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应急抢险管理道路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大同市河流管理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1402992025BCS00101
二、项目名称: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山西博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恒安街北侧东方名城领域5幢1至2层10号商铺
报价:920300(元)
80.3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
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
详见工程量清单
90日历天
卢辰涛
晋 21420222023727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利秀(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聂兴,闫立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招标代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费率和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203.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同市河流管理中心
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文兴路156号
联系方式:0352-62040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瑞兴大厦外围14号商铺
联系方式:158356566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先生
电 话:15835656676
附件信息:
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doc1.2M
中小企业声明函438.2K
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2992025BCS00101采购单位:大同市河流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西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第三章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1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五章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99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13第一章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5月1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1.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2992025BCS00101项目名称: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925000元最高限价:925000元采购需求: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班子人员。1.3.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13日,每天00: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元):01.4.四、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1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的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5月1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开启地点: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瑞兴大厦外围14号商铺1.5.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6.七、其他补充事宜1.技术支持热线:400-881-71902.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1.7.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大同市河流管理中心地址:大同市平城区文兴路156号项目联系人:陈利秀联系方式:0352-620401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山西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瑞兴大厦外围14号商铺联系方式:1583565667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先生电话:15835656676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采 购 人大同市河流管理中心1.2代理机构山西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3项目名称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1.5项目编号1402992025BCS001011.6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7本项目最高限价元(报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此限价,超过此金额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1.8出资比例100%1.9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10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1.11质量标准合格1.1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2.1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2.2是否允许分包þ不允许允许2.3偏离þ不允许允许2.4现场踏勘þ不组织,可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2.5投标预备会þ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3.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见公告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1、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1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2、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上递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按照规定的解密时间进行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解密、解密不成功的,报价无效)4.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4.3政府采购信用承诺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详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5.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有,þ无5.2投标有效期90天(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始计算)5.3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9000元。2、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下投标保证金形式:①银行保函②担保保函③保证保险保单④转账(从其基本账户转出)。3、具备条件的,可以出具电子保函。4、提交时间:于投标截止时间前。5、收款人名称:山西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开户账号:146763259536 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平城支行8、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时间:(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2)、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9、退还方式:退还到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注:在用途栏注明项目名称6.1签字和盖章要求电子响应文件中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电子签章的位置,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确保响应文件合法有效。6.2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纸质存档文件三份(纸质存档文件只作为存档使用,不作为评标依据,开标后提供)6.3编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6.4是否退还响应文件是,þ否,不退还6.5磋商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线上开标评标地点: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瑞兴大厦外围14号商铺6.6磋商程序一轮磋商、二轮报价、详细评审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提交最终报价、详细评审并综合打分、推荐成交侯选人并提交评审报告6.7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山西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库中随机抽取。6.8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þ否,推荐成交候选人:1人7.需要补充的内容7.1 成交结果公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成交结果在本采购项目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7.2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与备案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告;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交同级财政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备案。7.3 招标代理费用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招标代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费率和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执行。2、此费用在发放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进行支付。7.4 履约验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7.5电子远程招标投标否þ是,具体要求: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签字。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获取。3、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事项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4、供应商应安装“山西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获取并安装;5、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可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模块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若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则投标无效。(注意,本项目为远程开标,供应商需要时刻关注开标大厅)。6、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全部注册步骤并成为正式供应商。7、开标过程中,报价人应实时关注开标大厅,留意开标负责人询问、开标会信息等,以免影响正常开标。8、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881-7190所属行业建筑业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2.定义2.1“采购人”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2.2“代理机构”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2.3供应商:指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响应文件且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采购合同范本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采购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5货物: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6服务:指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表述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指如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等以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2.7材料: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各种物品、零件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2.8施工工程:指供应商应当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进行施工并完成的工程内容。