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修缮一期工程施工企业 小型修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中国人民大学2025)
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0686-25300A081069N(招标文件编号:0686-25300A081069N)
二、项目名称: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
下浮率(%):15.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
承担中国人民大学部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零星、应急等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构筑物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修缮工程,涵盖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分部工程),且在服务期内金额累计不超过119万元。
具体项目的工期在单项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
李梦凡
一级建造师,京111201520163545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丁学军、闫华、耿秀琴、邬海燕、丁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收取固定金额招标代理服务费9000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9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 中标单位综合得分86.13
2. 本项目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中国人民大学网站(http://www.ruc.edu.cn)发布;受格式所限,如有不一致,以所传附件为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 010-625169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联系方式:黄琳、郑捷 010-85343436,132696746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琳、郑捷
电 话: 010-85343436,1326967460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
品目
工程/装修工程
采购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30日 17:57
评审专家名单
丁学军、闫华、耿秀琴、邬海燕、丁帅
总中标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琳、郑捷
项目联系电话
010-85343436,13269674607
采购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王老师 010-62516966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黄琳、郑捷 010-85343436,13269674607
附件:
附件1
招标文件发布稿——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pdf
附件2
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招标文件项目编号:0686-25300A081069N招标人:中国人民大学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4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须知第四章合同格式与主要条款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大学委托,根据《中国人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进行校内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项目名称: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项目编号:0686-25300A081069N项目联系方式:010-85343436项目联系人:黄琳、郑捷项目联系电话:010-85343436采购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老师010-62516966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85343436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联系人:黄琳、郑捷010-85343436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一、采购项目内容采购项目内容:承担中国人民大学及附属校区(通州校区除外)部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零星、应急等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构筑物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修缮工程,涵盖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分部工程),且在服务期内金额累计不超过119万元。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二、开标时间:2025年04月30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三、其它补充事宜(1)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资金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自2022年04月0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A)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B)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C)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1.6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1.7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本),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招标文件获取2.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请自2025年04月25日至2025年04月27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至“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众号进行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具体方式为:关注“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众号,点击招标业务,选择“标书购买信息填报”,搜索项目名称,按提示流程填写信息并提交;待我司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可再次进入公众号,点击招标业务,选择“状态查询及支付”,按提示进行支付,报名期间请及时查看审核结果,以免错过支付时间,支付成功即代表完成报名;支付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会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发送至报名单位登记邮箱。2.2招标文件售价每套200元,售后不退。备注: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招标文件,否则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3)投标文件的递交3.1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4月30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3.2递交地址: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楼一层第一开标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3号);3.3递交方式:现场递交。本项目不接受邮寄、传真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须派其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于开标当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并签字确认。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概不接收。(4)开标时间及地点4.1开标时间:2025年04月30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4.2开标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楼一层第一开标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3号)。(5)发布媒介及联系方式5.1发布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中国人民大学网站(http://www.ruc.edu.cn)发布;受格式所限,如有不一致,以所传附件为准。四、预算金额:预算金额:119万元(人民币)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编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招标项目概况1.项目概况: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详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2.建设地点:中国人民大学及其附属校区(通州校区除外)。3.招标范围:承担中国人民大学部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零星、应急等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构筑物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修缮工程,涵盖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分部工程),且在服务期内金额累计不超过119万元。2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质量要求:合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为:达标3工期要求具体项目的工期在单项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4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5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8.1组织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13投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并盖章,或将盖章后书面材料扫描件发送电子邮件(注明项目名称)至下述地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答疑方式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招标人答疑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提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3号电子邮箱:huanglin@cbwtc.com联系人:黄琳电话:010-85343436编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7.5工程计价方式1、本项目报价(优惠率)为:企业管理费费率和利润费率优惠率2、投标人最终成交后,具体项目的施工价款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工程量清单支付,并在单项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计价方式均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DB11/T638-2023),并遵照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管理文件的规定列项、计量、取费、组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规定执行。按照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企业管理费费率和利润费率分别乘以“1-投标优惠率”计算,即:企业管理费费率=中限标准企业管理费费率×(1-优惠率);利润费率=中限标准利润费率×(1-优惠率)。(注意:本次采购对组价中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和利润费率进行统一报相同的优惠率)。18.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90日历天。编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9.1投标保证金1、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人民币9000.00元。2、保证金形式: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由政府采购定点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等其他非现金形;3、若采用电汇、转账形式提交保证金,应确保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4、汇款时请注明本项目编号5、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单位: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2000000311990开户银行代码:4021000071496、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提交保证金,应确保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将支票、汇票、本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北楼204室;7、若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投标人应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将保函原件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北楼204室;各投标人务必确保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20.5投标文件份数和电子文件版本要求投标文件应编写方便查阅的文件目录,并逐页标明页码,应准备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1份(投标人应将电子文件份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并与其他投标文件分装,电子版内容须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每份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21.