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2025)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成交公告

详细信息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DGP370200000202502000426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标包【1】城市(青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标包【1】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 中标(成交)金额:(可填写下浮率、折扣率或费率)标包【1】19.853036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标包【1】城市(青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名称: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 服务范围: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全过程代建工作 服务要求: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全过程代建。组织本项目的设计管理、各专业深化设计、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组织施工建设、负责施工过程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移交、资料备案、竣工结算、配合决算审计等,按规定完成工程验收等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服务时间:自项目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整个保修期间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标包【1】高越美、鹿学良、乔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的80%计取0.2382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 地 址: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 联系方式:0532-866601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山东正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耀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楼2003室 联系方式:139532886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王康 电 话:13953288626

十、附件
附件1 未成交原因书面告知函.pdf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3 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附件4 成交标的.pdf 附件5 专家费.pdf

未成交原因书面告知函一、项目编号:SDGP370200000202502000426二、项目名称: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三、预算金额:20万元最高限价:19.9528万元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五、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城市(青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801户成交金额:¥198530.36元六、未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综合得分综合排序未成交或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收)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57.642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因该供应商综合得分非排名第一,故未成交。5社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44.284wyu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49.623采购代理机构签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签字:2025年4月28日附件12: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城市(青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的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采购活动,工程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城市(青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城市(青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28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12青岛市政府采购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服务类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代理机构:山东正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项目编号:SDGP370200000202502000426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2.其他规定第四章采购需求1.项目说明2.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3.商务条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相关要求2.评分标准第六章供应商须知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2.合格的供应商3.保密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5.踏勘现场6.询问7.偏离8.履约担保9.采购代理服务费10.磋商文件11.响应文件的组成12.响应报价13.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响应文件的递交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磋商保证金18.质疑19.投诉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第七章响应、磋商、成交1.磋商会议程序2.响应地点3.磋商小组4.评审程序5.评审6.澄清有关问题7.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8.成交9.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10.响应无效11.废标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13.违法违规情形14.违规处理第八章纪律要求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第九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签订合同2.追加合同金额3.服务质量与验收4.合同主要条款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登录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qingdao.gov.cn)进行注册并报名成功后免费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4月2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0200000202502000426项目名称: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20万元最高限价:19.9528万元采购需求: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全过程代建。组织本项目的设计管理、各专业深化设计、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组织施工建设、负责施工过程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移交、资料备案、竣工结算、配合决算审计等,按规定完成工程验收等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以采购人要求为准)。合同履行期限:自项目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整个保修期间。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http://www.qingdao.gov.cn/credit/)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27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在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登录中国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qingdao.gov.cn)进行注册并报名成功后免费下载磋商文件,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参加磋商。方式:报名后下载;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2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耀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楼2003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4月2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耀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楼2003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联系方式:0532-8666019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东正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耀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楼2003室联系方式:1395328862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康电话:139532886262025年4月16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正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4分包情况☑本项目不分包。□本项目分为多个包,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供应商成交包数不受限制。□本项目分为多个包,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但供应商最多只能成交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在2个及以上包的响应排名均第一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5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预算金额为2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为20万元,其他资金为0元。最高限价19.9528万元。6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7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8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9履约保证金□√不需要□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成交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0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中标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由10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供应商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响应报价中不单独列项。1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采购人依法依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2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13响应截止时间2025年4月28日9时30分1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响应方案□√不允许□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15响应报价的范围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16响应报价的次数各供应商均有两轮报价机会,但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预算;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最后一轮报价前必须告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以最后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17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和第三章。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有关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和第三章。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有关要求详见采购17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公告和第三章。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本包为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如下:1.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8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9响应文件编制装订1.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胶装成册,共两册。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响应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4.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19响应文件编制装订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20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3.