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规划工程 水利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2025)



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481-LCGL-C2025-0030

二、项目名称: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
91320481MA1XJ5N02M
溧阳市天目湖镇湖滨华庭20幢318室
84.67(均分制)
1481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工程
施工范围:根据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主要建设内容为拆建退洪闸、新建退洪闸、疏通排水渠道、拆建(除)阻水建筑物及增高部分渠顶高程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60日历天
项目经理:刘友谊
执业证书信息:苏232212130626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毛玉芳、陶阿林、葛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及苏价服【2014】383号计取,共计189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购人为“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
项目法人为“社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溧阳市南大街135号
联系人:狄先生
联系电话:0519-875211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立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溧阳市古县街道奥体大道3001号贝桥嘉苑36幢101室2层-2
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0519-879256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女士
电话:0519-87925608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JSZC-320481-LCGL-C2025-0030采购文件.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工程

品目
其他水利工程施工

采购单位
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

行政区域
溧阳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27日 14:22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毛玉芳,葛珍,陶阿林

总成交金额
¥148.1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丁玲

项目联系电话
0519-87925608

采购单位
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溧阳市南大街13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862692506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立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溧阳市古县街道奥体大道3001号贝桥嘉苑36幢101室2层-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丁玲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承担的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承接。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单位名称)的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8人,营业收入为14440万元,资产总额为10918万元,属于1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常州加尔达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20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项目名称: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工程项目编号:JSZC-320481-LCGL-C2025-0030采购人: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项目法人:社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立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7第四章采购需求29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2第一章磋商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481-LCGL-C2025-00302.项目名称: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49.38万元、最高限价:149.38万元5.采购需求:根据社渚镇周城集镇防洪规划,主要建设内容为拆建退洪闸、新建退洪闸、疏通排水渠道、拆建(除)阻水建筑物及增高部分渠顶高程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注:本项目采购人为“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项目法人为“社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履行项目法人职责。6.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下列情形:1.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承担的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承接。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2)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3)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同时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须是投标申请人本单位在册人员,目前无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在建。投标人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投标人出具承诺并加盖公章,时间为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以后)。拟投标的一级建造师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要求。关于无在建工程界定,具体参照《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招标文件审查等有关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水基[2016]17号)执行:项目经理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附在投标文件中),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b.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c.通过合同完工验收。d.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e.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注:①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施工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②上述a、b、d、e四种情形需提供在由在建工程发包方出具的有关工程实际情况的证明以及同意拟任项目经理参加本次投标的证明,如属于上述c种情况即工程已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则仅需提供承诺函即可。③认定有关人员的无在建工程资格条件时,即使在建工程实际情况已经符合上述a、b、d、e情形之一,但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情形的符合要求的全部证明材料的,均做否决投标处理,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2.地点:苏采云3.方式:供应商完成注册并办理CA证书后登录“苏采云”系统,在线自行下载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2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供应商登录“苏采云”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五、开启时间:2025年4月2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苏采云”系统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519-85588210CA认证证书办理(可邮寄)联系电话0519-855881202.1办理CA认证证书供应商登录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并查阅“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CA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下载相关操作手册、操作视频等,查阅后进行自助注册。2.3控件、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CA及签章控件驱动”下载相关控件和客户端。2.4获取电子磋商文件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苏采云”获取电子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苏采云”获取磋商文件的响应无效。2.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2.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在“苏采云”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电子开标供应商使用CA认证证书登录“苏采云”进行电子化不见面开标。2.8注意事项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当使用“验证CA”功能验证本地计算机的控件环境是否正常,并且在开标、评审过程中不可随意更换计算机,必须使用验证成功的计算机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相应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根据《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成交(成交)通知书或成交(成交)合同,为成交(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该文件相关内容或者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融资平台栏目。4.本项目采购人为“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项目法人为“社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地址: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135号联系方式:0519-8752112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立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溧阳市古县街道奥体大道3001号贝桥嘉苑36幢101室2层-2联系方式:0519-8792560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袁女士电话:0519-8792560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供应商须知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11.1磋商保证金免收11.2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价的10%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60日历天。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江苏立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9-87925608;通讯地址:溧阳市古县街道奥体大道3001号贝桥嘉苑36幢101室2层-2。25代理费收费对象: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及苏价服【2014】383号计取。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11.1磋商保证金免收11.2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价的10%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60日历天。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江苏立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9-87925608;通讯地址:溧阳市古县街道奥体大道3001号贝桥嘉苑36幢101室2层-2。25代理费收费对象: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及苏价服【2014】383号计取。