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球场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东北大学2025)
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网球场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DDWG202516(招标文件编号:DDWG202516)
二、项目名称: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网球场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大连中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70号金宸国际公寓第一幢24层2号
中标(成交)金额:191.6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大连中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网球场改造工程
对网球场原地面、围网、篮球架等设施进行拆除,重新做混凝土沥青,弹性丙烯酸网球地面面层,练习墙,排水沟、安装围网,网球网、网球柱、裁判椅、运动员休息椅、监控设备等
合同签订后70日内(根据开工报告时间确定,总工期不变)
段有君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辽221080908877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旭、郑波、田燕、张健、计丹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的计费方式,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0.8%,100~500万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1296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东北大学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11号
联系方式:庄老师024-836892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系方式:徐佳、岳彤024-23383567-801、8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佳、岳彤
电 话: 024-23383567-801、80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网球场改造工程
品目
工程/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施工
采购单位
东北大学
行政区域
沈阳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5月28日 14:1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旭、郑波、田燕、张健、计丹
总成交金额
¥191.6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佳、岳彤
项目联系电话
024-23383567-801、803
采购单位
东北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庄老师024-83689255
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徐佳、岳彤024-23383567-801、803
附件:
附件1
南湖校区网球场改造工程磋商文件出售版.docx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网球场改造工程采购文件项目编号:DDWG202516采购人:东北大学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日期:二○二五年五月目录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一章承包商(供应商)须知……………………………………………………………………5第二章评审办法………………………………………………………………………………22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1第四章图纸……………………………………………………………………………………116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工程量清单………………………………………………………117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27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网球场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东北大学委托,对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网球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DDWG2025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网球场改造工程;2、项目单位:东北大学;3、建设地点:东北大学南湖校区;4、资金来源:国拨资金;5、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6、项目概况:篮网球场位于一舍东侧,占地面积为2597㎡,场地内有4个网球场,平时能满足学生体育教学及体育训练;7、采购预算:199.71万元(含暂列金2万元);8、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70日内(根据开工报告时间确定,总工期不变);9、采购范围:对网球场原地面、围网、篮球架等设施进行拆除,重新做混凝土沥青,弹性丙烯酸网球地面面层,练习墙,排水沟、安装围网,网球网、网球柱、裁判椅、运动员休息椅、监控设备等。具体内容详见清单;10、质量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符合设计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1)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2)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4)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目前无在建项目。三、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5月16日8:30时起至2025年5月22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采购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在上述期间内,将下列报名信息(报名信息除电汇截图可为附件,其他内容在邮件正文以文字形式填写)发送至Lngcdd@163.com:所报项目名称、供应商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开具发票信息(并写明专票或普票),并附采购文件费用电汇截图(汇款信息:收款单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账号:06135601040003330;汇款摘要:GJZ2025-0056,单位或个人汇款均可,个人汇款的应在邮件中备注汇款人姓名),无需提交其他报名材料。采购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纸质采购文件可邮寄。采购文件获取地点:代理机构见报名邮件后通过邮件方式将采购文件发送至报名邮箱,也可以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110房间现场购买。获取采购文件成功以同时收到供应商采购文件费用电汇凭证及合格邮件(或现场购买)为准,即供应商未在采购文件发售期间内支付采购文件费用或未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发送合格邮件(或现场购买)的,均无法获取采购文件,导致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1.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2025年5月28日9:30时(北京时间);2.接收响应文件及磋商地点: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开标楼第二会议室。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六、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七、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人:东北大学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11号联系人:庄老师联系电话:024-83689255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邮编:110005联系人:徐佳、岳彤电话:024-23383567-801、803邮箱:Lngcdd@163.com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5月15日第一章承包商(供应商)须知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容1.1采购人:东北大学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11号联系人:庄老师电话:024-836892551.2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联系人:徐佳、岳彤电话:024-23383567-801、803邮箱:Lngcdd@163.com1.3.3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1资金来源:国拨资金2.2采购预算:199.71万元(含暂列金2万元),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按照报价无效处理14.11.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5万元2.磋商保证金缴纳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3.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不限形式)、支票(限沈阳本地)、电汇(须从供应商单位账户汇出)或其他非现金形式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户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砂山支行账号:0618800104001901209286413944、保证金退还方式:电汇(保函除外)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24-23383567-801、803注:磋商保证金与标书费不是同一账号,请仔细核对切勿汇错!15.1报价有效期:竞争性磋商会议起120天16.1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非暗标)正本1份,副本4份;技术标(暗标)共5份,其中包含技术标(暗标核对本)1份;电子版文件(文件格式:PDF、WORD、EXCEL等,存储方式:U盘、光盘等):响应文件(非暗标)1份、技术标(暗标)1份。