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2025)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6197267-00227143
二、项目名称: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
1681440.00元
上海鸿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中心)43号1303室
86.6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
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
采购人指定地点
详见磋商文件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何文斌,王丽松,朱兆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按成交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361.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上海鸿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需求分析理解比较透彻,实施方案中的操作方案、工作流程安排合理,人员安排合理,技术能力较强,设备配置合理,计划安排合理。 推荐上海鸿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申港大道200号
联系方式:021-682823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
联系方式:158218483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春红
电 话:15821848308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505.0K
采购文件附件:
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pdf1.2M
9.4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采购单位名称)的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6197267-00227143)(项目名称/包件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6197267-00227143)(标的名称),属于土六、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鸿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人,营业收入为726.41万元,资产总额923.69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鸿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5月10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6说明: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27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大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28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9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6197267-00227143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代理机构: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第五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5-1313: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6197267-00227143项目名称: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预算金额:1700000.00元最高限价:1700000.00元项目内容:1、目前已排查入河排污口抽查;2、重点区域入河排污口全覆盖排查;3、问题排污口整治;4、问题排口销号;5、其他入河排污口专项工作等。(具体详见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微企业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采购活动);4、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响应,不允许合同转让与分包。三、磋商文件的获取: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5-04-30至2025-05-12,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获取获取磋商文件其他说明: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报名后,可在公告有效期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免费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的电子版。供应商如需纸质磋商文件可以自行打印。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5-13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05-1313:30:00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及响应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若上传的电子版文件与纸质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为保证项目签到(解密)、磋商顺利进行,建议各响应方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前预留充足的时间进行设备调试及网络环境测试。六、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若上传的电子版文件与纸质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响应文件的需一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除响应文件内装订的,请另外单独打印携带一份);3、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复印件;(除响应文件内装订的,请另外单独打印携带一份);4、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空白的磋商报价表(最终)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注意事项:磋商相关人员在进入磋商场所后,应当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杜绝聚集,不得在场所内随意走动。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响应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响应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供应商应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并及时查看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无法在磋商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本项目于2025年03月26日发布采购意向公示,具体链接:https://www.zfcg.sh.gov.cn/site/detail?parentId=137027&articleId=Hbe/nYl0pW0fJgl/itsLzQ==&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13.53bc41b0138511f08a31e7e36311a673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联系方式:王丽松电话:682823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联系人:胡春红电话:1582184830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2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6197267-00227143内部编号[招标代理]202504075703预算金额预算金额:1700000.00元最高限价:1700000.00元本项目所有报价人的响应文件报价均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响应文件报价高于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视为无效报价(无效响应),按无效标处理。4采购概述本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采购。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采购人单位名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联系人:王丽松电话:682823357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联系人:胡春红电话:15821848308邮箱:294132850@qq.com8项目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9报价货币响应文件须采用人民币报价。10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2采购类型服务□货物□工程13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14磋商文件下载时间、下载地址时间:2025年04月30日至2025年05月12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报名后,可在公告有效期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免费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电子版。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以自行打印。15领取补充文件时间及地点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供应商)16响应有效期90日历天17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如有)磋商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到账,保证金有效期应与响应有效期一致。支付方式:转账、汇款、支票(转账账号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或现金支付)。开户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70010122000001348注:汇款单上需注明“项目编号[招标代理]20250407570保证金”1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5-05-1313:30:00地点:(1)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网址:请响应方代表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持响应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登录、准时参与响应文件开启及解密;(2)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9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时间、地点时间:2025-05-1313:30:00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所需携带材料:本项目采用现场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方式。