2.9投标人:指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响应文件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2.10响应文件:是指报价人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见公告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5.3除非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报价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5.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5.5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作用。6.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6.3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答复,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答复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内通知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供应商。6.4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勘查或召开标前答疑会,详细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3、响应文件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7.1报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持与原文一致,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8.1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响应函及附录(见‘响应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响应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凭证;供应商近五年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情况表(见‘响应文件格式’);*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见‘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政策性文件(如有)注:1、供应商应随时关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关于本项目的一切信息,由供应商的疏忽,造成响应文件编写错误,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3、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8.2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上传及要求8.2.1供应商应使用“山西政府采购网”提供的“电子投标客户端”,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8.2.2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允许供应商多次提交响应文件,每次提交将覆盖上一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对已上传的电子加密文件自行下载解密验证。8.2.3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其撤回其响应文件。投标截止后传输的响应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8.3磋商报价8.3.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8.3.2报价人必须整包进行投报,不得拆包分项投报。8.3.3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8.3.4供应商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8.3.5任何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货物、服务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磋商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8.4保证金1、供应商在办理磋商保证金汇缴时必须在银行电汇单上注明该项目的“项目名称”。2、磋商供应商须在开标前将磋商保证金从单位的基本账户汇出至指定账户。3、未按前述各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所提交磋商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4、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约束供应商遵守法律规定和投标承诺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定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9.响应内容填写说明9.1报价人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磋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否则,报价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9.3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固定格式要求的须按第八部分提供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填写“无”、“/”等明确的回答。9.4响应函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9.5报价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6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承担。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11.2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方式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电子签章”指编制电子版及上传加密版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包含供应商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经授权的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11.3“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11.4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导入山西政府采购网系统,该响应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11.5供应商应按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须将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谈判文件格式填写)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11.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电子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11.7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加密上传及解密1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响应文件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解密时间进行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解密、解密不成功的,报价无效。12.2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提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1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3.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3.2供应商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在电子响应文件上进行,修改完成后重新上传。13.3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五、磋商程序本次磋商原则上采取一轮磋商、两轮报价的方式(也可根据情况多轮磋商、多轮报价)进行。具体轮次由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现场磋商情况确定。14.开标程序14.1采购代理机构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会议,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14.2开启解密,宣布解密成功的所有供应商单位。14.3开启确认报价环节14.4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以及其他内容。15.评标程序15.1组建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15.2资格性符合性审查15.2.1、资格性审查(未通过审核的不参与符合性审查):(1)供应商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是否有效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2)供应商提交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是否有效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3)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是否有效;(4)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5)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经理注册证、安考证、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承诺书是否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15.2.2、符合性审查:(1)供应商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签字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2)响应文件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3)响应文件的响应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4)供应商是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5)合同履行期限是否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6)响应文件不得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5.3、制定磋商方案:①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情况,审核确定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等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②磋商小组专家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已通过资质审查的各响应文件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核,在审核后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磋商要点。16.组织技术、商务磋商(如需要):(1)供应商向磋商小组作技术、商务陈述;(2)磋商小组专家依据磋商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报价人技术、商务陈述情况,与报价人进行技术、商务、合同草案条款磋商;(3)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结合技术、商务合同草案条款磋商的总体情况,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合同草案条款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意见远程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报价人,要求各供应商作出承诺。17.最终报价:①各供应商以技术、商务磋商后的承诺为基础,进行第二轮报价。②报价人须按照磋商小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统一报出,并在规定时间统一提交磋商小组组长;③磋商小组组长收到全部报价供应商最终报价后向磋商小组成员通报报价情况,并对各报价人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报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作出无效报价处理。④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18.确定成交供应商:①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磋商小组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②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19.