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磋商邀请》。12.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1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适用。42.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21.1.1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42.22.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23.3.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24.4.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磋商邀请》。42.25.5.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26.6.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不适用。44.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本项目不适用。45.5正版软件本项目不适用。46.6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本项目不适用。47.7绿色采购政策47.71.1.1绿色数据中心政策本项目不适用。47.72.2.2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本项目要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方案》(常财购〔2023〕18号)总体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47.73.3.3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本项目要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若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载明低VOCs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等,以体现优先采购。5响应费用51.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1章磋商邀请第2章供应商须知第3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章采购需求第5章合同草案条款第6章响应文件格式6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以发布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21.1.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02.22.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终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根据江苏省和常州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免收保证金。12响应有效期121.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1本项目使用“苏采云”。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苏采云”。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模式,使用“苏采云”在线进行解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173.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4.4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75.5供应商须在开标前使用“验证CA”功能验证本地计算机的控件环境是否正常,并且在解密、评审过程中不可随意更换计算机,必须使用验证成功的计算机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相应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本地计算机要求安装摄像头、麦克风和音箱,保持网络通畅。176.6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的方式,在解密、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要保持操作计算机前有相关责任人值守,及时对于系统或者磋商小组发出的指令和要求进行响应操作。如果因为无人值守造成不能及时回应系统或者磋商小组指令和要求从而导致影响开标、评审结果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177.7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苏采云”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代理机构可以延缓或者暂停采购活动,情况严重的可以终止采购活动:178.81)平台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平台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平台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平台系统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不见面交易采购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应当终止本次项目,重新组织采购。18磋商小组181.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2评审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1.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1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13.3.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21.14.4.4平台系统出现序号17.7的所述情形,情况严重且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23签订合同2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1询问241.11.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1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2质疑242.21.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2.2.2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以及相关部分(第四章、第五章以及供应商资格要求)由采购人负责制定和管理,对该部分内容有询问或者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书面提出,由采购人负责接收和回复。242.23.3.3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下载网址:http://gks.mof.gov.cn/ztztz/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242.24.4.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25.5.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磋商邀请》1-1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查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磋商邀请》2-1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参与磋商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常州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磋商邀请》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2)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3)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同时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须是投标申请人本单位在册人员,目前无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在建。投标人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投标人出具承诺并加盖公章,时间为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以后)。拟投标的一级建造师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要求。关于无在建工程界定,具体参照《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招标文件审查等有关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水基[2016]17号)执行:项目经理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 续后(附在投标文件中),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b.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c.通过合同完工验收。d.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e.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注:①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施工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②上述 a、b、d、e四种情形需提供在由在建工程发包方出具的有关工程实际情况的证明以及同意拟任项目经理参加本次投标的证明,如属于上述c种情况即工程已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则仅需提供承诺函即可。③认定有关人员的无在建工程资格条件时,即使在建工程实际情况已经符合上述a、b、d、e情形之一,但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情形的符合要求的全部证明材料的,均做否决投标处理,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文件)14.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2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3响应报价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及控制单价;4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6签署、加盖公章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加盖公章的;7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8★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9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0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11公平竞争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2串通响应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响应管理办法》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提交或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3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4工程量清单未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或运算定义等;未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不可竞争费用的;15最终报价供应商最终报价未高于首次报价的;16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终报价2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3.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苏采云”系统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5.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6.6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7.7本项目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报价作为首次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苏采云”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28.8成交人的最终报价即为成交价。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须提交最终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最终报价的单价不得超过控制单价。