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中标结果公示(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2025)



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时间:2025年5月7日13时30分

发布人: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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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名称: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14000202502000037 二、拟采购服务的说明: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 三、预算金额: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本项目的电子病历系统开发方及运维方均为原开发公司自有,为确保软件系统的一致性以及后续在软件版本升级、维护服务的正常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经专业人员论证,认为采购来源均具有唯一性,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名称:北京安博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599 六、公示期限: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14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采购人: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 地 址:烟台市蓬莱区县后路89号 电 话:0535-5850157 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 联系人:张绍珲、孙立俊 电 话:0535-6892258、6893768 发布人: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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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包对应的采购文件一册:(单一来源文件)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1).pdf

A包对应的采购文件二册:采购需求(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pdf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名称: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单位: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编制单位: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编制时间:2025年3月—1—一、需求清单本项目为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进行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一)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为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二)采购标的汇总表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分包要求1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信息技术服务C02项1//二、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项目说明本次采购为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供应商须对所报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采购人让利,供应商均应免费提供。二、项目概况1、根据2024下半年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各项文件,需要各医疗机构根据文件要求,对医疗机构信息化软件接口及数据进行升级改造。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需要对我院的电子病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数据集成接口改造、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改造、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指标信息化监控试点工作共计3项任务。2、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指标信息化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烟卫函〔2024〕106号关于转发省疾控局文件做好传染病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和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部署准备工作的通知》。三、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电子病历门诊病案首页制作及接口数据整合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门诊系统进行改造。—2—2、制作门诊病案首页,支持主动与手动刷新相关数据,满足医生填写或补充数据内容。3、整合门诊病案首页数据,包括第三方接口数据,制作同步数据模块,支持定期刷新数据。4、依据《门(急)诊诊疗信息页数据采集质量与接口规范》汇总数据,用于上传。(二)山东省医疗质量监测系统-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数据上传接口及相关功能病历系统改造1、依据《关于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指标信息化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住院系统进行改造。2、制作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统计界面,用于实时查询统计相关数据。3、针对关键数据采集进行病历改造,用于数据获取及高效查询,保证数据准确。4、依据《山东省医疗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接口规范v1.0》进行数据整合上传。(三)国家传染病监控预警平台上传接口1、依据《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数据集成和API接口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门诊及住院系统进行接口改造。2、依据接口方案进行相关数据整合进行上传。3、上传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门急诊留观病历、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死亡记录等。(四)山东省健康数据高铁平台上传接口1、依据《关于建设“健康数据高铁”提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实时贯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门诊及住院系统进行接口改造。2、依据《健康数据高铁建设方案(1.0版)V3.0》进行数据整合上传。3、上传内容包括入院记录、入院诊断、病案首页-基本信息、住院病案首页-手术、住院病案首页-过敏药物、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诊断、—3—出院记录、死亡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24小时死亡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其他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门诊记录等。(五)烟台市健康数据百日会战平台上传接口1、依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卫生健康数据专项治理“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门诊及住院系统进行接口改造。2、依据《山东省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电子病历数据集接口文档2018版V1.0》进行数据整合上传。3、上传内容包括入院记录、入院诊断明细、病案首页-基本信息、住院病案首页-手术明细、住院病案首页-过敏药物、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诊断明细、门诊诊断明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24小时死亡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其他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门诊记录等。(六)电子病历系统与今创病案系统数据传输接口1、依据《CMIS病案统计通用接口文档(V11)通用》进行数据接口搭建。2、接口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基本信息、首页费用表、病案首页诊断信息、病案首页手术信息、重症监护信息、转科明细、人员信息、科室信息。(七)电子病历系统与海思联盛公卫系统数据传输接口1、依据《公共卫生管理系统接口文档V3》进行数据接口搭建。2、接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及门诊病人信息、病案首页基本信息、病案首页出院诊断、入院诊断、门诊诊断、死亡信息、人员信息、科室信息等。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要求1、成交供应商需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项目及各阶段的交流、汇报等工作;投入本项目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等。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遇到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须书面征得采购人的同意,且更换人员的资历和工作经验不得低于原工作人员,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采购人将单方面解除本项目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五、其他要求—4—1、成交供应商须对采购人所反映的问题立即响应,在2小时之内解决问题。2、成交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对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收集、产生的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文档、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表格、数字等资料,所属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除需要遵守保密规定外,也不能将上述资料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地方;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3、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在响应文件中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升级方案,接口改造方案,数据整合、上传方案,进度及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保密措施等内容。4、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划分、人员的组成和专业配置、人员的数量及管理措施等内容。5、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合理化建议及优惠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化建议、优惠服务承诺、响应机制等内容。6、成交供应商须保障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索赔、损失、损害、支出等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5—五、商务要求1、付款方式:合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资金到位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系统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三个月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须凭发票等相关凭证(符合采购人财务要求的正规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余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2、交付期:自接采购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交付(供应商可自报更优惠的交付期)。