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违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
一、项目编号:310114118250227184910-14231693
二、项目名称: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
2477589.00元
上海洲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10层1019室
89.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
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
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对辖区内现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新增违章房屋(砖木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全钢结构、半钢结构)、棚舍(有柱钢结构、无柱钢结构、简易其他结构)等的拆除及相应垃圾清运处置,项目预计拆违面积1700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59.6487万,工程建安费用249.6450万元,根据实际拆违工程量按实结算。
300天
许爱霞
沪113201220121073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许海明,陈立虎,李清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00万以内1.0% 100-500万0.7%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133.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洲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有效业绩最多,项目经理经验较丰富,项目人员配置合理,施工方案及各项保证措施、进度安排及控制较优。综合得分最高(89.33分),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 址:无
联系方式:021-591444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嵘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42幢501室
联系方式:021-395559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晓晶
电 话:021-39555923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42.8K
采购文件附件:
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pdf2.4M
1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采购活动,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洲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0人,营业收入为1135.2535万元,资产总额为535.791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洲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5月09日说明:(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与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2)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3)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4)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及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营业收入<80000万元及5000万元≤资产总额<80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300万元≤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300万元≤资产总额<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资产总额<30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14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10114118250227184910-14231693(内部编号:RJZC-25-052)采购单位: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招标代理:上海嵘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三部分中小企业政策第四部分项目需求第五部分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八部分工程量清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嵘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项目记录。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失信惩戒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4)提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5)本次招标□接受☑不允许联合投标。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注:①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如允许分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拟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的必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完整准确《分包意向协议书》,否则不予认可。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2、招标编号:310114118250227184910-1423169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RJZC-25-052)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1)项目主要内容:本项目主要内容为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对辖区内现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新增违章房屋(砖木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全钢结构、半钢结构)、棚舍(有柱钢结构、无柱钢结构、简易其他结构)等的拆除及相应垃圾清运处置,项目预计拆违面积1700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59.6487万,工程建安费用249.6450万元,根据实际拆违工程量按实结算。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项目需求。(2)其他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4、项目地址:江桥镇辖区违章建筑。5、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300天内6、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7、采购预算金额:249.6450万元8、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248.6782万元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三、磋商文件的获取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5-04-24至2025-04-30,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5-05-090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文件开启时间:2025-05-0909:30:00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磋商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42幢501室(上海嵘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二次报价单(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光盘(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2)请至上海嵘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42幢501室)现场参加磋商会议,请各供应商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磋商会议。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七、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鹤栖路701号联系人:陈老师电话:021-59144485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嵘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42幢501室联系人:苏晓晶电话:021-39555923第二部分投标须知报价须知前附表名称编列内容采购项目项目名称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项目编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RJZC-25-052)资金状况财政预算资金采购人采购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嵘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42幢501室电话:021-39555923合格供应商资质条件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特定条件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是否接受联合磋商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否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接受分包合同企业应具备资格条件(如有):;(4)其他要求:。转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政采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贷金融服务模块获取“政采贷”信息、在线办理贷款业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价格扣除比例/供应商提疑事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投标人可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咨询上海嵘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42幢501室答疑会不集中组织召开,若有疑问或澄清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布答疑内容或澄清内容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响应有效期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承包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磋商保证金不收取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管理、包综合单价、包验收通过的工程总承包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项目经理要求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该项目经理以投标人提供的真实有效且盖章的《投标人员情况表》为准,在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同一报建编号的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工程计价方法采用GB50500-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签字或盖章要求盖章页: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1、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之处必须签名;2、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之处必须加盖个人印章或加盖执业资格印章;3、要求加盖公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投标专用章代替。磋商响应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以网上招投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磋商地点:请至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42幢501室现场参加磋商会议,本次磋商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磋商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磋商会议。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248.6782万元,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或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评审方法见《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履约保证金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支付100万以内1%,100-500万0.7%,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特别提醒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特别提醒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响应截止时间以网上计时为准,投标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签到,如超过30分钟签未在电子招投标系统签到成功(以系统签到记录为准),则视投标人放弃参与该项目投标,不予参与解密流程,其投标文件不予参与评审。