评审复核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C、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D、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0.磋商保密20.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0.2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21.关于报价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报价人承担。22.采购项目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报价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2.2项目终止磋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六、签订合同23.成交通知2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报价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报价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23.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4.签订合同24.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4.2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24.3本文件第三部分商务、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七、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项目结束后一次性付清,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八、保密和披露25.保密报价人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26.披露26.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报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26.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报价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报价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报价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九、询问和质疑27.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7.2竞争性磋商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7.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2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7.4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27.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7.6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7.7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27.8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十、违约处罚2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开标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成交人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约;(4)成交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5)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9.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1)须按照(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六章);(3)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第3章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一、评标原则1、磋商小组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方案等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投标报价及折扣;付款条件;财务状况和经营信誉;施工方案;供应商提供的其它内容和条件。2、“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2.1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2.2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2.3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2.4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5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2.6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候选人。2.7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1、资格性审查要求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基本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基本资质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基本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特定资质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7采购政策供应商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为准。注:1.资格检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磋商时补正。2.以上任意一项证明文件清晰有效、符合要求。3.资格审查中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内容有失信记录且在执行期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响应文件无效。4.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检查的内容。说明:①供应商在磋商时,按照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②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三)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供应商名称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2响应函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3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5投标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7质量标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8投标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9投标保证金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11投标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不超最高控制价注: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三、无效响应的情形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四、评审程序(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步评审(资格性评审、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分别单一进行磋商,并做详细记录。(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3)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名以上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五、评分细则一、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3.1分值构成(100分)商务资信部分:25分施工组织设计:45分投标报价:30分条款号评审因素分值3.1.1商务部分项目管理机构(10分)1、项目经理资历与业绩(5分)评标标准: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全国行业协会颁发的 优秀项目经理得1分,全省性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每项得0.5分,最高得1分;近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担任同类工程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得2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最高4分。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2分)评标标准: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的得1分;近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担任同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得1分(需提供相应材料),无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3、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人员(1分)评标标准:分别对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劳资专管员就下述内容进行要求:(1)项目经理:熟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2)财务人员:熟悉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管理,总包企 业代发工资,审核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等政策要求;(3)劳资专管员:熟悉实名制、劳动合同管理、务工人员考勤记录、劳务用工台账管理、支付监管平台管理等。4、其他主要人员(2分)提供项目副经理、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档案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岗位证或职称证的,每有一个得0.4分。最高2分。(证件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供应商的业绩和资信(8分)1、业绩(5分)评标标准:近些年(小型5年)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每项得2分,最高5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的不得分。已完工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 件、单项工程完工或工程竣工(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时间以竣工(完工)或系统试运行验收报告验收证明为准。2、财务状况(1分)评标标准:投标单位须提供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得1分,新成立的单位提供相关财务证明)。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3、质量认证(1分)评标标准:对取得有效期内 ISO 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其中一项得0.5分,最高0.5分;近5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全省性及以上行业协会优秀QC 小组成果、施工工法,有其中一项得0.5分,最高0.5分。4、优良工程及获奖(1分)评标标准:同类工程在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为优良工程,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1分。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和行为动态评价(7分)1、安全生产标准化(2分)评标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得2分,二级达标企业得1分,三级达标企业得0.5分;被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过程中定为黄牌监管单位,整改期内不得分。2、信用评价(2分)评标标准:有效期内水利部备案登记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全国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等级,AA及以上得2分,A得1分,其他不得分。未参加信用评价,但在平台主动填报信息,按照90%<1分≤100%;80%≤0.5分≤90%;0分≤80%进行赋分。3、行为动态评价(3分)评标标准:投标人无下列行为的,得3分。投标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存在行政处罚的,每项扣1分;存 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每项扣2分,此项最高扣3分。(以投标截止时仍在公开期限内的有关监管、信用平台公开的主要信息为准)25分3.1.