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中标结果公示(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



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CDMH2025-013
二、项目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编码

河北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稽山公寓北楼三单元20层306室
91130403MA07WLUY4R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时间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简要描述信息
优惠价/入围价

河北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
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成果达到采购人要求。
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成果达到采购人要求。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
589000
/
/
0.56%

589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秀春(采购人代表)、孙琦、孟旭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880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街58号
联系方式:0314-68690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承德铭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宽城县滨河园小区B1底商
联系方式:0314-6860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秀峰
电话:0314-6869038
十、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村村通监理)
监督报告(村村通监理)
河北省评标报告
承诺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

品目

采购单位
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区域
宽城满族自治县
公告时间
2025年05月28日 10:21

评审专家名单
杨秀春(采购人代表)、孙琦、孟旭

总中标金额
¥58.9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秀峰

项目联系电话
0314-6869038

采购单位
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采购单位地址
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街5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14-6869038

代理机构名称
承德铭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宽城县滨河园小区B1底商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14-6860036

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CDMH2025-013采购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代理机构:承德铭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5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评审办法第七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http://101.75.250.212/kcggzy/)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5月2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CDMH2025-013项目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59.2344万元最高限价:59.2344万元采购需求: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监理服务期限: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本项目(是/否)联合体: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6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http://101.75.250.212/kcggzy/)。方式:网上获取。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2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http://101.75.250.212/kcggzy/)。2五、开启时间:2025年5月2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http://101.75.250.212/kcggzy/)。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街58号联系方式:0314-68690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承德铭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宽城县滨河园小区B1底商联系方式:0314-686003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秀峰电话:0314-6869038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街58号联系人:杨秀峰电话:0314-6869038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承德铭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宽城县滨河园小区B1底商联系人:宋亚杰电话:0314-68600361.1.4项目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1.1.5建设地点宽城满族自治县16个乡镇。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1.3.2监理服务期限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1.3.3服务要求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成果达到采购人要求。1.3.4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监理资料齐全后,经监理人申请,拨付监理服务费至合同额的95%;交工完成后,经监理人申请,拨付监理服务费至合同额的100%。1.4.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1.5.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时间:集中踏勘地点:2.1.1磋商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2025年5月19日17时00分2.1.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27日09时00分3.1.1磋商有效期6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3.3.1响应文件份数电子版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4.2.2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地点地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4.2.3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5.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随机抽取2人,采购人代表1人。6.1.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推荐的候选人数:3人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7.1最高限价(人民币):伍拾玖万贰仟叁佰肆拾肆元整(¥:592344.00元)7.2评审方法见第六章“评审办法”。7.4成交公告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成交供应商的情况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7.5知识产权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7.6重新采购的情形供应商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7.7监督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7.8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本项目采购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评审原则及评审办法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7.9采购代理费用采购代理费880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取。7.10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7.11本磋商文件“黑体字”部分均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不按照响应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特别说明开标期间供应商需实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如需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以及第二轮报价,评委会将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提出,供应商须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及进行第二轮报价,(本项目不强制要求加密,解密时间为30分钟,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解密、解密不成功、未关注网页二轮报价的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服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1.4.3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对其做无效响应处理。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8.不同供应商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9.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10.供应商之前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11.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评审办法7第七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如有)根据本章第2.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答疑须知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问,所提出的问题只能涉及本项目。2.2.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1)报价函及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4)监理大纲;(5)资格审查资料;(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说明(格式自拟);3.2报价3.2.1投标的报价为项目所在地工地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元)。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明报价。2)投标供应商所报的报价,报价应已经包含了人工费、税费等服务费用。3)报价必须是唯一的,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4)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投标供应商自己负责。5)不保证最低价成交。6)报价说明:供应商的报价由供应商结合市场情况、企业自身人员、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资金条件等,综合考虑各类风险后自主报价。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3.2.2投标货币:人民币;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4响应文件的编制83.4.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4.2响应文件封面或扉页、报价函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签字盖章,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3.4.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电子响应文件,视为实质上未响应磋商文件的投标,按无效响应处理。4.投标4.1响应文件的递交4.1.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1.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1.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投标截止时间后响应文件不得修改与撤回,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4.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响应文件编制、标记和递交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4)按照递交电子响应文件的顺序当众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5)开标结束。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9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6.1.4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六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六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4评审过程的保密6.4.1开标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6.4.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6.4.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6.5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通过评审系统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6.6磋商小组应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将评审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采购人。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无异议,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线上向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线上领取成交通知书。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再发出书面通知。7.1.2本项目由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7.1.