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杆气相色谱联用仪中标结果公示(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2025)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YGZD-250418(招标文件编号:YGZD-250418)
二、项目名称: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青岛保税区东方瀚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3号办公楼一楼东011室(A)
中标(成交)金额:74.447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青岛保税区东方瀚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联用仪
安捷伦
8890-5977C
1台
74447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臣、李珊、苗春发、王晓滨、郭亚逢(招标人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按照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142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综合得分:90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9号        
联系方式:姜迎,0532-837865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01室            
联系方式:庄敏、朱晓文0532-677736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庄敏、朱晓文
电 话:  0532-6777369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仪器仪表/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

采购单位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行政区域
青岛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5月26日 10:12

评审专家名单
李臣、李珊、苗春发、王晓滨、郭亚逢(招标人评委)

总中标金额
¥74.447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庄敏、朱晓文

项目联系电话
0532-67773697

采购单位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姜迎,0532-83786553

代理机构名称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庄敏、朱晓文0532-67773697

附件:

附件1
(发售)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1).pdf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项目编号:YGZD-250418日期:2025年4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投标人须知第七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八章纪律要求第九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47-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0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5月2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GZD-250418项目名称: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如有):本项目预算金额为75万元。本项目最高限价为75万元。采购需求: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台。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至项目完成(质保期满)为止。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2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3.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credit.shandong.gov.cn/)及信用青岛(www.qingdao.gov.cn/credit/)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期限: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01室(邮箱:283009518@qq.com);3方式: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须携带(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按照上述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4售价:每套3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5未按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5月2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5月2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楼二号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投标文件提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9号联系方式:姜迎,0532-8378655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01室联系方式:0532-67773697项目联系人:朱晓文、庄敏邮箱:283009518@qq.com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4分包情况本项目不分包。5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财政资金100%6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7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8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集合时间:集合地点:9履约保证金□√不需要□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形式提交)10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由招标人支付□√由中标人支付: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的55%计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报价中不单独列项。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1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12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13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5月21日14时00分1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要求: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15投标报价的范围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指导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16投标报价的次数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不得更改报价,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金额。17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缴纳截止时间同开标截止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开户名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第二支行银行账号:802110200991919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保证金须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并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不具备投标资格。18进口产品□允许□√不允许19核心产品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20投标文件编制装订1.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胶装成册。2.封面设置。投标文件封面设置包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全称和投标文件完成时间。投标人全称填写“×××公司”。20投标文件编制装订3.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投标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4.投标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若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单独成册,可以不标注页码,若上述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标注连续页码并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21投标文件签署和盖章投标文件要求: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22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投标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1.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伍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3.电子版投标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22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致,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24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1.一个包三个密封件,分别是:商务密封件、技术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密封件(包括电子版投标文件);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对于投多个包的投标人,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密封件中。3.