“响应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21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3.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22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三个密封件,分别是:技术文件密封件、商务文件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密封件(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对于投多个包的供应商,资格、资信等证明文22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磋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密封件中。23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时间:2025年4月28日9时00分起至9时30分止。地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耀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楼2003开标室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响应地点。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24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时间:2025年4月28日9时30分。地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耀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楼2003开标室25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磋商小组成员2人26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27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要求,以及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7成交供应商要求成交结果公告中,同时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公告。28是否退还响应文件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2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29.1定义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9.2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允许,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29.3监督本次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青岛财政局依法实施监督。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序号证明材料名称提供形式备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声明函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备注:(1)开启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第1、2、3、4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3)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参加政府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其他规定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2.3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磋商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第四章采购需求1.项目说明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1.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磋商。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1.3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供应商成交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1.4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2.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2.1项目概况黑龙江路跨白沙河桥位于城阳区黑龙江中路,跨越白沙河处,桥梁全长208m,宽度30m,维修工程内容主要为桥梁裂缝修复、混凝土结构破损修复、桥梁基础加固等。双流高架跨铁路段位于城阳区白沙河以南,横跨胶济铁路,桥梁长度约为860米,宽度为24.5m,维修工程内容主要为现状防撞体改造、防抛网更换、现状桥面铺装翻建等附属设施改造提升。2.2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本项目预算金额为20万元,最高限价为19.9528万元。2.3服务内容及要求2.3.1服务要求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全过程代建。组织本项目的设计管理、各专业深化设计、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组织施工建设、负责施工过程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移交、资料备案、竣工结算、配合决算审计等,按规定完成工程验收等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以采购人要求为准)。2.3.2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自项目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整个保修期间(含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总结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策划、决策和前期阶段(1)负责项目前期相关的报批手续。(二)项目准备阶段(1)负责办理土地登记、公共配套设施等手续报批工作和管理协调。(2)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各项工作的报批报建手续。(三)项目实施阶段(1)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2)负责编制工作计划表,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备案。计划和大纲必须详细列明下列内容:(2.1)拟选派项目工作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等)的姓名、学历、工作经历;(2.2)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计划;(2.3)项目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包括项目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报批程序);(2.4)对项目进度、质量(含各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控措施。(3)严格按建设工程规范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等组织建设,保证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四)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评价阶段(1)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2)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移交(含项目相关资料)。(3)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管理(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4)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以及其它部门组织的项目后评估。(五)其他工作(1)本协议隐含的应由代建人负责的其它工作。(2)经协商一致由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采购人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如下:序号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备注1///2///……///3.商务条件3.1服务期限自项目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整个保修期间3.2服务地点黑龙江路跨白沙河桥位于城阳区黑龙江中路,跨越白沙河处,双流高架跨铁路段位于城阳区白沙河以南,横跨胶济铁路。3.3付款方式依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按照如下节点拨付:(1)合同签订后预付代建费合同额的30%;(2)建安费计量达到合同额65%至竣工验收前,根据代建方申请可支付至代建费合同额的50%;(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代建费合同额的80%。(4)竣工决算批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且财政资金到位后付清全部尾款。(5)代建费的支付应有委托方出具同意的书面文件。3.4服务成果验收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返修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组建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3.5服务保障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应保证定期和采购人沟通,征求采购人意见,对应服务及时做出相应调整。4.磋商要求:4.1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带“◆”标注的为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一期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带“※”标注的产品为供应商开启响应文件时需提供的样品,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五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相关要求1.1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1.2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1.3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1.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1.3.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1.3.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1.3.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4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4.2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1.4.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5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1.6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2.评分标准评分项目分数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响应报价1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或者最终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或者最终价格)×10。商务部分企业业绩20分自2022年1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供应商已完成的同类项目,每项得4分,满分20分。注: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同类项目完成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技术部分整体服务方案15分1.整体服务方案详细完备,无漏、缺项,考虑周到,总体模式及配套措施完整、细致的得15分;2.整体服务方案较完整,无漏、缺项,考虑较周到,总体模式及配套措施较完整的得9分;3.整体服务方案完整性欠缺,总体模式及配套措施略有瑕疵的得3分;4.无方案得0分。人员配备10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配备项目组成员,每具有一名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本项满分10分。投资控制10分1.项目各阶段(前期、实施、竣工决算全过程)投资控制分析准确、合理、透彻的,得10分;2.项目各阶段(前期、实施、竣工决算全过程)投资控制分析较准确、基本合理的,得6分;3.项目各阶段(前期、实施、竣工决算全过程)投资控制分析整体欠缺、瑕疵较多的,得3分;4.未提供得0分。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预案10分1.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预案科学完备、详尽的,突发问题处理的响应时间及时合理,处理方案的应对措施可实施性强的,得10分;2.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预案科学详细的,突发问题处理的响应时间较为合理,处理方案的应对措施略有瑕疵的,得6分;3.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预案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发问题处理的响应时间较为延后,处理方案的应对措施可实施性不合理的,得3分;4.未提供方案得0分。验收、结算移交及质保期工作方案10分1.验收、结算及移交工作方案详细完整、项目移交后质保方案详细完整且具有实施可行性的,得10分;2.验收、结算及移交工作方案较完整、项目移交后质保方案基本满足项目要求的,得6分;3.验收、结算及移交工作方案有欠缺、项目移交后质保方案难以满足项目要求的,得3分;4.未提供得0分。质量保障措施10分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服务承诺、服务工作台帐、服务质量保障相关工作流程、工作信息收集及反馈等措施内容详尽完整、具有针对性及操作性的,得10分;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服务承诺、服务工作台帐、服务质量保障相关工作流程、工作信息收集及反馈等措施内容较完整、基本具有针对性及操作性的,得6分;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服务承诺、服务工作台帐、服务质量保障相关工作流程、工作信息收集及反馈等措施内容完整性欠缺、合理性一般的,得3分;4.