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生公寓综合改造 科研仪器设备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公共交通技师学院2025)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29051-XM001
二、项目名称: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21.421613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润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6号院2号楼1层A1030(集群注册)
中标金额:121.421613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中润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6号院2号楼1层A1030(集群注册)
91110114MA003QMT1R
121.421613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2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中润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
121.421613万元
121.421613万元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1、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
完成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2、合同履行日期:
本项目计划工期40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小敬、于新华、甄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49951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计算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公共交通技师学院(本级)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3号
联系方式:张乐,803619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汉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十八层
联系方式:杨文平,133811209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文平
电 话: 13381120993
中润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终稿-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中润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3人,营业收入为4601.85万元,资产总额为4900.34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中润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30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97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29051-XM001招标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技师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汉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4月目录第一章招标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29051-XM0012.项目名称: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3.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22.64834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22.64834万元5.招标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122.648341项完成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6.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计划工期40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无。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和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根据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4月21日至2025年04月25日,每天上午0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十八层五、开启时间:2025年05月0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十八层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相结合的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认证证书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2.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无效。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公共交通技师学院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3号联系方式:张工1851974747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汉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十八层。联系方式:杨文平,1338112099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文平电话:1338112099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标的名称所属行业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建筑业9.6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电子文件应提供可编辑word文档和PDF盖章扫描件,存储载体为U盘)。电子文件规定格式为:(一)文本文件采用DOC、RTF、TXT、PDF格式;(二)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格式;(三)影像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四)声音文件采用WAV、MP3格式;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条款号条目内容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行名称:北京汉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古城支行账号:11050164530000000735退还保证金方式:电汇。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20.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技术部分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交。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汉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杨文平电话:13381120993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十八层。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本项目开评审过程中涉及评审专家的劳务费、差旅费、食宿费,开标、评审场地费等依据实际发生由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计费额,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取代理费。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招标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招标邀请》。4.2.5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招标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9.6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9.7不分册装订,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投标函,包括报价部分1、2、3的内容;商务标,包括商务部分1、2、3、4、5、6、7、8、9的内容;技术标,包括技术方案部分1、2、3、4的内容;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标准格式附后);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其响应无效。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装订及提交14.1响应文件一律采用A4纸(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采购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盖章处均为本单位公章,其他印章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无效)。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14.2所有响应文件必须装入密封的信封,并在封口上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应分别封装,并在每一信封或包装的封面上写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项目单位名称;磋商地点及时间;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地址。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地址。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评审17.1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2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评审。17.3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4.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甲方支付的,甲方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3其它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响应文件的签署投标函或响应文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如果是代理人签署须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不允许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磋商文件格式)不允许3实质上响应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允许4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清楚、便于辨认不允许5投标报价的有效性1、递交一份内容相同且只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2、报价未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供应商能合理说明或者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合理不允许6是否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投供应商没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不允许7是否有虚假、失实材料响应文件中没有虚假失实材料不允许8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无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不允许9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谈判供应商提供若成为最终预成交供应商,承诺在谈判结束后三个日历日内递交谈判时二次报价(最终投标报价)相匹配一致的全部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等全部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情况下适用)3.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4.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4.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4.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4.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4.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4.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4.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4.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无。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无。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评审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技术部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2分与本磋商工程相关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内容全面、科学、有针对性12分;施工方案内容较全面、较科学、针对性较弱8分;施工方案内容不全面、不科学、针对性弱4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12分合理、可行、针对性强12分;较合理、可行性一般、细节待完善8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4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10分合理、可行、针对性强10分;较合理、可行性一般、细节待完善6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3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10分工程进度计划完整、措施有力,得10分;工程进度计划欠完整、措施一般,得6分;工程进度计划及措施较差,得3分;未提供保证体系及措施,得0分。2商务部分同类业绩20分近三年独立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资料得4分,满20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项目管理机构6分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得6分;人员配备情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得4分;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得2分。未提供得0分。3报价价格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合计100第四章招标需求一、采购标的1、项目名称: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二、商务要求1、项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3号计划工期要求工期: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7月1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8月23日三、技术要求本工程为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内容: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合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招标控制价■采用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226,483.4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997,798.56元;措施项目合价为:127,415.57元;其他项目合价为:/元;税金的合价为:101,269.27元。其他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元;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57,006.55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元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技师学院承包人:日期:2025年月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全称):北京市公共交通技师学院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3号联系电话:80359341-3102承包人(乙方全称):住所: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3号工程内容:1号学生公寓综合改造(电源线路改造、防水更新等图纸内包含的所有项目)二、合同类别合同类别:固定单价合同三、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四、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3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要求安排工程施工时间,如工程的进度出现拖延,承包方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有关本工程的进度或竣工出现拖延的原因,未经发包方书面签认,工期不予顺延。