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中标结果公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2025)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8198210-00234487
二、项目名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
1748000.00元
上海渠观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631号6号楼701室
92.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
采购人指定地址
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洪波,李珍明,张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代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所规定的服务类招标的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成交金额*相应收费标准】*80%,若代理服务费低于人民币5000元,则按人民币5000元计取;若高于人民币5000元,则按实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6787.2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按照综合评分法,经评审小组评定,“上海渠观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水土保持服务方案响应好,报价合理,业绩优秀(9项),履约能力强。响应方案与需求文件吻合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服务方案、人员和管理等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人员7人,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上海诺山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础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人员与业绩方面逊色于上海渠观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方案针对性方面也略有欠缺。综上所述,最终经过评审小组决定,推荐上海渠观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申港大道200号
联系方式: 185743698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瑞岳华(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101
联系方式:021-556977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凯
电 话:021-55697796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3M

采购文件附件: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pdf670.3K

5.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的虫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单位名称)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渠观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2384万元,资产总额为1138.7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渠观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5月27日10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8198210-00234487内部项目编号:ZRYH-zccs-2025-0086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中瑞岳华(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电子采购平台操作特别提醒一、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CA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二、磋商文件下载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如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再下载磋商文件。三、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与修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予以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四、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在磋商截止前,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标书提交”时,才是有效响应。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供应商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应提交响应文件彩色扫描件(PDF文件),响应文件组成内容详见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恕不接受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以外的其他形式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容应规范完整、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其中的扫描文件应清晰完整。考虑到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现状,商务标和技术标文件较适宜的容量分别为150M,详细技术问题可咨询电子采购平台运维单位。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磋商,由联合体中的主体方进行网上操作,流程和要求参照以上条款。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与磋商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六、磋商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供应商在完成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数字证书(CA证书)等】出席磋商会议。为确保您所参与的磋商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此期间因数字证书办理更新、变更等而导致您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特提示您:在磋商业务未完成期间,请勿进行数字证书的更新、变更等操作。您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前或磋商业务完成后再进行数字证书更新、变更等操作,以避免因此给您的磋商工作带来不便。七、响应文件解密磋商响应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八、其他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下述免责内容:1、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2、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九、电子采购平台技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电话:95763磋商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2、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8198210-002344873、预算编号:0025-W00016681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辩证统一、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采购人计划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技术服务。(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850000元,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5、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址。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8、采购预算金额:1850000元,最高限价:1850000元。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预留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3、其他资格要求:3.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3.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3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5符合《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沪财采〔2024〕12号)第17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5-05-15至2025-05-22,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内,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对标改革专窗”》(http://www.zfcg.sh.gov.cn)按照规定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注: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或信息填写错误、或内容模糊不清而无法辨认识别,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5-05-2713:30:00(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5年05月27日14时。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www.zfcg.sh.gov.cn。2、磋商地点: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101。届时请供应商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自行携带数字证书(CA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地址:申港大道200号邮编:/联系人:彭修文电话:18574369826传真:/采购代理机构:中瑞岳华(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1楼1101室邮编:200135联系人:沈凯电话:021-59697796传真:/第一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一、磋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两者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规定备注1.1项目名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5.1关于现场踏勘(1)集合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2)地点:********(3)联系人:********(4)联系电话:********本项目不适用6.1关于澄清答疑提问递交方式: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递交至“《磋商邀请》/八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地址。6.2答疑会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地点: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101本项目不适用9.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磋商承诺书(2)响应函(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①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②《中小企业声明函》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④监狱企业证书等其他相关证书;(注:仅监狱企业提供)(6)磋商报价一览表(7)磋商报价明细表(8)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①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9.1.1②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9.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服务方案(2)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3)项目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合理化建议(5)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6)合同履约能力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10.2代理服务费收费对象:☑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代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所规定的服务类招标的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成交金额*相应收费标准】*80%,若代理服务费低于人民币5000元,则按人民币5000元计取;若高于人民币5000元,则按实计取。代理服务费收取时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支付方式:转账、汇款等(转账账号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或现金支付。请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开户名称:中瑞岳华(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开户账号:12192795581030111.1响应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后的90天(日历天)12.5纸质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作备查使用。纸质响应文件采用A4纸胶装或平装,可双面打印,不可活页装订或散装。纸质响应文件密封包封(详见包封示意图)。包封应当写明采购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响应截止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供应商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具体样式如下:12.5①文件中所有标注“盖章”处原则上均指单位公章,不能以“业务章”、“专用章”等代替;如确需要替代,则必须附公章及法人代表对“业务章”、“专用章”等的授权(格式自制,且正本中必须附原件)。②文件中所有标注“签字”处均指书写签字或签名章,不能以打印体代替。