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初步设计中标结果公示(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1410992025CCS00080
二、项目名称:临汾市平阳街(向阳路-南外环)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初步设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清远市新城二号区设计院综合楼
报价:568100(元)
93.67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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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采购包1
临汾市平阳街(向阳路-南外环)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初步设计
采购范围内的初步设计以及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30日历天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中,李媛,相凯豹(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 号的规定,协商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6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临汾市尧都区古城公园西南角
联系方式:0357-88960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墨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联国际中心23层2308室
联系方式:182341735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宏伟
电 话:18234173580

附件信息:

临汾市平阳街(向阳路-南外环)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初步设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终稿.doc754.5K

中小企业声明函301.7K

临汾市平阳街(向阳路-南外环)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初步设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10992025CCS00080采购人: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墨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4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3一、总则13二、磋商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16三、响应文件组成与要求17四、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解密及其他20五、磋商小组组成与要求21六、评审、磋商和评定程序与要求22七、签订合同29八、保密和披露29九、询问和质疑30十、违约处罚32十一、相关政策要求33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35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42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44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86第八部分相关附件113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临汾市平阳街(向阳路-南外环)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初步设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5月0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410992025CCS000802.项目名称:临汾市平阳街(向阳路-南外环)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初步设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57.81万元5.最高限价:57.81万元6.采购需求:标项名称:采购包1数量:预算金额(元):57.81万元单位:简要规格描述:采购范围内的初步设计以及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备注:合同履约期限:包1,30日历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供应商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专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须同时具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注册职业资格,且须本单位任职。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04月27日12时00分00秒至2025年05月07日12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2.获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3.获取方式:在线获取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华门新天地1号楼2层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2.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3.代理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参照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按照服务类的收费标准执行4.代理费收费金额(元):5600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古城公园西南角联系方式:0357-889600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墨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联国际中心23层2308室联系方式:0351-23072383.项目联系方式采购人项目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357-8896009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351-2307238、18234173580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陆仟柒佰元整¥57.81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陆仟柒佰元整¥57.81万元注:供应商的首轮报价及最终报价不得超过其参与报价包的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2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是£ 否R3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是£ 否4响应文件份数、提交截止时间、解密时间1.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壹份;2.提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3.解密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点30分至2025年05月0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解密响应文件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见‘响应文件格式’);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8.1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需出具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企业参加本项目时,需提供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8.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需提供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专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须同时具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注册职业资格,且须本单位任职。9.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9.2特殊资格要求:无。10.磋商保证金金额及提交要求:人民币(大写)伍仟陆佰元整 (小写)¥5600.00元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前,须将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银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支票、汇票、本票、转账方式提交的,付款账户应为供应商对公账户。采购代理机构收款信息:单位名称:山西墨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银行太原市漪汾支行账 号:140469371442注:(1)以上第1-9条资格证明文件,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明显笔误、同一内容前后填写不一致、将企业类型填写错误,磋商小组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外,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均不允许在响应文件解密后补正,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2)未按第10条要求或未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3)为方便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供应商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银转账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及包号(可简写)。(4)以保函形式提交的,需提交见索即付保函,且保函失效日应晚于本项目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日5日。(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由联合体的主体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违规处罚等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供应商提供)。(1)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2)查询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查询主要内容:“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是否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查询内容中供应商存在第11条第3款情形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5)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6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2.项目负责人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4.响应函(见‘响应文件格式’);★5.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6.商务条款响应表(见‘响应文件格式’);★7.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8.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见‘响应文件格式’);9.企业信誉证明材料;10.团队组成;11.技术及服务方案;12.服务承诺;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注:加★的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应作出实质性响应。除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磋商小组成员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外,若有一项未实质性响应,不允许在响应文件解密后补正或修正,将导致其响应无效。7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3.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须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6.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磋商: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如本项目要求有联合体参加磋商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磋商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按6%扣除。注:如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磋商的采购项目,本项第5-8项应作为资格证明文件与本表第5项内容一并提交,否则响应无效。8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磋商小组构成本项目(或者:包)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10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根据磋商情况,可能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第五部分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中相关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11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12现场勘查是£ 否13标前答疑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14本项目所属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 其他未列明 行业15其他供应商需线下递交纸质响应文件叁份(供采购人存档)1.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递交地点: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华门新天地1号楼2层会议室3.纸质响应文件的要求3.1纸质文件内容应与电子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即供应商需递交电子文件上传签章完成后所生成的备份标书(.BFBS)纸质版。(通过“bandizip”解压软件把备份标书(.BFBS)后缀改为.rar或者.zip后解压打开,即可显示盖章后的PDF。)3.2供应商需将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政策性要求及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装订为一册。不接受活页(夹)形式的响应文件。3.3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及报价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纸质材料包装于一袋内。3.4所递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份数、供应商全称。16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 号的规定,协商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5600元。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电子响应须知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响应文件编制1.1供应商应使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CA数字证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盖章。同时使用CA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2.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30 分钟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磋商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3电子化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3.1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2)系统记录的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3)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3.2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电子化非招标项目(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出现3.1“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所列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4其他4.1本项目采购活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磋商小组以经供应商CA加密的电子文件为评审依据(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供应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4.2项目成交后,代理机构使用CA签章直接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线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再发送纸质成交通知书。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解密流程与本表不一致的,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解密流程为准。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2.定义2.1采购人:指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单位。即: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2.2采购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磋商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墨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顶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意愿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响应文件且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潜在供应商。2.5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有偿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6服务: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的形式有偿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需要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2.7磋商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次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本次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8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的条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3.