届时请供应商代表准备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纸质响应文件,参加响应文件开启(解密)。20磋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磋商时间:2025-05-1314:00:00(具体以实际抽到专家时间为准)磋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所需携带材料:届时请供应商代表准备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二次报价单(需盖章)参加现场磋商。为保证开启(解密)、磋商顺利进行,建议各响应人在开启(解密)、磋商时间前预留充足的时间进行设备调试及网络环境测试。21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制作响应文件,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产品/服务技术响应、实施方案和服务承诺、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等。22响应文件份数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如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23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24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2)响应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递交响应文件的;4)未在磋商文件所规定时间前递交保证金的(如有)。2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26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号文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26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号文的相关规定:1)若为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若为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的项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不适用)3)若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本项目不适用)。27符合此类情形的,可视为中小企业参与响应(投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注: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注:以上内容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28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29联合体响应不允许。30是否允许合同转让与分包□允许不允许31现场踏勘不组织现场踏勘。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32代理服务费支付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按成交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成交金额*相应应收费标准(差额累进制)]*80%(经计算代理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服务货物服务工程中标金额(万元)招标招标招标100以下1.50%1.50%1.00%500-10000.80%0.45%0.55%支付方式:转账、汇款、支票(转账账号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或现金支付)。开户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70010122000001348注:汇款单上需注明“项目编号:[招标代理]20250407570服务费”类型100-5001.10%0.80%0.70%33其他1、供应商在招投标系统电子平台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按本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若不满足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将按本磋商文件中规定“响应文件未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签字、盖章要求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2、供应商必须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如有),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代理机构根据响应人录入信息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初次确认,保证金到账后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步骤时进行最终确认,由评审小组认可后生效;3、届时请响应方代表持响应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参加磋商。供应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2、定义2.1“货物”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2.2“服务”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具有本项目建设、维护和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采购机构及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本次报价。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具有本磋商文件对供应商所规定的资质条件。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6如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7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4、报价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询问与质疑5.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5.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获取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4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的,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方式: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82184830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00号409室。5.5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5.6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内容磋商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第五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备案并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按磋商邀请中的联系地址、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人。7.2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3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7.4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人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三、响应文件8、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9、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9.1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成册,纸质文件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9.2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内容:(一)商务部分:1)报价函2)磋商报价表3)分项报价表4)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供应商只需提供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6)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7)供应商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资质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证明材料;10)《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福利等方面的证明或证书;11)资格条件及实质要求响应表12)与评标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13)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业绩、信誉和信用的其他相关材料;14)供应商债务纠纷、违法违规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如有)。1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16)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凭证(如有)17)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说明(二)技术部分: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服务(实施)方案。供应商应根据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及第五章内《评分细则》,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实施)方案:1)针对本项目的理解2)实施方案3)服务承诺及延伸服务4)相关制度及措施5)项目人员配置情况6)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和经验7)企业整体情况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报价人应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报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参数、信息、资料的,其响应视为无效响应,作无效标处理。9.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双面打印),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制目录、编排正确、连续的页码、胶装成册(响应文件中复印件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彩色宣传资料、手册、技术参数原版印刷资料另行装订成册。