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5)
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3172883-00203099
二、项目名称: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
1980000.00元
上海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92.45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
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
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及《2025 年度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完成年度项目立项评审与审核、项目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详见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技术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2025年度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林萍,龚少芳,陶金萍,邱一祥,安毓秀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约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284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上海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需求理解清晰,方案针对性较强,人员配备合理,相关业绩经验丰富。评审总得分为92.45分,排名第一。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地 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方式:021-231192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01号新鑫大厦8楼
联系方式:021-528682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茗、王晨熙
电 话:021-52868273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25.9K
采购文件附件:
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pdf551.2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
品目
采购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5月17日 19:18
评审专家名单
林萍,龚少芳,陶金萍,邱一祥,安毓秀
总中标金额
¥198.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周茗、王晨熙
项目联系电话
021-52868273
采购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1-23119261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01号新鑫大厦8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1-52868273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招标单位名称)的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标的名称),属于(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842万元,资产总额为4128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30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说明:一、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如供应商不符合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本声明。二、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此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符合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的,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3172883-00203099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公开招标文件招标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理机构: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技术服务要求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第五章评标办法及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5-0810:30:00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概况:1、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3172883-00203099(代理机构内部编号:MT-25-03099)2、项目名称: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3、预算编号:0025-000114144、预算金额:2000000.00元5、最高限价:包1-2000000.00元6、采购需求:包名称: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1)数量:12)预算金额:2000000.00元3)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及《2025年度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完成年度项目立项评审与审核、项目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详见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技术服务要求》。7、合同履约期限:2025年度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推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3.特定资格要求:—1—3.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本项目面向小、微企业采购;3.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与分包。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4-17至2025-04-24,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报名后,可在公告有效期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免费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电子版。供应商如需纸质招标文件可以自行打印。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05-0810: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投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01号新鑫大厦8楼)。开标时间:2025-05-0810:30:00。开标地点:请投标人代表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登录、届时参与开标,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01号新鑫大厦8楼。开标所需携带材料:(1)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3)可支持无线上网并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4)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5)注意事项:1投标单位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必须与网上投标时所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为同一证书,且未发生在网上投标后进行数字证书更新(或延期)等可能改变数字证书(CA证书)验证信息的行为,如因投标单位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不一致或验证信息改变使其开标时无法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平台或登陆后无法进行开标签到及解密等后—2—续行为导致其投标失败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损失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2为保证开标顺利进行,建议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时间前预留充足的时间进行开标设备调试及网络环境测试。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招标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联系人:邱老师电话:021-23119261代理机构: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01号新鑫大厦8楼邮编:200020联系人:周茗、王晨熙电话:021-52868273八、其他事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2.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3172883-00203099(招标代理编号:MT-25-03099)预算编号:0025-000114143.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公开,预算总金额为2000000.00元;最高限价:包1-2000000.00元。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投标报价高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报价文件不予接受,按无效标处理。4.采购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招标采购。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招标人单位名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联系人:邱老师电话:021-231192617.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01号新鑫大厦8楼联系人:周茗、王晨熙电话:021-52868273邮箱:mtzb@mingtaizx.com.cn8.服务内容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及《2025年度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完成年度项目立项评审与审核、项目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详见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技术服务要求》9.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服务地点。10.服务时间2025年度11.报价货币投标文件须采用人民币报价。12.项目类型服务□货物□工程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3.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2.3合格的投标人14.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15.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下载地址时间:2025-04-17至2025-04-24,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16.领取招标补充文件的时间及地点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01号新鑫大厦8楼(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投标人)17.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8.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支付方式:应当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转账账号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或现金支付)。开户账号: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开户账号:31050171380000000401注:汇款单上需注明“项目编号MT-25-03099保证金”19.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5-05-0810:30:00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0.开标时间、地点时间:2025-05-0810:30:00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01号新鑫大厦8楼21.开标注意事项(1)开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的联系电话请保持畅通。(2)系统中设定的投标人“签到”和“解密”环节等待时间各为30分钟,超时将视作投标人放弃本项目投标。(3)系统中设定的投标人“签名”环节等待时间为30分钟,超时将视作投标人确认本项目开标结果。22.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二章第10条投标文件构成23.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服务方案、服务承诺、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等。