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标。3.3关于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3.4关于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若《竞争性磋商公告》接受联合体参加的:(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1-9项要求的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磋商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磋商。联合磋商协议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5)下载磋商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6)联合体参加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磋商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8)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5关于关联企业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3.6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7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4.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5.磋商费用5.1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磋商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磋商要求6.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方案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及相关内容必须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6.2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7.通知7.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发出(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8.解释权8.1本次磋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8.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二、磋商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9.磋商文件的组成9.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六部分合同范本;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八部分相关附件9.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9.3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0.3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下载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10.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三、响应文件组成与要求11.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11.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服务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资格证明文件、第6项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本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中加“★”项、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等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2.响应文件的其他要求12.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2.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等)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12.1.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国法定计量单位。12.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2.2编排要求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系统中的编排顺序,统一编目录、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或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12.3格式要求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如供应商参加多包磋商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响应文件。12.4响应文件的份数、加密12.4.1响应文件的份数本次磋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4.2响应文件加密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12.5磋商保证金12.5.1供应商应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2.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5.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2.5.4.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2.5.4.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2.5.4.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2.5.4.4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2.5.4.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2.5.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报价。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2.6磋商报价12.6.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购买本项目标的的费用与完成本项目所有内容提供承载本次服务所需人员工资、设备、设施、保险及验收等配套服务及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6.2供应商应按报价要求的内容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12.6.3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报价。12.6.4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12.6.5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12.6.6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13.响应文件填写说明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本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13.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填写,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13.3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4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原则,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若本次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附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13.6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权益。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4.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14.2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4.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方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5.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的签署均应遵守本款规定。1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CA数字证书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15.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署,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15.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加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署。15.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解密及其他16.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16.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完成上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解密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解密及其他17.1采购代理机构在解密开始时间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17.2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17.3解密截止时间后,除等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延长解密时间,使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进行解密。17.4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加密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18.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18.3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上传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19.响应文件开启及其有关事项19.1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解密指令。并对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资料一并存档。19.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如有)。19.3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活动。19.4本项目实行密封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19.5解密结束后,供应商各自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对其报价进行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打印报价结果。19.6开启(解密)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9.7供应商未对报价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19.8“报价结果”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五、磋商小组组成与要求20.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0.2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20.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0.4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20.5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20.6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20.7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六、评审、磋商和评定程序与要求21.评审程序和要求21.1磋商小组成员首先对磋商文件进行符合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如磋商文件内容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或歧视性等条款,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并停止本项目评审。21.2解密结束后,依据磋商文件中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成员按分包顺序对每包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独立审查。21.3根据资格证明文件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1.4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21.5在审查过程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6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21.7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CA数字证书章,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进行回复。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21.8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经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21.9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对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完全实质上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A.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及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指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B.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D.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磋商文件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E.未对执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及验收标准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技术指标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负偏差范围的;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G.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H.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1.10政策性因素评审要求见第四部分第三条规定。21.11如果未对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21.1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除项目需对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的其他特殊要求(如需对样品、演示内容等)作为实质性审查内容外,只依据供应商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21.13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审查结果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对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1.14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22.磋商程序和要求22.1磋商程序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的“磋商”环节进行,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磋商小组成员与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分别进行磋商。22.2供应商对磋商的答复应当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做出回复,并加盖CA数字证书章。2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22.4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磋商函。各供应商在接到磋商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交加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章的对磋商函所有内容作出的磋商回复函。若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需供应商进行澄清的,磋商小组组长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供应商发出询标函。供应商在接到询标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交加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章的对询标函所有内容作出的询标回复函。22.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磋商函所有内容做出答复函的,(2)未在答复函中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CA数字证书章的;(3)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4)磋商小组对答复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没有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5)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等情形。23.最终报价与要求23.1报价原则23.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开启第二次报价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最终报价函。