29.9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10.10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11.1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终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1最终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终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2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21.1.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2.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23.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终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24.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25.5.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2.26.6.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终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终报价的;44.4如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6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7最终报价高于首次报价的。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价格分1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报价)×分值。此处最终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最终报价,详见第三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二主观分802.1施工总平面方案12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1)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高的,得12分;2)施工总平面布置较合理、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较高的,得10分;3)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的,得8分;4)施工总平面布置基本合理、方案基本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的,得6分;5)施工总平面布置一般、方案一般的,得4分;6)施工总平面布置简单、方案粗略、无可行性的得2分;7)不提供不得分。2.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12主要工期进度控制点和工序编排的合理性(要有横道图或网络图)。1)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合理、完整、可行性高的,得12分;2)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较合理、较完整、可行性较高的,得10分;3)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合理、完整、具有可行性的,得8分;4)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基本完整、基本具有可行性的,得6分;5)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一般,可行性较差的,得4分;6)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简单、不完整、无可行性的,得2分;7)不提供不得分。2.3项目人员及施工机具配置10现场项目部人员配置科学、合理、齐全,组织严谨;劳动力配备齐全,机械配置科学合理、适用,材料投入计划和进退场计划具体,及时、可行的。1)人员配置齐全、科学、合理,组织机构严谨,劳动力分配合理,施工机具配备科学合理的,得10分;2)人员配置齐全、较科学、较合理、组织机构较严谨,劳动力分配较合理,施工机具配备较科学合理的,得8分;3)人员配置基本合理、组织机构基本严谨,劳动力分配基本合理,施工机具配备基本科学合理的,得6分;4)人员配置齐全、组织机构一般,劳动力分配一般,施工机具配备一般的,得4分;5)人员配置简单、组织机构粗略,劳动力分配、施工机具配备简单的,得2分;6)不提供不得分。2.4重点、难点分析12供应商需进行现场踏勘,针对本项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提出具体施工方案,要求方案科学,合理,详细有可操作性。1)方案完全科学合理,详细、完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得12分;2)方案科学合理,详细、可操作性较高的得10分;3)方案较科学合理,较详细、较有可操作的得8分;4)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基本详细、基本可操作的得6分;5)方案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4分;6)方案描述简单,无操作性的得2分;7)不提供不得分。2.5质量保证措施12质量保证措施(含质保体系、技术保证、材料保证等),科学合理、措施可靠、全面可行、针对性强的。1)质量保证体系内容详尽、措施齐全、可行性高的,得12分;2)质量保证体系内容较详尽、措施较齐全、可行性较高的,得10分;3)质量保证体系内容详尽、措施齐全,可行的,得8分;4)质量保证体系内容基本详尽、措施基本齐全,基本可行的,得6分;5)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一般的,得4分;6)质量保证体系内容简单、措施无可行性的得2分;7)不提供不得分。2.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健全性,安全生产隐患分析全面及保障措施落实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评价。1)安全生产体系健全、安全隐患分析全面、措施落实非常到位的,得12分;2)安全生产体系较健全、安全隐患分析较全面、措施落实较到位的,得10分;3)安全生产体系健全、安全隐患分析全面、措施落实到位的,得8分;4)安全生产体系基本健全、安全隐患分析基本全面、措施落实基本到位的,得6分;5)安全生产体系一般、安全隐患分析缺乏、措施落实情况一般的,得4分;6)安全生产体系描述简单、安全隐患分析简单、措施落实较不到位的,得2分7)不提供不得分。2.7环境保护措施10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合理可行。1)措施描述详尽、全面、可行性高的,得10分;2)措施描述较详细、较全面、可行性较高的,得8分;3)措施描述基本全面、措施基本可行的,得6分;4)措施描述一般、措施可行性较低的,得4分;5)措施描述简单、措施基本无可行性的,得2分;6)不提供不得分。三客观分103.1项目组成员2人员配备齐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质检(量)员等)得2分;须提供相应证书和《参加本项目人员一览表》,不提供不得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和《参加本项目人员一览表》,职称证书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期社保证明(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返聘合同),不提供不得分。2拟派项目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水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须提供相应证书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6拟派项目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有1人得3分;本项最高6分。须提供相应证书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合计100注:1、证明材料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提供,磋商小组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相关证明材料的全面性、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2、以上所需资料均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投标供应商涉嫌资料造假等,采购人将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4章采购需求1、采购标的主要建设内容:1、拆建退洪闸1座,2孔,配套2.0m×1.5m暗杆式铸铁闸门2扇;2、拆除原失效节制闸1座,3孔,拆除闸门及启闭机墩;3、望婆桥两侧泄洪口破损维修;4、新建退洪闸1座,2孔,配套3.0m×1.0m暗杆式铸铁闸门2扇;5、S239桥涵清杂疏通1处;6、景和苑小区至周城河的排水涵疏通长约200米;7、景和苑小区段西干渠渠堤土方加高约50cm长约360米,新建碎石渠顶道路长约180米;8、下庄支渠村基段护砌长约200米,新建C30素砼挡墙。2、商务要求1.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溧阳市2.★工期要求:60日历天3.付款条件1)签订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提交监理签发的合同工程开工批复后,支付施工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10%为预付款(含首月农民工工资和50%的安全文明措施费)。2)工程进度款采用月进度款支付办法,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支付金额为确认工程量金额的80%(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的10%之后开始扣回,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后续每完成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60%时,预付款全部扣完),其中:90%拨付至工程款专用账户,10%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完工验收后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3%的质量担保或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0%;竣工验收后付清余款。4.合同签订前需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投标保函或综合保险保函(合同签订前必须递交)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5.本工程保修的范围为施工合同全部内容,保修期限1年(房屋建筑等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时间超过1年的除外),在保修期内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3、技术要求★1)质量要求:合格。★2)供应商必须为本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名,投标时须提供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3)绿色建材要求本项目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涉及使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成交供应商须全部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并在材料进场时提供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绿色建材检测报告或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4)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本项目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若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成交供应商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并在材料进场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5)本项目控制价为149.38万元,其中暂列金额126000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且不得超过控制单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6)其他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要求,采购人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本项目采购人为“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项目法人为“社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响应文件;(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注册证号:,资格证号:,身份证号:。5.承包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资格证号:,身份证号:。6.专职安全员:,资格证号:,身份证号:。7.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付款方式:1)签订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提交监理签发的合同工程开工批复后,支付施工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10%为预付款(含首月农民工工资和50%的安全文明措施费)。