3、供应商资格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②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报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②本项目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确定企业类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6—蓬莱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项目编号:SDGP370614000202502000037项目名称: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采购人: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五部分合同文本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附4: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信息附5: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第一部分邀请函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的委托,现对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进行国内单一来源采购。1.项目编号:SDGP370614000202502000037。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为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具体要求详见单一来源文件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3.交付期:自接采购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交付(供应商可自报更优惠的交付期)。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资金到位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系统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三个月后进行验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成交供应商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财务要求的正规税务发票等相关凭证),余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6.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为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7.供应商资格要求:7.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7.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7.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7.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7.2.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报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7.2.2本项目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确定企业类型。7.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7.4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7.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注:供应商未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按无效报价处理。8.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名称:北京安博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5999.成交服务费:本项目成交服务费为陆仟元整(¥600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内向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10.采购时间、采购地点、采购文件获取:10.1采购时间:2025年5月1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10.2采购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蓬莱区分中心(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瀛海大厦4楼)。10.3采购文件获取:10.3.1获取单一来源文件时间及方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供应商可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凭数字证书(CA)免费获得单一来源文件,参与协商。10.3.2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分别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http://ggzyjy.yantai.gov.cn)进行注册(已注册的供应商无须重复注册),请务必确保省平台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一致,否则无法有效地参与采购活动及办理相关程序,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535-6788612。10.3.3本项目处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阶段,统一使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下载单一来源文件。请参加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注意本项目单一来源文件中的说明。供应商需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入口--交易服务--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用户系统”免费注册完善用户信息。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请供应商仔细阅读《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CA)网上办理指南》(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下载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并按照须知要求办理。完成注册并办理CA的供应商可直接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针对本项目下载单一来源文件(具体操作步骤可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烟台市政府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未能及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或未能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文件中要求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上传电子交易平台。若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与单一来源文件相关要求不一致,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电子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将拒绝其投标。10.3.4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于单一来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点击“采购文件下载”,免费下载本项目的电子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文件格式为.YTZF)。10.3.5请供应商在获取单一来源文件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随时关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该项目的“答疑文件”。供应商须使用“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烟台公共资源版)”工具制作响应文件(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中心→下载《烟台公共资源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制作软件》)。10.3.6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方式: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须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根据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操作,下载地址:http://ggzyjy.yantai.gov.cn/xzzxwd/165744.jhtml。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0535-6788614,使用咨询群:1124305721。供应商须提前做好有关设施、设备配置安装工作,确保自己的电脑环境CA锁网络等状况良好,以免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供应商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后果。提醒:①根据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的通知》(财采〔2021〕8号),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需提前下载腾讯会议软件,线上观看单一来源采购会议,腾讯会议房间号为497-414-727,供应商代表不用出席单一来源采购会议。②评审期间,请供应商保持在线登录状态,并设专职人员在线等候,进行在线解密响应文件、在线澄清答疑、在线询标等操作。1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1.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11.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1.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11.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11.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1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2.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址(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址(www.creditsd.gov.cn)。12.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2.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3.采购人: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地址:烟台市蓬莱区县后路89号电话:0535-585015714.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联系人:张绍珲、孙立俊电话:0535-6892258、6893768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项目说明本次采购为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供应商须对所报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采购人让利,供应商均应免费提供。