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2分)评标标准:施工准备、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总布置、度汛、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等方案编制合理可行,最高12分。单项内容10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全面完整、表述合理清晰得12分;单项内容8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基本全面完整、表述基本合理清晰得8分;单项内容6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缺失较多、表述含糊得6分;单项内容不提供不得分。122、重点关键点分析及对策(5分)评标标准:对涉及的重点关键点如混凝土浇筑、大体积砼温度控制措施、深基坑施工、顶管穿越等方案编制合理可行,最高5分。单项内容10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全面完整、表述合理清晰得5分;单项内容8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基本全面完整、表述基本合理清晰得4分;单项内容6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缺失较多、表述含糊得3分;单项内容不提供不得分。5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评标标准: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岗位职责、质量标准,以及质量管理措施、质量检测检验等保障措施合理可行,最高4分。单项内容10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全面完整、表述合理清晰得4分;单项内容8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基本全面完整、表述基本合理清晰得3分;单项内容6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缺失较多、表述含糊得2分;单项内容不提供不得分。4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评标标准:对总工期、各分项工程工期、进度计划及施工管理保障体系、工程所在地周边和谐共建、对外协调等方案切实可行,最高5分。单项内容10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全面完整、表述合理清晰得5分;单项内容8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基本全面完整、表述基本合理清晰得4分;单项内容6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缺失较多、表述含糊得3分;单项内容不提供不得分。55、资源配置计划(5分)评标标准:对钢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采购,施工设备 选型配套、劳动力、主要技术供应等施工资源的配置,资金使用 (包括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等方案合理可行,最高5分。单项内容10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全面完整、表述合理清晰得5分;单项内容8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基本全面完整、表述基本合理清晰得4分;单项内容6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缺失较多、表述含糊得3分;单项内容不提供不得分56、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1分 )评标标准: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智能建造等 如重点部位的BIM、数字孪生、施工模拟、智能施工应用等措施,合理可行,最高1分。单项内容10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全面完整、表述合理清晰得1分;单项内容8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基本全面完整、表述基本合理清晰得0.6分;单项内容6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缺失较多、表述含糊得0.2分;单项内容不提供不得分。17.安全生产(4分)评标标准: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 设施\"三同时\"、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考核与激励落实等保障措施,合理可行,最高4分。单项内容10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全面完整、表述合理清晰得4分;单项内容8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基本全面完整、表述基本合理清晰得2分;单项内容6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缺失较多、表述含糊得1分;单项内容不提供不得分。48、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评标标准:对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扬尘污染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绿色施工、渣土处置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等保障方案合理可行,最高2分。单项内容10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全面完整、表述合理清晰得5分;单项内容8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基本全面完整、表述基本合理清晰得1分;单项内容60%符合实际需求情况、内容缺失较多、表述含糊得0.5分;单项内容不提供不得分。29.单价合理性和总价承包项目分解(2分)评标标准:对主要单价计算、总价承包项目分解等进行综合评审,最高2分。210.安全文明措施等费用(2分)评标标准: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及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支等进行综合评审,最高2分。2采购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自主拟定赋分因素,最高得3分。(采购人人未提出赋分因素的,投标人该项自动满分)33.1.3投标报价得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投标报价得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二、评标办法正文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性评审标准:见“第二章15.1”。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第二章15.2”。2.2详细评审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正文部分第2.1条“初步评审标准”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得分=A+B+C。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检修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2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3响应文件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4评标结果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合格后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封面御河5#橡胶坝下游西岸应急抢险管理道路(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目录一、合同协议书二、中标通知书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七、承发包廉政承诺书八、安全生产责任书九、资金承诺书十、人员承诺书十一、保障农民工权益书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以下简称“项目名称”),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项目名称+标段编号)的投标,并确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纪要);(2)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承发包廉政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资金承诺书、人员承诺书及保障农民工权益书;(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负责人:。4.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合格标准。5.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9.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开户银行行号:帐号:帐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附: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8.专用合同条款1.8.1.1.一般约定1.8.2.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大同市河流管理中心1.1.2.3承包人:(签约时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签约时填入)1.7工程位置: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1.8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约时填入);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约时填入);承包人安全管理员:(签约时填入);承包人质量管理员:(签约时填入);1.8.3.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包括补充协议书、合同谈判纪要等);(2)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承发包廉政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资金承诺书、人员承诺书及保障农民工权益书;(12)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8.4.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监理人或发包人办公场所。1.8.5.2发包人义务1.8.6.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以施工图纸为准;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以施工图纸为准;1.8.7.3监理人1.8.8.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范围(1)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4)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5)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6)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7)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3.1.2发包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2)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3)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4)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紧急情况;(5)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6)参与或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验收。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7)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8)解释施工合同文件。3.1.3监理人行使以下权力时须经发包人批准(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4.5款和第4.6款的规定,批准人员的更换;(3)按第11.3款、第11.4款的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按第12.3款的约定,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5)按第15条的约定,作出任何变更;(6)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7)按第23.2款的规定,作出索赔的处理;(8)合同范围变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9)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10)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8.9.4承包人1.8.10.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1)本工程在设计洪水标准内的防洪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2)承包人应保障农民工权益,并执行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保障农民工权益承诺书的相关规定。(3)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返工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自负。