24.投标文件份数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纸投标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25.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6.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2)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递交投标文件的。4)未按规定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如有)。5)纸质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2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28.是否接受分包、转包□允许不允许2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0.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1)若为专门面向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若为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的项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不适用)3)若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本项目不适用)31.符合此类情形的,可视为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注: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33.招标代理费支付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依据表格差额累进制收费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相应应收费标准(差额累进制)]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服务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0%1.50%1.00%100-5001.10%0.80%0.70%500-10000.80%0.45%0.55%34.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认定依据为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投标产品为强制采购范围内的,必须提供上述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标处理。35.其它1)建议投标人至少早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上传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起对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统一网上签收。投标人如需代理机构撤回已签收的电子投标文件,须及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有关情况说明(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告知代理机构;2)投标人在招投标系统电子平台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须按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若不满足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将按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签字、盖章要求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3)(1)投标人必须在网上系统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的,系统将自动判定为未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4)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可支持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参加开标。36.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招标采用网上投标,投标人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证书)。2、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3、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4、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5、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面或快递递交(如有:漏件、丢包、未在投标截至时间前送达等情况,责任由供应商自负)。6、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开户账号: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开户账号:31050171380000000401注:汇款单上需注明“项目编号MT-25-03099服务费”—7—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8、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咨询电话:95763。—8—投标人须知正文一、说明1.采购方式1.1公开招标。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2.1招标人: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2.2招标代理机构: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2.3合格的投标人:2.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3.2符合《公开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2.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2.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3.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3.6如果本次招标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则整个投标联合体将被视为一个投标人,且组成投标联合体的牵头人及各成员应满足招标公告所列明的相关资格要求。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时,除须提交联合体各方各自的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合格的服务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3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3.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管理服务,如提供必要的人员、管理、照—9—看、看管、保险、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询问与质疑5.1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5.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5.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4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宜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方式: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5286827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01号新鑫大厦8楼。5.5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10—的内容。5.6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技术服务要求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第五章评标办法及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7.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可要求澄清,但应在网上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对在网上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将以召开答疑会或者以网上下载的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将通知所有可以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答疑会或者在网上下载。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8.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编制要求9.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9.2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11—中文书写。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0.1.1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标应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函(格式)2.开标一览表(格式)3.分项报价表(格式)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5.供应商承诺(格式)6.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7.投标人与投标相关资质、证书的资质等证书汇总表(格式)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10.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供应商应按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企业类型)11.资格审查要求响应表(格式)12.符合性要求响应表(格式)13.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格式)14.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凭证(如有)15.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说明(格式)16.其他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如有)17.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业绩、信誉和信用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有)18.投标人债务纠纷、违法违规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如有)10.1.2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标应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投标的服务方案。投标人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具体要求详见《评分细则》;2.拟投入项目人员配置(本项目负责人履历,本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等);3.本项目的主要专业设备和器材(如有);4.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和经验(附证明材料);5.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表和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的格式附件。11.投标文件格式1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招标文件第二章规定的格式编写其投标—12—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提交文件为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招标系统上传其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关责任。1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的内容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正确、连续的页码。纸质投标文件应按本须知第17.6条规定制作。12.投标报价12.1投标人对每种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同一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2.2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2.3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12.5本次报价应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所有服务/货物,招标人不接受部分或不完整服务/货物报价的投标。12.6本次招标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为闭口合同。在服务期限内,合同价格不因政策、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变化。若服务内容发生变化需经财政批准,否则不予认可。服务期间,招标人根据对中标人的考核情况,有权终止合同或重新组织招标的权利。