密封件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投标人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5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25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时间:2025年5月21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楼二号会议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26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2025年5月21日14时00分。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楼二号会议室。27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共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28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9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每包确定一名中标人,中标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公告期限为1工作日。☑否,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30是否退还投标文件除投标人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31其他需补充的内容31.1定义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1.2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允许,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31.3其他说明\3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本包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如下: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占合同金额30%以上),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及所属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所属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三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序号证明材料名称提供形式备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或其他组织(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原件或复印件2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原件□复印件3采购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原件□复印件4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备注:(1)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第1至4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2)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2.其他规定2.1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2.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2.3投标人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投标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投标文件中。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第四章采购需求1.项目说明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1.2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标人供货时应当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1.3投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1.4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任何品牌的投标人均可依法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1.5除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附件和专用工具外,投标人应提供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常规保养所需的全套标准附件、专用工具和消耗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列出这些附件和工具的数量和单价的清单,这些附件和工具的报价的总值需计入投标价中。1.6对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已列出的作为查询选件的附件、零配件、专用工具和消耗品,投标文件中应列明其数量、单价、总价供招标人参考。投标人也可推荐招标人没有要求的附件或专用工具作为选件,并列明其数量、单价、总价供招标人参考。选件价格不计入评标价中。选件一旦为用户接受,其费用将加入合同价中。1.7关于设备的安装调试,如果有必要的安装准备条件,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招标人提出详细的要求或计划。安装调试的费用应计入投标价中,并应单独列出,供评标使用。1.8制造厂家提供的培训指的是涉及货物的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保养维修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培训教员的培训费、旅费、食宿费等费用和培训场地费及培训资料费均应由中标人支付。1.9标注“★”号的为实质性条款,对“★”有负偏离视为投标无效”。1.10如在具体技术规格中有本总则不一致之处,以具体技术规格中的要求为准。2.招标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2.1工作条件2.1.1电源:220±10%V,50Hz;2.1.2温度:操作环境15˚C-35˚C;2.1.3环境湿度:操作状态25-50%,非操作状态10-95%。2.2设备用途主要用于对各种样品中有机化合物的定性和定量。2.3技术规格2.3.1气相色谱仪2.3.1.1电子气路控制(EPC):所有流量、压力均可以电子控制,以提高重现性;*2.3.1.2压力设定值和控制精度:0.001psi(需提供厂家或第三方出具的动态压力控制测试数据);*2.3.1.3电容式触摸屏:屏幕尺寸≥7英寸,界面可实时访问仪器状态、配置、流路信息、质谱状态和顶空状态,且浏览器界面适用于平板电脑或台式计算机(需提供操作界面截图);2.3.1.4程序升压/升流:3阶;2.3.1.5对毛细管柱的EPC支持的色谱柱流量控制模式:恒定压力、梯度压力、恒定流速、梯度流速;2.3.1.6大气压和温度补偿:配有大气压和温度补偿系统,以确保实验室环境改变时分析结果保持不变;2.3.1.7柱温箱2.3.1.7.1温度范围:室温以上4℃~450℃;2.3.1.7.2温度设定精度:0.1℃;*2.3.1.7.3最高升温速率:120℃/min(需提供厂家或第三方出具的升温性能测试报告);2.3.1.7.4最长运行时间:999.99min;2.3.1.7.5程序升温阶数:20;2.3.1.7.6环境温度敏感度:当环境温度变化1℃时,柱温箱温度变化<0.01℃;2.3.1.7.7降温速率:从450℃降至50℃的时间≤4min(22℃室温下);*2.3.1.7.8保留时间重现性:<0.008%或<0.0008min(需提供厂家或第三方出具的正构烷烃混合物(如C8-C40)连续15次进样的原始数据,计算目标峰(如C16)保留时间的相对标准偏差(RSD));*2.3.1.7.9峰面积重现性:<0.5%RSD(需提供10次重复进样同一浓度标准溶液的原始积分数据和RSD计算结果)。2.3.1.8毛细柱分流/不分流进样口(具有电子压力控制功能)2.3.1.8.1适用于所有毛细管色谱柱(内径50μm至530μm);*2.3.1.8.2分流比最高5000:1(需提供厂家或第三方出具的分流比线性验证实验数据);2.3.1.8.3最高温度:400℃;2.3.1.8.4压力设定范围:0~100psi;2.3.1.8.5载气节省模式:配有载气节省模式,有利于减少气体消耗量,且不影响其分析性能;2.3.1.8.6电子隔垫吹扫流量控制可消除鬼峰;2.3.1.8.7总流速设定范围:0~500mL/minN2,0~1250mL/minH2或He,0~200mL/min氩气或甲烷;*2.3.1.8.8每个进样口中配有扳转式顶盖进样口密封系统(需提供实物照片)。2.3.1.9微板流路的控制装置2.3.1.9.1柱箱内毛细管连接的装置可靠、不泄漏;2.3.1.9.2具有可靠、无泄漏、柱箱内毛细管连接的微板流路控制装置;*2.3.1.9.3可以实现反吹、中心切割、分流的功能(需提供复杂基质分析报告对比启用/关闭反吹功能的色谱图)。2.3.2液体自动进样器2.3.2.1进样速度:0.1s;2.3.2.2进样量:0.1-50μL;2.3.2.3进样针位置:2-30mm可调;2.3.2.4进样精度:RSD<0.3%;★2.3.2.5进样位数:≥160位(2mL),可配合机械臂添加或移除样品(需提供进样盘实物照片和配合机械臂添加样品视频截图)。2.3.3质谱检测器2.3.3.1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可实现远程操作;2.3.3.2侧开式面板,面板控制器可显示质谱状态信息及质谱工作参数的输入;2.3.3.3结构紧凑,无需冷却水及压缩空气冷却;2.3.3.4质量数范围:1.6-1050amu,以0.1amu递增;2.3.3.5分辨率:单位质量数分辨;2.3.3.6质量轴稳定性:优于0.10amu/48小时;*2.3.3.7灵敏度:全扫描灵敏度(电子轰击源EI):1pg八氟萘(OFN),信/噪比≥1500:1(离子源,扫描范围:50-300amu)(需提供厂家或第三方出具的测试图谱(需标注信噪比计算区域));2.3.3.8最大扫描速率:20000amu/s;2.3.3.9动态范围:>106;*2.3.3.10选择离子模式检测(SIM)最多可有100组,每组最多可选择60个离子(需提供软件操作界面截图);2.3.3.11质谱工作站可根据全扫描得到的数据,自动选择目标化合物的特征离子并对其进行分组,最后保存到分析方法当中,无须手动输入(AutoSIM);2.3.3.12具有全扫描/选择离子检测同时采集功能;2.3.3.13备有两根长效灯丝的高效电子轰击源,采用完全惰性的材料制成;★2.3.3.14离子化能量:5-240eV(如不满足,需配置额外1套离子源)(需提供原厂离子源技术规格书(明确能量调节范围));2.3.3.15离子源温度:独立控温,150-350˚C可调;★2.3.3.16分析器:双曲面四极杆(非预四极杆),能独立温控,控温范围为110˚C~200˚C(如不能独立控温,需要提供2套原装四极杆备用)(需提供双曲面四极杆控温系统设计图);*2.3.3.17检测器:三维离轴检测器,长效高能量电子倍增器(需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或网站链接);*2.3.3.18真空系统:分子涡轮泵255升/秒,2.5m3/hr机械泵(需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或网站链接);2.3.3.19气质接口温度:独立控温,100-350℃;*2.3.3.20可升级智氢洁功能,通过相应的软件设置即可实现无需拆动离子源在线清洗离子源的功能(包括实现做样过程中的在线清洗,和做样结束后的离线清洗2种清洗模式,2种清洗模式均不需要拆动离子源和泄真空)(需提供清洗前后对比实验数据);2.3.3.21具备早期维护预报功能(EMF);2.3.3.22可提供质量认证功能(OQ/PV)。2.3.4控制系统2.3.4.1气相色谱、质谱、质谱工作站之间的数据传输全部依靠自身安装的网卡实现;2.3.4.2全中文操作界面的数据处理软件:2.3.4.2.1具有手动/自动调谐、数据检索、分析结果报告和定量分析及谱库检索等功能;2.3.4.2.2数据分析软件应包括常规数据和符合EPA要求的专用环境数据处理等多种分析模式。