2)工程进度款采用月进度款支付办法,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支付金额为确认工程量金额的80%(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的10%之后开始扣回,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后续每完成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60%时,预付款全部扣完),其中:90%拨付至工程款专用账户,10%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完工验收后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3%的质量担保或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0%;竣工验收后付清余款。4.合同签订前需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投标保函或综合保险保函(合同签订前必须递交)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10.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11.为保证专款专用,承包人需无条件提供本工程资金总账供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查询。12.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结果为准。13.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人(盖章):发包人(盖章):承包人(乙方)(盖章): 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 社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开户行: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账号:账号: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编:213300邮编:213300邮编:地址: 溧阳市南大街135号地址:地址: 第1节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略)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溧阳市水利管理中心。项目法人:社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4项目经理:。1.1.2.6监理人:/。1.1.4.3工期:日历天。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1)本合同条款中所附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仅供参考,发包人可以修改和调整(2)在合同签订后14天之内,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满意的履约担保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主要结构施工图应在该项目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其余图纸分批提供。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不少于4份。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社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占地,范围见招标图纸,在承包人进场前由监理人组织交接。临时施工道路,堆场、机械、设备占地、生活等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解决,发包人协助,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由承包人支付。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堆场,但必须满足相关规定。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但办理相应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不管通用合同条款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利(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施工图纸的变更、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利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4监理人的指示3.4.4承包人除应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指示外,特殊情况下亦应服从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同时发包人应将发出的指示告知监理人。3.5商定或确定3.5.1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如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21条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1)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除劳务以外,上述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招标人另行招标的除外)须承包人自备或自行采购。(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组织各类奖项评审前(若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发包人组织工程各类整修、出新,若需承包人配合实施,承包人需满足发包人要求,但费用由发包人支出。4.1.7增加: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管线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等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如施工需要对原有道路改线或与原有道路相交、对原有航道通行影响的,承包人应负责与交警、路政、海事、航政、城市建设与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费用、交通管制维护设施费用等,一并包含在合同价内。原有道路因工程施工需临时改线的,改线后道路的通行能力与道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道路。对于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档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它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并配备交通指挥人员,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施工现场应设置交通警示警告标志、洗车池等。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码头等供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监理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2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如:由此而引起的局部临时停工等造成的费用增加)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9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即使工程已经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因实际需要承包人继续照管的,可以另行合同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费用。4.1.10其他义务(1)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如档案、消防、评审、审计、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第三方检测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并承担各自的费用。(2)承包人应配合(仅限于现场)发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创优活动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的科研试验和各类观测试验。(3)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工程档案,建设合格的工地档案室,并确保必要的人员、资金投入,须设立专职档案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确保工程档案整理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得更换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5套(1套原件,3套复印件,1套电子文档)给发包人,竣工图需移交原件6套(纸质竣工图5套,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与档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4)本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按合格工地的建设目标,编制相关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批准搭建的临时设施等不予计量支付。施工单位承诺按照文明工地要求,业主将对施工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对于现场野蛮施工(不戴安全帽、用电私拉乱接、生活区脏乱差、施工扬尘严重、特殊工种无证上岗、野蛮吊装等)每发现一次,按照20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5)承包人违反城市长效管理要求,每扣分1次,须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6)本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如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立即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追究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7)承包人须依法与劳动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为便于管理,施工人员宜统一着工装,按工种分色配戴安全帽。项目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应挂牌上岗,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必须着与其他人员有明显区别的工装上岗。(8)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9)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资金安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10)按照《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苏水办基〔2020〕13号),发包人将每笔工程进度款的20%划拨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如遇当月划拨总额与当月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不符时,由承包人核定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按照最终确定的比例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款支付周期、农民工专户资金支付等情况,按月申请农民工工资。经发包人和监理核实后,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付。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且承包人未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退还。承包人不得违反规定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若因此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每上访一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承包人愿意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各类预案等工作。(12)配合工程竣工后各类审计、评审、报奖等各类工作。(13)承担本工程由承包人承担的检验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现有交通(陆上、水上)、水利等设施及附近建筑物产生影响,如确需影响,需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5)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范围内可能涉及到的半幅施工半幅通车的桥梁、国省干线桥、高速公路桥、铁路桥及其他工程建筑物安全、结构稳定等编制专项方案并加强监测,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因征地拆迁和设计变更影响,承包人应因时制宜及时对施工组织和生产要素(工、料、机等)作好调整安排,避免造成停工停机损失。若承包人未及时做好妥善调整和安排,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和补偿。(17)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国家或相关行业颁发新的标准、规范,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合同价格不因此发生调整。