具体包封要求详见“总则”中的相应条款21.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以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以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地点为准。22.2磋商小组组成:共5人,其中采购单位代表1人,其余为技术、经济类专家4人29.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7.1履约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以汇款的形式提交至东北大学账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审计定案,扣除质保金和违约金(如有)后,如有剩余金额,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成交供应商。质量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为两年(其中涉及防水部分为五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审计定案价款的3%,从履约保证金中划转,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其中涉及防水部分为五年)满后无息返还。汇款信息:收款单位:东北大学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沈阳东北大学支行账号:318146100001银行联行号:104221016023如成交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如数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8采购代理服务费:1.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需按照下列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0.8%,100~500万元,0.56%,500万~1000万元,0.44%。1000万~5000万元,0.28%。2.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单位收取的服务费在报价中单列。发票:发票为电子发票,请供应商自行到接收采购文件的邮箱下载。41.31. 承包商(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联系单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4-23383567-801、803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110(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2. 承包商(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质量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符合设计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2踏勘现场:不组织3样品: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2025年5月28日9:30时(北京时间)递交样品地点: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开标楼第二会议室递交样品联系人:徐佳、岳彤递交样品联系电话:024-23383567-801、803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丙烯酸样块(35cm*58cm)厚度4mm,颜色(主场蓝色副场绿色划白色网球场线)(1)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齐全的,样品部分不得分。(2)供应商在递交样品时,应将样品密封包装,如因供应商原因未密封包装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待质疑期满后由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供应商同意后由采购人自行处理。4分包和偏离:不允许5业绩的年份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不允许7装订要求:不得活页装订,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求整齐美观,装订牢固,页码清楚,便于翻阅8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含电子文档)。9承包商(供应商)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和搭设临时用房,事先要征得甲方代表同意,按甲方划定的区域进行搭设。对周围地下管线和建筑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坏以及由此引发的人身安全、防火事故,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后果。10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1付款和结算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和开工报告进场施工后,采购人支付成交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2.进度款:工程形象进度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工程量清单的60%以上,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交已完工程量计量清单,采购人根据审计确认结果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进度款,进度款金额为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50%,预付款在进度款支付时扣回。3.尾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采购人审计部门审计后,采购人支付工程款至定案金额的100%(2025年度具体支付额度视采购人年度资金情况而定,不低于定案金额的95%,剩余部分于2026年4月前支付完毕)。4.每次付款时成交供应商需遵循采购人的财务工作流程,因成交供应商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5.质量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为两年(其中涉及防水部分为五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审计定案价款的3%,从履约保证金中划转,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其中涉及防水部分为五年)满后无息返还。12承包商(供应商)成交后不得将工程转包。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未经采购人代表同意,不得更换,否则将按违约处理。13承包商(供应商)须确保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的联系人姓名、通讯工具和传真号码的准确性及在招标期间的通畅性。否则,由此引起的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无法收到,承包商(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4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15法律责任:工程施工政府采购合同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成立。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证金,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至采购方处与采购方签订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未按时足额提供履约保证金或未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与采购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采购方损失。如采购方确定本次磋商的其他供应商为新成交供应商的,则成交供应商与新成交供应商成交价的价差为采购方损失;如采购方就采购项目重新组织采购的,成交供应商与再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价的价差及采购费用支出为采购方损失。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定义1.1“采购人”指采购文件中所述所有工程及相关服务的需方,本项目的采购人见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款。1.2“采购代理机构”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款。1.3“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合格的承包商(供应商)需须满足以下条件:1.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3.2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1.3.3符合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款中规定的资格条件。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1款。2.2项目预算金额见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条。2.3承包商(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计量单位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报价费用5.1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报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7.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构成7.1采购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章承包商(供应商)须知第二章评审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图纸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8.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三、响应文件的编制9.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9.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报价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9.2除非有另外的规定,供应商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标的物或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9.3响应文件语言。