两种模式通过软件配置互相转换,均能独立工作;*2.3.4.2.3气相色谱-质谱具有保留时间锁定(RTL)功能,此功能通过软件自动调整仪器工作参数,在五个不同条件下进样,分析锁定目标化合物而实现(需提供五个不同条件下的锁定实验报告);*2.3.4.2.4解卷积功能(DRS):质谱数据处理软件可依据保留时间锁定谱库当中标准保留时间和质谱信息对样品当中可能存在的目标化合物进行自动搜寻,并显示搜寻结果,搜寻结果应显示每个化合物的实测保留时间与谱库当中其标准保留时间的偏差,定量及确认离子之间的标准丰度比与实测丰度比等以供使用者准确定性(需提供某分析样品中目标化合物的自动识别结果,包括保留时间偏差和离子丰度比误差);2.3.4.2.5全中文在线帮助软件;2.3.4.2.6具有电子方法功能:可对已有的GC/MS分析方法通过网络进行转换直接使用。*2.3.4.3提供LIMS系统自动读取样品检测结果所必须的软硬件,能够实现LIMS系统自动取数(需提供LIMS系统对接协议或部分截图,包含数据格式、接口API文档提供LIMS取数成功案例图片提供LIMS取数截图证明)。2.4产品配置要求2.4.1主机:气相色谱仪主机,1个分流不分流进样口,质谱检测器,EI源,255L分子涡轮泵,干泵;2.4.2自动进样器:1套,且大于160位自动进样位;2.4.3更换色谱柱装置:1套,不放真空换色谱柱装置;2.4.4软件:保留时间锁定软件,中文操作软件;2.4.5其他硬件:控制系统、打印机。2.4.6附件及耗材:机械泵油1套,EI源灯丝1个,HP-5MS30m,0.25mm,0.25um色谱柱1根,通用捕集井1套,配套工具包,隔垫20个,与上述色谱柱配套柱接头2个,密封垫10个,通用分流无分流衬管5个。2.5技术文件2.5.1供应商免费提供操作手册(中/英文可选)1套。2.6技术服务2.6.1用户现场免费安装,调试,培训。2.6.2供应商在中国境内能提供用户培训机构,为用户提供免费培训(2人次/5天/1套)。2.7执行的相关标准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3.商务要求3.1交货期: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3.2交付地点:青岛市即墨区灵山街道华盛路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3.3质保期(1)质量保证期:产品安装调试经用户验收合格当天起,提供1年原厂免费质保服务,包括人工及附件;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人也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2)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中标人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3.4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3.5验收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3.5.1仪器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招标人将与中标人共同开箱验收,如中标人届时不派人来,则验收结果应以招标人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负责更换。3.5.2验收标准以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指标为准(该指标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指标)。任何虚假指标响应一经发现即作废标,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其它相关责任。3.5.3验收由招标人、中标人及相关人员依国家有关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验收完毕由招标人及中标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名。第五章评审办法1.相关要求1.1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1.2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1.3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1.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1.3.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1.3.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1.3.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4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4.2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1.4.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5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1.6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2.评分标准总分100分总分组成(1)价格30(2)技术66(3)商务4报价得分30分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报价得分30分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技术部分66分产品响应一般技术需求情况12分符合产品一般技术需求得基本分12分。负偏离(与一般技术需求存在负偏离),每项给予1分的扣分,一般技术需求超过12条负偏离,按无效投标处理。产品响应重要技术需求情况24分符合产品重要技术需求得基本分24分。负偏离(与重要技术需求存在负偏离),每项给予2分的扣分,扣完为止。注:带有“*”的条款为重要技术需求。注;以上两项评审中,投标人需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须包含技术参数)或产品说明书或厂家出具的技术支撑材料,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官网截图等有效资料作为佐证(技术要求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供佐证)。在“响应技术需求情况表”中“偏离情况”一栏标注该佐证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产品功能适用性、运行稳定性5分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功能适用性、运行稳定性,分三个评价等级打分:A.所投产品功能完全满足使用需求,运行效果稳定,性能优秀的,证明材料详实,得5分;B.所投产品功能基本满足使用需求,运行效果比较稳定,性能可靠的,提供证明材料,得3分;C.所投产品功能不能全部满足使用需求,运行效果、性能落后的,证明材料存在缺陷或粗略,得1分。本项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得0分。产品的市场反馈情况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使用的成功案例、产生的社会效益等市场反馈情况,分三个评价等级打分:A.市场反馈结果好、支撑材料详实的,得5分;B.市场反馈结果较好、有支撑材料,但存在一定瑕疵的,得3分;C.市场反馈材料粗略,支撑材料存在大量不足的,得1分。本项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得0分。交货承诺及交货保证措施5分根据投标人的交货承诺及交货保证措施、方案等,分三个评价等级打分:A.交货承诺详实,交货保证措施完善、可操作性强,得5分;B.有交货承诺,交货保证措施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3分;C.无交货承诺,交货保证措施简略、可操作性差的,得1分。本项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得0分。产品安装、调试方案4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安装、调试方案,分三个评价等级打分:A.产品安装、调试方案详实明确,流程清晰合理,措施完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分;B.产品安装、调试方案比较详实明确,流程比较清晰合理,措施比较完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C.产品安装、调试方案粗略,流程不清晰不合理,措施不完备,不足以指导安装、调试工作,得1分。本项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得0分。售后服务保障与支持6分1.评价投标人的售后服务维修网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售后协议等)状况进行评价:A.能够充分保障售后维修服务的,得3分;B.能够基本保障售后维修服务的,得1.5分;C.不能较好地保障售后维修服务的,得0分。2.评价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售后培训方案、技术人员配置、维修响应时间承诺、服务标准承诺、质保期内的产品维护措施、质保期后的维修价格优惠方案等):A.售后服务方案完备、合理的,得3分;B.售后服务方案比较完备、合理的,得1.5分;C.售后服务方案粗略、不合理或无售后服务方案的,得0分。培训方案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培训时长、培训内容包括货物(产品)的操作、日常维修、简单故障的识别及排除等),分三个评价等级打分:A.培训内容详实明确,流程清晰合理,针对性强的,得5分;B.培训内容简单,流程基本合理,但有瑕疵或存在问题的,得3分;C.培训内容粗略,流程不清晰不合理,不足以指导培训工作,得1分。本项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得0分。商务部分4分投标人业绩4分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验收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每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同一项目合同原件及验收材料原件,时间以验收材料落款时间为准,同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3.1说明:3.1.1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标准:3.2.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2.2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占合同金额30%以上),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3.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3.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折扣。3.3.3投标人必须提供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的电子文档。第六章投标人须知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2.合格的投标人2.1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2.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2.5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3.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4.1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4.2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4.3时间单位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4.4投标有效期4.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4.4.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4.4.3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4.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5.