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日喀则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成交公告

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受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
项目编号:XZLX-BMC-2025-06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891670279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892-880369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13628909058(仅限工作时间拨打)
代理机构地址: 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

一、采购项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XZLX-BMC-2025-062
二、项目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1栋1单元附301号
成交金额:558618.05元
综合得分:89.30
五、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 施工范围: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具体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 施工工期:按合同签订要求执行 项目经理:王茜苇 执业证书信息:川2512012201375100

等其他成交标的
六、评审专家名单:张建旭、李雷、张思朋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磋商文件及发改价[2015]299号文
收费金额:0.8379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地 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
联系方式:0892-88036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
联系方式:13628909058(仅限工作时间拨打)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先生
电话:0891-6702797

二、开标时间:2025年04月25日 11: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60.2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

品目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单位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行政区域
西藏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18:16

开标时间
2025年04月25日 11:00

预算金额
¥60.2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8916702797

采购单位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92-8803690

代理机构名称
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628909058(仅限工作时间拨打)

附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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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项目编号:XZLX-BMC-2025-062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采购代理机构: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合同草案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七章评审办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2页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现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4月25日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ZLX-BMC-2025-062项目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标段:本项目未分标段采购预算:60.20万元,最高限价:55.98万元采购需求:对支队老江村警务区开展边坡支护施工,并对营区空地进行硬化。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20日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响应供应商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2供应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1日,每天9:30—12:30;15:3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方式:现场获取或线上远程获取(现场获取流程:提供公司名称、联系人身份证、联系人联系方式。远程获取流程:1.将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身份证、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3039218420@qq.com;2.代理机构将对原邮件回复相关后续事宜。)售价:300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第3页提交时间:2025年4月25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维也纳酒店五、开启时间:2025年4月25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维也纳酒店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各项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联系方式:0892-880369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联系方式:13628909058(仅限工作时间拨打)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谢先生电话:0891-6702797第4页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页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项目内容规定1项目编号XZLX-BMC-2025-0622项目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3项目标段本项目未分标段4预算资金采购预算:60.20万元,最高限价:55.98万元5采购人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6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7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8响应有效期自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算90天。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及构成1.套/标段(标包):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2份(Word文档格式1份、正本盖章后的PDF格式1份)。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必须加盖骑缝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其他密封、标记、签章及递交等要求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一切资料,无论是否要求另行提交,均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体现。10磋商保证金无需缴纳。11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不涉及。12代理服务费收取金额:成交价的1.5%收取对象:成交人13磋商地点(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地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维也纳酒店1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5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1日,每天09:30—12:30;15:3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16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25年4月25日11:00(北京时间)前17磋商时间(响应截止时间)2025年4月25日11:00(北京时间)请在磋商时间前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交至磋商地点,逾期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18联合体响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响应相关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正文。19是否仅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属于仅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20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1响应报价单位及格式要求所有响应报价单价应以人民币元或万元为单位。22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单独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不收取履约保证金。若在本项采购合同中对于“履约保证金”有不同规定,以采购合同实际签订要求为准。23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24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8号、财库〔2019〕19号文件)范围的,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5政府采购支持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参与本项目且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参与本项目且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5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不予认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相应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5.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重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6.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7.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26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代理机构随其他采购文件一同留存,信用信息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共同参加本项目的响应。27质疑事项1.质疑函形式: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质疑函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格式和内容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要求质疑人在法定时间内对质疑函进行修改或补正后再次递交,若质疑人拒不修改或补正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2.质疑函递交:质疑函应由质疑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进行递交,或以邮寄原件方式进行递交。质疑函应向以下联系单位及联系人进行递交。联系部门: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27质疑事项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891-6702797通信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9页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10页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潜在供应商:指有意参加响应的供应商。2.5成交候选人:经过竞争性磋商小组详细评定,标明了明确排序的并供进一步在其中确定成交人的供应商。2.6成交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2.7“货物”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向采购人供应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8“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各种非实物形式的事务履行,包括服务内容本身、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2.9“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服务、伴随服务及产生的成果等。2.10“书面形式”系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1“▲”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2.12“伴随服务”系指供应商须承担的与供货及提供服务有关的其他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培训、成果编制、保险、税金等。2.13除非竞争性磋商公告及下文另有规定,则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货物”、“服务”均不包含工程相关内容。2.14对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明确定义的内容,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若无相关规定,则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解释为准。2.15“现场查询”系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现场通过互联网等媒介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现场打印存档。▲3.合格的供应商第11页3.1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2若供应商直接或间接地为本项目提供了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等服务或与提供服务的公司有从属及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无效。3.3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4供应商必须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3.5对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供应商,需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联合体参与响应的要求。4.