未提供得0分。应急处理措施5分1.对本项目过程中投标人解决问题的能力、紧急情况处理预案进行评价,投标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全面,紧急情况处理预案详细可操作,得5分;2.投标人具有解决项目过程中问题的能力,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较全面,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相对可实施,得3分;3.投标人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考虑不够周到细致,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实施性不强,得1分;4.未提供不得分。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3.1说明:3.1.1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3.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3.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折扣(详见供应商评分标准)。3.3.3供应商必须提供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第六章供应商须知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1.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1.6《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2.合格的供应商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2.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4.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2.5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2.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7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3.保密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4.1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4.2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4.3时间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4.4报价有效期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4.5参与采购活动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5.踏勘现场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6.询问6.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6.2询问及答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7.偏离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8.履约担保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9.采购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磋商文件10.1磋商文件的组成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4)采购需求;(5)评审办法;(6)供应商须知;(7)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8)纪律要求;(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0)响应文件格式;(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10.2.2投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10.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10.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10.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11.2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组成:11.3商务文件11.3.1报价函;11.3.2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材料;11.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1.3.4响应报价:(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项不得空缺、删除或修改,也不可用“……”“--”“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11.3.5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11.3.6商务响应表;11.3.7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11.3.8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11.3.9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11.3.10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11.4技术文件11.4.2服务方案;11.4.3应急服务措施;11.4.4服务响应表;11.4.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11.4.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11.4.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11.4.8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3)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11.5.2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11.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12.响应报价12.1响应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供应商应对所投包中的服务进行报价,对每一包服务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12.3响应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12.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12.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12.7开启响应文件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书面确认。12.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13.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13.2响应文件编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响应文件签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供应商可对服务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响应文件的递交15.1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5.3.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15.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响应”字样。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17.磋商保证金17.1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18.质疑18.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18.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8.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8.4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8.5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8.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8.7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下载。19.投诉1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19.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19.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19.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9.5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9.6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七章响应、磋商、成交1.磋商会议程序1.1宣布开启响应文件纪律;1.2宣布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1.3公布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特殊规定外,少于三家开启响应文件会议结束;不少于三家开启响应会议继续进行;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1.5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等内容;1.6磋商会议结束。2.响应地点2.1响应地点应当为磋商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响应无效处理。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响应,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特殊规定情况除外。3.磋商小组3.1磋商小组的组成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2评审专家的抽取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及确定成交供应商。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3.6磋商小组的职责: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3.6.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3.6.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3.7磋商小组的义务: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报价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7.6编写评审报告;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3.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3.8.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4.评审程序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4.3资格性审查;4.4符合性审查;4.5澄清有关问题;4.6磋商4.7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4.8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分;4.9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4.10编写评审报告;4.11宣布评审结果。5.评审5.1资格性审查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5.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5.1.3在资格性审查时,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审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情况;在发放成交通知书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核实成交供应商的行贿犯罪情况,并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5.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响应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6.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7.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7.1磋商程序7.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7.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要求其重新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章的响应文件。由其授权代表印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印章并附身份证明。7.2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7.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7.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7.3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7.4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系指采购人确定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报价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8.成交8.1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8.2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8.3以入围方式确定多个成交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并在磋商活动开始前确定,由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确定各供应商排列顺序,依照顺序确定入围供应商。