3、本次招标必须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4、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招标文件。5、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6、开标时投标人可派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7、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8、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9、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10、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文件适用于本次所有服务及相关货物或工程的采购。1.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也称“投标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形式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发出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应持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8“潜在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的供应商。2.9“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10“语言”响应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单位之间的与响应文件有关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须使用中文。2.11“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采购方式本次采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国内采购。4、服务提供时间和地点要求4.1完成时限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4.2交付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4.3磋商费用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供应商进行项目踏勘、项目演示、陈述答辩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为便于供应商了解现场环境,供应商根据需要自行前往项目地点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或与采购人或代理公司联系,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4)踏勘现场后,采购人将组织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5、合格的供应商5.1符合《竞争性磋商邀请书》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特定条件是指对供应商的财务要求、业绩要求、诚信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5.2《竞争性磋商邀请书》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已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供应商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5)磋商联合体应当明确主办方,并只能使用主办方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登录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6、知识产权说明及投标方案专利权说明6.1知识产权说明(1)磋商的工作方案的工作构思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2)成交人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成交方案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3)采购人在对成交方案进行优化时,在事先征得未成交的供应商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了使用费后,可以部分采用该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方案,该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方案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6.2投标方案专利权说明1、投标方案的构思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2、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中标方案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3、采购人在对中标方案进行优化时,若在事先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了使用费后,可以部分采用该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方案,该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方案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6.3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需求》、《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公告》、《工程量清单》、《项目需求》和《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采购信息说明7、采购信息的内容7.1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报价须知第三部分政府采购政策第四部分项目需求第五部分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合同主要条款第八部分工程量清单7.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项目、技术要求等。7.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以便补齐。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8.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或在磋商过程中向磋商小组提出。8.2对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单位认为不必要进行澄清及/或修改,也不需要进行其它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采购单位决定对其答复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8.3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均可对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以补充文件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按照7.2款方式将澄清或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8.5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并按照7.2款方式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三、响应文件的编写9、要求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报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9.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9.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9.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9.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0、响应文件的组成10.1“响应文件”由商务标书(包含报价文件、相关证明文件)、技术标书两部份构成:A、商务标(含商务响应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承诺书(原件)(2)投标函(原件)(3)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原件)(4)投标函附录B(原件)(5)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证明书;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均需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1份:可装订在商务标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8)《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9)《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磋商的,双方应分别提供)(10)《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项目要求按上述内容编制商务标书,如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一律写入“商务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内。2)相关证明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营业执照(含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合体磋商的,双方应分别提供);(2)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入沪备案)等;(3)7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公章)(4)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方面的资格或资质证明(如有的话);(联合体磋商的,双方应分别提供)(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栏-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失信惩戒名单查询页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页面的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联合体磋商的,双方应分别提供)(6)提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联合体磋商的,双方应分别提供)(7)联合体投标需提供联合磋商协议书(附件)(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荣誉证证明等(如有);B、技术标:1)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9)编制说明、施工平面布置图(投标人自行选择场地,并报招标人备案及同意后方可实施);(10)对采购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1)项目特点、重点与难点的描述及针对性措施;(12)对工期的保证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13)应急处置预案(14)施工进度计划;(15)拟用于本项目的主要设备选用表及劳动力配备情况;(16)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或改进措施;(17)项目经理的简历(含业绩)以及其他主要人员情况表;(18)提供投标人目前正在履行的工程项目情况;(19)近三年类似案例成功的业绩(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合同协议书原件彩色扫描件);(20)按照《项目招标需求》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C、上传扫描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招投标系统上传其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供应商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0.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0.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0.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1、响应文件格式11.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凡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内容,投标人应按提供的格式填写,其余未提供格式的内容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编写。11.2响应文件应编排清楚,编制目录,易于阅读和评审。12、报价12.1报价方应提供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报价。12.2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格,除《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的总价和综合单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仪器、机具、车辆、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测量、检测、复核、劳务费、住宿、管理费、利润、税金、其它费用等所有费用)。12.3投标人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本磋商文件的其他具体要求。12.4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中标后按磋商小组、招标人及有关审定部门的意见修改、优化方案所需的费用,招标人不另外单独支付。12.6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算起,响应文件有效期为90日历天。13、响应文件的形式13.1书面响应文件的形式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13.2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并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加密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磋商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3.