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提档升级工程 蜜果路提档升级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5134250305187550-15215921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110102757330722L
公告标题:
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5134250305187550-15215921二、项目名称: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
2818686.00元
上海时行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通济路168号3幢
93.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
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
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内,为镇内一条四级公路。本工程南起南芦公路向北至2组桥,本次工程范围不包含蜜果路/南芦公路交叉口,全程约965.717m,现状为“白加黑”后的沥青砼路面,道路宽度约3.5-5.5m。本工程主要内容为对现状车行道进行提档升级,同步对该段道路附属设施进行整治。
120日历天
潘天英
二级建造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注册编号:沪231201020232163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忠兰,龚伟中,潘元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803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经评审,上海时行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对较为完整,主要技术方案全面,有各项关键性的保证措施更完善且有针对性,且报价最低。综合得分93.33分排名第一,故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
地 址:南芦公路899号
联系方式:021-580841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呼青路158号12号楼
联系方式:021-36500216、365002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同柯、费雨薇
电 话:021-36500216、36500208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13.1K
采购文件附件:
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pdf1.9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5-15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时行建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的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时行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1人,营业收入为13145.9478万元,资产总额为6605.8623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时行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1人,营业收入为13145.9478万元,资产总额为6605.8623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上海时行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公章)日期:2025年5月15日项目编号:310115134250305187550-15215921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BXM202529508-1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4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磋商和评审办法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5134250305187550-15215921项目名称: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846800.00元最高限价(元):2,846,800.00元采购需求: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内,为镇内一条四级公路。本工程南起南芦公路向北至2组桥,本次工程范围不包含蜜果路/南芦公路交叉口,全程约965.717m,现状为“白加黑”后的沥青砼路面,道路宽度约3.5-5.5m。本工程主要内容为对现状车行道进行提档升级,同步对该段道路附属设施进行整治。(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图纸为准。)包名称: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数量:1预算金额(元):2846800.00元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工期120天,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响应。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3.3本项目不接受组成联合体响应;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04-29至2025-05-09,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3.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4.获取网址:http://www.zfcg.sh.gov.cn/5.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05-1513:30:00(北京时间)2.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纸质响应文件:上海市宝山区呼青路158号12号楼会议室五、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5-05-1513:30:00(北京时间)2.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上海市宝山区呼青路158号12号楼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已于2025-03-05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链接:https://www.zfcg.sh.gov.cn/site/detail?parentId=137027&articleId=hmcgYWbyHA0dQbVx8iVGeA==&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14.eeec986014e311f0b9129f04a70e9c3f2.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本公司不提供上网网络(WIFI),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备用纸质响应文件前来参加磋商,另请自带无线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3.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供应商应在获取磋商文件阶段应上传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899号联系人:闫老师联系方式:021-5808414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呼青路158号12号楼联系方式:刘同柯、费雨薇,021-36500216、36500208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同柯、费雨薇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前附表条款号内容及要求1.1采购人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899号联系人:闫老师联系方式:021-580841472.1.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呼青路158号12号楼联系人:刘同柯、费雨薇联系电话:021-36500216、36500208电子邮箱:2814899856@qq.com2.2(8)其它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三条“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6.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五条“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地点”中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9.2商务响应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竞争性磋商报价函;(2)供应商承诺函;(3)廉政承诺书;(4)法定代表人声明书及法人授权书;(5)首次报价一览表;(6)首次报价的明细表;(7)企业资质证书证明材料;9.2(8)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明材料;(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1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信用查询截图;(12)无行贿犯罪记录和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13)供应商书面声明;(14)中小企业声明函;(15)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如有);(16)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9.3技术响应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3)供应商基本资料;(4)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技术文件和资料。11.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2,846,8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报价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服务期内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因素,一旦成交,成交价即为合同价。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结算以审价机构审定价格为准,按实结算。12报价货币:人民币13.2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2)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明复印件;13.2(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信用查询截图;(6)无行贿犯罪记录和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7)中小企业声明函;(8)磋商公告要求的其他内容。13.3其它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无14.1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设磋商保证金。15.1磋商有效期:自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起90天。16.1副本套数:2套16.8响应文件应精简,具有针对性,不得出现与项目无关的内容。23.1磋商和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标准和细则详见“第三章磋商和评审办法”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3名成交供应商:1名排序原则:综合评分由高到低30服务增减数量:详见合同31磋商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http://www.zfcg.sh.gov.cn/)32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33.1采购服务费:33.1本次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18,038.00元。完成招标代理,在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36供应商须知补充条款:(1)电子磋商文件编制方法磋商文件须先以WORD编辑器编辑,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好内容后转换为PDF格式文件,此PDF格式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软件抽取目录。凡电子投标中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上传本单位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应扫描成.jpg格式的图片后插入到编制目录的WORD文档中,最后转成PDF格式文件上传。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41本项目所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所示的“建筑业”。