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 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后续相关服务中标结果公示(绛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5)
一、项目编号:1408262025CCS00024
二、项目名称: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26号
投标报价:97(%)
63.66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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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
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
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后续相关服务。
合格
30日历天
合格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静,梁顺杰,梁康虎(第1包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双方约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5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绛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绛县经济开发区
联系方式:159340940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泽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禹花苑小区
联系方式:130080073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雷女士
电 话:13008007339
附件信息:
泽楷勘察磋商文件.docx223.8K
中小企业声明函109.4K
7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8262025CCS00024项目名称: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采购人:绛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泽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5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7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45第五章评标办法.......................................................70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26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8262025CCS00024项目名称: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41000最高限价(元):/采购需求:标项名称: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数量:预算金额(元):341000单位:简要规格描述: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后续相关服务。备注:合同履约期限:包1,30日历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供应商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5月16日至2025年05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6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05月26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禹花苑小区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双方约定代理费收费金额(元):4500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绛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绛县经济开发区联系方式:1593409408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泽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禹花苑小区联系方式:1300800733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雷女士电话:1300800733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项目名称: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2名 称:绛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 址:绛县经济开发区 联 系 人:谢先生联系方式:159340940813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泽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禹花苑小区联系人及电话:雷女士 0359-2052778 13008007339邮 箱:sxzkxmgl@126.com4采购内容: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后续相关服务5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30日历天6服务标准:合格7投标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8澄清与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供应商要求答疑与澄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供应商,应当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于磋商开始前5日前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并且答复、澄清或者修改发布日期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6日09时00分前在政采云平台递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11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1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3投标保证金:(1)交纳方式: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2)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仟元整。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4)账户信息:开户单位:山西泽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银行运城西城支行账 号:146771200820行 号:10418100633414最高限价:财政评审价的100%,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凡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作无效投标。15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如未承诺,将拒绝其投标。16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经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付清。17资格审查人员于评审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信用记录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企业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信用记录,如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上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应截图存档。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件和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3、供应商资格及其他要求3.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4)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3.3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差异性,供应商在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时,还要仔细阅读该项目的资格要求。3.4供应商必须确保自己在供应商库中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保证响应文件中的有关信息与供应商库中的信息相一致。如因信息错漏使供应商蒙受损失,采购单位概不负责。4、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4.1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5.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供应商须知三、采购需求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一)磋商响应声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供应商基本情况(六)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九)近三年完成的同类业绩情况(十)其他资料(十一)响应文件技术部分第五章评标办法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其响应文件没有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6.1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单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6.2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子文件等)提交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将于磋商开始前5日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的网站”)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澄清公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7.1在某些情况下,采购单位可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7.2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于指定的网站上。更正公告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7.3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推迟磋商的时间。此推迟磋商的通知将刊发在指定的网站上,不再另行通知。(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事项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构成9.1响应文件必须按照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标明页码。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要求采用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章。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CA)按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并上传。9.2供应商必须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供应商一旦成为成交人,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9.3供应商不得在未征得采购单位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9.4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供应商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的采购活动,但必须以包为单位分别编写响应文件。10、磋商报价10.1除非特别要求,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否则,多方案、多报价的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10.2投标报价是指供应商成交后为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是磋商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供应商应根据招标要求自行考虑相关因素并计算投标报价,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10.3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栏注明。10.4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1、报价的货币11.1供应商磋商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12、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12.1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应包括证明其有资格参加采购活动、以及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证明文件。12.2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参与磋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2.2.1联合体全体成员除必须满足第3.1节的要求外,如本项目还有其他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特定的条件。12.2.2联合体应签订联合参与磋商的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授权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代表,具体进行磋商、签订合同等事务。此协议或授权书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2.2.3联合体被授权供应商应能全权处理磋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一旦成为成交供应商,该被授权供应商应负责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合同款项的收付。12.2.4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12.1节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12.2.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磋商,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中的磋商。13、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文件13.1供应商应提交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投标保证金14.1供应商必须在实际参与竞争性磋商前,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未及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磋商。14.2投标保证金采取形式:现金保证金或者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4.3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4.4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除本文件有其他规定外,将在成交供应商按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4.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C.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b)根据第22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D.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E.磋商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15.3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16、响应文件签署16.1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正确签署。被授权代表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16.2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7、响应文件的递交17.1响应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递交。逾期递交或未按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予以拒收。17.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后使用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解密时长30分钟。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17.3所有材料均以经CA加密的电子文件为评审依据(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供应商对所提供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五)、磋商与评审18、磋商18.1采购单位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18.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18.3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认真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了解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是否有偏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是否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2)是否及时、足额交付了投标保证金;3)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签署;4)所提交的各种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5)采购需求是否真正满足;6)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所提出的项目实施方案等是否完整、可行;7)响应文件对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明确要求的符合性。18.4在掌握了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基本情况后,磋商小组将向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发出磋商响应函,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8.5磋商是背靠背进行的。