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生物安全柜 医疗设备中标结果公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2025)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ZYGJ-ZCHW-2580(招标文件编号:ZYGJ-ZCHW-2580)
二、项目名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吉林省伟弘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华光街与荷园路交汇安联国际930号
中标(成交)金额:17.8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吉林省伟弘科技有限公司
生物安全柜
ESCO
AC2-5S8-CN
2台
89000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爽晖、白利丹、孟繁娟、李翘、孙鸿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15〕299 号文件,参考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执行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费率标准计取,由中标人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27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一、招标编号:ZYGJ-ZCHW-2580
二、项目名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
三、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名称:吉林省伟弘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华光街与荷园路交汇安联国际930号
中标金额:178000元
综合得分:93.20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名称:生物安全柜 品牌(如有):ESCO 规格型号:AC2-5S8-CN 数量:2台 单价:89000元
五、评标委员会名单:陈爽晖、白利丹、孟繁娟、李翘、孙鸿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15〕299 号文件,参考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执行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费率标准计取,由中标人支付。本次代理服务费金额:2700元。
七、公告期限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对于中标结果投标单位若无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异议内容以纸质形式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八、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中标公示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联系人:穆老师
联系电话:0431-84995171
地址: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
联系方式:184000978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诗杭
电话:18400097873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地址: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
联系方式:穆老师0431-849951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
联系方式:刘诗杭184000978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诗杭
电 话: 1840009787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医疗设备/其他医疗设备
采购单位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行政区域
长春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5月21日 09:57
评审专家名单
陈爽晖、白利丹、孟繁娟、李翘、孙鸿燕
总中标金额
¥17.8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诗杭
项目联系电话
18400097873
采购单位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穆老师0431-84995171
代理机构名称
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刘诗杭18400097873
附件:
附件1
(招标文件)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docx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YGJ-ZCHW-2580采购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4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技术参数....................18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19第五章合同条款....................26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0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5月1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YGJ-ZCHW-2580项目名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需求:生物安全柜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序号货物名称采购数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1生物安全柜2台10万元 20万元 是供货时间:合同签订日起10日内交货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质量要求:符合行业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3.2资质要求: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3财务要求: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3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3.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8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4月18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方式: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获取招标文件;(1)营业执照;(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如是法定代表人前来获取招标文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售价:5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5月1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发布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联系人:穆老师联系电话:0431-84995171地址: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联系方式:1840009787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诗杭电话:1840009787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联系人:穆老师联系电话:0431-84995171 地址: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项目联系人:刘诗杭联系方式:184000978733项目名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6采购需求生物安全柜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7供货时间合同签订日起10日内交货8质量要求符合行业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9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3.2资质要求: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3财务要求: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3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3.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8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1踏勘不组织12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3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时 间:开标10日前投标人将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问题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刘诗杭联系电话:1840009787314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15分包不允许分包16偏离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注的为重要指标,不允许负偏离17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8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5月1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19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4小时以内20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24小时以内2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22付款方式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23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日历天)2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0元;递交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于开标前提交,以到账为准。如开标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交付到账)账户名称: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兴业银行长春二道支行账 号:581050100100186135注: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采购人将不接受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的简要信息。以汇票、保函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原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到投标文件中。各单位交款后须将存款凭证扫描件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2674627898@qq.com内(转账凭证扫描件要求字迹清晰)25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2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28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9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0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U盘,PDF及word格式)2份31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编制目录,便于保管和利用,不能采用活页装订方式。32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项目编号:招标人名称:地址:投标人名称:地址: 在2025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3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开标室3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不退还35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05月1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12号虹湾国际A座15层开标室36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与采购人代表同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37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经济、技术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8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本项目中标人3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9.1采购预算货物名称采购数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生物安全柜2台10万元 20万元 注: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将被否决。39.2质保期三年39.3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15〕299 号文件,参考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执行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费率标准计取,由中标人支付。39.4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采购人的经济损失。39.5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39.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相关条件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2.