13.投标货币13.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14.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14.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即格式(第六章相应格式附件)。15.投标保证金15.1投标保证金:详见前附表要求。如需缴纳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支付方式:应当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转账账号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或现金支付)。—13—开户账号: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开户账号:31050171380000000401注:汇款单上需注明“项目编号MT-25-03099保证金”(1)(1)投标人必须在网上系统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的,系统将自动判定为未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2)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将予以拒绝。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应自本须知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使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下称“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其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17.2投标人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成册的投标文件之后,再通过扫描制成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由于扫描文件的分辨率不佳、汇标项的相应链接错误等原因导致评标时对投标人不利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7.3投标人应在所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和(或)加盖公章之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时,须在投标文件中加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17.4除投标人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确有错漏之处确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则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字和盖章。17.5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需要盖章之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此单位公章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17.6投标纸质文件应规范整齐,要求采用A4纸张,宜双面打印,编制正确、连续的页码、目录,并以胶装形式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如上传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电子文件为准。17.7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14—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加密)、标记和发送(上传)18.1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及相关电子采购平台的操作规程用密钥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并保证在开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能够顺利地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将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视为该投标人放弃投标。18.2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纸质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用信封密封;(2)密封信封应:a)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采购项目的名称及编号,并注明“在年月日:时(北京时间)(填入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b)在外层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在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18.3投标文件应按照商务投标文件及技术投标文件所附的附件的要求填写,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交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递送地点。18.4若外层密封件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9.投标截止时间19.1投标人上传经加密的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截止期后上海政府采购网不再接受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9.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0.迟交的投标文件20.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进行签署、密封、标记和发送,并标注“修改”或“撤回”字样。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5—21.4在投标截止期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及投标文件解密22.1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出席人员手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并自行携带可支持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3G或4G上网卡及其用于制作、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22.2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提交投标文件时,开标程序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沪财采[2012]22号)及相关电子采购平台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22.3投标文件解密程序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3.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方授予合同为止,凡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3.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否决。24.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25.投标文件的初审25.1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的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并将审查结果报送评标委员会审议。2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减轻了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5.4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报价是否有计算上或表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6—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金额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2)投标文件中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符时,将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修正总价;5)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6)如有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按对其最不利原则调整。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投标人修正后的报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5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5.6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范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关名次排列。2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签字、盖章要求的;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后,未在修改处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投标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3)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有效期的投标文件;6)不接受本须知25.4规定调整投标文件中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的;7)未按前附表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如有);8)不符合本项目资质要求的;9)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价格且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1)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17—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如有)。27.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27.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27.2评标的基础应是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技术部分。27.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招标(采购)任务取消的;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招标人不能支付的;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如为货物招标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计算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27.4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六、定标28.确认中标人28.1除第26条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29.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内容的权力29.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0.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也无须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有关招标人出于何种原因。—18—31.中标通知书31.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3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2.签订合同32.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33.保证金退回(如有)3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34.代理服务费34.1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支付方式:转账、汇款、支票(转账账号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或现金支付)。开户账号:上海名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开户账号:31050171380000000401七、其他35.诚信要求35.1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若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有附件中所列不良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35.2本次招标过程及由招标所产生的结果、签订的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36.操作平台指导36.1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自行了解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36.2投标签收回执不作为判断投标文件数据是否完整、有效的依据。如果投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数据丢失、缺漏、乱码等情况,或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95763。