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10.响应文件构成10.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由下列内容组成:(一)资格性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注:成交承包商(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响应文件所列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11.响应文件格式11.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采购文件已提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2.磋商报价12.1承包商(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进行报价,报价由承包商(供应商)根据本企业实际自行确定。取费: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本工程为固定规费费率,各供应商投标时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按10%的费率计取规费,结算时按此费率进行结算。1)报价依据: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本工程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有关费用的计算,以清单报价形式报价(同时须提供主要设备材料表)。承包商(供应商)对本工程采购范围内所有图纸的全部内容、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要求、以及本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地貌状况、交通等情况均应详细研究明了。对图纸、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利润、规费、承包管理费、税金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承包商(供应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主报价。2)采购人依照图纸给定工程量清单,承包商(供应商)以采购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承包商(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数量。3)对于采购人推荐品牌的主要材料,承包商(供应商)在报价中必须注明所选用的材料品牌名称及价格。承包商(供应商)所报材料须高于或等同于技术要求中相关品牌档次,且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所报材料与实际材料品牌的一致性,否则,业主方有权进行处罚。12.2承包商(供应商)在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12.3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文件、技术规范,结合采购人给出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承包商(供应商)对本工程的全部文件、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要求、本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现场情况等均应详细研究明了,承包商(供应商)的报价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和保修期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管理、临时设施、各种施工措施费、维护、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文明施工、安全措施、保险、建设周边环境协调等所有风险、责任各项应有费用。同时承包商(供应商)的报价还应包括按规定办理各种施工手续,竣工验收手续等全部费用。暂列金额系采购人为本工程预留费用,不归承包商(供应商)使用或掌握。承包商(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给出的暂列金额列入总报价。承包商(供应商)应将暂列金额按规定格式单独列项在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中(不计取任何费用),如未按此规定填写的,采购人有权认为暂列金额已含在总报价中,一旦成交,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承包商(供应商)在原有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同比例调整所有分部分项清单项的综合单价。12.4合同方式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最终以承包商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到甲方的审计结算流程,并同意以经校审计处审计后的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13.报价货币人民币报价。14.磋商保证金14.1供应商应提交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14.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1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4.4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4.4.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14.4.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14.4.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14.5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5.报价有效期15.1见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6.1供应商应按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非暗标)正本、副本、技术标(暗标)和电子文档。16.2每份响应文件(非暗标)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注:技术标(暗标)的封皮不需标明“正本”、“副本”,技术标(暗标)需另附1份技术标(暗标核对本),技术标(暗标核对本)内容须与技术标(暗标)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技术标(暗标)的封面为无字、空白,而技术标(暗标核对本)的封面需按“格式要求”装订,且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及签字,用于确定随机编号对应的供应商名称。除上述唯一的区别外,如核对时发现内容不一致,无法识别是否为被评审供应商,将导致响应无效。16.3响应文件(非暗标)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标(暗标)另有规定除外】。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非暗标)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6.4本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采用暗标,需单独成册,不得出现透露供应商的任何信息,即在技术标(暗标)文件中不得体现或能够推断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内容,否则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将导致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后果。暗标文件制作要求:(1)“技术标(暗标及暗标核对本)”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姓名、业绩名称、供应商承担过的项目图片及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包括但不限于:倾斜标记、下划线标记、使用不必要的或修饰性的特殊格式、供应商承担过的工程业绩或工程图片、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企业LOGO标识、水印标识、以往工程名称、供应商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等字样。(2)“技术标(暗标)”响应文件的封面、封底要求:使用200g白色铜板纸胶装,无字、空白,不得采用其他任何装订形式;“技术标(暗标核对本)”响应文件的封面、封底使用200g白色铜板纸胶装,字体采用黑色打印,不得采用其他任何装订形式。(3)“技术标(暗标及暗标核对本)”的正文页面要求:封面后第一页为正文,不设置目录,不设内封面、隔页和空白页,正文使用普通A4白色复印纸,70g,单面黑色打印;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出现手写,不得有任何其他颜色的文字和图表等。(4)“技术标(暗标及暗标核对本)”的正文所有字体均为宋体,所有标题字号均为加粗的四号字(可分章、节),其余正文字号均为小四号字,字体颜色为黑色;正文中可以提供表格和图形,表格中的文本格式应与正文字号、字体颜色、对齐方式保持一致(小四号黑色宋体,左对齐),线行/样式为单行实线,颜色为黑色,宽度为1磅;“图形”(包括电脑绘制的框图、流程图、结构图等,不包括纯表格)中的文字大小不作要求(以图表中可以容纳为原则,供应商自定),最终图形内容需转换为“图片”格式插入到文件对应位置上,黑色打印;页面设置时,上、下、左、右页边距均设3厘米(如因胶装文件切割导致不足3厘米的,或者左右之和小于等于6厘米、上下之和小于等于6厘米、左右误差之和不超过0.3厘米(含)、上下误差之和不得过0.8厘米(含)的,视为等同3厘米),不设装订线,段落行距均设单倍行距,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段落前后为表格、图形的除外)。(5)正文一律左对齐(包括标题);不允许加重标记(所有标题除外);不允许设置页眉、页脚、页码;正文页面颜色均为白色、不允许带水印、印花、暗纹或底纹等。(6)包封及封面格式已在附件中提供,供应商须严格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包封,有关技术标(暗标及暗标核对本)文件的最终提交样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7)1份技术标(暗标及暗标核对本)装订限一册,不得采用上、下册等其他任何装订形式。不符合上述要求(1)至(7)中任一条的,或在暗标标书中能体现出供应商情况的将按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导致响应文件无效,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响应文件分响应文件(非暗标)、技术标(暗标)两部分,供应商须递交两个密封的文件包,即:(1)响应文件(非暗标)一个包封,将正本、所有副本及相应电子版包封在一起;(2)技术标(暗标及暗标核对本)一个大包封,内有两个包封,为:①技术标(暗标)不分正、副本统一包封在一个内层包封里,②技术标(暗标核对本)及相应电子版统一包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里,再将上述①②两个包封统一包封在一起,外包封上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包封封套上应有“响应文件(非暗标)、技术标(暗标)”标记。