(4)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雇佣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5)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因施工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6)承包人应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等问题,并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修建临时道路。为执行本款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7)承包人应接受和积极配合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搞好本标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8)凡标段内与公路、铁路、管道、电力电讯等有交叉、干扰的部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在施工时不影响公路、铁路、电力、电讯、管道等正常运营及安全。针对以上情况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要求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工期进行施工。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防汛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针对所承包标段内的具体施工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细目的单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1.8.11.4.2履约担保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履约担保金额形式为①银行保函(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者金融服务平台出具的保函)②担保保函(是指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③保险保函④转账(支票或电汇支付凭证,从其基本账户转出)。1.8.12.4.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8.13.4.5承包人项目经理本款补充第4.5.5项:4.5.5承包人须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进驻施工现场,且不得兼任除本合同以外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实施期间内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履约担保金的10%。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提交的考勤记录进行考评,每月每差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发包人批准的除外)。1.8.14.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款补充第4.6.5项、第4.6.6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约定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6.6承包人须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进驻施工现场,且不得兼任除本合同以外其他工程的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实施期间内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履约担保金的5%。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提交的考勤记录进行考评,每月每差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发包人批准的除外)。1.8.15.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本条款做如下修改: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支付其工资。4.8.5本条款做如下修改: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按时发放劳务费用,并办理保险。4.9本工程材料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采购和支付。1.8.16.5材料和工程设备1.8.17.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备注121.8.18.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8.19.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中有关施工安全的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1.8.20.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监理人根据对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以考核安全管理目标达标情况。当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达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有权从中期计量中扣除相关费用。9.2.12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9.2.13承包人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制度。承包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本标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承包人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项目中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应审核监控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1.8.21.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8.22.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不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期的临时水土保持方案由承包人编制,监理人批准后实施,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1.8.23.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14天内,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1.8.24.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准备(人员、设备、材料进场情况,施工便道、临时设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1.8.25.11开工和竣工(完工)1.8.26.按合同约定。1.8.27.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最高极端气温持续达40℃以上,形成洪涝灾害的不利降水、上游来水超过设计洪水标准。对于不利降水,一般情况承包人不应提出申请(不予考虑),对于严重的情况将按如下标准进行评定。按工程所在地的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五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与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由监理工程师在完工日期前(或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协商确定的另外一个时间)进行一次性的计算比较(不按每一降水过程考虑),如无特殊重大的差别,此因素引起的施工期间个别时段的延误将不予考虑工期的延期,同时监理工程师把结果提交发包人审批。1.8.28.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计算方法: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0.5‰。(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1.8.29.13工程质量1.8.30.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合格标准。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合格标准。1.8.31.14.试验和检验1.8.32.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所有原材料、工程设备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送检,监理人负责抽检。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8.33.15变更1.8.34.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其合同工程总量的/,且单项关键项目引起合同价变化超过合同总价/。单价调整方式:/。补充条款:无论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的多少,均需经过监理人的认可,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1.8.35.16价格调整1.8.36.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作调整。1.8.37.17计量与支付(预付款质保金)1.8.38.17.2预付款无。1.8.39.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6份。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4)由于政府投资资金的原因,造成的逾期支付,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发包人不支付逾期违约金。增加条款:当主要单项项目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时,此项目暂停结算,但完成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及监理要求正常上报,待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后统一结算。1.8.40.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在完工结算时提供质量保函(质量保证金),质量保函(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结束时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给承包人。17.4.2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1.8.41.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全部结清。同时履约保证金至缺陷责任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退还。1.8.42.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陆份。1.8.43.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1.8.44.18竣工验收(验收)1.8.45.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和程序为: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合格,力争优良。1.8.46.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1.8.47.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1.8.48.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商定。1.8.49.18.6专项验收18.6.1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与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专项验收。1.8.50.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1.8.51.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限制。1.8.52.20保险1.8.53.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内容:所有工程项目。1.8.54.20.4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承包人。1.8.55.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1.8.56.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提交。保险条件:符合保险单的要求;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根据责任划分;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根据责任划分。1.8.57.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8)在工程实施期间,经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管理人员擅自进行了更换。(9)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10)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①承包人发生第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②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如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专用条款4.6条款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投入本工程的人员中,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允许更换,如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投标文件所列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发包人将按照每台(套)5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③承包人发生第22.1.1(4)、(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进度付款中按每天2万元的标准暂扣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直到某阶段工期目标完成时全部返还,如最终工期目标仍不能完成则扣除累加后的此部分违约金额。