注:1、转包与分包:否;联合投标:不允许2、是否允许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条件1.1采购人(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已落实相关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所签订的合同项下款项,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明确技术和商务要求,已具备项目采购条件。2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2.1采购代理机构2.1.1指依法取得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合格的供应商(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有能力提供合格的采购工程的供应商,从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均可参与磋商。(2)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货物或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设计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才能参加磋商。(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应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引起索赔。(5)供应商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6)供应商不存在与采购人或采购人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有商业贿赂行为等情形,未被列入限制或禁止交易对象名单。(7)其它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对供应商的其他规定。3工程3.1工程是指按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3.2知识产权3.2.1供应商应明确列出自己或相关制造商拥有的、与所供货物和服务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并在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中承诺,如果供应商成交,将许可该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使用上述列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如有未列出的与该采购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则默示为许可采购人使用。上述明示和默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均包含在供应商的报价中。3.2.2供应商还应承诺,供应商提交的技术方案或产品等,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若供应商成交可能会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那么供应商声明主动放弃成交,或者全部承担由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引起的全部责任和赔偿费用,包括因侵权而造成采购人的后续使用费。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5.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磋商和评审办法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发出的澄清和修改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章节、条款、格式、图样、附表和附件。如果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发现有缺页、印刷不清楚或对其中内容不理解而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此导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属于供应商的风险。没有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6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6.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信函或传真,下同)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6.2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五日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分送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每一潜在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7.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7.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供应商将被视为编制响应文件时已充分考虑到上述修改。7.3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7.4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回复、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后发的内容为准。三、响应文件编制8磋商语言及计量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采用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本为准。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的构成9.1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文件可以合并装订成一册。9.2商务响应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3技术响应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响应文件的编写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竞争性磋商报价函、报价一览表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并按照本须知第9.2和9.3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响应文件11报价11.1供应商的投标总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11.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磋商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报价。11.3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11.4本工程施工合同采购的价格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报价货币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或许可,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用人民币报价。13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13.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供应商在磋商时应证明是本须知第2.2条定义的合格供应商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3.3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证明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的文件;(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4磋商保证金14.1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5磋商有效期15.1磋商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15.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通过书面提交、确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接受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16响应文件的样式和签署16.1供应商应准备1套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套数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均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纸质正本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16.2当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纸型投标文件(包括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同时另行提交纸型投标文件)时,凡磋商文件的投标格式中要求供应商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之处,供应商提交的纸型响应文件的正本对应文件均应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和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公章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单位正式印章,下同)。由授权代表签字时,须在响应文件中加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其格式应符合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16.3当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按该网站的要求将电子响应文件转换成符合要求的格式,并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规定,通过该网站认可的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上传其电子响应文件。16.4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轻易擦去且不易褪色的档案墨水书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响应文件的副本也可用复印机复制。不论是书写、打印或复制,均应做到清晰、整洁、规范。16.5响应文件的正本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时,须在响应文件中加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其格式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中签名和加盖供应商公章。16.6除供应商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确有错漏之处确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则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字和盖章。16.7响应文件副本的上述签名及盖章之处既可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笔签署,也可以通过复印将上述签名及盖章复制到副本上。16.8响应文件应以A4篇幅进行编制,正文宜采用小四字体,1.5倍行距。正文应逐页标明页码,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纸质响应文件正文应采用70克规格的纸张正反双面打印装订,不得采用铜版纸和硬质封面。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纸质档案袋密封(封口加贴封条,盖供应商公章),并标明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17.2每一密封件上应注明“于X年X月X时(北京时间)(“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17.3如果外层信封末按第17.2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四、响应文件递交18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8.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将响应文件递交至“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地点。18.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9递交响应文件19.1所有响应文件必须按采购人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由供应商代表送至采购人。