供应商不得与其他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小组也不得将与某一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向其他供应商及其关系人透露。18.6磋商将采取N轮磋商的方式进行,通常会采用一轮磋商方式进行。但究竟采取多少轮磋商,由磋商小组视情况而定。18.7磋商小组在第一轮磋商中,首先会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糊不清、错漏的地方进行澄清,并提出问题,然后与供应商就其服务方案和采购人服务需求进行磋商。在其后的磋商中,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就之前提出的技术和商务问题进行确认。18.8磋商中,采购单位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果有实质性变动,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各供应商也可以对自己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报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修改,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18.9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变动进行确认。18.10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在磋商中作出的澄清及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变动确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以书面的方式提交给磋商小组。19、评审19.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下浮,但低于成本价格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解释和提供接近该价格的历史合同文件,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不能提供历史合同文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认定其所报价格低于成本价,作无效报价处理。19.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19.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9.4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9.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标报告。19.6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应将结果在指定的网上公告1个工作日。详细磋商和评审流程见本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20、异常情况处理20.1磋商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重新组织磋商:1)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经过多轮磋商仍不能降到预算内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经过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仍无法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影响工作的;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0.2重新组织磋商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六)、授予合同21、合同的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2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七)、质疑与投诉23、质疑23.1供应商在得知成交结果后,如认为该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该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书面的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3.2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投诉。23.3为了方便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在线质疑。质疑程序仍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施在线质疑的通知》要求执行。(八)供应商须知的补充与修改(九)政策性因素24、依据政府采购政策因素的相关规定,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满足下述要求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24.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4.2小型和微型企业政策性优惠条件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各采购单位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要在采购需求编制审查中予以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地、各部门要高位区间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措施,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5%-20%,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1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5%-6%,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1%-2%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性优惠条件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4.4监狱企业政策性优惠条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24.5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价格优惠比例要求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晋财购〔2021〕15号)规定采用价格评审优惠措施,小微企业按照优惠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残疾人、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参加企业为小微企业的,以价格优惠幅度的居中值为采购项目的优惠比例,参加企业为小微企业、且属于残疾人企业或者监狱企业的,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为采购项目的优惠比例。24.6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4.7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同为中小企业的,优先采购残疾人、监狱企业,优先推荐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三、采购需求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建设地点:绛县经济开发区最高限价:财政评审价的100%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30日历天采购内容: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后续相关服务服务标准:合格2、建设内容:新建生活污水管网和工业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管网建于增村、范村和张上村。工业污水管网建于丕康路、陈村镇一级路口(公交站东)南北路、二级路、涑水大街、华晋南北路、张上村至涑水大街道路。建设DN500工业污水管道10524.83m、DN300生活污水管6777.92m、DN400生活污水管道109.50m、一体化泵站5座、DN200污水压力管道5356.36m、道路破除与恢复70699m3等附属工程。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版本号(GF-2016-020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工程勘察服务期限计划开始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日期:年月日。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合同价款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勘察费用清单;(7)勘察方案;(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勘察人执份。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费用清单、勘察纲要,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勘察纲要: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1.1.1.8勘察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1.1.2.2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勘察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人开始勘察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日期。1.1.4.3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3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勘察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人义务4.1勘察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勘察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勘察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6其他义务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勘察人不得将其勘察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勘察人不得将勘察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分包工作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费用由勘察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并由勘察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勘察人员的管理4.6.1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4.6.3勘察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勘察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勘察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勘察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勘察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4.8.4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勘察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工作。5.勘察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2勘察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依据。5.3勘察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勘察作业要求5.4.1测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2)勘察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5.4.2勘探(1)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2)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3)勘察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5.4.3取样(1)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5.4.4试验(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2)勘察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3)勘察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5.5勘察设备要求5.5.1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5.5.2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5.5.3勘察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6.1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5.6.4勘察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5.6.5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5.7安全作业要求5.7.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7.2勘察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5.7.3勘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7.4勘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5.7.5勘察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7.6勘察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7.7由于勘察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勘察人负责赔偿。5.8环境保护要求5.8.1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8.2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8.3勘察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5.9事故处理要求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5.9.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5.10勘察文件要求5.10.1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10.2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6.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6.1开始勘察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3.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3.2勘察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4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5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6完成勘察6.6.1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文件。6.6.2勘察文件是工程勘察的最终成果和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7提前完成勘察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费用;增加勘察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服务期限。6.7.3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勘察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人有权暂停勘察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勘察人原因暂停勘察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承担:(1)勘察人违约;(2)勘察人擅自暂停勘察;(3)合同约定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的,暂停期间勘察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勘察文件8.1勘察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文件。8.1.2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应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8.2.1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8.3.1勘察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勘察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勘察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9.1.4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勘察文件错误责任9.2.1勘察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费用增加和(或)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勘察责任主体9.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4勘察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勘察保险事故后,勘察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人自行补偿。10.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10.1设计期间配合10.1.1设计配合指勘察人配合设计人,在设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作。10.1.2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10.2施工期间配合10.2.1施工配合指勘察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2.3勘察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4)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勘察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人重新提交。勘察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勘察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勘察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人违约:(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2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语言文字。