未按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将不予以签收。17.2所有包装封皮均应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进行密封: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递交的文件将被拒绝接收。磋商会议结束后,内层包封未按要求包封,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8.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8.1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8.2采购人可以延长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约束。19.迟交的响应文件19.1采购人将拒收在规定的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人必须在规定的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20.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0.3在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即从磋商之时起),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20.4从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否则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五、磋商与评审21.磋商会议2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1.1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21.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21.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2.组建磋商小组22.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22.2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2款。23.资格审查23.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23.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会议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3.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23.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4.符合性审查24.1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监管人员共同对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技术标(暗标及暗标核对本)随机编号,编号标注在响应文件外包封上,工作人员将按外包封编号标注在内层包封及技术标(暗标)标书上,同时保证已标号的技术标(暗标核对本)内层包封完好并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封存。待评审结束后,技术标、响应报价评审、企业实力评审总分汇总前,进行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技术标(暗标)与技术标(暗标核对本)现场核对,确定各个编号对应的供应商名称。24.2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5.响应文件的澄清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6.磋商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7.最后报价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7.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7.4综合单价以最终响应报价同比例折算(即响应报价的下浮率乘以响应综合单价)后的综合单价为准,最终实现调整后的报价文件与最终报价一致。响应报价下浮率=最终报价/首次报价。28.响应无效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要求必须满足的内容。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29.比较与评价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9.2条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29.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3-5%后参与评审。具体见采购文件第二章评审办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3-5%后参与评审。具体见采购文件第二章评审办法。30.终止本次磋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31.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从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3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1.2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32.保密原则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确定成交33.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4.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35.成交通知书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6.签订合同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7.履约保证金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8.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9.廉洁自律规定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40.人员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41.质疑与接收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承包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1.3条。七、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2.1报价应根据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依据采购人提供的要求和图纸,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本工程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有关费用的计算,以清单报价形式报价(同时须提供主要设备材料表)。供应商对本工程招标范围内所有图纸的全部内容、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要求、以及本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地貌状况、交通等情况均应详细研究明了。对招标图纸、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水电采暖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利润、规费、承包管理费、税金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进行报价,报价由承包商(供应商)根据本企业实际自行确定。42.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委托的材料检测单位进行审查,并要求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将所有检测结果第一时间报送发包人。42.3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中的单价是指响应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响应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42.4供应商须在响应报价中自行考虑为本工程施工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项目费用42.5供应商报价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单独列项,并进入总报价中。42.6措施项目清单中应包含: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费、市政工程干扰费、其它措施项目费。未列项目或未计价项目视为含在其他项目中,结算时不予增加。措施费包括:通用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供应商报价时根据自身的能力、经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行承担风险。通用措施费一次性包死,成交后不再进行调整42.7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前承包人提供二套完整的竣工图、相关的档案资料,其所有费用均已含在响应报价内。第二章评审办法本项目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五磋商与评审”、“六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二、评审原则及程序(一)评审原则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2、符合性审查详见供应商须知24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3、磋商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4、最后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27条。5、比较及评价5.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5.2在磋商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工程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6.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6.