二、项目概况1、根据2024下半年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各项文件,需要各医疗机构根据文件要求,对医疗机构信息化软件接口及数据进行升级改造。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需要对我院的电子病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数据集成接口改造、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改造、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指标信息化监控试点工作共计3项任务。2、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指标信息化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烟卫函〔2024〕106号关于转发省疾控局文件做好传染病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和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部署准备工作的通知》。三、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电子病历门诊病案首页制作及接口数据整合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门诊系统进行改造。2、制作门诊病案首页,支持主动与手动刷新相关数据,满足医生填写或补充数据内容。3、整合门诊病案首页数据,包括第三方接口数据,制作同步数据模块,支持定期刷新数据。4、依据《门(急)诊诊疗信息页数据采集质量与接口规范》汇总数据,用于上传。(二)山东省医疗质量监测系统-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数据上传接口及相关功能病历系统改造1、依据《关于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指标信息化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住院系统进行改造。2、制作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统计界面,用于实时查询统计相关数据。3、针对关键数据采集进行病历改造,用于数据获取及高效查询,保证数据准确。4、依据《山东省医疗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接口规范v1.0》进行数据整合上传。(三)国家传染病监控预警平台上传接口1、依据《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数据集成和API接口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门诊及住院系统进行接口改造。2、依据接口方案进行相关数据整合进行上传。3、上传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门急诊留观病历、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死亡记录等。(四)山东省健康数据高铁平台上传接口1、依据《关于建设“健康数据高铁”提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实时贯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门诊及住院系统进行接口改造。2、依据《健康数据高铁建设方案(1.0版)V3.0》进行数据整合上传。3、上传内容包括入院记录、入院诊断、病案首页-基本信息、住院病案首页-手术、住院病案首页-过敏药物、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死亡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24小时死亡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其他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门诊记录等。(五)烟台市健康数据百日会战平台上传接口1、依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卫生健康数据专项治理“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门诊及住院系统进行接口改造。2、依据《山东省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电子病历数据集接口文档2018版V1.0》进行数据整合上传。3、上传内容包括入院记录、入院诊断明细、病案首页-基本信息、住院病案首页-手术明细、住院病案首页-过敏药物、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诊断明细、门诊诊断明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24小时死亡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其他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门诊记录等。(六)电子病历系统与今创病案系统数据传输接口1、依据《CMIS病案统计通用接口文档(V11)通用》进行数据接口搭建。2、接口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基本信息、首页费用表、病案首页诊断信息、病案首页手术信息、重症监护信息、转科明细、人员信息、科室信息。(七)电子病历系统与海思联盛公卫系统数据传输接口1、依据《公共卫生管理系统接口文档V3》进行数据接口搭建。2、接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及门诊病人信息、病案首页基本信息、病案首页出院诊断、入院诊断、门诊诊断、死亡信息、人员信息、科室信息等。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要求1、成交供应商需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项目及各阶段的交流、汇报等工作;投入本项目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等。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遇到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须书面征得采购人的同意,且更换人员的资历和工作经验不得低于原工作人员,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采购人将单方面解除本项目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五、其他要求1、成交供应商须对采购人所反映的问题立即响应,在2小时之内解决问题。2、成交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对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收集、产生的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文档、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表格、数字等资料,所属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除需要遵守保密规定外,也不能将上述资料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地方;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3、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在响应文件中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升级方案,接口改造方案,数据整合、上传方案,进度及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保密措施等内容。4、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划分、人员的组成和专业配置、人员的数量及管理措施等内容。5、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合理化建议及优惠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化建议、优惠服务承诺、响应机制等内容。6、成交供应商须保障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索赔、损失、损害、支出等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A总则1.适用范围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中所叙述的内容。2.定义2.1“采购人”系指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参与协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4“成交供应商”系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2.5“服务”系指采购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工作。3.合格的供应商3.1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3.2供应商须满足采购文件第一部分邀请函中8.1供应商资格要求。3.3供应商必须分别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http://ggzyjy.yantai.gov.cn/)进行注册。3.4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中其它实质性要求。B采购文件说明4.采购文件的组成4.1采购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协商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4.1.1邀请函4.1.2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4.1.3供应商须知4.1.4响应文件格式4.1.5合同格式4.2采购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4.3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5.采购文件的澄清5.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http://ggzyjy.yantai.gov.cn/)“新增提问”提出。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此项权利,此后对采购文件的理解以采购人的解释为准,由此引起的损失供应商自负。5.2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答复为准。5.3请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随时关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中该项目的“答疑文件”。因没有注意查看和下载而影响采购的,责任自负。6.采购文件的修改6.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答疑文件”发布。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因没有注意查看和下载答疑文件而影响报价的,责任自负。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6.2答疑文件在下载采购文件后可直接下载,如项目发布答疑文件,请务必下载,并根据最新的答疑文件进行响应文件制作。6.3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评审时间。6.4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构成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C响应文件的编写7.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报价可能被拒绝。供应商可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操作培训-供应商专场”(https://college.bqpoint.com/college/collegeclassdetail.html?ClassGuid=f9937574-d5c4-4e85-8095-46b9429f432b)进行学习制作电子响应文件。8.语言及计量单位8.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协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8.2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9.1供应商按要求使用“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烟台公共资源版)”工具制作响应文件。(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中心→下载《烟台公共资源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制作软件》)9.2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网上上传且现场系统可以读取的电子响应文件)。