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响应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磋商失败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3.4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3.5响应文件应用A4纸打印,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装订成册。13.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须密封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采购单位。13.7邮寄、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响应文件的递交14.1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逾期递交或响应文件不符合采购规定,则被拒绝;14.2递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4.3投标人应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加密方式提交响应文件。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4.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5.1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其响应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的响应文件递交给采购单位。15.2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报价,但投标人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单位。15.3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报价有效期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6、成交结果公告和通知方式16.1采购单位在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采购单位对未成交的投标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16.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当“成交通知书”与合同有差别时,以合同为准,合同将作为成交人的最终供货依据。17、合同的签订17.1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30天内,须与采购单位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人不得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再与采购单位、采购人达成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类似约定。17.2采购合同经采购人和成交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7.3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18、合同的履行采购项目完成后,应通知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采购人依据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成交人的货款,采购人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要求对成交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合同分包19.1在采购人允许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前提下,投标供应商拟中标后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必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完整准确《分包意向协议书》。19.2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19.3接受分包合同的企业不得再次分包。19.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要填写分包企业与接受分包合同企业的相关信息。六、质疑和投诉20、质疑和投诉20.1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提出询问。采购单位将依法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0.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当面递交等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20.3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单位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20.4采购单位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0.5质疑投标人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投诉。七、其它须知21、关于关联企业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联关系的企业,不得同时对同一采购项目中同一分包报价。如同时报价,磋商小组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自行决定撤回部分投标人只保留其中一家,或直接决定一并拒绝。第三部分中小企业政策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一项目概述1、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2)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本项目主要内容为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对辖区内现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新增违章房屋(砖木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全钢结构、半钢结构)、棚舍(有柱钢结构、无柱钢结构、简易其他结构)等的拆除及相应垃圾清运处置,项目预计拆违面积1700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59.6487万,工程建安费用249.6450万元,根据实际拆违工程量按实结算。(3)项目地址:江桥镇辖区违章建筑。(4)工期:合同签订后300天内完工(5)质量要求:本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6)工程量清单:详见第八章工程量清单。2、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248.6782万元,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二、商务要求1、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条件详见《招标公告》注: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投标均无效。2、项目经理要求2.1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属于各投标人名下,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该项目经理以投标人提供的真实有效且盖章的《投标人员情况表》为准,在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同一报建编号的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2中标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遇特殊情况的,中标人须推选出符合规定的项目经理人选,在征得同意,并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更换。三、技术标准和要求(一)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l.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本工程为2025年江桥镇拆违工程,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1.1.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江桥镇辖区违章建筑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现场现状平面图。1.2.2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自行现场踏勘。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自行现场踏勘。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自行现场踏勘。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自行现场踏勘。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具体详见提供工程量清单。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施工合同中明确。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详见工程量清单。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详见工程量清单。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详见工程量清单。2.4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施工合同中明确,如未明确则按相关规范执行。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4.2特殊质量要求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详见合同约定,如未明确则按相关规范执行。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详见合同约定,如未明确则按相关规范执行。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详见合同约定,如未明确则按相关规范执行。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详见合同约定,如未明确则按相关规范执行。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详见合同约定,如未明确则按相关规范执行。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详见合同约定,如未明确则按相关规范执行。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9.1.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1.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1.2进度例会11.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1.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2.试验和检验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详见合同约定,如未明确则按相关规范执行。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详见合同约定,如未明确则按相关规范执行。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7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13.计日工13.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增值税另计。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14.计量与支付14.1付款申请单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14.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增值税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1.1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15.3竣工清场15.3.1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16.其他要求:/。(二)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四.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要求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招标人约定如下:按照合同条款;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本市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5)补充招标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执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2.7.2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2.7.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4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9增值税:9_%。(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中小企业增值税率按相关规定计取。2.10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1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1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3.其他说明3.1词语和定义3.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2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3.1.4子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1.5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6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3.1.7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8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3.4其他补充说明:/第五部分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1.