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按照国家、北京市标准、行业标准履行;若上述内容对相关工程的施工质量有不同的规范、标准的,以较高的质量标准为准,并且应符合发包人要求;没有国家、北京市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六、合同价款及支付1、暂定金额(大写):(¥:)。合同价款最终以第三方出具的双方均认可的结算审核金额为准。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设备和软件(含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费、安装调试费、检测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合同设备的各种税费、运输保险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燃料费、水费、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渣土清运和消纳费、措施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费、排污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各种保险及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价款支付(1)双方约定的预付款及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项目合同价%的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提出中期支付申请,经监理方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合同价%(含预付款),即人民币(¥:)。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并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由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部门对施工范围、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备案,经验收备案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及发包人要求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结算书、竣工图等,结算审核资料由发包人向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审计。审计结果确33定的工程总价(审定价)经双方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100%。若因承包人延迟交付结算审核资料等原因造成延迟付款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受,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每期工程价款5个工作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正式等额发票,如承包人未如期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并在【2日】内进行整改,若承包人不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或因此给发人方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无责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1)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即¥:(大写:)。(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同时提交。(3)承包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逾期不支付违约金的,自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履约保证金仍不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承包人应在抵扣发生的【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3)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违法违约行为或抵扣事项,自工程竣工验收且双方书面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发包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工程审定价3%的质保金,工程质保期间无任何质量及服务问题,质量保修期满两年,经承包人申请退还质保金后,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14日内无息退还承包人质保金。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7)增减项双方完工核量签证34(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对工程变更、增减项的洽商(设计洽商、变更总量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和工程已实际完工核量的共同签证是确定增减工程量、工程变更、增减项付款的依据。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自工程竣工经政府备案且双方书面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后次日起算工程质保期,质保期为两年。如国家对保修期另有规定并长于上述约定时间的执行国家规定,质保期内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的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后的部位质保期重新计算。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公共交通技师学院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叁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技师学院承包人:(盖章)(盖章)住所: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3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80361953,电话:传真:80359340,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3511001016100053034946纳税人识别号:12110000400777353B纳税人识别号:邮政编码:102488,邮政编码:备注:发包人尾号为4946的银行帐号仅用于收取履约保证金。36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1.2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1.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以工程备案日为准。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37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1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及其附件(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7)增减项双方完工核量签证(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8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3.2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国家、北京市的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北京市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北京市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标准、规范备查。4.图纸4.1合同生效后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两套施工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外传、外借,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不少于工程施工期及质保期限)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纸质版及电子版退还给发包人或予以销毁。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监理合同》执行。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需要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39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为处理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40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电话: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费用后向第三人追偿。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有权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另行安排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施工条件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4)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或手续(如有);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程开工前5日内。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418.2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提交施工进度总体计划,总体计划应当明确建设安装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初步验收、试运行、最终验收并交付工程的具体时间点。月计划应当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2份。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费用已在措施费内计取。4)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承包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做好施工现场防火、防盗、防触电以及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费用已在措施费内计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7)按合同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交工前应达到工完场清条件及文明工地要求。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办方保证所指派的全部施工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均与承办方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承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及办理社会保险,承办方与施工人员之间发生的任何劳动争议应由承办方自行解决,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办方应负责赔偿。10)承包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并随时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4211)未经发包方书面许可,承包方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12)承包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给自身、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将设备、施工材料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做到设备、材料堆放整齐、规范,做好施工现场的垃圾清运及清洁、整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整洁、通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方自行承担。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工作前严禁喝酒。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尽量减少噪音,避免扰民。因工程施工引起的扰民纠纷,承包方自行解决,保证正常工期不受影响。14)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材料、设施、设备、半成品、成品等物品的保护工作,并保护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绿地等不受损坏。施工过程中,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前述物品毁损、丢失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开工前,承包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建设工程一切责任险。相应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1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9.1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供资料七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43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不可抗力;5)合同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44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或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处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测试19.1双方约定需要测试的,测试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45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测试条件,承包人组织测试,并在测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测试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测试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测试提供必要条件。测试合格,工程师在测试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测试,须在开始测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测试条件,发包人组织测试,并在测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测试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测试合格,双方在测试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测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测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测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测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测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测试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外,均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师应当在试车合格后及时在测试记录上签字。19.6投料测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21.安全防护46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中确定第2种合同价款的方式: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所有风险包括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及报价中自购材料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报价及合同价中,结算时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47A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计算按照供应商磋商文件中承诺的综合单价(包括设备价、材料价、人工费、台班费等)进行计算,供应商磋商过程中承诺的优惠条件同样适用;B如出现磋商报价表中未含项目,按相关定额双方协商确定;C发包人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发包人与监理现场签证”是确定设计变更及增减项应付款项的依据,无双方实际完工核量的签证,发包人可以拒付增减项目款项。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计量,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及时计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无需供应材料设备,材料设备款已经含在合同价中。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厂商证明、质量合格证明、保修书等全套质量证明材料。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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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生公寓综合改造 科研仪器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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