踏勘现场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5.3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6.询问6.1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6.2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7.偏离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8.履约担保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8.2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采购代理服务费依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1980号文件规定费率取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招标文件10.1招标文件的组成10.1.1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4)采购需求;(5)评标办法;(6)投标人须知;(7)开标、评标、定标;(8)纪律和监督;(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0)投标文件格式;(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10.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2.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10.2.2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10.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10.2.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10.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10.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11.2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投标文件组成:11.3商务文件11.3.1投标函;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1.3.5投标报价:(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投标报价(即投标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项不得空缺、删除或修改,也不可用“……”“--”“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投标人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投标人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11.3.6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11.3.7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11.3.8采购诚信承诺书;11.3.9招标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1.3.10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11.4技术文件11.4技术文件11.4.1货物清单(包括产品彩页);11.4.2技术响应表;11.4.3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11.4.4项目技术服务人员表;11.4.5货物合格证明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或代理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2.1)技术方案;(2.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2.3)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以及其货源地与价格;(2.4)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招标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2.5)当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货物备品备件的互换性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为准。(3)投标人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和参照品牌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4)如果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应书面征得其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方可使用。(5)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投标人须全部承担。11.4.6招标文件技术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1.4.7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11.5.2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11.5.3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12.投标报价12.1投标报价的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投标人应对所投包中的货物进行报价,对每一包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12.3投标报价的次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12.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12.6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12.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12.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12.9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12.10招标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12.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13.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13.1投标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13.2投标文件编制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投标文件签署和盖章: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投标人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13.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13.6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投标文件的递交15.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15.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3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5.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5.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16.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7.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7.1.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1.2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17.1.3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7.2.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2.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17.3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17.3.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2)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3)损害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4)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6)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17.3.2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18.质疑18.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8.2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8.2.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18.2.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18.2.3提出质疑的日期。18.3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8.4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18.5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8.6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19.投诉19.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19.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9.2.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采购活动的投标人;19.2.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19.2.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19.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9.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19.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9.4.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19.4.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19.4.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19.4.4提起投诉的日期。