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刷等维修工程 房屋修缮中标结果公示(西南石油大学2025)
西南石油大学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5-05-22 06:19:19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5000436
二、项目名称: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价格
华实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G0402室
3,145,000.00元
合计(总价):3145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工程类(华实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B08010000
B08010000 房屋修缮
西南石油大学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
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
张龙
注册编号:湘1432020202101971,注册专业:建筑工程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明生(采购人代表)、兰辉、李凌云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无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0万元。收取对象: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南石油大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5号
联系方式:028 83032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2号或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10层)
联系方式:173218280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采购文件编制:赵老师;开评标:熊老师
电话:采购文件编制028-86139138;开评标028-61323020(15)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05月22日
相关附件:
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N510001202500043620250514004)-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华实能源建设有限公司).pdf
合同包 1:供应商抽取结果(名单附件).pdf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西南石油大学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2.项目地址:成都市新都区西南石油大学3.建设单位:西南石油大学4.设计单位:无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5.西南石油大学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项目采购范围: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具体编制范围说明如下:(1)本次装修改造的主要内容为:学生寝室墙面(可见部分)、天棚(可见部分)的清理、修补、粉刷;部分学生宿舍过道的墙面(可见部分)、天棚(可见部分)的清理、修补、粉刷;地面清理、地胶拆除、地面修补;部分寝室入户门及卫生间门的更换;寝室原有活动座椅临时搬运及恢复,既有家具、设备设施的成品保护;建渣、杂物清运至校外等工作内容。(2)本次编制范围还包括施工期间的各类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垂直运输、吊装、施工人员或(和)行人专用通道、成品保护、安全防护、材料二次搬运等。(3)招标人单独发包的工程:无。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6.西南石油大学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项目需求计划、西南石油大学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改造施工图;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计量规范及其配套文件;8.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10.《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11.《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及其配套文件;12.《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价》及其配套文件;13.关于本项目招标人的书面答复;14.工程相关的施工和验收规范;15.周边状况、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四、项目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16.工程质量及材料必须达到设计参数及品质,并同时满足到国家、省、市现行规范和验收标准及其环保要求。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及品牌必须符合业主要求。17.承包人在材料、设备采购前应将其资料和样品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封样确认后方可采购,材料进场按封样材料、设备材料进行验收,封样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凡采购前未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或采用,承包人便自行采购所产生后果自负。18.施工要求:(1)本项目的施工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2)本工程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施工时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20.安全文明施工按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现行的《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所在地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一般说明2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将其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文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结合起来进行查阅、理解和使用。22.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工地位置、情况、道路、装卸、垂直运输、建渣丢弃、通道等限制)和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若因投标人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经济和工期索赔,招标人将予拒绝。23.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投标人已经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所能提供的施工作业面、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和)管线或(和)设施设备可能造成的工作难度、以及周边建、构筑物的保护和需提供的必要通道等)、当地气候条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其中主要机械设备应为投标人所有,且该机械设备是本项目随时可以使用的)以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采购文件的有关要求,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或企业定额以及本说明自主编制确定。2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仅作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结算工程量以招标人履行审计程序后双方最终确认的工程量为准。25.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采购清单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为前提。