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3.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最终报价函。23.1.3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函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3.1.4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最终报价。23.1.5提交的最终报价函须加盖CA数字证书章,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传。23.2报价审核23.2.1根据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最终报价函进行符合性审查。23.2.2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21.6规定进行修正。23.2.3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活动或终止磋商活动。23.2.5经审查,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供应商家数时,对符合政策性要求优惠的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政策性因素价格扣除后,形成各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24.最终报价为无效报价的情形24.1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成员有权拒绝该响应。24.2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响应无效:(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2)未在最终报价函中加盖CA数字证书章的;(3)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存在可空项、漏项、缺项的;(4)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5)磋商小组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25.比较和评价25.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对3家及以上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除项目需对响应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须采用提交的样品或演示等内容进行比较和评判的特殊情形外,只依据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25.3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确定的“评分细则”按包顺序依次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独立评审、打分。25.4汇总每个供应商商务、技术每项评分因素得分。25.5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评审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5.6各供应商的评分因素得分加其报价得分,为各供应商的最终综合得分。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6.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遵循下列原则:26.1.1按评审后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26.1.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26.1.3综合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及商务因素得分较高顺序排列。26.1.4磋商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活动继续进行。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本次磋商项目,授权磋商小组按照以上原则及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8.编写评审报告28.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及响应文件解密情况;(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和理由;经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8.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出具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9.评审复核29.1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29.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代理机构或者采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29.3采购方、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30.磋商过程保密30.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及服务方案和其他信息。30.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方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30.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30.4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0.5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31.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31.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32.磋商项目终止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磋商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磋商公正、公平行为的;(三)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32.2在磋商活动中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磋商任务取消原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3.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33.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一)采购方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等;(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六)成交服务费收取标准及金额。如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须同时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33.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33.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3.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3.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34.成交服务费34.1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托项目中每包的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结果,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34.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34.3采购代理机构收款信息:单位名称:山西墨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原市漪汾支行账号:140469371442七、签订合同35.1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技术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35.2采购方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相关承诺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5.3除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35.4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完成验收。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5.5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八、保密和披露36.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磋商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36.2参加磋商过程的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36.3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36.4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磋商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九、询问和质疑37.磋商程序受本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严格的监督,为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供应商有权就本磋商项目事宜按以下要求提出询问或质疑。37.1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中的“项目质疑管理”程序在线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37.2供应商在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37.3供应商认为本磋商文件、磋商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7.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7.5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参加本磋商项目的授权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7.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7.6.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7.6.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37.6.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7.6.4事实依据;37.6.5必要的法律依据;37.6.6提出质疑的日期。37.7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应如实填写“项目质疑管理”程序“质疑列表”中有关质疑事项的全部内容,并按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图片;在线质疑由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提起的,还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等。3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的“项目质疑管理”程序中的“受理内容”处标明“退回补正”,并说明“原因”:37.8.1质疑未按37.6、37.7的要求提出的;37.8.2质疑未按37.5要求签字或盖章的;37.8.3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质疑情形。37.9存在以下情形的,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予受理:37.9.1潜在供应商未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进行质疑的;37.9.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重复提出的质疑;37.9.3未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针对磋商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37.9.4超过37.3、37.4规定质疑期发出的质疑。37.10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7.11供应商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37.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7.13采购方、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磋商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37.13.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37.13.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37.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37.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联系单位:山西墨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联国际中心23层2308室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351-2307238十、违约处罚38.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38.1开启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38.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8.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38.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38.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39.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磋商需求的;(二)采购方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磋商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40.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方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4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磋商项目中参与磋商活动的,为所代理的磋商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咨询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失信记录查询的;(四)违反规定确定磋商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磋商文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磋商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十)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活动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磋商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十一、相关政策要求42.进口货物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42.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磋商文件涉及的采购货物及软件服务,未特别标注“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投报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报价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42.2国家强制产品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42.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2.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43.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果供应商或所提供的货物满足下述要求并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43.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须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43.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磋商: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价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规定按15%扣除。43.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3.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如本项目要求有联合体参加磋商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磋商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按6%扣除。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一、资格性审查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基本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基本资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基本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基本资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7基本资质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8特定资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专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须同时具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注册职业资格,且须本单位任职。9采购政策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10基本资质磋商保证金提供磋商保证金凭单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完整。否则,响应无效。