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1)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7、响应无效详见供应商须知28条。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1条,得分相同的处理办法如下: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项目管理机构得分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企业业绩得分排序;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附件1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供应商名称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7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8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12其它资格证明文件:(1)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2)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4)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目前无在建项目。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13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无供应商须知23.2.1所述的不良记录结论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供应商名称1响应函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2磋商保证金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3报价内容、技术标准和商务要求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承诺函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4技术规格偏离表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6规费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按10%的费率计取规费7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8响应报价1、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供应商须知28.2条所述情形9响应文件的编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尤其“技术标暗标”编制符合要求)1、符合编制要求2、合法有效结论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3评审标准(一)基本评分标准评议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满分价格部分(30分)最终报价供应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30(1)评审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最终报价;(2)供应商最终报价为供应商最终作出的磋商响应报价。30技术部分(33分)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审查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打分,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得33分。1、★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2、标“▲”号技术参数为主要技术指标项(共13项),共13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最低0分;3、非“★”“▲”号技术参数为一般技术指标项(共66项),共20分。响应文件满足技术参数的项数/技术参数总项数x20。注: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标注项中明确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原件备查)。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仅需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按所响应产品进行响应即可。33施工组织设计(暗标,15分)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供应商提供符合本项目的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针对性工程施工方案;(2)针对性施工组织措施;(3)针对性施工工艺方案;(4)交叉作业方案。1.以上4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符合项目需求,无缺陷得1分;2.以上4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缺陷的,得0.5分;3.以上4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或未提供的,得0分。本项满分4分。注:缺陷指对项目需求理解存在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未针对本项目编写、内容简单等任意一种情形。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使用的工作方法、标准、依据、流程等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4质量保证措施供应商提供符合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质量保证计划;(2)质量保证体系措施;(3)质量检查方法。1.以上3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符合项目需求,无缺陷得1分;2.以上3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缺陷的,得0.5分;3.以上3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或未提供的,得0分。本项满分3分。注:缺陷指对项目需求理解存在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未针对本项目编写、内容简单等任意一种情形。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使用的工作方法、标准、依据、流程等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及环境保护、二次搬运等措施及违约承诺供应商提供符合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及环境保护、二次搬运等措施及违约承诺,包括但不限于:(1)防尘降噪、垃圾排放、成品保护方案与措施;(2)施工时间与师生教学科研、作息时间匹配方案与措施;(3)二次搬运措施;(4)违约承诺。1.以上4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符合项目需求,无缺陷得1分;2.以上4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缺陷的,得0.5分;3.以上4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或未提供的,得0分。本项满分4分。注:缺陷指对项目需求理解存在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未针对本项目编写、内容简单等任意一种情形。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使用的工作方法、标准、依据、流程等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4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供应商提供符合本项目的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进度计划;(2)进度图表;(3)人材机进场安排;(4)进度保障措施。1.以上4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符合项目需求,无缺陷得1分;2.以上4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缺陷的,得0.5分;3.以上4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或未提供的,得0分。本项满分4分。注:缺陷指对项目需求理解存在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未针对本项目编写、内容简单等任意一种情形。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使用的工作方法、标准、依据、流程等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4材料部分(2分)场地围网提供第三方检测中心出具的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得2分,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2商务部分(20分)样品供应商携带丙烯酸样块(35cm*58cm)厚度4mm,颜色(主场蓝色副场绿色划白色网球场线)为样品带到现场,评委根据样品情况进行评分:1、样品具有对应的检验报告,有回弹性且回弹性能明显(以按压后,凹痕恢复的速度为比较因素)。细节处理水平无瑕疵的得3分;存在细微瑕疵的得1分;存在明显瑕疵的不得分。2、样品具有对应的检验报告,外观工整、材料均匀牢固。细节处理水平无瑕疵的得3分;存在细微瑕疵的得1分;存在明显瑕疵(不能满足正常使用的或无法保证使用年限的)的不得分。3、完全无气味得2分,在鼻下才能闻到刺激气味的得1分,无需在鼻下到就能闻到刺激气味得不得分。8项目管理机构1、项目经理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2、项目配备以下人员,分别是: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配备齐全的得4分,每缺一人扣1分,最多扣至0分。注: 配备人员提供信息标准: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装订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②与供应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④有效期内的相应资格或岗位证书;以上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方可认定为相应配备人员。5保修承诺供应商对货物的①保修期内②保修期外分别提供详尽的服务方案描述。1.以上2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符合项目需求,无缺陷得1分;2.以上2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缺陷的,得0.5分;3.