26.预制构件、材料成品、半成品运输、二次转运等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并计入相应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27.投标人《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超出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若投标人《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消耗量超出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消耗量,结算时材料消耗量按照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消耗量为准调整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允许调整的除外。28.投标人对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均应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随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一同报送,且其任何一项单价均被认为是包含了前述各项投标人的费用、风险、利润等在内的全部费用,其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单价项目将被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一致时,结算以不利于投标人的价格为准。投标人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不一致或者相同材料的价格不一致的,竣工结算以不利于投标人的价格为准。29.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与采购文件(含补遗书、答疑纪要)中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技术要求、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规范等文件结合理解、解释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的非竞争性项目应单列、并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非竞争性项目增减参与竞争。凡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被认为是有经验的、有实力的承包商,其完全有能力根据项目进度状况和要求聚集、调动、分配各种资源以供本项目使用。30.本工程量清单中的金额(价格)均以人民币表示。31.本《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为准。(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说明32.砂浆本工程使用的各种砂浆均为预拌砂浆,必须采用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13(如有新的规范规程按最新的执行,下同)进行非现场生产,并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招标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的砂浆与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对应关系按《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13执行。砂浆使用外加剂的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根据新都区的实际情况,为了预拌砂浆的调价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项目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均按照湿拌砂浆考虑和设置。承包人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湿拌和干混之间的价格差异,实际施工过程中无论采用湿拌或干混砂浆,结算时均按不调价。33.关于墙面和天棚无机涂料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如项目特征中已描述基层处理、修复的工作内容,则基层处理、修复的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对应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算相关的费用。34.栏杆按照“m”计量。栏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的列项及计量规则如下截图:(1)下图①所示工程量进入清单项“不锈钢栏杆 H≥850mm(栏杆含扶手)”;(2)下图②所示工程量进入清单项“不锈钢栏杆扶手”。 1、修改阳台栏杆节点详图,具体修改详见下图。具体尺寸以现场实际为准具体尺寸以现场实际为准304不锈钢矩管口50X50X2.0mm800304不锈钢矩管口25X25X1.5mm中心间距不大于110mm304不锈钢矩管口50X50X2.0mm云D栏杆(含扶手)建筑密封胶进行密封原有墙体(或柱)宽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原有混凝土翻边阳台不锈钢栏杆35.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单位的项目,施工过程中不论该项目中包括的工作量和工作内容是否变化,该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三)关于措施项目的说明36.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仅部分选列,编制清单时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价措施清单集中列在一个单位工程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投标人应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自行在各个单位工程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增加列项并报价,包干使用不作调整。除招标人提供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所有措施项目均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进行报价。投标人未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增加列项并报价的项目将被视为其费用已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报价中,中标后不得调整。37.“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结算时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若投标人认为按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够时,可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单独增列项报价,中标后不得调整。环境保护不限于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还包括施工范围附近环境卫生和专职清扫卫生的工人。总价措施项目(除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计价表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包干报价,结算不得调整。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以满足施工规范、设计规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标准,如果投标人认为现有施工场地无法满足施工临设布置、施工通道、施工要求等的要求时,由投标人自行采取相应的措施,可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单独增列项报价,中标后不调整。38.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1)本项目由于其施工地点在发包人校园内,根据发包人安全管理制度,承包人所有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必须在发包人保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必须满足发包人的安全管理要求。