响应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联合体响应(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响应的情况)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依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5.2如果本次磋商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响应,则整个联合体将被视为一个供应商,且组成联合体的牵头人及各成员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时,除须提交联合体各方各自的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随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该协议中应明确指定联合体的牵头人,阐明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声明联合体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将承担各自独立和相互连带的责任;(2)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应与各自的特长、专业工作经验和资质等级允许承担的工作范围(若有时)相适应;(3)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成交后签署的合同文件,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除牵头人之外的联合体其他各方的单位负责人应签署并提交授权书,以证明联合体牵头人的资格;(5)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第12页(6)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响应,也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参加本次响应,如有违反将取消全部相关供应商的响应资格;(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分工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整个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等级。5.3在响应文件格式中,除特别说明需要联合体各方或某一成员方进行盖章、签字、证明或提供资料之处,均可由牵头人进行盖章、签字、证明或提供资料。6.分包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谈判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需经采购人同意。7.询问供应商对磋商事项或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8.质疑和投诉8.1质疑和投诉的提出时限、程序、所需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8.2提出质疑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8.3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同一采购环节的重复质疑概不接收与回应。8.4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按以下规定计算:(1)采购文件由供应商通过网络平台自行下载的,质疑应当在下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文件由供应商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的,质疑应当在领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质疑应当在邮件发送成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于其他能够明确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的情况,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2)供应商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或提供期限届满之前未下载或未领取采购文件的,或出现其他不能够明确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的情况时,质疑应当在竞采购文第13页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不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不予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在法定的时限内补充完整,否则自行承担不利结果。▲9.特别说明9.1供应商响应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企业认证、投入人员等,若无特别说明必须为其自身所有。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9.3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对于成交人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有可能被拒绝。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的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逾期回复或未回复视为完全知悉并认同澄清或修改内容。11.3为使供应商在编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根据情况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日期。11.4澄清与修改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冲突之处,以澄清文件与修改内容为准;多份澄清与修改内容之间如有冲突之处以磋商时间前最近一期为准。第14页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与要求12.响应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2.1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12.2供应商可以提交使用除中文外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关键段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异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使用语言的原因造成的对供应商不利的情况,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3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权威部门规定的表示方法。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编写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第14、15、16条要求填写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响应价格表;(2)按照第17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3)按照第18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4)按照19条规定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资料。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4.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函等各项内容。▲14.2供应商不得将一个标段内所列进行分割响应。15.响应报价▲15.1每种采购品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5.2磋商一览表要求:依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执行。15.3响应报价单位及格式要求:依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15.4供应商不得将可能影响标的的主要子项作为另行收费项,否则将不予认同,在评审时仍将把这部分价格计入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之中。第15页15.5供应商的报价不应有缺漏项。如有缺漏项,其缺漏项在授标时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即合同价格将不予增加),在评审时将把其他有效响应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计入该供应商的评审价格之中。▲15.6项目如分标段,供应商在磋商一览表中必须分标段报价;项目如分标包,供应商在磋商一览表中必须分标包报价。不得将所有标段(标包)合并报价。15.7供应商应当保持单向价格的合理性,严禁出现不平衡报价的情况,项目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有权对各单项进行核查,对于严重超过市场价格的单价,将在正式合同中明确:对于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单项,如果发生数量变化,将按照有利于甲方的单价进行认价。16.响应货币响应应以人民币(RMB)报价。17.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证明文件17.1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并作为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2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18.证明服务质量或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8.l供应商应提交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服务的合格性证明文件以及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内容,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8.2证明与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现场测试,响应供应商应提供:(1)服务的名称、范围、要求、标准、期限;(2)逐条对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对照,指出自己提供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技术规格偏离表。18.3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设备标准及参照的牌号或样本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在响应中选用替代标准,并作出偏离说明。▲18.4无论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和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9.磋商保证金(适用于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情况)19.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竞第16页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19.5条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19.2磋商保证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4保证金的退还依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19.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9.6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磋商时查验供应商递交的相关缴纳凭据及实际到账(保函等提交)为准。20.响应有效期20.1响应有效期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20.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延长响应有效期要求。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第19条有关磋商保证金退还和没收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2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式样2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及构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及构成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每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除特别说明的情形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均指纸质型文件。2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轻易擦去且不易褪色的档第17页案墨水书写或用印刷设备印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使用正本的复制件(需要独立签字、盖章、说明的部分除外)。不论是书写、打印或复制,均应做到清晰、整洁、规范。2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签字及盖章21.3.1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格式中要求供应商签字(盖章)或加盖公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签字(盖章)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在响应文件格式中,除特别说明需要联合体各方或某一成员方进行盖章、签字、证明或提供资料之处,均可由牵头人进行盖章、签字、证明或提供资料。▲21.3.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必须加盖骑缝章(供应商公章)。▲21.3.3除供应商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确有错漏之处确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则必须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1.4电子文档21.4.1“PDF格式”电子文档“PDF格式”电子文档应以U盘或光盘为介质制作,其内容应为按照21.3条要求完成签字盖章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扫描件,文件格式应为“*.pdf”且不允许加密。21.4.2“Word文档格式”电子文档“Word文档格式”电子文档应以U盘或光盘为介质制作,其内容应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此处所述内容不含签字、盖章部分)一致,文件格式应为“*.doc”或“*.docx”且不允许加密。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1供应商应将以下文件分别用封套密封:(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及电子文档;(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有副本;(3)另备的磋商一览表;(4)另备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如有);第18页(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6)《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如有)。22.2密封封套上应注明的内容(1)所封装文件的名称,如“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及电子文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副本”“磋商一览表”“磋商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补充、修改内容”等字样;(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标段/标包(如有);(3)供应商名称(所注名称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地址;(4)“请勿在(磋商时间)前启封”字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时间前根据封套所注内容执行采购相关程序,若因封套上所注内容错误或不清晰导致误判,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2.3密封要求供应商应使用无法从外观透视所封装内容的材料(如厚纸、塑胶箱、塑胶袋等)对文件进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22.4供应商另备一份磋商一览表进行单独密封,磋商一览表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署和盖章(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2.5供应商须另备一份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进行单独密封,若为保函则应提供原件。