样品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自行处理。6.1.1磋商小组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7.1.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口是7.3.1履约担保不提供口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7.4.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口总价合同口其他:7.5.3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政策功能(1)中小企业:1)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建筑业。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9.1政策功能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6)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7)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10)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供应商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若成交,供货时须附上3C产品认证证书。9.2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要求供应商应提供下列材料,以证明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9.2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要求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委托授权人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3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1.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2.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拟派人员配备要求不得低于本类型项目对人员数量配备的最低要求;3.项目负责人具备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电子信息卡、无在建项目承诺。9.3代理服务费等费用□响应总价包含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金额为:元。■响应总价不包含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9.4图纸下载链接链接:提取码:电子磋商特别提醒1注册登记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在云采1注册登记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入库并获得账号和密码。2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的更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公告、磋商文件进行更正,更正文件应在云采交易平台上公告,并通过云采交易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3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云采交易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投标客户端中采用PDF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磋商文件有关格式。(3)响应文件须先以WORD编辑器编辑,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好内容后转换为PDF文件。此PDF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工具抽取目录。WPS转PDF格式的文档,在WPSOffice软件中,先点击左上角“文件”,选择“另存为”,并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文件格式”,点击“保存”,生成PDF文件。Word转PDF格式的文档,先点击左上角“文件”,再点击“导出”、“创建PDF/XPS”,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文件格式”,点击“发布”,生成PDF文件(如第一次使用Office软件生成带目录结构文件,需在发布前点击“选项”,并勾选“创建书签时使用”)。(4)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供应商和云采交易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再经过云采交易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磋3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4网上响应(1)登入投标客户端: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2)填写网上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3)完成响应:待检查进度变为100%后,点击“生成电子加密标书”输入CA密码生成电子加密标书,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书”将加密标书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5响应文件签收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磋商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若项目未到达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可对已完成上传响应文件的项目进行“撤回”,如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回”操作。6响应截止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磋商截止时间后云采交易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首次响应文件。7磋商(1)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在完成网上响应文件提交后,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磋商会议。(2)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采交易平台参加磋商。7磋商☆(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若发生影响正常磋商的系统故障,磋商时间将另行公告或通知。8响应文件解密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磋商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云采交易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解密的操作时长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9其他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云采交易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云采交易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云采交易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若参加本项目,即视为同意上述免责内容。10云采交易平台获取帮助提供工作日9:00-17:00的热线咨询服务服务热线:95763。供应商须知正文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7项目相关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联合体成交的项目,在成交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8)与本标段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18)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知识产权和保密1.6.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6.2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1.11.分包1.11.1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1.11.2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对本章第1.11.1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成交供应商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拟分包项目一览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1.12偏离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1.13同义词语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响应文件格式;(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2.2.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2.3.3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5)供应商基本资料;(6)其他。3.1.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3.2.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报价。3.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3.3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关响应内容。3.4响应文件有效期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4.2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5磋商保证金3.5.1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3.5.2供应商未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5.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5.4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3.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的;(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3.6供应商基本资料3.6.1具体要求见第八章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3.6.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和“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供应商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和“供应商信誉的年份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3.7.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7.2响应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3.7.3当“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与提交的备用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备用纸质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响应文件提交4.1响应文件的录入和上传4.1.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4.1.2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4.1.3检查完成后,供应商须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上传,并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4.1.4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供应商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4.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4.2.1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解密。4.2.2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是否退还纸质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及撤销4.3.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4.3.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4.3.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4.3.4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5.磋商5.1磋商准备5.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须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出席。磋商供应商代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2供应商出席磋商时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样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不得进行磋商;采购人将重新采购。5.2磋商程序5.2.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将组织供应商网上解密,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携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5.2.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5.2.3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5.2.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5.2.5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5.2.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5.2.7供应商需要登陆云采交易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后报价的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5.2.8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按首次报价金额再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5.3磋商工作5.3.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5.3.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5.3.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3.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5.3.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3.6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5.4最后报价5.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5.4.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4.3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4)曾因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6.3.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7.成交和公告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7.2.确定成交供应商7.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7.2.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7.2.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7.2.