为方便评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表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制作。9.4保证金(如有):详见前附表规定。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到账,保证金有效期应与响应有效期一致。支付方式:转账、汇款、支票(转账账号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或现金支付)。开户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70010122000001348注:汇款单上需注明“项目编号:[招标代理]20250407570保证金”(1)报价供应商必须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如有),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代理机构根据响应人录入信息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初次确认,保证金到账后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步骤时进行最终确认,由评审小组认可后生效。(2)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将予以拒绝。9.5报价(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技术服务及后期维护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应商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磋商报价表。10、报价内容填写说明10.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10.2供应商照搬照抄磋商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10.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0.4磋商报价表为在第一轮报价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0.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本项目响应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2.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1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公章。12.3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每一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和其他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12.4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2)响应文件必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12.5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的,供应商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磋商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无效响应),按无效标处理。12.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12.7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3、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3.1供应商将响应文件纸质文件需密封。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13.2采购代理单位在按\"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报价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参加,须另行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到证明其出席磋商会议,否则视为该报价人自动退出本次响应。1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4.1报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到客户端中。14.2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14.3报价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响应文件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CA密码,报价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网上磋商截止时间前,报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磋商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报价供应商报价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报价失败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网上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报价,采购人将拒绝接收。14.4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5.1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采购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15.2供应商撤回报价的要求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磋商时启封”字样。15.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报价。五、磋商程序16、组建磋商小组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共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17、资格、符合性审查17.1资格性审查评审工作开始后,磋商小组须对各响应文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17.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须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响应有效期是否满足;(2)报价服务是否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3)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4)响应文件是否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是否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7.3磋商小组专家依据磋商文件对已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核的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核,在审核后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磋商要点。18、技术商务综合磋商18.1磋商小组按照上海政府采购平台内实际响应本项目且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具体步骤为:(1)供应商向磋商小组陈述:供应商须结合磋商文件要求,对所报价服务、货物、报价组成、商务条款等向磋商小组专家进行综合陈述;(2)磋商小组专家依据磋商要点,结合上述审核结果和供应商陈述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18.2经磋商确定最终服务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9、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各供应商以技术、商务磋商后的书面承诺为基础,进行第二轮即最终报价。20、价格因素评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21、确定成交供应商21.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人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1.2成交候选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磋商结果公告。自公告发布七个工作日内,如无供应商质疑,则第一顺序成交候选人成为成交供应商。六、签订合同22、成交通知22.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2采购人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22.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3、签订合同23.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23.2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23.3合同一经签订,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24、保证金退回(如有)(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单位的磋商保证金;缴纳代理服务费后,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单位的磋商保证金。(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2)成交单位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25、代理服务费(详见前附表规定)此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成交人应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收取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转账、汇款、支票(转账账号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或现金支付)。开户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70010122000001348注:汇款单上需注明“项目编号/包件号服务费26、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6.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6.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6.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6.4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6.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7、促进残疾人就业27.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7.2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27.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28、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9、保密和披露29.