19.2供应商代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凭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19.3出现第7.3条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20迟交的响应文件20.1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21.2在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3磋商响应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报价函格式中确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五、磋商22接收响应文件22.1采购人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接收响应文件。22.2供应商代表到达指定现场,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办理磋商登记手续。23磋商小组和磋商和评审办法23.1竞争性磋商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磋商和评审办法进行磋商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和细则详见“第三章磋商和评审办法”。23.2磋商小组按抽签确定的顺序,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24响应文件的初审24.1在磋商和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减轻了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4.2凡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和评审办法”第4.3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直接否决,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的响应。24.3供应商简单地复印或照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产品及服务技术要求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否决。24.4磋商小组将允许供应商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范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关名次排列。24.5只有磋商响应文件通过初审,在实质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才能参与磋商。25响应文件的磋商和澄清25.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澄清。有关澄清和修改的要求及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26响应文件的评价26.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6.2详细评审应根据“第三章磋商和评审办法”的评审细则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和评审办法”的规定和评审结果将通过响应文件初审的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排序的一定数量供应商依次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有效供应商少于上述数量,则推荐成交供应商数量等于有效供应商数量。如全部响应文件均被否决,采购人可以重新磋商,或者采用其它方式完成项目采购。六、授予合同28合同授予标准除本须知第30条规定外,采购人应将合同授予磋商小组推荐的第1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上述第1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或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或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将合同依次按上述规则授予通过合同授予前审查的后序成交候选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29合同授予前的审查29.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须知第13.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成交供应商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29.2授标决定将考虑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在磋商期间是否有实质性变化,其基础是审查供应商按照本须知第13.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磋商小组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他资料。29.3如果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各类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表等有弄虚作假和欺骗采购人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29.4如果审查通过,磋商小组将把合同授予该供应商;如果审查没有通过,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响应文件,并对下一排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30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力磋商小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第三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1接受和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32成交通知书32.1在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32.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3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4履约保证金34.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4.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第33条或34.1条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成交决定,并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将合同授予通过合同授予前审查的后序成交候选供应商,或重新磋商。35采购服务费35.1本项目采购服务费是否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以及支付的金额和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须知第35.2和35.2条适用于采购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情形。35.2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服务费,该采购服务费不计入总报价,不计入采购人采购合同金额中。35.3若本磋商项目无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改其他采购方式并确定参加过本次磋商的某供应商为最终成交供应商,则本次采购服务费由该成交供应商支付。七、保密要求和其它36资料机密性不论是否递交响应文件,任何供应商都应将竞争性磋商文件视为机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同样,供应商递交的所有信息和材料也将被视为机密。37条款效力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正文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形,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38补充条款对供应商须知的补充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补充条款。第三章磋商和评审办法1磋商总体要求:1.1整个磋商和评审工作应符合下列总要求:(1)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3)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4)磋商和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1.2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3)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4)不接受采购人、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因不正当要求而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5)在评审工作期间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6)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不对外泄露对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的情况、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7)与项目或与供应商或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8)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1.3磋商小组成员及其他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守有关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磋商小组的组成情况及评委人选;(2)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情况;(3)对各供应商的澄清问题及供应商的答复;(4)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1.4参与本项目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按诚实、信用和勤勉的原则完成磋商小组交办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并主动接受磋商小组的监督。1.5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将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2磋商和评审步骤:整个磋商和评审过程按下列步骤进行:(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磋商;(3)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评审要求:3.1磋商小组由3名(含)以上单数评委组成。3.2磋商小组设主任评委1名,负责主持整个评审工作。3.3所有评审工作将以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文件中的内容为基础和依据,一般不寻求或借助于其他外部证据。4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4.1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的响应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减轻了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4.2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否决,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4.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响应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无需经过澄清而直接被否决:资格审查序号供应商ABC分析因素一、资格资质(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未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四)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磋商截止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1.提供了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2.供应商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明材料。3.