以上2项要点,每项要点方案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或未提供的,得0分。本项满分2分。注:缺陷指对项目需求理解存在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未针对本项目编写、内容简单等任意一种情形。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使用的工作方法、标准、依据、流程等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2定期维护承诺:1具有服务热线电话,接到信息后1小时内提供技术响应;2当出现重大问题,无法解决时,指派专业技术工程师1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解决问题。本项满分2分,有一项不满足该评审项不得分。2荣誉证书1、丙烯酸生产企业获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危险化学品)证书,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网球柱符合GB/T24021-2024idtISO14021:2016标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企业业绩企业提供近三年(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今)运动场等同类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0.5分,满分1分。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验收日期、竣工验收日期等同义词语)为准。1合计100注:1、评审办法各项分值评审均以响应文件为准。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要核实原件,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向磋商小组出示。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的成交信息将进行详细公告。2、依评审标准中涉及各项内容制作“评分内容指引表”附在目录后面,表中依次注明各项评分内容所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范围,以便评委核查。(2)加分项评分标准加分因素加分说明节能产品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3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3%。环保产品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3%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3%。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实际签订为准)(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4一、工程概况..….39二、合同工期39三、质量标准39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9五、项目经理40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40八、词语含义3九、签订时间40十、签订地点40十一、补充协议40十二、合同生效40十三、合同份数4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21.一般约定421.1词语定义与解释421.2语言文字441.3法律441.4标准和规范44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44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451.7联络451.8严禁贿赂451.9化石、文物461.10交通运输461.11知识产权471.12保密47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472.发包人……………………………………………………………………………472.1许可或批准472.2发包人代表472.3发包人人员48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48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482.6支付合同价款482.7组织竣工验收48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483.承包人………………49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93.2项目经理493.3承包人人员503.4承包人现场查勘503.5分包50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513.7履约担保513.8联合体514.监理人…30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4.2监理人员524.3监理人的指示524.4商定或确定525.工程质量525.1质量要求525.2质量保证措施525.3隐蔽工程检查53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5.5质量争议检测54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46.1安全文明施工546.2职业健康566.3环境保护567.工期和进度567.1施工组织设计567.2施工进度计划577.3开工577.4测量放线577.5工期延误587.6不利物质条件58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87.8暂停施工587.9提前竣工598.材料与设备50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60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60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0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8.6样品61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61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629.试验与检验62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29.2取样62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39.4现场工艺试验6310.变更……6310.1变更的范围6310.2变更权6310.3变更程序6310.4变更估价64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4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410.7暂估价6410.8暂列金额6510.9计日工6511.价格调整66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6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7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712.1合同价格形式6712.2预付款6812.3计量7012.4工程进度款支付6912.5支付账户7113.验收和工程试车71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113.2竣工验收7113.3工程试车72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7313.5施工期运行7313.6竣工退场7314.竣工结算7314.1竣工结算申请7314.2竣工结算审核7414.3甩项竣工协议7414.4最终结清7415.缺陷责任与保修7515.1工程保修的原则7515.2缺陷责任期7515.3质量保证金7515.4保修7616.违约……7716.1发包人违约7716.2承包人违约78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7917.不可抗力7917.1不可抗力的确认7917.2不可抗力的通知79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79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7918.保险……8018.1工程保险8018.2工伤保险8018.3其他保险8018.4持续保险8018.5保险凭证80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8018.7通知义务8019.索赔……8019.1承包人的索赔80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8119.3发包人的索赔100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8119.5提出索赔的期限8120.争议解决8120.1和解8120.2调解8220.3争议评审8220.4仲裁或诉讼82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8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1.一般约定1042.发包人……1083.承包人……1094.监理人……1125.工程质量113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7.工期和进度1148.材料与设备1169.试验与检验11710.变更......11811.价格调整119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314.竣工结算124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16.违约……12617.不可抗力12818.保险……12920.争议解决129附件...............................................................13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东北大学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检查规范和验收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辽宁省沈阳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10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6份,承包人执4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沈阳东北大学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18146100001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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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球场改造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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