36.3建议投标人至少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上传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将于投—19—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起对已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统一网上签收。投标人如需代理机构撤回已签收的投标文件,须及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有关情况说明(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告知代理机构。—20—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技术服务要求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2、预算金额:2000000.00元(人民币)3、最高限价:2000000.00元(人民币)4、服务内容: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及《2025年度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完成年度项目立项评审与审核、项目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投标人需协助市科委开展项目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开展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5、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6、服务时间:2025年度。二、服务目标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及《2025年度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完成年度项目立项评审与审核、项目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服务内容(一)项目立项评审与审核1、事前立项项目评审1)根据张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资助政策和项目申报通知,对事前立项类项目申报单位资格进行审核。2)提交事前立项项目论证评估工作方案,由市科委审定。3)根据资助政策,对张江示范区各分园及所在区政府推荐的重点项目按不同产业领域或专题类别进行分组,组织承办项目论证评估会议。每个论证组邀请7名技术和熟悉相关领域或类别的财务专家参加。根据论证评估情况,对项目可行性、创新性和相关考核指标合理性出具论证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估开支范围、标准和测算依据的合理性,对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的资金能力做出评价。对需要进一步评估的项目组织复评。每个项目的论证评估结果逐项形成书面评估意见。2、事后补贴项目审核1)根据张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资助政策和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单位资—21—格进行审核。2)提交审核工作方案,由市科委审定。3)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等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是否符合支持要求的审核,并形成审核书面报告。(二)项目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1、完成年度立项项目任务书审核,并开展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和服务,协调推进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2、协助市科委完成年度验收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整理和分析。四、人员要求1.具有5年以上财政科研类项目评估管理相关经验,熟悉张江专项政策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评估工作要求。2.能同时配置20人以上团队成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财政科研类项目评估管理相关经验,团队成员应均具有财政科研类项目管理与评估等相关工作经验,有中高级职称或相应的职业资格。3.具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拥有项目相应的信息化评估系统及相关领域专家库资源。4.具有查询张江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基本条件,并熟悉查询操作流程。五、验收要求验收主体:招标方验收方式:招标方组织专家会验收验收程序: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后向招标方提出验收申请,招标方组织专家会对中标方的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专家会验收通过六、成果要求按要求向市科委报送承担领域的成果汇编。七、付款方式本项目共分期支付:—22—1.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90%;2.验收完成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10%;八、其他事项1.中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需求,提供完整的服务方案;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3.投标人中标后一律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终止协议,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4.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的接受招标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5.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招标人指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或最新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6.招标人不接受中标人任何因遗漏报价而发生的费用追加,因中标人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而造成招标人的连带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九、违约责任1.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由于某一方的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失方承担责任;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违约情节严重,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招标人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如属双方过失,则根据各自过失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则由损失方自理。3.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诉诸人民法院。—23—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4—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规定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25—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1、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90%;2、验收完成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10%。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范围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具体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26—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7—(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28—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9—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附件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30—第五章评标办法及程序一、概述1、本评标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以及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如有)中的相关要求制订。2、评标总体要求1)整体评标工作应符合下列总要求: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因不正当要求而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工作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不对外泄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的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或其服务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3)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守有关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及评委人选;对投标文件的初评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澄清问题及投标人的答复;评委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4)参与本项目评标工作的其他人员应按诚实、信用和勤勉的原则完成评标委员会交办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并主动接受评标委员会的监督。—31—二、评标办法1、评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2、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外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须超过评委总人数的2/3。2)本项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设评标组长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负责主持整个评标工作。3)评委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所有评标工作将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如有)中的内容为基础和依据,一般不寻求或借助于其他外部证据。三、投标无效的认定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人须知》以及《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均按无效供应商认定,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四、评标程序本项目评标过程按以下程序进行: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其次,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定报价明显不合理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32—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小组有权视其为低价恶意竞争,否决其投标文件。3、综合评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技术标各分项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且分值区间为连续区间;总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进行合同授予。五、评分细则综合评分法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包1评分规则: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报价得分0~10投标总价不得超过总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否则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视为废标。评标小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低于最高限价的商务报价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商务报价(总报价)为各投标单位的评审价。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评审后的商务报价按照低价优先法计算,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针对本项目的理解0~10评审内容: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对项目情况、项目特点、难点、重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及针对本项目提供合理化建议及应对等进行评分;1.对项目实际情况认知清晰、对项目实施目标理解准确到位、对项目内容分析透彻的,难点分析及应对具有针对性的得10-8分;2.对项目情况较为了解的、对项目实施目标和内容的理针对本项目的理解0~10解较为透彻的,难点分析及应对较具有针对性的,得7-5分;3.对项目情况、项目实施目标和项目内容认知基本合理的,难点分析及应对针对性一般的,得4-1分;4.