供应商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均属于中小微企业,并按磋商文件第七章格式要求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若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应按磋商文件第七章格式要求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性审查序号供应商ABC分析因素1供应商通过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的;2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3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授权委托书;磋商首次报价一览表均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异常低价的审查,评审中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②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③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④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5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90个日历天;6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提交的磋商保证金的数额、形式、时间等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如有);7工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8未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9工程质量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10供应商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11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等);12未出现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4.4磋商小组对一部分响应文件作出否决后,其他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磋商小组应否决全部响应文件。5磋商5.1只有磋商响应文件通过初审,在实质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才能参与磋商5.2磋商小组按抽签确定的顺序,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5.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6.1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分为报价评分、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报价评分满分30分,商务、技术评分满分70分。6.2报价评分标准=(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最终最低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306.2.1报价审查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的所有报价中的最终最低磋商报价。如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应当在收到通知1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6.2.2关于小微企业按(财库〔2020〕46号)之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中视同中小企业。6.3商务、技术评分标准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备注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10-25包括针对本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分析和措施,施工组织实施方案及技术措施。①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准确,重点、难点分析突出,技术措施针对性强,能解决实施问题,得的得22-25分;②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准确,重点、难点分析突出,技术措施针对性较强,基本能解决实施问题的得18-21分;③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基本符合,重点、难点,技术措施一般的得14-17分;④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有部分缺失、缺乏针对性,技术措施较差,不能或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得10-13分。主观评审因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力量配备2-10根据供应商提供从事本项目人员技术资格、技术能力,专业分工(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配备情况和管理进行打分。①配置数量齐全、专业分工合理、人员经验丰富的得8-10分;②配置数量基本满足、专业分工较合理、人员经验有经验的得5-7分;③配置数量和专业分工有缺失,人员经验差或缺乏经验的得2-4分。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2-13供应商应有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建设周期的进度要求,细化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施工进度计划应切实可行、合理有效,且有相应的保障措施。①施工总进度计划与项目内容吻合,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明确且保证措施针对性强的得11-13分;②施工总进度计划基本满足,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有缺失但不影响总计划,保证措施一般的得8-10分;③施工总进度计划符合,但分部分项工程计划缺失会影响总计划,无保证措施或措施差的得5-7分;④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缺失多的得2-4分。主观评审因素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备注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技术措施2-8包括如何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何保护环境,如何防止重大人身事故发生的措施以及是否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等。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齐全且措施针对性强的得6-8分;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能满足需求、措施针对性一般的得4-5分;③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部分缺失、措施无针对性的得2-3分。主观评审因素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0-5①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措施周全、针对性强的得4-5分;②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措施基本能满足的得2-3分;③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措施有缺失的得0-1分。主观评审因素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1-4①管理措施针对性强、承诺明确的得3-4分;②有管理措施和承诺,基本能满足需求的得1-2分。主观评审因素类似项目经验0-5承接类似项目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根据近三年内(从磋商截止之日起倒推36个月以内)类似项目的实施情况(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有1项得1分,最多加至5分),不提供不得分。客观评审因素6.4供应商的综合评分=报价评分+所有评委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算术平均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7.1磋商小组将所有通过响应文件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7条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撰写评审意见表。7.2若出现最终综合得分相同时,按评审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若出现最终综合得分相同且评审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以有利于采购人为原则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排序。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施工2、主要工程内容:蜜果路(南芦公路-果园2组桥)提档升级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内,为镇内一条四级公路。本工程南起南芦公路向北至2组桥,本次工程范围不包含蜜果路/南芦公路交叉口,全程约965.717m,现状为“白加黑”后的沥青砼路面,道路宽度约3.5-5.5m。本工程主要内容为对现状车行道进行提档升级,同步对该段道路附属设施进行整治。(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图纸为准。)3、项目地点:本工程南起南芦公路向北至2组桥4、工期:120天5、工程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6、合同形式:单价合同7、具体管理措施:(1)中标(成交)单位需严格按照项目法规规范进行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项目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管理。(2)中标(成交)单位需推行全面计划管理,根据项目合同总工期,控制项目进度,认真做好施工计划统筹。围绕总进度计划,编制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做到各分部分项项目的实际进度按计划要求进行。(3)中标(成交)单位需协调相关单位,按行业管理要求办理相关验收工作。(4)中标(成交)单位需严格按照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确保质量,按时完成本次项目,如验收不合格造成的返工,返工材料和人工由乙方自理,且工期不予延顺。确保各部门验收合格。(5)中标(成交)单位需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物资的质量控制,严格遵循检查制度,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6)中标(成交)单位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施工管理,严格把控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7)中标(成交)单位需具备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建立环境保护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对相应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8、合同价款的支付(根据资金实际情况安排支付)(1)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下款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2)分期付款的时间进度要求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1)合同签订生效且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30%;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80%;3)工程审价结束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款项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审定价的97%;4)保留审定价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支付剩余保修金(无息),承包人凭发包人的无质量问题书面签证申请余款。备注:1、乙方收到工程款项30%之后,需按时拨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2、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建设期间应至少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结算(不含桩基工程),过程结算节点划分由建设单位根据已完成质量验收重点分部工程确定。3、以区下拨资金为依据,根据具体施工进度支付。二、技术要求1.建设质量须符合国家三包及设计要求,施工主材等提供产品质保报发包人备案。2.中标(成交)单位独立承担施工期间施工安全、保密安全及其他安全措施的落实。3.本项目的承包方式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和包协调管理的施工承包方式。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场地清理、垃圾外运等工作。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在填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时一并考虑。4.本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原则上由中标(成交)单位负责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不低于原有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但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等的重要材料、设备等采购人保留甲供或指定供应商的权利。中标(成交)单位对验收通过的甲供材料设备进行无条件的进场验收,并负责卸车、场内运输、堆放、抽检、保管等。5.中标(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如有)和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6.