14.1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磋商邀请》★17.2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不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1)符合磋商文件“磋商须知”第2条规定的资格要求;(2)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1.1(5)条款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材料;(3)响应文件中的下列内容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签署、盖章的(具体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磋商承诺书;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磋商报价一览表;(4)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的;(5)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6)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未存在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2.4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7)未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8)未因电子文档本身的计算机病毒、或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本条款所提及内容均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项目编号:本文件于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封此文件供应商名称:(公章)供应商地址、邮编:封装文件内容:供应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7.7本项目授权磋商小组依照成交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二、磋商须知(一)说明1总则1.1本项目(即“磋商须知前附表”写明的项目,以下简称“前附表”)已纳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1.2本磋商文件及补充文件等是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规范文件,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作为项目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磋商小组在磋商阶段,以及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情形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4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与履约相关的部分设备产品或服务采购,且国家、上海市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相关要求的,供应商的相关采购工作也应从其规定。1.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上述网站查询中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6本磋商文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1.7本磋商文件中的政策性调价是指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社保金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1.8本磋商文件中所指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的推荐意见、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1.9本磋商文件未尽之处,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1.10本磋商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的,以磋商文件中出现顺序在后的解释为准(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1.11本磋商文件中标有“★”的内容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1.12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2供应商资格要求2.1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磋商邀请》“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2.2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具体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1.1(5)要求。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同时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项目采购需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4费用4.1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成交与否,均由供应商承担。5现场踏勘(本项目不适用)5.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前附表”中载明的地址和时间,统一组织供应商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便使供应商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磋商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5.2现场踏勘期间的交通、食宿由供应商自行安排,费用自理。5.3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应向采购人事先提出,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再次进入现场踏勘,但费用由供应商自理。5.4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答疑会(本项目不适用)6.1在“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供应商可以通过“前附表”明确的方式和途径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关于磋商文件、提供资料及项目现场踏勘中存在的影响本次磋商的疑点问题。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答疑会。6.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收到的书面问题作统一解答,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主动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与补充。(二)磋商文件7磋商文件的内容7.1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3、8.1、8.2条款发出的补充文件。7.1.1磋商邀请7.1.2磋商须知及前附表7.1.3项目采购需求7.1.4采购合同7.1.5响应文件格式7.1.6附件(如果有)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且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则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8.2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方起约束作用,当原磋商文件与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三)响应文件的编制9响应文件的组成9.1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以及在磋商过程中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等内容组成。9.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9.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9.1.3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答复及最后报价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对响应文件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3)对磋商小组提出问题的答复;(4)最后报价。9.2响应文件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9.2.1按上述内容及顺序排列编制响应文件,凡磋商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的,均应完整地按照相应格式填写。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9.2.2内容应清晰完整、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图片或扫描件应清晰可辨且关键内容没被覆盖,并按要求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有效上传。9.2.3技术部分应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通过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分析,从服务实施的方法和措施、服务流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如果有)、售后服务(如果有)等方面编制技术部分内容。9.2.4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行距采用1.5倍行距。10报价10.1除采购需求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为达到采购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辅助性、配合性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应计取的规费、保险、税金等,并且充分考虑合同包含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各项全部费用。10.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本次磋商报价中。详见“前附表”。10.3如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供应商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10.4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详见《磋商邀请》中“项目概况”,总报价或各包件报价均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0.5本项目的报价按人民币计价,单位为元。11磋商响应有效期11.1响应文件在前附表中所述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11.2在原定磋商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供应商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且不会被作不良诚信记录和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但拒绝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响应文件将被判为无效。接受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磋商小组认为需对响应文件作出澄清的除外。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并打印“确认回执”。1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4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12.5纸质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具体详见“前附表”。1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响应文件修改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加密、上传磋商响应,并确保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13.2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撤回。(四)磋商会14签到与解密14.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磋商,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14.2签到与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按时到达磋商会现场,并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进行签到与解密。14.2.1签到:在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14.2.2解密: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响应文件解密(开启)后将递交磋商小组审议,各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不予公开。14.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签到或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14.4纸质响应文件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后交磋商小组备查。15磋商小组组成15.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6响应文件的澄清16.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6.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6.3磋商小组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属于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具有约束力。16.4经磋商小组审定,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17磋商与成交17.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完全满足了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部分内容或条文的负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17.2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不满足“前附表”所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其响应文件将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作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17.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7.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17.5通过磋商,采购人明确最终的采购需求。磋商小组邀请所有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继续参加磋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3家,但法规明确可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磋商的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除外。★17.6项目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7.6.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17.6.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17.6.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17.6.4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17.7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前附表”。(五)询问与质疑18询问与质疑18.1响应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18.2响应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未递交。(采购人联系方式详见“磋商邀请”)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中瑞岳华(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或者采购人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1楼1101室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1)55697796。18.3响应供应商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是指:18.3.