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二、符合性审查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商务响应文件封面响应文件封面须按磋商文件中要求填写响应文件封面应符合要求、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商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上证明书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3商务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提供《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以上承诺书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4商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以上委托书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5商务响应函提供《响应函》响应函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6报价报价一览表提供《报价一览表》以上材料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无漏项、无缺项、无可选择或可调整报价。否则,响应无效。7商务商务条款响应表提供《商务条款响应表》以上材料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否则,响应无效。8技术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提供《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以上材料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否则,响应无效。说明: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其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1.1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须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响应无效。1.2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不予认可。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2.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且声明函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响应无效。2.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且声明函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不予认可。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3.1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内容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的《监狱企业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响应无效。3.2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内容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的《监狱企业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不予认可。4.联合体企业参加本项目4.1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两个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采购项目,须提供《联合体谈判协议书》和其中报价产品为中小企业制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协议书和声明函均需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响应无效。4.2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且提供了《联合体谈判协议书》,协议书均需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不予认可。四、无效响应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五、评分细则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分细则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1.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1)报价20分(2)商务20分(3)技术60分内容评分标准分值权重打分方法备注报价(2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分值权重×10020分客观分商务(20分)1、供应商业绩(10分)近三年(2022年4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有完成类似项目合同案例,每有一个类似项目得2分,满分为10分。同类项目合同案例是指:市政工程设计服务,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扫描件,所提供合同应完整清晰,要求合同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完整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作为证明。(合同案例是以提供的供应商自身合同为准,即合同的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未提供不得分。注:供应商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不重复计分。2、项目负责人业绩(4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2022年4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类似项目案例,每有一个类似项目得2分,满分为4分。同类项目案例是指:市政工程设计服务,证明材料需注明或体现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未提供不得分。3、拟投入人员情况(6分)项目组人员中(项目负责人及两名相关专业注册职业资格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除外)每投入一名持有市政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人员得1分,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相关注册证书的人员得2分,本项最高为6分。(同时提供中级职称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和市政相关注册证书的人员,以高者为准,不重复计分)20分客观分技术(60分)1、总体设计方案 提供本项目详细总体设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对项目基本情况的了解(3分)设计依据(3分)针对本项目的准备工作(3分)工作总体思路(3分)设计团队架构(3分)设计工作目标(3分)具体的设计方案(3分)设计方案特点特色(3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评分点最高得3分,不提供的不得分。24分主观分2、项目进度计划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安排(2分)各专项任务的衔接(2分)提交项目成果节点(2分)项目进度保障措施(2分)项目进度计划应急预案(2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评分点最高得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10分主观分3、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质量控制程序(2分)质量控制措施(2分)质量保证体系(2分)质量控制内部审核措施(2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评分点最高得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8分主观分4、项目关键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通过现状调查,对项目关键点、难点进行透彻分析,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对项目关键点的理解、难点的分析(4分)应对措施(4分)等情况进行评分,各评分点最高得4分,不提供的不得分。8分主观分5、拟投入本项目设备设施情况 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评分,最高得5分,不提供的不得分。5分主观分6、后续服务承诺及增值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后续服务工作进度(1分)后续服务人员(1分)后续服务技术支持(1分)后续服务措施(1分)增值服务(1分)等情况进行评分,各评分点最高得1分,不提供的不得分。5分主观分注: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一、商务要求1.项目名称:临汾市平阳街(向阳路-南外环)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初步设计项目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预算金额:57.81万元4.最高限价:57.81万元5.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7.质量标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9.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二、技术要求1.工程建设范围及规模临汾市平阳街(向阳路-南外环)排水能力提升工程是一项旨在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民生工程。项目改造供排水管道总长度15.721千米,其中改造雨水管道d400-d1800长5235米,服务面积145.6公顷;改造d400污水管道长4316米,服务人口9.9万人;改造DN200-DN800给水管道617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及给水工程等。该项目总投资11040.65万元。2.采用的规范和标准(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成果文件要求1.协助甲方完成初步设计审批;2.协助甲方取得初步设计批复;3.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纸质版文件6份,电子版CAD和PDF格式文件及广联达版(GBQ6格式)初步设计概算文件6份。4.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6.设计人自备的设计检测仪器、设备、工具。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初步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初步设计。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临汾市××××××××。5.工程投资估算:总投资××××万元。6.工程进度安排:自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提交×××××××××工程初步设计成果。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1)相关文件(2)相关规范、规定、标准1.2.二、工程初步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初步设计范围:×××××××××××××××。2.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3.工程初步设计服务内容:××××××××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初步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1.3.三、工程初步设计周期计划开始初步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初步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初步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1.4.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大写)××××元×角×分(¥×××××元),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元×角×分(¥×××××元),增值税税率6%。1.5.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1.6.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7.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初步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初步设计服务。1.8.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1.9.九、签订时间与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签订。1.10.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1.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12.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设计人执肆份。发包人: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公章)设计人 :×××××××××××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临汾市古城公园西南角 邮政编码: 041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357-8896009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1.1.一般约定2.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初步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初步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初步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初步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初步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初步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初步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初步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初步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初步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初步设计基本服务、工程初步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初步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初步设计费中。1.1.3.3工程初步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初步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初步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初步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初步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初步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初步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初步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初步设计日期。计划开始初步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初步设计日期;实际开始初步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初步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初步设计日期。1.1.4.2完成初步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初步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初步设计日期。计划完成初步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初步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初步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初步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初步设计周期又称初步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初步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初步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初步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初步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2.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1.4.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初步设计费用。2.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2.1.6.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2.1.7.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8.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2.2.发包人2.2.1.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初步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初步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初步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初步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初步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初步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2.3.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项目和/或初步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初步设计周期或初步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初步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初步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2.4.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2.5.2.5初步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2.3.3.设计人2.3.1.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初步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初步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费用和(或)初步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3.2.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3.