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以政府质监部门备案的质量等级为准),供应商在施工组织设计之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检测方法中给出详述。如果施工质量没有达到上述承诺将以工程总造价10%进行处罚。(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工程质量承诺书,承诺函格式自理)(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与要求进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如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按照有关规定返工和修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3)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控制和中间验收负有监督、组织、协调的义务,并对有建设单位组织的阶段验收或最终验收负有全部责任。(4)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按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承包和管理范围,承担所有分项工程阶段性已完成产品的全部保护责任,对已完成产品的保护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5)工程保修期限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为准,始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6)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7)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8)装修工程为2年。(9)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10)供电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11)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1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2年(13)工程要求达到施工标化工地,并且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7.工程材料、设备供应与验收(1)工程所有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施工企业负责采购,但施工合同中明确的须由建设单位确认的部分材料、设备、制品等,施工企业采购前须征得建设单在品牌、规格、价格等方面的认可(否则结算时按市场最低价结算)。(2)由施工企业采购的主要材料与设备,必须是由正规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附有质量保证证明;在设备与材料到货前24小时前通知监理单位参与验收;如因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与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而被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拒绝验收,施工企业应重新负责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8.工程结算依据与原则(1)结算依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磋商文件、磋商补充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等。(2)结算原则:清单或合同中己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价款;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价款;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参照下列要求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工料机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如下:1)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2)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3)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4)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5)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6);6)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造价的其它文件和规定等;7)国家、上海市、相关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2)人工单价、材料及制品单价、机械单价按响应文件报价(如原报价中,同一材料、设备有二个价格,则以其中的一个低价作为基础)。原响应文件中无类似价格可参照的,则参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下浮10%,并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核准。信息价中无可参照的,由成交供应商报采购人核批。9.施工现场的整治及违约措施(1)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落实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工程竣工验收应确保“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2)建筑垃圾及渣土外运均需办理长宁区废弃物管理所核发的渣土处置行政许可证明。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保证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3)凡施工企业出现违背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施工企业违约,建设单位将有权从施工企业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少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4)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上述要求的经济保证措施。(5)本项目施工单位在今后施工中不得随意搭设临时设施,自行解决办公住宿场所。(6)本项目施工用水、用电,由采购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前联系协调接至施工现场边缘,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工程结算时水电费按照水表、电表计量实际据实结算。10.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现场人员的要求(1)施工企业拟派驻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关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场组织施工,不得以挂名形式出现,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否则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施工企业应无条件的退场,并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项目班子中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限期改正,直至撤换相关人员。(2)根据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沪建市管[2009]84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加强执业人员监管的通知》之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3)项目经理及特种专业应遵照持证上岗工作制度的规定。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拟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响应登记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4)施工企业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凭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到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本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90%。(6)★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承诺选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上述人员时,施工企业须先向建设单位推荐符合规定的项目经理或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人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否则由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项目经理为现场主要负责人,常驻现场全面负责施工。在整个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听指挥调度,影响恶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企业及时调整项目经理或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有施工企业负责。(8)项目经理是该项目唯一的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9)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上述有关内容做出承诺。11.管理原则(1)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必须按施工合同要求立即组织管理班子,安排自身施工力量进场施工,施工企业依据施工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2)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12.工程施工中争议、违约和索赔(1)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解决。(1)对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的事项,建设单位保留依法索赔之权利。13.工程施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要求(1)施工企业各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并正常开展工作。(2)施工企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并付诸实施。(3)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合理。(4)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并符合安全防火要求。(5)施工场地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6)施工用电、用水及热能管道系统布置合理,无乱引乱接现象,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善。(7)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并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和监督。(8)施工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构性能和工作条件。(9)施工临时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生活区、办公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污染。(10)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卫生、文明施工等负有全部责任,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11)工程施工企业应遵守城管、交通、环保、市容、安检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安排专职人员、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办理有关手续,以符合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求。15.施工企业应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16.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结算报告交建设单位送审,按审计结果进行施工项目的经费结算。17.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上报施工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按时间顺序编排成册,制定目录,目录的页数应严格和相关内容对应。18.施工企业应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一、编制依据本次磋商工程量清单由现场情况、采购人需求及相关施工规范为依据。