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2025年04月30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递交文件及开标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楼一层第一开标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3号);编号内容说明与要求23.2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委托代理人必须是由法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参会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参会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拟派参会代表出席开标会迟到,或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参会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参会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或未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参加开标会的,或者参加开标会并签到的参会代表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参会代表不是同一人的,由招标人核实确认并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28.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35.2本项目服务费用本项目收取固定金额招标代理服务费9000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其它补充内容本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小型工程单个项目委托金额低于30万元,服务期内合同签订总金额不超过119万元。一年服务期结束时,如修缮费用未达到119万元,且经考核合格后,可由双方协商决定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一次,直至修缮费用达到119万元,续签合同自动解除。服务期内发包方可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配合度进行考核,若未通过考核,发包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第三章投标须知(一)总则1.招标项目工程概况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合格投标人资格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5.联合体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6.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7.语言与计量单位7.1除专用术语外,招标投标文件使用语言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7.2招标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图形符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8.踏勘现场8.1本项目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本次招标是否组织踏勘现场及踏勘现场的时间、集中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2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8.3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8.4投标人可通过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工地及周边情况、道路、储有空间、装卸限制等足以影响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的工地情况和相关环境条件。8.5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保密参加本次投标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予以保密,违者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0.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1.分包投标人中标后不允许分包。(二)招标文件的说明12.招标文件组成和要求12.1本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须知第四章合同格式与主要条款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评分标准和要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2.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3.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13.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需要进行答复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按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他答复,即刻发生效力,有关的补充通知、澄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14.招标文件的修改14.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4.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现场发放或邮件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收到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约束作用。14.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上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书面文件为准。14.4中小企业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出具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三)投标文件的说明15.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和经济标部分三个部分组成15.1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顺序如下:15.1.1投标人基本信息: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5.1.2投标人承诺材料:投标人经营状况承诺书;投标人履约情况承诺书;工程质量及保修承诺书;项目经理承诺书;投标人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承诺(格式自拟);15.1.3投标人声明材料:投标人控股与管理关系声明;未被列入违法失信等记录声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声明与证明材料;投标人财务证明材料;15.1.4项目管理团队材料:拟投入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汇总表;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15.1.5已完工类似业绩及证明材料;15.1.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15.2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5.2.1技术标准和要求偏离表;15.2.2针对本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计划及保障措施(不超150页,双面打印):(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2)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3)工期承诺及保障措施;(4)文明施工保障措施;(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6)人材机进场计划;(7)附表:《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图》、《劳动力计划表》、《主要设备材料、构件的用量计划》;15.2.3投标人认为应加入的其他内容;16.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6.1投标文件商务标应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和顺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偏离表应按照“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的相关内容,参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编制;针对本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应按照第六章“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评审维度进行编制。16.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17.投标报价17.1投标人须按照采购人的结算方式,除此以外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的费用,投标人须充分考虑服务期内物价水平及人员薪金的调整因素,服务期内服务费不作调整。17.2本次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给定的招标控制价金额。17.3具体项目报价注意事项:(1)本工程保险事项必须符合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如遇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投标人报价中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1)施工现场应考虑减少噪音和污染,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金属构件、管线、设备的拆除工作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拆除的金属构件、管线、设备残值由投标人自行消纳的抵作本款所需拆除费用,不在清单中单独列项计取费用。(3)施工中应做好对施工区域周边既有各级文物等建筑、构筑物、绿植、道路、庭院、设施、设备等的保护防护工作,相关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4)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及自身施工方案充分考虑季节性施工、二次搬运、垂直运输、成品保护等必要的相关措施费用,未在措施项目清单中体现的视为已包含于分部分项清单报价中,不再予以补偿。(5)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考虑避免对周边师生、教职工的基本教学、生活、出行等造成不良影响,如造成人员侵害、经济损失等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6)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及综合费率的计取,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价位及企业管理水平、投标让利因素,所报价格及取费标准将贯穿于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始终。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均不得调整。(7)投标人投标前,应确认其投标文件已全面理解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情况,投标文件一旦提交,招标人认为其报价已包括本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费用内容。18.投标有效期18.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的规定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8.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19.投标保证金19.1本项目投标人需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9.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9.3投标保证金退还:(1)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退还。(2)利息计算标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3)利息起算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至投标保证金退还之日。(4)采用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保函原件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函原件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装订与标识20.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0.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目录应在封面后、正文前加入,标明投标文件章节内容和对应的页号;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设在页脚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左侧胶装装订。