(2)本项目施工期间,工程垃圾(建渣)、拆除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滞留在施工现场,应随生产随清运,工程垃圾(建渣)、拆除垃圾、生活垃圾清运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弃置至校外且为当地环境卫生保护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在“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对应栏目自主报价(本项目所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垂直运输由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包干使用不调整。39.投标人应该认真勘测现场、熟悉当地的自然地理和水文、水质条件,根据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情况、师生员工的正常通行和使用、学校的管理要求等,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方案。40.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投标人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工程量结算时按实调整。41.投标人应该充分考虑到本工程工期紧、质量要求高等特点,精心设计施工技术组织的措施方案并进行措施费用的报价。中标后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作出合理的调整性意见而得到另外的支付。同时,中标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作出合理的调整性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合理的调整性意见执行。42.本项目所有建渣、施工材料与设备等垂直运输,由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43.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期间对既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保护,费用由承包人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中标后包干使用不作调整。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及费用。44.本项目凡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搬移、管路及设备等设施设备的保护、相关降效等其它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投标报价中。(四)其他项目清单说明45.“属于发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实体的检测”的要求详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5款的约定。其它的检测由投标人负责委托,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不调整。46.材料价格调整本工程可调价材料的价格调整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4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规则凡可以按面积、体积、重量、长度、厚度等比例关系或可换算成这种比例关系的、以及使用定额编码相同的以最相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相应比例关系折算;施工工艺相同仅材料不同,只换算材料价差,不再调整其他费用(例如C20砼变为C30砼)。48.本工程的所有旧材料发包人均不回收,由投标人负责处理、处置,涉及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本工程的所有旧设备均由发包人负责回收,承包人搬运至发包人指定的位置,费用包含在总价措施费用中。(五)其他49.投标人应该认真勘测现场,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服从学校楼栋管理,施工前应按程序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间应确保改造楼栋使用及未改造房间的正常使用。50.每一间寝室的涂料、卫生间木门更换、入户木门更换、原寝室用粘接剂粘接的地胶拆除、楼梯间及过道涂料等施工前,需要逐一由发包人、监理人共同踏勘,签署书面意见(每一项工作的具体施工内容)并均应单独认样后方可施工。51.施工用水、用电费结算办法详见施工合同对应条款的约定;施工电源接驳点、施工用水接驳点进场后就近协商确定,接驳点后的所有费用(含电费、水费)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投标报价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52.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的合计金额一致,不允许采用汇总后优惠、折扣的形式,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53.《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中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和复检相关要求详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2款的约定。54.本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主要材料设备描述和要求,和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互为补充,当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有冲突时,以《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为准。55.税金的计取办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税金的计取办法详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4款的约定。(1)投标时,承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则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报价(具体详见竞选文件中对应格式),投标报价按如下方式计取税金:①销项增值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取“销项增值税”,其税率为9%。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调整时,从其规定执行。②附加税:附加税=税前不含税工程造价×附加税税率0.313%。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调整时,从其规定执行。(2)投标时,承包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报价(具体详见竞选文件中对应格式),投标报价按如下方式计取税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税金,其税率为3.37%。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调整时,从其规定执行。56.投标时规费按按给定的规费金额报价,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范围。规费的结算详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2.3款执行。57.暂列金额: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暂列金额”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金额填报。58.本工程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59.本项目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即投标标价时和结算时均不计取“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使承包人自愿“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并且最终也获得了“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结算时仍不计取“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为0元,相应的结算办法详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3.1款执行。60.总承包服务费相关内容:无。61.承包人投标时对计日工不做报价。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零星工作项目用工时,计日工的单价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0.9款的约定执行。