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8.3.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18.3.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8.4响应供应商不得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18.5响应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被受理。18.6响应供应商提起的询问和质疑,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的内容和格式若不符合《磋商须知》第18.2条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响应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响应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或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六)诚信记录19诚信记录19.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递交响应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采购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19.2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参与项目。19.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报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9.3.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19.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9.3.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9.3.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9.3.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19.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七)授予合同20成交通知书20.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20.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20.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合同授予的标准21.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按第17.7条款确定的成交供应商。22授标合同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22.1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按“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对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成交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履约期间,如服务内容发生增加,按照合同约定需按实结算的项目,其核增内容的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反之,则需重新组织采购。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一、说明1总则1.1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2供应商在磋商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成交,应按照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1.3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1.4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5响应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包括磋商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二、项目概况2磋商范围与内容2.1项目背景及现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辩证统一、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采购人计划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技术服务。2.2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3承包方式3.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合同签订方式4.1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5支付原则及方式5.1支付原则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不会因政策性调价、人工成本、材料、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因素(不可抗力除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5.2支付方式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和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凭证,且供应商工作成果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一次性支付5.3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三、技术质量要求6适用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6.1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磋商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者为准。7磋商内容与要求7.1总体要求供应商需具有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验。7.2具体服务内容开展水土保持区域监测,编制《水土保持区域监测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区域监测季度报告》和《水土保持区域监测年度报告》,成果需符合市水务局的要求。7.3交付成果要求7.3.1《水土保持区域监测实施方案》;7.3.2《水土保持区域监测季度报告》;7.3.3《水土保持区域监测年度报告》。7.4设备要求供应商需配备专业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等硬件设施。7.5其他要求7.5.1供应商提供设备、工具、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期间因供应商不按规定处置而造成后果由供应商全部负责,与采购人无关;7.5.2供应商严格遵守规范服务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及意外事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与相关费用;7.5.3供应商报价须包含所有派出人员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及设备投资、维修、养护费用;供应商若有漏项则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若报价有虚增项目或数量,合同结算时相应扣除该部分费用;7.5.4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上海市等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质量评定标准;7.5.5在服务期间,供应商所承包服务的区域内相关的安全文明、现场管理均由供应商负责,并接受采购人管理;7.5.6供应商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7.5.7供应商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服务内容;7.5.8拟派人员必须满足服务需求;7.5.9供应商需承担服务过程的安全责任,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发生交通、工伤事故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7.5.10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服务缺位现象,中标人必须及时配备资源,满足服务需求,由此因服务缺位所产生的损失和影响,由中标人承担;7.5.11采购人有权变更中标人的服务人员,中标人应及时向采购人重新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因人员调换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7.5.12中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需求,提供完整的服务方案和人员;7.5.1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7.5.14中标人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经验,中标人承担工作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差错所造成的责任;7.5.15中标人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根据采购人需要确定,采购人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服务的,中标方人员应予配合,采购人不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7.5.16中标人应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安全保障。7.6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4〕3号);(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4)《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5)《关于进一步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1〕205号)(6)《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1〕106号)(7)《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1〕622号)(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8人员要求8.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应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要求对区域监测工作进度及质量准确把控;8.2如供应商所派出的人员受到工作作风投诉,经查实属实,采购人可以无条件调换供应商派出的人员;8.3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调换供应商派出的人员服务不到位或工作不负责任者;8.4供应商对项目组人员的现场安全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人员在调查现场的人身伤害等一切责任。9管理、考核要求采购人对中选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检验中选单位是否达到采购人的工作预期。工作情况未达采购方预期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0%。10保密要求10.1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采购人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且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的所有雇用人员。四、报价须知11磋商报价内容11.1本项目总价包干,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中的工作量及其他可变因素合理测算报价。11.2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磋商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供应商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磋商报价明细表内单价或总价之中。供应商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11.3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响应金额不作调整。11.4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磋商报价一览表》及各类磋商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2磋商报价控制性条款12.1磋商最后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2.2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2.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2.4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2.4.1磋商最后报价和技术方案明显不相符的;12.4.2磋商最后报价中缩减磋商小组最终确定的服务内容的。五、政府采购政策1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13.1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材料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必须选用节能产品。13.2供应商如选用节能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节能产品。1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14.1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4.2供应商如选用环境标志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15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5.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磋商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微企业,不具备参与磋商资格。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各方均应为中小企业,并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5.2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15.3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5.4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16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16.1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本项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17支持监狱企业发展17.1按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磋商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7.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8促进残疾人就业18.1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7.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采购合同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址。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项目合同金额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按照下述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和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凭证,且供应商工作成果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一次性支付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2.