10.报价总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期间所需的系统升级、接口改造、数据整合及上传、系统维护、人工费、管理费、培训、配合、技术服务、税费、风险、相关手续费、验收、资料、通讯费、交通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全部费用。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11.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附件格式7《资格证明文件》。12.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12.1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12.2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并须提供:12.2.1报价函;12.2.2报价一览表;12.2.3分项报价表;12.2.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12.2.5技术及商务偏离表;12.2.6综合说明;12.2.7资格证明文件;12.2.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2.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2.2.10承诺函;12.2.11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2.2.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12.3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响应资料。提醒:本项目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附证书、证件(含资格证明文件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证明材料)须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13.保证金(仅对一般失信人有强制要求):13.1按照鲁财采〔2019〕4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按以下规定缴纳保证金。供应商登录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查询诚信记录。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需缴纳保证金;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的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烟台莱山支行开户名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账号:37050166746000000748财务联系人:翟小莉联系电话:0535-6893768、1558962926613.2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免受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的损失。13.3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以上支付方式均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且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或者提交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13.4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纳,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缴纳保证金),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13.5存在一般失信行为且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响应无效。13.6交纳保证金的,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4.响应文件有效期14.1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14.2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15.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本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根据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操作。D响应文件的提交16.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6.1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6.2出现因采购文件的修改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应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更正通知规定的时间提交。1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7.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情况退出。17.2如果要重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必须将之前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撤销方可重新上传。17.3供应商要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的时间和网络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E报价、协商、成交18.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协商程序:(1)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的;(2)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4)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要求列出详细工作实施方案,或者完全复制采购文件中的服务要求,且无法通过修改、补充达到采购文件的要求;(5)未按单一来源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供的保证金有瑕疵;(6)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8)未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9)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附件格式10)的;(10)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信用信息报告》或所提供的《信用信息报告》中显示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9.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协商程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5)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20.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评审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21.评审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评审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21.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21.2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依据财政部、工信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3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1.4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1.5客观性原则:评审小组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审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21.6统一性原则:评审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21.7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审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评审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1.8保密性原则:评审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21.9综合性原则:评审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1.10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22.协商程序22.1单一来源采购会议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蓬莱区分中心(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瀛海大厦4楼)举行。22.2协商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查询网页截图打印后经采购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证据留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2.3评审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协商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评审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2.4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6在协商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协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参加协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3.报价协商结束后,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否则视为放弃协商资格,作无效报价处理。24.成交标准评审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合理的原则确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25.成交通知书25.1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25.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5.3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26.签订合同26.1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公司缴纳成交服务费并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10日内。26.2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6.3如成交供应商不缴纳成交服务费或未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人将认定其拒签合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26.4采购合同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发布。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合同金额;(五)合同文本。26.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协调,协调无效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27.解释权27.1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27.2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8.