20.3投标文件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按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文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内容、签章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0.4投标人应在投标电子文件提交前进行预检查,确保投标文件合法、安全和完整后,按要求将投标电子文件复制到U盘中。U盘中只能有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不得有其他任何文件。20.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电子文件的版本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1.投标文件递交21.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可以密封装在一个或多个密封袋中。若分别密封的,应在密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密封章;外封参照投标文件封面格式,并注明“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封”字样。21.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2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22.投标文件的修改及撤回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和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在截止时间之后,不能修改和撤回其投标文件。22.2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识和递交。(五)开标23.开标时间和地点23.1开标时间与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23.2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会,委托代理人必须是由法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的资料,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3.3未按23.2条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由招标人核实确认并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23.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宣布本项目流标后,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24.开标的程序24.1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24.2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各自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24.3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检查投标人开标代表的身份与资格证明材料相关原件及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作记录;24.4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按照提交文件先后的顺序,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投标人的信用情况。24.5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招标人予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招标人将记录在案。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开标记录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依据之一;24.6开标会结束,投标人退场;(六)评标25.评标委员会25.1招标人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共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25.2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应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并按相关回避规定要求进行核查。25.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打分,依据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其最终的排名次序。25.4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6.投标文件的澄清26.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或对投标文件有其他疑问的,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可以向投标人发出质疑函或问题澄清函。质疑函或问题澄清函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质疑函或问题澄清函中问题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任何实质性内容。26.2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校核,以便发现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现象。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修正算术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并在保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改变投标总价),经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书面质疑函,并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26.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函或问题澄清函后,应对质疑函或问题澄清函中所列全部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并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提交。如投标人不提交对质疑函或问题澄清函的解答,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不予通过评审。27.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27.1对所有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六章“评标标准和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结合专业的经验和知识对全部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撰写评标报告,并按照综合评分法依次推荐排名位于前三名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27.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宣布本项目流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七)授予合同28.定标方式28.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29.中标公示29.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设定。29.2中标公告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项目经理、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信息。30.中标通知30.1中标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30.2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解释落标原因,投标文件不予退还。31.签订合同3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3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1.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予以赔偿。招标人可在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另选投标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八)注意事项及其他说明32.投标人注意事项32.1投标人应如实披露与本项目相关方的关系情况,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的;(3)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4)为本项目的监理人;(5)为本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0)与本项目的同一包的其他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11)与本项目的同一包的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参股或管理关系的。32.2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阶段的经营管理状况,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责令停业的;(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破产的;(4)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6)其他:无。32.3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品牌及质量须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未经验证的新产品、试制品不得参加投标。32.4投标文件中,由于未作解释或解释不当而产生的歧义,投标人可朝对招标人有利的方向理解。33.中标人注意事项33.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如发生上述情况,除非先获得招标人认可,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招标人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33.2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和相关环境条件为理由要求相关费用索赔或申请工期延长的情况。33.3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调整工程范围和进度计划,中标人应服从配合。34.本项目服务费用34.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5.其他说明:本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小型工程单个项目委托金额低于30万元,服务期内合同签订总金额不超过119万元。一年服务期结束时,如修缮费用未达到119万元,且经考核合格后,可由双方协商决定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一次,直至修缮费用达到119万元,续签合同自动解除。服务期内发包方可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配合度进行考核,若未通过考核,发包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36.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第四章合同格式与主要条款合同编号: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框架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人民大学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工程地点:中国人民大学及其附属校区(通州校区除外)工程内容:综合性小型修缮工程(建筑)施工资金来源:学校自筹资金等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承担中国人民大学及附属校区(通州校区除外)部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屋面防水、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分部工程,且在服务期内金额累计不超过119万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三条合同工期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一年服务期结束,如修缮费用未达到119万元,且经评估合格后,可由双方协商决定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一次;具体项目的工期在单项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本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小型工程单个项目委托金额低于30万元,服务期内合同签订总金额不超过119万元。一年服务期结束时,如修缮费用未达到119万元,且经考核合格后,可由双方协商决定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一次,直至修缮费用达到119万元,续签合同自动解除。服务期内发包方可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配合度进行考核,若未通过考核,发包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带项目编号的独立工程,于工程竣工验收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结算资料的整理并报送发包人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经审计核定后,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进行结算。,20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开展的现场查勘、方案编制、预算报价等工作不计取费用。