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要求,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评标时对其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供应商提供产品必须为小微企业制造并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计算。3.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论实际情况如何,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不符合条件。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投标人须知总则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招标其他相关法规。2.定义:2.1“采购代理机构”指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2.2“采购人”指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负责招标项目的整体规划、招标需求等,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2.3“采购需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上各款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不召开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的构成: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采购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7.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投标人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7.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8.投标文件构成: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9.投标文件的编制9.1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9.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制作。9.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9.5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10.投标报价10.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最高投标文件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投标将被否决。10.2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技术标准和要求内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10.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0.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1.投标保证金11.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标明的采购代理机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提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采购代理机构帐户或开具保函等,并必须携带保证金缴纳凭证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出的收据参加开标会。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11.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1.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署合同,并按第22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1.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2.投标有效期:12.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日历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12.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13.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3.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或签章)和/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13.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承诺函、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13.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加盖骑缝公章、法人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13.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盘应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套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13.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详细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1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购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4.3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14.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投标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所投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15.2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u盘2份(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3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其投标将被否决。15.4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15.5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16.开标16.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16.2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采购人代表及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16.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16.6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16.5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6.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16.7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6.8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本项目招标失败:(1)服务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首次招标失败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处理。17.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18.评标18.1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中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18.2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报价控制范围的: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报价控制范围的,应予否决投标处理。18.3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招标监督管理部门:(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8.4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8.5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18.5.1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18.5.2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18.6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否决处理:(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5)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8.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8.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18.9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分项报价表》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不一致的,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的报价相应修改《分项报价表》的报价,并相应修改分项报价。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8.10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19.首次招标因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而废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方式采购,经采购人代表现场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同意,可以在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并按下述规定办理:(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有两家合格投标供应商,可以直接变更为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向两家供应商询价采购。(2)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由两家合格投标供应商,原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的,应当直接变更为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原采购方式为询价的,应当直接变更为两家供应商询价采购。(3)只有1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的,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废标后向采购办申请批准。(4)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当当场由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和相关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共同签署《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和评标纪要(评标报告)包采购办备案。(5)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申明。20.评标方法和标准20.1本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无效;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0.2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0.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21.签订合同2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1.3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中标单位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21.4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22.保密和披露22.1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22.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单位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招标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单位的名称及地址、招标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3.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中标人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24.询问、质疑和投诉24.1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4.2.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24.2.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24.3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25.供应商法律责任2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5.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5.3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5.