询问和质疑:28.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或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的,可以按本项目单一来源公式中载明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8.2供应商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http://ggzyjy.yantai.gov.cn/)提出,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2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8.4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28.5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8.6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28.7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项目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注: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提交。28.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成交或者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8.9质疑联系部门(1)采购人: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535-5850157;通讯地址:烟台市蓬莱区县后路89号。(2)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35-6892768;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28.1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四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格式1:报价函(采购人单位名称):(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单一来源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报价。为此:1、我单位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2、总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3、我单位保证遵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完全执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4、我单位同意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本项目,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6、本响应文件自报价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有效。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单位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8、我单位完全理解贵单位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9、我单位承诺:如成交,将严格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的内容履行我们的义务,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期限内和贵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向贵单位提出附加条件。后附:供应商信用报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供应商信用报告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信用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烟发改公管【2022】334号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信用信息报告”作为报价函附件,供应商对提供的“信用信息报告”的真实性负责。1、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渠道:供应商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栏目查询并免费下载,也可使用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信息报告。2、信用信息报告留存方式:由采购人审核后备案。3、信用信息报告使用依据: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规章制度文件执行。注:未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信用报告》或所提供的《供应商信用报告》中显示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附件格式2: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内容总报价(人民币元)交付期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大写:小写:自接采购人通知之日起日内完成交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注:(1)供应商须填写《报价一览表》并按照要求填写齐全。(2)“总报价”以元为单位。附件格式3: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元序号项目内容报价(元)1234…………………合计总价:大写:小写: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注:(1)供应商须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列出报价的详细计算过程,并列出详细的报价项目组成(包括各项目收支预算和各项经费标准)。(2)本表中的“合计总价”须与“附件格式2《报价一览表》”中“总报价”一致。(3)本表可按相同格式扩展。附件格式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成立日期2总部地址3当地代表处地址4电话联系人5传真电子邮箱6注册地注册年份7企业职工人数人公司2024年总营业收入万元8主营范围(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10最近3年内受到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附件格式5:技术及商务偏离表技术参数偏离表序号单一来源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条款条款号条款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单一来源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条款条款号条款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注:(1)如无偏离请注明“无”字。(2)商务偏离中交付期、付款方式条款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附件格式6:综合说明1、供应商的总体情况、服务实力、企业基本状况表;2、付款方式、交付期及报价有效期(注意工作日与日历天的区别);3、工作实施方案;4、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5、优惠服务承诺及合理化建议;6、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注:(1)供应商应根据上述内容、要求自行编制。(2)相关材料中如供应商名称变更,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附件格式7:资格证明文件1、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其他证件无效)证明材料。2、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证明;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证明;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1)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或其2025年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本项目采购时间前6个月内供应商缴纳的任意一个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缴税凭证;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承诺函并承担责任,或者提供电子税务局系统中上述税种申报表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应提供本项目采购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即可;(3)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本项目采购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注:根据《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的规定:①适用承诺制的情况:A.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提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对于反馈有税收和社保资金缴费信息(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原件彩色扫描件(详见附件格式12),无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B.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供应商,仍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C.本项目评标现场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评标管理”栏目中,查询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②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况:A.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B.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C.其他不适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制的情形。4、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须自行编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仅采用单一的声明函或承诺函)。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6、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证明材料】。注:供应商须按以上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须知(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将被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4)全部文件应以中文书写。(5)单一来源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材料的,均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附件格式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经营期限: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日期: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附件格式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614000202502000037)采购活动,全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日期: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附件格式10:承诺函(格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我单位承诺,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采购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对供应商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有效期内撤回报价的;(2)未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我单位承诺,如我单位成交,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期限、标准缴纳成交服务费;如未按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视为提供虚假承诺,贵单位有权依法追究我单位违约责任,并将该失信行为上报监管部门纳入诚信记录。