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弱电改造中标结果公示(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2025)



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15464-XM001
二、项目名称: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08.6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一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104
中标金额:108.6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一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104
91110112565771515G
108.6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88.17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一力建设有限公司

1
108.6万元
108.6万元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主要完成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的全部内容,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7月28日);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华昭、郭娇媛、刘长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5946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项目编号/包号:CFTC-BJ01-2502029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63号        
联系方式:唐老师,010-67578997-62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联系方式:邵柄强、谢丹丹、边璐、张含勇,010-53681303/13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邵柄强、谢丹丹、边璐、张含勇
电 话:  010-53681303/130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5月08日 10:08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华昭、郭娇媛、刘长杰

总成交金额
¥108.6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含勇

项目联系电话
010-53681303/1305

采购单位
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6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67578997-6206

代理机构名称
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53681303/1305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
发售稿--第二稿-工程磋商--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0424.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单位名称)的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一力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69人,营业收入为5626.85万元,资产总额为4986.8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一力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5月06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9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项目编号/包号:CFTC-BJ01-2502029采购人: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采购代理机构:国金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04月温馨提示:供应商投标特别注意事项(本提示不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仅起提示和提醒作用。)一、请供应商特别留意磋商文件上注明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和开启时间。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因此,请供应商适当提前到达开标会议室。提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为截止时间前半小时。二、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为本次响应的必要组成部分,建议供应商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描述。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必须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为避免因磋商保证金未到达指定账户而导致响应被拒,建议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转账。以银行保函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中,原件放入“磋商保证金”信封中。三、磋商文件中标有“★”的条款,供应商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其响应将按无效处理。四、请正确填写《报价一览表》,如含有包组的投标项目建议分开报价,报价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报价一览表》。五、请仔细检查《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响应书》、《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重要格式文件是否有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印鉴)。六、建议将响应文件按目录格式顺序编制页码。七、分公司作为供应商的,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已缴纳磋商保证金但决定不参加响应的潜在供应商请于响应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九、供应商请注意区分磋商保证金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的区别,务必将保证金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存入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入开票资料表中指定的服务费账户。切勿将款项转错账户,以免影响保证金缴纳、退还的时效。十、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开启后,对各磋商供应商的报价不进行公开唱价。十一、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必须抵达现场(事前接到可以远程视频参会通知的情况除外)参加磋商会议,请磋商供应商抵达现场预留充足时间参加最后报价。十二、经磋商小组与合格供应商逐一磋商后,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按磋商最终确定的技术条件、服务范围将最后报价密封递交到评审现场。如磋商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等书面材料,将视同该供应商退出磋商。我公司地址:导航搜索: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国金招标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CFTC-BJ01-25020292.项目名称: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09.034214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09.034214万元5.采购需求: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主要完成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的全部内容,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7月28日);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3.3.1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3.3.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3.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3.3.4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分包的政府采购活动3.3.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4月24日至2025年04月30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下午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63号综合楼2层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05月07日下午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63号综合楼2层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1.本项目的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beijing.gov.cn)上发布。2.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认证证书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磋商文件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无效。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4.本顶目为线上线下相结合,下载电子版磋商文件后,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纸质版投标文件进行现场递交。5.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6.代理机构项目编号:CFTC-BJ01-2502029(响应文件中涉及的项目编号,填写此编号)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63号联系方式:唐老师010-67578997-620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联系方式:邵柄强、谢丹丹、边璐、张含勇010-53681303/130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邵柄强、谢丹丹、边璐、张含勇电话:010-53681303/130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附件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否则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见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5.4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21000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收款单位: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号:20000034139900038022284开户行:北京银行九龙山支行营业部。