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2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29.3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0、其他30.1本磋商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31.2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并递交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2.项目地址:上海临港新片区。3.预算金额:1700000.00元。4.最高限价:1700000.00元。5.项目概况: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对临港新片区431范围内的书院镇、万祥镇、泥城镇、南汇新城镇、四团镇、海湾镇以及祝桥镇河道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监督核查并更新临港新片区所有已排查的排污口信息,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对2025年需完成整治问题排口制定“一口一策”,形成整治清单,并监督跟踪问题排口整治进度。对完成整治并达到销号要求的排污口,按程序辅助责任主体销号,并纳入排污口台账管理,开展动态销号,持续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常态化管理全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数据信息,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供精准支撑。二、项目依据及必要性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生态和市容管理处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环水〔2021〕199号)、《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水〔2023〕16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沪府办发〔2023〕6号)等文件要求:2025年底前,上海市全面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本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和中心城区排污口整治,其他区域制定印发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基本建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基于2022年-2024年临港新片区入河排污口巡查整治专项工作基础,开展2025年入河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质量控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辅助水环境治理,提升河道长效管理能级。三、项目工作内容及要求(1)前期排口抽查: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口、入海排污口等类型的重点排口拟开展每年100%全覆盖抽查一次;对2024年底已排查的农污散排口拟抽取20%进行核查,每年一次;对2024年底已排查的存量一般排口拟抽取10%进行核查,每年一次;(2)对市区两级河道、长江2公里河道、6个国市考断面上下游1公里河道进行全覆盖入河排污口排查复核,约490公里范围,复核一次,对排污口清单进行更新,确保排口信息无误,排污口台账无遗漏;(3)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对系统中已确认25年需整治的问题排口制定“一口一策”,形成临港新片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对2024年已完成整治的问题排口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整治成效,判定整治是否符合要求,未达要求驳回重新跟踪整改;对2025年待实施整改的排污口,实时全过程跟踪整改,现场审核整改成果,未达要求驳回重新跟踪整改。(4)对完成整治并达到销号要求的排污口,按程序辅助指导责任主体销号,并纳入排污口台账管理,开展动态销号。(5)监测(现场快检)+溯源:对于上述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口、入海排污口,农污散排口及一般排口(按预计10%)开展监测;对可能新增的排口进行监测溯源;(6)实验室监测: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水样送检。监测指标5项:总氮,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pH,要求出具含CMA/CNAS资质实验室的检测报告。(7)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质效提升行动2025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配合完成本年度入河入海排污口其他各项任务。四、服务要求(1)供应商需具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项目工作经验。供应商的项目组应配备至少5名具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项目经验的人员、4名及以上具有环境、生态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2)供应商应对临港新片区内各相关水体的地理位置较为熟悉,并承诺提供本地化服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3)供应商承诺项目在验收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售后保障服务。(4)供应商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成交人需按照相关保密协议、档案管理规定,履行保密、档案管理义务。(5)成交人在服务过程中收集到的所有原始数据、资料和报告在没有得到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许可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以及挪为他用,凡是因成交人信息泄漏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成交人承担。(6)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服务通知后需1小时内响应,2小时赶赴采购人服务地点进行响应服务。紧急情况下,服务商需在接到采购人服务通知后1小时内赶赴采购人指定的服务地点。(7)为保证本项目安全实施,明确并强调以下事项:1)本项目成交人在实施中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2)成交人在现场排查溯源工作开展时,一切责任事故由成交人承担。五、项目成果形式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根据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整体情况,形成排污口“一口一档”、排污口整治“一口一策”,排污口快速检测信息汇总表、排污口排查分类统计表、排污口排查信息汇总表、排污口分布“一河一档”/“一镇一档”专题图以及“查-测-溯-治”成果报告等。涉及其他事项,成交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对资料及时解释,保证后续工作顺畅。六、商务要求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付款方式:2025年8月底采购人中期考核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本年度工作任务全部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后支付剩余75%的合同款项。七、其他要求1.报价要求(1)供应商的首次报价和最后报价均不得超出最高限价。此项为核心条款,如不满足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不列入最终评审范围。(2)供应商所报的报价包含了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2.其他(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自身经验,在响应文件中详细阐述工作计划、工作依据及标准、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以及达到的目标等内容,并提出针对采购人的服务设想及建议。各项内容应当详细、具体,有较高的可操作性。(2)供应商成交后一律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3)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的履约等方面的考核,发现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磋商文件规定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所承诺内容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罚款,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4)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组应保持稳定,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成交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业务需要对成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人员,应以相应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同时须经采购人备案同意后方可更换。八、违约责任见合同约定。九、验收方式验收主体:采购人验收时间:合同履约结束后60日历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方式:采购人组织专家会验收验收程序:采购人督促成交人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发起验收--成交人提供项目工作总结、提出验收申请--中心组织专家会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通过/修改后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标准:专家会验收通过验收内容:成交人需按要求完成本项目。项目结束1个月内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给采购人,采购人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根据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整体情况,形成排污口“一口一档”、排污口整治“一口一策”,排污口快速检测信息汇总表、排污口排查分类统计表、排污口排查信息汇总表、排污口分布“一河一档”/“一镇一档”专题图以及“查-测-溯-治”成果报告等。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人],法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采购内容为:(1)前期问题排口抽查: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口、入海排污口等类型的重点排口拟开展每年100%全覆盖抽查一次;对2024年已排查的农污散排口拟抽取20%进行核查,每年一次;对2024年已排查的存量一般排口拟抽取10%进行核查,每年一次;(2)对市区两级河道、长江2公里河道、6个国市考断面上下游1公里河道进行全覆盖入河排污口排查复核,约490公里范围,复核一次,对排污口清单进行更新,确保排口信息无误,排污口台账无遗漏;(3)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对系统中已确认25年需整治的问题排口制定“一口一策”,形成临港新片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对2024年已完成整治的问题排口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整治成效,判定整治是否符合要求,未达要求驳回重新跟踪整改;对2025年待实施整改的排污口,实时全过程跟踪整改,现场审核整改成果,未达要求驳回重新跟踪整改。