19.5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19.6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19.7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七章开标、评标、定标1.开标程序1.1宣布开标纪律;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1.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签到顺序;1.4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1.5开启投标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1.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7开标结束。2.开标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并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文件。若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2.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6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3.评标委员会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招标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的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3.2评审专家的抽取3.2.1选取评审专家。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3.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3.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3.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3.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3.6.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3.6.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6.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3.6.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3.6.5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3.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3.7.4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3.7.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7.6编写评标报告;3.7.7配合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3.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3.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3.8.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8.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3.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3.8.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3.9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评标程序4.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4.2组织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4.3资格性审查;4.4符合性审查;4.5技术和商务评审;4.6澄清有关问题;4.7比较与评价;4.8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4.9编写评标报告;4.10宣布评标结果。5.评标5.1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5.1.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招标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5.1.2宣布评标纪律;5.1.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5.1.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5.1.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5.1.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5.1.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5.1.8核对评标结果,有以下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5.1.8.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5.1.8.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5.1.8.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5.1.8.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5.1.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5.1.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5.2资格性审查5.2.1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5.2.2在资格性审查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出不合格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说明,由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不合格判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5.3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或者投标无效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5.4技术和商务评审5.4.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所投货物和服务的规格、质量、数量以及服务等技术要求和参数,进行技术部分的评审,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5.4.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业绩、政策性加分、价格扣除等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5.4.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5.4.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商务部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评分结果,交各投标人签字确认。5.4.5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系指招标人确定的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5.4.6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系指招标人确定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5.4.7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6.澄清有关问题6.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6.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7.定标7.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7.2本次招标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7.4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7.5对于可以投多个包,但只能中标1个包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若2个及2个以上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均第一的,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1个包中标;该投标人不再参与其他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剩余包其他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递进,按新的排名和前述规定确定中标人,以此类推。根据前项规定,导致各包参与综合得分排名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评委会认为不足以构成竞争的有权对该包予以废标。7.6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可顺延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中标;或者做废标处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7.7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7.8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7.9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8.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8.1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8.2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发布中标公告后不签发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8.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投标无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9.1报价超过控制单价和控制价总价;9.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9.3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发生偏离的;9.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9.5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9.6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9.