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1.4采购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也没有义务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作任何解释和说明。7.2签订合同107.2.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署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7.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六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8.5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质疑或投诉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书面提出,但需对质疑或投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9.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9.1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无需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9.2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11明的真实性负责。9.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9.4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129.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竞争性磋商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13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报价函和报价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成交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成交的函件。1.1.1.4报价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报价函”的函件。1.1.1.5报价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报价函后,名为“报价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响应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响应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报价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5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16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之中。17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3提供设备、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18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7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19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20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21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225.3监理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35.4监理文件要求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24由监理人负责。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25(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本合同无预付款。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26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27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81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29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30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1目细化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成交通知书、报价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第1.1.1.5目不适用。第1.1.1.8目细化为:1.1.1.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响应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1.1.2.9第三方:指处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第1.1.3.1目细化为: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第1.1.3.2日细化为: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第1.4款细化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31(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成交通知书:(3)报价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第1.6.1项和第1.6.2项细化为:1.6.1监理文件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己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5)其他相关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第1.8款细化为:1.8转让和分包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32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10知识产权新增第1.10.4项: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新增第1.13款:1.13避免利益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委托人义务新增第2.7款至第2.10款:2.7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直;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2.8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2.10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第3.3.2项细化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己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33第4.2款细化为:4.2履约保证金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4.3联合体第4.3.3项细化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第4.3.4项: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4总监理工程师第4.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监理人员的管理第4.5.1项、4.5.2项细化为: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34新增第4.9款:4.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固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的作用。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第5.1.3项细化为: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5.2款细化为:5.2监理依据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8)其他监理依据。第5.3款细化为:5.3监理内容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35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9)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0)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1)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2)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3)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4)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5)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6)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直,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7)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8)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1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0)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1)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2)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23)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4)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5)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己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36(26)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7)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9)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37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己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6)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7)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38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8)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9)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0)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1)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3)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4)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5)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6)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7)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8)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9)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0)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1)对己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2)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3)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4)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6)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7)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8)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39)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40)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1)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2)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3)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4)签认最后支付证书;39(4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6)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4监理文件要求第5.4.3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新增第5.5款至第5.7款: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6监理服务目标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5.6.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406.1开始监理第6.1.1项细化为:6.1.1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新增第6.4款: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己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第6.4.1款(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41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第7.1.2项、7.1.3项细化为: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日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新增第7.3款:7.3人员和设备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第8.1.1项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42(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增加投入。