(4)对完成整治并达到销号要求的排污口,按程序辅助指导责任主体销号,并纳入排污口台账管理,开展动态销号。(5)监测(现场快检)+溯源:对于上述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口、入海排污口,农污散排口及一般排口(按预计10%)开展监测;对可能新增的排口进行监测溯源;(6)实验室监测: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水样送检。监测指标5项:总氮,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pH,要求出具含CMA/CNAS资质实验室的检测报告。(7)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质效提升行动2025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配合完成本年度入河入海排污口其他各项任务。1.2本项目服务内容不仅限于本合同内容,具体服务根据甲方要求。1.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临港新片区。2.3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7.2.3付款条件:2025年8月底甲方中期考核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本年度工作任务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后支付剩余75%的合同款项。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1.其他补充事项:1.本合同为小微企业预留合同。[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称_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1]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1]第五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项目特点,本着保护竞争,维护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公正地对待采购人和供应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评审办法,作为本次采购项目择优选择供应商的依据。一、基本要求1、整个磋商工作应符合下列总要求:(1)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3)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4)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2、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3)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4)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5)不接受采购人、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不正当要求而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6)在评审工作期间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7)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8)不向采购人征询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9)不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10)凡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3、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守有关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2)对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情况;(3)对各供应商的澄清问题及供应商的答复;(4)评委发表的评审意见;(5)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后除外)。4、参与本项目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按诚实、信用和勤勉的原则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事务性工作,并主动接受评审委员会的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参与本项目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如果违反上述第1.1条和第1.2(10)条的规定,将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三、磋商细则1、资格性审查资格审查及实质性审查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认定。(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结束后至磋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的书面声明;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磋商响应截止前3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4)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磋商文件要求的。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磋商的,相关响应均无效;(注:若发生上述(1)~(6)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记载并提交磋商小组审查认定,其他情形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认定。)2、实质性审查(1)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联合体磋商的,双方应分别提供):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如有);2)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要求的;3)报价超出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4)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5)预留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符合国家及磋商文件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6)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3、磋商步骤3.1本次磋商的评审工作将按下列步骤进行:(1)参与本项目的每家合格供应商授权代表人在评审现场单独打开响应文件并报价;(2)评审专家与每家合格供应商授权代表人单独磋商;(3)每家合格供应商授权代表人有权现场修改一次报价,修改后的报价为最终报价;(4)若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定报价明显不合理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有权视其为低价恶意竞争,否决其报价文件;(5)磋商过程中,供应商除响应文件外的任何承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承诺的内容与响应文件同等;(6)评审专家详细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3.2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使得磋商明显缺乏竞争时,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磋商处理。4、详细评审4.1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权重为90%,商务标权重为10%。4.2对供应商递交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将分别进行详细评审。4.3商务标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技术标各分项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总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4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可用书面方式要求有关供应商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也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5技术标评审详细评审中技术标的评审要素、各评审要素的权重及所包含主要内容《评分细则》评审内容及标准:评审方法评审内容分值评审标准报价得分0-10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超出采购人的支付能力,视为废标。经评审后的商务报价(总报价)为各供应商的评审价。对各供应商的经评审后的商务报价按照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10%×100。对项目需求分析理解0-20供应商针对本服务的具体要求,结合自己的服务经验,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需求分析理解,服务完成后预期达到的效果等。深刻理解本服务的需求,对需求分析全面具体,对现状分析准确,对项目服务的重点难点分析到位,理解全面的,得20-13分;对本服务需求较为理解,对需求分析较为具体,对现状分析较为准确,对项目服务的重点难点分析较为到位,理解较全面的,得12-8分;对本服务需求有一定的了解,对现状有所了解但不全面、深入,对项目服务的重点难点分析缺乏科学合理性的,得7-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描述的得0分。实施方案0-25供应商结合自己对项目的理解,以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评审内容分值评审标准实施方案0-25方案,方案包括认定依据与办法、具体操作方案、工作流程,培训计划安排等。方案完整,与本项目需求的吻合程度高,具有很好的操作性、合理性、针对性强,能够充分满足本项目的要求,得25-18分;方案较完整,与本项目需求的吻合程度较高,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合理性、针对性较强,能够较好满足本项目的要求,得17-11分;方案基本完整,与本项目需求有一定的吻合度,方案体现出一定的操作性、合理性,针对性一般,能够基本满足本项目的要求,得10-6分;方案与本项目需求吻合度较差,未明显体现出操作性与合理性,没有针对性,得5-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0分。服务承诺及延伸服务0-15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包括响应时间,是否针对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提供延伸服务等承诺等进行评分:方案具体、清晰,针对性强,得15-13分;方案较完整、具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得12-9分;方案完整度一般,针对性一般,得8-5分;方案简单,针对性差,得4-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0分。相关制度及措施0-10供应商需具有完整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保障措施及培训计划、考核制度及标准、档案管理制度等,清晰明确的工作流程规定,合理的监督机制、信息反馈及处理机制等。各项措施完整、系统、清晰,针对性强,得10-9分;各项措施较完整、具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得8-7分;措施一般,具有一定改进空间,得6-4分;措施简单,针对性不强,得3-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0分。