二、工程承包方式与响应文件报价1、供应商应认真参加现场踏勘活动,了解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对磋商文件中任何文字或数字有疑问时,供应商必须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书面提出。2、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结合各自深化设计施工经验,并根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三、报价原则1、供应商在报价时应与供应商须知及清单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供应商所列工程量清单所报的单价及总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暗挖暗敷、缺陷修复、管理、利润、增值税等费用,以及合同所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3、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细目,不论数量是否标出,都须填入综合单价及总价。提交响应文件时虽没有开列的细目但工程应包含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分配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采购方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4、符合合同条件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未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5、对于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如发现报价中有计算和汇总方面的算术差错,按磋商文件中有关规定修正。6、供应商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支付总价之中。7、本工程措施项目费不按综合单价报价,供应商须视工程具体情况计算费用并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项目费合理与否不仅作为评审依据,一旦成交承包商将包干使用,磋商方将不会因供应商报价不准而允许调整,各供应商应充分估计风险因素。8、供应商应提供完整的响应文件报价书,若提供不完整,无法说明价格来源,作为不响应。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另附。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包1合同模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1.2.工程地点:本工程南起南芦公路向北至2组桥1.3.工程内容: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磋商文件。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相同。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的方式实施总承包施工。三、合同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按甲方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按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所报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开工日期为准。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上海市和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及合同形式金额:[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形式:单价合同上述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本工程最终造价以经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订立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一、补充条款:[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2]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3]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下述的合同条款如果与正式的合同条款有矛盾,以正式合同条款的规定优先。)(一)、定义及合同文件1定义下列术语除合同协议书另外有约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协议条款及双方今后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款外,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3发包人(简称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简称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甲方代表:甲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2工程: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6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承包天数。1.17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8竣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0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乙方管理的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21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应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政策性变化以及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2.1.2本合同协议条款;2.1.3合同协议书2.1.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含磋商澄清、有关磋商相关承诺书)、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2.1.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2.2若上述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用中文书写,并按其解释和说明。3.2施工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上海市标准、规范。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3.4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章。4图纸(如有)4.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参考施工图纸2套。乙方需要超过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包括由乙方深化设计的图纸)转给或交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乙方应考虑自己施工时所需图纸和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图纸,供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2套与实际施工相符合的竣工图给甲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在监理合同中已明确,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姓名甲方另行通知。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代表业主协调、决定工程有关事项,批准或否决乙方有关建议或要求。职权不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如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补充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详见响应文件。7.2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将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及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发包方。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动。7.3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4项目经理认真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磋商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6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7项目经理及经甲方认可的本项目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与安全员)必须是与乙方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其组成人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另行承担或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上述人员的撤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撤回的,也视为乙方违约。8甲方工作8.1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本协议条款规定和其他有关事宜:(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指定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用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的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提供乙方所需的施工场地的原始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控制点(如有必要),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8.2甲方可以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8.3甲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乙方工作9.1认真勘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状况,以及储存物料和施工用地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为理由,作出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9.2除磋商文件有关规定外,乙方尚需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且由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1)在进场施工准备期间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做出材料采购计划(清单)和详细施工预算报甲方和工程师批准。(2)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建立现场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办公室。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工程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标示,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乙方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向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乙方应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设专职质量、安全员,开工前报工程师备案。(4)保质、保量、保工期、保安全地完成本项目施工和相关的工作。(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此方面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原有建筑和装饰)的保护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另外约定。(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手册文明施工,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包括沿线居民、厂家的出入通道)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损坏公物,乙方负责赔偿。在竣工验收前,清理所有现场并应达到甲方约定的要求(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磋商报价其他项目费用中),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每日采取必要的防疫消毒措施和人员健康、卫生、就餐、流动管理措施,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做出书面计划并报工程师同意备案后认真执行。