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0分。项目立项评审与审核技术服务方案0~15评审内容: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立项评审与审核服务方案、具体工作内容、实施目标、实施计划等进行评分。评审标准:1.服务定位准确、服务目标清晰,实施方案完整、内容描述清晰有针对性,可操作及先进性强,得15-12分;2.服务定位准确、服务目标较清晰,实施方案较完整、内容描述清晰有一定针对性,可操作及先进性较强,得11-8分;3.服务定位比较准确、服务目标较清晰,实施方案较完整、内容描述清晰有一定针对性,可操作及先进性一般,得7-4分;4.服务定位一般、服务目标有所欠缺,实施方案一般、内容描述较清晰,可操作及先进性一般,得3-1分;5.未提供相应内容的,此项得0分。项目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技术项目方案0~15评审内容: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服务方案、具体工作内容、实施目标、实施计划等进行评分。评审标准:1.服务定位准确、服务目标清晰,实施方案完整、内容描述清晰有针对性,可操作及先进性强,得15-12分;2.服务定位准确、服务目标较清晰,实施方案较完整、内容描述清晰有一定针对性,可操作及先进性较强,项目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技术项目方案0~15得11-8分;3.服务定位比较准确、服务目标较清晰,实施方案较完整、内容描述清晰有一定针对性,可操作及先进性一般,得7-4分;4.服务定位一般、服务目标有所欠缺,实施方案一般、内容描述较清晰,可操作及先进性一般,得3-1分;5.未提供相应内容的,此项得0分。项目保障措施0~10评审内容: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项目质量保障措施、评估专家库资源情况、张江专项政策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条件完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标准:1.各项质量保障措施完整可行,评估专家资源库丰富,张江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条件完备,得10-8分;2.各项质量保障措施较完整,评估专家资源库较丰富,张江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条件较完备,得7-5分;3.措施简单粗糙,专家资源库资源和张江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条件较差,得4-1分;4.未提供相应内容的,此项得0分。服务承诺及保密措施0~9评审内容:根据各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包括本地化服务能力、人员保障等)承诺进行评分:评审标准:1.服务承诺完整,针对性强,保密措施完善,得9-8分;2.服务承诺完整,有一定针对性,有相关保密措施,得7-4分;3.服务承诺有欠缺,针对性一般,保密措施欠缺,得3-1分;4.未提供相应内容的,此项得0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0~10评审内容:情况项目负责人具备博士学位的得6分,硕士学位的得3分,学士学位的得1分。1.具备高级职称的得4分;具备中级职称的得3分;具备初级职称的得2分。(注:须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否则相应资质不予认可)。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0~101.项目团队人员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得2分;2.项目团队(除项目负责人)每提供一份科技管理、评估类高级职称证书得2分,每提供一份科技管理、评估类中级职称证书得1分,最高得8分。(注:须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否则相应资质不予认可)。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和经验0~6近三年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及经验,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有效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倒推36个月内签订的合同为准,无法判定合同签订日期的不予接受)需提供项目有效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合同复印包含双方名称的首、尾页即可,但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时间)相关材料页须加盖公章,分包、转包类项目不计入业绩。企业综合能力0~5评审内容:根据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技术能力支撑、企业荣誉、履约能力等企业综合能力进行评分。评审标准:1.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卓越、履约能力强、综合服务能力符合本项目需要,得5-4分;2.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优良,有能力承接本项目,但在履约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少量不足,得3-2分;3.投标人的综合服务能力、履约能力、技术能力等均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上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得1分;企业综合能力0~5未提交任何企业相关信息,或明显缺乏承接本项目基本能力的,此项得0分。六、其他1、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的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投标人如有哄抬、故意压低或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从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招标人有权取消有关违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七、政策扶持1、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1)若招标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否则不予认定。2、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投标人凡符合上述政策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进行评定。—37—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一、商务文件有关格式1、投标函(格式)投标函致:(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贵方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包件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地址),向贵方在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交投标文件1份。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小写及大写)______元人民币。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_____日历日。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可能发生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的投标内容不一致、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承担全部责任。9.我方同意网上投标内容均以网上投标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对开标记录进行校核及勘误,授权代表不进行校核及勘误的,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所提供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3)我方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情况:。(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38—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39—2、开标一览表(格式)开标一览表项目编号:张江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包1项目名称服务时间备注投标报价(总价、元)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此报价包含项目所需人工(含食宿)、劳保、各种税费、技术支持以及服务期间的一切费用,中标后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3)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概况及技术服务要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4)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40—3、分项报价表(格式)分项报价表(格式可自拟)项目名称/包件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服务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元/单位)报价费用总计(元)备注1(人员工资费用等…)234……报价合计(元)(小写):报价合计(元)(大写):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2)投标人如有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可随本表一起提供。(3)各投标人拟采取的竞争措施和优惠条件应在报价编制说明中详细列明,投标后的优惠条件一律不作考虑。(4)投标报价需考虑到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含加班费、高温费、交通补贴等国家规定的工资性费用及国家政策型调整费用),社保费用、相关保险费用及相关经济型补贴,所需的装备及基本设施用具费用,人员的管理、培训费,企业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涉及一切费用,中标后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其他:应标明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等费用的测算标准和依据。(5)分项报价表的报价合计应与开标一览表报价相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41—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致:(招标人、代理机构)兹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现任我单位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我司的名义参加贵司______(项目名称/包件名称、项目编号)______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法定代表人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类型:经营范围: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招标人、代理机构)我_(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司(项目名称/包件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在贵方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43—5、供应商承诺(格式)供应商承诺致:(招标人、代理机构)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承诺:1、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我单位没有从招标人处离职或退休3年以内的人员担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之人、董事、监事(也没有聘用从招标人处离职或退休3年以内的人员)。特此声明。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资格、终止合同等。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44—6、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一)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2、地址:3:邮编:4、电话/传真: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6、行业类型:(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1、实收资本:2、资产总额:3、负债总额:4、营业收入:5、净利润:6、上交税收:7、在册人数(三)其他情况: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3、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4、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2)与我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45—7、投标人与投标相关资质、证书的资质等证书汇总表(格式)投标人与投标相关资质、证书的资质等证书汇总表项目名称/包件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资质等证书名称数量详细内容所在投标文件页次备注12345678……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46—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招标人、代理机构)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特此声明。(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47—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专项政策重点项目评估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