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2025)
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ZCELCS-C-G-250009
二、项目名称: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合同包一):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评审方法
是否价格扣除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河南随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闫楼乡工业园区3-41号
综合评分法
否
1,865,881.35元
88.89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工程类(河南随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元)
1-1
B99000000 其他建筑工程
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
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包含的全部服务内容
6个月
李中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豫241212286907/注册专业:公路工程
1,865,881.35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采购人代表)、张**、刘**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内工建协[2022]34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计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合同包一): 2.239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
联系方式:187484703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内蒙古万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联系方式:186048084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艳锋
电话:18604808444
内蒙古万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28日
相关附件:
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报价明细附件.pdf
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河南随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鄂伦春自治旗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14:5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正杰,张晓敏,刘向明
总成交金额
¥186.5881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朱艳锋
项目联系电话
18604808444
采购单位
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748470357
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万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604808444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内蒙古万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项目编码:HZCELCS-C-G-250009)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一、合同包1(合同包一)1.1、中标(成交)供应商:河南随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1,865,881.35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工程类品目号品目名称工程名称工程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要求执业证书要求单价(元)数量单位总价(元)1-1B99000000其他建筑工程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包含的全部服务内容6个月李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豫241212286907/注册专业:公路工程1,865,881.351.00项1,865,881.35内蒙古万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4月28日-第1页-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的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宜里镇青松沟村桥梁建设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河南随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8人,营业收入为4594.862461万元,资产总额为1001.12094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河南随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26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请在投标文件中附此函。3.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注册登录使用须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企业名称:河南随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225MA9N4D159B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建筑业成立日期2022年11月15日行业住宅房屋建筑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225MA9N4D159B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建筑业成立日期2022年11月15日行业住宅房屋建筑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暂无享受扶持政策X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政府网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党政机关找错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1o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2012-2-2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2of4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2012-2-2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3of4(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2012-2-2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4of4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打印关闭窗口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2012-2-2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桥梁建设项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