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第9.1.1J页细化为:9.1.1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监理人员服务费;(2)监理办公设施费;(3)监理交通设施费;(4)监理试验设施费;(5)监理生活设施费;(6)利润。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己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第9.2款细化为:439.2预付款本合同无预付款。第9.3款细化为: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井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响应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44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9.4款细化为:9.4费用结算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洁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新增第9.5、9.6款: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9.6货币45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违约第11.1款细化为: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响应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l1.1.1(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第l1.2款细化为: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46(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新增第11.4、第l1.5款:11.4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11.5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1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47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2委托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工程地点:宽城满族自治县16个乡镇;起讫桩号:/;施工合同标段划分:共划分为/个合同段;监理合同标段划分:共划分为1个合同段;工程概况:本项目涉及16个乡镇,共计82条路线,总长度为69.747公里。监理服务主要对原有水泥混凝土路面病害修补后加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并设置安全防护工程等内容。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5km/h。1.12委托人要求1.12.3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不适用,提供数量:不适用,其他要求:不适用。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2工程范围包括:本项目涉及16个乡镇,共计82条路线,总长度为69.747公里。监理服务主要对原有水泥混凝土路面病害修补后加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并设置安全防护工程等内容。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5km/h。5.1.3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施工、交工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监理服务。5.1.4工作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监理,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等。5.3监理内容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不低于10%,工程实体质量抽检频率不低于20%。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服务机构设置:设1个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一级监理机构组建,下设0个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485.6监理服务目标5.6.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在合同工期内,严格监督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科学合理的对所管辖的标段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合同事项等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不出现质量事故,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发包人在此明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时,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有相应的权力并承担相关的义务。对本标段内的全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具体表现为:(1)查阅受监工程有关文件;(2)参加发包人、总监办和承包人召开的受监工程的有关会议;(3)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等予以审查、批复;(4)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出场;(5)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6)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或未验收的工程拒绝计量;(7)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8)当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9)当承包人在合同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档案管理等各方面存在不足时,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10)及时制止承包人违犯规范的操作;(11)对不称职的承包人相关人员有权提出更换意见。监理人负责执行、传达和落实发包人的有关通知和指令;编制审核交工文件;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发包人的考核,协助发包人对项目进行考核;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发包人的管理要求或监理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总监办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报告;并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协调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6.2监理周期延误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顺延服务期;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增加监理服务费。8.合同变更49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开标、评标监督报告由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组成的“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开标、评标监督委员会,于2025年05月27日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了竞争性磋商大会,对开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进行了监督,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于2025年05月09日开始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宽城县)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做到了信息公开。二、开标、评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项目磋商文件和开标、评标会议议程公开进行。三、评审工作在监督委员会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磋商小组成员能够按照评标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评标活动体现了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未发现违纪、违规现象;采购人以及与之有关的工作人员保证了评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没有发生人为干预评标活动的现象,开标、评标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报告。监督成员:子2论竞争性磋商监督委员会叶一2025年05月27日1扫描全能王创建竞争性磋商记录政府采购项目: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采购编号:ZFCG202505002100100100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磋商日期:2025年05月27日09:00地点:宽城县第二评标室磋商小组成员名单:资审评委、评委[2]、评委[3](组长)、评委[4]采购人代表:预算总额:记录人:一、技术部分:详见标书二、商务及售后要求:详见标书三、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序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1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591400.002河北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910003邢台华辰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592000.004石家庄鼎盛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591800.00四、资质评审情况:序号投标单位名称资格审查结果1石家庄鼎盛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2邢台华辰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3河北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4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过序号投标单位名称符合性评审结果1河北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2石家庄鼎盛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3邢台华辰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4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过澄清、说明、补正:六、磋商过程:序号磋商内容磋商时间七、二次报价:序号供应商名称二次报价(元)1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589500.02河北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89000.03石家庄鼎盛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590000.04邢台华辰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590600.0供应商信息修正与政策性报价调整:序号供应商名称小微或联合体小微(%)调整后投标报价(元)八、磋商方无效二次报价:序号供应商名称无效原因九、评委评分情况序号单位名称评委姓名及评审意见评委[2]评委[3]评委[4]汇总1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71.0062.0056.0063.002河北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7.5064.0070.0070.503石家庄鼎盛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68.0053.0056.0059.004邢台华辰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65.0056.0050.5057.17十、综合得分结果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采购项目标书编号:ZFCG2025050021001001001序号投标单位名称二次报价(元)调整后报价(元)评标基准价(元)报价商务技术评审总分排名1河北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89000.000000589000.000000589000.015.0070.5085.5012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589500.000000589500.000000589000.014.9963.0077.9923石家庄鼎盛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590000.000000590000.000000589000.014.9759.0073.9734邢台华辰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590600.000000590600.000000589000.014.9657.1772.134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1、河北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3、石家庄鼎盛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人确定方式: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磋商小组签字:pwqz_1967,pwqz_1966,pwqz_1968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函承诺函致: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我单位参与贵方组织的宽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项目编号:CDM2025-013)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单位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园北吴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快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平或章)2025年05月26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宽城满旅自治县交通运输同的宽城旅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项目采购活助,服务全部由符合政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宣城满旅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村村通道工监理项目,属子其他未列明行业:承连(承接)企业为间北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2人,营业收入为353.69万元,资产总额为184.12万元,属子小型企业:2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速(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贵,如有盛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兰章)日期:2025年05月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村村通道路工程监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