④如果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A、发包人可按不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在进度支付款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如承包人多次发生上述违约现象,因承包人的违约金扣款达合同价格的10%以上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担保。B、发包人将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中不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款。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C、发包人将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由其他承包人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发生由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需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或接管工程时,为完成剩余工程而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上述款项可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履约担保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时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1.8.58.24.争议的解决1.8.59.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争议调解机构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仲裁机构为:无。(3)争议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8.60.25.需补充的其他条款1.8.61.25.1档案管理承包人应成立档案管理领导组和设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移交工作,使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确保本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所有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贰套,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统一计入报价中。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试验资料、音像资料等内业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严格禁止补资料或造假资料,做到工程施工完工、竣工资料同时完成。承包人须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档案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1.9.通用合同条款1.10.1.一般约定1.10.1.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0.2.1.2语音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10.3.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10.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10.5.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10.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0.7.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10.8.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10.9.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0.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1.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发包人义务1.11.1.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11.2.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1.11.3.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用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合同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11.4.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1.11.5.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1.11.6.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1.11.7.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11.8.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1.12.3.监理人1.12.1.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1.12.2.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1.12.3.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1.12.4.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12.5.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1.13.4.承包人1.13.1.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1.13.2.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13.3.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在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1.13.4.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1.13.5.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1.13.6.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1.13.7.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1.13.8.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1.13.9.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1.13.10.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1.13.11.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办理。1.14.5.材料和工程设备1.14.1.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4.2.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4.3.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1.14.4.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5.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15.1.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1.15.2.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3.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5.4.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1.16.7.交通运输1.16.1.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16.2.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1.16.3.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1.16.4.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6.5.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6.6.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7.8.测量放线1.17.1.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1.17.2.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1.17.3.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17.4.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17.5.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8.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18.1.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1.18.2.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1.18.3.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18.4.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1.18.5.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18.6.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水土保持要求。1.18.7.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18.8.9.8防汛防度9.8.1发包人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19.10.进度计划1.19.1.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19.2.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9.3.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19.4.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程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20.11.开工和竣工(完工)1.20.1.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0.2.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20.3.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20.4.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0.5.11.5承包人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20.6.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励费用)1.21.12.暂停施工1.21.1.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1.2.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2.13.工程质量1.22.1.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2.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22.3.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22.4.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22.5.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2.6.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7.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22.8.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23.14.试验和检验1.23.1.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机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24.15.变更1.24.1.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4.2.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24.3.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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