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注:本承诺函须按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附件格式11: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即,相关企业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日期:注:(1)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日期: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附件格式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在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前,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特此承诺。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注:(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第五部分合同文本蓬莱区政府采购成交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署日期:年月日注:本合同版本仅供参考,以采购人提供的最终版本为准。烟台市蓬莱人民医院(甲方)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名称)由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SDGP370614000202502000037(项目编号)号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在国内以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2)成交响应文件;(3)乙方在报价时的澄清、承诺;(4)成交通知书;(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6)附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3、合同金额:(小写):¥,元。(大写):,元整。4、付款方式:5、交付期:6、主要工作内容:执行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的相关规定及成交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7、限制转包:(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8、验收方式:(1)本项目采用甲方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方式。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项目验收建议。(2)验收小组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按照单一来源文件、成交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及乙方授权代表签章后,报告甲方。(3)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4)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服务并对质量负责。9、项目管理: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各阶段的交流、汇报等工作,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全权管理。10、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1、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义务,因此造成甲方工作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扣除合同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全部或者部分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服务任务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承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扣除其5%-30%的合同价款。(4)在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服务过程中具有故意不当行为或者疏忽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5)其它未尽事宜,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12、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协议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13、争议的解决方式:(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14、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蓬莱区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各执壹份。甲方:,乙方:名称:(盖章),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时间:年月日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3:财政部文件财库〔2017〕141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附4: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信息平台简介: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牵头组织并建设运营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重点解决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中征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并于2019年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实现政府采购的中标信息、合同信息、财政支付信息,以及成交信息等融资所需数据的快速交互,为广大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了畅通的线上渠道。1.联系方式:0535-3577872(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2.官方网站:https://www.crcrfsp.com/3.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北路融汇商务园二区4号楼4.微信二维码:公司简介:烟台市政企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是烟台市地方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主体。为畅通金融活水,精准滴灌更具成长性和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烟台市政企金融服务中心依托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政务信息、整合市内外金融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搭建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可在平台发布融资信息,直接点对点与金融机构对接,同时,在各主管部门指导下,平台定期举办线上线下银企对接会,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通过信用增信等方式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切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烟台经济高质量发展。1.联系方式:0535-68835852.官方网站:www.ytjf.com,www.yantaicredit.com3.地址: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79号烟农发展大厦18楼4.微信二维码:公司简介:烟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烟台市融资担保业的龙头企业,已加入国家和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开展“二八分险”基础上的全面合作,可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风险分担。烟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聚焦“服务小微三农,助力经济发展”普惠金融为主责主业,引导更多银行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市场主体发展,集团借力享受各级政府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释放更多政策红利惠及广大市场主体,致力于打造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1.联系方式:0535-66110050535-66110022.官方网站:http://www.ytdb.cn/3.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1号金融大厦12楼、13楼4.微信二维码:附5: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各区(市)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等要求,现就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范围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参与烟台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改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减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二、承诺制具体应用场景1.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不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2.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评标管理”栏目中,查询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近六个月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3.对于反馈有税收和社保资金缴费信息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应由供应商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况1.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3.其他不适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制的情形。四、其他事项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推行承诺告知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条件时,应按照“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系统可查询时限进行设置,对提交《承诺函》和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采取同一资格审查标准,不得因此排斥或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本通知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病历系统政策性升级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烟台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