62.投标报价时,承包人必须重点关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须对照清单编制说明、招标清单、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等仔细理解总价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并理性报价。63.未按给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64.未提供投标人纳税申明和证明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投标人报价的计价模式出现与纳税申明和证明不匹配的情形,作为废标处理。65.承包人在每一项分部分项工作实施前,必须全面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重点是项目特征)的一致性,若两者存在差异的,须提出由发包人确认后才能施工,否则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结算。66.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为3700000.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24124.62元,规费115717.00元,暂列金额110357.63元)。67.其它未尽事宜具体详招标文件(采购文件)。68.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供应商、投标人、承包人”同义;“采购人、发包人、甲方、招标人、业主”同义;“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同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同义;“投标报价、响应文件”报价同义。
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
工程名称:西南石油大学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要 求
1
无机涂料(含底漆)
设计各种规格型号(综合)
kg
1、生产企业要求:通过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
2、内外墙底漆性能应符合HJ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对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
3、内外墙底漆性能应符合 GB 18582-202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技术要求
4、容器中状态:无硬块,搅拌后呈均匀状态
5、施工性:涂刷二道无障碍
6、低温稳定性: 不变质
7、低温成膜性:5℃成膜无异常
8、涂膜外观:正常
9、干燥时间(表干),h<2小时
2
成品铝合金平开门
设计各种规格型号
樘
1、产品要求:产品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2、门及门框主要型材≥50mm,厚度≥1.8mm厚。
3、门扇需分格,上半部分采用钢化5mm厚磨砂玻璃(3C认证),下半部分采用铝合金门板、铝合金百页(具体详见施工图),含锁具(不锈钢双执手,带内锁功能,≥4个不锈钢合页)。
4、铝型材为原生铝。
5、含门框,不含门套。
3
成品钢质门
设计各种规格型号
樘
1、产品要求:产品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2、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西南石油大学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等维修工程钢质门主要技术要求。
备注
1、施工中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满足《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的“要求”,《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未对“要求”作出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自行采购时,必须选用满足设计要求、满足现行国家和(或)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的材料(设备)。
2、施工中发包人对《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表》中的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和复检相关要求详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2款的约定。
3、选用总厂(或主厂)产品。
4、若上表要求的产品系列发生变化,以厂家最新公告或说明为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格式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注:1、供应商须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中关于报价的相关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相关要求。(一)投标人纳税申明和证明投标人纳税资格申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本公司属于(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提供)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备注:1、投标时,投标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投标人应提供截止时间前在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官网上查询的纳税人资格结果网页截图或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复印件等能证明供应商纳税人资格的纸质材料,并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般计税方法的格式)”填报。2、投标时,投标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投标人应该按照此表申明投标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无需提供证明。并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简易计税方法的格式)”填报。(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般计税方法的格式)备注:本格式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时的格式和顺序,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等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总说明。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时间扉-3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序号单项工程名称工程规模金额(元)其中:(元)数值计量单位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1单项工程1平方米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合计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评标价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合计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名标段:称: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1.1单价措施项目2总价措施项目-2.1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3其他项目-3.1其中:暂列金额-3.2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3.3其中:计日工-3.4其中: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5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6税前不含税工程造价-6.1其中:除税甲供材料(设备)费-7销项增值税额-8附加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总价合计税前不含税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额+附加