22.6供应商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单独密封,不得与其他须单独密封的文件一同封装。22.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密封要求22.7.1供应商拟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须另备一份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声明函原件并单独密封。22.7.2当单独密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声明函不一致时,以单独密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22.7.3当仅提供了单独密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仅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关声明函时,以仅提供的声明函为准。22.8“磋商一览表”的密封要求第19页22.8.1供应商拟提供“磋商一览表”,须另备一份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声明函原件并单独密封。22.8.2当单独密封的“磋商一览表”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声明函不一致时,以单独密封的“磋商一览表”为准。22.8.3当仅提供了单独密封的“磋商一览表”,或仅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磋商一览表”时,以仅提供的“磋商一览表”为准。2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3.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地点。23.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时间(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或某一组成部分)将被拒绝。2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24.1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对其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书面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4.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章第21条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4.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自响应截止时间至响应有效期满之时,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25.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不参加响应的,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五、磋商程序26.磋商26.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26.2截至磋商之时,供应商家数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不进行磋商。26.3依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撤回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启封。26.4磋商时,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审查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密封完好并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或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通知、是否有保证金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第20页26.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6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价格分核算以最后提交的有效报价为准(关于分项报价的修正详见分项报价表、表说明)。26.7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在最后报价确认前不对各供应商公开。26.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磋商或报价记录并由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存档备案。27.评审27.1评审过程的保密性27.1.1凡是属于磋商过程中报价及磋商内容,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内容,采购相关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27.1.2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试图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磋商或评审的行为,都将可能导致响应失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7.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27.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7.2.3供应商未按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将不被认可。27.3评审办法本次采购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所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27.4评审结果第21页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以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为准竞争性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六、确定成交人及授予合同28.确定成交人采购人将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成交人,或以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为准竞争性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29.成交结果29.1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人发放《成交通知书》,同时通过相关媒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9.2除因质疑投诉或其他法定情况导致成交结果发生改变的情况外,《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3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处理30.1所有已启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均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存档,无论成交与否,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均不退回。30.2依法暂停(停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封存。30.3截至磋商之时,供应商家数不满足法定磋商条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启封并退回供应商。31.合同授予标准合同将授予其响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成交原则的供应商。32.签订合同32.1成交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文件、成交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2.2成交人应当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递送有效合同原件,以便公示及备案,逾期递送造成的相关不利后果由成交人承担。33.代理服务费33.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取金额(比例)及收取对象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页执行。33.2代理服务费的具体数额及缴纳方式以采购代理机构发放的《代理服务费收取通知书》为准。七、其他34.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4.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34.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8号、财库〔2019〕19号文件)范围的,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4.3根据财办库〔2020〕123号、藏财采办〔2020〕138号文件精神,本次采购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拟投产品须依照《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包装要求35.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为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规范我司从业人员行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特作以下廉洁自律承诺,并接受招响应或采购活动有关当事人(包括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下同)监督。我司所有从业人员在招标及采购代理工作中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1.不利用工作之便从供应商、采购人等处谋取私利;2.不索贿受贿;3.不向供应商收取回扣、佣金和其它形式的好处;4.不接受可能影响招响应活动公正性的各种宴请;5.不参与由供应商、采购人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6.不到供应商、采购人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7.不泄露招标底价、供应商、采购文件内容等响应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第23页8.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如公司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有关当事人均可向我司反映,或直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我司监督电话:0891-6790086。第24页第四章合同草案第25页下为参考模版,以实际签定为准。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中标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相关信息: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第26页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修订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7页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2.工程地点:吉隆县吉隆镇老江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第28页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人工费: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第29页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人工费: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应与承包人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承包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第30页年月日年月日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第32页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第33页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第34页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第35页(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第36页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第37页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第38页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第39页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第40页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第41页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第42页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第43页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第44页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第45页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第46页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47页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第48页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第49页(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日(标)*有,标中中小业:K2020106号)0,*公合年)过系。1文5新生生用有管理文以江任量区立工生业采(名名发采活动,服务金部山将合政要要未武中小金金承,机大金业(合联合价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办议的中小全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且喀则边境管理支队老江村警务区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人承接企业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60人,营业收入为5533.962807万元,资产总额为579.82699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工人,营业收入为上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虫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24日人4人人,公入,产产:)一元一一标立企业可不填报。23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边坡支护专项治理项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