评标原则本项目评标原则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为主要依据,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认真分析。对各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交货期、售后服务及相关承诺等内容综合评定。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评标工作的组织领导2.1评标工作由代理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等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2.2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有关规定对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2)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做出书面评价;(3)要求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4)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3.评标细则3.1评标步骤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将分别按下列步骤分别进行:(1)企业性质情况认定;(2)资格性符合性检查;(3)邀请供应商磋商;(4)邀请供应商二次报价;(5)详细评审;(6)编制结果文件;(7)结束磋商。3.2资格性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主要内容见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2)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将不再进入后续的详细评审和决标。3.3详细评审(1)一般要求1)详细评审通过召开专题评标会的形式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值为100分。2)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3)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用书面方式要求有关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也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每位评委均应按规定格式填写《评标意见表》,并按有关规定签署在评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各评标要素的内容、标准及分值一览(一)商务分(15分)报价得分10分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二次报价评审价)(2)评标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二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3)二次报价评审价:无缺漏项的报价,投标报价即评审价;对于有缺漏项的报价,其缺漏部分按照其他所有投标人对应部分的最高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总报价为其评审价。如存在缺漏项的投标人中标,其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修正前的投标报价中,在签订合同时不予调整。(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工期、质量承诺5分根据响应文件中投标函附录B工期、质量保证的相关承诺进行评定1、自报工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2、承诺逾期违约处罚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每天计算的,加1分,达不到不加分;3、自报质量等级满足“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得1.5分;4、承诺验收达不到自报质量等级的,经济处罚为工程总造价2%的,加1分,达不到不加分。(二)、技术分(85分):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投标书中的技术标进行分析评定后各自打分,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为使评分时能体现量化,评委按以下内容进行评定后打分,各项得分合计后,经算术平均后为各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评委按以下内容进行评定后打分,各项得分合计后,经算术平均后为各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序号评估要素主要评估内容得分1商务标得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报价)*10注: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0~102工期及质量根据响应文件中投标函附录B工期、质量保证的相关承诺进行评定1、自报工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2、承诺逾期违约处罚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每天计算的,加1分,达不到不加分;0-52工期及质量3、自报质量等级满足“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得1.5分;4、承诺验收达不到自报质量等级的,经济处罚为工程总造价2%的,加1分,达不到不加分。0-53技术标得分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及合理性施工现场专项安全方案以及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科学合理,措施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确保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内安全、优质完成。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方案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符合规范,确保优质按期完成得12-16分;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方案一般、较符合规范,按期完成得7-11分;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方案较差、不符合规范或无法按期完成得1-6分;0~163施工重难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具有完整施工方案的,施工重难点描述准确及针对性措施完整的,得8-10分;施工方案一般的,施工重难点描述一般及针对性措施一般的,得5-7分;施工方案较差,施工重难点无具体描述及无针对性措施的,得1-4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10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根据投标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工具的先进性,原材料的优劣及劳动力配置合理程度等方面进行评比。设备、工具先进,原材料质量优越,劳动力配置合理科学的得9-12分。设备、工具,原材料,劳动力的配备能基本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得5-8分,供应商此项较为薄弱的得1-4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125项目组人员配备及管理称职的项目经理、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及充足的技术力量配备,根据响应供应商拟派人员的配置、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打分。(根据提供的人员的相关证书等,进行综合评分)本项最高9分,最低1分。(1)人员配备充足,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对类似项目的工作经验丰富,紧急情况时可调动的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完善的得7-9分;(2)人员配备较少一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对类似项目的工作经验一般,紧急情况时可调动的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基本能满足要求的得4-6分;(3)人员配备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对类似项目的工作经验不足,紧急情况调动人员数量不足或不能提供相应人员的得1-3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96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根据响应供应商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进行评比。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详实有针对性的得8-10分。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相对完整无遗漏的得5-7分。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只能满足基本要求的得1-4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107安全施工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有周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得8-10分。有安全文明磋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一般的得5-7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较差的得1-4分。0~10无相关内容不得分。8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根据投标供应商进度及保证措施进行评比。施工进度计划详实,保证措施有针对性的得8-10分.进度计划比较完整,有相关保证措施的得5-7分,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只能满足基本要求的得1-4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109业绩、经验投标人承接过近三年内类似项目业绩的有一项加2分,最多加8分(证明文件: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注:业绩证明文件应反应评审内容,无相关评审内容或字迹模糊、评审认为无法辨识的,以及未加盖单位公章的不得分。0~8合计100分4、推荐中标候选人(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人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本次采购的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本次招标的中标人,以此类推。(3)成交候选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磋商结果公告。自公告发布3日内,如无供应商质疑,则第一顺序成交候选人成为成交供应商。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交文件须知1.投标人应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本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未给出格式文件的,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编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投标人承担。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4.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保存,但不退还。5.全部文件应按报价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6.本项目采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进行采购活动,所有有关采购活动均应在网上操作进行,本采购文件的规定与电子平台不一致的,以招投标系统网上显示为准。(封面)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单位: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地址:联系电话:年月日投标函致:(采购人名称)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文件,(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向贵方在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交响应文件。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单位总价为:(人民币·元);2.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条款及一切有关规定;3.向贵方提供所有与磋商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4.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5.磋商有效期为自响应截止之日起日。6.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7.如果我方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8.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10.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可能发生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的磋商内容不一致、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承担全部责任。11.我方同意网上投标内容均以网上投标系统响应时的报价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对报价记录进行校核及勘误,授权代表不进行校核及勘误的,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12.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及其货物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3)我方近期有关投标型号货物的生产、供货、保修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拆违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