(18)工程检查、验收时,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工程检查、验收所必需的条件如船舶、测量仪器设备等,此部分工作作为承包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9)承包人应在获得发包人以及原有堤防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拆除原有堤防。(20)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临时占地的附着物拆除清理并恢复到原有自然状况、复耕等费用含在相关报价中,不单独计量。(21)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投入足够的专业班组及设备设施,以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工程。(22)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即:项目经理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5天、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他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5天、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上述人员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2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列的项目部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包人属于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24)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7天向监理、项目管理、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监理、项目管理、发包人在3天内予以回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经各方确认后,承包人应于2天内向各方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2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噪音管理等:承包人自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施工噪音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产生的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垃圾管理:承包人自行办理垃圾弃置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道路占用:承包人办理占用手续,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管理由承包人负责;(2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省、市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要求安全文明施工且施工人员进场必须规范着装(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禁止在非规定地点吸烟、大小便、倒垃圾,违者按施工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制度承担违约金。(27)施工工地及靠近村庄等位置围档:有条件进行封闭施工的,须采用围挡封闭;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并在护栏上采用反光标志,确保夜间行人、车辆安全。围挡护栏应经常清洗,破损的应及时更新。交通方案须经交管部门论证认可并保证交通顺畅。相关费用已考虑在合同价中。(28)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影响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保持路面清洁,车辆出入场内场外道路,均应设专人进行路面保洁;渣土车辆在出入市政道路前必须进行冲洗,避免带泥作业和沿路撒泼滴漏等。承包人负责与交警、城管、市政等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线路、道板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散汽车、行人交通,其相应手续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9)承包人有责任做好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必须负责修复,若造成恶劣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承包人应围绕各工期目标组织足够人员、机械设备,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本工程最终目标的实现,施工中加强与周边相关施工项目的协调,应服从发包人、监理统一协调。(30)如遇中考、高考或其他市重大活动或发包人需要的特别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无条件服从,并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给予相应的顺延。(31)承包人应与其他专业承包队伍的施工、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的供货做好管理、协调、配合工作。承包人必须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并明确各专业施工单位、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在各区各层各部位的进场施工、供货时间,在经监理、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安排各专业施工单位、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场施工、供货。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或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行施工、供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2)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已存在、或潜在的对本项目已完工的隐蔽工程的破坏因素,承包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本项目已完工程遭到破坏。同时,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他市政公用管线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且承包人及施工人员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本项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他市政公用管线,否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因发包人未提供相关资料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不承担责任。(33)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规划放线、验线工作,并做好点位引测及保护工作。(34)现场施工条件和情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机械设备布置和防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随意取土、弃土;承包人应配合其他专业承包人工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和监理的协调,为专业发包的工程提供总包管理及配合;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包括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并给专业承包人提供配合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工程竣工时清理现场,若因工程现场施工进度及要求需拆除现场临时设施,包括机械设备、材料等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满足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和时间节点要求。(3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问题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服从,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若未按发包人要求,违反上述约定,每次由承包人承担5万元违约金。(3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每次由承包人承担5万元违约金。(3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缮。(3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参建各方共同制定并确认的现场管理制度。4.2履约担保担保的形式和金额:网上银行汇款、电汇、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10%。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时应向承包人提供中标合同金额×10%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在完工结算完成后退还。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退还,承包人收到履约担保时应同时向发包人递交审定价3%质保金担保(形式:网上银行汇款、电汇、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质保金担保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退还。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负责考勤,每查到一次不在岗承担违约金1000元。发包人及监理召开例会时,项目经理必须参加,不参加例会,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5.材料和工程设备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程设备。但材料与设备的采购需经发包人同意。5.5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7天向监理人申报相关资料,监理人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批。(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采购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本,并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初检。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2)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但须得到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人的认可。未经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人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用于本工程。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下力方式。(3)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人对材料供应商的决定或认可并不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工期的责任,也不解除承包人对材料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如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过材料(设备)表示怀疑时有权随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材料及与封样不符的材料由监理标识后,三天内运出场外。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和不符材料,过期不处理的不合格材料和不符材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5)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卸力指定位置后,由设计方、发包人、监理方及承包人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保证所供材料达到设计方、发包人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发包人立即退货并对退货部分不予支付任何款项。(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使用代用材料对本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的影响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项目管理、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代用材料的质量和使用代用材料引起的不良结果的责任。(7)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材料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进行使用,严禁擅自更改,若发现有材料品种、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上述要求,或采用假冒伪劣产品,每一项承担违约金1万元,并要求无条件更换,同时承担相关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8)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保留甲供、甲定乙供(或另行专业分包)的权力。