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暂估价合计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标段: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暂估价小计小计合计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标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定额编号定额项目名称定额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小计未计价材料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明细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估单价(元)暂估合价(元)其他材料费材料费小计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标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定额编号定额项目名称定额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小计未计价材料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明细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估单价(元)暂估合价(元)其他材料费--材料费小计--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标段:金额(元)调整费率(%)调整后金额(元)备注定额(人工费+机械费)1011707001014安全文明施工费1.1①环境保护费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1.2②文明施工费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1.3③安全施工费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1.4④临时设施费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表-12-12暂估价2.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结算价明细详见表-12-22.2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价明细详见表-12-33计日工明细详见表-12-4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详见表-12-5合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工程名称: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风险系数%标段:基准单价(元)投标单价(元)发承包人确认单价(元)备注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简易计税方法的格式)备注:本格式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时的格式和顺序,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等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总说明。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时间:扉-3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序号单项工程名称工程规模金额(元)其中:(元)数值计量单位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1单项工程1平方米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合计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评标价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合计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工程名称:标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1.1单价措施项目2总价措施项目-2.1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3其他项目-3.1其中:暂列金额-3.2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3.3其中:计日工-3.4其中: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5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6税前含税工程造价-6.1其中:甲供材料(设备)费-7税金-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总价合计=税前含税工程造价+税金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暂估价合计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标段: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暂估价小计小计合计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标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定额编号定额项目名称定额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小计未计价材料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明细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估单价(元)暂估合价(元)其他材料费材料费小计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标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定额编号定额项目名称定额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小计未计价材料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明细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估单价(元)暂估合价(元)其他材料费--材料费小计--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标段:费率(%)金额(元)调整费率(%)调整后金额(元)备注1011707001001安全文明施工费1.1①环境保护费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1.2②文明施工费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1.3③安全施工费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1.4④临时设施费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表-12-12暂估价2.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结算价明细详见表-12-22.2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价明细详见表-12-33计日工明细详见表-12-4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详见表-12-5合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工程名称: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风险系数%基准单价(元)投标单价(元)发承包人确认单价(元)备注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采购包号:{包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第1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相关要求进行填报;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报价总价扉页)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供应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应在施工响应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原件扫描成PDF格式,以附件形