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框架合同);(2)通用合同条款(框架合同);(3)专用合同条款(框架合同);(4)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5)技术标准和要求(框架合同);(6)中标(成交)通知书;(7)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招标文件、磋商文件和答疑文件等采购文件;(9)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在各种采购方式中形成的任何其它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承包人的开户行和账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第十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中国人民大学,承包人:(盖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10-62516966,电话:传真:010-62515601,传真:邮政编码:100872,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相关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相关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项目相关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指电报、电传、传真、)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磋商文件和答疑文件等采购文件;(10)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在各种采购方式中形成的任何其它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相关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工程师。监理单位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单位工程师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4.5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单位工程师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5.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单位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单位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18.重新检验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工程师,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单位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单位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单位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19.3监理单位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单位工程师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9.4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9.5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9.6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工程师,监理单位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单位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在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单位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单位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单位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单位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经洽商决定。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单位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报告包括变更图纸、说明、预算等资料),由监理单位审核,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生效。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由监理单位审核,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生效。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经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变更金额的50%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其余待审计结束后一并支付。31.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3天内撤离清场并办理清点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拖延撤离清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结算书报中国人民大学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结果。33.3审计结束后发包人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5其他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保存肆份,承包人保存贰份。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含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磋商文件和答疑文件等采购文件;(7)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在各种采购方式中形成的任何其它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如标准或规范有差异,执行更严、更高的标准或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5套(如有)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项目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具体项目单独委托(如有)姓名:根据具体项目单独委任(如有)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由发包人单独书面委托。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根据具体项目单独委任职务:发包人代表职权:由发包人单独书面授权。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件编号:。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天内完成通用条款8.1(1)规定的工作内容。(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天将水源、电源、电讯提供至红线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如有)。(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完毕(如有)。(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如有)。(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无(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无。(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3)条。(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协助进行。(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前,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提前使用发生损失,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承包人保护并在投标措施中列支相应费用。(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北京市文明施工现场标准。(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发包人指派的具体工程项目任务,开展现场查勘、方案编制、预算报价等工作,相关方案和预算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订立施工合同的依据。(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开工前3天,将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如有)。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天内予以确认。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无。12.暂停施工13.工期延误14.工程竣工(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6.检查和返工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现场施工进展情况双方约定。18.重新检验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1.安全防护22.事故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在具体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约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具体详见合同补充条款。(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范围以外的经各方签认的洽商及变更。(2)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量和暂估价,经各方认定,调整合同总价。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和比例在具体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在具体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约定。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比例在具体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约定。26.2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款的3%;26.3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金后,发包人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的10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26.4如本项目相关工程产生重大变更洽商减项,发包人存在超付风险时,发、承包人应就工程款支付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暂估价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招标采购的,发包人参与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均应达到国家标准“合格”以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标准,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和档次,不应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30.其他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33.竣工结算34.质量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适用于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适用于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适用于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适用于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适用于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6.索赔37.争议37.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项目相关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分包施工单位为:无。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无40.保险40.1本项目相关工程双方约定其他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其他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其他投保内容:无。3、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单位名称)的虫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国人民大学2025年度小型修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60人,营业收入为45017.87万元,资产总额为25992.29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4压企业名称(盖章):北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12023784月2扒J注:1500049766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如项目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则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4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型修缮一期工程施工企业 小型修缮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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