(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9.3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12.2乙方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批准后继续施工。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12.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13.1.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13.1.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3.1.5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以及响应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包括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执行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指令,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从事这些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藏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查1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查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应当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或毒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或者使用毒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22.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合同预算调整、工作量预算编制、预算增减帐编制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作,在上报甲方之前,乙方必须做好认真审核工作,盖章后以要求的份数及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甲方,同时附上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技术核定单、日常签证等基础资料。23.2合同价款在协议的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23.2.1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3.2.2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23.2.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23.2.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23.3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竣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采购人核定的签证等为基准,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成交供应商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以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结算不予调整。23.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结算原则:本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按照投标(报价)文件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及工程师核定的签证等为依据,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乙方投标(谈判)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结算不予调整。23.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严格按照响应文件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及监理核定的签证等为依据,按实调整结算。对于符合调整的项目的结算原则如下:23.5.1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5.2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5.3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参照磋商文件要求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工料机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如下:1)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2)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3)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4)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5)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6);6)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造价的其它文件和规定等;7)国家、上海市、相关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2)人工单价、材料及制品单价、机械单价按响应文件报价(如原报价中,同一材料、设备有二个价格,则以其中的一个低价作为基础)。原响应文件中无类似价格可参照的,则参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下浮10%,并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核准。信息价中无可参照的,由成交供应商报采购人核批。23.6措施项目清单结算原则:不受设计变更等各种变更、工程量清单变化、总造价变动等影响,结算时不做调整。23.7其他项目清单工程结算原则:23.7.1暂列金额工程结算原则:只能按照工程师的指示使用。已纳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的施工内容,结算按照本合同第23.3和23.4条款执行。23.7.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最终按发生子目和承包人结算,未发生或未由承包人实施等情况,则应从承包人合同款中去除。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3.7.3暂估价工程结算原则:①磋商文件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竣工结算时凭甲方签证确认的材料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进行结算。②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原则:由发包人以招标或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根据中标金额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补充办议调整合同价格,并相应扣除原合同清单中此项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对应的一切费用(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本身及其对应的税金等)。23.7.4计日工结算原则:按甲方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计算,乙方自报的综合单价不变。23.7.5总承包服务费结算原则:按照投标(谈判或磋商)时的报价结算,不予调整。23.8增值税项目工程结算原则:计费基数以最终结算价为准。23.9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3.10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24合同价款的支付(根据资金实际情况安排支付)24.1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下款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24.2分期付款的时间进度要求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1)合同签订生效且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30%;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80%;3)工程审价结束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款项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审定价的97%;4)保留审定价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支付剩余保修金(无息),承包人凭发包人的无质量问题书面签证申请余款。备注:1、乙方收到工程款项30%之后,需按时拨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2、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建设期间应至少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结算(不含桩基工程),过程结算节点划分由建设单位根据已完成质量验收重点分部工程确定。3、以区下拨资金为依据,根据具体施工进度支付。(七)指定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25甲方指定分包和供应材料设备25.1如有必要,甲方将对本工程有关分项工程指定分包或者对本工程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25.2乙方必须无条件地予以认真配合,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总包管理费或配合费。26节能、环境标志、本国产品和材料样品或样本26.1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前提下,本工程优先采用节能、环境标志材料产品。26.2无论采取何种供货方式,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组成的工程,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26.3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2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27.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27.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约定。28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28.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的清单,及时完成对相应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由乙方负责签订供货、供料合同,合同副本送甲方备案。甲方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8.2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到货前24小时,由乙方通知甲乙双方代表与工程师到时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并按规定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29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9.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大宗和主要材料采购应会同甲方、监理等共同进行。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9.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9.4工程师或监理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可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9.6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本市建设准用证的规定,在进场前须向监理、甲方提供质保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30材料试验30.1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进行材料强度、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供货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八)工程变更31设计变更3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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