式上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西南石油大学新生寝室粉刷改造施工图设计说明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西南石油大学成都校区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2、建设单位:西南石油大学3、项目地点本工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校区内4、工程概况:1)、本次具体装修改造楼栋及房间由甲方指定:2)、1-16号学生公寓:是六层的学生宿舍,建筑高度21.2m;3)、17-19号学生公寓:是六层的学生宿舍,建筑高度21.45m;4)、20号A区学生公寓、20号9区学生公寓:是六层的学生宿舍,建筑高度21.3m;5)、20号C区学生公寓:是九层的学生宿舍,建筑高度27.9m:6)、21号A区学生公寓、21号9区学生公寓、21号C区学生公寓:是大层的学生宿舍,建筑高度21.3m:7)、22号A区学生公寓、22号9区学生公寓、22号C区学生公寓:是六层的学生宿舍,建筑高度21.9m:8)、24号窗学生学生公寓:是六层的学生宿舍,建筑高度23.1m:9)、教工区单身宿舍(留学生学生公寓):是六层的套间,建筑高度23.1m二、设计依据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0850352-2019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0850345-20123、《建筑地面设计规范)0850037-2013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C850207-201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0850300-20136、《宿舍建筑设计规》JGJ36-2016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C850222-2017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006-2014(2018年版)9、《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850210-201810、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11、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设计规范及资料图集:三、主要改造内容1、改造范围:具体详见2024级毕业生房间表1)、本次沙及改造寝室约为:约1118间(施工前以甲方书面提供的房号为准),2)、阳台、走魔栏杆拆除并更换为304不锈锅栏杆(施工前以甲方书面提供的房号为准):3)、学生公寓寝室入户门更新:寝室入户门更换为成品钢制门含亮子(不含门套)(包含旧门拆除及垃圾转运、新门制作安装,以及墙面恢复)(施工前以甲方书面提供的房号为准):4)、学生公寓寝室卫生间门更新:寝室卫生间木门更换为成品铝合金平开门(不含门套)(包含旧门拆除及垃圾转运、新门制作安装,以及墙面恢复),且卫生间门底部需留出15mm宽进风缝限或设置进风固定百叶(施工前以甲方书面提供的房号为准):5)、学生公寓的过道有污的,重新进行粉刷:清除原墙面的腻子及无机涂料,耐水腻子修补平整,白色无机涂料底漆一遍面漆两遍。2、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1)、抹灰砂浆基层修补:(1)铲除副除开裂、空鼓、强度不够的抹灰层至结构基层:(2)1:3的水泥砂浆抹灰,若有表缝,则采用钢丝网(丝径0.6mm,方孔1.27cm)加固,新做基层,厚度综合,滴足整体墙面找平的要求2)、子基层修补:(1)铲除副除开裂、空鼓、强度不够的腻子基层:(2)成品耐水子重新找补,遍数综合,满足墙面找平及后续乳胶漆(无机涂料)施工的要求3)、地面基层修补:(1)采用除胶剂铲除脱落破损的地面地胶:(2)针对楼面破损不平整的位置铲除水泥砂浆找平层,采用1B水泥砂浆修补,并找平磨光(3)3厚树胶泥自流平层(4)建渣外运及处置,保洁,保洁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室内地面、墙面:4)、乳胶漆和子材料:本次所采用的所有无机涂料和腻子均采用环保净味类的材料,材料进场时需提供授权书、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材料。3、本项目材料的品质要求采用优质级别。四、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图一计计用序号造内容改造主要做法表改造做法改造涠说用1墙面及天粉走道墙面(1原有面清理、局部拆、修,包不于清墙面诋等饰、(2)1:3水泥砂修补林灰层,财水属子:(3)白色无机涂料皮港一面两通(4)路房线:①基清理、局修补:面采用黑色无机料一虚面:H=150mm:(5)原有设施保护,包括包不限于家美、灯具、开关座等:(6)建法外运及置,保洁,保油包括包不限于家具、金内地面、墙面:天:原有天清理、破推部位除至结构星,素水泥菜一,20mm厚1:3术砂一生清利成品财水展于,面层网上,A华生宿合寝宝内具体宝号由甲方指定走道围由建设单位明1.造做法中的(2)位对于要采用林灰砂装修复、于基层修复的部位(开、空、强度不够的友县至站构基星)2上述1以外的位,取消做法(2)同时做法(3)为两通无料面。2地面(1)采用除胶铲除脱破的地面地胶(2针对楼面破换不平星的位量俨除水泥砂菜找平层,采用1:3水泥砂装修补,并扶平康光(3.3厚高强度胶泥自洗平层(4)建外运及处置,保洁,保油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宝内地面、墙面;A学生宿合赛宝内具体室号由甲方报定2杆更换(1)拆除换坏的栏杆:(2)新做材质为304不锈钢栏杆,高度不小于0.85m,采用304不050X50X2.0mm,坚管采用304不锈钢管025X25X1.5mm050X50X2.0mm:(3)栏杆的拆除反更换,若对原有面层及基层报年,则原样复,相关费用请考在级价中:更范围由甲方指定②③4⑤⑥143451300100072001300130010001300台杆阳台天粉面资转不粉刷TLM1527TLM15278宝墙面及天粉刷墙面全涂刷新,面粉刷高度暂定3.16m电木门拆及更奂源木门更换为成品铝合金平开门1300GM1024100013001300GMI02410001300卫生间及盟洗间墙面及天墙面资砖不粉面粉高度定1.6m入户门拆除及更原有门更换为成品钢门(含亮子)72001300100072001300130010001300TMI527TV1527员图tS1300M1024100013001300M10241000130072①⑧宿舍户型一平面图(含2个寝室)1100宿舍户型一粉刷改造图(含2个寝室)宿合户型-(1-16号学生公)工户一改图②360036003600卫生间墙面及天粉刷墙面瓷砖不粉墙面粉刷高度暂定1.4阳台天粉G00404墙面资砖不粉刷®®⑧®上TLM1527寝宝墙面及天相粉刷8AA墙面全涂刷新墙面粉刷高度暂定3.16mFOM092436003600宿舍户型二平面图(含1个寝室)1100宿舍户型二粉刷改造图(含1个寝室1406宿舍户型二(17-19号学生公寓)图户型二改造图3600GC0404五21TLM1527景2NFDM092436003600①2360013600卫生间墙面及天粉刷83BBA宿舍户型三粉刷改造图(含1个寝室图户三造国600150055060035BS006068800a管STM1527aFDM092113509001350360060g150055060035阳台天刷墙面资不粉墙面粉高.9m墙面炎砖不粉制S0060638STM1527a室墙面及天概粉刷墙面全涂刷新,墙面FDND921刷高度暂定3.16m81350900135036002宿舍户型三平面图(含1个寝室)1100宿舍户型三(20号学生公寓A、B区.21号学生公寓A、B.C区)①①3600851350宿舍户型四平面图(含1个寝室)1:100宿舍户型四粉刷改造图(含1个寝室)13100宿合户型8(20号学生公寓(区人间,开间3.6m)五户四改造3600600700,800.1300SC0606C20248口B日公寓BFN092190013508司36006007008001300卫生问墙面及天相粉刷墙面瓷砖不粉墙面粉刷皮0.9m(0606阳合天粉刷墙面瓷砖不粉刷C024A-2目B8司墙面全部涂制,墙面检前度暂定2.75mFDN0921135019001350室墙面及天粉刷3600330010008SC0606卫生河墙面及天粉8330020000700800.1000城阳台天粉刷墙面瓷砖不粉墙面粉刷高度0.9m墙面资砖不粉刷SC06060X528E8FIM09218室墙面及天刷9002150墙面全部刷新,墙面粉刷高度暂定2.76m2003300宿舍户型五粉刷改造图(含1个寝室):1199图六户型五改造然8二8DMDC152SRFM09210B目2150AA3300上宿舍户型五平面图(含1个寝室)1100宿舍户型五(20号学生公寓C区单人用,开间33m)1③①③130010001300多宝墙面及天粉利卫生间墙面资作及另顶天墙面、天不粉刷①③宿舍户型六平面图(含1个寝室)1100宿舍户型六粉刷改造图(含1个寝室)--100宿舍户型六(22号学生公寓A、B.C区)①3600C宿舍墙面及天棚粉刷R阳台天粉刷100100600墙面资不刷个宿舍户型七平面图(含1个寝室)1100宿舍户型七改造图(含1个寝室))110024号学生公寓24号学生公图七户六、七造图130010001300FNI1027TLI527SC0606215014501003600130C10001300100100130010001300100CM102188U10218留学生宿合158留学生宿舍-50152面全全部涂刷新,墙面粉刷高度暂定了.10曼CD生用206057006庆AEJ0027003600卫生间墙面天墙面瓷砖不粉刷墙面粉高度0.9m270036001100三FMI027TUI1527墙面全部刷新,墙面粉刷高度暂定3.16m8话阳合天粉刷餐S00606墙面瓷砖不粉刷10021501450C1⑥13600180013400260018003600U)C0815厨房8BM0820C1815A户型起居室MO0720M09200营卧室M0820卫生间FOM0920卫生间卫生间B户型0起居室全M0920卧宣卧室MC1524阳台厨房C081588.