(9)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发包人、监理人、使用人同意,以不降低工程品质为前提,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价格不予调整。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7.交通运输7.3场外交通应考虑实际施工情况,场内、场外等临时用道路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承包人应加强车辆管理,严禁使用无证、报废车辆上路,严禁超载运输,遵守当地交通规则,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费用。(2)承包人所用车辆载重应符合所经道路要求,严禁超载;对农村机耕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限载,凡因承包人载重车辆导致的道路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发包人有权根据交通部门提供的修复预算从承包的合同款项中优先扣除,直至修复验收合格。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外围(不受施工影响)埋设永久性水准测量标志,及加强监测,要求至少每三个月复测一次,并做好施工期保护,确保在工程移交时完好,并列入工程竣工移交范围。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扬尘控制。因扬尘问题被通报罚款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按规范要求执行。9.1.2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须针对周边情况做好防尘降噪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声、污水、扬尘管控、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承包人须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承担施工及场地内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根据需要负责施工现场围护、看守和护卫等,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安全用电及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无关单位车辆、人员出入工地。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14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内容目标,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一个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承包人应予以配合。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进驻现场后,应与当地***门联系协商,在现场联合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或项目经理部成立警卫室,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3.3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0.1.1承包人在开工后7天内报送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7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以确定合同进度计划,应配合上级主部门做好年度、月度、每周、每日计划进度报表的编报。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3天;(2)10级及以上台风经过本工程引起的灾害;(3)日气温超过37℃的高温大于10天;(4)日气温低于-8℃的高温大于10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2025年月日全部工程完工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监理工程师的超期服务费。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违约金是以合同总价的0.02%来计算;当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2%时,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或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采取赶工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监理工程师的超期服务费另行协商。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监理人有权认为本标段的进度过慢。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11.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7.7本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合格。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4通用合同条款14.1.4“水泥、钢材等”修改为“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水泥、钢材、黄砂、碎石、混凝土、预制构件等进场前必须经检测。”14.1.6通用合同条款14.1.6“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为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砂浆和回填土。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3.1变更的提出(1)变更的提出。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规划、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单位现场勘查,提出明确的书面变更方案报告。(2)变更的审批。未获得批准文件的任何变更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变更。15.3.2变更估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签署是否采纳变更报价的意见后报送业主、跟踪审计方进行审查、分别签署变更估计意见返回给承包方,各方的变更估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由业主召集各方共同商定结果,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的综合单价结算;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原投标书中类似项目价格组成同口径进行结算。投标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由承包人依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版《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应计价规范及文件编制综合单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信息指导除税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的确定以跟审单位询价各参建方确认后确定);根据上述要求编制综合单价并按承包人工程投标报价(扣除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对应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同比例优惠让利。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按照《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水基【2021】12号)文执行,商品砼参照执行。17.计量与支付17.1预付款:1)签订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提交监理签发的合同工程开工批复后,支付施工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10%为预付款(含首月农民工工资和50%的安全文明措施费)。2)工程进度款采用月进度款支付办法,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支付金额为确认工程量金额的80%(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的10%之后开始扣回,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后续每完成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60%时,预付款全部扣完),其中:90%拨付至工程款专用账户,10%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完工验收后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3%的质量担保或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0%;竣工验收后付清余款。对于争议较大的工程索赔等项目,经协商后在工程通过竣工审计后进行支付。17.3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苏水办基〔2020〕13号)、常住建规【2020】3号《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农民工工资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号)及常人社发〔2022〕5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17.4质量保证金17.4.1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并提供经监理人审核过的电子文档1份。17.7竣工审计17.7.1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颁发合同完工证书之日起。20.保险20.1工程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费率投标人自行调查测算,保额为工程中标合同价,保险期限为工程合同工期(其中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文及常政办发【2020】5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0.9‰缴纳工伤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按照《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保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常人社发〔2018〕132号)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工作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作保险。施工企业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发票,向建设单位申报费用。”20.3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和自身的情况自主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承包人投保与否,并不免除其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1)承包人应为其进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此项费用不单独列项,含在相应的单价中;(2)承包单位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期限为工程施工期。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21.不可抗力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若因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或缓建时,发包人只对已发生的工程量负责,根据已发生的工程量与中标人办理结算,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7)因承包人发生施工力量不足(尤其是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法按投标承诺履行职责或主要机械设备低于投标承诺水平)、施工进度滞后或施工质量低劣等违约现象,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无效后由监理人报请发包人批准,可终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减少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范围,对收回部分的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实施。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补充条款:25.1由于模板限制,若合同条款与补充条款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准。25.2本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如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立即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追究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25.3本工程合同条款一律以打印为准,手写或涂改无效。