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技术参数1、主要配置、功能:配制:主机、固定支架、紫外消毒灯、荧光灯管功能:用于生物样本的无菌处理2、主要技术参数:1获得中国医疗器械注册证2外形尺寸:≤宽、深、高1645mmx810mmx1400mm;3工作区尺寸:≤宽、深、高1525mm×580mm×660mm;4气流模式:30%外排,70%循环;5下降、流入气流速:下降气流平均流速0.35m/s;进气流平均流速0.53m/s;6风速实时显示:应用温度补偿型风速传感器,实时数字式监控和显示下降气流和流入气流速度;7过滤效果:两块ULPA超高效微皱褶无间隔过滤器,过滤器使用寿命在5年以上,对于MPPS具有≥99.999%的截留效率;8洁净等级:ISO14644.1标准Class3;9风机系统:ECM风机系统,具有电压波动补偿和阻力感应补偿功能,在190~250V宽电压波动范围内保持恒定风速,过滤器堵塞压力增加300%情况下仍提供安全风速;10柜体:具有一定角度倾斜,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11操作台面:一体成型不锈钢浅盘式台面,无焊接或螺丝;移动式操作台面可以提升或取出;12操作室:304不锈钢材质工作腔两侧与后壁一次冲压成形,大圆弧角设计;13操作前窗:无边框滑动式前窗,防爆、抗紫外线、双层覆膜,保证使用安全;14侧壁引流孔设计:前窗玻璃与操作室侧壁接合处有增强的侧壁引流孔设计,通过气幕保护防止泄漏;15柜体涂层:柜体外部含银离子抗菌涂层,抑制细菌、微生物在柜体表面滋生;16照度:>1200Lux,荧光灯位于非污染区域;17噪音:噪音小于65dBA;18搁手架:与设备等宽的搁手架整块抛光不锈钢材质,高于工作台面,不会阻挡前进气孔,易于拆卸;19支架:配置可水平调节的带万向脚轮固定高度支架,方便移动。也可选配高度可调的支架以使工作台处于不同操作高度。注:投标人应对以上参数逐一响应,并标注正/负偏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按照要求提供,如不提供,将视为负偏离。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一)资格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方法本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无效;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二、资格审查标准说明: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4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含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9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依法免缴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承诺函。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承诺函。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7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标书内附网站截图加盖公章。标书内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标书内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书加盖公章。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一、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标: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综合比较与评价、复核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和编写评标报告。(一)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1供货时间合同签订日起10日内交货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质保期三年4权利与义务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的约定。5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6技术参数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注的为重要指标,不允许负偏离。7投标保证金标书内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8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20万元;注: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将被否决。9文件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10投标文件格式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1其他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其他需要满足的实质性内容。(二)澄清有关问题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向投标人发出通知并要求投标人在通知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需要供应商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三)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复核评标结果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指投标报价经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投标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投标价格)相同的,按技术服务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投标报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投标价格)且技术服务评分相同的,按所投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认证证书多少顺序排列;以上均相同的,按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分包采购的,每包评标结果按上述规则排列。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排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六)确定中标人本项目受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得分前三的投标人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七)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注: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资格性和符合性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三、评标标准本项目评分满分100分,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投标报价三部分构成,具体评分细则附后,每项评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价格评分按以下两个步骤进行: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1.2价格评分的计算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指投标报价经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价格)中,取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价格评分分值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2.技术服务评分和商务评分根据评审因素性质,分为主观评分项和客观评分项。主观评分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独立、公正评分;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分值应当一致,存在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作出书面说明。3.投标人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分细则评标办法:【政府采购】综合打分法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术部分:50分商务部分:20分投标报价:3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值。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2.2.3(1)技术部分 (50分)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得满分30分,每有一条★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每有一条▲不满足扣4分,其他参数每有一条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0-30供货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项目供货方案进行综合评审:①供货及进度安排非常合理,项目验收方案非常详细,质量保证措施非常完善、系统全面,可行性非常强的得5分;②供货及进度安排较为合理,项目验收方案详细,质量保证措施较为完善、系统全面,可行性较强的得3分;③供货及进度安排基本合理,项目验收方案不太详细,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完善,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2分;④未提供对应方案不得分。0-5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①方案非常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②方案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较好的得3分;③方案基本明确、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④未提供对应方案不得分。0-5产品质量保证措施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①方案非常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②方案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较好的得3分;③方案基本明确、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④未提供对应方案不得分。0-5售后服务方案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保障措施、维修响应及解决时间、处理办法。 ①方案描述非常明确、方法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5分;②方案描述明确、较为合理,针对性较强的得3分;③方案描述基本明确,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④未提供对应方案不得分。 0-52.2.3(2)商务部分(20分)企业业绩所投产品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投标文件内附投标人或制造商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0-9综合能力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证书得2分,满分6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内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0-6人员配备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拟投入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技术人员、售后人员、培训人员等),人员配备全面,满足项目实际情况得5分,人员缺失得3分,未配备得0分。0-52.2.3(3)价格 部分 (30分)投标报价(30分)(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注: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要求,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评标时对其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供应商必须属于小微企业并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计算。0-30注:1.如上述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为虚假材料,则其投标将被否决;第五章合同条款采购方(甲方):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供货方(乙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采购项目:序号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生产厂家备 注1挂网名称(注册证名称)SE001台1¥1000.00¥1000.00按投标注册证填写填写产地成交总价(大写):人民币 壹仟元整小写:¥1000.00设备配置及参数清单:(见附页)共 页,需医院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设备所属科室:二、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医疗设备及其包装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全部有关资质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2.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设备的质量实行跟踪记录。若因设备的质量问题而引发医疗事故或纠纷,甲方先与患方协商后,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乙方应保证设备是由本合同所认定的生产制造商所生产制造的、全新并未经使用过的设备,且设备的生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12个月内,其质量和规格均符合本合同之约定,并附设备(产品)合格证和相关部门认证。4.在乙方供货的过程中,如出现以非中标品牌的产品代替中标品牌产品的情况,甲方经查实后有权拒收此批货物,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向甲方给付此批货物总额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三、交货及运输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应保证___个工作日内交货及安装调试完毕。2.