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7.2.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成交公告内容应包含竞争性磋商小组的推荐理由;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工程项目主要标的信息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等内容。7.2.6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未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7.2.7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7.4.3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5.质疑与投诉7.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5.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7.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7.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7.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7.5.6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7.5.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7.6.终止采购7.6.1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7.6.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由报送本级财政部门。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其他注意事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一、总则依据《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5分)+技术文件得分(7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3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得分。二、确定入围供应商全部入围。三、资格审查(一)供应商应符合国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满足以下要求的:(1)供应商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均属于中小企业,并按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要求填写完整《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1)/3)规定所属的行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2)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且有效;(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2款);(4)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且承诺目前无承担其他在建项目,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5)响应文件中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的保持一致;(如有)(6)供应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拟派人员配备要求不得低于本类型项目对人员数量配备的最低要求;(7)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供应商信用信息应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在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日前一年内供应商不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号)附件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失信违法行为,相关失信违法行为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查询并打印结果留存。若供应商列入失信违法行为,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四、符合性审查(一)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本项指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一、商务文件中的规定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二)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未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2.工期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3.质量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4.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与供应商CA证书上的被授权人保持一致;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6.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保持一致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7.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8.其他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条款(标☆条款,如有)。(三)供应商不存在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四)报价未出现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五、报价合理性判断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最后报价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一)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三)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四)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磋商小组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六、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1.技术文件评审(40分—85分),评审内容如下:1)主要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法;(14-30分)供应商施工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符合施工规范要求。2)保证施工质量的主要技术措施以及预防施工质量通病的措施;(7-12分)供应商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措施,各施工工序质检手段和预防施工质量通病的措施是否合理。3)保证工程安全、文明的主要技术措施;(5-10分)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与施工实际情况符合程度。4)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及保证措施;(5-10分)供应商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总进度及计划工期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力。5)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用量情况;(5-8分)供应商总体平面布置是否合理,主要施工机械和设备和劳动力是否安排到位且合理。6)养护措施;(3-6分)供应商保证本工程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在竣工验收、移交验收时达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G/TJ08-701-2020的要求所采取的养护措施。7)项目负责人承诺情况;(0-1分)项目负责人每周到场工作五天承诺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8)近三年类似业绩情况,每提供1份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满分4分(提供自身签订类似项目合同,有效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的合同页和签字盖章页扫描件)(0分至4分);9)磋商现场答辩情况(1分至4分)。2.商务文件评审(权重为15分),评审内容如下:(1)报价得分供应商报价得分=(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最终最低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10;(2)施工工期(2分):供应商自报施工工期相应的违约责任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分,自报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3)工程质量(2分):供应商自报工程质量相应的违约责任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分,自报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4)渣土垃圾(1分):凡响应文件作出有关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并承诺若违约,采购人将有权从成交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少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的,得1分;若违约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总价的具体费率低于1%的,或响应文件中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未作出承诺的,供应商该项不得分。承诺须在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52-04东侧地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工程内容:在张江镇52-04东侧地块实施口袋公园建设,面积约6152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绿化种植、新增景观小品以及其它配套附属设施等相关工程。资金来源:财力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发包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最终版施工图纸范围内施工。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按照国家现行城市园林绿化及上海市相关质量规范要求,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一年中苗木成活率100%,并且长势良好。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暂定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最终价格以审计价格为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60%时,工程量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款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工程审计结束后,待公园成功纳入上海口袋公园名录,接收单位同意接收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款项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4)保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两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三十天内付清(无息),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因此减免承包人未满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5)为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及农民工工资的权利。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注:本合同为网签版施工合同仅确认了施工总价及付款周期方式,需签订详细的线下补充协议及专用条款详见附件。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G/TJ08-701-2020)、《园林绿化养护标准》(DG/TJ08-19-2023)。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图纸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简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5.4.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5.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项目经理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发包方认为承包方项目经理不称职的,可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7.发包方工作7.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7.3.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承包方工作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开工及延期开工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11.暂停施工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96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96小时内给予答复。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工期延误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因承包方违约导致发包方未能按约支付的除外);(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就是否同意工期顺延给予答复。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13.工程竣工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可以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前,承包方已经实地勘察工程现场并对现场有了充分了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承诺不会以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需要对土壤进行改良,而要求发包方增加相应的费用。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96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48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重新检验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工程试车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96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48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五、安全及文明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9.2.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20.安全防护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3)其他计价方式。23.工程预付款除非双方对付款方式另有约定,本工程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工程量的确认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已存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 景观安防与监控工程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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