项目人员配置情况0-10根据各供应商项目人员资质是否满足项目要求,项目团队配置情况、专业技术能力、相关经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项目人员资质满足项目要求,人员整体配置非常完整、合理,能很好满足项目要求,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强且经验非常丰富,得10-8分;项目人员资质满足项目要求,整体配置较完整、合理,可满足项目要求,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较好,得7-5分;项目人员资质满足项目要求,整体配置一般,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一般,得4-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或项目人员配置无法满足项目要求,得0分。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和经验0-5根据各供应商近三年承担过类似工作的项目业绩及经验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需提供项目有效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所提供的合同可以不牵涉到金额等相关商业机密信息,但必须提供合同双方签署页及合同签署双方的完整信息)有效证明材料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倒推36个月起签订的合同为准,无法判定合同签订日期的不予接受。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0分。企业整体情况0-5根据各供应商的整体实力、服务能力、人员技术支撑能力、企业信誉、行业认证等评分。评审内容分值评审标准企业整体情况0-5综合能力突出、有其独特的能力优势(如:获得荣誉及行业认证等)为优,得5分;综合能力一般,得4-3分;综合实力较弱,得2-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0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阅响应文件的基础上,按上表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技术标进行独立、客观和公证的打分。4.6商务标评审4.6.1商务评审即商务报价得分评审。4.6.2评审委员会将对初步评审合格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含补充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看其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含书面变动通知)所提出的要求。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提交的补充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均应由其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有单位负责人授权书。4.6.3在详细评审的商务标评分中,首先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报价进行审核。当发现响应报价存在计算错误时,将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明显的小数点错位除外),以确定经核实的报价:(1)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单项总价不符时,将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修改单项总价。(2)当单项总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将以单项总价之和为准修改总价。(3)对其他计算错误由评审委员会决定修正的方法。4.6.4响应报价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在计算经核实的响应报价时进行修正:(1)报价表中各子目的数量与方案严重不符,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按照最不利原则予以修正;(2)报“0”或“负”的报价,供应商无充分理由说明的,按照最不利原则予以修正。4.6.5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存在漏项或缺项,按照最不利原则予以修正,但是在授予合同时,认为这些漏项或者缺项已包含在响应报价的其他部分中,不再单独计价,也不因此增加合同价格。4.6.6响应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超出采购人的支付能力,视为无效报价(无效响应),按无效标处理。评标小组成员对各报价单位的低于最高限价的商务报价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商务报价(总报价)为各报价单位的评审价。对各报价单位的响应报价评审后的商务报价按照低价优先法计算,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报价单位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4.6.7响应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6.8由磋商工作小组成员统计出各供应商的商务标得分,报评审委员会审定。4.7综合评分4.7.1各响应文件的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4.7.2经分数汇总后,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4.7.3评审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对上述评审得分计算结果进行签字确认。4.7.4当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总得分相等时,则按供应商响应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若响应报价相同,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人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四、磋商结果1、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及推荐意见将汇总成书面评审报告提交采购人。2、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人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若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则采购人可以选择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报价函(格式)报价函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姓名、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向贵方在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交响应文件1份。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首次报价为小写:_____元(大写:人民币)。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______日。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5.如果我方有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报价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可能发生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的报价内容不一致、利益受损或报价失败,承担全部责任。9.我方同意网上报价内容均以网上投标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对开标记录进行校核及勘误,授权代表不进行校核及勘误的,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我方就本次报价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3)我方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情况:(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5)我方承诺优先考虑聘用原有合格人员,并在接受采购人委托之前完成有关工作的交接。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2.供应商承诺(格式)供应商承诺致:(采购人、代理机构)本供应商郑重承诺:在提供本项目采购供应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采购)项目投标(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若违反上述规定,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在提供本项目采购供应服务过程中,严格遵纪守法,保持廉洁自律,杜绝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特此声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3.磋商报价表(格式)磋商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项目包1项目名称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备注首次报价(总价、元)最终报价(总价、元)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此报价包含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3、供应商应按照《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4、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磋商报价表内容为准。5、此表应装订于响应文件内。另为方便第一轮报价,磋商报价表应额外再单独密封一份,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报价表”字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磋商报价表(最终)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货币单位:元(人民币)序号项目名称报价(元)服务期限备注总报价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大写):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响应方必须据实填写此表,应与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一致;3、此表拟做最终报价,务必随身携带此空白报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不需填写最终报价)以备磋商时现场填写;4、该表无需放入响应文件内,在现场完成磋商后作最终报价后提交。承诺内容如下: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4.分项报价表(格式)分项报价表(参考)(格式可自拟)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分类名称费用(元)备注12…报价合计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此报价包含项目所需人员、产品、服务等涉及的所有费用的报价。3.供应商应按照《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4.分项报价表报价合计应与磋商报价表报价相等。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排查监测溯源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