8.4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8.5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8.6磋商小组根据全体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8.7磋商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9.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立即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9.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0.响应无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10.1响应报价高于采购预算、控制价或采购最高限价的;10.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10.3对“◆”条款经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采购人代表确认内容不响应的。10.4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10.5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10.6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10.7报价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10.8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10.9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的;10.10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的;10.11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12响应文件中项目(标段)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未达到磋商文件最低资格要求的;10.13评标委员会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偏离范围超出允许幅度、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10.14磋商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提交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响应文件中的10.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10.16供应商报价清单工程量与本磋商文件所附清单工程量不一致的;10.17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报名或报名不成功的;10.1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11.废标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1.1.1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在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1.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采购控制价的;11.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1.1.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11.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12.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12.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12.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12.2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3.违法违规情形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3.1.1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3.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13.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13.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13.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响应无效处理:13.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3.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13.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13.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3.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13.3.1采购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13.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13.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13.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13.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13.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在开启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14.违规处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14.1提供虚假报价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1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4.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4.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4.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4.6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14.7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14.8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14.9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纪律要求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第九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签订合同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供应商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当供应商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供应商,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1.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并同步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2.追加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3.服务质量与验收磋商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4.合同主要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方: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代建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代建方代建并交付使用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项目”)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代建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二、本次代建管理合同价款金额:以投资额作为计费基数,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收费标准的%取费,代建服务费暂定金额大写:,小写:元人民币,详见报价明细表。最终以政府部门批复的决算为准。三、代建模式本工程施行全过程代建,具体见代建工作内容。四、本次代建项目的管理目标:1、投资控制: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建设方案投资范围内。2、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标准。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安全责任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青岛市市政工程低影响建设导则》《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等相关规定。4、进度控制目标:项目的建设工期:,。代建期限自代建合同签订之日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整个保修期间,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竣工财务决算,尾款支付,保证金预留、返还、追偿等,暂定3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时办理设施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五、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1、项目代建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双方洽商等形成的书面文件或协议、代建补充合同及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3、专用合同条件;4、通用合同条件;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8、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条款;9、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投资书及批准文件;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代建方向委托方承诺,完全响应本工程代建招标文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优质完成代建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八、委托方向代建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授权代建方办理建设工程各项事宜和手续,委托方承担在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协助工作。九、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代建方双方各执陆份。十、本合同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本合同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保修期满、尾款支付完成后终止。委托方:,代建方:(签章),(签章)负责人:,负责人:(签章),(签章)地址:青岛市泉岭路8号地址: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2、“项目经理部”是指项目代建方组建的实施代建业务的组织。3、“项目经理”是指委托方同意,由代建方任命的项目经理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4、“代建的正常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代建合同,代表委托方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所实施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委托代建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6、“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7、“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地震、海啸、空中坠落物、瘟疫、非合同当事人各方原因造成的火灾、毒气、爆炸、国家(包括地**府)宏观政策的变更等。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主要成交标的信息表项目名称: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服务要求:达到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服务要求服务时间:自项目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整个保修期间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数量:1项供应商名称:城市(青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801户成交金额:¥198530.36元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填表时间:2025年4月28日项目编号SDGP370200000202502000426项目名称黑龙江路白沙河桥和双流高架跨铁路段病害桥梁维修工程(代建)分包数量1个采购人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正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算金额20万元中标成交金额923036万元评审地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耀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楼2003室评审时间2025年4月28日09时30分至2025年4月28日时0分评审专家姓名及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评审劳务报酬(元)误工补偿(元)住宿费(元)城市间交通费扣减(元)支付金额评审专家确认签字备注鹿学安6400.0口(元)0口400/1.采购人支付高越美400./0口口口400./咨询然美2.税费自理采购人代表:乔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王康采购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病害桥梁维修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岛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