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10.2.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10.2.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4.1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的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4.3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14.4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5.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6.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6.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2若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18.3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磋商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18.4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五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二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说明:1、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格式填写的,或相关证书与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磋商小组否决的风险。2、相关表式不够,可另附页填写。与评审相关的响应文件内容索引表(本表置于响应文件首页)项目名称或包件号:_______________号序磋商文件内容说明是否提供/满足对应响应文件起始页码备注一、商务部分11磋商承诺书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2磋商响应函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经供应商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4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5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监狱企业证书等其他相关证书;(注:仅监狱企业提供)66磋商报价一览表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77磋商报价明细表此表的价格总计须与“磋商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保持一致89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①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89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书;②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二、技术部分81项目管理服务方案①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8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2析①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8项目进度计划及保证3措施①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84合理化建议①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8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5配置情况①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86合同履约能力①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一、供应商提交的商务部分相关内容格式1磋商承诺书格式磋商承诺书本公司郑重承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磋商。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二、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四、不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质疑或投诉。六、不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七、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货物、服务均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侵害他方的行为。八、已对照“磋商须知”第2条要求进行了自查,承诺满足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且在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九、满足磋商文件关于不接受整体进口服务的要求。十、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规范性管理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员工的工资,且员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等各类费用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我方将积极配合采购人和第三方履约过程中的员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十一、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十二、保证成交之后,按照磋商文件承诺履约、实施项目。十三、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十四、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行使了对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已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的所有内容及要求,无需做进一步解释和修正。十五、我方承诺严格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本次磋商。十六、本公司若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提示: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本承诺书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作无效处理。2磋商响应函格式磋商响应函项目名称:致:(采购人全称)中瑞岳华(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答疑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附件,我方已完全理解和确认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的一切内容与要求,已不需要作出任何其它解释,我方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并遵守在此期限内,本响应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随时可接受成交。3、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提供履约担保(如果有)。我方保证在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期限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保证本项目服务质量全部达到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和要求。4、除非并直到制定并实施正式协议书,本响应文件及你方书面成交通知,应构成你我双方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5、我方已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所附的《资格检查》进行了自查,对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检查》判定的非实质性响应无任何异议。6、我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询问或质疑。我方已经充分行使了对采购要求提出质疑和澄清的权利,因此我方承诺不再对采购要求提出质疑。7、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单位性质:请选择以下一项:1)国家行政企业、公私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社会组织机构、国际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防军事企业、其他(请填写)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营业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3.2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注册地点)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名称)(职务)(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参加(项目名称、编号)的磋商及相关工作,以供应商的名义签署响应文件、进行磋商、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本授权书不得转委托。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项目内容及说明一、营业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有效期限企业类型及单位性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二、基本经济指标(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实收资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上缴税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利润率三、人员情况(以报名的时间为时点统计并填写)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在册人数其中职称等级其中执业资格职称名称级别(如:高级、中级、初级、技工、其他)人数执业资格名称人数四、其他开户银行名称(供应商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地址(供应商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号(供应商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所属集团公司(如有)企业资格(资质)(如有,需提供彩色扫描件加质量体系认证(如有,需提供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盖公章)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5.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5.2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无需填写本声明。特别说明: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5.4监狱企业证书(仅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书粘贴处说明:扫描件应为A4纸大小5.5资格(资质)证书(如有)6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磋商报价一览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包1项目名称项目服务期限备注投标总报价(总价、元)说明: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和《项目采购需求》的要求报价。2、“金额”一栏即按包件填写总报价,且总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3、如此表中的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此表内容为准。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磋商报价明细表格式单位:元(人民币)序号项目服务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备注12345合计说明:1、此表中的合计数必须与《磋商报价一览表》中的总价保持一致。2、如表格不够,可自行添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8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格式8.1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8.2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说明:扫描件应为A4纸大小二、供应商提交的技术部分相关内容格式(1)项目管理服务方案(2)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3)项目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合理化建议(5)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5.1拟派人员汇总表项目名:_______________序号岗位名称姓名岗位基本要求备注性别年龄学历技术职称(或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工作年限相关工作经验123456789说明:1、请按岗位类别及职务详细罗列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2、上表如若行数不够,可自行扩充。5.2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格式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姓名年龄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职称或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如果有)拟在本合同中担任的职务毕业院校和专业主要工作经历年~年参加过的项目担任何职备注说明:1、主要人员需每人填写一份此表。“主要人员”是指实际参与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2、表后需附相关证书(包括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学历等)和在职证明材料等,所附证书和证明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在职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单位提供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自拟)。3、如果表格填写不准确,或证书(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4、表式不够,可另附页填写。(6)合同履约能力近三年类似项目承接及履约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或包件号:_______________序号项目名称采购人合同价履约评价备注123…合计数量合计金额说明:1、本表中所涉项目均应附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承包合同协议书(二选一)。2、近三年是指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或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不超过36个月。3、履约评价可以提供业主评价或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取得的奖项荣誉证书(三选一)的复印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监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