附件一:工程廉政合同(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名称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廉洁地进行,(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的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承、发包人双方共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二)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名称(编号):,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在工地现场设立廉政公示牌、举报箱、廉政宣传栏和举报电话等。(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方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各自内部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第二条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合法分包;不得在承包人处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四)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让承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超出合同以外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六)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得收受承包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七)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内和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八)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或其他委托理财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或授意承包人以其他违法违规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九)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第三条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一)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按照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求将承建的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财物。(三)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四)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超出承包合同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五)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得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六)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国内和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得为其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不得以其他违法违规形式,将有关财物给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七)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该工程的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设计变更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八)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由发包人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按省水利厅信用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对违纪违规行为,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督查单位(一)承、发包双方在接受本单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督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二)本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由督查单位主持,承、发包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个别访谈、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第六条本合同为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其有效期与工程合同一致。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承、发包双方各执壹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发 包 人 : (盖章)承 包 人 :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廉政合同(二)(监理人与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名称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廉洁地进行,监理合同名称(编号)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与施工合同名称(编号)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监理人、承包人双方共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二)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名称(编号)工程监理、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在工地现场设立廉政公示牌、举报箱、廉政宣传栏和举报电话等。(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方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各自内部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第二条监理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合法分包;不得在承包人处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超进度计量工程款;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签发施工图、设计变更、计量支付、验收意见。(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三)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让承包人报销应由监理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超出合同以外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五)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得收受承包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六)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内和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七)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或其他委托理财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或授意承包人以其他违法违规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八)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第三条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一)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财物。(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监理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三)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超出承包合同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四)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得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五)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国内和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得为其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不得以其他违法违规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六)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条款,不得与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按省水利厅信用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对违纪违规行为,由监理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按省水利厅信用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对违纪违规行为,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或监理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监督检查(一)监理人与承包人在接受本单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督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二)本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由督查单位主持,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个别访谈、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第六条本合同为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其有效期与工程合同一致。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承、发包双方各执壹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监理人: (盖章)承包人 :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廉政合同(三)(设计人与承包人)设计人:承包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名称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廉洁地进行,设计合同名称(编号)的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人”),与施工合同名称(编号)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设计人、承包人双方共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二)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名称(编号)工程设计、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方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各自内部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第二条设计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合法分包;不得在承包人处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签发设计变更意见;不得受承包人影响违反规定出具设计变更或同意重大施工方案调整。(二)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三)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让承包人报销应由设计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四)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超出合同以外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五)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得收受承包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六)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内和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七)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或其他委托理财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或授意承包人以其他违法违规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八)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第三条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一)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财物。