乙方负责设备包装并安全运抵甲方指定科室,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交付的设备均应有良好的防潮、防锈、防腐及防碰撞等措施,凡由于运输及包装不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设备运抵后,开启包装前可由甲方暂时保管,如设备在甲方保管期间发生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开箱工作应在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按装箱单进行清点接收,并签署清点接收书;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与甲方共同清点交接,由此造成设备的缺失、破损等结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乙方在送达设备的同时,应提供该设备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必须严格按照该设备的注册证及本采购合同所示注明品种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价格、金额等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四、安装调试及验收1.乙方在甲方接收设备之日起五日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协助验收;乙方在设备安装后同时负责免费培训甲方医务人员。2.乙方安装调试合格后,同甲方设备管理人员按合同正本及配置清单对设备及全套设备资料(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测试报告等)进行正式验收,签署验收报告。3.属于计量仪器设备的,乙方负责首次计量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五、售后服务1.乙方承担所提供设备的全部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2.乙方免费提供设备使用中必要的培训及指导直至使用人员及医学工程师能够正确了解使用本设备。3.自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设备的保修期为年,保修期内更换配件、人工维修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前三个月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新换设备到来并验收合格之前,按该设备每天平均收入(以该设备上个月的收入总额为参照计算每天平均收入)的70%对甲方进行赔偿;保修期内三个月后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接到维修电话后应在2小时内做应答处理,24小时内到现场服务排除故障。设备每次停机维修时间不超过3天(如更换重要配件可按三个工作日计算),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每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乙方超过十天仍未履行更换或保修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过后乙方负责本设备终身协助维修,免人工费。4.乙方应拥有修理本设备的专业工程师,提供设备维护项目和保养细则,保修期内乙方每年保证至少三次免费的设备维护与保养,并向甲方设备管理部门提供当年的设备运行状态报告。保修期内维修保养需在物资装备部工程师的监督配合下进行。5.乙方应保证配套零件和专用耗材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长期、及时供应。6.乙方应保证设备每年95%的正常开机率,如未达到,按该设备上个月的收入总额计算每日平均值按日赔偿甲方损失,或相应延长保修期,如延长保修期,质保金的给付日期也相应延长。7.招标确定的耗材种类价格表详见附件,供货时间等要求参照院内耗材管理规定。8.售后服务承诺书,易损部件、核心部件价格表详见附件。9.如乙方提供的设备包含软件设备,该设备软件出现新版本,乙方应保证包修期内对该设备进行免费升级。六、付款方式1.付款时间1.1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设备质保期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乙方交付的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90%货款;10%尾款在质保期间按年度支付,其中,6%尾款在质保一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4%尾款在质保期结束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设备质保期超过三年的,乙方交付的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90%货款;10%尾款在质保期间按年度支付,其中,6%尾款在质保一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4%尾款在质保期满三年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1.2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且设备质保期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乙方交付的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90%货款;10%尾款在质保期结束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且设备质保期超过三年的,乙方交付的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90%货款;10%尾款在质保期满三年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凭正常运行情况报告报批后给予支付。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以人民币结算)。七、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产地及制造商符合合同约定,如有误差乙方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新换设备到来并验收合格之前,按该设备每天平均收入(以该设备上个月的收入总额为参照计算每天平均收入)的70%对甲方进行赔偿;如更换后的产品质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商等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支付的货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货款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准时、准数供货,每延迟一日需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支付的货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货款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如设备经验收为不合格,乙方应立即更换或整改,交货期限不延长,乙方每迟延交货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迟延超过15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未支付的货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货款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4.如乙方提供的设备违反合同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的货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货款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5.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甲方、乙方不得收取、赠送各种礼金、礼品、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6.乙方保证其销售的医疗设备的生产制造商拥有知识产权或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因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等。7.乙方承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的产品,价格低于本次采购价格,将差价赔付给甲方。八、争议的解决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2.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九、关于通知乙方承诺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地址、联系电话真实有效,确保能够准确及时接收甲方发送的信函、邮件。如有变更需提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填写的地址进行通知或送达相关文件,自发出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内视为乙方已收到。十、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采购方: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盖章)供货方:(盖章)地址: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地址: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电话:0431—84995171电话:邮编:130000开户银行:签订日期:年月日账号:签订日期:年月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正本/副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投标人自行编辑目录及相对应页码)评审因素索引表(投标人自行根据评标办法标注得分及所在页码)第一部分商务部分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元的价格完成本项目,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质量标准:。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我公司若中标,我们保证在签定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现金或电汇等方式向代理公司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用。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供货时间2交货地点3质保期4权利与义务5质量标准6投标有效期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详细地址及办公电话:成立时间: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四、投标保证金此处粘贴递交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信息此处粘贴递交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信息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元)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质保期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有,见标书备注1、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本表的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正本内容一致。3、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见标书”即可。4、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投标人: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注:1、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开标一览表除在投标文件中包含外,还需要单独使用小信封密封一份,唱标时使用。(二者内容必须一致)日期:年月日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元序号 产品名称品牌制造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小计备注...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六、投标人基本情况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资格审查资料:(一)营业执照(二)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四)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五)信誉要求(六)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七、信誉承诺书(格式自拟)八、企业业绩序号项目名称设备名称项目金额采购单位采购时间备注12345678910……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部分技术部分一、技术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 号设备名称采购技术参数投标单位所提供技术参数是否偏离123456789101112(表格可自行扩充)后附: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文件等证明材料二、随机软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耗材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 号名 称产地/厂家型号规格单价(元)123456789101112(表格可自行扩充)三、投标人拟配主要人员的技术力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年龄性别备注技术人员售后人员培训人员……(表格可自行扩充)后附:人员职称证、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四、供货方案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拟定供货方案(格式自拟)。五、售后服务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格式自拟)六、售后服务网点情况表项目名称:服务机构名称负责人机构地点联系电话技术人员姓名岗位职称经验描述网点基础设备及车辆情况售后服务机构资质(如有,须提供有相关证书复印件)注:1、非投标单位作为服务机构另外必须提供制造商与该服务机构对本产品服务承诺的联合声明书或厂家对该服务机构的任命文件及售后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七、培训方案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格式自拟)八、制造商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如是进口产品投标必须提供制造商授权书九、综合能力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十、其他材料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服务证明材料。(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生物安全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如投标人虚假承诺本声明函,中标的投标人采购人有权拒绝与其签署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未中标投标人视为其虚假响应,并将此虚假响应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物安全柜 医疗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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