11.8.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的;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3.1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一正三副)、报价一览表一份、保证金缴纳凭证(一份)、、电子版(一份);供应商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必须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扫描件以及可编辑版word文档,包含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存储载体为u盘,(为了方便区分各供应商,请在U盘表面粘贴单位标识,如:项目编号后三位+包号+供应商简称)。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4.1.1询问询问提出形式:纸质文件。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国金招标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电话:010-53681303、010-53681305;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各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开启大会,授权代表需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需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附表序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建筑业备注: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需要补充的标的名称及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均须与附表中的内容保持一致。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1.4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1.5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7.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7.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7.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8.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或“磋商保证金”。若正本与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13.2纸质响应文件应分别装订牢固成册。响应文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供应商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必须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扫描件以及可编辑版word文档,包含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存储载体为u盘,不退)13.3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必须胶装成册,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3.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后才有效。13.5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3.6如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单独密封在包装袋中。包装袋应注明供应商名称、采购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在包装袋上加盖供应商公章。13.7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包装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保证金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3.8未密封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收。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应将“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电子版”、“磋商保证金”分别密封提交。应分别密封在单独的密封袋(箱)中,且在密封袋(箱)正面标明“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电子版”、“磋商保证金”字样。供应商单独密封提交的“报价一览表”应为原件,同时,响应文件中也应附有此表原件。14.2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响应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详见前附表。15.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延长响应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5.3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响应文件。17.4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18.3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23.2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5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4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5履约保证金25.1成交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按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和方法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声明函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1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资质等级证书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4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5获取磋商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不允许2投标完整性不存在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不允许3投标报价不存在投标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不允许4报价唯一性不存在响应文件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允许5投标有效期不存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不允许6签署、盖章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不允许7实质性格式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不允许8★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不允许9报价的修正(如有)不存在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如有)不允许10报价合理性不存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未能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不允许11进口产品(如有)不存在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允许12公平竞争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不允许13串通投标不存在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允许14附加条件不存在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不允许15其他无效情形不存在供应商、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不允许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5.4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2.5.4.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2.5.4.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2.5.4.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2.5.4.4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适用于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采购项目)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2-3.2.6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3.2.6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二、评审标准一、商务分:(10分)序号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及标准分1企业证书3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且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具备一项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供应商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2类似业绩3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类似工程业绩资料(2022年04月至今签订的),应提供强弱电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盖章页、金额页)及验收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项目经理职称1项目经理职称:中级职称及以上得1分;初级职称得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技术负责人职称1技术负责人职称:中级职称及以上1得分;初级职称得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项目组织结构2组织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执业资格齐全;(2分)组织结构基本合理、专业基本齐全、执业资格基本齐全;(1分)组织结构不合理、专业不齐全、无执业资格;(0分)注:需提供项目组成员履历、相关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0分)序号评分项标准分评分标准1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10施工流程清晰、技术方案内容全面、方案科学、有针对性,且评价最优,得满分10分;施工流程比较清晰、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方案科学且合理可行,有一定的针对性,得7分;施工流程基本清晰、技术方案内容基本全面、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5分;施工流程不清晰、技术方案内容不全、方案欠合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得3分;未提供技术方案的,得0分。