(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设计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三)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超出承包合同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四)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得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五)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国内和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得为其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不得以其他违法违规形式,将有关财物给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六)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条款,不得与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串通,违反规定使其出具设计变更或同意重大施工方案调整,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按省水利厅信用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对违纪违规行为,由设计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按省水利厅信用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对违纪违规行为,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或设计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监督检查(一)设计人与承包人在接受本单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督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二)本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由督查单位主持,设计人与承包人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个别访谈、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第六条本合同为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其有效期与工程合同一致。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承、发包双方各执壹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设计人 : (盖章)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附件二:资金安全合同发包人:承包人: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确保江苏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四个安全”,(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资金安全合同。第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效益原则)和省重点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等。(三)发包人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审核承包人申报的经济合同结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四)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指定分包或指定原材料供应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五)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加强对材料或设备供货厂商合同专项资金安全的监督。(六)发现承包人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资金安全的行为,及时提醒和督促承包人纠正,必要时停止资金支付,并向双方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通报。第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承接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由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二)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施工进度款和工程预付款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入后方公司。(三)承包人保证不外借、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不得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四)承包人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费用必须真实、合理并依据充分。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内部相互制约的审批流程操作,报销凭证要合法合理。严禁使用虚假凭证、发票,严禁报假账。(五)专项资金支出结算原则上用银行转账,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六)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如使用农民工的,要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并经查实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暂扣部分进度款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弄清原因、分清责任、承包人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后返还。(七)承包人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分包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八)承包人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承包人要主动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账册和凭证。第三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承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将按省水利厅信用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对违纪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甲、乙双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业务支出具体情况透露给本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受害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合同签字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五条督查单位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合同约定的督查单位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一式叁份,承、发包双方各执壹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三: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达到“零责任事故,无人员重伤、无人员死亡事故”的安全目标,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具体如下: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汇总重要危险源、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是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安全员(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违规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发现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加强施工中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各种运输机械等需划定运输路线行驶。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有效封闭、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具备有效的安检合格证明,并经安全员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0.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1.建立主要危险源备案制度,要明确潜在隐患、防范措施和落实责任人。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或授权代理人 : (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4、实行电子化不见面交易方式的,加盖公章、签名等均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公章、签字、签章或印鉴。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日期: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1-1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实质性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函致:(采购人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五、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主要设备有: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六、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如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此情形的,填写“无”):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声明函说明: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2)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1响应函(实质性格式)响应函致:(采购人)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自愿参与响应并承诺如下:(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___。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实质性格式)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名称)的政府采购活动,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合同磋商、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印鉴:日期:年月日说明: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3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实质性格式)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形象,本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自愿作出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二、本单位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愿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失信行为将记录并公开到“信用常州”、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三、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江苏)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防洪规划工程 水利工程施工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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