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初步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初步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初步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4.3.4初步设计分包3.4.1初步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初步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初步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初步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初步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初步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初步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初步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初步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初步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初步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初步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2.3.5.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初步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4.4.工程初步设计资料2.4.1.4.1提供工程初步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初步设计所必需的工程初步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初步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初步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初步设计为限。2.4.2.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初步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初步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初步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初步设计周期。2.5.5.工程初步设计要求2.5.1.5.1工程初步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有关工程初步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初步设计费用和(或)初步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初步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2.5.2.5.2工程初步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初步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初步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初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初步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的初步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2.5.3.5.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初步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初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2.5.4.5.4不合格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费用和(或)初步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2.6.6.工程初步设计进度与周期2.6.1.6.1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实践惯例,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初步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初步设计进度情况。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中的初步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初步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初步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初步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初步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2.6.2.6.2工程初步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初步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初步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初步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初步设计工作通知,工程初步设计周期自开始初步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初步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初步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初步设计工作。各初步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初步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初步设计的日期起算。2.6.3.6.3工程初步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初步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初步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初步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初步设计周期的初步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初步设计日期开始初步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初步设计日期顺延完成初步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初步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初步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初步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初步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初步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初步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初步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初步设计的义务。2.6.4.6.4暂停初步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初步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初步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初步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初步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初步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初步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初步设计费用。6.4.4暂停初步设计后的复工暂停初步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初步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初步设计外,设计人暂停初步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初步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初步设计费用。2.6.5.6.5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初步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初步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初步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奖励。2.7.7.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交付2.7.1.7.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及初步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初步设计文件。2.7.2.7.2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2.7.3.7.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2.8.8.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初步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初步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致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初步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初步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初步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2.9.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初步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2.10.10.合同价款与支付2.10.1.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初步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初步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2.10.2.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2.10.3.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初步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初步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初步设计工作或暂停初步设计工作。2.10.4.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2.10.5.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初步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2.10.6.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2.11.11.工程初步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初步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初步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初步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初步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初步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初步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初步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初步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初步设计周期的要求。2.12.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初步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初步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2.13.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初步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14.14.违约责任2.14.1.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初步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初步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初步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初步设计费的一半支付初步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初步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初步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初步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初步设计工作。自中止初步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初步设计工作;自中止初步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初步设计工作的时间,且初步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初步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2.14.2.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初步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初步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初步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5.15.不可抗力2.15.1.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15.2.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5.3.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16.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初步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初步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初步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初步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初步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17.17.争议解决2.17.1.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17.2.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17.3.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17.4.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17.5.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1.1.一般约定3.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定的对合同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3.1.2.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3.1.3.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不采用;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不采用;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不采用;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不采用;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不采用。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3.1.4.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5。3.1.5.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3.1.6.1.8保密保密期限:永久保密,不因合同终止而结束。3.2.2.发包人3.2.1.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临汾市古城公园西南角。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该工程项目自开始初步设计至初步设计工作结束全面的组织管理。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3.2.3.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3.3.设计人3.3.1.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3.2.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相关服务工作。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一次罚款壹万元,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拒绝更换罚款壹万元,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3.3.3.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罚款壹万元,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3.3.4.3.4初步设计分包3.4.1初步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初步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内容。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不适用。3.4.2初步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适用。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初步设计费支付方式:/。3.3.5.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初步设计费用的方式:/。3.4.5.工程初步设计要求3.4.1.5.1工程初步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初步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初步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3.4.2.5.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初步设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