2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障措施8施工工期及施工计划合理,进度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保障措施得当,具有可实施性,得满分8分;施工工期及施工计划较合理,进度可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保障措施得当,具有一定的实施性,得5分;施工工期及施工计划基本合理,进度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保障措施基本完善,可行性片面,得3分;施工工期及施工计划欠完善,进度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保障措施可行性偏差大,满足工程需要有难度,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3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7拟投入材料及产品符合项目要求,针对性全面,质量保证体系、措施完善,得满分7分;拟投入材料及产品较能符合项目要求,针对性基本全面,质量保证体系、措施较完善,得5分;拟投入材料及产品实施项目有难度,针对性不够全面,质量保证体系、措施一般,得3分;拟投入材料及产品实施项目难度大,没有针对性,质量保证体系、措施不全面,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4施工机械的配备和施工人员配备7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及劳动力计划合理,团队人员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符合项目需求,经验丰富,得满分7分;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及劳动力计划较合理,团队人员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较能符合项目要求,有一定的经验,得满分5分;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及劳动力计划较合理,团队人员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对于实施项目有一定难度,经验较少得3分;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及劳动力计划欠完善,团队人员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对于实施项目难度大,经验少,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7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考虑实际现场情况措施合理可行、有针对性,文明施工措施得当,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等且评价最优,得满分7分;安全防护用品配备较齐全,措施较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文明施工措施较得当,得5分;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一般,措施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文明施工措施一般,得3分;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全、措施欠合理,文明施工措施可操作性差,基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7本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6与发包人的配合、协调;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预案,抵抗风险的措施7配合、协调、服务方案考虑全面;措施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全面、符合实际需求,得7分。配合、协调、服务方案考虑较全面;措施较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部分不够全面,得5分。配合、协调、服务方案基本全面;措施基本合理,但细节待完善,与实际有偏差,得3分。配合、协调、服务方案不够全面,措施与实际有偏差大,得1分。没有相关内容得0分。7施工总平面、现场临时设施布置2布置科学、合理、有序,符合实际需求,得2分。布置基本科学、基本合理,与实际有偏差,得1分。没有相关内容得0分。8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2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措施制度健全、措施完善得2分;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措施制度较健全、措施较健全得1.5分;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措施制度基本健全、措施不够完善得1分;不提供,得0分。9施工方案的重点难点分析10重点难点突出,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具有可实施性,得满分10分;重点难点突出,措施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具有一定的实施性,得7分;有重点难点分析,措施可行性一般,可行性片面,得5分;有重点难点分析,措施可行性较差,满足工程需要有难度,得3分;没有相关内容,得0分。注:评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三、投标报价(30分)1、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2、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30第四章采购需求1、项目背景情况为保障师生用电安全、保障学院正常教学,拟对宿舍楼(1-6)层及平房2区宿舍、各楼消防主机电源、消防泵房双电源及电箱、消防中控室双电及电箱、教学楼屋面消防泵房及二层消防箱电源线、综合楼消防电源线、其它各楼消防改造、培训中心1#楼(1-3层)、培训中心2#楼及附属楼(-1、1、2、3、45及附属楼1、2、3、4层)进行强弱电改造。2、项目情况介绍项目名称: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预算金额为:109.034214万元3、采购标的实现的功能及目标通过该项目实施,消除安全隐患,使教学活动能够在稳定的电力和网络环境下进行,确保短期内学院的正常运转。能够适应教育技术不断发展的需求,支持更多新兴的教学技术应用、满足学院规模扩大、功能转变的电力和弱电网络需求,从而整体改善我院的基础教育水平。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2)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3)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5)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2-20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T16895.1-2020《低压电气装置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三)采购工程量清单(另附)(四)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项目实施的时间: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7月28日);项目实施的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五)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中标人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各项内容满足合同要求;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北京轻工技师学院(乐器研究所)3.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某单位宿舍楼、教学楼、综合楼及培训中心等区域的消防与强弱电系统改造项目。主要涉及宿舍楼(1-6层)及平房2区宿舍的消防主机电源、消防泵房双电源及电箱、消防中控室双电源、教学楼屋面消防泵房及二层消防箱电源线、综合楼消防电源线等改造内容。同时包括培训中心1#楼(1-3层)、2#楼及附属楼(-1至5层及相关附属楼1-4层)的消防系统和强弱电系统的全面升级,以提升整体电气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二、编制依据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三、编制内容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角门校区各楼室内强弱电改造项目,主要完成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的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四、其他说明11.施工要求施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涉及消防系统的改造部分,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相关规定。2.材料与设备所有电气材料、设备及配件均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3.工期与协调工程实施期间需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量减少对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影响。施工方应与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4.验收标准工程完工后需进行全面的功能测试和验收,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并达到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维保手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5.环保与安全施工现场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备注: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预见的情况或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及业主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并调整施工方案。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工程施工合同年月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含税):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如有);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副本一式陆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签约地点:41合同条款通用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8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3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2.9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0环境保护责任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2.11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2.12批准和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2.13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强弱电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