阳台8C1515)22004500220013400230022007国八户八改造图H3.00M①C0815C1815厨房A户型J8起居室M08288M0920M0720®⑧DA,0.9m)C1815不1506户型八-教工区单身宿舍(留学生公寓)粉刷改造图100304不锈钢矩管口50X50X2.0mm304不钢钢管口50x50x2.0mm304不锈钢管025×25中心间距不大于304不铁管50×50304不锈钢炬025×25X1.5mm中心可距不大于110mm304不锈钢矩管050×50×2.0mm建筑各时进行密时原有墙体(或)32*50*1.050户型-卫生同铝合合门式1100民品铝合全平开及金件具体样式以现场样建集密时进行密封原有端体(威相)原有凝土边度根现场实情有认宽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原有混凝土阳台不锈钢栏杆走廊不锈钢栏杆座帽焊接余同)Pn-588车8预埋件t户型一入户钢制门样式1100成品钢制平开门含门框上部定亮子(璃)及五金件具体样式以现场打样确定。不锈钢栏杆更换:1、拆除原有栏杆要注意对栏杆所在的墙面及地面的面层和基层保护,若有损坏,则原样恢复;2、新做不锈钢栏杆与墙面和地面的连接,根据原有预埋件完好情况,综合考虑新增预埋件;3、学生公寓:阳台、走廊栏杆全部拆除并更换为304不锈钢栏杆(施工前以甲方书面提供的楼号为准);图九节点一6007008招标文件附件:西南石油大学校本部2025级新生寝室粉刷等维修工程粉刷等维修工程钢质门主要技术要求1、钢质板材的选用钢质板材选用Q235冷轧钢板型材。2、门扇要求门扇外面板的钢质板材厚度为≥0.8mm、内面板的钢质板材厚度为≥0.6mm,门扇厚度≥60mm。每扇铰链不少于3个。门扇颜色、样式以设计为准,生产前须事先经发包人认可。上部观察亮子尺寸:详见设计,磨砂玻璃:5mm、钢化。3、门框要求含门框,不含门套。门框材质为钢质(上框、下框、左框、右框的钢质板材厚度为≥1.5mm)。4、表面处理要求采用静电喷塑,颜色为浅灰色(具体颜色和样式在生产加工前单独确定)。5、锁具要求(1)面板(含执手):材质为不锈钢、锌合金;采用镍拉丝的表面处理;面板高度≥200mm;内执手可活动,外执手固定。(2)锁体、锁具:无天地锁功能,无反锁功能。(3)锁芯:材质为铜芯。(4)钥匙数量:7把钥匙/扇。6、填料要求填料采用蜂窝状纸加热填充。7、其他配置要求(1).采用不小于3.2mm厚的暗铰链,门在开启90°过程中,铰链不应有窜动,门体不应产生倾斜、门铰链轴不应产生大于2mm的位移。(2).配置优质密封胶条。(3).其它未描述或要求的材料、配件,以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为准进行配置,并满足相应验收规范要求。8、其他要求(1).钢质门的开启方向详见施工图。(2).所有产品必须有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9、验收标准及验收规范必须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必须符合经过招标人确认的样品,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钢质门的生产及安装质量要求,同时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生产及安装规范、标准。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信息表序号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证书专业安全生产B证证书编B号增加行注:1.通过随机抽取邀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确认随机抽取时提交的项目负责人信息一致。2.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需拟派没有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供应商在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项目履约等环节中,项目负责人未解除与本项目的绑定关系前,供应商不得再将其作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供应商名称(盖章):{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第1页-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注: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0,根据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3、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提供此声明。-第1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西南石油大学承包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7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2第四部分协议书附件76第五部分合同委托的主要依据8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西南石油大学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项目概况: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7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8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日历天(以开工令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工期,至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止)。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1.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必须满足图纸要求,并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采购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的所有要求及规定。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规费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协议书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招标(采购)文件(含补遗、答疑等补充文件)及招标人所发工程量清单;(8)技术标准和要求;(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评标阶段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提交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10)图纸;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承包人须为本项目提供承诺函: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产品、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或经过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承包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产品、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供应商应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确认的日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20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10份,承包人执10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510000452189430X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新都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22824101040014888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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