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9.8评标委员会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9.9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9.10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9.1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提交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投标文件中的;9.13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9.14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10.废标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0.1.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10.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0.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0.1.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10.2废标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11.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11.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11.1.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11.2记名投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1.3延期开标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开标。12.违法违规情形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2.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2.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2.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1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12.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投标无效处理:12.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2.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2.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2.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2.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2.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2.3.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12.3.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12.3.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12.3.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12.3.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12.3.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13.违规处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13.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1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13.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3.4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3.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1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3.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13.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13.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13.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纪律要求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法律规定允许澄清或说明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第九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设备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9号)订立本合同。合同各方保证其根据其成立地的法律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已取得开展合同项下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许可或资质;合同各方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规范,依法依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合同方承担任何行政、刑事责任或处罚的行为。第一条合同交易方信息甲方(买方)单位名称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哲住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工商注册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乙方(卖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工商注册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第二条合同明细表货币单位:元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基准单价(含税)小计(含税)税率交(提)货时间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合同总价含税[]%大写小写合同总价不含税大写小写总税金大写小写第三条交货地点和方式1.交货地点:()。2.运输方式:按()执行。(1)铁路运输;(2)公路运输;(3)水路运输;(4)联合运输;(5)其他。3.交货方式:按(1)执行。(1)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2)乙方代办托运至甲方指定地点;(3)甲方自行提货。4.运费负担:按(1)执行。(1)运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2)运输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第四条付款付款方式二:1.货款为合同总价的100%,即()元人民币。乙方应在设备交货后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甲方在收到并认可下述单据后6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1)合同总价全额增值税发票;(2)货物签收单;(3)甲方、相关第三方(如有)签署的设备验收合格证明;(4)甲方、相关第三方(如有)出具的随机资料到货证明文件;由银行开立的涵盖合同总价5%、以甲方为受益人并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银行质量保函。第五条保险费1.保险由乙方办理,并由乙方承担保险费用。第六条质量保证期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入使用并连续正常运行()个月。第七条备品备件1.本合同总价中已包含备品备件价格。第八条附件及份数1.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如有)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⑴中标通知书;⑵投标函;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⑷合同条款及规则;⑸通用合同条款;⑹分项报价表;⑺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⑻技术协议(如有);(9)相关服务计划;(10)其他合同文件。下文中,本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文件统称“本合同”。2.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合同条款及规则第一条定义1.1货物或设备: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技术标准生产并根据本合同销售给甲方的产品。1.2技术资料:与货物或设备设计、生产、制造、验收、检验、安装、运行等有关的一切设计图纸、生产图纸、工艺文件、流程图、说明书、零件图册、操作手册(规范)等文件。第二条供货范围2.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合同所列的设备,该设备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和标准。2.2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机、辅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软件程序、运输及保险、培训、验收、调试、售后服务、随机配件清单、本合同约定的关键设备设计图纸等。第三条包装3.1包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包装物不回收,不另计费。3.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目的站/码头;供货、收货单位名称;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等信息。3.3设备由乙方合理包装并符合技术要求(如有),适合水运或长途内陆运输,具有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功能,符合甲方使用要求。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按需要提供减振、防冲击的措施。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乙方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危险品包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环保规定。如因包装不当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3.4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3.5凡重量超过(1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乙方应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第四条交货、风险和所有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杆气相色谱联用仪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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