1.5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______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条发包人2.2发包人义务2.2.2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7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2.3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勘察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条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条成果资料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_______份。5.4成果验收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7.1.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预付款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_________________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_____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_____________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____________________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4条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14.2勘察人违约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_____________(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第16条争议解决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封面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磋商响应声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供应商基本情况(六)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九)近三年完成的同类业绩情况(十)其他资料(十一)响应文件技术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致(采购人):根据贵方(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后,愿意以财政评审价的%的投标总报价,按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据此函,我方宣布按如下条款执行:1.我方愿意承担该项目采购范围内的全部任务,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中标单位的要求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各个阶段要求进行工作,并按照承诺的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内完成全部工作。3.我方保证本项目服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标准。4.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日历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全称(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三)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的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授权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代理人无转让权,特此委托。授权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四)投标保证金注:附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或者投标保函。(五)供应商基本情况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金资质证书号等 级基本账户银行账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备注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明/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基本信息如下: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基本开户银行:;账号:。本单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本单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单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严格依法缴纳税收,并依法给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障金。本单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依法享受国家免税优惠政策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须提供证明文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人)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商务响应与偏离表项目名称:注:1、若有偏差,供应商需予以明确特别说明;2、若无偏差,供应商需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商务要求。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项目名称: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已完成工程情况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从事专业时间项目数主要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委托人及联系电话完成情况注:本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同类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用途备注(九)近三年完成的同类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起讫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附:近三年(自2022年05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止)完成同类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十)其他资料(1)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2)诚信投标承诺书;(3)《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4)供应商认为的其他资料。附件一诚信投标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五、不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响应文件承诺履约,如有违反,同意接受采购单位违约处罚;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二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活动,我们承诺:在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法人(公司名称及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如果有应如实说明),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全责。特此承诺!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1.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如非中小企业,无需提供本声明函。附件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如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本声明函。附件五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监狱企业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如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本声明函。(十一)响应文件技术部分一、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报价财政评审价的 %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服务标准备 注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勘察工程概况;二、勘察范围、勘察内容;三、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四、勘察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五、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六、拟投入的勘察人员、勘察设备;七、勘察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八、勘察安全保证措施;九、勘察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十、对本工程勘察的合理化建议。第五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3、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二、磋商程序评标过程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初步评审(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2、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3、响应文件澄清(如果有)4、响应文件详细评审三、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资格证明和证件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基本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基本资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基本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特定资质供应商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有效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7基本资质投标保证金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基本资质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基本资质诚信投标承诺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0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商务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商务响应文件签字盖章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3商务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商务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5商务服务标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6商务投标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7技术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报价投标报价报价唯一且未高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9商务其他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电子化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2)系统记录的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一致的;(3)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4.电子化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处理: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评审报告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详细评审本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满分按100分计,各部分评分权重分别为:报价部分15分,商务部分30分,技术部分55分。商务、技术分依据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赋分值计算所得的平均值(计算评分值保留两位小数)。具体评分标准如下:1.报价评审(15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商务、技术评审(85分)序号类型评分标准分值权重1商务勘察项目组成人员:(1)职称资格(4分) 项目组成人员每具有一名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得1分,每具有一名工程师职称人员得0.5分,最高4分。 (2)注册资格(3分) 项目组成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每具有一名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得1.5分,最高3分。 项目组成人员同时具有职称资格及注册资格的,不得重复计分。响应文件中应附项目组成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否则不予计分。7分2商务类似工程勘察业绩:(1)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05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止)每具有一项类似工程勘察业绩得3分,满分9分。(2)项目负责人三近年(2022年05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止)每具有一项类似工程勘察业绩得2分,满分4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能为同一项)13分3商务良好记录: (1)供应商良好记录(6分) ①供应商承担与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质量类、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2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1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0.5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满分2分,不提供不得分。②供应商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管理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2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1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0.5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满分2分,不提供不得分。③供应商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科技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2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1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0.5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满分2分,不提供不得分。(2)项目负责人良好记录(4分) ①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其承担的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质量类或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2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1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0.5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满分2分,不提供不得分。②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获得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2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1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0.5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满分2分,不提供不得分。10分4技术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与目标内容全面得2分,内容不完整得1分,满分2分,不提供不得分。2分5技术勘察方案依据内容全面得3分,内容不完整得1分,满分3分,不提供不得分。3分6技术勘察方案:1.勘察工作量合理性(考虑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工程特点等条件);2.勘察方法手段;3.外业施工方法;4.原位测试手段;5.室内试验项目和方法;6.配备并采用先进设备;7.拟提供的勘察方案;8.施工组织合理;9.成果验收方案;10.成果提交后的后期服务承诺。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4分,内容不完整得2分,满分40分,不提供不得分。40分7技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①质量保证措施、②安全保证措施、③进度保证措施、④保密保证措施、⑤合理化建议等进行评价。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内容不完整得1分,满分10分,不提供不得分。10分3.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最终总得分评定出供应商的排名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名第一者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绛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单位名称)的(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绛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82人,营业收入为29773.72万元,资产总额为30263.25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5月23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1.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如非中小企业,无需提供本声明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 生活及工业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后续相关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